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在面对面中进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监督听证会写真(论文文献综述)
马旭[1](2019)在《流变、竞争与融合 ——中国控烟运动的媒介表征与数字媒介实践》文中指出中国的控烟运动自1979年进入政府议程,至今刚好40年。尽管中国政府早在2003年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由于种种利益牵绊,控烟进程一直处于缓慢而渐进的状态中。以往研究中,通过对控烟政策的考察,发现中国控烟运动存在多元主体的相互博弈,是一场多方不情愿的运动;立足于健康传播学视角的研究则更多聚焦于控烟宣导的效果提升,对本土文化的牵制作用和个体心理基模的能动性有所忽略。本研究认为,促成控烟运动走向深远的关键因素是不同群体在健康认知和控烟行动上取得一致;即达成控烟的多元共识,从根本上弥合分歧,让控烟运动实现社会共治。所以,本文以达成控烟共识为出发点,引入社会表征理论,从社会表征的两个重要来源:媒体影响和社会互动入手,分别与媒介表征和数字媒介实践的核心要素相勾连,建立了由媒介表征呈现“表层共识”,即共识的结果;数字媒介实践中的主体互动反映“深层共识”,即共识的过程两个维度的分析链条,结合框架分析探讨达成控烟共识的过程、结果与机制。研究综合运用数据挖掘、基于LDA主题建模的框架分析、基于语料库的批判性话语分析、基于Plutchik情绪轮的细粒度情绪分析以及深度访谈等研究方法,探寻2003到2018十六年间反映在媒体表征中的“表层共识”;以及数字媒介实践中多元主体通过搜索、展演、参与等互动达成“深层共识”的过程。研究发现:(1)媒介表征中的控烟议题在时间、空间上分布不均衡;对不同主体的话语表征趋向固化,“表层共识”容易分化。烟草控制与烟草经营两种悖离的议题在我国的媒体报道中此消彼长,并在外力“拔河”下趋于平衡,长期共存。从全局来看,控烟报道在烟草大省和非烟草大省之间存在巨大反差,这种差异在中央级媒体的表达上得到了微妙的调和,但仍显示出控烟议题在中国境内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价值地位。通过行动者并置词的分析发现行动团体间存在话语的割裂与固化,这种路径依赖的现状正是因为控烟议题缺乏进入公共议程价值而造成的。(2)数字媒介实践的考察中,当控烟议题与网络公共事件勾连,进入公共视野,并在互动中形成一致的意见和情绪,便可成为聚合控烟“深层共识”的强势路径;但在其他数字媒介实践中控烟议题则容易失焦与圈层化。通过控烟志愿者微信群的观察和典型人群的访谈也印证了上述结论。(3)我国控烟运动所展现出来的媒介表征和数字媒介实践,存在着阻抑共识聚合、分化不同群体烟草表征认知的现象。不同群体间关于烟草的表征和控烟的共识存在着争议性和模糊性,网络空间关于控烟议题的互动与现实生活也存在差异,但可以通过不断的意见扩散和协商,争取控烟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在研究创新方面,本研究首先致力于转变健康传播的常规研究视角,提出了媒介表征、数字媒介实践与共识达成的理论机制模型,并借助框架理论进行了操作化补充;随后,将此理论模型在控烟运动研究中进行了演绎和总结,推演出控烟共识达成的媒介路径;最后,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和框架理论对海量数据文本进行分析,跳出了静态的结构分析,实现了对框架过程和情绪流变的呈现。
李蕊[2](2019)在《人大协商的实践成就与挑战应对》文中研究表明人大协商是协商民主机制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结合,是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渠道。人大协商的实践探索由来已久,从制度文本和实施情况来看,较为成熟的是人大立法中的协商实践,主要表现为立法听证、立法协商(狭义)以及立法辩论三种形式,这些探索促使人大协商逐步向自觉协商、全面协商、多样性协商和实质性协商过渡。但是人大协商也面临着观念、制度和实践等方面的诸多挑战,需要在加强人大协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明确其总体思路和原则;更需要加强人大协商的制度建设,完善其机制运行,从而增强人大协商的实效。
杨娱[3](2019)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古树名木是我国的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北京的古树名木是记载首都历史的史籍,从全球范围来看,北京也是保存数量和类别最多的大都会,加强北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进入21世纪以来,北京市公民社会发展迅速,公众参与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热情也逐渐兴起。这既顺应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也反映了我国政治文明和社会民主的进步。但目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正面临着急需解决的矛盾问题。一方面,北京市古树名木多、散、广、杂,面临管护资金、人员不足等问题,需要公众参与,且公众参与意识逐渐兴起,想要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当前北京市古金的吸纳不足、公众参与在深度和广度上处于初级水平、尚未融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中、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尚处于初级阶段,虽参与意识兴起,但绝大多数公众参与意识不足,参与形式少、参与机制缺失,公众并未全面有效地参与。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满足北京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需要,满足公众参与的需要,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北京市古树名木及保护与管理概况和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2)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进行了研究。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公众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采用列联表卡方检验研究受访者特征与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的相关关系;基于拓展的知情行理论,构建结构方程模型,研究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3)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形式的创新进行了研究。借鉴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的公众参与形式,以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为理论基础,创新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并采用问卷调查法对其有效性进行了检验。(4)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借鉴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采用专家访谈法确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的初步构架;基于公众参与阶梯理论、霍夫兰说服理论,采用层次分析法、回归分析法、9分位比率法、调整系数法进行了机制的具体构建与分析;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性进行了检验;以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为理论基础,构建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项目有效决策模型。(5)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进行了研究。采用专家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构建了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的指标体系;以举办古树保护论证会为例,采用层次分析法、9分位比率法,对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进行了实证分析。(6)为提高参与水平,从克服公众在参与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创新和优化公众参与形式、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1)从北京市古树名木及保护与管理概况和公众参与问题中得出,当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成效并不显着,公众参与仍处于初级阶段,尚需进一步完善。(2)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研究中发现:①当前公众参与形式的缺乏、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并未提供公众参与良好的客观环境,导致当前公众在参与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遇到诸多问题。②公众的认知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参与情感有待于进一步激发,参与行为意向有待于进一步提升。③基本认知、价值及重要性认知、信息认知、管护认知、参与情感对投入行为意向和保护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正向直接影响。此外,价值及重要性认知、信息认知、管护认知通过参与情感,对投入行为意向和保护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正向间接影响。④为提升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应首要考虑增强基本认知和参与情感,其次是进一步促使价值及重要性认知、管护认知向参与行为意向的转化,同时,应不断增强信息认知。(3)由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创新研究中得出:①当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存在对社会力量的调动不足、对社会资金的吸纳不足、公众参与在深度和广度上处于初级水平、尚未融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中、专门性的非政府组织少、公众参与形式少的问题。②在从个人、非政府组织、精英、企业、媒体、其他社会团体六个方面界定了参与的主体和从参与领域和参与范围界定了参与的客体的基础上,从七个方面进行了公众参与形式的创新:关键公众接触、由公众发起的接触、公众调查、多媒体参与、各种参与活动、公众会议、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非政府组织。每一方面均包括多个具体公众参与形式。各形式间相互融合,一个参与事项,往往涉及两个及以上形式。③通过对新型参与形式进行有效性检验发现,绝大多数受访者均认为新型的公众参与形式对于古树名木保护产生作用,且绝大多数受访者愿意参与到新型的公众参与形式中(或愿意表示支持)。相较于公众参与形式创新之前,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有了明显的提升。(4)由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研究中得出:①目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并不完善,因此构建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包括:公众参与法治机制、公众参与教育机制、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公众参与信息沟通机制、公众参与合作机制。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方面构建法治机制;从大众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方面构建教育机制;从经济激励、榜样激励、内容激励方面构建激励机制;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和公益性资金投入方面构建资金投入机制;从政府发起型信息沟通和公众发起型信息沟通方面构建信息沟通机制;从决策制定、决策执行、决策评估、决策反馈阶段构建合作机制。②在对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进行有效性检验中发现,绝大多数受访者均认为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产生作用,且愿意参与到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中(或愿意表示支持)。相较于公众参与机制构建之前,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有了明显的提升。③在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的构建中,首先对北京市40 721株古树名木的价值进行了初步概算,得出综合价值为137.66亿元。为使价值得以延续,应在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中投入足够的资金。④通过构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项目有效决策模型,以“公开征询古树名木问题反映渠道”这一项目为例,分析其适用的公众参与模式为公共决策。(5)从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研究中得出,当前公众参与主体尚未全面参与到项目中,影响了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的结果。最后,本研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参考,也为其他地区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提供了有益借鉴。综上所述,在研究视角上,从公众参与的视角来对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进行研究,为古树名木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路;在研究内容上,涉及到了公众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参与形式的创新、参与机制的构建、参与的监测与评估,对参与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理论运用上,对知情行理论进行了拓展,将拓展的知情行理论、公众参与阶梯理论、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及霍夫兰说服理论在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公众参与问题上的应用进行了探索;在研究方法上,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主成分分析法、结构方程模型、回归分析法等多种定量分析方法,提高了研究的科学性,丰富了现有研究。最后,本研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参考,也为其他地区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提供了有益借鉴。
李妍妍[4](2019)在《我国互联网法院运行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运行,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互联网法院是解决“涉互联网”纠纷的专门法院,它的运行建立在智慧法院建设和电子法庭试点基础之上,依托信息技术,利用诉讼平台,立案、受理、调解、审判、送达、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全部网上办理,全程在线操作。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大量的“涉互联网”纠纷案件,高效、经济、公正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成果,但是我国互联网法院未来的发展还面临着极大地困难和挑战。“数据多跑路,当事人不出门”是互联网法院的显着特征,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送达确认的规定是法院审判的重难点问题;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拓展、地域管辖规则的优化是互联网法院要完善的地方;此外,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法律法规健全的程度,以及专业审判团队的建设、线上与线下的衔接、司法数据的保存与安全也是互联网法院需要加强和提升的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比较分析国外网络法院的发展情况,充分借鉴美国、英国、德国和韩国的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的建议是:第一,完善互联网法院的诉讼程序。包括优化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增强法院电子证据获取、认证的能力;完善电子送达规则以及明确审判公开制度的适用。第二,完善互联网法院相关制度。具体来说建立健全互联网法院相关法律,建设专业的审判队伍、搭建线上与线下衔接机制和保障司法数据的安全。
李义[5](2019)在《供给侧改革视角下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共政策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方式,其本质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上,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是完善政策供给过程的关键,有利于弥补政府自身不足、提高政府政策供给质量、增强政府政策供给对公众需求的满足程度。但在实践中由于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不够、制度供给不足、公民参与动力不足、参与环境不完善导致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存在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在我国当前国情下,政府作为决策体制的改革者、公民参与的引导者、参与制度的供给方、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倡导者和主导者,政府在公民参与政策制定中扮演引导与服务的角色,同时相对于公民与社会而言,政府拥有更多的资源、其行为更有效力。因此从政府的管理层面与供给视角出发来解决公民参与政策制定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和成效,本文从政府供给侧视角提出完善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对策。文章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研读文献、研究报告、案例资料,以供给侧改革相关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为指导,对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探析,并借鉴德国、巴西、美国等国家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经验,从政府的供给侧视角出发,从摆正认识,加强对公民参与的支持和引导;提供激励机制,增强公民参与动力;完善制度供给,实现公民参与制度化;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营造宽松的参与氛围等方面提出对策,通过供给体系的完善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促进公民有序、有效的参与政策制定。
朱晋峰[6](2019)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生活条件、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其中,公众对赖以生存、生活的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目前我国环境问题迭出,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会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会对居民的工作、生活,甚至是身体健康等造成严重影响。因而,为了确保环境能真正适应社会公众生存、生活的需求,除了要预防环境被污染以外,还需要对已经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这一问题也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为此,相关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如2015年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7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此外,《民事诉讼法》还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确保因污染环境行为而遭受侵害的社会公益得到有效保障。随后,检察机关还组织开展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依然存在诸多困境,为了缓解这些困境,相关部门发布了系列规范。例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在一定层面上,这些规范有效缓解了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部分困境。与其他环境资源诉讼不同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确定环境修复方案,使得被污染的环境能够得到修复;或者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确定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然何种修复方案更为妥当,更能将环境恢复到被破坏以前的状态,往往是控辩双方和法庭难以凭借自身知识就能自行解决的。因而,诉讼各方借助于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解决该问题,必然成为一重要途径。此外,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诉讼各方同样需要借助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数额。这也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内容之一。显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解决诉讼中此类专业问题的最为主要的方式。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起步较晚。直到2016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才被纳入到司法鉴定行政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之中,这也就造成了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相对滞后的局面。进而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无法满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需求。这也是本文以此为题进行研究的原因。当然,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司法鉴定是一项集管理、诉讼与证据于一身的证据方法,司法行政管理是否完善?对鉴定意见的形成与采纳产生重要的影响。因而,本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行研究也应当从此三方面予以全面阐释。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中,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管理层面。目前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而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依托的主体过多,鉴定主体趋利性问题依然存在,册中册、册外册1等问题又出现了新的情形。因此,本文本文认为,我们不仅要继续严格把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准入条件,而且要对现在的资格准入条件进行完善,以使其能够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同时,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我们依然应当特别重视,并完善其建设。此外,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的困境,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司法鉴定的管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还应当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切入点,尽快构建鉴定资质的等级管理和加强管理的区域协作。在鉴定意见的形成程序中,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我们要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时间提前至诉讼之前,对于鉴定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检材提取,我们首先应当充分肯定行政机关等在鉴定前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检材,但应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检材的真实性以及提取的合法性。在鉴定实施中,对于可以作为鉴定检材的确认以及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我们可以邀请相关代表见证鉴定过程,从而确保鉴定的权威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施所依赖的技术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标准缺失等方面。对此,我们有必要从加速标准体系建设,统一标准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团体标准,正确对待“专家法”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运用,完善相应的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在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中,虽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有效解决案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为裁判提供证据,但司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还需要法官在庭审中予以认定。法庭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当然要遵守证据裁判的一般规则,但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这其中就包括专家陪审员专家库的建立、专家陪审员的职责等内容。当然,我们还有必要在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础之上,完善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制度;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我们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特殊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朱茂磊[7](2018)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均可制定的一类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大量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的表现为违法,如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等;有的表现为违反公务道德和社会道德要求,如不公正、不良善等。相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无疑更为根本,也更为恶劣。为此,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既要有合法性的标准,也要有合道德性的要求。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显然,《通知》是对《规划》相关精神的落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估,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要求。本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本文的导论部分,文章首先就选题的缘由作了详细说明,其中重点就选题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价值进行了归纳。其次,文章就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梳理,指出了相关研究存在的不足。导论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目标是对本文涉及的关键概念进行厘定。本部分第一节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四个方面。本部分第二节首先对道德进行了界定,阐述了道德的一般理解,然后对道德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私德与公德、底线道德与高标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与未法律化的道德、个人道德与制度道德以及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等。本节随后就道德的功能作了概括,包括社会个体的完善功能、社会制度的改良功能、社会秩序的维持功能以及社会关系的变革功能等。在道德评价问题上,重点指出了道德评价的特点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包括更加强调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更加突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评价以及更加重视发挥法制在道德评价中的保障作用等。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作了阐释,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以及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本节还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作了特别说明,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良好形式品质的要求,属于富勒法律道德性理论中的“道德性”。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进行概括。本部分第一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主体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归纳,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几种畸形价值思维,具体包括工具主义的思维、部门利益的立场、权力寻租的意图、形式主义的观念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等五个方面,其中形式主义观念又可分为跟风思维、“拿来主义”思维以及重制定轻实施思维等,不负责任的态度体现为缺乏责任意识、粗制滥造的心态、马虎的工作作风、不思进取的心理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部门利益、违反上位法、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具有可实施性等几个方面。其中,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重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不合理的程序义务,主要有倒置的程序义务和繁琐苛刻的程序义务两个方面;保护部门利益主要体现为通过调整交叉或空白地带的职责来保护部门利益和通过为所属单位谋取利益来保护部门利益两种类型;违反上位法包括超越权限、超越幅度以及超越方式;违背公序良俗则主要表现为对风俗习惯的不当干预和对地方文化的破坏。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概括,主要体现为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用语混乱和表达不清、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条款重复和冲突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朝令夕改和反复无常等。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理论基础和主要意义。本部分第一节就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伦理理论、德性理论、实质合法性理论、法与道德关系理论以及善治理论等五个方面。本部分第三节就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意义作了阐释,包括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等几个方面。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及具体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和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三个方面。行政规范文件合道德性也分别包括主体、内容以及形式三个维度。本部分第一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应该具有的为民爱民、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以及勤俭务实等五种道德价值观。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包括合法性的道德要求、公正性的道德要求、良善性的道德要求以及具有可实施性的道德要求等。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要求。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进行了归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几种形式品质,具体包括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的统一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本部分第一节分析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应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部分第二节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应坚持的基本思路,包括从严控制、注重道德价值引领、强化外部监督、健全责任体系和机制以及突出程序控制等。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的形式上,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将来也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就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统一立法。本部分第三节就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这一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内在机制作了探讨,一是将行政公务道德规范制度化,二是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三是建立“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本部分第四节重点论述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三类外在机制,即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要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审查,二是将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人大审查的范围,三是强化人大自身监督能力的建设,夯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作用。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增加合理性的审查标准,二是将备案审查的时间前移,三是要明确和细化备案审查后的法律责任,四是要加强作为备案审查机构的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在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方面,重点是确立合理性的附带审查标准并引入对道德因素的考量,增强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保障作用。
冯志峰[8](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张涵之[9](2017)在《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民主从最初的理想、口号、宣言和纲领走向真正的政治实践。中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代议民主形式,并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从近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效率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的理想和优势还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设想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细节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性、公平性等一系列问题正日益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凸显出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结合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试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是由众多小的制度部件如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成并按照其内在价值和原则运行的集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并受到内在价值与工程规范的影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内在价值和工程规范,在价值和规范的框架中发现其中不合理的结构和性能不良的部件,从而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升级或重建部件,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体制度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以人大制度部件的具体细节和程序设计的角度,结合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运用工程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来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问题和优化方案。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第一章,重点在于根据本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相关概念,并试图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建构一个自己的“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代议制度工程学”原理是指代议制度的运行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件的性能,并受到制度体系内在价值与运行原则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外代议制度的机构设置、职权与功能、运行原则和程序正义优先方面,阐述了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制度部件、工程规范和内在价值,以期为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搭建一个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重点在于结合实际案例,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部件,具体包括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履职制度、代表监督制度、代表罢免制度、会议提案制度、审议表决制度、发言质询与列席旁听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等的程序和细节进行分析。研究证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具体的制度部件均存在程序和细节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而这些缺失与不足,正日益消解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当性与民主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可以说,正是细节规范和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效能无法完全实现。第三部分为第五章与结论,重点在于提出从细节和程序方面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优化的对策与方案。在借鉴大量制度创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根据“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制度部件在程序和细节方面优化和完善的具体办法,以期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的理论借鉴。尽管本文作者深知,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制度的正义,即使完善了上述制度细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式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桂萍[10](2016)在《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随着参与式行政的发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参与主体、客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变化。首先,行政参与主体中社会公众的主体范围得到扩展。“公众参与”中的“公众”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在实践中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参照西方公众参与制度发达国家的实践,需要对利益集团与非政府组织这两类公众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专家由于其同时兼备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属性,也应该成为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类特殊的公众群体。其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复合式客体,主要包括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中参与行为是该复合式客体的核心。再次,公众参与的实践类型是丰富多彩的,按照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等我们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分为行政操纵型、专家主导型、授权型、协作型和技术辅助型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上的类型化分析之后,仍需要对其中具体的制度进行分类的解析与构建,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专家参与制度。其一,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前提。该制度本身旨在于为行政主体与公众之间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场域,有利于公众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及时获得相关信息,避免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推进政府活动的高效性、民主性与合法性、以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的信息公开立法相对比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也呈现出非常多样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相比之下,我国信息公开立法与制度实践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在众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践中,公众参与在范围、程度和有效性等方面的不足,都与政府信息发布不够充分及时等问题有直接联系。因此,要使信息公开制度成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建设的可持续性力量,必须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并依靠更为成熟、有效的信息开放制度来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其二,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途径。听证在最广义的层面上被理解为在行政机关作出意思决定之前先听取相对人意见的制度,这是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最基本手段之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行政听证制度的一种类型,而行政听证制度的存在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包括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治国理论(依法行政原理)等。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会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功能,从听证会最初的简单的信息收集与事实认定功能发展到提高行政决策的可接受度、协调多方利益、增加行政决策权行使的透明度、增进政府公信力和促进社会基本共识的达成等更多的功能期待。听证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具体运用中应该重点适用两个原则,包括案卷排他原则和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有着较为成熟的运作体制,其中非正式听证程序在美国重大行政决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相比之下,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发展得比较晚,其在法律规制、听证会代表遴选机制、听证会信息公开、听证会案卷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针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实践运行中存在的这些困境,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应该致力于具体法律规则与程序的架构,包括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立法、推进听证程序的公开化、细化听证主持人的规范、优化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完善听证案卷制度和完善决策听证的救济机制等。其三,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参与制度是我国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特殊形式。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被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然而本文所讨论的“专家参与”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五大法定程序中的“专家论证”程序。“专家参与”制度是“专家论证”制度的上位概念,是指专家参与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活动,包括了专家在决策全过程中都可以参与的各个环节。此外,专家本身也是公众的一员,是公众参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角色身份兼备公众与行政的双重属性,是一种特殊的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公众参与的主体,因此,“专家参与”制度在理论上可以作为“公众参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公众参与诸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实践中,专家参与具有动态性、全程性和广泛介入等特点。专家可以借助其中立、理性的身份、特点,把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府、利益集团与普通民众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平衡各方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利益分配。而另一方面,在实践运行中,专家往往因为专业知识局限性,以及与地方政府利益或集团利益的纠葛而丧失公众信任,从而造成专家论证会沦为政府法治建设的“过场走秀”,“专家失灵”成为专家参与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担忧。为了解决专家参与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的保障专家独立性机制和抑制专家知识滥用机制的“双重缺位”问题,就需要首先对重大行政决策中专家角色进行一个重新的解读,将专家角色定位为一种兼备公众与行政的双重属性,特殊的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公众参与的主体。其次,还需要对专家参与制度进行一个类型化的分析。在重大行政决策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决策过程本身的不同环节中,专家参与模式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如直接咨询模式、委托调研模式、公民运动模式以及公益诉讼模式等。再次,还需借鉴西方国家比较发达成熟的行政决策咨询系统和专家参与制度,结合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实践的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如鼓励民间咨询机构的发展、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制度化路径、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建立专家责任追究制度等。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按程序制度的类型进行分类别析之后,更为微观、细致的阐述体现在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若干典型视域进行解读与分析。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领域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积极引入公众参与制度,这在与公民切身权益联系紧密的行政领域内体现得尤为明显,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首先,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场域。城市规划决策不仅仅是一项政府的职能,也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功能,其发展与我国整个公众参与运动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都密切相关,域外英美等国的城市规划决策制度发展较早,相关立法与制度已经基本上形成一个完善、自然的体系化工程,这个体系有效的运作与创造发展更新着公众参与的理念与制度,不断地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推向新的高潮。而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的理念与制度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公众参与制度的广度和深度需要不断加强,我们必须针对我国公民与社会的现实情况,制定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和模式。其次,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运行中具有其特殊重要性。环评公众参与的这种重要性激发了学界的研究热情,关于环评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文献资料也是公众参与制度研究中最为丰富的。上世纪二战后,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环保决策与立法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公众参与在环评制度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很多情形下仍未被给予应有的重视。环境保护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公众积极的参与才能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重大项目或决策的环评程序也是公众参与制度得以发挥最大效能的场域。政府除了要加强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参与环保意识,更需要完善环评公众参与的立法规范、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完备、可操作性强的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尽管行政决策者都能认识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些年各地政府也在推进以听证会、座谈会为代表的各种公众参与方式,但研究普遍表明公众参与制度并没有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针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行政决策实践中的种种困境,我们应该尽快走出一条有序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路径。这个法治化的发展路径不仅需要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在认同服务型政府理念基础上,努力探索建立服务型政府与公民之间平等、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更需要在实践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多元化发展渠道,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性。综上所述,我国公共行政领域的公众参与政治实践是一幅已经徐徐展开的巨大画卷,而这幅画卷浓墨重彩的一个章节就是公众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在国家与地方政策层面上,这个华丽的篇章已经有了很多积极的宣示;在实践行动层面上,形式多样的公众参与形式也开始引入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但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属性和范围界定依旧不清晰,公众参与制度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屡屡被虚置,统一的国家层面的立法也尚待制定,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不仅在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中具有基础性意义,而且对我国依法行政的建设具有十足的实践意义。
二、监督在面对面中进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监督听证会写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监督在面对面中进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监督听证会写真(论文提纲范文)
(1)流变、竞争与融合 ——中国控烟运动的媒介表征与数字媒介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 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关键概念界定 |
1.3 从表征到共识的媒介研究路径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 研究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中国控烟运动的历程 |
2.2 国外有关控烟运动的研究 |
2.3 国内跨学科视角下有关控烟运动的研究 |
2.4 文献评述与研究问题提出 |
3 媒介表征:基于历时、全局、主体性的考察 |
3.1 研究对象的选取和处理 |
3.2 时间脉络 |
3.3 社会变迁与关键事件 |
3.4 地域差异 |
3.5 媒介表征下的行动者框架 |
3.6 本章小结 |
4 数字媒介实践:基于实践画像的考察 |
4.1 数字媒介实践的类型 |
4.2 搜索: 媒体聚焦与用户关注的偏离与重合 |
4.3 展演: 热门话题的表达实践 |
4.4 “劝烟”网络公众事件的聚类 |
4.5 参与: 网络公众事件中的表征流动与情绪竞合 |
4.6 补充与验证 |
4.7 本章小结 |
5 结语 |
5.1 控烟议题的共识机制 |
5.2 反思: 共识达成的媒介路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五类主体高频并置词 |
附录二: 2009-2018影响力排名前50热门微博 |
附录三: 2016-2018新浪微博“劝阻吸烟”媒介事件汇总 |
附录四: 深度访谈引导问题 |
附录五: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2)人大协商的实践成就与挑战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大协商的实践探索 |
(一) 人大协商的制度建设逐步推进, 制度体系初具形态 |
(二) 具体实践情况:以人大立法中的协商为例 |
1. 稳步推进、运行较为规范的立法听证实践 |
2. 人大协商与政协协商相衔接的立法协商 (狭义) 实践 |
3. 方兴未艾、日益受到重视的立法辩论实践 |
二、人大协商的成就与挑战 |
(一) 人大协商取得的主要成就 |
1.对人大协商的必要性认识不断增强, 从自发协商逐步到自觉协商 |
2.人大协商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 从局部协商逐步到全面协商 |
3.人大协商的主体和形式不断增多, 从单一性协商逐步到多样性协商 |
4.人大协商的实效性不断提升, 从形式性协商逐步到实质性协商 |
(二) 人大协商面临的主要挑战 |
1.观念上存在重视不够、认识不清、犹豫抵触等问题 |
2.制度上存在形式分散、内容不全、规范不明等问题 |
3.实践中存在主体不平等、意愿能力不足、运行不畅等问题 |
三、深入推进人大协商的对策建议 |
(一) 厘清人大协商的理论认识, 明确人大协商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
1.进一步加强人大协商的理论研究, 夯实人大协商实践的学理基础 |
2.在厘清人大协商理论认识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人大协商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
(二) 加强人大协商的制度建设, 构建系统完备、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 |
1.在制度内容方面, 要在有所突出的基础上逐步全面覆盖 |
2.在制度形式方面, 要针对分散笼统的不足逐步统一规范 |
(三) 完善人大协商的机制运行, 规范人大协商的程序安排 |
1.完善人大协商的启动和联动机制 |
2.完善人大协商的议题设置和主体遴选机制 |
3.完善人大协商的程序安排和过程终结机制 |
4.完善人大协商的回应反馈和评估激励机制 |
(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逻辑结构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逻辑结构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综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古树名木的界定 |
2.1.2 公众参与的界定 |
2.1.3 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知情行理论 |
2.2.2 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 |
2.2.3 公众参与阶梯理论 |
2.2.4 霍夫兰说服理论 |
2.3 相关研究综述 |
2.3.1 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研究文献综述 |
2.3.2 公众参与研究文献综述 |
2.3.3 现有研究述评 |
3 北京市古树名木及保护与管理概况和公众参与问题 |
3.1 北京市古树名木概况 |
3.1.1 古树名木含义及分类 |
3.1.2 北京市古树名木数量、类型、分布概况 |
3.1.3 北京市古树名木具有的价值 |
3.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概况 |
3.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
3.4.1 实际参与主体人数少,参与客体有限 |
3.4.2 公众参与形式少,参与机制缺失 |
3.5 本章小结 |
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研究 |
4.1 理论分析框架 |
4.2 问卷调查与样本统计 |
4.2.1 问卷设计 |
4.2.2 问卷的预调查及改进 |
4.2.3 问卷正式调查与数据搜集 |
4.2.4 样本描述性统计 |
4.3 信度检验和效度检验 |
4.3.1 信度检验 |
4.3.2 效度检验 |
4.4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5 受访者特征与公众认知、参与情感、参与行为意向相关关系研究 |
4.5.1 受访者特征与公众认知相关关系研究 |
4.5.2 受访者特征与公众参与情感相关关系研究 |
4.6 公众认知和参与情感对参与行为意向的影响实证研究 |
4.6.1 结构方程模型及原理 |
4.6.2 研究假设的提出与模型构建 |
4.6.3 模型运算、检验和结果 |
4.7 本章小结 |
5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创新研究 |
5.1 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形式的经验与不足 |
5.1.1 国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形式的经验 |
5.1.2 国内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形式的经验和不足 |
5.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的讨论 |
5.2.1 当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存在的问题 |
5.2.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创新应遵循的原则 |
5.2.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主体 |
5.2.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客体 |
5.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公众参与形式分析 |
5.3.1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公众参与形式的分类 |
5.3.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
5.4 基于公众调查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新型参与形式的有效性检验 |
5.4.1 公众对于新型参与形式作用程度的评价调查 |
5.4.2 公众对于新型参与形式的参与行为意向调查 |
5.5 本章小结 |
6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研究 |
6.1 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和不足 |
6.1.1 国外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 |
6.1.2 国内公共管理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和不足 |
6.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 |
6.2.1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专家访谈 |
6.2.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的原则 |
6.2.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构成 |
6.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法治机制 |
6.3.1 知情权 |
6.3.2 参与权 |
6.3.3 监督权 |
6.4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教育机制 |
6.4.1 大众教育 |
6.4.2 专业教育 |
6.4.3 职业教育 |
6.5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
6.5.1 经济激励 |
6.5.2 榜样激励 |
6.5.3 内容激励 |
6.6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 |
6.6.1 北京市古树名木价值评估 |
6.6.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资金投入机制构建 |
6.7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信息沟通机制 |
6.7.1 政府发起型信息沟通 |
6.7.2 公众发起型信息沟通 |
6.8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合作机制 |
6.8.1 决策制定阶段 |
6.8.2 决策执行阶段 |
6.8.3 决策评估阶段 |
6.8.4 决策反馈阶段 |
6.9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评价和项目决策 |
6.9.1 基于公众调查的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性检验 |
6.9.2 公众参与项目有效决策模型研究——以征询古树名木问题反映渠道为例 |
6.10 本章小结 |
7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监测与评估研究 |
7.1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的意义 |
7.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设计 |
7.2.1 基于专家访谈的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原则和指标体系的确定 |
7.2.2 基于问卷调查的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的确定 |
7.3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案例研究 |
7.3.1 层次分析法原理及步骤 |
7.3.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公众参与监测与评估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相关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相关建议 |
8.2.1 针对性克服公众在参与中遇到的问题 |
8.2.2 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众的参与行为意向 |
8.2.3 创新和优化公众参与形式 |
8.2.4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4)我国互联网法院运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互联网法院的概念厘清与实践运行 |
2.1 互联网法院的概念厘清 |
2.1.1 互联网法院的定义 |
2.1.2 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 |
2.1.3 互联网法院与电子法院 |
2.2 互联网法院的实践运行 |
2.2.1 互联网法院成立的背景 |
2.2.2 互联网法院运行概况 |
2.3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 |
第3章 网络法院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3.1 美国的网络法院 |
3.1.1 美国网络法院的原型 |
3.1.2 密歇根州网络法院 |
3.1.3 美国的电子案件系统 |
3.2 英国的在线法庭 |
3.2.1 英国的司法在线解决系统 |
3.2.2 英国在线法院的建设 |
3.3 德国的电子司法 |
3.3.1 电子司法改革的历程 |
3.3.2 网络诉讼与庭审 |
3.4 韩国的电子诉讼 |
3.4.1 电子诉讼的立法 |
3.4.2 电子诉讼的现状 |
3.5 以上国家可借鉴的经验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法院运行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
4.1 审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4.1.1 对传统管辖的挑战 |
4.1.2 电子证据获取与认证困难 |
4.1.3 电子送达适用存在障碍 |
4.1.4 互联网法审判公开透明度不够 |
4.2 保障制度中的问题 |
4.2.1 互联网法院立法的缺失 |
4.2.2 专业审判队伍培养滞后 |
4.2.3 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衔接不畅 |
4.2.4 互联网法院数据安全存在风险 |
第5章 我国互联网法院建设发展的思考 |
5.1 完善互联网法院特有的诉讼程序 |
5.1.1 优化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 |
5.1.2 增强电子证据的获取与认证能力 |
5.1.3 完善互联网法院电子送达规则 |
5.1.4 优化互联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 |
5.2 完善互联网法院建设相关制度 |
5.2.1 建立健全互联网法院相关法律 |
5.2.2 建设专业的审判团队 |
5.2.3 搭建线上与线下衔接机制 |
5.2.4 保障司法数据的安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致谢 |
(5)供给侧改革视角下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主要内容 |
1.4 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运用 |
2.1 核心概念 |
2.1.1 公民参与 |
2.1.2 公共政策制定 |
2.1.3 公民参与政策制定 |
2.1.4 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价值 |
2.1.5 公民参与政策制定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
2.2 理论运用 |
2.2.1 供给侧改革相关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治理理论 |
2.2.4 公共选择理论 |
2.3 供给侧改革视角下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研究逻辑 |
2.3.1 强化公民参与:供给侧改革的必然要求 |
2.3.2 服务型政府: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政府的角色定位 |
2.3.3 以供给侧为发力点:解决问题的思路 |
第三章 我国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现状 |
3.1 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法规政策 |
3.2 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案例分析 |
3.2.1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出台过程——制度化参与 |
3.2.2 厦门PX项目的公民参与——非制度化参与 |
3.2.3 怒江事件中NGO参与政策制定过程——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
3.2.4 案例分析总结 |
3.3 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取得的成效 |
3.3.1 参与方式和渠道日益多样 |
3.3.2 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
3.3.3 非政府组织参与日益活跃 |
第四章 我国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我国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存在的问题 |
4.1.1 公民政策参与整体水平低且不平衡 |
4.1.2 非理性化参与很常见 |
4.1.3 非制度化参与依然存在 |
4.1.4 形式化参与频现 |
4.2 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不够 |
4.2.2 公民参与动力不足 |
4.2.3 制度供给不足 |
4.2.4 参与环境不完善 |
第五章 国外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经验借鉴 |
5.1 德国:多样化、因地制宜的政策参与方式 |
5.2 巴西:不断创新公民参与制度 |
5.3 美国:坚实的法律基础与成熟的参与渠道 |
5.4 国外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供给侧改革视角下完善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对策探析 |
6.1 摆正认识,加强对公民参与的支持和引导 |
6.1.1 转变管理理念,重视公民参与的价值 |
6.1.2 明确自身职责,强化对公民参与的引导 |
6.1.3 把握公众需求,以公众需求为行为导向 |
6.2 提供激励机制,增强公民参与动力 |
6.2.1 建立公民意识教育和参与能力培育制度 |
6.2.2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减少公民参与成本 |
6.2.3 建立公民参与意见反馈机制,提高参与积极性 |
6.2.4 建立公民参与奖惩机制,规范参与行为 |
6.3 完善制度供给,实现公民参与的制度化 |
6.3.1 优化公民参与的制度安排 |
6.3.2 推进公民参与制度的立法 |
6.3.3 完善公民参与制度的保障措施 |
6.4 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营造宽松的参与氛围 |
6.4.1 培育公民社会,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
6.4.2 推进传统政治文化现代化,重视民主和自由价值 |
6.4.3 以互联网发展为契机,推进参与型政治文化建设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6)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性 |
第一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述 |
第一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及功能 |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 |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功能 |
第二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殊性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的特殊性 |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殊性 |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征 |
第三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法与司法实务 |
一、立法 |
二、司法实务 |
第四节 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采信的关系 |
一、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的关系 |
二、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采信的关系 |
第二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 |
第一节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
一、实例分析 |
二、管理现状 |
三、管理的问题 |
四、管理的完善 |
第二节 关于司法鉴定人及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
一、鉴定人管理现状 |
二、鉴定人管理的问题 |
三、鉴定人管理的完善 |
四、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完善 |
第三节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 |
一、收费现状及困境 |
二、收费的完善 |
三、应当明确的三个问题 |
第四节 关于司法鉴定等级的管理 |
一、内核 |
二、现状 |
三、可行性 |
四、完善等级管理的思路 |
第五节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区域协作 |
一、内核 |
二、现状 |
三、模式选择 |
四、协作内容 |
五、协作程序 |
第三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 |
第一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 |
一、启动现状 |
二、从启动实践反思立法 |
三、启动的完善 |
第二节 司法鉴定的受理 |
一、司法鉴定检材移交 |
二、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受理鉴定 |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实施 |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 |
二、司法鉴定见证的法律依据 |
三、司法鉴定见证的现状 |
四、司法鉴定见证的重要意义 |
五、司法鉴定见证的完善 |
第四节 司法鉴定的标准 |
一、标准现状及困境 |
二、标准体系的完善 |
第四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概述 |
一、采信主体 |
二、采信程序 |
三、采信规则 |
四、采信现状 |
第二节 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 |
一、内涵和特征 |
二、实证考察 |
三、困境 |
四、完善 |
第三节 专家辅助人制度 |
一、出庭实证考察 |
二、专家辅助人资格 |
三、专家辅助人地位 |
第四节 专家陪审员制度 |
一、概述 |
二、实证考察 |
三、现状 |
四、困境 |
五、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7)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价值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道德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 |
第二节 道德 |
一、道德释义 |
二、道德类型 |
三、道德功能 |
四、道德评价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 |
一、基础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 |
二、品质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 |
三、保障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失范 |
一、工具主义的思维 |
二、部门利益的立场 |
三、权力寻租的意图 |
四、形式主义的观念 |
五、不负责任的态度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失范 |
一、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保护部门利益 |
三、违反上位法 |
四、违背公序良俗 |
五、不具有可实施性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失范 |
一、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 |
二、用语混乱、表达不清 |
三、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 |
四、条款重复、冲突 |
第三章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要求 |
第一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 |
三、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 |
四、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 |
五、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 |
六、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伦理理论 |
二、德性理论 |
三、实质合法性理论 |
四、法与道德关系理论 |
五、善治理论 |
第三节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重要意义 |
一、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 |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三、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
四、提升政府公信力 |
五、引领社会道德建设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 |
第一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要求 |
一、为民爱民 |
二、公正公平 |
三、诚实守信 |
四、清正廉洁 |
五、勤俭务实 |
第二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要求 |
一、合法性 |
二、公正性 |
三、良善性 |
第三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要求 |
一、制定程序的规范性 |
二、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
三、统一性 |
四、稳定性 |
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基本原则 |
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
二、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
三、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
第二节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家立法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和专门的国家立法 |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基本思路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形式 |
第三节 内在机制: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 |
一、行政公务道德的规范制度化 |
二、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 |
三、构建“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 |
第四节 外在机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 |
一、强化人大对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三、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的道德考量 |
结语——建设法治与德治兼备的政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9)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0.1.1 研究缘起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整体性研究 |
0.2.2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与选举制度的研究 |
0.2.3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研究 |
0.2.4 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研究 |
0.2.5 对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的研究 |
0.3 核心概念界定 |
0.3.1 制度工程学 |
0.3.2 制度与政治制度 |
0.3.3 民主形式与代议制 |
0.3.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0.3.5 议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0.3.6 程序与程序正义 |
0.3.7 议事规则 |
0.4 基本逻辑和主要内容 |
0.4.1 基本逻辑 |
0.4.2 主要内容 |
0.5 创新点与难点 |
0.5.1 创新点 |
0.5.2 难点 |
0.6 研究方法 |
1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代议制度工程学” |
1.1 代议制度工程的原理 |
1.2 机构设置: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 |
1.2.1 代议制度结构与组织概述 |
1.2.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 |
1.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 |
1.2.4 中外代议机构结构与组织比较 |
1.3 职权功能:代议制度工程的制度部件 |
1.3.1 代议制度职权功能概述 |
1.3.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职权 |
1.3.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权 |
1.3.4 中外代议机构职权比较 |
1.4 运行原则:代议制度工程的工程规范 |
1.4.1 人民主权原则 |
1.4.2 普选原则 |
1.4.3 法治原则 |
1.4.4 多数决议原则 |
1.4.5 程序原则 |
1.4.6 公开原则 |
1.5 程序正义优先:代议制度工程的内在价值 |
1.5.1 程序正义优先的内涵 |
1.5.2 程序正义优先的意义 |
1.5.3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程序正义 |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一):代表制度 |
2.1 代表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基础部件 |
2.2 代表选举制度 |
2.2.1 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 |
2.2.2 代表选举制度的细节缺失 |
2.3 代表履职制度 |
2.3.1 代表履职制度的内容 |
2.3.2 代表履职制度的细节缺失 |
2.4 代表监督制度 |
2.4.1 代表监督制度的内容 |
2.4.2 代表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2.5 代表罢免制度 |
2.5.1 代表罢免制度的内容 |
2.5.2 代表罢免制度的细节缺失 |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二):会议制度 |
3.1 会议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生产部件 |
3.1.1 民主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2 民主会议制度与中国人大会议制度 |
3.2 会议提案制度 |
3.2.1 会议提案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2.2 会议提案程序实例 |
3.2.3 会议提案制度的细节分析 |
3.3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 |
3.3.1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3.2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细节缺失 |
3.4 审议与表决制度 |
3.4.1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4.2 审议与表决程序实例 |
3.4.3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细节分析 |
3.5 列席与旁听制度 |
3.5.1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5.2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细节缺失 |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三):监督制度 |
4.1 监督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检验部件 |
4.1.1 代议机关监督的理论基础 |
4.1.2 中国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4.2 财政监督制度 |
4.2.1 财政监督制度的内容 |
4.2.2 财政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3 人事监督制度 |
4.3.1 人事监督制度的内容 |
4.3.2 人事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4 工作监督制度 |
4.4.1 工作监督制度的内容 |
4.4.2 工作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5 从制度部件的细节与程序优化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5.1 政治文明与中国人大制度程序 |
5.1.1 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制度的程序立法 |
5.1.2 程序立法的原则 |
5.1.3 人大制度改革的目标 |
5.2 代表制度的细节完善 |
5.2.1 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
5.2.2 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
5.2.3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
5.3 会议运行制度的细节完善 |
5.3.1 建立和完善会议讨论与辩论制度 |
5.3.2 引导对抗观点的表达 |
5.3.3 完善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
5.3.4 规范和完善列席与旁听制度 |
5.3.5 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
5.4 监督制度的细节完善 |
5.4.1 将监督程序纳入人大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
5.4.2 优化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 |
5.4.3 建立人大代表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 |
5.4.4 强化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
5.4.5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
5.4.6 改进人大票决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与基础 |
三、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四、研究拟创新之处 |
五、研究难点与继续深入研究的空间 |
第一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的厘清 |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的困境 |
二、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的界分 |
三、重大行政决策中“重大”的界定标准 |
第二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协商民主理论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原则 |
一、民主原则 |
二、公共利益原则 |
三、信赖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价值功能 |
一、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 |
二、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 |
三、正当合法化功能 |
四、共同体整合功能 |
五、风险治理功能 |
第二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 |
一、行政参与主体概念的提出 |
二、政府:组织者与协调者 |
三、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的分析 |
四、专家:特殊的公众群体 |
第二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客体 |
一、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为 |
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
第三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践类型 |
一、行政操纵型公众参与 |
二、专家主导型公众参与 |
三、协作型公众参与 |
四、授权型公众参与 |
五、技术辅助型公众参与 |
第三章 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前提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功能 |
一、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参与权 |
二、推进政府决策活动的高效性、民主性与合法性 |
三、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
第二节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立法与制度实践 |
一、域外信息公开立法 |
二、域外信息公开的主要程序形式 |
第三节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立法与制度实践 |
一、我国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听证制度: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途径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述 |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价值功能 |
第二节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成功实践与经验借鉴 |
一、美国重大行政决策中非正式听证程序的广泛应用 |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实践与发展 |
一、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发展困境 |
二、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构建 |
第五章 专家参与制度: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特殊形式 |
第一节 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论基础 |
一、专家参与制度的功能与局限性 |
二、重大行政决策中专家角色的重新解读 |
三、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制度 |
一、政府内设咨询机构 |
二、独立咨询机构 |
三、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的相关法律 |
第三节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参与制度的构建 |
一、理念与法治并行——提高决策者的咨询理念与专家的职业素质 |
二、鼓励民间咨询机构的发展——搭建决策咨询的市场化与社会化平台 |
三、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制度化路径——保障咨询专家的“独立性” |
四、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参与的新途径 |
五、对专家意见的行政问责与司法审查——建立专家责任追究制度 |
第六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典型视域 |
第一节 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
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设计 |
二、域外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概况 |
三、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概况 |
四、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完善 |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简要概述 |
二、域外环评公众参与的制度借鉴 |
三、我国环评公众参与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四、我国环评公众参与的制度完善 |
第七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与规范 |
一、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文件的梳理 |
二、国家统一的行政程序规范亟待建立 |
第二节 构建服务型政府与公民之间平等、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 |
一、服务型政府理念与公众参与 |
二、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公众参与主体的角色困境与重构 |
三、政社互动:一个成功的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 |
第三节 拓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本土实践 |
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践困境 |
二、建立多元化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方式 |
三、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现有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文件汇总表 |
本人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监督在面对面中进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监督听证会写真(论文参考文献)
- [1]流变、竞争与融合 ——中国控烟运动的媒介表征与数字媒介实践[D]. 马旭.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2]人大协商的实践成就与挑战应对[J]. 李蕊. 学习论坛, 2019(07)
- [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 杨娱. 北京林业大学, 2019(04)
- [4]我国互联网法院运行问题研究[D]. 李妍妍. 湖南大学, 2019(07)
- [5]供给侧改革视角下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研究[D]. 李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9(02)
- [6]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D]. 朱晋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7]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D]. 朱茂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9]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D]. 张涵之. 武汉大学, 2017(06)
- [10]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D]. 桂萍. 苏州大学, 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