一、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论文文献综述)
董秀军,张海亮[1](2021)在《执行内分改革的实践探索与路径突破——以唐山试点经验为样本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国法院初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最终目标,有待建立适应执行工作实际的执行体制、机制和制度。通过分析当前执行改革中内外分路径的优劣要素,集中考察执行内分改革所应关照的若干关键维度和重心,结合内分改革试点实践基础,探索内分改革路径所应坚持的理性选择。
李敏凯[2](2020)在《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程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程序,而民事执行是这最后一道程序中的最后一道关卡。民事案件“执行难”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民事执行程序不仅涉及司法程序性方面,还涉及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方面。要准确认识民事案件“执行难”所带来的危害和影响,需要充分认识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难”的概念及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未设置专门民事执行方面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民事执行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首先需要对现行执行现状有较为准确的了解,其次需要准确定位民事执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本文主要以温州法院为研究对象,以点带面,通过调研温州法院民事执行案件数据和对执行员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搜集第一手资料,了解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现状,分析温州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为执行案件收案量大,财产处置多,异地协调多,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财产处置难,政府干预难等具有温州特点的“三多四难”现象。另外,虽然温州法院有很多原创的执行经验,也被全国推广,但是执行效果依旧不算理想,很多数据都据地区末位。解决“执行难”之路关山重重,须久久为功。
刘法杞[3](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指出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丁朋超[4](2019)在《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反思与发展进路》文中提出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的发展过程,但现有"审执分离"模式下,我国执行权配置模式正面临公正和效率双重困境的考验。审判团队作为将"扁平化管理论"引入法院管理领域的直接体现,其在弱化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能够保证法官行使真正的裁判权,有利于以争点整理引领的集中审理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从而实现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双重提升。审判团队模式下有限"审执合一"理念符合审判团队的制度要求,能够克服当前执行面临的效率和公正困境。在有限"审执合一"回归审判团队的制度理念下,审判团队模式宜选择"1+N+N"的组合模式;在审判团队模式下,法官的具体事务应界定为案件管理和人员调配两方面,主审法官决定组合的人员构成;法官助理除被赋予案件准备工作外,还应被赋予部分执行权。
肖德新[5](2019)在《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的发展加深了社会纠纷的多样化,这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加深了民事执行的难度。造成执行难的有诸多原因,执行权的配置与运行与之关系密切。为了良好解决民事执行权的运作,需要对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有一个良好的分析。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是指国家根据其权力的性质和职能进行划分的一种安排。具体来说就是将执行权分配给相应的机关,并调整和监督该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由于民事执行配置制度我国尚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所以导致了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因此,如何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首先需要了解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内容。其具体主要包括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及其法律属性,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概念以及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价值与意义。鉴于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有司法权、行政权和司法行政权的理论定位,笔者认为,从某些方面来看,民事执行权的法律属性应该被定位为司法权。与此同时,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可以根据不同的方面分为三个层次。通过在理论上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之后,分析我国的执行权现状和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历史配置问题。首先,笔者通过总结了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变化,并将其分成五个发展不同阶段。然后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从两个不同方面,展示一些在过去几年中进行民事执行权试点改革的地方法院。其是如何落实贯彻审执分离制度,并继续完善执行权配置的细分,以解决法院执行各方面的问题,进而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再针对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配置模式和试点情况,对其存在的某些方面不足进行了评述。国内司法实践的反思是展现我国法治的一方面,域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适当的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基础。通过对域外相关国家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比较分析,指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域外相关国家立法分为三种模式:行政机关模式、普通法院模式和混合模式。域外按执行标的物的不同进行适当的划分执行实施程序,区分专业的执行人员与辅助人员对我国执行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通过比较分析,反思司法实践的不足。对于优化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在秉承了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基础上,对民事执行的相关立法应当加强,与执行权相关的权力和内容,组织体系也应明确,民事执行权更应得到有效监督。
沈邱瑜[6](2019)在《审执分离改革背景下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着“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严重贬损了司法的权威性。究其问题根源在于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不科学、不合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由此,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改革的大方向已予以明确,但如何配置的具体路径尚未明晰。本文首先从民事执行权的运行现状出发,分析民事执行权运行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再立足于民事执行权的基本理论以及民事执行权配置改革的实践,结合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有益经验,提出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具体路径。在宏观层面,民事执行权应配置于人民法院内。在微观层面,提出了“两横一纵”的优化路径,横向上要处理好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离与衔接、立审执衔接问题,在纵向上要构建执行实施权的垂直管理机制,同时还要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康颖妮[7](2019)在《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研究 ——以《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分析对象》文中指出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案件能否执行到位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而丰富民事执行财产的调查方式,并使其富有可操作性,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执行财产调查方式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条款过于简单宽泛,导致其缺乏可操作性,适用效果不太理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目前对执行财产调查方式最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实质性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将审计执行、悬赏公告执行这两种财产调查方式,从辅助性财产调查措施提升到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申请人主动申报、法院依职权调查同样的高度。文章以《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研究视角,通过分析从法院实地调研所取得的数据,可以发现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使用率占绝大部分,其他四种财产调查方式很少使用,法院难以负荷高强度的财产调查工作。由此可见,五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存在以下问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调查权利的缺失、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律威慑力不足、法院的财产调查配置与查控技术不够完善、审计执行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以及悬赏公告制度并未深入推进。因此,可以通过强化当事人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权、提高对拒不配合财产调查的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优化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以及适当分流执行财产调查权、科学合理设计审计执行财产调查方式以及细化悬赏广告的相关规定等方式提高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
朴顺善[8](2019)在《试论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模式选择》文中指出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是指涉及执行的审判权、执行审查权、执行命令权控制在法院,由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仅仅是司法辅助权力,保障司法权的运行。这一模式的选择符合各国立法通例,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有利于国家权力有限参与民事流转、有利于保护执行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诉权、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笔者建议缩限一般意义上的执行权,打造专门化的执行队伍;构建执行命令权体系,让民事执行变为纯粹的事务性工作;建立完善的执行救济机制,加强对执行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完善民事执行权属性学说,明确国家权力参与民事流转边界。
彭秋媛[9](2018)在《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执行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与司法程序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有关。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其应有价值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民事执行不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也很常见。总的来说,现阶段中国民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执行难”和“执行乱”。“执行难”和“执行乱”因严重阻碍司法权威的树立、破坏法治信念的生成和影响公民权益的保障,它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法律问题。造成执行方面问题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执行权的配置不科学和不合理是首要的因素。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机构采用不同的模式,这会阻碍统一出台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本文首先界定了民事执行权的属性,概括我国现行执行权配置现状及执行权配置存在的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在人民法院成立执行警务局,并为其设计了全新的运行制度,然后提出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一些完善措施。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机构属行政性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也属行政性机构。此外,在执行实践中,司法警察机构的参与或民事执法权的独立行使在地方法院中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两个机构的优势,将其予以整合,在人民法院内部组建执行警务局,行使民事执法权和司法警察权。在执行警察局和同级法院之间以及警察局下层和上层之间,应实行“归口法院,双重领导”制度。笔者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认为,将执行警务局人员的身份全部定位司法警察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本课题在坚持执行权由法院继续行使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探索经验和成效,进一步研究执行权配置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行政权力配置的建议,以期望对解决我国执行难这一顽固问题有所裨益。
张露[10](2018)在《论“审执分离”》文中指出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以及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是“审执分离”的前提和基础。民事审判权属于司法权,且是司法权的核心组成部分,而民事执行权则不仅具有司法权性质,而且具有行政权性质,是混合两种性质的复合型权力,所以两者虽然都以解决社会纠纷为目标,但却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发挥民事执行权的独立价值以及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需要深化“审执分离”改革。事实上,除了早期受特定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的影响,我国实行“审执合一”外,优化民事执行权配置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执分离”思想的指导下,各级法院探索出了不同的模式。现有民事执行体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的问题,但仍存在众多问题,需要深化改革,优化民事执行权配置。域外各国就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有法院主导和非法院主导两种模式,各国均依据国情选择了适合自己的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就“审执分离”提出了“部分外分”、“深化外分”和“彻底外分”三种方案。从“审执分离”的目标和原则出发,“深化外分”方案更为合理。同时,在“深化外分”方案下,需要加强同级执行机构的合作与制约,强化各级执行机构之间的垂直管理机制,通过专职考核和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并通过对执行案件实施繁简分流和分阶段集中管理的方式进行优化。
二、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论文提纲范文)
(1)执行内分改革的实践探索与路径突破——以唐山试点经验为样本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执行内分改革的基本维度 |
(一)执行内分改革的理论基础 |
1. 民事执行权性质的观点之争 |
2. 民事执行权性质的重新审视 |
3. 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基本判断 |
(二)执行内分改革的实践维度 |
1. 执行矛盾与执行权力运行架构 |
2. 执行规律与现行执行管理 |
3. 执行制度与现行执行权力配置 |
二、执行内分改革的实践创新 |
(一)各具特色:四种模式的对照 |
1. 深圳中院模式。 |
2. 成都中院模式。 |
3. 苏州中院模式。 |
4. 唐山中院模式。 |
(二)优势明显:唐山模式的特征与构造 |
1. 内外分相结合的实质性垂直管理 |
2. 裁决权与审判权的彻底分离 |
3. 警务化的法官办案团队的主体运作 |
4. 人财物配套一体化的动态调整 |
三、执行内分改革的纵横之度 |
(一)垂直之困:执行管理体制改革 |
(二)距离之美:审执分权的限度分析 |
四、从实践出发的内分改革方案构想 |
结语 |
(2)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方法 |
2 民事执行基本问题概述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2 民事执行与民事裁判 |
2.3 破解“执行难”的意义 |
3 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现状分析 |
3.1 温州市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现状 |
3.1.1 执行案件收案量大 |
3.1.2 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偏低 |
3.1.3 案件类型繁而复杂 |
3.1.4 平均执行天数较长 |
3.1.5 执结率不高 |
3.1.6 执行案件的终本率高 |
3.1.7 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 |
3.2 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
3.2.1 案件数量多 |
3.2.2 财产处置多 |
3.2.3 异地协调多 |
3.2.4 被执行人难找 |
3.2.5 被执行人财产难查 |
3.2.6 财产处置难 |
3.2.7 政府干预难 |
4 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分析 |
4.1 立法原因 |
4.2 司法原因 |
4.3 其他原因 |
5 破解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
5.1 国内外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经验及启示 |
5.1.1 国外及台湾地区典型经验 |
5.1.2 国内其他省市的典型经验 |
5.1.3 借鉴与启示 |
5.2 温州解决“执行难”的经验 |
5.3 破解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
5.3.1 推进全国执行立法完善 |
5.3.2 加快司法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执行机构改革 |
5.3.3 创新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处置力度 |
5.3.4 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 |
5.3.5 提升社会诚信法治意识 |
5.3.6 加强同法院外组织的联动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录1 |
附录2 |
(3)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反思与发展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制度变迁 |
(一)附庸于审判下的“审执合一”制度 |
(二)相对独立于审判的执行庭时期 |
(三)彻底独立于审判的执行局时期 |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困境及其成因 |
(一)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困境 |
1.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公正困境 |
2.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效率困境 |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困境的成因分析 |
1. 民事执行权配置困境的内部因素 |
2. 民事执行权配置困境的外部因素 |
三、解决执行问题的一种全新视角:审判团队概念的引进 |
(一)审判团队概念的引入 |
(二)审判团队的运行成效 |
四、审判团队模式下有限“审执合一”理念的提出 |
(一)域外模式与我国现存模式的比较 |
(二)有限“审执合一”理念的提出 |
1. 有限“审执合一”理念符合审判团队的制度要求 |
2. 有限“审执合一”理念能够克服当前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公正困境 |
(三)有限“审执合一”理念在审判团队中实施的基本设想 |
1. 有限“审执合一”理念下法官的基本定位 |
2. 有限“审执合一”理念下法官助理的基本定位 |
五、结语 |
(5)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执行权配置基本概述 |
(一)民事执行权的属性之争 |
1.司法权说 |
2.行政权说 |
3.司法行政复合权说 |
(二)民事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范畴 |
(三)民事执行权合理配置的必要性 |
1.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含义 |
2.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价值意义 |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发展 |
(一)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沿革 |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改革与探索 |
1.部分法院民事执行权配置改革模式 |
2.对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改革的评析 |
(三)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存在的不足 |
1.强制执行立法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 |
2.执行信息化建设不够全面 |
3.执行组织机构的划分不够具体 |
4.执行中的分工与制约机制欠缺 |
三、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方式的考察与借鉴 |
(一)行政机关模式 |
(二)普通法院模式 |
(三)混合模式 |
(四)域外不同执行权配置模式的比较借鉴 |
四、完善民事执行权配置的设想 |
(一)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应遵循的原则 |
1.权力制约原则 |
2.公正兼顾效率原则 |
3.司法监督原则 |
(二)民事执行权配置与相关制度的完善 |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
2.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
3.执行监督制度 |
(三)完善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具体建议 |
1.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细化民事执行权 |
2.加强流程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 |
3.明确执行局职权内容和人员组织体系 |
4.建立有效可行的执行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审执分离改革背景下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运行困境 |
一、效率困境——“执行难”问题 |
二、公正困境——“执行乱”问题 |
第二节 民事执行权运行困境的成因 |
一、职权定位不清晰 |
二、审执分离不彻底 |
三、配套机制不完备 |
四、垂直管理难实现 |
第二章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的权力属性 |
第二节 民事执行权的权力构造 |
第三节 民事执行权的功能和价值取向 |
第三章 民事执行权配置改革的实证考察——以上海为例 |
第一节 改革内容 |
一、优化执行权具体配置 |
二、规范执行权运行过程 |
三、构建执行权工作机制 |
第二节 改革成效 |
一、执行实施形成合力,执行质效初步显现 |
二、执裁分离有效制约,执行救济逐渐畅通 |
三、执裁衔接互相配合,执裁运行逐步规范 |
四、执行监督全面开展,执行工作得以改进 |
第三节 改革的评价与启示 |
第四章 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 |
一、法院内配置模式 |
二、行政机关内配置模式 |
三、专门执行法院配置模式 |
四、混合配置模式 |
第二节 域外执行权配置模式的评析与借鉴 |
一、权能的分离与制约 |
二、法院的主导与监督 |
三、执行的分工与细化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三种路径 |
第二节 宏观配置:民事执行权配置于法院 |
一、基于民事执行权基本理论的考量 |
二、基于域内外实践经验的考量 |
三、基于历史与现实因素的考量 |
第三节 微观配置:“两横一纵”的优化路径 |
一、横向视角:深化两项权力的有效分离 |
二、横向视角:促进各项权力的顺畅衔接 |
三、纵向视角:探索执行实施的垂直管理 |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研究 ——以《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国内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论文结构 |
第1章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的概念与发展历程 |
1.1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的概念 |
1.1.1 民事执行调查制度 |
1.1.2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权 |
1.1.3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 |
1.2 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的发展历程 |
1.2.1 2017年《执行财产调查规定》出台之前 |
1.2.2 2017年《执行财产调查规定》主要内容 |
1.3 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的意义 |
第2章 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的实践现状 |
2.1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的总体运行现状考察 |
2.1.1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在全国范围的考察 |
2.1.2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在局部地区的考察 |
2.2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的分类考察 |
2.2.1 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的实践情况 |
2.2.2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实践情况 |
2.2.3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实践情况 |
2.2.4 审计调查的实践情况 |
2.2.5 悬赏执行的实践情况 |
第3章 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申请执行人欠缺执行调查权利 |
3.2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律威慑不足 |
3.3 法院的财产调查权配置与查控技术不完善 |
3.4 审计执行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
3.5 悬赏公告制度未深入推进 |
第4章 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的完善路径 |
4.1 强化当事人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权 |
4.2 提高对拒不配合财产调查的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 |
4.3 优化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以及适当分流执行财产调查权 |
4.4 科学合理设计审计执行财产调查方式 |
4.5 细化悬赏广告的相关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术研究成果 |
(8)试论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在问题导向视角下“审执分离”是必然选择 |
(一) 关于“执行难”。 |
(二) 关于“执行乱”。 |
(三) 关于“执行腐败”。 |
二、民事执行权力性质理论不是“审执分离”的理论支撑 |
(一) 司法权说。 |
(二) 行政权说。 |
(三) 折中说或复合说。 |
(四) 最新动态。 |
三、比较法视角下对我国“审执分离”的反思与启示 |
(一) 英美模式。 |
(二) 大陆模式。 |
2. 德国。 |
3. 日韩模式。 |
(三) 比较与反思。 |
(四) 启示。 |
四、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理论依据 |
(一) 尊重民事执行的司法属性符合宪政精神。 |
(二) 有利于国家权力有限参与民事流转。 |
(三) 有利于保护执行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诉权。 |
(四) 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 |
五、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具体路径建议 |
(一) 缩限一般意义上的执行权, 打造专门化的执行队伍。 |
(二) 构建执行命令权体系, 让民事执行变为纯粹的事务性工作。 |
(三) 建立完善的执行救济机制, 加强对执行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
(四) 完善民事执行权属性学说, 明确国家权力参与民事流转边界。 |
(9)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执行权配置概述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
一、执行裁判权范畴内的司法权说 |
二、执行实施权范畴内的行政权说 |
三、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性质说 |
第二节 民事执行权的基本构造 |
一、二权说 |
二、三权说 |
三、四权说 |
四、五权说 |
第三节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内涵 |
一、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概念 |
二、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发展及现状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历史沿革 |
一、审判与执行统一时期 |
二、执行庭时期 |
三、执行局时期 |
四、审执分离的改革时期 |
第二节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 |
一、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立法现状 |
二、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实施现状 |
第三节 执行权配置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一、传统执行权配置模式中的弊端 |
二、改革试点法院执行权配置模式中的弊端 |
第三章 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评鉴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介绍 |
一、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模式 |
二、法院外设执行机构模式 |
三、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模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经验借鉴 |
一、审执分离,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立 |
二、由法院主导和监督民事执行 |
三、对执行机构改革和细化分工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构想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
一、执行效率原则 |
二、执行公平原则 |
三、分权制衡原则 |
第二节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优化选择 |
一、执行机构的优化设置 |
二、执行主体的警务化改造 |
三、规范执行流程的运行机制 |
四、建立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论“审执分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学术综述 |
(三) 研究路径 |
一、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
(一) 民事审判权的性质 |
(二)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
二、“审执分离”的历史进程及现状 |
(一) 历史沿革 |
(二) 现状分析 |
(三) 存在的问题 |
三、域外民事执行权的配置 |
(一) 法院主导模式 |
(二) 非法院主导模式 |
(三) 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的评析 |
四、“审执分离”的合理性 |
(一)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执行权的关系 |
(二) “审执分离”的现实意义 |
五、“审执分离”的方案及对接 |
(一) “审执分离”的设想方案 |
(二) “审执分离”方案需考量的要素 |
(三) “深化外分”方案的肯定 |
(四) “深化外分”方案的对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论文参考文献)
- [1]执行内分改革的实践探索与路径突破——以唐山试点经验为样本的考察[J]. 董秀军,张海亮.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1)
- [2]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 李敏凯.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11)
- [3]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反思与发展进路[J]. 丁朋超. 复旦大学法律评论, 2019(00)
- [5]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D]. 肖德新.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6]审执分离改革背景下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D]. 沈邱瑜.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7]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研究 ——以《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分析对象[D]. 康颖妮. 湘潭大学, 2019(02)
- [8]试论司法权控制下的审执分离模式选择[J]. 朴顺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 [9]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D]. 彭秋媛. 华侨大学, 2018(01)
- [10]论“审执分离”[D]. 张露. 苏州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