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株洲工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目次(论文文献综述)
杨辉[1](2021)在《陈渠珍与湘西地区农业发展研究(1920-1935)》文中提出
孙跃[2](2018)在《德国法官如何援引司法判例——基于民事判例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德国的司法判例虽然与奉行"遵循先例"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不具备完全相同的地位,但在实践中却因为其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而拥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进而成为"准法源",法官经常会自觉地在处理案件时援引判例。从静态视角来看,判例被援引的部分往往是从裁判理由中抽取出的判例要旨。从动态视角来看,援引和适用判例要经过判例的检索、判例与待解决案件的相似性分析、适用到个案中的推理与论证等多个步骤,并需要使用各种法律方法予以协调。以上判例援引的方法和机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结合本土法治建设国情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构建和发展判例汇编机制并促进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判例研究方面的深度融合,从而更好地发挥判例的司法价值。
赵秉志,徐文文[3](2018)在《当代中国死刑政策问题检讨暨完善建言》文中研究表明目次一、前言二、死刑政策之概念探析(一)争鸣观点之评析(二)死刑政策概念之界定三、当代中国死刑政策问题检讨(一)死刑政策制定方面的问题(二)死刑政策指导地位方面的问题(三)死刑政策内容方面的问题(四)具体死刑政策方面的问题四、当代中国死刑政策完善建言(一)以人道主义和人权思想为指导制定死刑政策(二)实现死刑政策的立法化(三)修正当前死刑政策的表述(四)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死刑政策(五)分步骤制定不同阶段的死刑政策五、结语一、前言
石琪琪[4](2018)在《侗族民间文学《珠郎娘美》的“再媒介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间文学《珠郎娘美》是侗族最为经典、最具有代表性的文艺作品,一直广泛流传于贵州、广西与湖南的侗族聚集地。自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来,《珠郎娘美》更是受到作家、批评家的关注,其传播媒介形态经历了口传文学、印刷文学、影视剧等异本形式的更替。《珠郎娘美》的媒介嬗变,经历了几个阶段:首先是文人作品对民间口传文学的“再媒介化”;其次是影视剧对侗歌以及侗戏的“再媒介化”;最后是网络新媒介对传统歌、戏、影的“再媒介化”。与之相应,不同媒介形态下的《珠郎娘美》的内容由反映侗族人民审美的原初主题转化为反映多元意识形态的文化内容。本文主要以《珠郎娘美》的各异本以及所改编的舞台剧及影视剧为研究对象。以“再媒介化”理论为视角,探讨不同媒介形式下《珠郎娘美》的叙事模式、审美风格以及思想内涵的特征,运用文艺社会学、叙事学、传播学等学科方法,注重研究产生变异深层次的文化原因。在绪论中,首先系统梳理了学界对侗族传统文化、《珠郎娘美》以及媒介理论的研究现状,“再媒介化”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第一章主要阐述《珠郎娘美》产生与发展所依赖的原生态民族、民俗文化传统,主要涉及“珠郎娘美”中所体现的侗歌、侗戏的源流以及传统侗族的政治制度、婚恋习俗对作品的影响。第二章着重分析《珠郎娘美》文本形态在口传媒介、印刷媒介、影视媒介、新媒介形式中产生的不同变异,具体而微的分析各异本在各类媒介形式之间互为“再媒介化”的现象。第三章主要探讨不同媒介形态下《珠郎娘美》的叙事模式、审美风格、意识形态的特征,以及产生这些特征的深层次文化原因。回应在当下媒介融合、自媒体盛行的时代中民族民间文艺作品如何面对文化交流的挑战。
施刚[5](2017)在《俄罗斯知识产权“入典”的历史选择》文中认为现代俄罗斯法在法律类型上属于大陆法系中罗马-日耳曼法族之德国法分支,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包罗万象的成文法典是立法者追求的终极目标,知识产权立法也不例外,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中统一规定是俄罗斯民事立法的传统。本文拟通过对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的历史进程和立法背景的考察,以及对俄罗斯"四种方案"与中国"四种模式"的比较分析,试图揭示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与民法典编纂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俄罗斯知识产权"入典"的外在动因,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的选择和民法典编纂提供有益的借鉴。
秦永法[6](2014)在《董事会治理及评价 ——基于中央企业的研究》文中提出公司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被历史证明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完善和成熟的市场主体在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是行之有效的企业制度。与其相伴随的董事会治理及评价,一直受到专家学者、投资者、股东等各方面的重视,以委托代理理论、管家理论等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为基础的董事会治理研究成果大量涌现,尽管这些研究成果并没有全部取得一致的结论,但对各个国家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提供了多个视角、多个维度。本文系统学习了目前已有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分析了现有研究成果的研究角度、局限性以及对本文研究的价值,对影响董事会治理及评价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主要因素进行了综合归纳。本文的基本观点是,董事会治理模式、治理效率,不仅仅受到来自企业内部的制约,来自外部的制衡机制甚至更为重要。理论的学习必然要与实践相结合,经过实践才能实现理论上的创新,并指导一个国家、一个企业治理的完善,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本文系统总结了西方国家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模式及差异,总结了中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的运行特征,并对中外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进行了对比分析。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微观方面的企业治理,是一个以企业目标为追求,以制度体系为支撑,以文化为基础的功能系统,是各治理主体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效履行自身功能的动态过程,必然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市场发育程度以及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可以说这也是各个国家完善企业董事会治理的共性的、本质上的一致要求。西方国家的企业治理模式有其成长的基础和土壤,是与其政治体制、人文环境、社会与经济发展阶段相一致的,正是在这种环境下董事会治理机制才得以发展和完善。而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必然与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否则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西方国家董事会治理存在的很多缺陷和问题,是通过市场、法律来弥补。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善,如果不考虑中国的特色和环境,照搬西方国家的模式,西方国家董事会治理存在的缺陷在我国必然会放大,阻碍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董事会治理对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经济学科,公司治理以及董事会治理的理论是以经济学相关理论为基础,融合了管理学、法学、社会科学等学科的理论内容和知识,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和理论性,这一点得到了很多专家学者的认可。本文在综述董事会治理及评价相关研究和方法、系统总结央企董事会试点十年以来的经验教训以及与其他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外部和内部两个纬度,分析了影响央企董事会治理的一些个性因素。央企在经济规模、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力等方面,不同于其他国有企业,治理主体关系更为复杂,即使共性的影响因素,对央企和其他国企、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影响程度也不同。但是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央企与其他企业包括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又存在一些影响企业董事会治理的共性因素,而这些内容已经有很多文献进行了研究。本文研究中所坚持的基本观点和原则,是基于中国经济转型的特殊阶段和国家治理体系完善的目标相结合;基于企业治理是宏观国家治理体系的微观体现;基于央企董事会治理完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企业体制重大变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因此,央企董事会治理的研究和完善,必须以这一总目标为立足点,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深入推进改革。本文基于以上认识,从实践性、可操作性的角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央企董事会治理及评价的政策建议。建议的一大创新是把企业党组织纳入到公司治理的范畴,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的主体,只是党组织定位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重大决策;各主体自依据不同的组织规则运行,围绕企业的总体目标,实现相互之间在协调中制衡、在制衡中协调、在合作中监督、在监督中合作,有机融合,“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另一个方面的创新就是对央企进行分类,并在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提出完善董事会治理的建议,及时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方案和政策建议之中,彰显了本文对完善央企董事会治理及评价政策建议的前瞻性、实践性。再一个方面,治理的本质强调了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博弈性,本文在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董事会治理所涉及的关键主体之间,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的处理,强调了所提出的政策建议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前瞻性。综观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国外公司董事会治理评价实践,不同国家、不同公司在董事会治理评价体系设计和方法内容上存在差异,但也具有一些重要的共同特征,这对设计我国中央企业董事会治理评价体系研究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和启示。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大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董事会治理特征和董事会治理行为两个纬度,采取层次分析法提出了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每项指标的权重,为国务院国资委等方面建立了一个对董事会治理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董事会治理的重要目的是企业健康发展,虽然该体系没有将其单独列为第三个纬度,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列入董事会治理行为纬度。该体系虽然还没有完全消除主观因素的影响,但是通过主观性指标数量转化、专家赋值等,大大降低了主观因素的影响,尤其对评价主体的能力、领域认知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大为降低。同时,本文使用该指标体系对央企董事会试点近三年来的董事会治理情况进行了数量分析,为股东(国资委)、其他投资者、债权人等衡量央企董事会治理情况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和基本工具。在这一工具的基础上,不同治理主体可以进一步完善、丰富有关指标,逐步实现评价的科学性和不同评价主体的适应性,以改善董事会治理效率,提高央企董事会治理水平。
蒋亚蓓[7](2014)在《论外交场合中日模糊语言的口译策略 ——以《领导者》访谈为例》文中指出至今为止多数围绕模糊语言与翻译之间关系进行研究的着作主要集中在英汉汉英笔译层面,而在另一种言语交际形式--口译层面,尤其是在日汉口译层面模糊语言的相关研究仍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在口译中原语信息仅被输出一次,转瞬即逝,无法像笔译那样存在充裕的时间将原语信息进行解剖。因此口译员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并准确地揣摩,领会说话人的意图,并迅速地解码和编码,最后达到“出口成章”的效果。有时为了达到简洁有力、委婉含蓄、临机应变等效果,译员的输出语中时而会出现诸如指代不明、意义混乱甚至是上下文逻辑断裂等情况。考虑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对模糊理论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可以有效地帮助口译员摸索出一些在口译场合下可以化繁为简的处理策略,这在日汉口译的实践活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本文选择将中日外交口译中的模糊语言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一方面将探索外交口译中模糊语言运用的必要性及其识别,另一方面将通过分析实际外交口译场合中的例句提出比较周全的口译策略。文章主要由五个部分构成。序论部分叙述研究的意义、目的以及研究对象和方法。第一章列出至今为止在语言学领域和翻译学领域中模糊语言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并提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本文的观点。第二章将围绕模糊语言与外交口译这一主题展开,分别就模糊语言的识别和模糊语言与口译的关系,模糊语言与外交口译的关系进行论述。第三章简单介绍本论文的主要研究素材—访谈节目《领导者》,阐明引用其作为研究对象的选材理由,并分别介绍所选用的人物特辑的访谈背景。第四章将结合口译素材中的例句论述日汉口译场合中的模糊语言的处理策略。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今后的研究课题。
陈松[8](2013)在《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研究》文中提出财产权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目前关于宗教改革前的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研究情况却比较薄弱,表现在研究成果少、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视角缺乏、对其理论价值认识不足等方面。针对此种情况,本文选择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14世纪时期基督教内各种关于财产权的主张、观念的挖掘和整理,研究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在2-14世纪的发展变迁过程与总体趋向,并在此基础上探讨2-14世纪时期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内容特点等问题,最后结合西方财产权思想的整体发展,分析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对于西方财产权思想的理论传承意义。本文主要由引言和四章组成。在引言中,本文首先从法律思想史研习者在财产权问题上的立场和使命出发,结合目前学界关于宗教改革前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研究的总体薄弱局面,交待了本文的选题缘起和研究目的,即丰富西方财产权思想史研究和重估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然后本文对学界关于该段时期内的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既有研究的现状进行了一个扼要的综述,指出了既有研究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在研究视角、研究内容等方面尚存的不足,同时也表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以及可能实现创新和突破之处。继而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介绍,最后则对财产权思想等核心概念在本文中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为本文的研究设定了前提。第一章探讨基督教财产思想的理论渊源和2-14世纪期间影响其发展变化的现实因素。文章认为,基督教文化是犹太文化和希腊罗马文化的混合物,因此犹太文化中的财产观念和希腊罗马的财产哲学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最初的理论渊源。犹太文化中的财产观念集中体现在作为犹太教的经籍、后来也成为基督教经籍的《旧约》之中,包括财产由上帝赐予人类全体、财产是上帝的赐福、财产关乎公平等观念直接影响了后来的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希腊罗马的财产哲学中,对财产权的道德评价、对财产权和财产私有的现实合理性的辩护,以及用自然法来衡量财产权的思维方式和由此得出的具体观点,都被后世的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忠实地继承。在影响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发展变化的现实因素方面,文章认为基督教本身从穷人的宗教向官方宗教、从贫穷的宗教到富有的宗教的转变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整体上越来越多地为财产权发声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11世纪以后西欧社会中商品经济的逐渐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世俗生活观念,构成了对基督教的经济伦理的挑战;同时经济变化引发的政治格局的变革又使得教会逐渐丧失了相对于世俗王权的优势地位从而导致基督教对于世俗生活的指导作用的降低;再加上西欧社会的思想文化空气的活跃也使得人们不再盲目迷信基督教的传统财产观念。上述因素共同使得基督教的经济伦理和关于物质财富和世俗生活的教导的权威性开始受到动摇。面对新的经济形式,以及由经济因素所引发的对传统基督教的财产观念的怀疑,基督教只能采取现实主义的立场,修正传统的经济伦理,对私有财产的现实合理性也给予了更多的认可。第二章旨在呈现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从2-14世纪的发展过程。文章认为,《新约》及其同时代的其他早期经典中的财产观念构成了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发展的起点,耶稣对富人青年所说的话以及使徒们的财产实践情况引发了后世多重解读。2-5世纪期间早期教父们关于财产权问题的思考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学理化的开端。其中奥古斯丁关于人性堕落是财产私有的基础的论断以及对财产私有不符合自然的判断,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提供了一种基本的理论框架,也树立了价值原则。这直接决定了基督教视野中的财产权不可能具备世俗观念中的财产权那样高的地位。而且这个时期教父们对于慈善责任的强调,也为后来的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对财产的社会责任的强调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早期教父们也厘清了耶稣谴责的是财产本身还是贪欲、富人有无被拯救的可能等问题。早期教父之后到12世纪之前的数百年时间里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发展史上一个相对的低谷。以格拉提安为代表的教会法学家们延续了早期教父们对财产权所设定的基调,比如财产私有违背自然法、财产权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等等。他们对于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更大的贡献在于用从复兴的罗马法中获得的知识和理念设计基督教的财产权制度。13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发展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神学家,经过他的努力,基督教视野下的财产权具有更多的正当性,因为阿奎那宣布财产权是对自然法的补充。阿奎那借鉴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从财产权的现实功能的角度主张财产权和财产私有。但他同时也继承了基督教传统的财产思想中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照以及由此决定的对财产义务的强调。总的来看,托马斯·阿奎那的财产权思想顺应了13世纪西欧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增加现实主义色彩的方式赋予了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以更多的生命力,也使得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符合了西方财产权思想发展的总体趋势。13、14世纪时期,托钵修士的弃绝财产主张所引发的争论以及英法国王对教会财产征税所引发的争论推动了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新的发展。在争论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理论因素,比如私有财产符合自然法的观点以及用自然法证成财产权的思维方式,对私有财产权相对于国王以及教会的独立性的强调,以及对教会和神职人员是否可以持有财产的质疑。这些新的因素与宗教改革运动所产生的财产权主张以及古典自然法学中的财产权理论之间存在着相似性和理论联系,虽然不能说他们构成了宗教改革和古典自然法学中的财产权学说的基础或直接引发了宗教改革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财产权观念,但是对于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发展史来说,意味着新的发展高度,而且从西方财产权思想整体的发展史来看,这些新的因素预示着西方财产权思想史上新的时代即将到来。第三章对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与内容特点进行分析。在本章中,作为讨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与内容特点的前提,首先分析了2-14世纪时期基督教内关于财产权的各种思想学说中的主流观点并总结了各方观点之间存在的共性。文章认为,从权威神学家和官方态度来看,主张财产私有的声音构成了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史的主流。而且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史是一个从理想主义让位于现实主义的过程,因而赞同财产私有的声音最终取得了基督教内的主流地位。其次,本章认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是由基督教的宗教立场和宗教理想所决定的,同时由于基督教在中世纪西欧社会深度介入世俗社会生活,并长期主导甚至垄断了中世纪西欧社会的意识形态,因而其财产权思想中也有对现实社会的关照。上述两个方面共同决定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是贪欲的戒除、仁爱的培育以及社会秩序与社会公平的实现。这些价值目标决定了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是着眼于人类社会集体利益的财产权思想。本章第三部分探讨了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在具体内容上的特点。文章认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是以万物共有、神的终极所有以及人性的堕落为前提来认可财产权和财产私有现象的,这决定了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中的财产权是一种受到诸多限制的有限财产权,这种有限表现在其正当性有限、地位有限、效力有限,而且在财产权的客体范围与权能方面都受到了限制。这与世俗社会的财产权观念,包括罗马法中的财产权理念和近代西方的财产权学说存在着显着的区别。最后,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为财产权课加了明确的社会责任,包括对于处于急需和匮乏状态下的个体的施舍义务,以及通过什一税间接对社会整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中,这种责任被视为一种正义的要求,而非仅仅出于个人道德自觉的慈善行为。第四章探讨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理论价值。其理论价值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其对后世的财产权理论的理论渊源作用。这表现在以自然法衡量财产权的思维方式或者说用自然法证成财产权的理论模式方面,也表现在关于财产权符合自然法的价值判断方面,因为在后来的自然法学的财产权理论中,这两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此外,洛克的劳动财产权学说以及其他批评财产权的绝对化的后世理论中都包含着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许多因素。二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中包含着的部分合理因素对于现代社会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有的学者针对当代社会存在的贫富差距、生态环境等问题,主张从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中借鉴注重社会整体利益、明确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强调财产权的正当使用等合理因素。此外,还有部分痛感于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不再的学者认为基督教的财产权思想中,财产来源于上帝赐福的观念有助于重建财产权的神圣性。
许中缘[9](2012)在《再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兼评“法释[2009]5号”第14条》文中研究表明目次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规范的性质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规范的内容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规范的类型四、《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规范的适用五、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判断规范的反思六、结语《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为学者所谓的转介条款,[1]该种规范虽然"事实上没有说明什么",本身并不独立适用,仅仅为单纯引致到某一具体规范而已,[2]但因为该规范
姚钰[10](2011)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用人单位经营权的保障和限制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权利作出具体规定,然而确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权利既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的经营权,也有利于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利益平衡,因而有必要在法律中确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制度。在综合借鉴日本及台湾学者学说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在我国建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制度须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立法理念,并遵循合法、权利不得滥用及有利原则。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情形分为四大类,即用人单位基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的调整、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所作的变更、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及其他情形。笔者将逐一对上述情形进行分析,同时针对每种适用情形明确防止权利滥用的规制。在程序设置上,笔者将根据不同的情形设计不同的程序,从而保证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权享有程序上的保障。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上,笔者根据用人单位依法、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两种不同情形,分别明确其法律后果。
二、《株洲工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目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株洲工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目次(论文提纲范文)
(3)当代中国死刑政策问题检讨暨完善建言(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死刑政策之概念探析 |
(一)争鸣观点之评析 |
(二)死刑政策概念之界定 |
三、当代中国死刑政策问题检讨 |
(一)死刑政策制定方面的问题 |
(二)死刑政策指导地位方面的问题 |
(三)死刑政策内容方面的问题 |
(四)具体死刑政策方面的问题 |
四、当代中国死刑政策完善建言 |
(一)以人道主义和人权思想为指导制定死刑政策 |
(二)实现死刑政策的立法化 |
(三)修正当前死刑政策的表述 |
(四)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死刑政策 |
(五)分步骤制定不同阶段的死刑政策 |
五、结语 |
(4)侗族民间文学《珠郎娘美》的“再媒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原因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之处 |
三、研究理论与方法 |
第一章 《珠郎娘美》的元媒介生态 |
第一节 传统侗戏的缘起 |
第二节 《珠郎娘美》与侗族民间政治制度 |
第三节 《珠郎娘美》与侗族传统婚恋习俗 |
第二章 《珠郎娘美》的媒介嬗变 |
第一节 叙事诗与文琴戏:口传媒介中的《珠郎娘美》 |
第二节 从民间文学到文人作品:《珠郎娘美》的文本变迁.. |
第三节 舞台艺术、影视艺术与新媒介艺术:《珠郎娘美》的“再媒介化” |
第三章 《珠郎娘美》“再媒介化”的表意分析 |
第一节 《珠郎娘美》“再媒介化”中的多元叙事 |
第二节 《珠郎娘美》“再媒介化”中的阶级意识 |
第三节 《珠郎娘美》“再媒介化”与民族文化认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董事会治理及评价 ——基于中央企业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创新点 |
目录 |
表目次 |
图目次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和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的框架和技术路线 |
1.4 研究创新点 |
1.4.1 首次系统研究央企董事会治理及评价 |
1.4.2 首次系统提出完善央企董事会治理的政策和建议 |
1.4.3 首次使用层次分析法建立央企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 |
1.4.4 首次系统分析并量化评价央企董事会治理 |
2 董事会治理及其评价文献综述 |
2.1 董事会治理:理论与制度 |
2.1.1 董事会治理的相关理论基础 |
2.1.2 董事会治理的相关制度与演进 |
2.1.3 董事会治理的功能 |
2.2 董事会治理研究综述 |
2.2.1 董事会规模与公司业绩 |
2.2.2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 |
2.2.3 公司领导权结构与公司业绩 |
2.2.4 董事会行为与公司业绩 |
2.3 董事会治理评价研究综述 |
2.3.1 溯源与发展 |
2.3.2 概念与内涵 |
2.3.3 董事会治理评价体系 |
2.3.4 现行评价体系总结与分析 |
2.4 现有研究的不足和本文研究遵循的前提和规范 |
2.4.1 现有研究的不足 |
2.4.2 本文研究遵循的前提 |
2.4.3 本文研究遵循的基本规范 |
3 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及评价中外比较 |
3.1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比较 |
3.1.1 企业类型 |
3.1.2 董事会治理 |
3.1.3 国家股东履职机构设置和职责 |
3.1.4 董事会治理评价 |
3.2 中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及评价演进 |
3.2.1 研究的现状与发展 |
3.2.2 演进过程及阶段性效果 |
3.2.3 不同类型国有企业治理 |
3.2.4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
3.3 董事会治理及评价国际比较 |
3.3.1 董事会规模和结构 |
3.3.2 董事来源和任职条件 |
3.3.3 董事激励与约束 |
3.3.4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5 治理机制及机构功能 |
3.3.6 国家所有权政策 |
4 我国央企董事会治理及评价 |
4.1 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布局 |
4.1.1 中央企业的涵义 |
4.1.2 业务类型与分布 |
4.1.3 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
4.2 董事会治理 |
4.2.1 历史沿革 |
4.2.2 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 |
4.3 董事会治理试点 |
4.3.1 试点的思路和模式 |
4.3.2 制度安排 |
4.3.3 外部董事制度 |
4.3.4 试点的成效 |
4.4 与地方国企董事会治理比较 |
5 央企董事会治理效率影响因素及分析 |
5.1 法律及制度环境的影响 |
5.1.1 弱化了董事会独立性 |
5.1.2 弱化了董事会信息披露义务 |
5.1.3 董事和董事会责任追究机制缺失 |
5.1.4 董事会秘书的职位作用重视不够 |
5.1.5 公司章程的作用重视不够 |
5.2 国家所有权政策的影响 |
5.2.1 所有权行使机构职责不清晰 |
5.2.2 董事会职权难以落实 |
5.2.3 治理目标不明确 |
5.2.4 授权经营制度缺失 |
5.2.5 董事、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建立 |
5.3 市场机制和环境的影响 |
5.4 董事会特征与行为的影响 |
5.4.1 董事会规模和结构 |
5.4.2 董事会治理特征 |
6 央企董事会治理评价及指标研究 |
6.1 基本思路 |
6.1.1 目的和意义 |
6.1.2 评价指标设计的主要原则 |
6.1.3 评价指标内容及评价结果的运用 |
6.2 董事会治理评价的主客体选择和程序 |
6.2.1 评价主体设计考虑的因素 |
6.2.2 评价主体和客体选择 |
6.2.3 评价指标设计和实施程序 |
6.3 评价指标的内容及指标释义 |
6.3.1 指标设置 |
6.3.2 董事会治理行为纬度相关指标释义 |
6.3.3 董事会治理特征纬度相关指标释义 |
6.4 董事评价 |
7. 央企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数模型及运用 |
7.1 评价指数编制方法 |
7.1.1 评价指数形成流程 |
7.1.2 指标处理 |
7.1.3 建立指标影响因素权重集 |
7.2 治理评价指数模型建立过程 |
7.2.1 各层次各要素两两比较建立判断矩阵 |
7.2.2 评价指标相对重要性数值的确定及一致性检验 |
7.2.3 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数模型的建立 |
7.2.4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各项指标权重的确定 |
7.3 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数模型的运用 |
8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董事会治理评价研究结论 |
8.1.1 明晰的职责界定是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基础 |
8.1.2 对董事会和董事进行能力、行为、结果的全面评价 |
8.1.3 评价方式的多样性和评价结果使用的差异性 |
8.1.4 评价指标体系不同国家和企业具有差异性 |
8.1.5 结合中央企业分类进行分类评价 |
8.2 央企董事会治理研究结论与建议 |
8.2.1 立足于建立强董事会模式 |
8.2.2 国资委与董事会合理分配职权 |
8.2.3 董事长与总经理角色分配 |
8.2.4 完善信息报告制度 |
8.2.5 国资委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处理 |
8.3 中央企业分类治理框架及建议 |
8.3.1 界定企业功能是各项改革深化的突破点 |
8.3.2 公共保障类央企董事会治理模式建议 |
8.3.3 特定功能性央企董事会治理模式建议 |
8.3.4 商业竞争性央企董事会治理模式建议 |
8.3.5 国资委分类行权方式和内容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7)论外交场合中日模糊语言的口译策略 ——以《领导者》访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要旨 |
目次 |
1 序论 |
1.1 研究の目的と意义 |
1.2 研究の対象 |
1.3 研究の方法 |
2 従来の研究 |
2.1 先行研究 |
2.1.1 言语学におけるファジー言语に関する先行研究 |
2.1.2 翻訳学におけるファジー言语に関する先行研究 |
2.1.3 外交の场におけるファジー言语に関する先行研究 |
2.2 问题の所在と本稿の立场 |
3 外交通訳におけるファジー言语 |
3.1 ファジー言语と通訳 |
3.1.1 ファジー言语の识别 |
3.1.2 ファジー言语と通訳との関系 |
3.2 外交通訳とファジー言语 |
3.2.1 外交通訳の特徴 |
3.2.2 外交通訳におけるファジー言语の识别 |
4 インタビュー番组『领导者』について |
4.1 「领导者」とは何か |
4.1.1 「领导者」に関する绍介 |
4.1.2 研究材料として选定された理由 |
4.2 各特集に関する绍介 |
4.2.1 芮成钢VS鸠山由纪夫 |
4.2.2 芮成钢VS福田康夫 |
4.2.3 芮成钢VS海江田万里 |
4.2.4 芮成钢VS豊田章男 |
5 外交通訳におけるファジー言语の処理対策 |
5.1 対訳法 |
5.1.1 専门用语 |
5.1.2 修辞表现 |
5.1.3 婉曲な表现 |
5.2 転訳法 |
5.2.1 丁宁表现 |
5.2.2 造语 |
5.3 加訳法 |
5.3.1 人称代名词の不用によるファジネス |
5.3.2 表现の洗练によるファジネス |
6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目的 |
(一) 财产权问题的法律思想史立场 |
(二) 宗教改革前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研究的相对薄弱局面 |
(三) 时间范围的选择 |
(四) 研究目的 |
二、 既有研究综述及本文研究的意义与创新 |
(一) 既有研究综述 |
(二) 本文研究的意义与创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方法运用 |
四、 概念使用说明与研究前提设定 |
(一) 概念使用说明 |
(二) 研究前提设定 |
第一章 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理论渊源与影响其发展的现实因素 |
一、 理论渊源 |
(一) 犹太文化中的财产观念——以《旧约》为根据 |
(二) 希腊、罗马的财产哲学 |
二、 影响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发展的现实因素 |
(一) 基督教的性质与财富状况的变化 |
(二) 中世纪后期西欧国家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条件的变化 |
第二章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发展变迁 |
一、基督与使徒们的财产训导 |
(一) 耶稣关于财产的训导 |
(二) 使徒们的财产主张与实践 |
二、 奥古斯丁及早期教父们的财产学说 |
(一) 对财产的道德评价 |
(二) 人性堕落与财产私有及其限度 |
(三) 财产的正当使用与施舍义务 |
(四) 财产共有共用的主张 |
(五) 教父们的财产学说的实质 |
三、格拉提安与教会法学家们的财产权理念 |
(一) 财产私有不符合自然 |
(二) 财产的社会义务 |
四、 托马斯·阿奎那的财产权理论 |
(一) 财产权的必要性 |
(二) 财产私有是对自然法的补充 |
(三) 财产权地位的有限性 |
五、 13 至 14 世纪基督教内关于财产权的争论 |
(一) 弃绝财产问题之争 |
(二) 教会财产征税问题之争 |
(三) 财产权争论中的新因素 |
第三章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与特点 |
一、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中的主流及各方观点的共性 |
(一) 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主流 |
(二) 各方观点之间的共性 |
二、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 |
(一) 宗教道德价值 |
(二) 世俗秩序价值 |
三、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特点 |
(一) 对财产权正当性与地位的有限认可 |
(二) 对财产权内容的限制 |
(三) 对财产权的社会责任的强调 |
第四章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理论传承意义 |
一、 对财产权的自然法之维的追问 |
二、 洛克财产权理论中的基督教因素 |
三、 19 世纪末以来西方社会对财产权的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用人单位经营权的保障和限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目次 |
1 引言 |
2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2.1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涵义界定 |
2.2 我国的立法现状 |
2.3 构建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
3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立法理念及适用原则 |
3.1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立法理念 |
3.1.1 理论学说 |
3.1.2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立法理念 |
3.2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适用原则 |
3.2.1 合法原则 |
3.2.2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3.2.3 有利原则 |
4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分析 |
4.1 用人单位基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的调整 |
4.1.1 工作岗位调整(调职) |
4.1.2 工作地点变动 |
4.1.3 劳动报酬的调整 |
4.1.4 工作时间变更 |
4.2 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所作的变更 |
4.2.1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
4.2.2 用人单位依据奖惩制度变更劳动合同 |
4.2.3 用人单位依据绩效考核制度变更劳动合同 |
4.3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 |
4.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变更条款的法律效力 |
4.3.2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制 |
4.4 其他情形 |
4.4.1 脱密期的规定 |
4.4.2 岗位的临时调换 |
4.4.3 法定变更情形 |
5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
5.1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设置 |
5.1.1 用人单位基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设置 |
5.1.2 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设置 |
5.1.3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设置 |
5.1.4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 |
5.2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5.2.1 用人单位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5.2.2 用人单位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四、《株洲工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目次(论文参考文献)
- [1]陈渠珍与湘西地区农业发展研究(1920-1935)[D]. 杨辉. 吉首大学, 2021
- [2]德国法官如何援引司法判例——基于民事判例的考察[J]. 孙跃. 私法, 2018(02)
- [3]当代中国死刑政策问题检讨暨完善建言[A]. 赵秉志,徐文文.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16——2017年卷), 2018
- [4]侗族民间文学《珠郎娘美》的“再媒介化”研究[D]. 石琪琪. 贵州师范大学, 2018(12)
- [5]俄罗斯知识产权“入典”的历史选择[J]. 施刚. 私法, 2017(01)
- [6]董事会治理及评价 ——基于中央企业的研究[D]. 秦永法. 武汉大学, 2014(01)
- [7]论外交场合中日模糊语言的口译策略 ——以《领导者》访谈为例[D]. 蒋亚蓓.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4(03)
- [8]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研究[D]. 陈松.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7)
- [9]再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兼评“法释[2009]5号”第14条[J]. 许中缘. 私法研究, 2012(02)
- [10]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用人单位经营权的保障和限制为视角[D]. 姚钰. 浙江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