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江柳金[1](2021)在《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研究》文中指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上购物人数有7.82亿,占网民总数的79.07%;我国网上零售的实物商品销售额为9.76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4.9%;互联网年在线交易额超30万亿,网购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但是由于网上交易的虚拟性,纳税人和交易过程难以识别与监控,从而侵蚀税基,容易导致税收流失。随着互联网交易规模的扩大,我国税款流失规模也在不断的增加,已经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理论,造成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税负不均的问题。如何制定一个既能促进互联网交易发展的同时又能保证减少税款流失问题的税收政策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交易的世界性和广泛传播,互联网交易的形成和发展也日益深刻地影响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方式与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规律。然而互联网交易却对传统税收理论提出了挑战,使得当前的税收体系已经无法适合和满足它们未来发展的需求。所以互联网交易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税收工作人员带来了税收征管与税款的流失等重大问题。《电子商务法》在2019年1月1日执行打破了以往互联网交易领域税款征收无法可依的困境,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交易持续、稳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税收收入。但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推动了互联网交易行业迅猛发展,从而使得互联网线上交易额激增,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因此我国仍然没有与互联网交易发展速度相匹配的税收政策和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而且现行的《电子商务法》中对税务主体登记制度、税收管辖权等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征税范围也存在限制,故仍存在税款流失的问题,且由于互联网交易虚拟化、隐蔽性、无纸化记录和交易的任意性等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首先对互联网交易进行简单的概述,除了我们常说的三种传统的交易方式:B2B、B2C、C2C,现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萌生出一系列的新业态,主要有电商新零售、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并且分析了它们的市场规模、发展现状以及税款流失现状。建立三方博弈模型讨论影响税款流失的相关因素有哪些,得到以下结论:(1)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可以增大对于合谋、偷税的处罚力度,减少合谋的概率;(2)从纳税人角度来看,只要税收流失额越大,税务机关选择稽查的可能性就越大;(3)从税务人员的角度分析,税务人员获得的好处与稽查的概率成反比。税务机关在对互联网交易进行征税时,可以与相关平台进行合作,拿到纳税人的详细信息对减少税款流失有重要作用。进而分析互联网交易下税款流失的具体原因,主要是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税收征管乏力以及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然后从互联网交易与税收的基本概念出发,利用实证的方法论证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规模,通过构建相关计量模型得出互联网交易的发展会抑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会促进税收收入,表明网上零售份额会抑制税收,造成税款流失。而当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增长1%时,会使税收收入下降605.05亿元。并且运用平均税负法以及税款流失率法来计算我国2011-2019年税款流失规模,可以看到随着互联网交易规模的壮大,税款流失规模也随之增加。最后针对国内互联网交易税收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原因,结合相关理论、实证计量分析结果提出解决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建议:主要就是要继续完善我国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税务机关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并且可以由第三方平台来进行代扣代缴税款,并提出在税收征管中引入区块链技术进行风险预警,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减少信息获取困难的问题。
钱祺[2](2021)在《《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反通知”规则的不足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数字经济成为当今发展势头最猛烈的经济增长热点,但电子商务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在该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数量和种类却越来越多,这对我国互联网交易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内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我国在引入避风港制度时不是全部照搬,相较于“反通知—恢复”规则而言,“通知—移除”规则往往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从立法和实践中都表现出“通知-反通知”规则权利配置失衡这一问题,只有将“反通知—恢复”规则与“通知—移除”规则衔接与协调,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我国《电子商务法》在“通知—反通知”规则上存在着不足,致使该规则主体权利失衡。当前法律没有详细规定一个合格有效的通知应当达到何种标准,包括哪些证据材料,这就会难以界定通知和反通知是否合格。并且电子商务平台对通知和反通知的处理时间也不对等,不利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权利的保护。由此要求建立明确的合格通知构成要件,构建“十五日”灵活等待期来制约“通知—反通知”时效不对等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提供网络中间服务的第三人存在审查义务,但审查义务尚未细化,审查标准也尚未确定,这造成了平台缺乏行之有效的审查能力,结合相关判决,认为须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形式审查义务和审查标准来规范平台审查责任。由于滥发通知违法成本低且通知权利本身存在一定瑕疵,造成实践中存在权利人滥发通知和恶意通知的现象,可利用大数据建立投诉分层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担保和“网页冻结”机制来加以规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救济困难这一问题,可增加反通知前置机制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申辩的权利,与此同时探索第三方机构审查侵权通知的模式。结合当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运用,从中发现“通知—反通知”规则存在权利不平衡的问题,并归纳该规则不足而产生的后果,提出相应完善措施以寻求当事人地位平衡,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发展。
韩柏林[3](2021)在《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商业模式中最具代表性的行业之一,它在我国的快速崛起不仅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了商品交易的门槛,也带动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C2C模式作为电子商务模式之一,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经营者与个人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互换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商业模式。虽然早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首次明确了C2C模式个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现象却十分严重。原因有两点:一是当前我国对于C2C模式个人经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法律规定模糊不清,二是现有的税务稽查方式无法有效对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进行有效税收征管。本文在此背景下展开研究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阐述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来进一步分析我国C2C模式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税性”。第二部分从我国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现状入手,归纳总结其现有的立法问题,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客体规定模糊、税收管辖权规定模糊、相关处罚规定模糊等。同时归纳总结其现有的执法问题,如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不完善、税务稽查方式落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等。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域外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先进立法及执法经验,分析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启示。第四部分就进一步完善我国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如明确相关规定、细化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同时提出相关执法建议,如健全C2C模式下电子申报流程、试点C2C模式下由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以期使我国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更好地融入现行税制。
凌琳[4](2020)在《中国中小学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下文简称特殊精英教育)是适合超智儿童身心特点的一种特殊的优质教育,它从根本上不同于传统认识中在大众教育里仅以学业成绩为标准的“精英教育”,其特点在于教育对象仅面向超智儿童,针对其特殊性进行有效教学,即因材施教,它同时也是当前教育体系的的完善和补充,还可以开发被教育者的潜在能力,发扬其优势才能,实施一种最适合超智儿童的教育模式。英才(天才)教育、资优教育、超常教育与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其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遵循着“因材施教”的教育规律,而不同之处在于,除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之外的其他几种教育的受众的定义都包括了多元化的能力,而本文提出的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只针对智力超群的学生。特殊精英教育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是国家培养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方式,且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本研究以公平视角审视特殊精英教育问题,综合运用最近发展区理论、教育公平理论和政策制定理论,认为新时期的教育公平应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该摆脱传统观念的桎梏并拓展出新的内涵来促进个人、社会以及国家的发展。当前社会普遍对教育公平存在误解,认为均等、公平就是绝对的平均,甚至认为教育上任何的区别都是不公平现象。然而,特殊精英教育是否真的站在教育公平的对立面呢?答案是否定的。人的性别、年龄、个性、能力生来就有差别,教育上的“均匀用力”是最低层次的、浮于表面的伪公平,根据受教育对象在各方面素质的不同提供适合每个人的相应的教育条件才是真正的、实质性的公平。换言之,教育公平应该建立在因材施教的基础上。该研究问题的提出是基于:其一,人们对教育公平存在误解,认为公平就是完全相同的教育;其二,我国特殊精英教育异化现象严重,主要体现在:大众教育被精英化;其三,当前我国的“超常教育”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无法满足人民个人、社会以及国家发展的需要;其四,世界多个国家及地区都在大力发展英才教育,一些国家甚至将英才教育提高到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加大经费投入,并且颁布法律法令予以法制和政策保障,而我国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却缺乏政策保障。本研究的目的是对各国特殊精英教育研究与政策进行分析、比较,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试图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方式,为我国特殊精英教育政策的颁布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文献法、比较法、调查法、统计法等研究方法。首先梳理各国对特殊精英教育的研究成果和政策,了解国内外特殊精英教育研究以及实施现状,为本研究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然后通过对国内外特殊精英教育政策的比较研究,结合各国国情与我国实际情况,为本研究提供借鉴经验;接着通过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对特殊精英教育的社会认知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各相关人群对特殊精英教育的基本认识与态度、对特殊精英教育重点问题的看法及特殊精英教育国内实践经验三个方面的问题。问卷调查部分,发出问卷800份,收回有效问卷648份,深入访谈了33位专家(含教育家和高校其他专家)、教育实践家、教师、家长、学生,其中包括国内顶级教育专家顾明远先生和裴娣娜先生,以及多位国内一流中小学校领导,问卷数据通过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访谈质性数据使用nvivo11质性分析软件进行三级编码分析,数据分析和访谈分析为本研究提供量化和质性研究基础,最后根据以上的研究结果得出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的政策建议。研究发现,当前,许多国家(地区)都对特殊精英教育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如美国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开始立法立规发展英才教育,德国也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重视“天才教育”,其他如俄罗斯、韩国、日本等,甚至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为特殊精英教育保驾护航,如台湾1984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就包含了关于资优教育的内容。不少发达国家(地区)特殊精英教育已颇具规模,如英国受惠者比例为1%-5%,新加坡为1%,俄罗斯为1%,以色列为1%,韩国也已达到1%。我国特殊精英教育虽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也存在主体异化、培养模式单一、系统性缺失、发展不平衡,甚至缺失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等问题。我国特殊精英教育政策构建可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经验和有关政策,从成才渠道、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方式、教育管理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具体政策建议为:构建完整的成才渠道,一方面科学地建立超智儿童鉴定选拔机制,具体可使用国际上较为成熟的智力测试量表结合学生、家长自荐和教师推荐的多元化鉴定选拔机制,另一方面打通超智儿童升学渠道,让超智儿童受到连贯、系统的培养,更好地成为国家急需的拔尖创新人才;在师资上,从选培制度、教师专业发展、激励保障机制三方面加强师资力量建设,为特殊精英教育培养专门的优秀教师;在课程上,加强需求调查,提升课程和教学形式的多元化,在课程设置上更加重视多样性和可选择性,注重差异化教学和探究式教学;在管理上,需在政府职能部门设专人管理特殊精英教育,也可考虑设置专门的部门以调整课程模式,协调教育队伍,加强教学管理,且加强政策宣讲,以减少政策实施阻力;在政策法规上,为特殊精英教育立法立规,提供经费、政策和法制保障,填补我国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的政策法规空缺。本研究有两个创新之处:一是内容上,通过对国外特殊精英教育政策的分析,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结合研究我国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的发展情况,探索本土化的培养政策;二是方法上,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方法。由于受到研究条件与能力等各方面的限制,还存在一些不足,期待能邀请到更多的国内顶级专家和一流名校的校领导参与调研,也期待以后国家支持更多探索性的教学试验。
谢曾曾[5](2020)在《南疆电商扶贫示范县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影响的研究》文中指出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实施电商扶贫工程”,电商扶贫终于成为当前脱贫攻坚工作的又一重要通道和农村电商发展的又一热点。贫困问题始终是阻碍新疆经济发展、基层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电商扶贫作为决胜全面小康很重要的抓手和路径,在促进新疆各地区顺利脱贫的同时,也对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起到助力作用。本文通过以位于新疆南疆三地州,并且作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巴楚县为研究对象,对当地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作用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结合理论基础,在各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政府政策执行能力、农村经济发展能力、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公共秩序和谐能力以及民主政治建设能力5个维度,构建关于基层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将180份调查问卷发放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乡,采用随机发放,现场填写的形式进行问卷的发放,收回的有效问卷共计168份,和当地的群众、政府干部、技术人员27位进行了访谈工作,根据调查发现,电商扶贫政策实施对政府政策执行能力的提升影响最明显,在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能力、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公共秩序和谐能力三个维度影响较明显,在民主政治建设能力方面影响最不显着。接着,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阻碍能力提升的原因,进行了探究分析。最后,根据调查分析出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加大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作;转变单户种植的形式,形成规模性产业,拓宽销售渠道;组建农村合作社,解决市场对接问题,提高订单式供销规模;政府最为治理主体,依据实际需求完善有效政策的制定;建立产品保鲜库,改善网点管控模式;发挥典型力量,充分调动积极性;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坚持专款专用;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加速人口聚集;合理利用援疆省会优势,保障销路拓宽市场。
周勍[6](2020)在《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文中研究表明2013年来,中国的跨境电商快速发展,成为中国外贸发展重要的推动力。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9年,通过中国海关验放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规模已达1862.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幅达到38.3%,连续5年年均增幅超过30%,远超过同期一般贸易的增长速度。跨境电商不仅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门槛,为广大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机会,更大大提升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中国政府自2012年起,相继出台了大量支持和监管政策。除了国务院出台的宏观指导政策外,国务院各部门在税收、通关监管、商品检验检疫、收付汇、营造发展环境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切实推动了传统外贸和生产企业向互联网化转型,有效帮助了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但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是否完善?对跨境电商的发展有什么作用和影响?是否有利于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事实上,2013年来中国跨境电商经历了高速发展,但也受政策影响遭遇了急刹车。另外,在杭州等地设立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点后,跨境电商的试点范围已经遍布全国。这些试点运行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试点政策在跨境电商整体运行体系中作用如何?这一系列问题一直没有被系统地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立、现状和运行机制进行系统、深入地比较分析,总结政策体系的作用和影响,进而为不断完善中国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服务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参考建议。本文共分成七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引言、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本章主要介绍了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框架、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其中,研究方法上,主要采取的是文献研究法、归纳法、实地调研法、问卷调查法和实证研究法等。在研究阶段上,又分为初步研究阶段和深入研究阶段两部分。文献综述分为关于政策评估工作的研究、关于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总体研究、关于国外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研究、关于跨境电商模式的研究、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开展的研究、关于改进国内跨境电商发展环境的研究,并对现有研究不足进行归纳总结。第二章是跨境电商政策相关概念和理论。阐述了跨境电商的基础概念、模式及特点,跨境电商的作用和影响,包括积极作用以及对传统贸易的影响,列举和分析了跨境电商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章还重点介绍了跨境电商政策法规的范畴和各主要政策类型。最后,还列举了本研究相关的主要理论,包括普惠贸易理论、部分法经济学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和平台理论等。第三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初步分析。研究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国政府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基本导向和要求,重点分析了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背景以及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影响,包括各类试点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外贸综合服务政策等。本章还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作了分析,并对国外跨境电商政策环境作了介绍,包括国外跨境电商体系基本情况和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具体影响等。第四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和样本研究。重点研究了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包括传导机理和要素分析,以及样本分析的意义和方法。本章还以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和地方综合试验区三个维度,分别选取2013年-2019年16份国务院文件、2009年-2019年45份部门文件和2010年-2019年21份杭州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相关文件为样本进行研究,分析评估跨境电商政策与行业发展“内容-功能”的匹配度分析,进而研究总结出现行政策体系的运行规律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五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本章基于面向302家跨境电商企业开展的“跨境电商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问卷调查”,通过搜集企业对4大类22个问题的答卷信息,系统地了解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情况、政策诉求、模式创新与政策关系、政策制订和调整与对企业创新关系。本章还介绍了研究设计的目的和动因、问卷总体设计的原则和方案具体设计,以及问卷发放和回收等研究过程等。第六章是跨境电商试点对城市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本章设计了以耦合模型为核心的研究方法,基于此,对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本章以2016年-2019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作为面板数据,通过耦合度模型分析,研究13个城市跨境电商系统与城市经济系统的耦合互动关系。第七章是主要结论、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对全文主要结论和观点进行总结,并针对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本文总结出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和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四方面结论,以及如何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地方如何实现同跨境电商持续发展及政府如何促进跨境电商企业创新发展等三方面建议。同时,指出本研究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并对下一步研究做出展望。本文共得出了四方面结论:首先,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结论。一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二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行业发展确实起到规范和促进效果。三是中国各地、各级政府在跨境电商政策体系上有协同,仍存在一定问题。四是部分跨境电商政策作用不明显、不清晰,需进一步完善。其次,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机理的结论。一是中国各级政府出台的跨境电商政策在传导机制上,保持的较为顺畅。二是试点政策存在缺乏长期规划的问题,容易造成区域间发展不均衡。三是部门政策过于聚焦,缺少平衡性。四是试点的直接优惠政策对企业更具有吸引力,对行业发展是否有利仍有待评估。五是各部门对于跨境电商定位和理解还不统一,应提高科学化和理论化认识。再次,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结论。一是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政策更为关注。二是政府的监管政策和试点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的关联度更高。三是企业创新目标和创新方式都与政策呈显着相关,特别是试点政策对企业创新方式和创新目标以及路径形成效用的正向影响最为显着。四是企业对政策调整的期望值较高,希望政府根据行业和形势变化定期调整政策。最后,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结论。一是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耦合互动分化不明显,各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协同性大致相当;但在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互动方面表现差异较大,即跨境电商与地方经济内在关联方面有很大差异。二是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耦合协调程度不稳定,即各城市在研究年份这种内在联系水平波动较大,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关系不理想。本文的建议有三方面:关于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议,一是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赋予跨境电商特有的政策功能,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共同解决产业发展问题,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国外政策经验。关于地方跨境电商持续发展的建议,一要因地制宜地发展跨境电商,二要正确处理政策优惠与发展的关系,三要提高和增强政策试点的效果。关于政府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一是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规划,二是提高企业政策制订的参与感,三是定期调整政策,更好实现政策目标,四是企业要增进与政府的互动协同,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对政策的需求,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最重要的贡献在于本文可能是首次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地研究,指出了跨境电商政策的结构、传导机制,对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影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地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作建议。本文提出,关于中国跨境电商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政府、学界和企业对跨境电商的边界和基本定义缺乏统一认识,导致各方预期的政策目标存在错位。此外,可能首次比较系统地提出如何完善跨境电商统计的工作建议。
黄雪芬[7](2020)在《论《电子商务法》中“通知-移除”规则 ——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3号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繁荣。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庞大的网络数据,并且大多以匿名的形式进行,所以一旦侵权行为发生,权利人很难通过自身力量找到对应的侵权人,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掌握海量信息的第三人,对解决侵权纠纷至关重要。美国1998年颁布《数字千禧着作权法案》,其中“避风港”制度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着作权保护的制度典范,为世界各国效仿。加拿大以此为基础,创设性的设立“通知-通知”制度,旨在进一步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法国、韩国等则成立了以“着作权行政机构”为中心的“三振出局”制度。我国对避风港制度的借鉴主要集中于与着作权有关的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中,《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通知-移除”规则在网络侵权中的应用。《电子商务法》42条到44条则是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基础上将“通知-移除”规则精细化为“通知-移除-反通知-等待期-恢复”程序,将规则扩展适用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领域。此举虽然极大地拓宽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但是宽泛的规定也使该规则偏离了预设功能。最高人民法院83号指导案例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该规则在司法实践领域的适用,同时也引出一系列问题。在《电子商务法》颁布施行的背景下,“通知-移除”规则的适用在电子商务领域被重新定义解读。“通知-反通知”制度本身设计模糊,缺少配套的规则适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立的法律地位被扭曲,平台承担的审查移除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无形中加重电子商务平台负担;理想化的运作模式忽视了该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实践经验,平台无责的模式化判决导致权利人对该制度的不认可。因此,为了突破新形势下“通知-移除”规则的适用困境,本文以“通知-移除”规则尚须梳理为由,在参照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全新的见解。以完善“通知-移除”制度配套设计为出发点,努力寻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法律地位的平衡,并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的特征、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技术可行性等探索“通知-移除”制度全新的运行途径。
李永茂[8](2020)在《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研究 ——以J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例》文中提出当前,小微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小微企业虽然再发展中规模较小,但是数量众多,分散于我国的各行各业中,国内相对高度市场集群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增加社会就业机会,加快技术创新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给小微企业带来了一个非常好的契机,电子商务的运用大幅度降低公司运营管理成本,提升公司工作效率,增强小微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首先,本文通过对小微企业目前生存和小微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总结出了电子商务给小微企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其次是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中应用为出发点来讲电子商务的差异,侧重于以下几个问题在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过程中差异性作为切入点,并以国内小微型企业为研究对象,在剖析小微企业及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J公司企业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方面的实践探索,得出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相关的问题,最后针对所分析的几个问题,从深化电子商务的认知、加强建设小微企业的信息化及开展新型合作方式个层面分别提出相对应的策略。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小微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经济的新模式,从而激发小微企业在应用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健康教育成长。
侯楠竹[9](2020)在《“通知删除”规则在新型网络服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微信小程序案和阿里云案为例》文中指出对小程序平台和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当灵活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将适用主体扩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同时,又相应地将必要措施进行了弹性扩展,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由此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落入“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主体范围之内。司法实践过程中,应明确“通知删除”规则的本质属性,将其作为免责条款适用,避免利益天平过分倾斜向权利人。同时,“必要措施”的确定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况,以比例原则的要求进行利益衡量。个案中应结合新型网络服务客观上的特性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妥善地确定与新型网络服务相适应的必要措施。具体而言,可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灵活地设定“转通知”、“终止交易和服务”及“公开开发者资料”等措施。
张萌[10](2020)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从最初只有小部分网站为电子商务开路,到现在大量的资金、资源纷纷投入其中,电子商务逐渐走上平稳的发展轨道,规模逐渐扩大。其中,C2C电子商务以其巨额成交量备受关注。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C2C电子商务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消费、就业需求,但该行业与传统实体经济相比,具有虚拟化、数字化、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这也决定了C2C电子商务仍处于政府监管的边缘地带,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从法哲学角度看,是正义原则和生存权在税收领域的现实反映;从经济学角度看,便于厘清电子商务领域中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关系;从法学角度看,符合税法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为规范电商行业的税收行为,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这一规定,C2C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但就具体税收征管制度并无规定。电子商务虽与传统实体经济一样,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其依托互联网的属性又使得不可与实体经济混为一谈,相应的也不可完全照搬照抄现行税收制度。因此,本文以增值税为切入点,就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对任一主体征税,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C2C电子商务也是如此。全文以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为主线,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等方法,在对国外先进经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按照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内容的逻辑顺序,既注重理论研究,也适当加入数据分析,最终提出构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章为绪论,首先简要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其次就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同时分析了先行研究的贡献与不足,最后是论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第二章介绍了C2C电子商务税收基本理论,首先简述了C2C电子商务的含义和其涉税特点,然后分别从法哲学、经济学、法学三个角度分析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第三章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以《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界线,分别论述该法出台前后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并进行对比,其次列举了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挖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章以美国、OECD和新加坡为代表,介绍国外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并对其中可以给我们提供经验和借鉴的地方进行总结;第五章就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出对策,尝试解决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论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 |
1.4.2 论文存在的不足 |
2 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理论基础 |
2.1 互联网交易种类及特点 |
2.1.1 互联网交易传统模式 |
2.1.2 互联网交易的新业态 |
2.2 税款流失相关理论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期望激励理论 |
3 互联网交易的现状分析 |
3.1 传统互联网交易的现状分析 |
3.1.1 我国互联网交易所处的发展阶段 |
3.1.2 网络零售市场的发展现状 |
3.1.3 网络零售市场的税款流失现状 |
3.2 新业态下互联网交易的现状分析 |
3.2.1 新业态下互联网交易的发展现状 |
3.2.2 新业态下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现状 |
4 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规模 |
4.1 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规模的实证分析 |
4.1.1 变量选取和模型的建立 |
4.1.2 互联网交易对商品零售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3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对税款流失规模的实证分析 |
4.1.4 实证结果分析 |
4.2 税款流失规模的计算方法 |
4.2.1 “税收流失率法”下的税款流失规模 |
4.2.2 “平均税负法”下的税款流失规模 |
4.3 小结 |
5 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原因分析 |
5.1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1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款流失的影响因素 |
5.1.2 公开经济中影响税款流失的因素 |
5.1.3 地下经济中影响税款流失的因素 |
5.1.4 博弈结果分析 |
5.2 造成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具体原因分析 |
5.2.1 税收法规不完善 |
5.2.2 互联网交易下税收征管乏力 |
5.2.3 互联网交易下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
6 完善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建议 |
6.1 尽快完善互联网交易法律法规 |
6.1.1 完善税收实体法 |
6.1.2 完善税收程序法 |
6.1.3 加大处罚以及监管力度 |
6.2 建立税收征管平台 |
6.2.1 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 |
6.2.2 引入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 |
6.3 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税收风险监管 |
6.3.1 完善法律法规 |
6.3.2 优化税务机关征管与监管流程 |
6.3.3 建立风险监控技术平台 |
6.3.4 提高纳税人、第三方平台的纳税意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反通知”规则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相关制度 |
2.国内相关研究 |
(四)创新之处及不足 |
二、“通知—反通知”规则存在的不足 |
(一)立法语言存在模糊 |
1.规则构成要件不明确 |
2.规则存在时限差异 |
(二)平台审查责任缺位 |
1.未细化平台审查义务 |
2.未明确平台审查标准 |
(三)通知规则门槛低 |
1.滥发通知违法成本低 |
2.权利本身具有瑕疵 |
(四)反通知规则救济效果有限 |
1.未赋予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申辩的权利 |
2.平台内经营者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动力不足 |
三、“通知—反通知”规则不足导致的后果 |
(一)规则适用效果不佳 |
1.合格通知界定不清 |
2.处理时间不对等 |
(二)平台审查能力不足 |
1.审查义务有争议 |
2.审查标准有争议 |
(三)权利人滥用通知权利 |
1.滥发通知打击对手 |
2.恶意通知侵害权益 |
(四)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困难 |
1.平台内部救济困难 |
2.反通知证明过程困难 |
四、“通知—反通知”规则权利配置失衡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规则的程序缺陷 |
1.明确合格的通知构成要件 |
2.对反通知中“十五日”等待期的灵活处理 |
(二)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 |
1.明确审查义务 |
2.明确审查标准 |
(三)规制滥用通知权利的现象 |
1.建立投诉分层和评价机制 |
2.建立担保和“网页冻结”机制 |
(四)设立反通知救济机制 |
1.增加反通知前置机制 |
2.探索设立第三方机构审查侵权通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 |
第一节 C2C模式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 |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的概念 |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特征 |
第二节 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理论分析 |
一、C2C模式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分析 |
二、C2C模式下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税性”分析 |
第三节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现状 |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进程 |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三、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环境现状 |
第二章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问题 |
一、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相关规定模糊 |
二、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相关规定模糊 |
三、C2C模式个人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定模糊 |
四、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处罚规定模糊 |
五、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立法缺乏优惠措施 |
第二节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缺陷 |
一、传统税务稽查方式在C2C模式下存在滞后性 |
二、C2C模式下纳税申报流程不完善 |
三、C2C模式下税务登记工作进展缓慢 |
四、第三方交易平台在C2C模式下的配合不充分 |
五、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
第三章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一、C2C模式下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二、C2C模式下欧盟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三、C2C模式下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四、C2C模式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第二节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一、C2C模式下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二、C2C模式下欧盟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三、C2C模式下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四、C2C模式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第三节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启示 |
一、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经验启示 |
二、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经验启示 |
第四章 关于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立法建议 |
一、明确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相关规定 |
二、明确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相关规定 |
三、明确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定 |
四、明确C2C模式下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处罚措施 |
五、细化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
第二节 完善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执法建议 |
一、整合优化C2C模式下税务监管体系 |
二、健全C2C模式下电子申报流程 |
三、推进C2C模式下税务登记工作落实 |
四、试点由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C2C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 |
五、加快高素质税收人才队伍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中小学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一)社会对教育公平存在误解 |
(二)特殊精英教育的异化 |
(三)特殊精英教育无法满足个人、社会及国家发展 |
(四)特殊精英教育缺乏政策法律保障 |
二、研究意义 |
(一)现实意义 |
(二)理论价值 |
(三)实践价值 |
三、相关概念 |
(一)超智儿童 |
(二)精英与精英学生 |
(三)精英教育、超常教育与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 |
(四)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与政策制定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超智儿童内涵的研究 |
(二)关于超智儿童鉴定选拔的研究 |
(三)关于超智儿童培养模式的研究 |
(四)关于特殊精英教育师资建设的研究 |
(五)其他研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关于超智儿童内涵的研究 |
(二)关于特殊精英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研究 |
(三)关于特殊精英教育实施经验的研究 |
(四)关于超智儿童身心特征的研究 |
(五)关于特殊精英教育国际比较的研究 |
三、总结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一、研究问题、内容和目的 |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取样与样本情况 |
(三)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重难点及拟创新点 |
四、研究思路与调研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调研设计 |
五、信效度分析及研究伦理 |
(一)信效度分析 |
(二)研究伦理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一、智力理论 |
(一)智力差异客观存在 |
(二)智力是可以科学测量的 |
二、最近发展区理论 |
(一)最近发展区理论的主要观点 |
(二)最近发展区理论对特殊精英教育的启示 |
三、教育公平理论 |
(一)教育公平的层次与原则 |
(二)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的平衡 |
(三)教育公平在特殊精英教育中的体现 |
四、政策制定理论 |
(一)理性决策理论 |
(二)公民参与理论 |
第四章 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国际经验 |
一、国外(地区)特殊精英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发展概述 |
二、国外(地区)特殊精英教育政策执行经验 |
(一)选拔机制 |
(二)培养方式 |
(三)师资建设 |
三、典型国家的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分析 |
(一)俄罗斯 |
(二)美国 |
(三)韩国 |
四、总结 |
第五章 中国特殊精英教育的历史演进与发展现状 |
一、中国特殊精英教育实践进程 |
(一)中国特殊精英教育发展历史 |
(二)中国特殊精英教育发展现状 |
二、国内相关政策的发展 |
(一)重点学校、重点班的政策与实践 |
(二)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班级的尝试 |
(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相关计划 |
三、中国特殊精英教育案例分析 |
(一)北京八中经验与成绩 |
(二)江苏天一中学经验与启示 |
四、总结 |
第六章 特殊精英教育的社会认知 |
一、对特殊精英教育的基本认识和态度 |
(一)特殊精英教育的基本认识 |
(二)对特殊精英教育的态度 |
(三)影响因素分析 |
二、对特殊精英教育重点问题的看法 |
(一)对成才渠道的看法 |
(二)对安置形式的看法 |
(三)对课程教学的看法 |
(四)对师资队伍的看法 |
(五)对保障和资金的看法 |
三、特殊精英教育国内实践经验 |
(一)走出误区,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 |
(二)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 |
(三)给学生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
(四)尽可能提供好的条件和资源 |
(五)制定科学的准入准出机制 |
四、总结 |
第七章 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相关因素研究 |
一、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问题确定 |
二、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 |
三、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目标与功能 |
(一)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目标 |
(二)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功能 |
四、特殊精英教育政策实施的可行性 |
(一)政治可行性 |
(二)经济可行性 |
(三)技术可行性 |
第八章 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建议 |
一、构建完整的成才通道 |
(一)建立科学的鉴定选拔机制 |
(二)打通超智儿童升学渠道 |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
(一)特殊精英教育教师的选培制度 |
(二)重视特殊精英教育入职培训和在职教师专业发展 |
(三)完善特殊精英教育教师激励和保障机制 |
三、优化培养环节 |
(一)课程设置的优化 |
(二)教学方式的优化 |
四、加强教育管理 |
(一)确定特殊精英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 |
(二)强化教育管理机构的管理作用 |
(三)增加理解减少阻力:加强政策宣讲 |
五、完善保障机制 |
(一)经费保障 |
(二)政策保障 |
(三)法律保障 |
结语 |
一、主要结论 |
二、特色与创新 |
三、问题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社会认知调查问卷 |
附录2 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3 校领导访谈提纲 |
附录4 教师访谈提纲 |
附录5 家长访谈提纲 |
附录6 学生访谈提纲 |
附录7 访谈内容节选 |
后记 |
(5)南疆电商扶贫示范县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影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选取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对象的选取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论 |
2.1 相关理论界定 |
2.1.1 治理 |
2.1.2 社会治理能力 |
2.1.3 电商扶贫政策 |
2.2 理论支撑 |
2.2.1 反贫困理论 |
2.2.2 基层社会治理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电商扶贫示范县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和测量 |
3.1 社会治理能力指标体系设定背景及目的 |
3.1.1 社会治理能力的构成 |
3.1.2 指标体系 |
3.1.3 指标体系的设定目的 |
3.2 新疆南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评估指标的设定 |
3.2.1 指标设定原则 |
3.2.2 指标体系框架构成 |
3.3 指标选取原因及解释说明 |
3.3.1 农村经济发展能力 |
3.3.2 政府政策执行能力 |
3.3.3 农村公共服务能力 |
3.3.4 公共秩序和谐能力 |
3.3.5 民主政治建设能力 |
3.4 电商扶贫示范县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测量 |
3.4.1 设计调查问卷 |
3.4.2 选取样本点 |
3.4.3 预调研问卷发放及调查分析 |
3.4.4 正式调研问卷发放和调查结果 |
3.4.5 调查结果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电商扶贫示范县社会治理能力的影响分析 |
4.1 电商扶贫示范县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现状 |
4.1.1 电商扶贫政策对政府政策执行能力提升效果最明显 |
4.1.2 电商扶贫政策对农村经济发展能力提升较明显 |
4.1.3 电商扶贫政策对农村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较明显 |
4.1.4 电商扶贫政策对公共秩序和谐能力提升较明显 |
4.1.5 电商扶贫政策对民主政治建设能力提升不明显 |
4.2 电商扶贫示范县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存在的问题 |
4.2.1 专业人才缺少,产品供销的中间纽带急需突破 |
4.2.2 产品生产不成规模,销路不稳定,市场风险大,积极性降低 |
4.2.3 双语能力差,存在难以接受电商扶贫新业态情况 |
4.2.4 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水平低,反馈情况差 |
4.3 影响南疆基层社会治理提升的原因分析 |
4.3.1 内部客观因素影响 |
4.3.2 外部环境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提升电商扶贫示范县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
5.1 突出解决内部存在问题 |
5.1.1 加大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作 |
5.1.2 形成规模性产业,拓宽销售渠道 |
5.1.3 组建农村合作社,提高订单式供销规模 |
5.2 政府方需进一步完善电商扶贫政策,形成健全体系 |
5.2.1 政府依据实际需求完善有效政策的制定 |
5.2.2 建立产品保鲜库,改善网点管控模式 |
5.2.3 发挥典型力量,充分调动积极性 |
5.3 促进改善外部因素 |
5.3.1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坚持专款专用 |
5.3.2 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加速人口聚集 |
5.3.3 合理利用援疆省会优势,保障销路拓宽市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语及研究展望 |
6.1 结语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论文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方法特殊性 |
1.4.2 主要研究形式 |
1.4.3 初步研究阶段开展的研究工作 |
1.4.4 深入研究阶段开展的研究工作 |
1.5 文献综述 |
1.5.1 关于政策评估的研究 |
1.5.2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总体研究 |
1.5.3 关于国外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研究 |
1.5.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研究 |
1.5.5 关于跨境电商模式的研究 |
1.5.6 关于改进国内跨境电商发展效率的研究 |
1.5.7 关于现有文献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跨境电商政策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跨境电商定义 |
2.1.2 跨境电商模式研究 |
2.1.3 “货物与个人物品”——两类平行监管模式 |
2.1.4 关于B2B与B2C的差异 |
2.1.5 B2B和B2C模式三个维度比较 |
2.2 跨境电商的作用和影响研究 |
2.2.1 跨境电商的积极作用 |
2.2.2 对传统贸易的影响 |
2.3 跨境电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 |
2.3.1 行业环境问题研究 |
2.3.2 跨境电商物流问题研究 |
2.4 跨境电商政策法规 |
2.4.1 税收政策 |
2.4.2 海关监管政策 |
2.4.3 国家试点政策 |
2.4.4 其他政策 |
2.4.5 电子商务法 |
2.5 相关理论 |
2.5.1 普惠贸易理论 |
2.5.2 平台理论 |
2.5.3 法经济学理论 |
2.5.4 长尾效应理论 |
2.5.5 竞争优势理论 |
2.5.6 营销理论 |
第3章 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初步分析 |
3.1 《电子商务法》 |
3.1.1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演变 |
3.1.2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积极影响 |
3.1.3 中国跨境电商法律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3.2 关于国家对跨境电商总体政策的研究 |
3.2.1 国务院的总体要求 |
3.2.2 国家级政策 |
3.3 关于具体政策法规的研究 |
3.3.1 进口税收政策 |
3.3.2 出口税收政策 |
3.3.3 监管政策 |
3.3.4 外贸综合服务政策 |
3.3.5 各级试点政策 |
3.3.6 资金支持政策 |
3.3.7 其他政策 |
3.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存在缺失问题的研究 |
3.4.1 关于统计问题的研究 |
3.4.2 关于各地各部门协同和监管标准不统一问题的研究 |
3.4.3 关于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 |
3.5 关于国外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研究 |
3.5.1 关于国际规则研究 |
3.5.2 关于欧美监管体系的研究 |
3.5.3 关于各国规则制度的研究 |
3.5.4 关于国际环境影响 |
3.6 本章结论 |
第4章 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和样本研究 |
4.1 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 |
4.1.1 跨境电商政策的传导机理 |
4.1.2 影响机理的要素分析 |
4.2 样本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
4.2.1 开展政策样本研究的意义 |
4.2.2 开展政策样本研究的目标 |
4.2.3 研究方法:范围选取和方法设计 |
4.3 跨境电商政策影响的样本分析 |
4.3.1 政策样本分析 |
4.3.2 关于政策“内容-功能”研究 |
4.4 本章结论 |
第5章 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研究设计 |
5.1.1 关于问卷调查的动因和目的 |
5.1.2 调查问卷的总体设计 |
5.1.3 调查问卷的设计过程 |
5.1.4 调查问卷的具体内容 |
5.2 问卷研究过程 |
5.2.1 问卷的发放和搜集 |
5.2.2 问卷的处理 |
5.3 问卷研究分析和结果 |
5.3.1 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
5.3.2 被调查跨境电商企业的政策诉求 |
5.3.3 企业创新模式的跨境电商政策选择 |
5.3.4 跨境电商政策制定和调整与企业创新的关系 |
5.4 结论与建议 |
5.4.1 结论 |
5.4.2 建议 |
5.5 研究的不足 |
第6章 跨境电商试点对城市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实证研究对象的选取和说明 |
6.1.1 研究对象的选择 |
6.1.2 面板数据的选取 |
6.2 关于设立综合试验区对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的现有研究 |
6.3 关于综合试验区发展现状研究 |
6.3.1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情况 |
6.3.2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B2B和B2C模式发展情况 |
6.3.3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发展情况研究 |
6.4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模型设计 |
6.4.1 基本理论 |
6.4.2 研究框架设计 |
6.4.3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耦合模型 |
6.4.4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模型 |
6.5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实证分析 |
6.5.1 系统序参量指标体系的构建 |
6.5.2 试点城市层面耦合协调结果分析 |
6.6 结论与建议 |
6.6.1 结论 |
6.6.2 建议 |
6.7 研究的不足 |
第7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结论 |
7.1.2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机理的结论 |
7.1.3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结论 |
7.1.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关于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议 |
7.2.2 关于地方跨境电商持续发展的建议 |
7.2.3 关于政府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
7.3 不足与展望 |
7.3.1 创新点 |
7.3.2 不足 |
7.3.3 未来研究展望 |
附录A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部分重点跨境电商政策 |
附录B 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 |
附录C 跨境电商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论《电子商务法》中“通知-移除”规则 ——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3号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最高人民法院83号指导案例争议中的“通知-移除”规则 |
(一) 案情梳理 |
(二) 争议焦点 |
(三) 问题提出 |
二、“通知-移除”规则的规范考察 |
(一) “通知-移除”规则的比较法渊源 |
1、美国的“避风港”制度 |
2、法国的“三振出局”制度 |
3、加拿大的“通知-通知”制度 |
(二) 我国对“通知-移除”规则的借鉴与发展 |
(三) 《电子商务法》对“通知-移除”规则的细化 |
1、细化“通知-移除”具体程序 |
2、确立“救济保障”机制 |
三、《电子商务法》“通知-移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疑难 |
(一) “通知-反通知”设计模糊 |
1、通知的主体 |
2、通知的内容 |
3、通知的形式 |
4、通知的处理时效 |
5、反通知-选择期间 |
(二)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扭曲 |
1、审查移除责任 |
2、损害赔偿责任 |
(三) 司法审判的实践经验被忽视 |
1、权利人对该规则的不认可 |
2、诉前通知的有效性争议 |
3、平台无责的模式化判决 |
四、《电子商务法》“通知-移除”规则在新形势下的困境突破 |
(一) 完善“通知-移除”配套制度的设计 |
1、明确合格通知的构成要件 |
2、赋予合格通知的延伸效力 |
3、明确不合格通知的提示完善义务 |
4、“反通知-选择期间”的定性与解释 |
(二) 平衡电子商务平台法律责任 |
1、明确平台经营者对通知的形式审查 |
2、探索设立第三方机构来审查侵权通知 |
3、探索“通知-担保”制度 |
(三) 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探索“通知-移除”规则全新运行途径 |
1、区分知识产权侵权类型,结合侵权判断的难易,灵活运用“通知-移除”规则 |
2、借鉴“通知-通知”制度,分阶段实行“通知-移除”规则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致谢 |
(8)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研究 ——以J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的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2 相关理论综述 |
2.1 小微企业 |
2.1.1 小微企业界定 |
2.1.2 小微企业的特点 |
2.2 电子商务理论 |
2.2.1 电子商务界定 |
2.2.2 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 |
2.3 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
3 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小微企业发展的现状 |
3.1.1 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 |
3.1.2 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深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 |
3.2 电子商务给小微企业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
3.3 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
3.3.1 小微企业发展电商团队建设的问题 |
3.3.2 小微企业发展电商平台选择的问题 |
3.3.3 小微企业发展电商运营方面的问题 |
3.4 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 |
3.4.1 信息化基础设施薄弱且缺少政策扶持 |
3.4.2 物流配送是实施电子商务的主要障碍 |
3.4.3 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
4 J公司电子商务发展实证分析 |
4.1 J公司发展概况 |
4.2 J公司访谈调查 |
4.2.1 公司内部员工访谈设计 |
4.2.2 客户访谈设计 |
4.2.3 调查分析结论 |
4.3 J公司营销状况与问题分析 |
4.4 J公司电子商务营销策略价值 |
4.5 J公司内外部环境分析 |
4.5.1 J公司的宏观环境分析 |
4.5.2 J公司政策环境分析 |
4.5.3 J公司经济环境分析 |
4.5.4 J公司技术环境分析 |
4.6 J公司SWOT分析 |
4.6.1 J公司的竞争优势 |
4.6.2 J公司的竞争劣势 |
4.6.3 J公司的机会 |
4.6.4 J公司的面临的威胁 |
4.6.5 J公司的SWOT分析总结 |
5 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管理策略 |
5.1 深化对电子商务的认知 |
5.1.1 更新观念提高认识 |
5.1.2 组建专业电子商务管理团队 |
5.1.3 建设培养电子商务人才 |
5.1.4 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
5.2 加强建设企业的信息化 |
5.2.1 多渠道搭建多媒体交流会议平台 |
5.2.2 建立完善管理体系 |
5.2.3 制定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
5.2.4 提供开展电子商务的技术服务保障 |
5.2.5 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信息规避防范法律方面的风险 |
5.3 开展新型合作方式 |
5.3.1 多方整合资源加强小微企业电商网站建设 |
5.3.2 找准定位选择合适的平台 |
5.3.3 培育小微企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
5.3.4 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电商服务水平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通知删除”规则在新型网络服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微信小程序案和阿里云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通知删除”规则在新型网络服务适用时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性 |
一、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概述 |
二、微信小程序的技术原理与法律定位 |
三、云服务器的技术原理与法律定位 |
第二节 “通知删除”规则对新型网络服务适用中的解释论路径分歧 |
一、“微信小程序案”:对法规范的目的性限缩解释 |
二、“阿里云案”:对法规范的体系解释 |
三、本节小结 |
第三节 实践中“通知删除”规则对新型网络服务的适用困境 |
一、“通知删除”规则能否适用于新型网络服务 |
二、“通知删除”规则如何适用于新型网络服务 |
第二章 “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缘起与制度内化 |
第一节 “通知删除”规则缘起与嬗变 |
一、美国法院的思路演变 |
二、“通知删除”规则的源起与明确 |
三、“通知删除”规则的定位与精神 |
第二节 我国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借鉴及制度内化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 |
二、《侵权责任法》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扩展 |
三、《电子商务法》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再次发展 |
第三章 “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论剖释与开放解释适用 |
第一节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定位 |
一、“通知删除”规则的本质属性 |
二、“通知删除”规则的自我救济属性 |
三、“通知删除”与“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的比较 |
四、“必要措施”与“停止侵权”的差异 |
第二节 “通知删除”规则在新型网络服务中的具体适用 |
一、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
二、对现有规则开放性解释适用的合理性分析 |
三、用比例原则进行措施必要性检验 |
第四章 “通知删除”规则对新型网络服务适用的解决路径探究 |
第一节 明确“通知删除”规则的免责属性 |
一、域外制度援引的立法目的要求 |
二、我国侵权责任构成基本框架的要求 |
第二节 以比例原则确定必要措施的路径 |
一、进行适当性审查 |
二、进行必要性审查 |
三、进行比例性审查 |
第三节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应必要措施的设计 |
一、将“转通知”作为可予执行的必要措施 |
二、必要时将“终止交易和服务”作为必要措施 |
三、必要时可要求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具体开发者的资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2.3 先行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1.3 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1.4 本章小结 |
2 C2C电子商务税收基本理论 |
2.1 C2C电子商务的概念及涉税特点 |
2.1.1 C2C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C2C电子商务的涉税特点 |
2.2 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 |
2.2.1 法哲学角度分析 |
2.2.2 经济学角度分析 |
2.2.3 法学角度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1.1 《电子商务法》出台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况 |
3.1.2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2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2.1 纳税主体规定不完善 |
3.2.2 征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 |
3.2.3 税收管辖权存在争议 |
3.2.4 税务稽查出现漏洞 |
3.3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2 税务人员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不够重视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比较 |
4.1 美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2 新加坡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3 加拿大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5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给我国的启示 |
4.5.1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
4.5.2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
4.5.3 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 |
4.6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遵循税法基本原则 |
5.1.1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5.1.2 落实税收公平原则 |
5.1.3 落实税收效率原则 |
5.2 完善与C2C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构成要件 |
5.2.1 规范C2C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 |
5.2.2 明确C2C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 |
5.2.3 细化线上税收优惠政策 |
5.3 整合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 |
5.3.1 优化电子发票系统 |
5.3.2 发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扣代缴作用 |
5.3.3 加强税务稽查体系建设 |
5.3.4 培养复合型税收监管人才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论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研究[D]. 江柳金.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反通知”规则的不足与完善[D]. 钱祺.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韩柏林. 兰州大学, 2021(02)
- [4]中国中小学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研究[D]. 凌琳. 西南大学, 2020(05)
- [5]南疆电商扶贫示范县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影响的研究[D]. 谢曾曾. 塔里木大学, 2020(11)
- [6]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D]. 周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7]论《电子商务法》中“通知-移除”规则 ——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3号为视角[D]. 黄雪芬. 苏州大学, 2020(03)
- [8]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研究 ——以J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例[D]. 李永茂.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
- [9]“通知删除”规则在新型网络服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微信小程序案和阿里云案为例[D]. 侯楠竹.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2)
- [10]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