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张肖兵[1](2021)在《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以“孙小果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错案的特殊救济程序。但在孙小果案中,再审程序俨然成为被告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工具,这显然是违背再审程序设置初衷,对孙小果的两次再审,也引发对再审启动主体设置是否合理的思考。本文以孙小果案为例,通过分析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提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主要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孙小果案件始末,分析云南省高院在启动再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云南省高院随意启动再审缺乏制约,二是法院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再审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剖析刑事再审启动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再审案件比例虽然较低但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第三部分提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再审理念上存在法律价值失衡、法院主动提起再审违反“控审分离”原则、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缺乏制约、当事人“申诉难”与“申诉滥”并存。第四部分介绍两大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美国、英国在再审启动主体设置方面的规定及体现的再审理念。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建议。平衡多种法的价值,限制司法机关主动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规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启动再审法院与重新审理法院分开,提高当事人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的效力性,完善申诉案件审查程序,建立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增加当事人救济渠道,规范外部监督。
王悠然[2](2020)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10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内容涉及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管辖法院、司法协助、委托辩护、上诉和抗诉等问题。这是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由于被告人没有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所以这对其享有的辩护权、对质权等诉讼权利是一种侵害。应当赋予被告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对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设立一定的补救措施和一套完整的救济制度,才能确保法律得到准确公正的实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本身就存在对于被告人权利的重大牺牲,设置完备的救济制度,能够极大的避免缺席审判程序自身的弊端。使得被告人被削减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和挽救,尽量维持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本文主要完善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救济制度。首先,简单介绍了一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以及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赋予当事人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意义,明确了相关的概念。其次,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享有救济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再次,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所享有救济制度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的上诉权的规定不够细化、到案后重新审理的规定不太详细,被告人享有的异议权不够完善以及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存在冲突等。然后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关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和缺陷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进行完善的构想。
黄兴娥[3](2020)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研究》文中指出为了打击腐败犯罪,加强境外追逃力度,弥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不足,2018年10月26日我国正式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该制度是平衡诉讼效率与审判公正的产物。在刑事缺席审判中,涉及到对被告人程序参与权地剥夺,完善的救济程序是保障被告人程序参与权及进行有效救济的必然要求。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性和保障机制不足,被告人的上诉程序、异议程序以及重新审理程序等救济程序规定较为笼统,也无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对被告人救济程序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增加其适用性,而且有利于在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过程中对缺席被告人的权利进行实质性地保障。因此,本文通过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研究,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可行性完善对策。第一,明晰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概念和特点。首先,在明确其概念时应该阐明的是,本文研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的救济程序仅指审判阶段的救济程序,不包含审前救济程序。被告人的救济程序主要包括上诉程序、异议程序和重新审理程序。其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自身具有权利性、事后性和从属性的特点,其适用范围以及权利内容都不同于刑事普通程序中被告人救济程序。为了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切实保障被告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与司法权威,需要设置与对席审判不同的被告人救济程序。第二,对刑事缺席被告人与刑事在席被告人救济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两种救济程序存在的不同及其原因,这是研究刑事缺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前提。首先上诉权规定不同,一是上诉对象规定不同,刑事缺席被告人同刑事在席被告人相比只可对未生效判决提起上诉而不能对未生效裁定进行上诉;二是被告人近亲属的上诉权限不同,刑事缺席被告人近亲属有独立上诉权而在席被告人近亲属不享有;其次,对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不同,一是程序性质和目的不同,再审为一种纠错性质的纠错程序,而异议及重新审理程序旨在保护和恢复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二是启动方式及启动效果不同,刑事缺席被告人可通过行使异议权启动重新审理程序,而刑事在席被告人仅仅有提起申诉的权利,亦无法达到确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效果。通过上述比较,为后文分析和研究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尚需解决的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三,将刑事缺席被告人与在席被告人救济程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对被告人救济程序的立法现状,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论证分析。首先,通过对上诉程序中的立法规范、上诉主体以及上诉期限的研究发现,上诉程序的规范框架较为粗梳。其中上诉对象的规定中未将缺席裁定列为被告人可上诉对象,对上诉主体所享有的上诉权规定过于笼统且未特别规定缺席被告人的上诉期,由于被告人潜逃境外,普通程序中规定的上诉期不利于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其次,通过对被缺席判决人异议权的提起程序、行使期限以及行使限度的研究发现,异议权的行使机制还不够健全。最后,通过对重新审理的研究发现,我国对重新审理语义模糊且定位不清,同时也缺乏重新审理的配套规则以及当事人归案后的重新审理程序,导致整个重新审理程序面临操作困境。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尚存很多争议和难题,需在研究中得到进一步解决。应该有针对性地在上诉权立法规定、上诉主体及上诉期限等方面健全规范化的上诉机制;完善异议权的提起程序、行使期限和设置有区别的异议制度;从重新审理的程序定位、配套规则地制定以及程序的完善等方面形成完备的重新审理制度。作出较普通程序更为完善的被告人救济程序设计,以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兼顾诉讼效率与审判公正。
李琪[4](2020)在《论我国刑事再审事由中新证据的规范适用》文中认为刑事错案发生的不可避免性(由于对事实认定之概率真理性认识不足),使得刑事再审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非常重要的救济程序,而且承担着重要的功能性和价值取向性。新证据作为最常见的再审事由,即可以调和实体真实与裁判确定力的冲突,又可以实现再审的权利救济和保障人权功能,是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现有立法对新证据的规定过于简单,同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也存在滞后性,审查程序又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使得新证据的适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欠缺,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本文以研究新证据的适用现状为出发点,同时借鉴和比较他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最后对新证据适用的相关制度构建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对未来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重构做出有益探索。论文的主体分为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概述我国新证据的总体情况,共分为四个部分阐述。一对新证据的定义和立法规定进行说明;二分析新证据的两个核心特征“崭新性”和“显着性”,并针对“崭新性”举出四个例子,针对“显着性”重点介绍两个评价方法;三介绍新证据的功能和价值;四总结新证据的整体情况。第二章主要对域外部分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新证据的适用情况进行考察,共分为四个部分说明。一介绍多样化的价值模式,进行比较;二考察立法对新证据定义和标准的规定,主要以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英国为对象,进行比较分析;三以审查程序作为考察对象,提取各自的制度优势,比较分析;四立足本章,对新证据适用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第三章比较分析我国当前新证据的适用存在哪些问题,共分为四个部分阐述。一指出新证据适用的标准存在偏差,包括证明标准“确有错误”模糊性的问题和“确定性”审查标准程度过高的问题;二指出新证据适用形式化严重,未进行分类的问题,重点描述有利被告人的新证据采纳难,不利被告人的新证据易采信;三阐述当前的审查程序职权色彩浓厚,不受监督,司法机关消极不作为,导致申诉难,二次追诉过多的问题;四总结新证据的适用除了以上问题之外,还存在其余的漏洞。第四章分析我国新证据的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探讨。一立法的滞后性,新证据的适用缺乏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失位,片面追求实体真实,忽略人权保障;三审查程序的不完善,缺乏独立的审查机构,程序不公开;四总结本章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建议引入有利被告人理念,共分为四个部分说明。一概述有利被告人理念的内涵和价值;二以有利被告人理念为指导,将新证据区分为有利被告人的新证据和不利被告人的新证据,并阐述例外规定;三在有利被告人理念的指引下,适当降低新证据的证明标准,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四总结有利被告人理念的引入,会带来整个再审制度的重新构建。第六章构建新的审查程序,共分为四个部分阐述。一设定合理的审查标准,优先采取“盖然性”;二设立新证据审查委员会,并对其运行程序和权利做出规范;三建立听证制度,引入证据质证规则,并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四总结本章的内容。
杨晨[5](2020)在《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陆续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但申诉难问题仍然亟待解决。聂树斌案异地复查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程序机制,对于保护当事人申诉权、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司法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完善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既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审判监督程序冤错案件救济功能的重要保障。本文旨在通过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构建,践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以程序正义推动实体真实,增强司法公信力。本文在结构安排上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方法进行阐述。正文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所讨论的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程序的理论定位聚焦的是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独立性,明确区分对刑事申诉的审查以及再审程序,从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启动主体及案件的类型等角度界定了本文研究的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受案范围,指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并不必然排除原审人民法院的审查权;第二部分从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角度出发阐述在我国确立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异地审查的必要性,进而实现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当前我国构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原审法院“自查自纠”、审查期限无限制、审查流程缺乏明确的规范、代理申诉律师参与不足等,从申诉制度的正当性申明正是因为当前我国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程序中立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参与性不足等问题导致刑事申诉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申诉,而通过异地审查的方式可以保证刑事申诉审查的中立性,实现我国申诉制度的初衷,并从可行性角度全面分析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构建的障碍;第四部分提出了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在遵从及时高效、公平公正等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基本程序及衔接制度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建议。结语重申了构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能为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改革尽绵薄之力。
孙皖竹[6](2019)在《刑事再审中的证明标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当前最受到关注的话题之一。“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完善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并要求依法裁判①,完善证据裁判规则从而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刑事证明标准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关于刑事再审中证明标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较为零散,因此需要在理论上进行解读。本文从理论层面对刑事再审中的证明标准作了探讨,并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的证明标准的完善提出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刑事再审证明标准的基本问题,首先总结了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然后介绍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功能,最后介绍了刑事再审证明标准的分类。第二部分是刑事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首先对国内外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规定作出相关解读,再对刑事再审启动证明标准涉及到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解读,最后对刑事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设置提出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是刑事再审中的错判证明标准,首先对国内外再审错判证明标准的情形进行分析,再从刑事错判的范围界定作为逻辑起点,将其分为两类,重点分析有利于被告的刑事再审中错判的认定标准问题,最后对刑事再审中错判的证明标准的设置提出完善建议。第四部分是刑事再审中改判证明标准,首先对国内外再审改判证明标准的规定进行解读,然后从原审判决与再审改判判决的关系引出再审改判证明标准在设置中应当考量的因素,再对刑事再审改判中应当适用的证明标准进行理论解读,最后对再审改判证明标准的设置提出完善建议。本文认为,刑事再审程序相对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言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从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到案情的具体审查认定到最终再审判决的作出,需要用证明标准来窥探事实真相,推进整个流程的进行。在这过程中,实际包含有两个认知流程,即对原审判决的评判流程也即是否为错判的认知流程以及再审改判的作出流程,在这两个流程的证明标准的运用中,具有递进性的特征。从刑事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到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以及从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到再审改判的证明标准,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递进性,并都是向运用“证据确实、充分”靠近的过程。刑事再审中证明标准的设定应当体现出人权保障的理念。
苏海平[7](2019)在《刑事申诉理由研究 ——以甘肃省466份裁判文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常见的法律现象。其既有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之救济功能,又不乏扞卫司法公正及法律权威之功效。科学的刑事申诉制度对于抑制公权力滥用也将发挥功用。由于刑诉法规定的标准过高,司法实践中的申诉出现了司法运行不良的状况,这无疑不利于刑事申诉目的之实现,并因此会带来司法公信力削弱等问题。本文从修改刑事申诉理由的角度出发,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立法变迁角度探讨刑事申诉理由条款。通过将其分为新中国成立前后两个大的历史坐标来考察分析,认为条款本身的缺陷是导致申诉难、申诉滥的主要原因,也为其修改提供了立法理由。第二部分是刑事申诉的司法现状。主要内容为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刑事申诉立案受理及改判难、申请主体权利行使无先后顺序、刑事申诉理由可操作性欠缺、申诉无限制等就是司法中的常见问题。第三部分是刑事申诉理由条款的完善重构。首先指出刑事申诉目的之为统一法制与保障人权,接着指出诉讼构造应以理由规范为前提。其次从当前两种改进模式中选择符合实际情况的降低标准来达到完善建议。
马杰[8](2019)在《刑事审判权消极性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审判权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权力有其天然的扩张性,尤其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权力的侵害性得到进一步扩大,因此权力的行使必须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得到明确的规范与限制,与行政权作为一种积极主动性的权力不同,审判权的启动应当具有天然的被动性,尤其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因为在刑事审判中对人权保障的要求更高,刑事审判权无论是在实体上或程序上都应当保持谦抑性与消极性,其行使应该更具有规范性,而规范性的前提是规范的确定性,只有实体与程序的确定性才能保证刑事审判权的行使是在明确的界限中,才能有效规制刑事审判权,使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持消极性与谦抑性,防止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实现诉讼正义。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无不要求刑事审判权的行使保持消极性,然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存在诸多刑事审判权不消极的现象,如庭审中刑事审判主体对证据的调查、刑事审判主体主动更改起诉罪名或更换当事人、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刑事审判权的启动程序简单,有关程序的不公开性使刑事审判权的运行难受约束,究其原因出现在制度设计、实体和程序立法规制等方面,刑事审判权的主动行使损害了司法权威,当事人上诉、检察院抗诉案件增多,导致刑事审判效率下降,诉讼正义也难以实现。本文通过对事审判权消极性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总结了我国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刑事审判权违背消极性的表现,主要包括一审庭审中刑事审判权追诉性倾向明显,表现为刑事审判主体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进行变更的任意性、法官庭外证据调查的任意性,二审庭审中刑事审判权存在纠问性特征,审判监督程序中刑事审判主体主动提起再审,在分析总结刑事审判权不消极的原因基础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实体与程序上对刑事审判权的规制,进行研究分析,汲取相关经验和措施,进而提出了克服我国违背刑事审判权消极性的建议,包括对一审法院罪名变更进行严格限制、对一审法庭外证据调查行为进行限制、对二审中的全面审查范围进行规制、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进行严格限制等。在实体与程序中对刑事审判权进行明确且较为合理的规制,有效杜绝刑事审判主体超越职权、影响刑事审判公正性现象的发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吴娴[9](2019)在《论刑事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矛盾时的再审程序启动》文中研究说明当刑事、民事案件事实发生了竞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同一案件事实都符合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产生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或是刑事案件事实导致了民事责任的产生。此时若刑事案件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存在先决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刑事诉讼认定的案件事实使得民事裁判产生了重大的瑕疵——加重或减轻了原审当事人的民事负担、致使案外人承受了不当的损失等,民事诉讼当事人或案外人则可以根据刑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文通过对再审中刑民竞合案件的司法现状进行梳理,从而区分不同刑事文书在再审中的效力,结合案件事实及其关系对再审的影响,进而对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启动再审的程序完善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民竞合案件由于刑、民诉讼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结果使得民事裁判的结果有重大错误出现,导致民事诉讼当事人或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此产生的问题的分析。本部分指出了现行司法解释中的“同一事实”中的“事实”应作“案件事实”的理解,而“同一”这个适用条件不符合刑民竞合案件的实践情况。启动再审时应当区分刑事判决、不起诉决定书和鉴定文书等刑事文书启动再审的效力,也不应该脱离案件事实关系去讨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甚至不加区分地将所有的刑事文书作为再审的新证据。第二部分则是对在刑、民诉讼认定的案件事实导致结果相矛盾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依据刑事文书记载的案件事实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分析。我国的民事诉讼达到法律真实的程度法官即可据此判决,但仍不应该在有足够证据能够查清案件事实时放弃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因事实问题提起再审时,该刑事文书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此错误应在民事判决中起重要作用的事实认定的错误,即对法律要件事实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实认定的错误。第三是刑事诉讼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不等于刑事文书涵盖的真实性一概大于民事判决。在尊重民事审判权的前提下,因为刑事诉讼收集手段等的有效性让当事人、法院有理由相信刑事文书在刑民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关系下能够涵盖的真实性比民事诉讼的更大。第三部分是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刑事文书可以作为再审的证据是基于它们各自的效力。刑事判决的已确认事实具有预决效力,在再审中对此除了能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该事实认定外一般应作出一致的认定;但民事再审中有预决效力的仅为其中的定罪事实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事实,而不应赋予所有的刑事案件事实以预决效力,而且预决效力需要根据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进行一定的限制。其他的刑事文书是由权威性机构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定作出的也应该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但需要对不同类型的起诉书、鉴定结论等记载事实的不同有所区分。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处理刑民竞合案件再审问题的完善措施。刑民竞合案件应以案件事实存在先决关系、牵连关系作为启动再审的前提,切勿从刑事优先于民事的角度去看待刑民竞合案件,无视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权威性。在分析案件事实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刑事文书记载的案件事实各自特点,从法律适用、再审审查和立法三个方面提出刑民竞合竞合案件在再审中完善的建议。
王玉梅[10](2018)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审级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的防线,体现着国家的基本程序观念。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在于以审级职能分层为前提,合理配置不同层级法院的职权,形成诉讼程序内权力相互制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既维护不同审级的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运行,又将审判权约束在诉讼程序范围内;通过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功能目标,确保司法的正确性和正当性,维护司法公正。刑事审级制度静态层面表现为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权力配置及审级设置形态,这取决于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其动态层面则表现为初审、上诉审及特殊救济审的程序运行,是裁判权与裁判权及诉权与裁判权互动的结果。静态审级制度的功能实现需要依赖初审、上诉审程序的动态运行,审级制度的设置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国展开新一轮司法改革,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这些改革措施无一不与刑事审级制度相关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不仅体现在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确保案件的裁判产生于庭审,而且体现在审判权纵向运行层面,需要厘清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界定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功能地位,需要完善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机制支撑。否则即使,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审判程序恐怕也难以承受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之需要。其次,在程序分流理念的影响下,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多样化,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的发展对审级制度提出了挑战,即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单一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否能满足不同刑事程序制度的需求?考虑程序分流乃是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那么如何协调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围绕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程序,其审级的设置可否多样化?再次,为消除司法地方化而推行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由省一级法院统一管理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则极有可能使法院在摆脱地方政府制约的困境之后又落入上级法院控制的巢臼,加之刑事司法实践中“请示汇报”的惯习,审判独立在法院纵向层面的实现依然困难,难以保障“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等等。基于此,本文在反思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运行实效、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当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当是坚持并优化“两审终审”制,探索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适用特殊审级的多元化审级制度。第一章是主要阐释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刑事审级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内,通过对不同审级职权的合理配置及其职能分层,在不同审级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内的相互制约模式。审判独立理论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须保障审级之间的独立性;诉权保障是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和目标,在诉讼程序中则需相应设置审级制度,通过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过程也需要追求程序的经济性,审级制度的设计需要以查明真相和诉讼经济为目标,并实现两者的平衡。程序安定性理论强调审级制度运行的不可逆性,确保“几审”“终审”,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法制统一等不同层面的审级功能,最终维护司法公正。第二章梳理总结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实践及现实困境,并分析了困境之成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刑事审级制度,在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秉持监督理念,以对一审裁判能力的不信任为出发点构建,注重实体真实的发现,强调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考察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审级职能同质,审级单一等问题:在制度运行中,存在着审级制度运行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中为追求事实真相而设计的相应程序,在实务运行中均遭到一定程度的规避,如二审开庭率过低与全面审查目标的背离、上诉审程序流于形式、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监督常态化等等,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各方基于利益博弈,创造性地形成了各类非程序性机制,并广泛有效运行。制度设计的不科学及制度运行的偏离导致我国刑事审级功能虚化,我国一审事实审功能虚置,二审难以承担纠错、权利救济功能,司法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堪忧,法律适用统一更是在查明真相这惟一的刑事司法价值目标下失位。以上诸种问题既有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也表现为圆柱形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更受制于法院治理结构,审判权在争取独立性的过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整个法院体系以去地方化为名,在增强自身地位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的层级化。由于以上诸种原因,我国刑事审级制度难以承担诉讼法赋予的功能。第三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域外刑事审级制度进行考察。域外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其不同审级之间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在刑事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强调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工,上诉审法院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对初审法院表示基本的尊重。但受政治因素、法律传统、地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审级运行模式也存在相当的差异。英美法系审级组织架构属于“协作式”,刑事审级构造表现为圆椎形特征。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独立性,除上诉权行使之外关系简单;审级职能分层明显,初审强调事实审功能,上诉审侧重于法律审;程序设计呈现出较强的双向制约性,上诉制度的设计更加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尊重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诉法院受初审法院的制约较强。大陆法系国家的审级组织结构属于“科层制”构造,刑事审级结构表现为梯形特征,法院层级性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明显,上级法院的司法权行使更为主动;审级职能分层在二审层面较弱,大多数国家赋予二审一定的事实查明职能,可以接受新证据,认定新事实,但总体上仍需尊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程序设计上对初审也表示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域外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和支撑,庭审实质化的落实夯实了审级运行的一审事实审基础;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化发展,这为审级多元化设计提出了要求;刑事辩护全覆盖等辩护制度的发展完善为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保障。但刑事审级制度改革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刑事审级制度既涉及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及权力配置,更事关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并受制于审判权运行的整体环境,内嵌于司法体制改革之中。从司法权力架构、司法体制上进行制度性变革阻力较大,而通过技术性改良即建立一套诉讼化的审级制度运行机制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现行审级制度的困境。本文认为,当下改革路径的选择仍需坚持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并探索刑事速裁案件的一审终审,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审制改造。第五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首先在于审级构造的科学合理设置,对四级法院功能和管辖权进行准确定位;在两审终审制度下实现审级职能的部分分工。审级制度模式层面,针对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两审终审制度的运行,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夯实一审事实审基础;建立有限审查原则,强化二审程序公正有效运行;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一审终审制度的植入;推进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再造;规范再审程序的运行,从而实现刑事审级制度在刑事诉讼结构内的良性运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论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以“孙小果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现状 |
(二)国内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研究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案情概要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孙小果案件基本情况 |
(一)“孙小果案”事件经过 |
(二)启动再审 |
二、案件中存在的启动再审主体问题 |
(一)法院启动再审缺乏必要制约 |
(二)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对被告人不利再审的问题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现状及分析 |
一、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
(一)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 |
(二)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之分析 |
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司法实践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关于启动再审价值衡量问题 |
(一)法的安定性与法的公正性 |
(二)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 |
(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
二、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违背“不告不理、控审分离”原则 |
(二)法院启动再审缺乏必要的制约 |
三、检察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检察院再审抗诉权缺乏分类限制 |
(二)检察院再审抗诉权未受次数和期限限制 |
四、当事人作为申请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当事人通过申诉启动再审难 |
(二)当事人滥用申诉权 |
第四章 域外刑事再审及相关纠错程序启动主体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事再审启动的规定 |
(一)法国再审程序启动的规定 |
(二)德国再审程序启动的规定 |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纠错程序启动的规定 |
(一)英国再审程序启动的规定 |
(二)美国相关纠错程序启动的规定 |
三、域外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之比较分析 |
第五章 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完善建议 |
一、再审启动平衡多种法的价值 |
二、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完善建议 |
(一)限制法院自行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 |
(二)决定启动再审的法院与重新审理的法院应当分开 |
(三)规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
三、检察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完善建议 |
(一)限制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抗诉 |
(二)依法规定再审抗诉时效 |
(三)依法限制再审抗诉次数 |
四、当事人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的完善建议 |
(一)提高当事人申诉启动再审的效力性 |
(二)建立刑事再审案件审查委员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 |
0.6 创新与不足 |
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概述 |
1.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及被告人救济制度的概念 |
1.1.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
1.1.2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 |
1.2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设置被告人救济制度的意义 |
1.2.1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1.2.2 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
1.2.3 有利于平衡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系 |
1.2.4 有利于与国际追逃工作进行衔接 |
2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的现状考察 |
2.1 规范考察 |
2.1.1 强制辩护制度 |
2.1.2 被告人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 |
2.1.3 被告人到案后重新审理及异议权的规定 |
2.1.4 被告人到案后对错误财产判决的执行回转 |
2.2 实践考察 |
3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上诉的规定不够细化 |
3.1.1 上诉权提起的主体存在瑕疵 |
3.1.2 上诉的程序不够完善 |
3.2 被告人到案后的重新审理规定不太详细 |
3.2.1 重新审理的程序的规定不完善 |
3.2.2 重新审理的内容没有进行明确 |
3.3 异议权的规定有待完善 |
3.3.1 法条中相关规定的缺失 |
3.3.2 异议权与申请再审权存在冲突 |
3.3.3 异议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不明确 |
3.4 与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救济制度存在冲突 |
3.4.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间的关系 |
3.4.2 因救济制度的缺失导致程序适用上的冲突 |
4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的设置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大陆法系 |
4.1.1 法国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救济制度 |
4.1.2 德国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救济制度 |
4.1.3 日本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救济制度 |
4.2 英美法系 |
4.2.1 美国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救济制度 |
4.2.2 英国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救济制度 |
4.3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4.3.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的强化 |
4.3.2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知情权的保障 |
4.3.3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上诉程序的完善 |
4.3.4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恢复原状及重新审理程序的适用 |
4.3.5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异议权的限制 |
5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的完善措施 |
5.1 完善上诉程序 |
5.1.1 限制近亲属的上诉权 |
5.1.2 设置上诉的期限 |
5.1.3 对引起上诉的理由及程序进行规定 |
5.2 被告人到案后的重新审理程序的设置 |
5.2.1 明确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重新审理的定位 |
5.2.2 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重新审理制度进行细化 |
5.3 被告人的异议权的细化 |
5.3.1 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到案的情形 |
5.3.2 被告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到案的情形 |
5.4 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救济制度的衔接 |
5.4.1 明确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界限 |
5.4.2 完善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渠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四、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含义 |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概念 |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价值分析 |
一、保障缺席被告人权利 |
二、实现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公正运行 |
三、维护社会秩序与法律权威 |
第二章 刑事缺席被告人与刑事在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比较 |
第一节 上诉权规定不同 |
一、上诉对象规定不同 |
二、被告人近亲属上诉权权限不同 |
第二节 对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不同 |
一、程序性质和目的不同 |
二、启动方式和启动效果不同 |
第三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上诉程序的规范框架较为粗梳 |
一、上诉对象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漏洞 |
二、被告及其近亲属上诉权规定过于笼统 |
三、未特别规定被告及其近亲属上诉期限 |
第二节 异议权行使的程序规制不健全 |
一、异议权提起程序不明确 |
二、缺失异议权的行使期限 |
三、异议权行使条件的恣意 |
第三节 重新审理程序面临操作困境 |
一、“重新审理”语义模糊 |
二、缺乏配套重新审理规则 |
三、缺失当事人到案后的重新审理程序 |
第四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完善措施 |
第一节 健全规范化的上诉机制 |
一、将缺席裁定规定为可上诉对象 |
二、细化被告及其近亲属上诉权 |
三、延长潜逃境外案件被告人上诉期 |
第二节 完善异议权的行使程序 |
一、明确异议权的提起程序 |
二、规范异议权的行使期限 |
三、设置有区别的异议制度 |
第三节 形成完备的重新审理制度 |
一、对重新审理的性质予以明确 |
二、明确重新审理基本诉讼规则 |
三、科学设置审判过程中的重新审理程序 |
四、科学设置裁判生效后的重新审理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刑事再审事由中新证据的规范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新证据概述 |
一、新证据的定义和立法规定 |
二、新证据的核心特证 |
(一)“崭新性” |
(二)“显着性” |
三、新证据的重要性 |
(一)权利救济和人权保障 |
(二)限制二次追诉权的滥用 |
(三)平衡指导思想和再审初衷的冲突 |
(四)调和再审法安定性和公正性的冲突 |
四、小结 |
第二章 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新证据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考察 |
一、多样的价值选择 |
(一)绝对的有利被告人理念 |
(二)折中的有利被告人理念 |
(三)两种理念的比较 |
二、法律条文做规范解释 |
(一)大陆法系 |
(二)普通法系 |
(三)比较分析 |
三、阳光下的审查程序 |
(一)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 |
(二)合理的审查标准 |
(三)公开听证制度 |
(四)比较分析 |
四、小结 |
第三章 与域外国家(地区)相比我国新证据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标准偏差 |
(一)“确有错误”证明标准的机械性局限 |
(二)严苛的审查标准 |
二、新证据的适用未做区分 |
(一)有利被告人的新证据难以采纳 |
(二)不利被告人的新证据易采信 |
三、职权主导模式不受监督 |
(一)申诉难 |
(二)二次追诉频繁 |
四、小结 |
第四章 分析我国新证据适用产生问题的原因 |
一、立法的滞后性 |
二、指导思想失位 |
(一)片面追求实体真实 |
(二)再审沦为纠错程序 |
三、审查程序不合理 |
(一)审查机关缺乏监督 |
(二)审查程序不公开 |
四、小结 |
第五章 引入有利被告人理念 |
一、内涵和价值 |
二、以有利被告人理念为指导将新证据区分为有利被告人和不利被告人 |
(一)有利被告人的新证据 |
(二)不利被告人的新证据 |
三、证明标准从“确有错误”到“合理怀疑” |
(一)“确有错误”标准受到批评 |
(二)“可能有错”标准范围太大 |
(三)“合理怀疑”标准更具操作性 |
四、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新的审查制度 |
一、采取“盖然性”审查标准 |
二、设立新证据审查委员会 |
(一)以立法的形式强化职权的独立性 |
(二)赋予广泛的调查权限 |
(三)审查应当积极主动 |
三、构建听证制度 |
(一)引进质证规则 |
(二)具体程序设计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理论定位 |
一、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当具独立性 |
二、“申诉异地审查”与“再审异地审理”辨析 |
第二节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受案范围 |
第三节 原审法院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合理性 |
第二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价值 |
第一节 理论价值 |
一、程序的正义价值 |
二、程序的经济价值 |
第二节 实践价值 |
第三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待解决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申诉审查现状 |
一、原审法院“自查自纠” |
二、刑事申诉审查期限、次数无限制 |
三、申诉复查缺乏审查流程规范 |
四、申诉审查过程律师参与不足 |
第二节 申诉制度框架下异地审查的正当性 |
第三节 构建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障碍 |
第四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指导原则 |
一、公平公正 |
二、及时高效 |
三、便利诉讼 |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第二节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程序 |
一、异地审查的相关主体 |
二、异地审查的期限和次数 |
三、异地审查的内容 |
四、异地审查的流程 |
第三节 完善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衔接制度 |
一、审查过程和结果公开 |
二、律师介入申诉案件审查 |
三、异地审查与异地再审的制度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论文引用案例案情汇总 |
致谢 |
(6)刑事再审中的证明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再审中证明标准的基本问题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的功能 |
1. 刑事证明标准的事实认定功能 |
2. 刑事证明标准的程序推进功能 |
3. 刑事证明标准的人权保障功能 |
(三) 刑事再审中证明标准的分类 |
1、刑事再审程序的特殊性 |
2、对刑事再审中证明标准分类的论证 |
二、刑事再审启动的证明标准 |
(一) 国内外有关刑事再审启动证明标准分析 |
1、域外情形 |
2、我国情形 |
(二) 刑事再审启动证明标准问题的理论探析 |
1、两类因事实问题而启动刑事再审的情形 |
2、对于“确有错误”和“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解读 |
(三)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 |
三、刑事再审中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 |
(一) 国内外有关刑事再审中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分析 |
1、域外情形 |
2、我国情形 |
(二) 刑事再审中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问题的理论探析 |
1、刑事错判的范围限定 |
2、“构成合理怀疑”作为认定刑事错判的证明标准 |
(三) 我国刑事再审中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 |
四、刑事再审中改判的证明标准 |
(一) 国内外有关刑事再审中的改判证明标准分析 |
1、域外情形 |
2、我国情形 |
(二) 刑事再审中改判证明标准问题的理论探析 |
1、原审生效判决与再审改判之间的关系 |
2、在刑事再审改判中坚持适用”证据确实、充分” |
(三) 我国刑事再审中改判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刑事申诉理由研究 ——以甘肃省466份裁判文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申诉理由条款立法变迁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立法变迁 |
一、清末的申诉条款研究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申诉条款研究 |
三、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申诉制度的立法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变迁 |
一、建国初期的立法变迁 |
二、1979年《刑诉法》的立法概况 |
三、1996 年《刑诉法》修改的相关内容 |
四、2012 年《刑诉法》修改以来的立法变迁 |
第二章 刑事申诉的司法现状 |
第一节 数据来源及样本说明 |
一、数据来源及检索情况说明 |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及样本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刑事申诉理由中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申诉立案受理及改判难 |
二、申请主体权利行使无先后顺序 |
三、刑事申诉理由实操性不够 |
四、刑事申诉无时效及频次限制 |
第三章 刑事申诉理由的完善 |
第一节 刑事申诉的理论依据 |
一、刑事申诉制度的双重目的 |
二、刑事申诉的诉讼构造 |
第二节 刑事申诉理由的进一步完善 |
一、完善刑事申诉理由的两种模式 |
二、刑事申诉理由的完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刑事审判权消极性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刑事审判权消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审判权之消极性理论分析 |
1.分权制衡理论 |
2.诉讼正义理论 |
3.诉讼效益理论 |
(二)刑事审判权消极性的应然制度保障 |
1.不告不理原则 |
2.控审分离原则 |
3.上诉不加刑原则 |
二、我国违背刑事审判权消极性的制度和实践表现 |
(一)一审中刑事审判权的追诉性倾向明显 |
1.刑事审判主体对起诉罪名的变更存在任意性 |
2.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任意性明显 |
(二)二审中刑事审判权存在纠问性特征 |
(三)审判监督程序中刑事审判主体主动提起再审 |
三、克服我国违背刑事审判权消极性的具体建议 |
(一)解决一审程序中控审不分的问题 |
1.对一审法院的罪名变更进行严格限制 |
2.对一审中法官庭外证据调查行为进行限制 |
(二)对二审中的全面审查范围进行限制 |
(三)对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进行严格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刑事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矛盾时的再审程序启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以刑民案件事实认定矛盾为由启动再审的问题所在 |
(一)刑民竞合案件的立法问题 |
(二)以刑民案件事实认定矛盾为由启动再审的文书效力问题 |
(三)以刑民案件事实认定矛盾为由启动再审的司法实践问题 |
二、以刑民案件事实认定矛盾为由启动再审的合理性 |
(一)启动再审体现追求客观真实的目的 |
(二)刑事文书初步证明民事已决事实有误 |
(三)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涵盖的真实性 |
三、刑事文书已确认事实在民事再审中产生的效力 |
(一)刑事判决已确认事实在民事再审中的预决效力 |
(二)其他刑事文书已确认事实在民事再审中的证明效力 |
四、以刑民案件事实认定矛盾为由启动再审的具体完善路径 |
(一)刑事优先民事观念的匡正 |
(二)明确刑事民事案件事实关系 |
(三)以刑民案件事实认定矛盾为由启动再审的司法实践建议 |
(四)以刑民案件事实认定矛盾为由启动再审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刑事审级制度概述 |
一、刑事审级制度的内涵 |
二、刑事审级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审判独立理论 |
二、刑事诉权理论 |
三、程序经济性理论 |
四、程序安定性理论 |
第三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 |
一、权利救济 |
二、依法纠错 |
三、制约公权 |
四、法制统一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及实践现状 |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概览 |
二、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实践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刑事审级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二、刑事审级程序运行不够规范 |
三、刑事审级制度功能难以实现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困境之成因 |
一、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 |
二、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 |
三、法院治理结构的错位 |
四、法院内在利益的驱动 |
第三章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评析 |
一、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共同特征 |
二、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挑战与制度动力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二、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发展 |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
四、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进路 |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理论之争 |
二、三审终审制构建之现实障碍 |
三、“两审终审制”优化之合理性 |
第五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刑事审级构造之完善 |
一、审判组织结构之完善 |
二、审级职能分工之完善 |
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之优化 |
一、强化一审事实审基础 |
二、确立有限审查原则 |
三、规范上诉审审理程序 |
四、完善案件请示制度 |
第三节 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植入 |
一、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程序终结之正当性 |
二、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
第四节 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再造 |
一、死刑复核程序再造之必要性 |
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
第五节 刑事再审程序之完善 |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合理性 |
二、刑事再审程序的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四、论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以“孙小果案”为例[D]. 张肖兵.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2]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完善研究[D]. 王悠然.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研究[D]. 黄兴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论我国刑事再审事由中新证据的规范适用[D]. 李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研究[D]. 杨晨.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刑事再审中的证明标准问题研究[D]. 孙皖竹. 山东大学, 2019(09)
- [7]刑事申诉理由研究 ——以甘肃省466份裁判文书为样本[D]. 苏海平.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8]刑事审判权消极性理论与实践研究[D]. 马杰. 辽宁大学, 2019(01)
- [9]论刑事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矛盾时的再审程序启动[D]. 吴娴.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D]. 王玉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