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工作要适应我国入世的要求(论文文献综述)
孙新生[1](2021)在《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制度化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较好克服了革命时期注重个人、家庭、宗族、朋友等小群体利益的传统社会特殊主义价值观的侵蚀,新中国成立后执掌全国政权而来的权力腐蚀,以及改革开放后实行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特别是新旧体制机制转轨过程中腐败大量增加的挑战。这是如何实现的呢?不少学者认为,1978年前主要靠群众运动反腐,1978年后主要靠制度反腐。但这种观点忽略了的是,改革开放前不仅有群众运动反腐,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组建了纪委、监委等反腐败机构,逐步建立了腐败惩治的权限、规则和程序,而且群众运动都是中共中央直接发动、组织的,除文化大革命外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控制开展的,群众运动中都有制度建设环节,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也是由专门机构进行。在改革开放后的反腐败实践中,除不开展群众运动外,大多数制度规则、程序、机构都延续了新中国成立早期及革命时期确立的制度框架。将改革开放前后的反腐败实践分别界定为运动反腐、制度反腐的二分法,割裂了两个时期的历史联系,同时也忽视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确立的拒腐防变体制机制,而这恰恰是建国后拒腐防变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础。本文在将拒腐防变放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中进行检视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拒腐防变,关键在于其是高度制度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自成立起就注重用制度化的方式拒腐防变,同时虽经历曲折反复但总体上较好地处理了制度化和群众参与的辩证关系,将群众参与逐步纳入制度化轨道,可以说制度化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拒腐防变的主线。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制度化的初步探索期,确立了思想建党优先、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等原则框架。在这些原则框架下,通过延安整风运动确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确立从思想和作风问题抓起,防止这些问题演化为腐败问题的管党治党思路,使党员干部改变源自传统农业社会的观念和特质,接受马克思主义公共利益至上的普遍主义价值观,自觉做到不想腐。确立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建立专门干部选拔机构,将自上而下的领导考察与自下而上的群众考察结合起来,从选人用人的源头遏制腐败。严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建立反腐败专门机构,严格实施党的纪律,及时纠正党员的小错误、清除党员队伍中的腐化分子,使大多数党员既不敢腐也不能腐。通过井冈山工农兵民主政治、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廉政实践等,对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制度化方式进行探索,初步将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新中国成立早期是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制度化的探索深化期。针对全国执政后腐化现象大幅增加的现实,将整风整党运动与执行纪律、整顿干部、清理组织、反对腐败结合,深化了延安整风运动模式;相继建立纪委、监委等反腐败专门机构,其组织机构、职责范围、领导体制、工作规则与程序等为1978年后纪委恢复重建提供了基本框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信访制度等为群众监督以及参与反腐败提供了制度化途径。但对党内贪污腐化特别是科层化管理体制滋生的官僚主义等隐性腐败,中央领导层在反腐败以自上而下的制度化方式为主还是以自下而上的群众参与为主上分歧越来越大,拒腐防变制度化和群众参与的张力逐步凸显,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成为群众参与制度化和反制度化的分水岭。改革开放新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制度化的恢复发展期。中国共产党将拒腐防变重新纳入制度化轨道,探索在不开展群众运动条件下拒腐防变的路径,对群众参与的规模和数量进行规范限制,更多依靠党和国家体制特别是专门机构自上而下反腐。其中,1983年整党确立了自上而下的整风整党模式;党和国家领导体制、领导机构改革,国家公务员制度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价格改革、财政管理改革等经济领域改革,以及规范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构建起防治腐败的制度机制;恢复重建后的纪委确立三项主要任务、五项基本权限、双重领导体制、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体制,基础性反腐败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体系,在“两案”审理、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注意区分纪律问题与法律问题,并在理念、规则和程序上探索党纪和国法的衔接,推动腐败惩治走上法制化轨道。但在拒腐防变制度化迅速提高的同时,群众参与逐渐边缘化,群众反腐与制度化的反腐体制对接不顺畅,党委政府与民间社会在反腐问题上不时出现紧张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是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制度化的加速推进期。针对制度执行不力、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挑战,中国共产党以制度执行力建设为突破口,坚持制度完善和制度执行相统一、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统一、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强力正风肃纪反腐、全面从严治党,使党的纪律、作风建设规定和腐败惩治法律法规落实落地,有力维护制度权威、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同时,通过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机制,构建群众网上曝光、舆论发酵、执纪执法部门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并通过巡视将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特别是明确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与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理顺拒腐防变制度化和群众参与的关系,在拓宽群众制度化参与途径、将群众监督整合进拒腐防变制度化格局上取得重要进展。回顾百年拒腐防变历程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以制度化为主线,在思想教育、组织机构、惩治腐败、权力监督等制度化上都取得了不少历史经验。在新征程上,必须传承好这些宝贵经验,坚持和完善思想教育制度化,在党的领导下自上而下有控制、有步骤整风整党,将思想教育与整顿干部、执行纪律、建设组织结合起来,使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制度治党的过程、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思想建党的过程;坚持和完善组织机构制度化,任人唯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反腐败专门机构;坚持和完善腐败惩治制度化,将制度制定和制度执行结合起来,依规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将严惩腐败作为教育、制度的支撑和后盾;坚持和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化,将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拓宽群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中国共产党抵御各种腐败因素的侵蚀、长期执政奠定坚实基础。
韩琳[2](2021)在《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深刻影响我国纠纷解决的机制,目前各级法院在广泛推广诉前调解制度。随着调解制度被广泛的应用,调解制度也开始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人利用调解制度,恶意调解、虚假调解,严重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这就为调解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充分发挥调解作用的同时,又要防止他人恶意利用调解制度牟取不法利益。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制度,从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权。这一制度的确立,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将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纳入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可操作性不强、检察建议缺乏回应机制等问题,导致这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难以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文章通过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全方位分析,充分论证本项制度的必要性,详细阐述该制度内容,运用大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探寻这项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完善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最终让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任洪苇[3](2020)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制度,由于当前犯罪呈现组织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中,因为缺乏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司法机关难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追诉。司法机关通过放弃或限制对参与了犯罪活动,了解案情,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或从属地位,罪行相对较轻,掌握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污点证人的刑事追诉换取污点证人的自愿供述,以达到对更加严重犯罪的指控。目前,这一制度在英美德等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这一系列规则的确立给司法机关追诉犯罪时带来了一定的难题,如何在不侵犯犯罪分子基本权益的同时,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追诉成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对有坦白、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也在刑诉法第182条中存在着类似规定,但是它们之间在理论基础,立法原意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大有必要。为此,本文将对污点证人以及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后总结出自己对于该观点的认识,并通过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再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司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对该制度的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在借鉴他国和地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具体构想。
吴杨泽[4](2017)在《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刑事抗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之时,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一种国家权力。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在用词上暗含着和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意蕴,因而刑事抗诉权的实际运行效果备受各方瞩目。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次出台关于刑事抗诉的规定,希望能加强审判监督,增强抗诉实效,但是各地关于刑事抗诉的经验性研究一再表明,“数量少”、“质量低”、“不平衡”是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真实状态,甚至有学者通过数据分析,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既不客观”、“也不中立”。面对如此背景,通过实证研究全面掌握刑事抗诉案件的真实情况,深刻分析刑事抗诉权在运行实践中的约束条件,科学解释刑事抗诉权的现实表现,提出完善刑事抗诉权的合理化建议,就显得急迫而且必要。本文包括绪论和正文五章,约16万余字。绪论部分考察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变迁以及学理观点,回顾总结了现有关于刑事抗诉的文献资料和学术成果,论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并指出了文章的创新之处。第一章是基础理论研究,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对于错误刑事裁判的救济,世界各国均规定检察官有权上诉,这是利用法院审级制度进行诉讼内纠错而设置的共通性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世界各国检察官的刑事上诉权具有如下制度特点:性质上属于诉权、行使上紧密依附于法院审级制度、上诉对象较为广泛、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申请受到严格限制、制度内容受到各国法律文化与司法理念的深刻影响。相比之下,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而非检察官、抗诉对象仅限于法院的终局性裁判、抗诉目的是为了纠错、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同质性较强、刑事抗诉权在理论上具有“无限抗诉”的特点。第二节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功能。由于刑事抗诉权是外部监督而非诉讼救济,所以刑事抗诉权具有诉讼内和诉讼外两种功能:在诉讼内,具有启动审判程序、提交问题争点、促使法院纠错等功能;在诉讼外,具有连接审判监督体系、宣传国家刑事政策、回应社会关切等功能。第三节论述了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刑事抗诉的制度特点,客观公正应该成为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重点是坚守合法底线、注重保障人权、尊重裁判权威。第二章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本章借鉴社会学的“大制度”概念,引入组织理论、传递系统,从制度环境、组织环境和传递系统三个方面对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内容分为四节。第一节利用典型案例分析了约束抗诉权的制度环境。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过程受到强制性规范、引导性规范和认知框架等三种环境因素的约束,由于三种约束力量的不明确、不协调,导致抗诉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弱化、引导性规范被虚置、认知框架成为手段。第二节分析了约束抗诉权的组织环境。在组织内部环境中,由于成员之间拥有、使用权力能力的差异,刑事抗诉权的运行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均容易受到影响;在组织间环境中,法院和检察机关都拥护针对对方的“合法伤害权”,博弈困境容易导致法检两家达成合作,刑事抗诉权成为“砝码”。第三节分析了分析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抗诉权的传递系统包括制服徽章、标牌、文书等,由于司法文书的公文特征浓厚,无法发挥文化性语言的特点,因而传递效果欠佳。第四节分析了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总体特征。指出制度环境、组织环境、传递系统等三种环境因素在约束机制、约束效果、稳定特性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第三章是刑事抗诉权运行状况的实证考察,分为三节。本文搜集了1986年至2015年30年间的抗诉数据以及2014年全国刑事抗诉案件的所有裁判文书,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抗诉权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深入具体的考察。第一节考察了抗诉权的启动特点。刑事抗诉权在启动方面存在抗诉次数逐步增多但总量不大、罪名覆盖面广但集中于常见多发罪名、二审抗诉远超再审抗诉、多次启动抗诉权、随意启动再审抗诉权等特点。第二节考察了抗诉理由的特点。抗诉理由呈现出多数不利于被告人、偏重于实体、实体性抗诉涵盖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程序性抗诉侧重于针对证据的抗诉、关于法律适用的抗诉非常突出等特点。第三节考察了抗诉权的运行效果。实证数据表明,抗诉成功率多年来虽有波动但均值在及格线以上、抗诉成功率高于上诉成功率、再审抗诉成功率高于二审抗诉成功率、撤抗率与成功率反向相关、抗诉效果依据不同标准差别较大等特点,特别是法院对抗诉理由的认可率远远超过直接改判率,显示出“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等于“改判”,而“维持原判”也不等于“没有错误”。第四章论述了运行环境对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型塑作用,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了运行环境的变化会影响刑事抗诉权的变化。从制度环境和组织环境两个方面,通过分析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组织环境的变化,证明了运行环境的变化决定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变化。第二节论述了运行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对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影响。在运行环境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刑事抗诉权在长时间、特定地域的范围内,表现出启动率稳定、启动特点稳定、抗诉效果稳定等显着特点。第三节分析了制度环境缺陷导致刑事抗诉权的不公正。本节从制度和制度运行机制两个角度,重点分析了法律规范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以及运行机制中的负面影响,指出抗诉制度本身存在着对程序违法的制约不足、对再审抗诉的约束不足、对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特别抗诉渠道缺失等缺陷;考评机制存在弱化法律效力导致选择性执法、扭曲上下级法院关系导致审级功能虚置、强化法检两家合作导致抗诉权被规避等缺陷。第五章是结论与建议部分。在结论部分,文章从认为刑事抗诉权运行不客观、不公正的观点切入,利用上诉改判案件、再审改判案件等三个方面的实证数据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论证,指出要理性看待刑事抗诉案件数量少、质量低的现状,认为刑事抗诉权在诸多环境要素的约束之下,在数量上实现了逐步递增,在效果上达到或超过了“及格线”,对制约法院自由裁量权、促进我国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总体上符合客观公正的价值追求。但是,针对抗诉权在局部的不公正面相,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完善我国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应当摒弃技术性思路,在理性认识抗诉权的制度功能、尊重环境约束力、尊重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尊重司法底线原则的基础上,综合施策。依照上述思路,文章最后从完善制度环境、理顺组织环境、强化传递系统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王建林[5](2016)在《社区司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区是人类聚合的场域,蕴含了人类生活的本质关系。人们在社区和社会活动中的冲突和矛盾,大部分会转变成纠纷,有的会演变成社会问题。为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从根源上预防和解决这些纠纷,而司法则是法理社会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和方式。因此,社区、纠纷、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系。社区司法在社区产生、发展,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也决定了社区在社区司法中的基础性地位。社会现代性进程的偏差,工具理性主义的膨胀,现代批判理论和后现代理论对现代理性的批判与解构,促使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关注人文理性,关注作为社会缩影的社区。从社会回归社区,是人类发展的人文化,也使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得以勃兴。建立在工具理性基础上的现代司法重新审视决定型司法,人类历史传统中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影响并促进了现代司法的多元化和多样性,ADR运动和恢复性司法也蓬勃发展。在传统司法应对社会需求乏力,对社区层面的犯罪和纠纷应对失灵的困境下,社区司法首先在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领域兴起。社区司法理念从最先实践的警务领域扩展到检察、审判领域,并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形成了一场社区司法运动。社区司法是由司法机关主导并在社区内开展的,在社区居民、社区组织、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下,通过解决社区问题,处理轻微犯罪和化解纠纷,预防犯罪和纠纷,促进社区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司法理念和方法。中外社区司法的理论基础尽管存在语境和表述上的差别,但深入探究可发现,两者存在不谋而合之处。“破窗”理论、社区增权理论、问题导向和问题解决理论、和谐社会理论,是社区司法的共同理论基础。社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社区参与原则、问题解决原则、沟通合作原则、司法便民原则、司法个别化原则、注重结果原则。在司法功能上,社区司法不是对传统司法的取代,但在传统司法应对失灵的基层司法领域,社区司法能以积极主动的司法方式,发挥预防犯罪和纠纷,化解纠纷、修复微观社会关系,宣传法制、提供法律服务,教育社区居民,整合社区资源和力量,促进社区建设的功能,能兼顾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社区司法的基本程序包括了筛选程序、处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程序上不同于传统司法的主要特点是程序的非对抗性和替代监禁的处理措施。在实践上,国外社区司法以问题解决、社区参与、伙伴式合作关系为基本特点,积极主动地在社区内发现社区的需求、问题及其原因。对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轻微犯罪,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非监禁性替代措施予以处理;对轻微犯罪以外的其他纠纷,主要以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社区司法通过解决问题,改善社区秩序,预防犯罪和纠纷,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在国际范围内获得了认可。中国社区司法在传承了中国传统社会优秀文化,秉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司法进社区,以派驻社区检察室和社区检察官,社区法官、社区法庭等形式实行诉调对接,把法律监督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向社区延伸,切实化解了基层社会的大量纠纷,预防了犯罪和纠纷、维护了社区秩序,并已在国内全面展开。但中国社区司法实践存在着社区参与不充分、多方合作机制欠缺、官方对社区司法的权力渗透有余支持不足的问题。在未来发展中,社区司法应当以“国退民进”为进路,定位于积极主动、调整微观社会关系、合意解决问题或纠纷的司法类型,以弥补传统司法。鉴于社区司法的兴起和对传统司法的辅助和补充作用,社区司法将对现代司法的发展框架产生影响。现代司法应当以传统司法与社区司法分层发展,双轨并存为框架。在这一框架下,传统司法负责调整宏观领域的社会关系,处理严重犯罪和重大或复杂的纠纷;社区司法负责调整微观社会的社会关系,处理社区层面的犯罪和纠纷。这样,传统司法与社区司法两者相辅相成,有利于现代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高佳运[6](2016)在《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解释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各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在法律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新修订《立法法》公布实施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司法解释立法化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探究破解司法解释立法化这一难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解释的功能,是值得研究和思考的,这也是本论文研究的重点。论文首先从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化的核心概念入手,在对文章研究对象作出界定后,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对司法解释及立法化问题进行研究的学术成果,结合当前研究成果中存在的不足和现实问题,指出研究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的迫切性和现实需要。其次,论文从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出发,深入分析了司法解释形成的原因,剖析了司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探究了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判断标准,并从司法解释的数量、影响力、受关注程度和范围,以及制定和发布的形式等诸方面的外在表象,和刑事、民事、行政司法解释条文中存在的与法律规定有所出入的内在表现,进行了全面的实证分析研究,试图将司法解释立法化的现状予以充分反映。再次,论文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属性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入手,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授权解释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了司法解释立法化不具有合法性,也缺乏法理合理性,同时从立法的局限性、立法解释的功能弱化和司法解释的主要表现形式单一等方面,分析了司法解释立法化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最后,论文通过上述的分析,探究破解司法解释立法化的有效路径。论文提出要回归司法解释的本质功能,建议通过引入个案指导的案例式司法解释制度,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准确把握立法原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公开法官心证过程,完善司法解释清理机制以及授权或委托司法机关作出法律解释等途径,来破解司法解释立法化的难题。
杨帆[7](2017)在《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广受国内外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政治、经济、文化层面产生相当的社会影响。与之相呼应,在刑事领域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快速趋势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客观现象,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中也广泛存在加强或扩张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网的诉求,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遂成为我国经济犯罪领域较引人瞩目的现象。“刑罚乃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两受其害”,且知识产权相关利益的分配和归属十分复杂,从刑法理性精神和谦抑原则出发,我们必须审慎对待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快速强化,追问合理性和妥当性,以尽量确保刑法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本文即以“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为核心主线,从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实证分析出发,全面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历史、国际背景,探讨当前我国创新型国际宏观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具体提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深入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名设置、刑罚适用、运作机制等。本文全文约27万余字(含注释),分为导言、六个正文章节和结论,呈递进式结构。导言。该部分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为切入点,简要分析知识产权强化保护效用的复杂性并梳理当前刑法学界研究现状。对于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及其适度性反思,我国刑法学界尚未予以认真思考,相关研究尚显薄弱,有待加强。本文采取案例实证分析及部门交叉研究方法探讨这一具有相当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经济犯罪领域热点问题。第一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本章旨在具体梳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以便全面、深入地予以认知和分析。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和个案适用日益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和范围,诸如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采取刑事立法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条文用语进行“独立性”扩大解释、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中非法经营罪罪名的大量司法适用等,而且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加强也进一步促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案数量大幅快速增加。而从对理论研究现状的爬梳来看,增设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和提升知识产权刑罚力度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呼声,具有全面性、综合性、权利导向性等特征。理论和实务的遥相呼应,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更为引人瞩目。第二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本章旨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的成因及诸多质疑,引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视角。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有其内外在原因,内因在于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推动,外因在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中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趋向的导引,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国际范围内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霸权主义途径强力提升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对我国采取的诸多促压措施也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的快速提升有着重要影响。不可否认,当前学界也存在不少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的质疑,诸如存在刑罚效用、忽视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刑法解释妥当性、运动式执法等问题。警惕刑法过度扩张是刑法理性精神的弘扬和应然追求,但我们也要看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其一定合理性,要多向度地采取自主性视角对待,坚持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立场。第三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多维面向。本章旨在厘清知识产权刑法适度性保护的概念及几组相关概念。知识产权适度保护要立足于过程的协调相适、罪名的合理设置、刑罚的罪刑、司法的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注意和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相协调,坚持保障经济自由和平等保护,摒弃社会管制思维和司法保护的地方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立足于“私益”,但也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益”因素,坚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和民刑保护的层次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走符合“本土”现实条件的国际化,坚持自主性保护而反对依附性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原则和路径。本章旨在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宏观指导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统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国家刑事政策,而知识产权具体刑事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根基密切相关。相较劳动财产说和人格财产说,主张弹性保护的功利主义知识产权保护立场较切合我国当前国情,应当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导原则,稳步提高、动态平衡、双向回应则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具体路径。刑事司法解释对于“复制发行”采取扩大解释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符合当前加强我国文化产业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客观要求,并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应当予以坚持。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商业秘密刑事法益不应立足于产权理论,而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界定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利益”,从而厘清商业秘密“新颖性”判断、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离职员工泄密行为可罚性等问题。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上)。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和“罪名设置”。立足于知识产权刑事政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要做到稳步强化、双向回应、动态平衡;根据法益保护原则,知识产权罪名设置既要及时,又要注意范围适当,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社会需要相适应。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下)。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刑适当”和“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罚的强度既要注重遏制知识产权犯罪,又要注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法定刑提升、入罪门槛的设定、罚金刑适用要合理有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要与民行保护协调对接,积极拓展跨部门合作机制,稳步推进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和解,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结论。知识产权制度服务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以激励创新为重要目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绝非“权利保护”的单向度导引,而必须注重利益衡平和政策调整。该部分在简要回顾本文论证脉络的基础上,期许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论研究更为深入,凸显自主性和时代性,实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虞浔[8](2013)在《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文中研究指明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为标志,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并延续至今。上海作为海派文化的发源地,自开埠以来就处于中西文化交锋交融的第一线,最早引入近现代司法理念和西方法治模式,新世纪以来又一直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持续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它不可避免地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出鲜明地自上而下推进的色彩,展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强力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却是许多改革措施的肇始之地,许多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在上海司法机关工作中自发萌生的创新举措,经过上海这块法治土地的滋润和检验,逐渐为全国所了解和认可,并随之被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向全国推广,引发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点点浪花甚至波澜。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有必要系统梳理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改革动机和发展趋向,继续努力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为此,本文分八章对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改革历程的历史考察。研究1997年以来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不能割裂此前上海发生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上海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奠定了上海司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为1997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而且1997年之前上海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为1997年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上海的开展提供了正反面启示;此前进行的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也为之后的改革开辟了前进的道路。第二章是关于1997-200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研究。自1997年到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上海司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体制、用人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各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逐步推开。第三章是关于2002-2007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阶段的研究。自2002年底到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阶段。改革在法律框架内稳步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政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第四章是关于2007-201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阶段的研究。自2007年底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上海司法机关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法制公信力和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思想纷争及实践取向的研究。在上海探索、推行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和批评之声。就宏观思路来说,就有地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各司法部门的进程是否需要统一的争论;就微观举措来说,以“少年法庭”、“案例指导制度”为例,不难看出一些开创性举措引发了长久讨论和争议。正是这些讨论、这些质疑和批评使得上海司法机关更为审慎地对待改革,使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走得更为稳当和科学。第六章是关于上海与兄弟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横向比较的研究。根据公开的一些资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与我国其他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有许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动力、根本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进程、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上。但上海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在重视创新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经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分析存在这些异同的原因,主要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性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有关。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分析检讨及成效评价的研究。上海的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虽然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的改革只是刚刚破题,全面推进和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八章是关于继续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对于司法的需求空前增长。为了迎接这些挑战,上海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困境。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设定为“推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其功能应定位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改革应该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上海实际继续探索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冯智锋[9](2010)在《检察机关在贯彻WTO透明性规则中的发展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2001年11月10日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迎来了自身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同时也给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乃至个人带来了全新的发展空间。在此,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面对入世后我国贯彻WTO透明性规则的最新形势这一角度探讨检察机关在我国入世后的发展问题。
金文彤[10](2005)在《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中国正在建设法治文明、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应对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的挑战,对现行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期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检察制度,是十分迫切和必需的。在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同时,作为检察制度主体的检察官,同样亟待有一套相关的制度加以规范。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能呈现出最好的状态,因为,人是一切制度实践和运行好坏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正义,国家就必须确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符合检察制度规律和特点的检察官制度,保证有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来正确适用法律、忠实履行职责。本文从检察官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结合国内外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以九章的篇幅,注重阐明检察官职业化、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官选任等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我国检察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并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创新、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可行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构想。 第一章是检察官制度概论。笔者认为,所谓检察官制度,是国家对检察官实行科学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检察官的选任、奖惩、考核、培训、职责、权限、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在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和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中国检察官制度目前存在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属地化、检察官职业化程度偏低、检察官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最后在明确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前提下,对我国检察官制度改革创设了指导性原则。 第二章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是检察权运行的首要原则,也是现代检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性原则。由于检察权具有司法性、行政性等特征,检察院及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前提下,正确协调“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关系,是检察官充分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前提。同时,本章还分析了中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所面临问题,并对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前瞻性的设想。 第三章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所面临的一个检察改革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检察机关谋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一条根本路径。通过对西方国家检察官职业化的考察比较,和对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构想,笔者对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审慎地提出了一系列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的制度构想。 第四章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法律、人际、社会关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介绍和分析了古今中外关于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检察职业道德的规定、规范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是检察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培养检察职业道德,才能使检察官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不断提
二、检察工作要适应我国入世的要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检察工作要适应我国入世的要求(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制度化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特色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无产阶级政党拒腐防变制度化的特殊性要求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阶级国家和政党腐败根源的分析 |
一、腐败植根于私有制 |
二、腐败源于国家和社会的异化 |
三、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政权本质上是廉洁政治 |
第二节 列宁的探索和国外无产阶级政党、国家拒腐防变的历史困境 |
一、非无产阶级思想侵蚀的挑战 |
二、权力腐蚀的挑战 |
三、制度化不足的挑战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制度化问题的提出 |
一、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拒腐防变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
二、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的主线是制度化 |
三、拒腐防变制度化和群众参与辩证关系的处理是影响拒腐防变历史进程的重要变量 |
四、本文的核心概念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制度化的早期探索(1921 年至1949 年)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制度化的原则框架 |
一、思想建党优先:化解党的组织先进性和广泛性的矛盾 |
二、民主集中制:避免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个极端 |
三、党的群众路线:克服官僚主义、民粹主义两种倾向 |
第二节 延安整风运动与思想教育的制度化 |
一、中国共产党思想教育的早期实践 |
二、党组织的发展壮大与清理整顿 |
三、延安整风运动确立思想改造、思想拒腐的典型范式 |
第三节 组织机构制度化的三大要件 |
一、基层组织建设 |
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 |
三、反腐败专门机构和党的纪律的实施 |
第四节 拒腐防变群众参与的制度化 |
一、井冈山的工农兵民主政治 |
二、苏维埃反贪污浪费工作中的群众参与 |
三、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民主监督和廉政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中国建立早期拒腐防变制度化的探索深化(1949 年至1965 年) |
第一节 全国执政后拒腐防变形势的变化 |
一、党内贪污腐化、违法乱纪、道德堕落现象较革命时期大幅增加 |
二、正在形成的科层化国家管理体制预防显性腐败与滋生隐性腐败的双重性 |
三、毛泽东和刘少奇、邓小平对拒腐防变制度化与群众参与关系的认识分歧 |
第二节 50 年代初整风整党对延安整风模式的深化 |
一、整风与整顿干部、执行纪律结合 |
二、整党与清理党员、组织建设结合 |
三、整风整党与“三反”等反腐败运动结合 |
第三节 纪委、监委等反腐败专门机构的建立 |
一、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
二、职责范围的框定 |
三、领导体制的变革 |
四、基本工作规则与程序的建立 |
第四节 拒腐防变群众参与的制度化和反制度化 |
一、人民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社教运动:群众参与制度化和反制度化的分水岭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改革开放后拒腐防变制度化的恢复发展(1978 年至2012 年) |
第一节 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拒腐防变制度化的历史必然性 |
一、放弃群众运动反腐 |
二、腐败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 |
三、邓小平的拒腐防变制度化思想 |
第二节 1983 年整党确立自上而下的整风整党模式 |
一、与日常工作结合,不开展运动 |
二、整党中的一切问题由相关党组织讨论解决 |
三、严格控制打击面,防止“左”的偏向 |
四、审慎稳妥纯洁组织、清理队伍 |
第三节 各领域改革和拒腐防变制度构建 |
一、党和国家领导体制、领导机构改革 |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
三、价格改革、财政管理改革等经济领域改革 |
四、规范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 |
第四节 反腐败专门机构和反腐败法制化 |
一、纪检监察机构的重建 |
二、基础性反腐败法律法规的系统构建 |
三、“两案”审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中对党纪和国法问题的区分 |
四、党纪与法律的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拒腐防变制度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 |
第一节 制度执行不力的表现、根源和后果 |
一、制度执行不力的表现 |
二、制度执行不力的根源 |
三、制度执行不力的后果 |
第二节 习近平的拒腐防变制度化思想 |
一、坚持制度完善和制度执行相统一 |
二、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 |
三、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统一 |
四、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 |
第三节 作为制度执行典范的中央八项规定 |
一、中央八项规定是一个制度体系 |
二、中央八项规定的主要特点是执行有力 |
三、中央八项规定体现了自上而下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群众监督的结合 |
第四节 腐败惩治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
一、打破“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 |
二、创新审查调查方式,提高办案效率 |
三、构建形成国内反腐与国际反腐的闭环 |
第五节 巡视制度的调整改进 |
一、提升巡视权威 |
二、巡视重在发现问题 |
三、巡视拓宽了群众参与反腐败的制度化渠道 |
第六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公权力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解决了反腐败的三大难题 |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反腐败纳入法治化轨道 |
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监委的赋权与限权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制度化的历史经验 |
第一节 思想教育制度化 |
一、必须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改造,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
二、必须将思想教育与整顿干部、执行纪律、建设组织相结合 |
三、整风整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自上而下有控制、有步骤进行 |
四、必须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结合起来 |
第二节 组织机构制度化 |
一、必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基层基础 |
二、必须坚持任人唯贤,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
三、必须加强反腐败专门机构建设,做到赋权与限权相结合 |
第三节 腐败惩治制度化 |
一、必须时刻警惕不利环境中的干扰因素,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
二、必须坚持制度制定和制度执行相结合,完善防治腐败的制度机制 |
三、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
第四节 权力监督制度化 |
一、必须处理好拒腐防变制度化与群众参与的关系,将群众参与纳入制度化轨道 |
二、必须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自上而下党内监督与自下而上群众监督相结合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
1.1 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 |
1.1.1 宪法依据 |
1.1.2 民事诉讼法依据 |
1.1.3 司法解释依据 |
1.2 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
1.2.1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1.2.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2.3 弥补法院自我监督的不足 |
第二章 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内容剖析 |
2.1 民事调解书的界定 |
2.2 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提起范围 |
2.3 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启动方式 |
2.3.1 依职权提起的检察监督 |
2.3.2 依申请提起的检察监督 |
2.3.3 依职权检察监督与依申请检察监督之比较 |
2.4 提起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手段 |
2.4.1 提起抗诉 |
2.4.2 提出检察建议 |
第三章 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监督范围界定比较困难 |
3.2 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
3.3 监督方式可操作性不强 |
3.4 难以有效防止虚假调解 |
第四章 完善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建议 |
4.1 明确界定监督范围 |
4.2 完善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
4.3 增强监督方式的可操作性 |
4.3.1 增强监督方式具体操作性 |
4.3.2 区分监督方式的适用类型 |
4.3.3 建立衔接机制 |
4.4 建立全程监督机制 |
4.4.1 提前检察监督介入时间 |
4.4.2 加强对调解过程的监督 |
4.4.3 建立多元化诉讼调解监督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概述 |
第一节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
一、污点证人的定义 |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界定 |
第二节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相关制度比较 |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立功制度 |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第三节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理论基础 |
一、刑法发动的谦抑性 |
二、利益权衡原则 |
三、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实践要求 |
四、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理论 |
第二章 域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实践经验 |
第一节 域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
一、英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
二、美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
三、德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
四、我国港澳台地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
第二节 制度评析与经验借鉴 |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模式的选择 |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运作程序 |
第三章 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 |
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需要 |
三、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
五、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提供了法律基础 |
二、人权保障等司法理念提供了思想基础 |
三、司法实践基础 |
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 |
第四章 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具体构建设想 |
第一节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适用内容 |
一、适用范围的限定 |
二、适用对象的限定 |
三、适用条件的限定 |
四、豁免模式的限定 |
第二节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程序设置 |
一、运作程序的设置 |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申请 |
三、证人保护措施 |
四、监督、惩处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法律文本中的刑事抗诉权 |
二、法学理论中的刑事抗诉权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本文选题的意义与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事抗诉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一、域外国家检察官刑事上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二、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的功能分析 |
一、刑事抗诉权的诉讼内功能 |
二、刑事抗诉权的诉讼外功能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 |
一、客观公正是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 |
二、刑事抗诉权客观公正价值的内容及要求 |
第二章 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分析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制度环境分析 |
一、制度及其要素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强制性规则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引导性规则 |
三、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认知框架 |
四、刑事抗诉各制度要素的动力机制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环境分析 |
一、组织理论概述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内环境 |
三、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间环境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分析 |
一、传递系统的概念 |
二、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 |
第四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总体分析 |
一、三种环境的作用机制不同 |
二、三种环境的约束效果不同 |
三、三种环境的稳定特性不同 |
第三章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实践表现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的启动特点 |
一、抗诉次数逐步增多但总量不大 |
二、罪名覆盖广泛但集中于常见多发犯罪 |
三、二审抗诉案件数远超再审抗诉案件数 |
四、对判决提起的抗诉数量远超对裁定提起的抗诉数量 |
五、存在多次使用抗诉权的现象 |
六、存在随意启动再审抗诉权的现象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的内容 |
一、刑事抗诉权内容多数不利于被告人 |
二、刑事抗诉权内容偏重于实体性抗诉 |
三、实体性抗诉内容涵盖刑事法律规定的各个方面 |
四、程序性抗诉侧重于针对证据的抗诉 |
五、关于法律适用的争议非常突出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运行效果 |
一、抗诉成功率虽有波动但均值在及格线以上 |
二、抗诉成功率明显高于上诉成功率 |
三、再审抗诉成功率高于二审抗诉成功率 |
四、撤抗率与成功率反向相关 |
五、抗诉效果依据不同标准差别明显 |
第四章 运行环境对刑事抗诉权的型塑 |
第一节 环境要素的变化决定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变化 |
一、制度环境的变化影响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表现 |
二、不同的组织环境影响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表现 |
第二节 运行环境的相对稳定造就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相对稳定 |
一、刑事抗诉权的启动率相对稳定 |
二、刑事抗诉权的特点相对稳定 |
三、刑事抗诉权的运行效果相对稳定 |
第三节 制度要素缺陷导致了刑事抗诉权的不公正 |
一、刑事抗诉制度存在不公正性 |
二、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存在不公正性 |
第五章 结论及建议 |
第一节 理性看待刑事抗诉的数量与质量 |
一、数量少、质量低与不客观、不公正 |
二、三个方面的数据分析 |
三、刑事抗诉权运行总体客观公正 |
第二节 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思路 |
一、科学认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功能 |
二、清醒认识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实际约束力 |
三、尊重司法人员个体的差异性和能动性 |
四、遵从刑事抗诉权运行所涉及到的司法原则 |
五、重视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新变化及其意蕴 |
第三节 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建议 |
一、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制度环境 |
二、理顺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环境 |
三、强化刑事抗诉权传递系统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5)社区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2 研究的现状 |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 |
1.3.1 社区与司法的关系、社区司法兴起背景、社区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
1.3.2 社区司法的基本理论 |
1.3.3 国外社区司法的实践及启示 |
1.3.4 中国社区司法的探索与问题 |
1.3.5 社区司法的前景 |
1.4 研究的范围 |
1.5 研究的意义 |
1.6 研究的思路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1.6.1 研究的思路 |
1.6.2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 |
1.7 研究的方法 |
1.7.1 法社会学研究法 |
1.7.2 比较研究法 |
1.7.3 历史分析法 |
1.7.4 实证资料分析法 |
2 突破困境:社区司法的兴起 |
2.1 承载社区司法的社区 |
2.1.1 “社区”探源 |
2.1.2 众说纷纭的社区定义和要素 |
2.1.3 社区的功能 |
2.2 社区、纠纷与司法 |
2.2.1 纠纷的解读 |
2.2.2 纠纷与社区 |
2.2.3 纠纷与司法 |
2.2.4 社区与司法的契合 |
2.3 社区司法兴起的背景分析 |
2.3.1 社会理论背景:批判理论和后现代理论对工具理性主义批判与解构 |
2.3.2 社会发展背景: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勃兴 |
2.3.3 司法现实背景:传统司法面临的困境与新型司法的影响 |
2.4 社区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
2.4.1 源于社区警务 |
2.4.2 蓬勃发展的社区检察与社区法庭 |
3 梳理与提炼:社区司法的基本理论 |
3.1 社区司法的界定 |
3.1.1 社区司法的定义之争 |
3.1.2 社区司法的内涵与外延 |
3.2 社区司法的理论基础 |
3.2.1 社区司法理论基础之阐释 |
3.2.2 依靠社区预防犯罪和化解纠纷:中外社区司法理论基础的殊途同归 |
3.3 社区司法的原则 |
3.3.1 社区司法原则之梳理 |
3.3.2 中外社区司法原则之共性 |
3.4 社区司法的功能 |
3.4.1 社区司法的特殊功能 |
3.4.2 社区司法的派生功能 |
3.5 社区司法的程序及其特点 |
3.5.1 社区司法的基本程序 |
3.5.2 社区司法程序的特点 |
4 他山之石:国外社区司法实践之考察及启示 |
4.1 国外的社区检察实践 |
4.1.1 社区检察的要素及与传统检察的差别 |
4.1.2 社区检察的基本运作 |
4.2 国外的社区法庭实践 |
4.2.1 社区法庭实践的基本样态 |
4.2.2 社区法庭的基本目标 |
4.2.3 社区法庭与传统法庭在运行上的差别 |
4.3 国外社区司法实践的启示 |
5 中国探索:社区司法实践的国内现状与问题 |
5.1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国社区司法的先驱 |
5.1.1 “延安整风”中的司法创新 |
5.1.2 便民利民的司法源头 |
5.1.3 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的传承 |
5.2 社区司法实践的国内现状 |
5.2.1 审判领域的实践 |
5.2.2 检察领域的实践 |
5.3 社区司法实践的中国特点及主要问题 |
5.3.1 社区司法实践的基本特点 |
5.3.2 社区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 |
6 未来展望:社区司法的进路、定位与影响 |
6.1 “国退民进”:社区司法的进路 |
6.1.1 为何要“国退民进” |
6.1.2 如何“国退民进” |
6.2 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社区司法的定位 |
6.2.1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积极主动的司法 |
6.2.2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调整微观社会关系的司法 |
6.2.3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合意型的司法 |
6.3 司法框架的重构:社区司法的深远影响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和核心概念范畴界定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三、主要学术议题评述 |
第二节 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司法解释制度与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解析 |
第一节 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和形成原因 |
一、我国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 |
二、司法解释的形成原因及功能 |
三、司法解释的现状概述 |
第二节 司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体系中地位 |
一、各国法律解释体系概况 |
二、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
三、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中的地位 |
第三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判断标准 |
一、主观解释论 |
二、客观解释论 |
三、折衷解释论 |
四、侧重于主观解释的折衷论 |
第四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实证分析 |
一、我国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外在表现 |
二、我国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内在表现 |
第三章 司法解释立法化面临的困境与质疑 |
第一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合法性分析 |
一、宪政体制下的权力体系 |
二、分权制下的立法权与司法权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立法权与司法权 |
四、1981 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授权解释问题 |
第二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法理合理性分析 |
一、司法解释立法化不利于法制的完善 |
二、司法解释立法化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
三、司法解释立法化不具有历史传承性 |
第三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实合理性与必要性分析 |
一、立法自身的局限性 |
二、立法程序的客观限制 |
三、立法解释的功能弱化 |
四、立法宜粗不宜细的传统观念限制 |
五、法院本能地具有解释法律和制定公共政策的倾向 |
六、司法解释主要表现形式单一 |
第四章 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困境反思与对策研究 |
第一节 司法解释的本质功能回归 |
第二节 个案指导的案例式司法解释制度的引入 |
一、案例式司法解释的引入 |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途径 |
四、指导性案例的编撰与清理 |
第三节 立法原意的准确把握 |
一、把握立法语言来探究立法精神 |
二、了解立法过程来明晰立法意图 |
三、征求社会意见来直接获取民意 |
第四节 心证公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一、心证公开的价值功能与实践示范 |
二、法官心证形成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三、心证公开范围和内容探讨 |
四、心证公开程序和方式的“五层级”模式构想 |
第五节 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加强 |
一、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
二、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实践现状探析 |
三、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
第六节 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观点总结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强化保护 |
一、降低入罪罪量标准 |
二、明确修正的犯罪构成类型的强化路径 |
三、重新阐释知识产权刑法条文用语 |
四、运用特定刑法技术措施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践的强化保护 |
一、刑事司法实务的“目的性”解释 |
二、刑事司法实务的实证统计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的强化呼声 |
一、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代表性学术专着立场综述 |
二、知识产权犯罪研究论文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观点 |
三、评析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和必要 |
一、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角度观察 |
二、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法国际化的内涵及特点 |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对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的影响 |
三、从我国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角度观察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局限和质疑 |
一、从美国强力推行知识产权国际刑事保护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过程中的美国因素 |
(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中国刑事保护的回应 |
(三)美国强力推进我国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的局限和质疑 |
二、从当前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水平角度的考察 |
三、从刑法威慑效果角度的考察 |
四、从刑事司法罪名适用的合理性角度考察 |
五、从增设罪名(罪状)的论证合理性角度考察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及相关概念厘清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
第二节 知识经济市场机制和刑法干预 |
一、知识产权与市场机制 |
二、知识经济与刑法干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私权和公益 |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知识产权中的“公益” |
三、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一、我国知识产权移植背景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二、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犯罪专门刑事政策的具体导向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正当性的法理根基 |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理根据诸观点 |
(二)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诸观点评析 |
(三)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的确立:以功利主义财产观为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导向例证之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再思考 |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诸观点立场分析 |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虚置之争的刑事政策维度 |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导引例证之二:侵犯商业秘密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刑事政策角度分析 |
一、商业秘密刑事法益明确界定的必要性 |
二、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相关理论立场评析 |
三、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的定位 |
四、基于商业秘密刑事法益解释导向作用的疑案分析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上) |
第一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原则为主线 |
一、稳步强化 |
二、双向回应 |
三、动态衡平 |
第二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和政策协调相结合为主线 |
一、罪名合理设置方面的考察 |
二、罪名合理适用方面的考察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下) |
第一节 “罪刑适当”侧面的考察:以刑的制配为考察主线 |
一、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提升问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问题 |
三、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适用问题 |
第二节 “运作有序”侧面的考察: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机制为主线 |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
二、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刑案刑事和解制度 |
三、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中国1997年始启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 |
三、 上海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
四、 域外司法改革理论在上海受到科学借鉴 |
第二节 基本概念 |
一、 司法 |
二、 司法机关 |
三、 司法体制 |
四、 司法工作机制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历史回眸(1949—1997):中国司法制度曲折发展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司法制度初创奠基阶段 |
二、 司法制度曲折成长阶段 |
三、 司法制度破坏荒废阶段 |
四、 司法制度恢复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变革历程 |
一、 基本形成上海司法工作格局 |
二、 组织开展上海司法改革运动 |
三、 文革期间上海司法工作倒退 |
四、 改革开放后步入发展的正轨 |
第三节 现实意义 |
一、 奠定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基础 |
二、 提供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启示 |
三、 确立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先机 |
第二章 拉开序幕(1997-200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启动司法改革 |
二、 上海推进依法治市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三章 全面展开(2002-2007):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加快城市法治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四章 深入进行(2007-201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改善城市法治环境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五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与探索的纷争 |
第一节 改革宏观思路争议 |
一、 地方司法领域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框架 |
二、 地方司法机关在改革进程中是否需要相互协调统一步调 |
第二节 改革微观举措争议 |
一、 “少年法庭”之争 |
二、 “案例指导制度”之争 |
第六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与其他省份实践探索比较 |
第一节 共同之处 |
一、 指导思想和根本目标基本相同 |
二、 发展方向和推进动力基本相同 |
三、 整体进程和许多内容基本相同 |
第二节 鲜明特色 |
一、 上海是许多司法改革举措的创始之地 |
二、 上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区别对待 |
三、 上海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 上海有效增强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度 |
五、 上海科学借鉴国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 |
六、 上海较好地解除了司法机关后顾之忧 |
第三节 异同探究 |
一、 存在相同缘由 |
二、 存在不同原因 |
第七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探索的评析 |
第一节 特点分析 |
一、 根本保证——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把牢社会主义方向 |
二、 有力保障——准确定位司法职能,体现上海自身特色 |
三、 不竭动力——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依靠科学理论支持 |
四、 重要方法——统筹规划改革方案,争取形成整体合力 |
五、 必要方式——以改革促进新变化,不急不躁循序渐进 |
六、 有效途径——改革灵活性,尊重首创性,保护积极性 |
第二节 成功之处 |
一、 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
二、 妥善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
三、 妥善处理中央部署与上海实际的关系 |
第三节 问题所在 |
一、 司法机关改革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有待加以纠正 |
二、 上海司法部门的执法司法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
三、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尚需培育 |
第四节 取得成效 |
一、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成为上海各界普遍性共识 |
二、 上海司法机关工作更趋规范,公正性、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
三、 上海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善 |
四、 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现实困境,保障上海司法工作良性运转 |
第八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继续深化改革之路 |
第一节 战略目标 |
一、 追求司法公正,保持全国领先司法环境 |
二、 扩大司法公开,保持先行先试发展势头 |
三、 树立司法公信,发挥上海本土传媒优势 |
四、 践行司法为民,满足广大市民更高期待 |
第二节 功能定位 |
一、 推动国家司法体制进步,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
二、 延伸司法机关工作触角,服务上海社会管理 |
三、 强化司法工作保障功能,促进四个中心建设 |
四、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
五、 提升司法机关履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全市大局深化改革 |
二、 借鉴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与上海实际相结合 |
三、 遵循法律法规边界依法有序稳步组织实施 |
四、 坚持以群众观点为引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
第四节 路径选择 |
一、 借助雄厚科研力量提炼上海司法领域开展改革经验,自觉以科学理论研究为指引 |
二、 依托上海智慧城市建设,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三、 警惕腐败现象向司法领域渗透蔓延,从制度着手织密上海司法职权运行监督机制 |
四、 围绕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规划,发挥好海事仲裁和金融仲裁便捷、高效的作用 |
五、 及时关注司法工作暴露的问题,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内容,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
六、 充分挖掘上海丰富法学教育资源,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检察官制度概论 |
一、检察官制度的概念 |
(一) 检察官内涵的界定 |
(二) 检察官制度的概念 |
(三) 检察官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 |
二、中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 |
(二) 中国近代的检察官制度 |
(三) 新中国检察官制度的发展和构建 |
(四) 对中国检察官制度历史发展的反思 |
三、中国检察官制度的现状 |
(一) 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和属地化 |
(二) 检察官职业化程度偏低 |
(三) 检察官保障制度不健全 |
四、中国检察官制度的改革 |
(一) 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根本目标 |
(二) 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原则 |
第二章 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
一、检察权的属性论争及定位 |
(一) 检察权是行政权 |
(二) 检察权是司法权 |
(三) 检察权兼具行政、司法两种属性 |
(四) 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
(五) 宪政意义上的中国检察权 |
(六) 我国检察权的属性 |
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概念、形成与发展 |
三、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现实意义 |
(一) 独立行使检察权是落实宪法和相关法律的需要 |
(二) 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能 |
(三) 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
四、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样态 |
(一) 外部独立 |
(二) 内部独立 |
(三) 检察官的身份独立 |
五、独立行使检察权所面临的问题 |
(一) 缺乏司法独立的传统,行政主导意识根深蒂固 |
(二) 检察权的定位混乱导致对检察工作规律把握上的无序性 |
(三) 没有协调好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
(四) 没有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
(五) 财政管理体制对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约 |
(六) 人事管理体制对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约 |
(七) 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内部制约机制欠缺 |
(八) “检察一体化”与检察权内部独立行使的博弈 |
(九) 违背诉讼规律的办案体制,制约了检察权的内部独立 |
六、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建构 |
(一) 依据权力的属性,合理配置检察权 |
(二) 加强和改善党对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 |
(三) 改善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
(四) 改革现有的人事和财政管理体制 |
(五) 深入推进“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 |
(六) 慎行“主办检察官”制度改革 |
(七)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扩充监督的手段和范围 |
(八) 协调“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制度设计 |
(九) 建立健全检察官职务保障机制 |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化 |
一、检察官职业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检察官职业化比较分析 |
(一) 关于从业资格 |
(二) 关于教育培训 |
(三) 关于职业保障 |
三、对我国检察官职业化的反思 |
(一) 从业资格制度化与现实的冲突 |
(二) 关于政治资格 |
(三) 司法考试与教育培训的脱节 |
(四) 职业保障制度的缺失 |
四、我国检察官职业化方案的建构 |
(一) 创新观念 |
(二) 遵循原则 |
(三) 建设构想 |
第四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 |
一、道德与职业道德的涵义 |
二、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的品质 |
三、检察职业道德与国外相关制度介绍 |
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检察职业道德发展的重要意义 |
(一) 社会公德是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 |
(二) 检察职业道德对社会公德具有影响力 |
(三) 两种道德的素质层面分析 |
五、检察职业道德履行中面临的冲突 |
六、强化检察官职业素质是检察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 |
(一)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
(二) 适当行使追诉裁量权,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的需要 |
(三) 与公众的普遍价值观相接轨的需要 |
(四) 凸现检察为民理念的需要 |
七、检察官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是遵循“八字箴言”和职业纪律 |
(一) “八字箴言” |
(二) 职业纪律 |
八、通过多种途径培养检察官职业道德,以应对其所面临的冲突 |
第五章 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
一、检察官的素质 |
(一) 检察官的基本素质 |
(二) 检察官素质的基本要求 |
(三) 检察官队伍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
(四) 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对策措施 |
二、检察官任职资格 |
(一) 英美法系检察官任职资格 |
(二)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任职资格 |
(三) 两大法系检察官任职资格比较分析 |
(四) 中国检察官任职资格 |
三、国外检察官的选任方式、程序和任期 |
(一) 任命式 |
(二) 任命、选举相结合式 |
四、初任检察官人选的选拔录用和见习 |
(一) 初任检察官人选的选拔录用 |
(二) 初任检察官人选的见习制度 |
五、中国检察官任免方式、程序和任期 |
(一) 任免方式、程序和任期 |
(二) 实行司法官从业资格一体化制度和法定推选制度 |
六、与检察官选任制有关的几个问题 |
(一) 主诉、主办检察官的选任 |
(二) 关于检察官等级制度 |
(三) 关于检察官的员额比例 |
第六章 检察官培训制度 |
一、国外检察官培训简介 |
二、我国检察官培训的现状 |
三、检察教育培训性质与目的 |
(一) 检察教育性质的定位 |
(二) 检察教育培训目的 |
四、新形势下检察教育培训的新起点 |
(一) 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建设的总要求 |
(二) 检察官职业化对人才建设的现实需要 |
五、检察教育培训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 |
(一) 根本性目标缺位 |
(二) 教育培训对象“泛化” |
(三) 课程结构不尽合理 |
(四) 人才培养模式单一 |
(五) 教育培训质量间题较为突出 |
(六) 基础性保障机制有待规范 |
六、检察教育培训的出路与对策 |
(一) 确立适应时代要求、体现职业化检察官的新型教育观 |
(二) 按照新型知识观构建学科及课程体系 |
(三) 构建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
(四) 构建以职业化检察官队伍建设为总目标的质量评枯体系 |
(五) 完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保障机制 |
第七章 检察官考核制度 |
一、建立专业化的检察官考核机制的实践意义 |
(一) 专业化的考核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官制度的应有内容 |
(二) 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是当前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 |
(三) 实施科学的考核管理是实现检察官专业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
二、建立专业的、科学的检察官考核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
(一) 思想基础 |
(二) 理论根据及现实基础 |
(三) 法律、政策依据 |
三、检察官考核的现实反思 |
(一) 检察官考核宗旨的反思 |
(二) 检察官考核指标的反思 |
(三) 检察官考核主体的反思 |
(四) 考核结论的价值目标与定位 |
四、检察官考核的基本原则 |
(一) 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原则 |
(二) 评价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相结合原则 |
(三) 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原则 |
(四) 绩效考核与检察官任职、晋升、培训、薪酬相结合原则 |
五、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的构想 |
(一) 绩效考核体系的基本要素 |
(二) 考核目标 |
(三) 考核对象 |
(四) 考核主体 |
(五) 评价指标 |
(六) 检察官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
(七) 检察官绩效考核过程的一般模型 |
六、检察官绩效考核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
(一) 现行的检察官行政管理体制与专业化绩效考核机制的矛盾 |
(二) 民主测评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问题 |
(三) 资历与绩效考核结果在检察官管理中的作用 |
第八章 检察官保障制度 |
一、国外检察官保障制度介绍 |
(一) 职业保障 |
(二) 人身保障 |
(三) 工资待遇保障 |
(四) 退休及其他保障 |
二、我国检察官保障方面的规定及完善 |
(一) 检察官保障方面的现行规定 |
(二) 检察官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三、建立我国司法官惩戒机制的构想 |
(一) 国外司法官惩戒制度介绍 |
(二) 建立我国司法官惩戒制度的必要性 |
(三) 我国司法官惩戒制度的建构 |
第九章 检察官文化 |
一、文化的概念、内涵及外延 |
二、检察文化的社会功能 |
(一) 导向功能 |
(二) 约束功能 |
(三) 凝聚功能 |
(四) 激励功能 |
(五) 辐射功能 |
三、构筑检察官文化的现实意义及目标任务 |
(一)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 |
(二)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
(三)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
(四)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树立检察官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 |
(五)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培养检察官司法独立意识的迫切需要 |
四、新时期构筑检察官文化的思路与对策 |
(一) “三个代表”——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政治指导思想 |
(二) “公正执法”——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核心政治内容 |
(三) “与时俱进”——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政治创新要求 |
(四) “从严治检”——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政治保证 |
五、检察文化与文化育检 |
(一) “文化育检”的主要途径 |
(二) “文化育检”的主要方式 |
(三) “文化育检”应注意的问题 |
主要参考书目、资料及文章 |
后记 |
四、检察工作要适应我国入世的要求(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共产党拒腐防变制度化演进研究[D]. 孙新生.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2]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研究[D]. 韩琳. 河北大学, 2021(02)
- [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D]. 任洪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4]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 吴杨泽.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5]社区司法研究[D]. 王建林. 南京理工大学, 2016(07)
- [6]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D]. 高佳运.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2)
- [7]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D]. 杨帆.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9)
- [8]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9]检察机关在贯彻WTO透明性规则中的发展问题[J]. 冯智锋. 法制与社会, 2010(28)
- [10]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D]. 金文彤.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