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申戬[1](2021)在《昆明市网约车政府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新业态,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打车简便化,对推进行业结构改革,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有重要作用,同时,大量私家车涌入市场,盘活了车辆闲置资源。但网约车给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安全与违法、道路拥堵、环境污染、巨头垄断以及对传统行业造成冲击等诸多社会问题,加之发展初期野蛮生长、无序发展、盲目扩张,给政府监管造成了巨大压力。本文分析昆明市网约车现状,深入剖析政府规制面临的重点和难点,运用共享经济理论、市场失灵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借鉴国外网约车政府规制经验与启示,提出昆明市网约车政府规制优化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应狠抓平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民生实事、提升科技监管、推进合规化进程,强化事中事后联合监管,严厉打击客运违法行为,重点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广利用新能源网约车,保障乘客安全,助推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构建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多元化、差异化服务体系,努力打造“互联网+客运”出租汽车新模式,重塑“互联网+大数据+交通监管”新格局,促进昆明市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为我国其他地方政府网约车政策制定提供经验借鉴。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专业委员会/农产品供应链分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医药物流分会/医疗器械供应链分会[2](2021)在《2020年冷链物流政策盘点分析》文中提出冷链物流涉及食品、医药等民生领域,国家层面高度重视。为推动冷链物流发展水平更好地匹配不断提升的人民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的需求,尤其是适应疫情防控的需要,2020年从国家相关部委到各地政府部门,连续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使我国冷链物流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国家部委冷链政策分析1.国家部委冷链政策分析综述从发文部门来看,2020年政府对冷链物流业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从1月至12月期间,
黄文超[3](2020)在《A市“放管服”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简称,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5月12日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提出,其目的是通过政府简政放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释放,为市场腾出更多空间、为企业解除繁杂的约束,通过改革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实践证明,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制度红利得到了释放,改革在为企业松绑、为市场腾位、为政府强身的过程中迸发出了巨大的能量。A市是河南省各方面都属于中等水平一个省辖市,近年来A市立足于自身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方式方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有些改革举措甚至成为了全省乃至全国的标杆。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A市通过政府流程再造,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商事登记“二十二证合一”,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通过创新升级不动产交易登记模式,为群众节约了办事成本;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实现了政务服务一网通办。A市的创新做法不仅优化了自身的营商环境,提高了政务服务效率,还为省内其他地区创造了宝贵的经验,值得去研究和推广。同时,笔者发现A市在持续深化改革过程中也存在审批权限下放不协调、监管制度不完善、政务服务水平层次不高等问题和短板。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访谈、查阅文献资料,结合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和无缝隙政府理论等理论,从政府部门内部改革阻力、监管体制漏洞、政务数据壁垒、服务意识和行政服务大厅建设标准等方面剖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从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三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刘冰捷[4](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潘科[5](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甘珏晟[6](2020)在《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 ——以设区的市以上环保部门网站信息公开为例》文中提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是环保部门运用相对人行政处罚结果等负面信息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集推进执法、行政监督、加强监管多元价值于一体。这类信息公开制度的演进大体呈现出由粗放到精细、由综合性到专门性的特点。公开实践中,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基本一致。但由于现行法律规范位阶偏低,内容粗略而致约束力不足、可操作性不强,负责公开相关信息的环保部门的裁量权因缺乏有效制约,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以及协调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得“不到位”。针对现存问题,首先,必须在认清这类信息公开特点和价值的基础上,明确其对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所起作用不同,将其定性为一种融合多元价值、兼具多重功能的复合型行政行为。其次,在明确其性质的基础上,通过拓展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运用适当解释方法明确实施细节,提升现行法律规范适用的可操作性。最后,在保障知情权的基础上,从相对人和公众两个角度进行价值判断,通过细化规范性文件对信息进行区分处理、完善网络信息公示平台、设立听证程序等措施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以协调环境知情权、隐私权、信息公开义务三者之间潜在的冲突,从而完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制度构建。
孙连枝[7](2020)在《政府及大客户对企业可持续供应链管理影响 ——考虑地区差异》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来,制造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仅带来了生态恶化、自然资源枯竭等环境问题,也导致社会问题频发。这些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出现,将制造业的粗放发展方式推到风口浪尖之上,将社会和环境问题纳入经济活动中的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制造企业立足的必然要求。且随着外包的兴起,制造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业务往来逐渐增加,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可持续的管理业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因此可持续供应链管理逐渐成为学术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大量学者开始研究企业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影响因素,以期为提高企业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水平建言献策。企业可持续供应链管理不仅事关企业内部的可持续管理,还关系到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和协调,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从多个利益相关者处获得资源和支持,因而其管理活动和决策也会受到外部利益相关者影响。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聚焦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中的政府及大客户,来探讨二者对制造企业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影响。此外,虽然研究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影响因素的文献不在少数,但是鲜有研究关注到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影响因素在不同区域的差异性。而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条件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影响因素的地域差异性进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探讨政府及大客户对企业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关系,并基于我国三大经济区域的差异性,分析政府及大客户对企业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作用在不同区域之间是否存在显着差异。故本文以2012-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制造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34家制造企业的平衡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并运用chow检验分析组间系数差异,验证本文的研究假设。研究结果表明:(1)政府在东部地区对可持续供应链管理具有显着的影响。具体来说,企业行政联系对可持续供应链管理具有负向显着作用,政府政策和法规对可持续供应链管理具有正向显着作用。(2)大客户在西部地区具有显着的影响,具体来说,客户集中度的短期效应与可持续供应链管理负向显着相关,客户集中度的长期效应与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正向显着相关,表明客户集中度高的长期稳定的供应链关系能对提高企业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水平起到促进作用,而客户集中度高的“一锤子买卖”的短期供应链合作行为则会对企业实施可持续供应链管理起到阻碍作用。(3)政府及大客户的作用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体现在西部地区客户集中度对制造企业实施可持续供应管理的影响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存在显着差异。企业行政联系的影响在中部和东部存在显着差异。
吴瑞莹[8](2021)在《昆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全域旅游的发展,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对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旅游市场乱象仍时有发生。论文以昆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研究对象,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昆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观察旅游发展过程中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状况。发现昆明旅游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的实践中,由于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权力运行不畅、监管自由裁量权弹性大、监管工具和监管手段单一等原因,导致昆明旅游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监管主体上,市场监管政府独大、社会监管参与不足、政府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方式上,惯用运动式治理回应社会舆论压力、政策执行一刀切、重问责惩治激励措施不足;监管权力运行上,旅游主管部门权责不等、监管权限划分不明确、监管机构改革不完善。因此政府亟需改进旅游市场监管措施以适应全域旅游时代新的市场格局和发展趋势。文章从更新监管理念、划分监管职权、丰富监管手段等三大角度九个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为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罗懿[9](2020)在《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研究 ——以昆明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2014年6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其中一项内容就是自然人社会信用,而诚信纳税又是自然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纲要实施6年多来,我国人口规模大、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快等原因加大了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建立的难度,使其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加上税收问题,特别是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政府亟需制定一套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本文运用协同治理理论,以昆明市为例,研究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问题。通过查找梳理文献资料,比较分析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结合访谈交流获得的信息资料,分析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监管成本高;涉税数据采集难度大;诚信纳税评价机制缺失;诚信纳税管理配套机制不健全;合法涉税权益保护机制仍需完善等问题及其成因,借鉴国内自然人社会信用管理和国外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提出重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制;完善自然人诚信纳税法律体系;打造全国统一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共建诚信纳税社会环境四方面的对策建议,得到建立健全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实现路径的研究结论。本文分5部分,分别是导论阐述研究的背景意义、方法思路等;第一章分析了协同治理这一理论工具对研究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这一问题的适用性;第二章以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运行情况为例,分析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三章归纳整理国内自然人社会信用管理和国外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分析其借鉴价值;第四章从协同治理理论的视角,提出完善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得出完善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实现路径。
翟磊[10](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昆明市网约车政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及创新 |
(一)研究难点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互联网+”、共享经济 |
(一)“互联网+” |
(二)共享经济 |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出租车、顺风车 |
(一)网约车 |
(二)巡游出租车 |
(三)顺风车 |
三、政府规制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共享经济理论 |
(一)共享经济的起源 |
(二)共享经济的优势 |
(三)共享经济发展的驱动因素 |
二、市场失灵理论 |
(一)外部性 |
(二)垄断 |
(三)市场失灵 |
三、政府规制理论 |
(一)公共利益理论 |
(二)规制俘获理论 |
(三)激励性规制理论 |
第二章 昆明市网约车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昆明市网约车概况 |
一、网约车新业态的出现 |
二、昆明市网约车基本情况 |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情况 |
(二)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
(三)网约车信息化建设情况 |
三、规制主体、依据及手段 |
(一)主体 |
(二)依据 |
(三)主要手段 |
第二节 昆明市网约车成效分析 |
一、平台企业竞相发展,优势竞争力不断显现 |
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治理能力持续加强 |
三、与论环境持续改善,传统行业谋求转型升级 |
四、常态化开展疫情防控,积极化解行业风险 |
五、新能源推广取得突破,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 |
第三章 昆明市网约车规制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昆明市网约车规制困境 |
一、平台主体责任不强,合规化进程缓慢 |
(一)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 |
(二)存在“以租代购”金融风险 |
(三)平台、车辆及驾驶员法律责任不清 |
(四)行业巨头涉嫌垄断市场 |
(五)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合规化进程缓慢 |
二、政府监管能力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 |
(一)市场准入条件存争议 |
(二)事中事后监管存在诸多困难 |
(三)联合监管机制未建立 |
(四)合规网约车平台公司退出机制操作性不强 |
(五)合规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退出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完善 |
三、新旧业态融合缓慢,冲击传统客运明显 |
(一)网约车存在价值与现实冲突问题 |
(二)新业态包容性不够 |
(三)传统客运转型升级缓慢 |
四、安全运输形势严峻,违法查处困难重重 |
(一)网约车安全及违法情况 |
(二)长距离运营网约车安全风险较大 |
(三)网约车巡游化 |
五、互联网科技运用不够,“互联网+监管”还未形成 |
(一)互联网科技运用不够 |
(二)“互联网+监管”未真正形成 |
第二节 昆明市网约车规制困境原因分析 |
一、相关法律政策滞后 |
二、政府规制手段单一 |
三、传统客运行业阻力 |
四、新寡头垄断捆绑市场 |
五、新业态营运规范未建立 |
第四章 国外经验借鉴及政府规制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国外网约车政府规制经验借鉴及启示 |
一、国外网约车政府规制典型模式 |
二、经验借鉴及启示 |
第二节 昆明市网约车政府规制路径优化 |
一、着力推进合规进程,狠抓平台主体责任落实 |
(一)加大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合规化进程 |
(二)全面落实平台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
(三)强化事中事后联合监管 |
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修订完善地方政策措施 |
(一)优化营商环境 |
(二)修订完善地方政策措施 |
(三)加强网约车政府规制队伍建设 |
三、着力落实民生实事,助推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
(一)落实民生实事,完善客运服务体系 |
(二)促进新旧业态融合发展 |
四、着力提升科技监管,严厉打击客运违法行为 |
(一)加快“互联网+”技术运用,提升科技监管能力 |
(二)严厉打击客运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市场环境 |
五、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
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一、本研究主要结论 |
二、本研究的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2)2020年冷链物流政策盘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部委冷链政策分析 |
1.国家部委冷链政策分析综述 |
2. 国家部委冷链重点政策分析 |
发布部门:国家发改委 |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 |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
3. 冷链重点政策——规划类 |
4. 冷链重点政策——指导类 |
5. 冷链重点政策——疫情防控类 |
6. 冷链重点政策——财政类 |
二、区域省市冷链政策分析 |
1. 地方厅局冷链政策分析综述 |
2. 地区冷链政策特点分析 |
3. 区域省市冷链重点政策分析 |
4. 部分省市冷链相关政策 |
5. 各省冷链政策分析——财政政策 |
6. 各省冷链政策分析——路政政策 |
7. 各省冷链政策分析——疫情政策 |
8. 各省冷链政策分析——环保政策 |
9. 各省冷链政策分析——规划政策 |
三、冷链企业政策诉求分析 |
(3)A市“放管服”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 |
一、相关概念 |
(一)“放管服” |
(二)“双随机、一公开” |
二、基础理论 |
(一)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第二章 A市“放管服”改革创新举措及成效 |
一、A市“放管服”改革创新举措 |
(一)以“多证合一”进行商事登记流程再造 |
(二)以“一门式不动产登记”填补政府缝隙 |
(三)以“互联网+”理念开启智慧型政务服务 |
二、A市“放管服”改革成效 |
(一)企业开办时间大幅压缩 |
(二)不动产登记更加智能 |
(三)政务服务更加优化 |
第三章 A市“放管服”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审批权限下放不协调 |
(一)“放”的不同步 |
(二)“放”的接不住 |
(三)“放”的含金量不高 |
二、监管体系制度不完善 |
(一)监管理念创新不够 |
(二)监管服务能力不足 |
(三)监管执法不够规范 |
三、政务服务水平不高 |
(一)政务信息化水平不足 |
(二)政务服务不够规范 |
(三)审批事项进驻政务大厅不到位 |
第四章 A市“放管服”改革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部门内部的审批改革存在阻力 |
(一)部门利益原因 |
(二)思想认识原因 |
(三)行政观念原因 |
二、监管体制存在漏洞 |
(一)权责清单落实不到位 |
(二)“双随机一公开”不到位 |
(三)“互联网+监管”不成熟 |
三、政务服务基础及功能存在短板 |
(一)政务数据共享壁垒未打破 |
(二)主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
(三)政务大厅功能不完善 |
第五章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对策 |
一、持续做好简政放权 |
(一)精简行政权力事项 |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
(三)深入开展“减证便民” |
二、深入推进创新监管 |
(一)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二)推进市场综合执法体系 |
(三)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 |
三、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
(一)推动部门之间协同同享 |
(二)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 |
(三)推进大厅集中办理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 ——以设区的市以上环保部门网站信息公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现存问题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概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1. 大陆地区 |
2. 台湾地区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应然形态 |
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概念和特征 |
(一)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界定 |
(二)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特点 |
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价值 |
(一) 加强行政处罚执法威慑力 |
(二) 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
(三) 转变环保部门的监管手段 |
第二章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制度演变 |
一、萌芽阶段:以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性立法为主 |
(一) 立法情况概述 |
(二) 该阶段存在的问题 |
二、确立阶段: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项立法加强 |
(一) 开始重视阶段(2007年至2008年) |
(二) 加速阶段(2009年至2013年) |
三、发展阶段:重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精细化立法 |
第三章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实践展开 |
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形式与内容 |
(一) 公开形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过半数 |
(二) 公开内容:不完全受公开形式影响 |
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方式与时限 |
(一) 公开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 |
(二) 公开时限: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基本一致 |
第四章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现实困境 |
一、现行法下的性质认定不足 |
二、现行法律规范尚待完善 |
(一) 位阶偏低 |
(二) 实施细节模糊、粗略 |
三、法律依据不具体致权利义务平衡不足 |
第五章 突破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困境的策略 |
一、性质定位应结合多元价值 |
二、提升现行法律规范适用的可操作性 |
(一) 扩展处罚公开原则的适用 |
(二) 通过解释明确实施细节 |
三、协调权利义务之间潜在的冲突 |
(一) 确定“例外信息”以保障知情权为前提 |
(二) 须从相对人和公众两个角度保障公共利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政府及大客户对企业可持续供应链管理影响 ——考虑地区差异(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问题提出 |
三、研究内容及结构安排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理论基础及相关概念 |
第一节 理论基础及相关研究 |
第二节 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概念与测量 |
一、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定义 |
二、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内容 |
三、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测量 |
第三节 政府的概念与测量 |
一、企业行政联系 |
二、政府政策和法规 |
第四节 大客户的概念与测量 |
一、客户集中度的定义 |
二、客户集中度的研究内容 |
三、客户集中度的测量 |
第二章 研究假设 |
第一节 企业行政联系对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影响 |
第二节 政府政策和法规对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影响 |
第三节 客户集中度对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影响 |
第四节 可持续供应链管理影响因素的区域差异性 |
第三章 模型设定与数据收集 |
第一节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第二节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选取与处理 |
第四章 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所在行业及分布统计 |
二、描述性统计 |
第二节 相关性分析 |
第三节 回归分析 |
一、分组回归检验结果 |
二、组间系数差异检验结果 |
三、结果讨论 |
建议与展望 |
第一节 政策建议 |
一、双管齐下,市场配置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二、因地制宜,挖掘利益相关者在不同地区中的作用 |
三、企业联动,培育供应链企业长期稳定关系 |
第二节 本文创新点 |
一、关注大客户作用,重视供应链长期关系 |
二、剖析地区差异,强调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 |
第三节 研究不足及未来展望 |
一、研究不足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8)昆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和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旅游市场监管的理论视角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旅游市场 |
二、政府监管 |
三、旅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
四、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政府监管的根源 |
二、旅游“恶性循环”: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三、协同治理:政府监管的走向 |
第二章 昆明旅游业发展及市场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昆明旅游发展现状 |
一、昆明旅游业概况 |
二、昆明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 |
三、昆明旅游发展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昆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现状 |
一、昆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主体 |
二、昆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内容及特点 |
第三章 昆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昆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问题鸟瞰 |
一、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
二、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监管权力运行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昆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管理念落后 |
二、监管权力运行不畅 |
三、监管自由裁量权弹性大 |
四、监管工具和手段单一 |
第四章 优化昆明旅游市场监管秩序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重塑监管理念是旅游市场监管的前提 |
一、树立协同治理理念 |
二、形成整体监管理念 |
三、培育多元监管主体 |
第二节 合理划分职权是旅游市场监管的基础 |
一、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 |
二、处理好监管权力和责任的关系 |
三、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
第三节 丰富治理手段是旅游市场监管的关键 |
一、利用好旅游大数据,打造智慧监管体系 |
二、强化依法监管,完善旅游法律法规 |
三、整治与服务相结合,优化旅游市场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9)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研究 ——以昆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自然人诚信纳税的内涵研究 |
(二)影响自然人诚信纳税的因素研究 |
(三)利用纳税人期望效用函数(A-S模型)研究税收信用 |
(四)运用协同治理理论对自然人诚信纳税机制的研究 |
(五)文献回顾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访谈法 |
四、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协同治理理论在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第一节 自然人诚信纳税及其管理机制 |
一、自然人诚信纳税的现实意义和内涵外延 |
二、自然人诚信纳税的管理环节和主体 |
三、自然人诚信纳税的管理子系统及其运行机制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理论的内涵特性及运行机制 |
一、协同治理理论的内涵及特性 |
二、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 |
三、协同治理理论的现实运用经验 |
第三节 协同治理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
一、管理对象复杂化的特点与研究对象相契合 |
二、管理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与研究对象相一致 |
三、管理机制系统化的特点与研究对象相吻合 |
第二章 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协作机制运行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分析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的可行性研究 |
一、分税种角度 |
二、收入规模角度 |
三、纳税人规模角度 |
第二节 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协作机制及其运行现状 |
一、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的协作机制 |
二、自然人诚信纳税协作机制中的主体 |
三、自然人诚信纳税协作机制的主要运行方式 |
第三节 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协作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 |
一、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协同监管成本高 |
二、自然人涉税信息数据共享难度大 |
三、自然人诚信纳税评价机制缺失 |
四、自然人诚信纳税配套管理机制不健全 |
五、自然人合法涉税权益保护机制仍需完善 |
第四节 昆明市自然人诚信纳税协作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自然人社会诚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法律部门间协作力不强 |
二、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组织松散,机制运行协同难 |
三、信息共享平台覆盖面小,信息碎片化问题依然突出 |
四、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独立运作,未形成系统合力 |
五、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配套机制落后制约管理实施 |
六、对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监督体系有待完善 |
第三章 国内自然人社会信用管理和国外自然人诚信纳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自然人社会信用管理经验 |
一、自然人社会信用制度机制建立经验 |
二、自然人社会信用的协同治理经验 |
三、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经验 |
第二节 国外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经验 |
一、世界各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分类概况 |
二、市场主导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先进做法 |
三、政府主导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先进做法 |
四、会员制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先进做法 |
五、其他国家的有效做法 |
第三节 国内外经验对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借鉴意义 |
一、法律体系健全为税法执行和自然人诚信纳税提供支撑和依据 |
二、信息数据采集共享制度覆盖面全执行力高 |
三、社会各方协同共管思路的探索实践 |
四、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 |
第四章 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完善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重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制,解决政府部门管理不协同问题 |
一、设立社会信用管理专门机构 |
二、厘清联席共建部门管理职责边界 |
三、以政务诚信为先导密切联合奖惩 |
四、形成政府部门间协同管理闭环机制 |
第二节 完善自然人诚信纳税法律体系,发挥法律协同约束力 |
一、税收实体法程序法方面 |
二、社会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方面 |
三、各法律部门的协作配合方面 |
第三节 打造全国统一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解决信息不协同问题 |
一、统一各行业领域数据信息标准 |
二、分行业领域开发管理信息系统 |
三、开发社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归集各行业领域信用数据信息 |
四、优化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功能 |
第四节 共建诚信纳税社会环境,解决市场主体配合不协同问题 |
一、培育发展信用中介服务市场 |
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
三、建立多层面的社会信用管理监督共建机制 |
结论与启示 |
一、结论 |
二、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昆明市网约车政府规制研究[D]. 申戬.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2020年冷链物流政策盘点分析[J].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专业委员会/农产品供应链分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医药物流分会/医疗器械供应链分会. 物流技术与应用, 2021(S1)
- [3]A市“放管服”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黄文超. 河南大学, 2020(06)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5]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6]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 ——以设区的市以上环保部门网站信息公开为例[D]. 甘珏晟. 苏州大学, 2020(03)
- [7]政府及大客户对企业可持续供应链管理影响 ——考虑地区差异[D]. 孙连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昆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问题研究[D]. 吴瑞莹.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9]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自然人诚信纳税管理机制研究 ——以昆明市为例[D]. 罗懿.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10]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