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陈瑶[1](2021)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樊志刚[2](2021)在《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持续走高,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成为家事离婚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其中在特定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人力资本得到获取与提升,在离婚时,该部分人力资本亦会成为当事人要求分割的对象。人力资本是劳动者通过时间、金钱、精力等方面的投资所形成的一种符合当下社会要求的生存能力,表现为劳动者所掌握的知识、技能、阅历甚至于健康的体魄等各种内容的综合。解决夫妻离婚人力资本争议的问题,关键在于认识到夫妻双方因人力资本投资和获益的不同而导致的生活能力和经济地位的失衡。获益方在婚姻生活中人力资本获得提升,而贡献方不仅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自身人力资本出现下滑,而且在离婚时分享获益方人力资本提升未来收益的期待利益同样遭受损失。所以如何对夫妻婚姻生活期间获取与提升的人力资本进行定性与司法处理,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同样也是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价值变动及价值难以量化等特征,因此是否应将其纳入到民法财产概念范畴并在离婚时对人力资本进行分割处理,国内外学术界和司法界对该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目前,主要形成了“财产说”和“非财产说”两种观点。由于“财产说”需要对人力资本提升之后的未来收益进行量化估值,但人力资本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目前并没有科学统一的评估办法,因此学界和实务界大多倾向于“非财产说”所主张的在离婚时对贡献方进行适当补偿,以此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及观念变化,应更加理性认识人力资本在婚姻关系中的价值,仅通过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可能难以较好地解决该问题,因此构建完善的、有效的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在解决此类问题时的相关司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基础和司法经验,在法律制度中肯定贡献方的家务劳动及其他付出来救济其因离婚造成的人力资本期待利益损失,以此实现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利益平衡。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人力资本在离婚时应作何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阐释。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人力资本的学科概念与特征做一全面的介绍,为后续问题的展开做理论铺垫,并对离婚时需要法律救济的夫妻人力资本做时间和条件上的限定,避免过于宽泛和救济滥用。同时对婚姻制度的相关理论以及婚姻期间所获取的人力资本做深入的剖析与定性,在其性质上加以确定,为后续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本文认为婚姻期间人力资本难以纳入到民法财产概念范畴,但应从补偿的角度出发对贡献方的利益损失进行弥补。第二部分对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详尽论述,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以家务劳动补偿和期待利益损失补偿为救济路径论述构建该机制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的补偿性扶养主义、法国的离婚损害赔偿主义、德国的恢复性离婚扶养制度以及日本的离婚抚慰金制度和离婚年金分割制度等域外经验,通过对域外离婚救济制度的分析比较,以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提供借鉴。第四部分阐述了笔者对于构建我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意见建议,秉持意思自治、地位平等以及照顾女方的补偿原则,可通过适当扩大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范围、明确期待利益补偿标准、完善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程序的方法来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
吕林燕[3](2020)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运行的样态分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2001年在《婚姻法》修正案中增设了一项新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惩罚过错方的功能。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主要是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方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然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确立以来,不仅未受到大家的拥护反而备受争议,各家学说理论众说纷纭,不少学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名存实亡”,甚至有的学者主张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配套的司法解释也仅仅是就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实务中没有很多争议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将近二十年的社会变化,造成家庭矛盾的因素愈来愈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否还适用于当今社会?司法适用出现了哪些问题?是否能得到解决?带着上述考虑,笔者以离婚损害赔偿现行的适用情况为切入点,注重数据收集,以实证分析法结合理论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从证据采信标准、影响法官认定损害赔偿因素的角度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运行效果。力求能深层次地探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的症结所在,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司法适用上的问题,提出较为合理的针对性措施。笔者通过对2002年至2018年裁判文书网上部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按不同年份和不同省份,同时区分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事由进行数据统计整理,发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像“否定说”学者说得那么不堪。另外,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隔四年随机抽取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逐一阅读得出155个有效样本,整理归纳后发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司法适用上存在以下问题:法院支持率不高,离婚损害赔偿获赔数额差距悬殊大,法官扩大化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法定情形,法官运用一般侵权思维裁判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法官滥用离婚损害赔偿获赔的前提条件。究其原因是我国对《婚姻法》四十六条部分法定情形的举证标准设置过高,规定的法定情形狭窄,离婚损害赔偿主体适用单一,没有明确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而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举证制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增加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主体、确定明确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设立法官惩罚机制等措施予以解决。众所周知,民法典编纂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希望笔者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运行样态的研究结果以及提出的不成熟建议能够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宋海明[4](2020)在《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填补受害方损失、惩戒违法行为和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惩戒是手段,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是目的。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法列举实践中的真实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该项制度在实践中运用所出现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提出合理的建议。第一章以三个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争议焦点引发以下思考: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究竟该如何定性?与忠诚协议所产生的责任是否一致?婚外第三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扩大?以及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制度该如何完善?第二章是婚姻损害种类及法律性质。分别分析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婚内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还分析了离婚损害的特殊责任。第三章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需视情形分类讨论,即基于离因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和基于忠诚协议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这两种情形,其构成要件也应当分类讨论,并对构成要件中认定规则进行分析,并对侵权主体的狭窄和侵权行为的局限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四章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首先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其次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难点原因,最后提出了对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规则的细化与完善。
赵美臣[5](2020)在《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因夫妻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配偶权,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的概念和性质的界定。作为具有相对性的身份权,配偶权形成于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之间彼此享有的平等的身份权利。《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举例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模式,规定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但是第2款罗列的权利并没有穷尽应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种类。侵权究竟侵犯何种权利,学界没有统一的表述。配偶权较为特殊的性质,引发了夫妻之间侵害配偶权和第三者妨碍他人配偶权行使这两种情况下,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探讨。以上两种情况应分别加以讨论,以实现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完整性。对于内部型侵权,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受害配偶一方救济,但是限制颇多,无法解决日益激增的严重的婚姻家庭矛盾。建立夫妻婚内损害配偶权的赔偿制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下,使得受损害一方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缓解了受害一方的心理压力,也教育、规制了过错配偶一方的行为,通过法律介入的方式,缓和家庭矛盾,损害赔偿与家庭完整并不是不能兼容,毕竟受害一方未必不想原谅,过错一方也未必不想弥补改正。对于第三者妨碍配偶权问题,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侵犯受损害一方配偶权的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他人行使配偶权。配偶权是相对权,在传统法学理论层面并不能突破配偶权的相对性,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第三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平衡第三者与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对于配偶权这一特殊的权利,在符合严格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可以追究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本文的研究内容可以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侵害配偶权益问题的提出,其中梳理了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及理论学界对于夫妻间婚内侵犯配偶权,以及第三者干扰他人婚姻关系中妨碍配偶权行使的有关案例、理论争议点,通过分析研究,进而提出后续研究的问题。第二章:对于婚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制度予以探讨,夫妻中的一方对于另一方在婚内施行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是否可以受侵权责任法的规制等;该部分还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婚内侵犯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辨析。第三章:对于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予以探讨,第三者介入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其行为妨碍了他人行使配偶权。第三者的行为是否应该在侵权责任法规制的范围之内,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有哪些?并对域外的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做法进行归纳总结。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配偶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建议,包括明确配偶权概念及配偶权的相对权属性,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及第三者需要承担的责任等等。
秦子茜[6](2019)在《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文中指出笔者在基层法院从事一线民事审判工作,审理大量民事(家事)案件,发现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受到另一方伤害(或肢体上或情感上)的情况非常普遍,而这往往最终导致当事人们感情破裂,婚姻走上解体。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基层法官,如何维护好每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得的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得我国公民家庭婚姻关系处于和谐、稳定、合法、文明、合理状态,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规范、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提示和要求我们研究好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救济程序和救济制度,双方离婚时可以弥补弱势一方(通常为无过错方)的力量不足,通过要求过错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弥补受到的伤害。该制度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中起到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婚姻中弱势一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国家的经济在飞速发展,所以社会对于不同事物的价值判断标准也变得不再单一,婚姻作为重要的社会生活方面必然会深受影响。婚内不轨行为愈发普遍,家暴、遗弃家庭成员现象不断增多,同时伴随有大量吸毒、赌博行为,这些违法、不道德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的婚姻稳定与家庭和谐。当前,现代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法治意识逐步提高,用合同、法律规范各自行为,维护自身利益成为普遍的认知和选择。因此,婚姻保证书就作为婚姻的一道“防火墙”而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婚内保证书虽然不是当今社会才出现的新兴事物,在过去的中国,也有夫妻进行过类似的尝试,但并不普遍,或者说很少有夫妻通过婚内保证的形式约束对方行为,维护自身利益。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革新,人们逐渐意识到婚内保证书是行之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案。不少学者们对它的态度也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婚内保证书是不动用国家法律的力量,通过私立救济的方式,用最少的力量消耗却能达到比较好社会效果的一种稳定婚姻的方式。通过夫妻双方对自身不当行为的约束来给对方承诺,表达维持继续婚姻的美好意愿,从来达到夫妻和谐婚姻稳定的目的。同时这种方式或者方法还能在婚姻走上解体时,为无过错方、被承诺方、弱势一方提供保障和帮助。婚内保证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大体相似的特点,它们的目的和出发点相同,都是为了挽救婚姻、维持家庭稳定,同时保障弱者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两者相比,婚内保证书具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因此本文中也会专门研究婚姻保证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以及如何发挥两种制度和方法各自的优势,使两者互相结合相得益彰地共同维护弱者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本文通过几个案例展开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讨,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法律适用到其存在问题、如何完善,同时对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密切相关的婚内保证书进行研讨。希望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婚内保证书建立起来后,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得到良好的运行和良好反馈后,可以很好地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上存在的“第三者”、被家暴、被侵害等问题,同时也推进我国民法、婚姻法的进步和完善。
张稚隽[7](2019)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2017年裁判文书为对象》文中研究表明现行《婚姻法》第46条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已经实行了近18年,该制度下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赔偿”,是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重要制度,为婚姻家庭中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提供了法律上的请求权依据,同时给予过错方违反婚姻家庭法律义务与部分道德义务以一定程度上的惩罚,有利于实现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物质损害”因为可以被量化能较好的得以实现,但“精神损害”因其证明困难、难以量化,使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实际效果上难以达到预期的立法目标。“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究竟如何实现,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近几年,学术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废有所争议,有学者认为婚姻侵权可依一般侵权规则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实际操作性不大,无需独立存在;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对于其在实践中的困难,故应检讨其不足,完善制度;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当进行改革,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应当确立侵害配偶权的精神赔偿制度。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婚姻家庭编》(草案),对现行《婚姻法》第46条做出了修订,民法典草案第四编第869条在保留现行《婚姻法》确认的四种过错情形以外,额外增加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作为兜底条款,代表了立法上的态度,即离婚损害赔偿存在是有必要的,并且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婚姻中的重大过错都纳入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内。鉴于此,有必要于司法实践的实际运用上对于《婚姻法》第46条进行研究,为新法落地、发挥应有价值做准备。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2017年涉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文书进行研究分析,在现行立法条件下,着重探究司法实践中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困难,通过对案例的归纳总结和问题分析,寻找新法未来在落地时应当注重的难点、重点和实现路径。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概述,阐述实证研究的背景、对象和方法,对具体研究的文书样本数据按年度、特点等进行分类统计。第二部分是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数据的分析,通过对统计后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探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特点。第三部分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原因,通过数据比对和发展特点的分析,明晰司法实践中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条款本身较为局限的情况下,主要问题集中在证据难、诉求与判决不一致以及金额标准不一上,并对于问题形成背后的原因进行探究。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建议,通过对实体权利的扩大,并结合《婚姻家庭编》(草案)兜底条款,在法律依据上给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更多的灵活性。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程序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放宽举证范围,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公权力的适当干预与离婚辅导机制的介入,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可盲目追求结案率,关注当事人的实体诉求;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适用标准。
杨银[8](2019)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致离婚损害赔偿类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对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保障婚姻家庭的美好与和谐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偏低,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也较低,为了使该制度能够得到更有效的落实,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与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文章由三个典型案例入手,从案情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出发,整理出三个主要争议点,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外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时能否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再结合实际情况和理论知识对争议点进行评析后,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出于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理应将其作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并且第三者与过错方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侵犯了夫妻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道德,理应承担责任,从行为性质来看该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如果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不论过错大小,直接判定为不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则违背了公平价值理论,是不可取的。因此,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域外的相关立法及判例,在对上述问题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以后,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对过错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增加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规范;通过司法解释对同居的概念给予扩大解释或者通过立法添加兜底条款将其它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纳入到法定情形内;通过增加配偶权的概念,使其成为扩大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理依据,结合侵权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配偶权给予保护。
陈登[9](2019)在《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论争与法律应对》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多元化对婚姻家庭观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改变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来自外界的诱惑使得众多家庭陷入了婚姻危机。部分人认为单凭一张结婚证书已经难以维系夫妻关系了,于是想到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试图更好的维护长久融洽的婚姻关系,并保障婚姻破裂后无过错方的权益。但不论是在司法界或是学术界,关于忠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长时间处于争论不休的状况,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忠诚协议大量存在的现状以及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制的欠缺,使得这一问题变得尤其突出。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将对“忠实义务”和“忠诚协议”的概念进行界定,结合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二部分将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两种学说,即“有效说”与“无效说”的观点展开具体的评析。并在对近年来有关“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判例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整合后,提出本文的主要观点;第三部分将从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之辩、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之辩、违约金的补偿性质与惩罚性质之辩等三个方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展开法律论证;第四部分,笔者尝试从扩充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引入“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等角度出发,寻求“忠诚协议”之替代选择,提出完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新路径,从而化解由于“忠诚协议”效力认定于法无据,实践分歧较大的问题。
王国花[10](2018)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基于民事司法裁判的统计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是填补损害、惩罚过错方以及预防此类侵害婚姻家庭的行为的发生。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上收集了 2003年~2015年间的相关裁判文书,列项统计相关数据,再根据数据去发现、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包括三章。第一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案件统计分析。统计分析2003~2015年间涉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判决书。划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诉求和法院裁判认定这三个指标体系、15个表格进行统计分析。主要有以下发现:离婚损害赔偿起诉主体主要是女性,占比74.5%;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多发于华东、西南、华南这三个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占比74%;77.5%的案件一审就能结案;起诉理由多种多样,43%的起诉理由没有被纳入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理由;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获赔金额较小,只有19%的离婚损害赔偿诉求获得支持,其中,15%的案件获赔金额为0~3万元之间。第二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统计的结果,从适用情形、当事人举证、法院裁判认定这三个方面,认为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近半数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由为非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理由;近半数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没有举证;过半数的离婚损害赔偿诉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等问题。第三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解决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一是损害赔偿义务主体中增加第三者;二是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三是适度减轻无过错方举证责任;四是提出了一些确立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可以考虑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2)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婚姻期间夫妻人力资本概述 |
第一节 人力资本基本理论 |
一、人力资本概念 |
二、人力资本的特征 |
三、离婚时需要救济的夫妻人力资本的限定条件 |
第二节 婚姻期间人力资本性质 |
一、婚姻性质的理论学说 |
二、婚姻期间人力资本性质财产说 |
三、婚姻期间人力资本性质非财产说 |
第二章 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必要性分析 |
一、司法实践的需要 |
二、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 |
三、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完善家务劳动的价值评价 |
二、认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补偿 |
第三章 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 |
二、美国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法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法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 |
二、法国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德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德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 |
二、德国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日本离婚救济制度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日本离婚救济制度的司法经验 |
二、日本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 |
第一节 补偿原则 |
一、意思自治原则 |
二、平等原则 |
三、照顾女方原则 |
第二节 适当扩大现有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范围 |
一、扩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 |
二、降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门槛 |
三、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兜底性条款寻求救济 |
第三节 明确期待利益损失补偿标准 |
一、以获益方将来收入水平为补偿标准 |
二、以获益方人力资本价值为补偿标准 |
三、评估机构的选取 |
第四节 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程序 |
一、完善救济渠道 |
二、各地因地制宜 |
三、选择支付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运行的样态分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样本的选择及数据统计分析 |
(一)样本的选择 |
(二)数据特点 |
1、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案件主 |
2、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支持率不高 |
3、离婚损害赔偿获赔额差距悬殊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样态分析 |
(一)赔偿数额 |
(二)法院支持率及裁判理由 |
(三)证据采信标准 |
(四)影响法官认定损害赔偿的因素 |
三、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样态分析 |
(一)赔偿数额 |
(二)法院支持率及裁判理由 |
(三)证据采信标准 |
(四)影响法官认定损害赔偿的因素 |
四、重婚和虐待、遗弃离婚损害赔偿样态分析 |
(一)赔偿数额 |
(二)法院支持率及裁判理由 |
(三)证据采信标准 |
(四)影响法官认定损害赔偿的因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一、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
二、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案 |
三、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
第二节 争议焦点和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婚姻损害种类及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婚内侵权行为 |
第二节 违反婚姻忠诚协议 |
第三节 侵权行为与违反忠诚协议竞合 |
第四节 特殊损害行为 |
第三章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离婚侵权责任及其认定 |
一、侵权主体 |
二、侵权行为 |
三、损害结果 |
四、因果关系 |
五、主观过错 |
第二节 离婚违约责任及其认定 |
一、违约主体 |
二、违约行为 |
三、主观过错 |
四、无免责事由 |
第四章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
第一节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
第二节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点及原因 |
第三节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规则的细化与完善 |
一、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 |
二、适当降低无过错方举证要求 |
三、法院协助调取证据 |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取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侵害配偶权益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司法实务中侵害配偶权益存在的问题 |
一、夫妻之间侵害配偶权益的问题 |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益的问题 |
第二节 学理研讨中侵害配偶权益存在的问题 |
一、基础理论研讨中存在的问题 |
二、配偶权内外两种侵权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婚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制度 |
第一节 配偶权受《侵权责任法》规制的理由 |
一、配偶权的概念 |
二、配偶权性质和特征 |
三、受《侵权责任法》规制的理由 |
第二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意义 |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 |
第三节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
一、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意义 |
二、域外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规定 |
三、婚内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第三者妨碍配偶权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基础问题分析 |
一、第三者的界定 |
二、配偶权产生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域外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规定状况 |
一、域外法律规定简析 |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规定 |
三、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规定 |
第三节 我国对于第三者干扰配偶权行使的路径分析 |
一、受害配偶一方向第三者追责的妥当性分析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整理 |
三、第三者承担妨碍配偶权责任的条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配偶权侵权责任的建议 |
第一节 配偶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
一、明确配偶权的相对权属性 |
二、确立夫妻间互享配偶权的保护方式 |
三、明确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责任主体地位 |
第二节 完善夫妻间婚内配偶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
一、明确该制度适用的情况及条件 |
二、明确该制度在程序法上的规定 |
三、明辨该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界限 |
第三节 完善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
一、完善该制度于实体法方面的规定 |
二、完善该制度于程序法方面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基础理论概述 |
第二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问题 |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整体运行情况 |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三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完善 |
一、适用范围过窄和权利主体范围过窄 |
二、拓宽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权利主体范围及赔偿义务主体范围 |
第四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举证认证的完善 |
一、认定标准过高,当事人举证难 |
二、多途径解决举证难、认证难问题 |
第五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婚内保证书效力的认定 |
一、婚内保证书典型案例 |
二、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意义 |
三、发挥婚内保证书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2017年裁判文书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概述 |
(一) 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调研情况概述 |
1. 调研背景 |
2. 调研对象 |
3. 调研方法 |
(二) 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数据统计 |
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与离婚案件总量的统计 |
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诉请理由 |
3. 法院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支持率统计 |
4. 法院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不支持及原因统计 |
5.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梯度化统计 |
二、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数据的分析 |
(一) 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数据分析 |
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比重偏低 |
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法院支持赔偿率低位徘徊 |
3. 家庭暴力和婚内不正当两性关系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理由 |
4. 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差异化对法院支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 |
5. 诉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方的性别差异化对法院支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 |
6.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与地区经济发展相关 |
(二) 近年来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发展的特点 |
1. 适用范围逐渐突破婚姻法第46条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 |
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举证有放宽的个案 |
3.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没有特定标准 |
三、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原因 |
(一) 现行法律规定不明对司法适用带来的障碍 |
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受到局限 |
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受限 |
(二) 司法实践难以准确认定和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
1. 证据,是确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难点 |
2. 法院关注结案率,当事人诉求与法院判决差异较大 |
3.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难定,标准不一 |
(三) 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实现的原因 |
1. 传统伦理思想基础的定式 |
2. 诉请与判决难以一致 |
3.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不明,依据不明 |
4. 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与责任主体均受限制 |
5.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有限 |
四、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建议 |
(一)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体权利的明确 |
1. 扩大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权利主体范围,增加第三者介入婚姻的赔偿责任承担机制 |
2. 《婚姻家庭编》(草案)兜底条款的设置扩大适用范围有利于实体法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二)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程序的完善 |
1. 适当放宽举证范围,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 |
2. 公权力干预与离婚辅导机制的介入,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
3. 不可盲目追求结案率,关注当事人的实体诉求 |
4. 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适用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致离婚损害赔偿类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动态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框架与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样本选择与案件基本情况 |
2.1 样本选择及其总体情况 |
2.2 样本案例统计数据结果 |
2.3 典型案例基本案情及法院的审理情况 |
第3章 样本案件争议点整理 |
3.1 出轨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
3.2 第三者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3.3 过错方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第4章 样本案件争议点分析 |
4.1 出轨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分析 |
4.1.1 出轨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符合立法目的 |
4.1.2 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应予以惩罚 |
4.2 第三者可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分析 |
4.2.1 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是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
4.2.2 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配偶权 |
4.2.3 第三者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4.3 过错方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分析 |
4.3.1 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是公平价值对立法的必然要求 |
4.3.2 学界对无过错方的解释存在争议 |
第5章 基于样本案件争议焦点的引申问题 |
5.1 建立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制度 |
5.2 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
5.3 增加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样本案件信息汇总表 |
致谢 |
(9)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论争与法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由来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
(一)夫妻忠诚协议基础问题分析 |
1.《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 |
2.忠诚协议的界定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化分析 |
1.以约定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
2.以约定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
3.兼具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内容的协议 |
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主流观点与实践评析 |
(一)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主流观点 |
1.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不同观点 |
2.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观点评析 |
(二)我国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 |
1.代表性案例概况 |
2.司法实践分歧及理由 |
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论争之理论展开 |
(一)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之辩 |
1.价值层级之差异 |
2.调整范围之差异 |
3.强制程度之差异 |
(二)婚姻关系与契约关系之辩 |
1.基础动因之差异 |
2.意思自治范围之差异 |
3.适用法律之差异 |
(三)违约金的补偿性质与惩罚性质之辩 |
四、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法律应对 |
(一)当前我国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范围狭窄 |
2.举证难度高 |
3.责任主体范围受限 |
(二)完善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1.扩充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
2.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
3.引入“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基于民事司法裁判的统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案件统计分析 |
第一节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省区和裁判年份分布 |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级和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
第二节 以当事人诉求为标准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
一、当事人诉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 |
二、当事人诉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
第三节 以当事人举证为标准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
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 |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来源 |
第四节 以法院裁判认定为标准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
一、法院采信证据情况 |
二、法院判决结果 |
三、法院判决的理由 |
第二章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和举证中存在的问题 |
一、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之不足 |
二、离婚损害赔偿当事人举证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离婚损害赔偿法院裁判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法院对证据的采纳 |
二、法院采纳的证据种类 |
三、法院的审理结果方面 |
四、法院的判决理由 |
第三章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一、婚外情 |
二、婚前隐瞒 |
三、孩子非亲生 |
第二节 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
一、有必要将第三者纳入赔偿的义务主体 |
二、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与过错配偶之间的赔偿责任关系 |
第三节 适度减轻无过错方举证责任 |
一、调整举证责任 |
二、提高无过错方的举证能力 |
第四节 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 |
一、婚龄和对家庭的投入 |
二、过错情况 |
三、损害结果 |
四、社会因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D]. 陈瑶.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2]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研究[D]. 樊志刚.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运行的样态分折[D]. 吕林燕.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4]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宋海明.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5]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 赵美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D]. 秦子茜. 青岛大学, 2019(02)
- [7]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2017年裁判文书为对象[D]. 张稚隽. 海南大学, 2019(01)
- [8]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致离婚损害赔偿类案例分析[D]. 杨银. 湖南大学, 2019(07)
- [9]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论争与法律应对[D]. 陈登. 湖北大学, 2019(05)
- [10]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基于民事司法裁判的统计分析[D]. 王国花. 厦门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