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监会发布通知细述实施保荐制度有关事项(论文文献综述)
江榕[1](2021)在《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因证监会审核权的下放在证券发行上市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保荐人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牵头人,在现行《证券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其法律责任限度被大幅提高。保荐人在证券发行审核过程中是发行人、投资人和其他证券中介机构法律关系的关键连结点。在注册制强调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细化各中介机构职责划分的背景之下,如何在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中清晰确定属于保荐人责任限度、责任形式,提高保荐质量是在现行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现行《证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以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全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文选题背景与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本文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概况介绍,介绍保荐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对基于保荐制度的保荐人职责要求和法律责任体系进行了基本介绍。第二部分结合注册制改革的相关内容,介绍在注册制之下的角色转变,并结合注册制改革中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影响重大的两项制度分析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然后从实证研究的视角对现行《证券法》修改前后的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现实情况进行总结,管中窥豹,对比分析目前注册制对保荐人法律责任具体承担实践所产生的影响。第三部分结合前述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现状,对我国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分为四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主要包括保荐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界限问题、保荐人法律责任体系适用缺乏灵活性、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和声誉机制与独立执业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阶段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路径,提出了例如完善保荐人法律责任区分机制和适用规则,提高保荐人合规意识加强保荐人履职独立性等改进路径。
张璇[2](2020)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文中提出制度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有效信息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形成对经济人的激励与制约。因此,制度是否有效对于制度相关人来说至关重要。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1年3月,中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度;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顶层规划重构概念以及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改革;2019年11月,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2020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分析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发现制度设计与执行缺陷,构建高效、合理、被相关人普遍认同和遵守的制度,已经显得越来越迫切。本文选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这一选题,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分析与客观评价,并提出提升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一,界定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并分析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由于尚未有学者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界定,因此,本文在借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于制度有效性理解的基础上,提出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从应然性理解,指价值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另一层含义是从实然性理解,指结果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通过分析制度、交易费用、制度变迁及包容性制度等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形成了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两个评价标准:第一是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主要评价股票市场制度的合理性,重点考察制度设计、制度实施机制及制度参与主体三个维度;第二是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主要评价制度成本既定下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效率。第二,比较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的产生,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推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在中国股票市场发展过程中,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发挥也由以本源功能、基本功能为主逐步发展到本源功能、基本功能、衍生功能共同作用。在阐述美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股票发行制度、退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实际运行效果,发现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的优势与不足,为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打好实践基础。第三,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运用定性分析方法从三个方面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评价标准包括: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有效性、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中国股票市场在中央政府将区域性股票市场推向全国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主要场所,政府成为上市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的“隐性担保人”,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与包容性,并未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层监管职能错位、监管方式行政化、监管制约机制匮乏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上市公司违规频发、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投资者行为偏差导致股票市场制度软约束。因此,在应然性方面,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不尽合理,制度是低效的。第四,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评价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即股票市场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效率。对于筹资-投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筹资总额、投资者收益率、IPO公司数量、退市公司数量、直接融资比率、国内生产总值、股票流通市值、平均换手率、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等指标构建DEA模型,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整体为“弱有效”,投资功能是缺失的,但2015年以后筹资功能效率经过测算为“有效”,说明中国股票市场自2015年以来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筹资功能效率得到较大提升。对于资本定价功能效率的分析包括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两个方面,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整体效率较低,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分指数和创业板综合指数三种代表性股票指数呈现均值回避特征,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缺失;股票发行市场虽然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不高,但从分阶段来看,发行定价机制是日趋合理的,定价效率也在逐步提高,进一步说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方向的合理性。对于资本配置功能效率分析,在资本配置效率经典模型基础上构建以净资产融资率为被解释变量、净资产收益率为解释变量的回归模型,从行业和地区两个维度分析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效率,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行业间、地区间差异较大,资本未能实现向高报酬率行业或地区的流入,反而流向了低报酬率行业或地区,资本未被有效使用,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较低。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股权结构、董事会治理、管理层激励、信息披露以及财务绩效等方面的指标构建DEA模型,经过测算,188家上市公司中仅有23家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为“有效”,占比为12.23%,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分散风险功能效率的分析,选用Va R方法和GARCH模型测度沪深300指数风险并与标准普尔500指数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沪深300指数的日Va R值偏高且波动性较大,中国股票市场承担较高风险,分散风险能力较弱,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较低。对于信息传递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上证综合指数月度收益率、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CPI指数变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进口增长率、出口增长率、M0增长率、M1增长率、M2增长率等构建多因素回归模型,结果表明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Granger因果关系并不显着,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其效用。第五,提出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无论是从应然性方面还是实然性方面都能够看出,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整体是低效的。因此,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建议包括: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变迁应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以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为突破口进行“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创新;通过重新定位监管层监管职能、构建市场化监管机制、形成国家层面和全社会范围内的外部监督机制以提高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执行力度;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制度建设以及培育理性投资者强化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曾丽君[3](2020)在《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稳步推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已为新修订的《证券法》所明确。为了给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全面推广摸索经验,这一制度首先在科创板试行。科创板是“科技创新板”的简称。科创板的成功设立,一方面可以改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可以使许多技术创新公司在财务指标上尚不能满足首次公开募股的要求,但具有广阔的发展背景时,让其具有新的融资渠道,从而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更好发展。另一方面,这也为一些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提供了返回国内的途径。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目前在科创板试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其顺利实施有助于为注册制的全面实施摸索经验,并且在完善相关制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的重心在于以投资者为导向、监管更具效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采用核准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呈现出信息披露重心不均,并且监管权集中于证券监管机构的局面,长此以往,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当前注册制下的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监管权力分配缺乏既往经验,现有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研究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探讨注册制在科创板的试点过程中,如何有效构建IPO信息披露制度的顶层设计,协调分配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限,对IPO信息披露实施有效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便利企业融资经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除绪论和结语外,文章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概念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从IPO信息披露制度理论出发,探析了IPO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我国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沿革、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及价值等,指出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构建是注册制改革的关键点。第二部分考察了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现状,对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信息披露质量、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自律监督管理制度、惩罚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考察,重点分析了修订的《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在梳理我国香港地区、美国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得出采取具有注册制特点的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不同市场实施注册制的具体做法并不完全相同的认识,我国科创板注册制改革道路上应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第四部分讨论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路径等问题。从健全顶层立法保障、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健全IPO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健全违规信息披露惩罚机制以及加强对投资者的基本入市教育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周宜蓉[4](2019)在《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当下,证券欺诈纠纷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热点话题之一。本文选题来源于2015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1号》”),以及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证券法》二审稿”)。并建立在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以下简称“万福生科案”)和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案”)的基础上,对我国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展开完善研究。论文主要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章。导言部分主要描述了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有关的法律背景和规定,《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1号》文件首先对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作了规定,随后《证券法》二审稿在投资者保护一章中也对此作了规定。但我国现行《证券法》并未直接规定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1号》文件并无上位法依据。此外,文献综述部分对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作了简短的整体解读,对当下学术界对先行赔付制度的探讨稍作介绍,并总结其中探讨较少的内容,于正文中加以研究。同时,在导言部分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内容。第一章主要通过介绍大环境下,国内外证券违法行为频发,各国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出台了保荐人制度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我国大陆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在保荐人制度基础上建立了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但目前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暂无上位法依据,因此,对于先行赔付制度的定义,局限于理论研究,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观点,笔者将在正文中进一步论述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背景及定义。此外,笔者将对万福生科案与欣泰电气案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比审视,通过实践中两案的处理结果和裁判要旨分析先行赔付制度于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并对其中缺乏研究的内容进行完善研究。第二章是对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责任本质的研究。保荐人的责任应当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个部分组成,笔者在正文中探讨的主要为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中所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理论界对该民事赔偿性质的认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观点为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与法定责任说,另有部分观点持担保责任说以及产品责任说。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侵权责任说最能体现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民事责任性质。但笔者认为对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性质判断也应当区分保荐人有无过错两种情形。当保荐人对证券违法行为存在过错时,保荐人作为责任主体,先行赔付的本质应当是保荐人对连带责任的先履行,此时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而当保荐人对证券违法行为无过错时,其并不是责任主体,此时先行赔付制度的本质是保荐人基于证券发行时的承诺对投资者承担代为履行责任,此时代为履行是基于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股权买卖这一契约行为产生的,并非侵权性质,而是违约性质。第三章是对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责任划分与追责问题的完善。首先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展开讨论,其次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展开分析,本文认为应当从各责任主体在证券发行上市这一持续过程中的义务以及过错责任大小来判断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并根据保荐人承担的不同责任性质对追责进行不同的分析。同时,也应当兼顾保荐人先行赔付追责问题与破产法及诉讼间的平衡。并根据上述内容提出完善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建议,并分析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法制化的实施难点,明确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立法的必要性。结语部分为对全文的归纳与概括。
夏东霞,范晓[5](2019)在《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再思考》文中指出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证监会的角色被弱化,中介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愈加凸显。在此情况下,虽然监管部门主张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上交所相关规则也对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进行了细化,但相关规定仍未对各中介机构职责划分、责任分担、声誉机制建立、处罚标准调整等问题作出回应。为使中介机构回归"看门人"的角色本位,应借鉴中国香港地区及美国相关规定,以中介机构的专业为中心界定其职责范围,并以此区分不同中介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明确"合理信赖"其他专家意见或第三方意见等相关免责事由,适当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实行保荐费用透明化,并全面建立中介机构声誉体系。
薄萍萍[6](2019)在《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制度又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制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负责核查、验证、审核公司信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价值准确定位、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把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其约束机制及权责划分的缺陷,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甚理想。因此,作为功能发挥的外在保证,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则显得尤其重要,如何通过监管外强约束、内生动力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第一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本章主要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出发进行界定剖析,目的是为提升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从理论上界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畴与特征,其所具备的信息传递性、专业性、独立性、可责性以及集群性特征,是界定证券服务机构权责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标准与目标,对其内在特性的分析是展开证券服务机构权责分析的前提,也是最终监管实现的目标追求。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进行分析。证券服务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是各种因素结合的结果,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出发其需要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信息的传输作用,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能够连接交易各方以及决策制定者的优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从公司监管挑战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是对目前广泛采用的公司内部监督策略的一种创新,通过对监管与被监管这一关系本质的改变,提升公司监督效率。这些都是证券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反之,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传递信息、降低成本以及带动创新的作用。最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进行分析。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监管对象自身的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把握,这是实现监管“有牙齿”的重要方面。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声誉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约束机制各自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方式各不相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是在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内部,是一种具有内生性、自发力量的约束形式。而责任约束机制则是一种通过外在力量实现总体平衡的约束方式。两种不同的约束机制,分别代表市场与国家两种不同的约束力量。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及责任厘清。本章主要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与责任进行界定,分别从宏观的功能定位与微观的义务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也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制,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但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的存有各种困境,宏观层面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混淆导致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过程中对市场与政府力量的控制调节不到位;中观层面是机构之间由于自利本性以及竞争缺乏导致的共谋问题;微观层面则是机构自身职责设定的层层矛盾。实践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第三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本章的思路逻辑遵循从微观现状到宏观设计对当前的监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首先从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处罚案件情况入手,对现行的监管处罚手段进行整体分析。其次对目前有关监管的现状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由微观的现状分析上升到当前监管失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法律关系错位、市场化秩序扭曲、自律监管缺失以及责任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法律关系错位从证券服务机构所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境地出发进行分析,而市场化秩序扭曲主要从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行业垄断产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自律监管缺失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过于注重行政监管,而缺乏对自律监管的运用现状,而无论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的机构特性还是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来看,我国证券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都具有必要性。最后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很多证券服务机构选择铤而走险。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对于制度建设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理念,即一个制度为实现何种目标而建立,为实现该目标的制度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的基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力量博弈,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理念需要在考察现有监管基础、监管对象特征以及监管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力量界限,同时还要在综合公司能力、融资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满足监管适应性的要求。而证券服务机构良好监管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前瞻性、灵活性以及强制性的特征,以“成本—收益”为核心进行监管合理局限的划分。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平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如何发挥最大效用是监管效果实现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市场监管方式的扩大。从目前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来看,市场仍不具有取代政府的前提,政府作用发挥更大程度应当定位于市场裁判者地位。而对于市场监管的扩大则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的扩大,通过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有效性,这是与市场要求相契合的。第五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出发,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既要注重基础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要注重制度机制的构建,首先针对委托关系错位的问题,要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本意出发,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委托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其次,从现有监管模式类型考虑,行政监管在模式构建上几乎已经穷尽其能,可以考虑扩大发挥自律监管的效用发挥,设立专门的证券服务机构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效避免现行自律监管的缺陷,保障自律监管的效果。最后,责任约束机制应当是监管中最具有惩戒性的部分,但是事实是目前的责任机制根本不具有威慑性,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在交叉引用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区分,同时要注重免责情形的适用。
龙稳全[7](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祁畅[8](2018)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角度来分析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内涵并探索出相应的监管路径。一方面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和监管实践出发,分析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学理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剖析现阶段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有的内涵和监管路径。本文主要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双层监管路径,即分别从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视角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规范:对于广义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通过《公司法》进行统一规范,对公司分类、股东知情权等内容做出详细规范;对有具有特殊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在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挂牌公司,则需要通过《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主要介绍了三个基本内容:第一,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产生的原因,包括清理场外市场而形成的特殊公司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求、监管体制改革的原因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原因。第二,研究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实践,介绍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以及实践中三种情况:两网及退市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无固定交易场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第三,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状况,讨论了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以及新三板市场建设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从学理基础和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一方面,提出了契约自由与公共干预理论,证券监管模式变革以及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学理基础;另一方面,回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史变迁,分析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路径和特点。而后文章提出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四方面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的逻辑起点存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第三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这一章纵向上比较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横向上则分析了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文章从公司特征、证券交易制度及交易场所、具体监管路径三个角度比较分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其核心区别在于:一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具公众性和封闭性两个矛盾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其交易场所具有半公开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交易场所宜采用自律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主要分析了美、日、英等国家的立法,对其市场分层制度、公司登记制度以及保荐制度予以借鉴和学习。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这一章前一部分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第一层次是以公众公司的统一监管为核心,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受到监管。第二层次对新三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采取选出式监管,以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后一部分指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安排:《公司法》解决其公司法法理上的逻辑起点的问题,也即其内涵特征——规范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基础,公众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内容,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证券法》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公众公司外延特征的确定,对多面化的公众公司的监管设立具体规则。第五章,公司维度的监管路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本章从公司维度出发,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逻辑起点和监管体系。本章首先提出了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并根据这一分类基础定义了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分类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分类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则。其次提出了从公司角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以公众公司的登记制度和《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制度之完善为主。第六章,证券市场维度的监管路径: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这一部分一方面讨论了非公开发行制度与其他发行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并建议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另一方面研究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具体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在我国的实现路径:市场分层与公司分类披露信息,证券行政监管权的横向和纵向分权,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
杨光普[9](2016)在《论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文中指出本文以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为研究对象,结合国家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政策,分析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历史脉络,反思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存在的经济和法律悖论,探寻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修正措施,以期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过程中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修正提供法学观点和论据。本文利用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试图论证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存在历史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当前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已经完成了历史任务,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成为影响资本市场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从历史合理性走向经济悖论,最终演变成为法律悖论,需要通过采取措施修正证券发行审核权的配置,使其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经过对先进经验的分析和成熟制度的比较,试图对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采取三项修正措施:一是将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给交易所;二是确立交易所的独立法人地位;三是建立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文认为,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修正势在必行,可以借助《证券法》修改和注册制改革的机会,实现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修正,并且实现修正结果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研究过程以问题为导向,以寻找问题所在、探究问题根源、破解问题症结为基本任务。本文深入剖析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模式,梳理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历史演进,结合发行审核权配置的历史发展规律和实践情况,发现当前的发行审核权配置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如果不及时修正发行审核权配置模式,将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证监会行使证券发行审核权是体制转变过程中的过渡性措施,是特殊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证监会行使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历史基础已经丧失,继续由其行使权力将出现证券市场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另一方面,证监会行使证券发行审核权就导致市场参与者和市场监管者的身份重叠,这种身份重叠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监管效果,同时证监会以行政主体身份直接参与市场行为造成证券市场的行政化,证券市场的发展活力受到严重制约,扭曲市场自身建设和发展规律,并且无法克服行政权力直接接入市场出现的权力寻租现象,进一步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修正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模式成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基本原理是开展一切研究的基础,是深入开展研究的理论前提,只有做好研究的理论基础才能确保最终成果的科学严谨。因此,研究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模式,必须要先梳理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基本原理,解决权力内涵、属性、机制和缘起等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权力的内涵梳理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内涵,证券发行审核权是证券发行主管机构,根据法定条件和政策要求,对申请发行证券公司的重大事项和核心要素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决定是否准许其公开发行证券的权力。证券发行审核权是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从政府角度看证券发行审核权具有管理和调控双重属性,并且事关经济发展与重要资源配置,必须要公开、规范运行,建立一套规范的程序遏制权力滥用。证券发行审核权作为独立的权力,自身具有独立的发展规律,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权力配置。证券市场在改革开放初期、开放程度较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阶段,需要以行政力量干预权力运行,确保证券市场平稳运行。当证券市场发展日趋成熟,市场自治能力提高的情况下,行政力量的市场角色从干预转为监管,证券监管体系日臻完善,还权于市场。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规律,衡量权力配置模式与社会发展需求的契合度,结合权力发展规律寻找最佳权力配置模式。全文按照“原理—问题—修正”的逻辑思路开展研究,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模式的修正是研究重点,根据制度变革路径依赖理论,分为权力配置模式修正和配套制度修正两部分。权力配置模式修正主要调整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主体,分解证券发行审核权的权能,根据不同权能的特性配置给不同主体,将发行审核权能配置给交易所,决定权能的否定性部分配置给证监会,实现不同权能分别配置,达到互相制衡的效果。配套制度修正主要包括确立交易所的独立性、中介机构责任调整和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等方面,包括相关机构工作规则和材料审查标准的修正,从配置制度的实践末端全面修正,保证配套制度修正应用于实践,只有配套制度实现修正才能促进权力配置模式修正的实现,再通过制度实践实现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度契合。
北京大学课题组,吴志攀[10](2014)在《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以"发审委制度"和"保荐制度"为核心的审批制。在核准制代替审批制之初,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核准制所积累的弊端逐渐显露,其已不再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本文从证券发行的一般理论出发,通过对现行核准制的弊端与注册制改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得出应尽快将证券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削;进而通过对美国、香港等成熟市场相关经验的考察,和对中国相关制度和实践的分析,给出了注册制下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安排。
二、证监会发布通知细述实施保荐制度有关事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监会发布通知细述实施保荐制度有关事项(论文提纲范文)
(1)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情况 |
1.3.2 国内研究情况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5.1 研究重点 |
1.5.2 研究难点 |
1.5.3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概述 |
2.1 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看门人”理论 |
2.1.1 对投资者赋予的公共监管职能的违反 |
2.1.2 基于对“声誉资本”损失的填补 |
2.2 保荐人法律责任的界定 |
2.2.1 保荐人法律职责 |
2.2.2 保荐人法律责任体系 |
第三章 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现状 |
3.1 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的法律定位变化 |
3.1.1 从上市公司的“公关者”到“看门人” |
3.1.2 保荐人与投资者利益联系日益紧密 |
3.1.3 保荐人“兜底”责任者角色的检视 |
3.2 保荐人监管措施的变化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 |
3.2.1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修改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 |
3.2.2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 |
3.3 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实证研究 |
3.3.1 注册制改革前后保荐人承担行政责任承担情况 |
3.3.2 保荐人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中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情况 |
第四章 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存在的不足 |
4.1 保荐人内外部法律责任承担边界模糊 |
4.1.1 保荐人内部法律责任区分不明确 |
4.1.2 保荐人外部法律关系责任边界模糊 |
4.2 保荐人法律责任体系适用缺乏灵活性 |
4.2.1 保荐人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免责与追偿困境 |
4.2.2 保荐人行政法律责任适用过度无法产生规制效力 |
4.2.3 保荐人刑事责任规制落空 |
4.2.4 法律责任体系内部适用缺乏联动性 |
4.3 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 |
4.3.1 保荐质量水平不高 |
4.3.2 保荐人自律治理机制欠缺 |
4.4 声誉机制及保荐人独立执业制度亟待建立健全 |
4.4.1 保荐人市场化“声誉资本”评价机制的缺失 |
4.4.2 保荐人“看门人”角色认同度不高 |
4.4.3 保荐人执业独立性缺乏有效保障 |
第五章 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改进路径 |
5.1 构建保荐人内外部法律责任区分机制 |
5.1.1 内部法律责任区分机制的优化 |
5.1.2 外部法律责任机制的优化 |
5.2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的适用规则 |
5.2.1 完善民事赔偿责任追偿机制和免责条款 |
5.2.2 增强证券行政监管执法体制的灵活性 |
5.2.3 建立健全明确、适度的证券市场刑事责任追究体系 |
5.2.4 发挥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协同作用 |
5.3 完善适应注册制要求的保荐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
5.3.1 完善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 |
5.3.2 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优化信息披露质量 |
5.3.3 加强保荐人法律责任意识,保护投资者利益 |
5.4 建立市场化“声誉资本”评价机制与保障保荐人的独立性 |
5.4.1 建立市场化“声誉资本”评价机制 |
5.4.2 实现券商保荐与承销功能的分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制度有效性的衡量标准研究 |
1.2.2 制度有效性的影响因素研究 |
1.2.3 股票市场制度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股票与股票市场 |
2.1.2 股票市场制度 |
2.1.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2.2 新制度经济学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
2.2.1 制度的基本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界定 |
2.2.2 交易费用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成本测度 |
2.2.3 制度变迁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 |
2.2.4 包容性制度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包容性 |
2.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评价标准 |
2.3.1 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评价 |
2.3.2 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评价 |
第3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产生与发展 |
3.1.1 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的产生 |
3.1.2 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动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 |
3.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定位 |
3.2.1 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一般论述 |
3.2.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演进 |
3.3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与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3.1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 |
3.3.2 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第4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 |
4.1 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分析 |
4.1.1 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的冲突 |
4.1.2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 |
4.2 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有效性分析 |
4.2.1 监管层与被监管者博弈模型 |
4.2.2 监管职能弱化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 |
4.3 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分析 |
4.3.1 信息不对称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频发 |
4.3.2 短期利益效应与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 |
4.3.3 先验信念与投资者投资行为偏差 |
4.4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小结 |
第5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 |
5.1 筹资-投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1.1 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评价方法 |
5.1.2 中国股票市场筹资功能效率评价 |
5.1.3 中国股票市场投资功能效率评价 |
5.2 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2.1 中国股票发行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2.2 中国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3 资本配置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3.1 股票市场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衡量标准 |
5.3.2 中国股票市场行业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3.3 中国股票市场地区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4 中国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6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 |
6.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1.1 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
6.1.2 中国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评价 |
6.2 分散风险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2.1 研究方法 |
6.2.2 中国股票市场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评价 |
6.3 信息传递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3.1 指标选取与模型设定 |
6.3.2 中国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效率评价 |
6.4 中国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7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与提升建议 |
7.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 |
7.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提升建议 |
7.2.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
7.2.2 提高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执行力度 |
7.2.3 强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3 实证研究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相关概念探讨 |
2.1.1 IPO信息披露制度 |
2.1.2 注册制 |
2.1.3 科创板 |
2.2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价值 |
2.2.1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2.2.2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 |
第三章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现状及问题 |
3.1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
3.1.1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体系 |
3.1.2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质量 |
3.1.3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行政监督管理制度 |
3.1.4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自律监督管理制度 |
3.1.5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违规惩罚机制 |
3.2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信息披露标准不够清晰 |
3.2.2 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
3.2.3 政府监管负外部性严重 |
3.2.4 中介机构尚未归位履责 |
3.2.5 不完善的惩罚机制 |
第四章 境外市场注册制下IPO信息披露制度借鉴 |
4.1 中国香港地区IPO信息披露制度 |
4.1.1 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与监管制度 |
4.1.2 完善的审核流程 |
4.1.3 高效的双重存档制度 |
4.1.4 严格的法律责任 |
4.1.5 完善的保荐制度 |
4.2 美国IPO信息披露制度 |
4.2.1 规范性的法律法规 |
4.2.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高 |
4.2.3 多元化的行政监管模式 |
4.2.4 严格的上市审核程序 |
4.2.5 完善的救济机制 |
4.3 境外经验对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 |
第五章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顶层立法并提供立法支持 |
5.1.1 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 |
5.1.2 完善IPO后续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
5.1.3 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导细则 |
5.2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
5.2.1 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性 |
5.2.2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 |
5.2.3 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 |
5.3 完善IPO信息披露监管机制 |
5.3.1 促进自愿性披露与自律监管 |
5.3.2 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 |
5.3.3 合理实施证券交易场所监管 |
5.4 完善违规信息披露的惩罚机制 |
5.4.1 增强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 |
5.4.2 加强违规信息披露的行政责任 |
5.5 加强对投资者的基本入市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背景与案例 |
第一节 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背景 |
一、境外保荐人制度对我国先行赔付制度的启示 |
二、我国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案例与实践 |
一、万福生科先行赔付案 |
二、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案 |
三、先行赔付案例的思考 |
第二章 保荐人先行赔付的责任本质 |
第一节 保荐人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 |
一、先行赔付责任体系之民事责任 |
二、先行赔付民事责任性质的争议 |
第二节 保荐人有过错之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
一、民事责任的侵权性质 |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侵权责任后果为连带民事责任 |
第三节 保荐人无过错之承担代为履行民事责任 |
一、代为履行责任的契约基础 |
二、代为履行责任的认定 |
第四节 先行赔付中和解承诺函问题的思考 |
第三章 先行赔付制度的责任划分与追责 |
第一节 先行赔付的责任主体 |
一、保荐人不应是先行赔付的唯一主体 |
二、应区分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主体责任 |
第二节 先行赔付的责任划分 |
一、先行赔付制度各责任主体在证券发行中的义务 |
二、各责任主体在证券违法行为中责任大小的判断 |
第三节 保荐人先行赔付的追责问题 |
一、保荐人履行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
二、保荐人代为履行后的代位求偿权 |
三、保荐人先行赔付追责相关的诉讼问题 |
第四节 完善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建议及实施难点 |
一、完善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建议 |
二、先行赔付于实践中的实施难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科创板注册制下中介机构的机遇与挑战 |
二、科创板注册制下中介机构相关规定的亮点及存在的问题 |
(一) 科创板注册制下中介机构相关规定的亮点 |
(二) 存在的问题 |
1.保荐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工、各中介机构注意义务标准不明确 |
2.严格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不明确 |
3.中介机构角色转变情况下, 未适度调整处罚标准及处罚力度 |
4.未建立中介机构声誉体系 |
(三) 小结 |
三、域外镜鉴:中国香港地区“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及美国“区分责任”模式 |
(一) 中国香港地区“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1.对于专家及非专家第三方的尽职调查 |
2.保荐机构的责任 |
3.要求保荐收费公开化、透明化 |
(二) 美国“区分责任”模式 |
1.需要承担虚假注册登记民事责任的相关主体 |
2.相关责任人的抗辩事由 |
3.连带责任 |
(三) 小结 |
四、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重构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路径 |
(一) 对被广泛建议的几种路径的不同看法 |
1.不应取消保荐制度 |
2.不宜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3.不可实行“无过错责任” |
(二) 对未来可实行的相关路径的思考 |
1.以中介机构专业为中心, 明确职责界限 |
2.继续实行“连带责任”, 但应规定相关免责事由 |
3.适当提高行政处罚标准, 加大执法力度 |
4.公开保荐费用, 保荐费用不与发行结果挂钩 |
5.建立并完善中介机构声誉体系 |
五、结 论 |
(6)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变迁史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内涵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共性分析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 |
一、中介制度的兴起 |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 |
三、公司治理监管挑战的选择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分析 |
一、声誉约束机制 |
二、责任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与责任厘清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功能定位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前提:内部监督失效 |
二、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分担目标:震慑与引导兼顾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特殊性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配困境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义务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 |
第一节 对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案件数量综述 |
二、处罚手段综述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现状反思 |
一、监管法规立法情况 |
二、监管法规的立法缺陷 |
三、监管的执法漏洞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失范原因分析 |
一、法律关系错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尴尬处境 |
二、市场化秩序扭曲:市场竞争不充分 |
三、自律监管缺失:自律的功能弱化 |
四、责任机制不到位:违法的成本过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及要求 |
一、证券服务机构理念监管的意义 |
二、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的博弈:理念定位的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适应性要求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正当标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良好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合理局限: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市场化前提下政府的最大效用发挥 |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市场的裁判者 |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自律监管的扩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委托关系的重构: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
一、公司委托模式的非适当性 |
二、公共介入模式的功能性构建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的扩大: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
一、自律监管的框架 |
二、监管职能的自律性 |
三、监管执法的自律性 |
四、自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展望 |
第三节 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要求 |
一、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 |
二、优化现行过错责任原则 |
三、关于责任机制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7)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8)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产生原因 |
一、清理场外市场中发行乱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 |
二、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制度供给 |
三、资本市场监管权力的变革: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的转变 |
四、促进投资手段多元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实践 |
一、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践 |
第三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新三板市场 |
一、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其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系 |
二、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学理基础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历史与现状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历史变迁 |
三、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现状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法理基础 |
一、公司法路径:公司自治与公共干预 |
二、证券法路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
三、第三条道路: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逻辑起点不明晰 |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 |
一、公司特征的比较分析 |
二、证券交易制度及场所的比较分析 |
三、监管路径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域外监管经验镜检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畴的域外规范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市场监管的域外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 |
第一节 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的双层路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模式的总体框架——双层监管路径 |
二、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三、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为核心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制度安排 |
一、规则基础:《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再认识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第一节 公众公司的概念重构 |
一、公众公司的概念辨析与重构 |
二、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学理概念完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完善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与名称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重构 |
一、公众公司登记制度完善 |
二、股东知情权与信息披露 |
三、现阶段的监管模式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证券发行监管路径 |
一、公开发行制度的监管范畴界定 |
二、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 |
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互通机制——转板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理论内涵的完善 |
二、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实现的可能性与具体表现形式 |
三、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具体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内容和创新 |
第一章 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基本概念 |
一、权力概念的考察 |
二、证券发行审核权内涵分析 |
三、证券发行审核权的特征 |
第二节 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基本属性 |
一、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市场监管属性 |
二、证券发行审核权的经济调控属性 |
第三节 证券发行审核权的运行机制 |
一、公开运行机制 |
二、规范运行机制 |
三、程序公正机制 |
第二章 证券发行审核权演进的反思与改革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审核权缘起解读 |
一、法律体系发展之需求 |
二、宏观经济调控之需求 |
三、资本逐利本性之需求 |
四、政治权力稳定之需求 |
第二节 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悖论与反思 |
一、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沿革 |
二、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悖论 |
三、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改革的反思 |
第三章 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博弈与选择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博弈 |
一、传统集权配置模式的优势 |
二、传统集权配置模式与市场化发展的背离 |
第二节 证券发行审核权之分权配置模式何以胜出 |
一、分权配置模式的经验与启迪 |
二、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实践选择 |
三、证券发行审核权分权配置的优越性 |
第四章 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修正与实现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机理 |
一、依法配置之要求 |
二、权责统一之标准 |
三、注重效率之实现 |
第二节 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修正之一:发行注册制改革 |
一、注册制改革对发行审核权配置的影响 |
二、注册制改革语境下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的修正 |
三、中介机构责任规则的修正 |
第三节 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修正之二:证交所的独立性改革 |
一、证交所的独立性分析 |
二、确立证交所独立性的路径 |
三、证交所工作规则的修正 |
第四节 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修正之三:信息披露制度改革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二、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修正 |
三、信息披露审查标准的修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四、证监会发布通知细述实施保荐制度有关事项(论文参考文献)
- [1]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D]. 江榕. 河北大学, 2021(02)
- [2]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D]. 张璇. 吉林大学, 2020(03)
- [3]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曾丽君.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4]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研究[D]. 周宜蓉.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再思考[J]. 夏东霞,范晓. 财经法学, 2019(03)
- [6]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 薄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8]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D]. 祁畅.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9]论证券发行审核权配置[D]. 杨光普. 吉林大学, 2016(03)
- [10]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 北京大学课题组,吴志攀. 证券法苑, 2014(01)
标签:保荐人论文; 证券发行论文; 非上市公众公司论文; 中国股票市场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