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部举行首届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钟欣[2](2020)在《三重管理体系之下中国律师专业化发展的困境》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律师管理体系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的三重结构,处于三重管理体系之下的律师个体,既需遵守结构所要求的职业规范,亦需从该结构中获得必要的支持,方能实现专业化发展。而由于个体所占比例的弱化、职业群体内部良性互动的消减,以及职业场域内的科层化氛围,使律师个体既无力自主决定专业化发展路径,又无法从形变了的结构内获得制度支持、职业指导和业务资源,故而虽热情高涨,却囿于条件限制而无法实现。所以,有必要深入了解律师个体专业化发展所受到的结构性压力,并探究其成因,对中国律师管理体系现状进行审视和改革,以实现其理想功能。
潘炫明,吴海杰[3](2019)在《无需律师的正义:中国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历史与实证分析》文中指出本文对西方学术界关于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传统观点进行了修正。通过勾勒近现代中国农村"非职业化"法律服务的历史演进,本文为理解中国的律师职业、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途径提出了新的理论框架。现有的研究坚持"城市中心论",强调非职业化的乡村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历史进程中终将被受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的城市律师群体所替代。这种以城市为导向的意见淡化了一个历史事实,即居住在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众自过去几个世纪以来一直依靠非职业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尽管职业律师群体多次试图垄断法律市场,农村的基层民众对于非职业化法律服务提供者的需求无论在清朝、民国还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都没有根本改变。因此,本文提出对中国法律职业化的研究进路进行重新定位,跳出基于专业知识和市场准入的传统分析框架。从近现代历史的发展规律来看,非职业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中国广大农村的法律需求,弥补城市化进程中社会精英律师在农村或其他基层地区的缺位,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法律服务体系。
张曼[4](2020)在《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研究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总结出地区之间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不平衡、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领域难以拓展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公益性得不到全面体现等问题,并提出了确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从业人员的资格及准入条件、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以及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转型等整体设想。
林逸明[5](2020)在《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诚信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品格。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通常会寻求律师的帮助,因此律师诚信与否,将决定权利受侵害的公民能否得到有效的救济。从司法部近年来公布的对执业不规范、不诚信律师的处罚来看,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突出,不仅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也使律师行业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律师职业诚信问题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律师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法治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对律师职业诚信相关问题的探讨,需要对律师职业诚信的相关内容作出理论界定。律师职业诚信是打上职业“烙印”的诚信,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由于律师职业兼具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与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职责,而某些情况下这两种职责甚至存在冲突的可能,因此对于律师职业诚信的评价,不能用社会公众“非黑即白”的道德评价标准去衡量。实践中,某些不规范执业的律师常常用律师职业伦理标准概念为自己作辩解,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等于放弃个人的是非观、道德观,坚持律师职业伦理标准概念将使律师陷入工具主义的错误,因此本文将对律师标准概念作出辨析与批判。在研究我国律师职业诚信现状时,应当注重借鉴法治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采取的措施。本文对英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律师职业诚信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得出了我国目前律师准入制度、监管制度、惩戒制度有待完善。具体表现为律师准入制度不够严格、律师岗前培训制度流于形式、律师行业自治组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在解决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提高律师职业准入门槛,同时重视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作用。我国律师不诚信执业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不正当使用法律解释方法、钻营法律漏洞,未能恪尽职守失信于委托人、不正当竞争失信于其他律师、不遵守行业规范失信于法官、检察官。通过分析律师失信的表现形式,指出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律师职业所固有的内在矛盾,即提供法律服务的营利性与崇高职业使命之间的矛盾、保障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众道德观念的冲突。律师失信的原因还在于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不足,具体体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由于承担了大量司法行政工作,有限的司法行政人员难以对辖区内众多的律师进行有效监管。在总结了我国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表现形式及成因之后,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首先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在矛盾予以正面回应,其中的重点为明确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其次为完善律师职业诚信相关制度,包括律师职业诚信保障制度及监管制度。最后,由于律师惩戒权过于集中在行政处罚权上,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自律性管理的优势,应当合理划分对失信律师的惩戒权。
刘梦娜[6](2020)在《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路径研究 ——基于C市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正在逐步探索中推进,国家虽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但是并没有形成体系,相对比较零散,没有相对完善的制度支撑。本文立足公共法律服务这一公共管理领域,将所学的公共管理理论与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如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本文将从律师参与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和探索。首先,从理论角度,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等,再阐述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律师参与的方式等理论,为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奠定理论基础。结合现有的实践,不论是律师自发组织的公益性法律服务,还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需要律师参与的法律服务,主要的形式为法律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分别落实在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实际工作中。鉴于这种现实情况,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已经提供了公共法律服务,但律师如何规范参与、如何有效参与,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问题。通过C市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现状分析,了解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真实情况。根据真实的数据,可以总结出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包括律师人数少、分布不均、年龄年轻化、律师提供服务内容局限、公众认知度低、服务难以真正落实,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局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相对充足的人员保障、缺乏相对明确的制度保障、缺乏相对匹配的经济保障。根据这些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路径与对策,从制度层面需完善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从参与方式层面需拓展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路径和形式,从保障律师权益层面需落实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从监督层面需完善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考评等。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罗伟[7](2020)在《我国实习律师的法律地位研究 ——与律所关系视角》文中认为我国律师准入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含括律师资格取得与律师执业资格取得两部分。围绕这两部分探索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能弥补律师准入制度理论研究不全面、不系统的缺陷;同时能梳理清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即“实习律师”这一特殊群体存在的制度依据,即实习律师之资格产生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修炼成熟于实习与考核机制,经申请与许可机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三个机制相互衔接、循序渐进。实习律师作为律师队伍的后备力量,其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实习与考核机制下和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当中。但现实中,我国有关实习律师法律地位的立法缺失,律师行业的自治规范也存在不统一、不明确等诸多缺陷,导致现实生活中实习律师与律所关系混乱、实习律师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各地关于实习律师与律所矛盾纠纷的仲裁与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实习律师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受到极大的挑战。而对域外典型国家律师制度的相关模式进行比较考察,发现其实习律师(实习人员)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合法权益得到良好的保障,培养机制较为完善,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理清实习律师与律所的关系,明确实习律师的法律地位,改善实习律师的工作成长环境,是缓解实习律师与律所的矛盾,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现实中关于两者间的关系认定却存在不同的观点,比较典型的是实习关系说、挂靠关系说、师徒关系说与劳动关系说。从法律规制的层面深入分析,实习律师与律所间满足劳动关系认定的主体、劳动内容属性和劳动管理形式三个方面的要求,两者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实习律师应享有劳动者权益。认定实习律师的劳动者地位,不仅能保证其合法权益,还有诸多现实意义。其一,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律师业行业自治;其二,有利于保障人权,保障律师后备队伍的健康发展;其三,有利于促使律所规范管理,创新有效的运营管理模式,促进形成良性的法律服务竞争市场;其四,有利于明确有权机关的职责,实现律师准入制度各机制间的良好衔接。如何有效保障实习律师的劳动者权益是最终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从制度设计与机制运行的角度探讨,本文从立法、法律实施和机制创新三个层面,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一,完善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出台专门规定实习律师劳动者地位的部门规章,健全实习考核机制的法律规范,从根本上保障其合法权益;将行业规范统一明确化,使律师协会发挥应有的行业自治作用,避免出现各地律协管理规范不统一的现象。第二,优化内外部环境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创新律所的管理模式如实行公司化管理引入激励与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执业氛围,实现实习律师与律所的共同发展;再健全监管或追责机制,从外部督促律所履行用人单位应有的责任,满足实习律师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同时,进一步明确有权机关与律协的职责,通过实行权力清单制度营造透明的外部管理与监督环境,建立实习律师投诉与举报机制以富实习律师的维权途径,从而保证实习律师的健康发展。第三,创新实习律师培养机制。出台实习律师免息贷款政策,保障其生活和工作学习的需要;在实习考核机制中引入激励或竞争手段,实行两阶段考核,根据实习律师的能力与实习情况灵活设置工作范围,保障其权益并实现与律所的双赢。
谢维[8](2019)在《我国律师准入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律师准入制度是整个律师制度运作的基础,是决定一个自然人能否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的关键环节。现行律师准入制度的粗放管理模式,己经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领域日益严格化、高水平化的发展要求。律师准入制度构建得合理与否,不仅会影响律师队伍的整体面貌,也将影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准入律师的条件通常都包括实体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其中,实体条件包括年龄、学术资格、训练实习、执业适当性、职业责任保险等要求;程序性条件包括核准登录、宣誓等方面的要求。基于中外制度的比较研究,未来应当在我国律师准入制度中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实习培训制度、建立统一的品行考核制度。
裴仕彬[9](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认为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吴先泉[10](2019)在《破产管理机构本土化构建路径——基于英美比较视野的研究》文中认为尽管破产管理机构在各国称谓不一,但其在各国破产法运行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该机构一般从事监管破产程序各方行为、推动破产立法、执法、统计分析破产案件数据、追究破产企业高管信义义务等事务。在我国,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扮演上述角色,这与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原则相违背。值《企业破产法》施行十二周年之际,反思该法实施中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实属缺乏公权力的有力规制,导致部分企业本应申请破产,却逃避破产程序,把损失转嫁给债权人和职工,导致潜伏着不良生长的社会危机。因此,我国需要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破产管理人、追究企业高管信义责任、调查破产违法行为等行政事务,分离破产案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利于完善破产法治体制。
二、司法部举行首届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司法部举行首届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4)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 |
(一)地区司法局的支持现状 |
1.突出政治理论学习教育。 |
2.服务大局中心工作。 |
3.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
(二)地区司法局的监督和监管现状 |
1.把好“年检注册关”。 |
2.加强对不规范行为的监管。 |
3.加强政治方面的学习。 |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取得成就 |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地区之间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不平衡 |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领域难以拓展 |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公益性得不到全面体现 |
三、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整体设想 |
(一)确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从业人员的资格及准入条件 |
(二)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
(三)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 |
(四)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转型 |
四、结论 |
(5)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律师职业诚信概述 |
1.1 律师职业诚信的内涵 |
1.1.1 律师职业诚信的概念 |
1.1.2 律师职业诚信的内容 |
1.1.3 律师职业诚信存在的冲突 |
1.2 律师职业诚信的价值 |
1.2.1 律师职业诚信对法治建设的价值 |
1.2.2 律师职业诚信对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价值 |
1.2.3 律师职业诚信对社会公众树立法律信仰的价值 |
1.3 律师职业伦理标准概念的辨析及其批判 |
1.3.1 律师职业伦理标准概念的阐释 |
1.3.2 标准概念使律师陷入工具主义 |
第二章 部分国家及地区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现状 |
2.1 英国律师职业诚信概况 |
2.2 德国律师职业诚信概况 |
2.3 我国台湾地区律师职业诚信概况 |
2.4 比较法视野下的律师职业诚信 |
第三章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
3.1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 |
3.1.1 未能坚守信仰失信于法律 |
3.1.2 未能恪尽职守失信于当事人 |
3.1.3 未能公平竞争失信于同行 |
3.1.4 未能严格自律失信于法官、检察官 |
3.2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缺失成因分析 |
3.2.1 律师职业所固有的内在矛盾 |
3.2.2 律师职业失信的主观因素 |
3.2.3 律师职业失信的客观因素 |
第四章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解决措施 |
4.1 明确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 |
4.1.1 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应有合理限度 |
4.1.2 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应有明确界限 |
4.1.3 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的边界 |
4.2 完善律师职业诚信相关制度 |
4.2.1 完善律师职业诚信保障制度 |
4.2.2 完善律师职业诚信监管制度 |
4.2.3 完善律师职业诚信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
4.3 合理划分对失信律师的惩戒权 |
4.3.1 行政处罚权应适当限制 |
4.3.2 行业处分权应适当扩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路径研究 ——基于C市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个案研究法 |
1.5 研究内容 |
1.6 创新之处与研究难点 |
第2章 相关概述及理论基础 |
2.1 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界定 |
2.2 公共法律服务基本特征 |
2.2.1 公共性 |
2.2.2 公平性 |
2.2.3 专业性 |
2.3 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分析 |
2.3.1 有助于拓宽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 |
2.3.2 有助于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性 |
2.3.3 公共法律服务急需法律专业人才 |
2.4 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 |
2.4.1 律师自发的公益性法律服务 |
2.4.2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由律师参与的法律服务 |
第3章 C市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现状 |
3.1 C市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情况 |
3.2 C市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情况 |
3.2.1 律师人数情况 |
3.2.2 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情况 |
3.2.3 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补贴情况 |
第4章 C市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C市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
4.1.1 律师匮乏、分布不均、年龄年轻化 |
4.1.2 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服务内容局限 |
4.1.3 公众对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认知度低 |
4.1.4 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难以真正落实 |
4.2 C市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缺乏相对充足的人员保障 |
4.2.2 缺乏相对明确的制度保障 |
4.2.3 缺乏相对匹配的经济保障 |
第5章 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改进路径与对策 |
5.1 完善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 |
5.1.1 明确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 |
5.1.2 推进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 |
5.1.3 完善对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 |
5.2 拓展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路径和形式 |
5.2.1 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 |
5.2.2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 |
5.2.3 律师调解 |
5.2.4 律师担任政府部门法律咨询窗口值班人员 |
5.2.5 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
5.3 落实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 |
5.3.1 明确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来源 |
5.3.2 细化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使用标准 |
5.3.3 保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给付的及时性 |
5.4 完善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考评 |
5.4.1 量化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考评标准 |
5.4.2 落实对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考评工作 |
5.4.3 综合考评结果提出改善意见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我国实习律师的法律地位研究 ——与律所关系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四) 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我国实习律师存在的制度依据 |
(一) 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
1.新中国成立前的萌芽阶段 |
2.新中国成立后的曲折发展阶段 |
3.改革开放后迅猛发展时期 |
(二) 实习律师是律师准入制度的产物 |
1.实习律师资格产生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 |
2.实习律师修炼成熟于实习与考核机制 |
3.实习律师经申请与许可机制获得执业资格 |
二、我国实习律师法律地位的现实考察 |
(一) 法律与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
1.现行法律未规定实习律师的法律地位 |
2.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不明确且不一致 |
(二) 实习律师法律地位的现状 |
1.实习律师与律所关系混乱 |
2.实习律师处于弱势地位 |
三、域外“实习律师”法律地位的比较考察 |
(一) 英国实习律师二元制 |
1.实习出庭律师学徒制 |
2.实习事务律师合同制 |
(二) 德、日两国法律学徒候补文官制 |
1.德、日法律职业继续教育模式 |
2.德、日法律学徒准公务员地位 |
四、我国实习律师与律所的法律关系性质 |
(一) 实习律师与律所法律关系的不同观点 |
1.实习律师与律所实习关系说 |
2.实习律师与律所挂靠关系说 |
3.实习律师与指导律师师徒关系说 |
4.实习律师与律所劳动关系说 |
(二) 实习律师与律所应成立劳动关系 |
1.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分析 |
2.认定劳动关系的现实意义 |
五、实习律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
(一) 完善相关规定与行业规范 |
1.出台专门规定实习律师法律地位的部门规章 |
2.完善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 |
(二) 保证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 |
1.监督律所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
2.创新律所管理模式 |
3.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权责 |
(三) 创新实习律师培养机制 |
1.出台实习律师免息贷款政策 |
2.实习与考核机制引入激励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司法部举行首届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三重管理体系之下中国律师专业化发展的困境[J]. 钟欣. 人大法律评论, 2020(01)
- [3]无需律师的正义:中国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历史与实证分析[J]. 潘炫明,吴海杰.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9(02)
- [4]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J]. 张曼. 法制与社会, 2020(17)
- [5]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研究[D]. 林逸明. 河北大学, 2020(08)
- [6]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路径研究 ——基于C市的分析[D]. 刘梦娜. 南昌大学, 2020(01)
- [7]我国实习律师的法律地位研究 ——与律所关系视角[D]. 罗伟.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8]我国律师准入制度比较研究[J]. 谢维. 法大研究生, 2019(01)
- [9]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破产管理机构本土化构建路径——基于英美比较视野的研究[J]. 吴先泉. 经济法论丛,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