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履行船长职责 保证船舶引航安全(论文文献综述)
苏瑞华[1](2021)在《船舶进出NEWCASTLE港操纵方法研究》文中指出文章介绍了澳大利亚Newcastle港的自然条件、管理特殊规定,深入分析了港口特点,探讨了大型船舶进出港的操纵要领和注意事项,并提出了安全航行建议。
陈庆斌[2](2021)在《浅析引航员与船长间信息交流》文中认为船舶引航安全,离不开引航员与船长的紧密合作,双方合作的关键就是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双方信息交流不畅而导致的引航事故时有发生。本文从引航员的视角,结合笔者引航实践,重点分析引航员与船长间信息交流所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策略,旨在提高引航安全。
高宁[3](2021)在《智能船舶海事监管问题展望》文中研究表明以海事监管视角,结合国际海事组织智能船舶法律法规适应性解决思路,从船舶检验登记、配员、引航、人命救助、海洋环境保护、现场监督、行政调查等方面,对我国法律框架下智能船舶海事监管问题进行展望,并提出海事监管适应和推动智能船舶发展的对策,供相关行业和部门参考。
傅廷中[4](2021)在《国际视野内海事公法和私法的分隔与聚合》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视野内,海事公法和私法经历了合一、离散和相对聚合的几个阶段。古时实行的公法与私法合一的粗犷模式虽然适应了当时的生产方式和航运经济基础,但毕竟不具科学性;现代条件下实行的公、私法分立的模式固然实现了法的调整具体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制度之间的不衔接。近年来,因应海洋事务和海运活动的新变化,海事公法和私法在一定程度上又呈现交叉和聚合的态势。基于这种新变化,在海事法的研究中似应倡导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相结合的理念,采取"领域法学"和"部门法学"相结合的方法,在遵循部门法分工的基础上,促进海事公法和私法制度的有机协调。
林威[5](2021)在《通过六个关键词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修订,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修订过程中,对目前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海上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予以继承、沿用;对经实践检验过的,在海事管理过程中已经非常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坚决地拿来使用;对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律中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予以修改完善;针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对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予以废止;对暂时不宜规定的不予规定,为实践发展留下必要的法律空间。
李志伟[6](2020)在《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航运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高度融合已经使无人船从设想变成了现实,无人船的出现也动摇了以传统船舶管辖为基础建立的法律体系框架,如何对无人船行使有效的管辖将会是船旗国、沿海国与港口国面临的问题之一,亟须做好相关准备,以应对无人船的出现对船舶管辖提出的新要求。本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文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概述。在明确无人船定义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无人船的法律地位,阐明了无人船管辖的内涵与外延,对比讨论了无人船管辖与船舶管辖的区别,完成对无人船管辖的范畴界定。提炼无人船管辖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中的法律基础,探讨相关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的不适性对无人船管辖带来的影响。第二章船旗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以船旗国的无人船登记管辖为切入点,指出无人船与船旗国保持真正联系的必要性,给出船旗国对此应采取的手段方法。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船旗国对船舶管辖的原则性规定,从无人船海上安全领域与岸基操控人员领域阐述船旗国无人船的管辖,对船旗国防止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论证。第三章沿海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结合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探讨在领海与国际航行海峡中,沿海国对无人船管辖范畴与边界,重点讨论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对无人船的适用性。研究了沿海国的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对无人船特殊性的适应问题,分析无人船航行在一国交通管制区的无线电值守管辖以及沿海国对外籍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的管辖问题。第四章港口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从无人船的进港与离港的特殊性着手,重点阐述港口国对无人船港口准入条件、口岸检查以及引航的管辖。讨论了港口国对无人船的监督管辖,研究了影响无人船港口国监督管辖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港口国对无人船船舶本身与岸基操控人员与远程控制中心的港口国监督管辖,对港口国防止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管辖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第五章我国无人船管辖相关法律和制度完善。从船旗国、沿海国与港口国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在无人船管辖法律层面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对国际公约的履行状况与国内立法现状,提出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的具体完善建议。
赵世源[7](2020)在《《ABC邮轮管理手册》中非谓语动词的汉译实践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世界经济飞速发展,航运业也日益蓬勃。在全球交流与融合程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翻译成为促进人员沟通和企业高效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本文以《ABC邮轮管理手册》为语料进行翻译实践。该文本类型属海事相关正式文件,内容专业、句式严谨,非谓语动词大量存在其中,实现不同的语义表达。本文基于翻译目的论的指导及个人实践,对文本中大量非谓语动词进行研究,总结了适用的翻译方法,包括:成分转换法、语序调整法、词性转化法、省译法和增译法,并选取大量实例进行分析说明。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将目的原则置为首要原则,并在翻译实中做到语内连贯,保证译文的可读性与可接受性。通过本次翻译实践,译者对非谓语动词的翻译方法有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掌握了更多海事、航海相关知识,翻译能力也有所提高。希望该实践报告能对以后海事文本的翻译实践提供借鉴。
代玉强[8](2020)在《船舶交通公共服务问题研究 ——以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升,特别是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海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战略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目前,在国际进出口贸易总量中近一半以上都是利用船舶通过海上运输完成,这使得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数量迅猛增加,船舶的大型化、自动化、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海上的船舶交通事故频发也增加了人民对提高船舶的航行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重视,对船舶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挑战。在船舶流量大、气象条件恶劣、船舶会遇态势复杂的沿岸水域建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通过雷达、甚高频、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对管辖水域内的船舶进行全天候的不间断的监控,建立良好的船舶交通秩序,为船舶提供气象、航警、碍航物、其他船舶动态信息等服务,以减少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船舶碰撞、搁浅、触礁这些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船舶在海上航行安全,提高船舶通航的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清洁。本文在阅读了大量的国内外关于VTS系统的研究文献基础上,将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的公共服务功能作为研究对象,认真总结了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在发展历程中取得的成效,分析吴淞VTS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VTS的功能定位、体制建设、服务理念、管理手段、资源配置等方面。本文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以吴淞VTS的公共服务满意度为调查出发点,有针对性的发放自主设计的调查问卷,通过对数据和调查问卷的结果分析,提出其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通过运用新公共服务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理论相关理论观点,对吴淞VTS公共服务的发展状况进行客观分析评价,再结合作者在吴淞VTS的实际工作经验,有针对性从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及建议:一是明确VTS的公共服务定位,培养VTS公共服务理念,提升VTS公共服务功能;二是加强VTS系统的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加快VTS相关法制建设,推进VTS职责标准化建设;三是强化VTS内部管理标准化建设,制定合理的值班模式,建立VTS的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四是完善VTS岗位人员管理,完善VTS人员岗位激励制度,强化岗位人才队伍建设;五是拓展VTS公共服务举措,树立VTS公共服务合作共赢理念,满足公众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
庞婧[9](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庞婧,赵微[10](2019)在《论海上交通事故类犯罪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以船舶纵向组织分工为视角》文中提出违反注意义务是犯罪过失的本质内容。植根于新过失论的信赖原则作为判断注意义务的重要理论,如何在船舶纵向组织分工中适用,成为困扰刑法理论及实务的难题。通过对船长和驾驶台值班人员、机舱值班人员以及引航员之间信赖原则的可适用性的分析,能厘清信赖原则在船长监督过失中的适用界限,从而真正实现信赖原则注意义务分配之目的。但是,在船长因过失而存在违反确保船舶具有适航性、船员具有适任性以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等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形下,通常因缺乏信赖的相当性而阻却信赖原则的适用空间。
二、正确履行船长职责 保证船舶引航安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正确履行船长职责 保证船舶引航安全(论文提纲范文)
(1)船舶进出NEWCASTLE港操纵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Newcastle港口概况 |
1.1 港界及锚地 |
1.2 引航站 |
1.3 航道、港池及泊位 |
2 航行方法 |
2.1 进港操纵 |
2.2 出港操纵 |
3 澳大利亚VAS |
3.1 澳大利亚VAS |
3.2 VAS规则条款 |
4 港口特殊规定 |
4.1 Newcastle报关规范 |
4.2 货物操作 |
4.3 其他注意事项 |
5 结束语 |
(2)浅析引航员与船长间信息交流(论文提纲范文)
1引航中引航员和船长的职责 |
1.1引航员的职责分析 |
1.2 船长的职责分析 |
2引航员与船长间信息交流的必要性 |
2.1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交流的必要性 |
2.2从专业角度分析交流的必要性 |
3信息交流存在的问题 |
4加强双方信息交流,确保引航安全 |
(1)明确各自权责范围,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
(2)合理管控情绪,相互尊重,互相理解。 |
(3)提高英语口语水平。 |
5结语 |
(3)智能船舶海事监管问题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智能船舶海事监管问题解决思路 |
二、智能船舶海事监管问题展望 |
(一)智能船舶检验登记问题 |
(二)智能船舶配员问题 |
(三)智能船舶引航问题 |
(四)智能船舶海上人命救助问题 |
(五)智能船舶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
(六)智能船舶现场监督问题 |
三、海事监管适应智能船舶发展的对策 |
四、智能船舶前景展望 |
(4)国际视野内海事公法和私法的分隔与聚合(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私法合一:古代海事法的萌芽阶段 |
(一)基于防范海上风险的共同目标 |
(二)与海上贸易的经营与管理体制相匹配 |
二、公私法分立:近代海事立法的变革 |
(一)海事公法与私法分流的缘起 |
(二)海事公法与私法分立的基本模式 |
1.以英国为代表的保持海事法自体性特征的分立模式 |
2.摒弃海事法自体性特征的公私法分立模式 |
(1)民商分立体制下的公私法分立 |
(2)民商合一体制下的海事立法 |
(三)海事公法与私法截然分立的结果 |
1.海商法制度与国际法不衔接 |
2.海商法制度与行政法制度不衔接 |
3.海商法制度与刑法制度不衔接 |
4.海商法中某些特有的规则被忽视 |
5.海商法制度的效力被削弱 |
三、公私法适度聚合:当代海事立法的新趋势 |
(一)公私法聚合的客观原因 |
(二)公私法聚合的基本形式 |
1.在私法中融入必要的公法条款 |
2.以公法制度间接地影响私法 |
3.以公法制度对接私法制度 |
(三)公私法适度聚合的客观效果 |
四、对未来的思考与展望 |
(一)以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海事法体系 |
(二)以“领域法学”和“部门法学”相结合的方式研究海事法 |
五、结 论 |
(5)通过六个关键词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键词之“留” |
二、关键词之“拿” |
三、关键词之“改” |
四、关键词之“立” |
五、关键词之“废” |
六、关键词之“空” |
(6)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无人船管辖范畴 |
一、无人船定义及法律地位 |
二、无人船管辖的涵义 |
第二节 无人船管辖法律基础 |
一、船旗国管辖法律基础 |
二、沿海国管辖法律基础 |
三、港口国管辖法律基础 |
第三节 现有法律框架的不适性对无人船管辖的影响 |
一、《海洋法公约》的不适性对无人船管辖的影响 |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不适性对无人船管辖的影响 |
三、相关国内立法的不适性对无人船管辖的影响 |
第二章 船旗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船旗国对无人船的登记管辖 |
一、船旗国对无人船的国籍授予的管辖 |
二、船旗国对无人船保持真正联系的要求 |
第二节 船旗国对无人船海上航行安全与岸基操控人员的管辖 |
一、对无人船法定检验的管辖 |
二、对无人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管制 |
三、对无人船岸基操控人员的管辖 |
第三节 船旗国对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管辖 |
一、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的检验与证书携带的要求 |
二、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应急措施的管辖 |
第三章 沿海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沿海国对无人船海域航行的管辖 |
一、对领海内无人船的管辖 |
二、对航行国际海峡中无人船的管辖 |
第二节 沿海国对无人船的交通管制 |
一、对无人船航行在船舶定线区域的管辖 |
二、对无人船履行强制报告制的管辖 |
三、对无人船的无线电值守的管辖 |
第三节 沿海国对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管辖 |
一、沿海国对防止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立法管辖权 |
二、对无人船造成船源污染的检查与滞留 |
第四章 港口国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无人船进离港管辖 |
一、对无人船港口准入管辖 |
二、对无人船的口岸检查管辖 |
三、对无人船引航管辖 |
第二节 无人船港口国监督 |
一、对无人船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影响因素考量 |
二、对无人船船舶本身与远程控制中心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
第三节 港口国对无人船船源污染的管辖 |
一、港口国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管辖的一般性权利 |
二、港口国对无人船的压载水要求 |
第五章 我国无人船管辖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作为船旗国对无人船管辖的完善 |
一、对无人船登记管辖的完善 |
二、对无人船的海上航行安全与岸基操控人员管辖的完善 |
三、作为船旗国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管辖的完善 |
第二节 我国作为沿海国对无人船管辖的完善 |
一、有条件地允许外籍无人船的通过 |
二、对外籍无人船的交通管制 |
三、作为沿海国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管辖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作为港口国对无人船管辖的完善 |
一、对外籍无人船进离港管辖的完善 |
二、对外籍无人船的港口国监督的完善 |
三、作为港口国对无人船防止船源污染管辖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ABC邮轮管理手册》中非谓语动词的汉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任务介绍 |
1.1 项目背景 |
1.2 文本介绍 |
2 任务过程 |
2.1 译前准备 |
2.2 翻译过程描述及理论指导 |
2.3 译后事项 |
3 案例分析 |
3.1 目的论对海事文本翻译的指导 |
3.2 非谓语动词的概念 |
3.3 文本中非谓语动词的翻译方法 |
3.3.1 成分转换法 |
3.3.2 语序调整法 |
3.3.3 词性转化法 |
3.3.4 省译法 |
3.3.5 增译法 |
4 实践总结 |
4.1 总结 |
4.2 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原文与译文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船舶交通公共服务问题研究 ——以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状况述评 |
1.2.1 国内研究进展 |
1.2.2 国外研究考察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状况的总评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VTS |
2.1.2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
2.1.3 VTS公共服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建设理论 |
2.2.3 VTS公共服务评价指标 |
第三章 吴淞VTS系统公共服务现状 |
3.1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吴淞VTS中心)的基本概况 |
3.1.1 吴淞VTS系统组成 |
3.1.2 吴淞VTS的值班台设置 |
3.1.3 吴淞VTS值班人员配备 |
3.1.4 吴淞VTS覆盖水域范围 |
3.1.5 吴淞VTS分区及频道设置 |
3.2 吴淞VTS管理效力范围与服务对象 |
3.3 吴淞VTS的职能与服务内容 |
3.4 吴淞VTS公共服务取得的主要成效 |
第四章 吴淞VTS公共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吴淞VTS中心的公共服务现状的调查 |
4.1.1 调查方案 |
4.1.2 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 |
4.1.3 访谈结果分析 |
4.2 吴淞VTS公共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VTS角色定位不准确 |
4.2.2 VTS岗位权责不明确 |
4.2.3 VTS管理标准化程度不高 |
4.2.4 VTS岗位人员配备不足 |
4.2.5 VTS公共服务手段单一 |
4.3 吴淞VTS公共服务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传统海事管理制度的影响 |
4.3.2 公共服务法制体系不完善 |
4.3.3 公共服务监督评价机制不健全 |
4.3.4 岗位人才队伍建设不到位 |
4.3.5 VTS公共服务缺乏协作机制 |
第五章 提升VTS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
5.1 明确VTS的公共服务角色定位 |
5.1.1 培养VTS公共服务理念 |
5.1.2 提升VTS公共服务功能 |
5.2 加强VTS公共服务的制度建设 |
5.2.1 加快VTS相关法制建设 |
5.2.2 推进VTS岗位权责制度建设 |
5.3 强化VTS运行管理标准化建设 |
5.3.1 制定合理的值班模式 |
5.3.2 建立VTS公共服务监督评价机制 |
5.4 完善VTS岗位人员管理 |
5.4.1 完善VTS人员的岗位激励制度 |
5.4.2 强化VTS岗位人才队伍建设 |
5.5 拓展VTS公共服务举措 |
5.5.1 建立VTS公共服务合作共赢机制 |
5.5.2 满足公众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吴淞VTS公共服务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2 :吴淞VTS值班人员访谈提纲 |
致谢 |
(9)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论海上交通事故类犯罪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以船舶纵向组织分工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上交通事故类犯罪中信赖原则适用之法理 |
二、船舶组织分工下信赖原则法理的适用及限制 |
(一)组织分工模式下能否适用信赖原则法理的争议 |
(二)船舶纵向组织分工模式下适用信赖原则的基础 |
三、船舶纵向组织分工模式下信赖原则适用之判断 |
(一)船长与驾驶台值班人员间信赖原则适用之判断 |
1. 船长与适任的值班驾驶员之间。 |
2. 船长与新手值班驾驶员之间。 |
3. 船长与明显不适格的值班驾驶员之间。 |
(二)船长与轮机长之间信赖原则适用之判断 |
(三)船长与引航员间信赖原则适用之判断 |
四、结语 |
四、正确履行船长职责 保证船舶引航安全(论文参考文献)
- [1]船舶进出NEWCASTLE港操纵方法研究[J]. 苏瑞华. 天津航海, 2021(04)
- [2]浅析引航员与船长间信息交流[J]. 陈庆斌. 中国水运, 2021(11)
- [3]智能船舶海事监管问题展望[J]. 高宁. 世界海运, 2021(11)
- [4]国际视野内海事公法和私法的分隔与聚合[J]. 傅廷中. 清华法学, 2021(06)
- [5]通过六个关键词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J]. 林威. 中国海事, 2021(10)
- [6]无人船管辖法律问题研究[D]. 李志伟.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7]《ABC邮轮管理手册》中非谓语动词的汉译实践报告[D]. 赵世源.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船舶交通公共服务问题研究 ——以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为例[D]. 代玉强. 上海海洋大学, 2020(02)
- [9]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10]论海上交通事故类犯罪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以船舶纵向组织分工为视角[J]. 庞婧,赵微.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