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州证券立法简评(论文文献综述)
贾韶琦[1](2020)在《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法律通常即指PPP制定法,包括名称中含有“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或“Public Private”,以及内容规定PPP的制定法。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也是美国PPP法制生成的历史背景。不同的社会孕育不同的法律,PPP法律的生长同样有其所需的社会土壤,包括现实需求、法律环境、理论基础等。社会对PPP法律的需要,首先应当是对PPP的需要,然后是对以法律形式规范PPP运作的需要。就PPP的社会现实需求而言,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等,或为压力,或为动力,都是客观存在的PPP驱动力量。就PPP立法的必要性而言,在PPP出现后,无论是促进其优势实现,还是防范异化风险,都需要长期、专门的PPP运作规范;而且由于传统联邦法律、州宪法、州其他法律存在PPP使用的法律障碍,需要通过法律授权来突破这些限制。无论是PPP应用还是PPP立法,既是出于实践之需要,也是一次次理论选择的结果,而在这里提供理论支持的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迄今为止,美国的PPP法律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以联邦PPP法律发展为主线,根据联邦PPP立法权行使的阶段性特征及对州PPP法律的影响程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89—1997年)发轫于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的颁布,彼时PPP兴起,有的州已经通过授权立法尝试推行PPP,美国PPP法律正式出现。这一时期的联邦PPP法律尽管很少,但转变了此前联邦法律的态度,从设置障碍转为放任自由,已经对州PPP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第二个时期(1998—2013年)以联邦于1998年陆续颁布的一系列PPP支持法为开始标志,联邦PPP法律开始从消极的不反对转为明确支持PPP,包括放开市场准入、提供金融支持等,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明显。至于州一级的PPP法律不断增加、渐成规模。不过期间由于遭遇金融危机,PPP市场受到牵连,由盛转衰。第三个时期(2014年至今)出现在金融危机结束后,PPP开始复兴,带动州法律继续发展,越发完善。联邦PPP法律开始由支持转为引导,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深刻。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在这一时期成型。在美国,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也没有完全独立。联邦PPP法律更多地是在州PPP法律和联邦其他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发挥衔接作用,为美国PPP的推行尽可能地消除联邦法律障碍和州法律隔阂。至于是否开展PPP项目以及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由州自行决定,联邦无权取而代之,但可以通过法律政策加以牵引。因而说,美国联邦PPP法律和州PPP法律构成的既非单一制国家的一元治理金字塔体系,也不是邦联制国家的多元分治架构,而是二元共治格局。美国PPP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制定一部综合性、促进性、框架性的联邦PPP基本法,旨在实现联邦PPP法律之间、联邦PPP法律与州PPP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的安定和谐。以上是对美国PPP法律演变的宏观考察,继续深入,穿透不同层级、形式不一、数量众多的PPP法律,进一步探微美国PPP法律制度可知,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是根本制度,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是基本制度,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是核心制度。这三项主要的PPP法律制度依次下来,在规范事项上由粗及细,在规定内容上由浅入深。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包括两步,一是联邦放开法律限制,二是州法律明确授权,缺一不可。联邦层面,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法律突破传统联邦法律在PPP项目融资等方面设置的障碍。由于既有法律障碍集中在交通行业,因此颁布的新法也多是针对交通运输项目,如《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21世纪交通公平法》(TEA-21)、《安全、可靠、灵活、高效的交通公平法律:留给使用者的财产》(SAFETEA-LU)等。另一方面,联邦以“创新承包技术”的名义赋予FHWA对公路项目创新交付方式的审批权,又通过SEP-14、SEP-15等创新计划将地方成功的创新采购作法固定下来,实际上是通过扩大解释在事实上突破了联邦公共采购法对PPP采购的限制。州层面,PPP法律授权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以严格授权为特点,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数量、项目类型、公共部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会明确问责标准与采购标准,在整部授权性法律中平衡效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保护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运作和监管框架。由于PPP项目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因此PPP项目实施法律制度由州PPP法律规定,包括政府PPP机构的设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PPP合同框架与基本要求、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等内容。政府PPP机构一般包括PPP办公室和PPP委员会,是PPP项目实施的促进机构。美国PPP项目的实施流程一般分为筛选、识别、准备、采购、执行。每一个阶段的操作程序及监管要求连贯一起便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而贯穿整个项目实施流程的是PPP合同,通常包括临时协议、全面协议和服务协议,其中又以全面协议最为重要,是一项由公私部门双方缔结、结构复杂、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协议。为了贯彻落实PPP项目实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普遍重视配套制度建设,如发布实施细则等。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融资提供资金补助、信贷计划、融资工具等金融支持。PPP融资的本质是项目融资。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下,PPP项目融资法律制度主要由联邦法律规定,州法律一般就项目融资方式作出笼统规定或直接留白,交由项目方按需灵活选择。为了给PPP项目融资提供更多金融支持,联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和《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最具代表性:第一个是拉开联邦信贷资助PPP项目帷幕的“起点”,第二个是标志交通PPP项目联邦信贷计划成熟的“顶点”,第三个是联邦信贷计划从交通运输行业延伸到其他行业的“拐点”。总之,美国PPP法律基于联邦制下的立法权划分形成了二元共治格局。在授权法律制度中,联邦PPP法律只是不禁止,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州PPP授权性法律;而在项目实施法律制度中,由于具体如何开展PPP项目属于州内事务,因此规范调整的是州法律;到了项目融资法律制度,联邦PPP法律为全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各种金融支持,而州PPP法律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的PPP法律制度自成一派,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PPP法律存在国别之分,但理念是共通的,问题是类同的,只是表现形态和应对方式存在地域上的差异。因此,尽管我国与美国的体制、国情、社情、PPP发展等情况不尽相同,但美国PPP法制状况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PPP立法,乃至整个PPP治理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李悦宁[2](2020)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新《证券法》(1),确立了取消核准制、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新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新《证券法》正式施行的前一天——2020年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继续完善科创板的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同时研究制定创业板施行注册制方案,并探索在其他板块及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施行注册制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各板块及交易场所施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由此可见,我国正处于证券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注册制的核心,其重要性被推向风口浪尖。然而通过对新法的研读可以发现,即便在新法背景下,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一些遗憾,首先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新法规定大多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则,与信息披露制度急需确定性规则的诉求不相适应,亟待制定更加细化的规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以进行更好的监管。值此证券市场分步全面实施注册制的转轨时期,信息披露作为注册制的核心,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系统研究就显得异常迫切与必要,于是笔者撰写此文以期能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总的来说,本文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展开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问题的探究:第一部分介绍了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情况,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进行了总括性的介绍,对概念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新《证券法》出台背景下、注册制转轨过程中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分别指出了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激励机制、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投资者教育制度缺位、上市公司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新法背景下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不够明朗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并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三部分对成熟证券市场如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分三个小节进行论述,介绍了其各自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特点,并在第四小节进行了总结借鉴和简要评析。第四部分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在对成熟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辩证借鉴下,提出了我国当前阶段应该改进的五个方面,分别是:建立有激励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关注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现状以建立多种专业人员纳入证监会工作人员序列机制、完善与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制度、在立法上规定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在立法上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进行细化等五个部分,进行了细致的论述,提出了相对详实、可行性高的建议。
王宗栋[3](2020)在《美国长臂管辖权探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美国法律霸权主义的色彩越来越浓厚,表现特征之一是不断扩大其法律“长臂管辖”的对象和领域范围,对域外的实体和个人实行各种制裁,一些中资企业也因此受到冲击,影响我国企业海外经营、产业利益甚至个人安全。世界各国,尤其是中国坚决反对美国借口行使“长臂管辖权”,肆意践踏国际法基本原则,肆意侵犯他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美国的“长臂管辖”是指其依据美国国内法强行对域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行使管辖权的行为。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拥有独立司法权,长臂管辖起初仅限于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美国州际司法协助。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美国将长臂管辖权从州际扩展到国际,从境内延展至域外,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扩展到调整刑事法律关系;长臂管辖权的范围领域涵盖了出口管制、反腐败、反垄断、民事侵权、金融证券、网络安全等诸多领域。当代美国政府依仗其独霸天下的军事实力、经济实力,肆意践踏国际法基本原则,粗暴干涉他国内政,随心所欲制裁他国,将立法长臂管辖权、司法长臂管辖权乃至执法长臂管辖权滥用到极致,实施司法霸凌行为,其本质目的是为美国充当世界警察提供法理依据,满足其极端国家利益的不当猎取。本文从美国长臂管辖权及长臂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入手,介绍了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及类型,评析了美国重要长臂管辖权的若干法规及其对世界和平、公平及正义带来的负面影响,重点介绍了针对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因应之策。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导论,介绍了选题背景、意义及创新点。第二章具体介绍美国长臂管辖权演化历程、美国长臂管辖权内容以及美国长臂管辖权法律依据。第三章从国际法视野介绍长臂管辖权类型及合法适用长臂管辖权需恪守的原则。第四章介绍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的主要立法及实践。第五章重点讨论因应美国长臂管辖权的策略。在借鉴欧盟及世界其他主要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及执法角度提出中国的因应之策。如加快中国版的国家管辖豁免立法,颁布相应的阻断、反制法,完善刑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长臂管辖条款以及相关领域的司法协助机制;在具体案件中,应该根据“最低限度联系”、“程序正当”及不方便管辖等原则积极进行辩护应对;寻求避开美元结算体系SWIFT的可行性方案,加快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建设等等。中国企业则应积极探索各种措施,尽量规避或减少被美国长臂管辖所制裁。
程平[4](2020)在《论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股份评估权法律制度和优先股法律制度,这两种制度都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优先股股东具有适用股份评估权的法律空间。然而分析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发现主要存在两大问题,即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股份评估权不明确,以及优先股股东如何适用股份评估权不清晰。通过研究分析,本文认为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不仅具有制度价值而且也有理论基础。一方面,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具有制度价值,这不仅体现在股份评估权的功能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相契合,充分发挥股份评估权的公平退出和监督功能有利于加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更体现在我国优先股市场的发展需要股份评估权。另一方面,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具有理论基础,这不仅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对于股份评估权与表决权关系呈现弱化趋势的合理期待。为了更好促进我国股份评估权法律制度和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发展,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域外的立法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立法变革趋势,认为必须明确优先股适用的主体资格、拓宽优先股股东适用的触发事项、构建优先股股东适用的行权程序并且确立优先股股东适用的股价评估,完善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具体而言,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部分,总体分为四章。导言部分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然后阐述本文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接着对国内外研究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主要文献进行综述,并且介绍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结构,最后说明本文研究的主要创新与不足。第一章对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本章结合我国当前股份评估权法律制度和优先股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优先股融资试点当中优先股发行公司章程对于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规定,分析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股份评估权不明确,换言之,优先股股东是否具有行使股份评估权的主体资格存有疑问。第二,优先股股东如何适用股份评估权目前尚不清晰,具体而言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主要存在触发事项单一、行权程序模糊以及股价评估缺失等方面的问题。第二章论证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制度价值。首先,股份评估权公平退出和利益冲突交易中监督的双重功能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相契合,这有利于保护优先股股东免遭来自普通股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侵害,加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此外,我国的现金选择权不具有保护中小股东的实质作用,现金选择权难以替代股份评估权。而且由于我国当前的优先股市场发展水平有限,股份评估权也不适用市场例外规则。因此我国优先股市场的发展需要股份评估权。第三章论证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理论基础。其一,优先股在内的类别股制度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深化和完善,而且作为股东法定且固有的保护性权利,股份评估权实行绝对平等原则。因此对于优先股股东而言,其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样具有行使股份评估权的主体资格,受到股份评估权的保护。其二,比较分析表决权与股份评估权关系,发现表决权与股份评权估的关系逐渐弱化,立法更过关注的是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和根本结构性变化是否会对股东产生重大损害。此外,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否定优先股股东的股份评估权无法保障其收回投资并且获取救济的合理期待,更无法有效对抗有表决权的股东滥用表决权所带来的侵害。因此,通常无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享有股份评估权。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具体建议。鉴于目前我国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具有是否适用不明确以及如何适用不清晰的问题,但是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不仅具有制度价值而且具有理论基础,因此本文站在比较法视角进行制度吸收与借鉴,同时紧密结合我国的公司立法变革趋势,提出完善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具体措施:第一,无论是规范分析层面还是体系解释层面,立法都应该明确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主体资格;第二,拓宽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触发事项,当然该触发事项相比普通股股东适用不仅具有共性而且更具个性;第三,构建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行权程序,增加公司向股东通知享有股份评估权的程序,并且采用异议通知和非赞成表决的模式;第四,确立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股价评估,优先股合同对股价评估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参照普通股股东适用的股价评估。综上所述,本文总体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结合国内外既往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运行经验,对我国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异议评估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优先股股东适用股份评估权的具体建议,以期促进我国股份评估权法律制度和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发展。
胡菁兰[5](2020)在《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及其借鉴》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教师养老金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教师养老金制度,有利于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的稳定器作用。当前,我国教师养老金制度存在诸多变化与缺陷,如“双轨制”的结束、职业年金的初步发展、基金投资、法律建设等,都有待进一步改进。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具有自身特色,在立法、管理、监督、基金运营、平台建设等方面都颇有成效,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教师养老金制度。因此,论文深入研究了纽约市的教师养老金制度,了解其管理制度和运行效果,通过比较纽约市和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异同,为我国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寻找可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教师养老金制度遵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被纳入公职人员养老金计划中,但是又有着专属于教师的退休系统。基于此,论文主要运用文献收集和比较研究方法,来研究和探讨纽约市的教师养老金制度。首先,简要介绍纽约市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制度,接着详细阐述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从主要特点、形成原因、运行模式几方面,总结基本做法,评价其实施成效与面对的挑战;然后,概述上海市公立学校教师的养老金制度,在职业年金、投资运营风险、基金平衡、法律政策和信息发布几个方面对纽约市和上海市进行比较。最后,通过对两地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对比分析,思考未来完善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对策建议。论文对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根据纽约市的做法和启示,为改进我国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建立专属于教师的养老金制度,量身定制体现教师职业特征;注重发展职业年金,在投资操作、运营预算和配套税收政策几方面做出努力;采取渐进式改革来逐步实现基金平衡和财务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合理划定政府财政责任;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合理设置分权架构,建立健全监督和审查机制;加强养老金信息公开,建立教师退休制度网络平台,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杨旭辉[6](2019)在《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研究》文中指出社区学院是美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形式,公立社区学院是美国社区学院的主力军。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堪称转型发展的杰出样本。从最初的转学教育到后来的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职能,美国公立社区学院通过不断转型实现了创新发展。内外治理主体,正是推动美国公立社区学院转型发展的关键原因。研究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治理主体,对于推动中国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完善中国高职院校治理体系、推进高职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是一种特殊的高等教育组织系统、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新制度主义理论,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交往关系,有较强的解释力。政府组织是一种预期性利益相关者,非政府组织是一种潜在性利益相关者,受托人委员会是一种确定性利益相关者。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体系的内核是“外-中-内”,也就是说受托人委员会作为桥梁,密切沟通起了社区学院内外环境。通过三者的博弈和互动,形成了和谐高效的发展生态。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是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外部治理主体。政府组织中,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组织对公立社区学院发展改革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了治理合力。非政府组织中,群体性组织、认证组织、基金会组织根据各自定位也对公立社区学院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受托人委员会是链接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关键桥梁,也是社区学院主动、高效地服务社会的根本原因。选举机制和强调法治,是受托人委员会高效运行的制度基础。社区学院的内部治理,是管理层、教师群体以及教育工会组织的博弈过程。政府组织为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提供了规范性,认证组织为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提供了发展性,社区学院群体性组织为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提供了先进性,受托人委员会为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提供了随动性,内部协商治理为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提供了凝聚力。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转型发展,正是这五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研究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对中国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启示是:治理结构更多地不是结构性的,而是组织性的;应该加强高职院校的绩效评估,并强化结果运用;完善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做优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组织。
杨扬[7](2019)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经济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债务呈现爆发式增长及由此引发的债务风险的不断上升。2008年,为应付国际金融危机对宏观经济造成的负面冲击,我国政府实施了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扩张性经济政策在短期内有效稳定了中国的经济增长,但却导致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负债率的显着升高。虽然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地方政府负债率仍然低于60%的国际警戒线,但地方政府除了负有偿还责任的直接显性债务之外,还存在大量负有担保责任或救助责任的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财政部数据显示,2017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6.51万亿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过估算认为,2017年末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为27.8万亿元,合计为44.31万亿元。债务规模在过去二十一年间由1996年0.1829万亿元增长了 221.03倍,年均增长率远高于同期GDP和地方财政收入。隐性和或有负债不仅数额巨大,而且缺乏规范化运作和透明监管,成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主要部分。当经济形势向好时,地方政府不容易发生债务违约;一旦经济形势转弱,债务风险会随着政府偿债压力增大而暴露出来,严重甚至有可能爆发债务危机。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未来三大任务之首,并明确防范重点是金融风险。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在未来要“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共振,稳妥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关键在于客观有效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并从根本上把握和了解债务风险形成的内在机理。为此,本文展开的主要工作有:首先,构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研究框架。地方政府债务作为公共债务的一种,是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向个人、社会团体等借款或发行债券所产生的财政义务。债务风险源于债务资金回报收益的不确定性与举债主体被迫接受持续的偿还支付之间的矛盾。因此,负债只是债务风险问题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全面分析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除了地方政府负债之外,还需要关注地方政府资产。基于此,本文从债务融资特征这一角度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内涵做出界定,并结合公共产品和代际公平理论、府际权力关系理论、区域经济竞争理论、或有权益方法和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等相关理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研究涉及的一些基础性内容进行探讨,为进一步深入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其次,通过梳理我国地方债制度的发展历程,本文详细考察了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发现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一,债务规模扩张速度长期高于经济增长率。如果这种趋势一直持续,有可能导致地方财政未来陷入失衡处境。其二,虽然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率相比西方国家仍有距离,但若是以债务率衡量,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已经高于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并接近美国水平。而人均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则与西方国家大体持平,这说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较为严重,政府和私人部门的债务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其三,我国大规模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造成其供给过剩,导致政府债务资金回报收益连年降低,未来存在收不抵支的危险。其四,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期限分布不合理,短期债务偏多,中长期债务偏少。由于债务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投资,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地方政府资产收益与利息支付间的期限错配严重,需要借助债务转滚予以维持。这种融资方式不仅会加重政府债务负担,而且还会将债务期限结构进一步向短期压缩。第三,通过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在全面、完整、准确了解我国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状况前提下,本文分别运用或有权益方法和投资组合风险分析法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量化测算和评估。结果表明,2010-2017年我国地方政府风险水平在整体上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大的直接因素,一是地方政府资产负债杠杆率不断上升,二是由于地方政府可偿债资产年均收益率的持续下降。如果将养老金缺口计入统计范围,那么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会进一步增大。就2017年情况而言,只有当地方政府实际承担的养老金缺口现值少于2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才能处于可控范围之内。第四,通过关注政府治理中的结构性特征,本文由微观层面入手分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形成机理。地方政府作为独立经济主体,它们与投资者之间类似于一种“租佃”的经济关系。在区域间吸引外资的竞争中,地方政府一方面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向他们提供生产所需的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由于受到晋升激励的作用,地方官员倾向于推动基础设施这类资源密集型公共投资项目向上级发出自己政绩信号。在不同地区官员之间的晋升博弈中,地区招商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和开发区建设、土地财政等因素耦合在一起,相互支持,形成一种不断自我强化的变动趋势,结果导致各地区基础设施投资过剩和地方债务规模膨胀,并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持续增大。省级面板数据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需求在基础设施投资明显过剩情况下依然呈现出强烈递增倾向。最后,本文结合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现状考察、测算评估、机理分析,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提出一系列防控和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政策和建议。包括:改进地方官员考核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绩效评价,以此强化地方政府自我偿债激励。引入权责发生制,依据这一会计基础建立我国的政府债务会计体系,以此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构建一套适应我国情况的风险预警体系,从总体上监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构建一套专门的事后应急处置机制,防止债务风险出现失控情形。优化和改进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推动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市场发展,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和有序发展。
王国栋[8](2019)在《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 ——权源正当性与配置合理性》文中研究表明最近几年,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金融业进入了黄金发展期。这一黄金发展期的突出标志为一系列新型金融机构的诞生,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P2P新兴网贷、第三方金融理财机构等。而金融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金融监管风险不断扩大的状况,尤其是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风险更为严重。随着地方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风险性挑战不断加大,传统的中央集权“一行两会”式的金融监管结构已经不能满足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要求。为了解决这种状况,我国自2003年开始金融监管分权探索,并且截止到今天为止,在全国各省级政府均已成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局或地方金融监管办,对地方金融监管、金融发展、金融政策、金融服务进行整合监管。但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分权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地方金融监管还存在着权源合法性不足、主体职权分散、职责分配不合理、监管目标冲突等不合理现象。这些不合理现象的存在,制约了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而与我国相比,西方金融产业起步早、发展成熟、金融监管分权理论自成体系,尤其是美国、加拿大两国的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十分成熟。因此,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两国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介绍的基础上,进一步与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现状进行对比,为我国金融监管纵向分权提出了几点建议。因此,在我国地方金融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结合国外地方金融监管发展经验,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权源正当性与配置合理性进行研究就十分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林丽铃[9](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控制权市场的激活随即引发了收购与反收购活动的白热化,面对日益激烈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上市公司开始先发制人,采取一系列抵御措施来维持自身的稳定性。反收购条款现已成为倍受我国上市公司欢迎的一类反收购措施,但当前立法对于其法律效力认定尚未有明确的标准。故而本文针对此反收购条款法律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结合目前常见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依据其体现的核心内涵,本文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分为了“以维护董事控制权为核心”的条款、“以增加收购成本为核心”的条款、“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条款、“以提高信息披露门槛为核心”的条款四种类型。上市公司构建章程反收购条款有一定法理依据和制度依据,现实中的一些案例也涉及到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认定,但通过对于实践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司法裁判还是监管规则,几乎都是“就案论案”,而且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对反收购条款的有效性认定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反收购条款原本就源自于国外,且考虑到英美两国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高、收购与反收购制度十分完善,本文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对域外反收购条款的规制经验进行分析与借鉴。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最终本文从明确反收购条款效力规范的法律原则、确立审查模式与制度保障、确立不同类型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高秋月[10](2019)在《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文中研究说明长臂管辖权制度是美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制度,该制度形成于美国对州际民商事管辖权纠纷问题的解决之中,同时随着美国与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密切,该制度又被广泛的运用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诉讼之中,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是指被告的居住地并不在法院所在的州的情况下,只要被告与法院所在的州之间存在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法院就可以依据这一联系在州外向被告发出传票,对该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美国法院行使对人管辖权的依据,从殖民地时期的强制应诉制度,发展到19世纪初,通过对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被告进行直接送达的自由应诉制度。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一判断依据不能与社会的进步相适应。1877年通过彭诺耶诉内夫案确定了法院行使对人管辖权的传统依据。但传统依据以严格的地域疆界为标准,在州际贸易日益活跃的背景下,在对人管辖权的确立中面临巨大挑战。在此基础上以“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为判断标准的长臂管辖权产生。在20世纪中期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使“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使长臂管辖适用标准细化并且扩大了管辖领域。文章主要从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基础入手,研究长臂管辖权制度的确立,以及分析推动其确立的国家社会、经济以及政治等相关因素的作用。在充分认识与把握长臂管辖权的发展轨迹与理论构成的基础上,通过对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标志性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极大地拓展了美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美国法院的这一独特的管辖权制度,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显着地体现出美国所具有的判例法文化传统。另外,长臂管辖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也充分体现出美国法的创新性与灵活性,能够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提供借鉴与经验。
二、美国州证券立法简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州证券立法简评(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动因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动因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视角 |
0.3.2 研究方法 |
0.4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0.5 主要创新点 |
第1章 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 |
1.1 社会现实需要 |
1.1.1 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 |
1.1.2 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 |
1.1.3 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 |
1.1.4 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 |
1.1.5 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 |
1.1.6 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 |
1.2 PPP运作规范要求 |
1.2.1 促进优势实现 |
1.2.2 防范异化风险 |
1.3 传统法律障碍 |
1.3.1 联邦法律对PPP的限制 |
1.3.2 州宪法对PPP的限制 |
1.3.3 州其他法律对PPP的限制 |
1.4 新公共管理理论盛行 |
1.4.1 管理没有公私之分 |
1.4.2 政府应当掌舵,而不是划桨 |
1.4.3 公共服务是根本目的 |
1.5 小结 |
第2章 美国PPP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
2.1 美国PPP的立法环境与条件 |
2.2 美国PPP法律发展的基本阶段 |
2.2.1 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颁布 |
2.2.2 联邦颁布FAIR等一系列PPP支持法 |
2.2.3 金融危机结束与法律二元格局的形成 |
2.3 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 |
2.3.1 联邦PPP法律 |
2.3.2 州PPP法律 |
2.4 美国PPP法律发展趋势和特征 |
2.5 小结 |
第3章 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 |
3.1 联邦法律放开公私合作限制 |
3.1.1 在PPP融资方面的创新 |
3.1.2 在PPP采购方面的突破 |
3.2 州法律明确授权公私合作 |
3.2.1 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 |
3.2.2 以严格授权为特点 |
3.2.3 明确问责与采购标准 |
3.2.4 平衡不同的价值取向 |
3.3 小结 |
第4章 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 |
4.1 政府PPP机构的设立 |
4.2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
4.2.1 PPP项目的筛选与识别 |
4.2.2 PPP项目的准备 |
4.2.3 PPP项目的采购 |
4.2.4 PPP项目的执行 |
4.3 PPP合同的框架与基本要求 |
4.4 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 |
4.4.1 法律实施细则 |
4.4.2 利益冲突及其处理 |
4.4.3 信息公开 |
4.4.4 保密承诺 |
4.5 小结 |
第5章 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 |
5.1 PPP项目融资领域联邦与州的分权与制衡 |
5.2 《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及其影响 |
5.2.1 开启后州际时代的ISTEA |
5.2.2 首次聚焦建设外的预防性维护 |
5.2.3 首次开放州交通融资决策自由 |
5.2.4 首次为交通支出设置资金担保 |
5.2.5 首次确立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
5.2.6 首次将加强合作作为改革方向 |
5.3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及其实施 |
5.3.1 TIFIA发展情况 |
5.3.2 TIFIA计划概要 |
5.3.3 TIFIA信贷援助过程 |
5.3.4 TIFIA补贴成本 |
5.3.5 TIFIA计划资金 |
5.3.6 TIFIA项目融资 |
5.4 《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及其实施 |
5.4.1 WIFIA发展情况 |
5.4.2 WIFIA计划概要 |
5.4.3 WIFIA计划执行情况 |
5.5 小结 |
第6章 美国PPP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政策的衔接 |
6.1 与宪法上行政赔偿制度的衔接 |
6.2 与政府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制度的衔接 |
6.3 与公共采购法上竞争性招标程序的衔接 |
6.4 与环境保护法上环境审查制度的衔接 |
6.5 与担保法上自助制度的衔接 |
6.6 与工资法的衔接 |
6.7 与税法上公司所得税规定的衔接 |
6.8 与国家安全法的衔接 |
6.9 与劳工、美观等政策的衔接 |
6.10 小结 |
余论:美国 PPP 法制状况对中国 PPP 法律治理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概述 |
(一)信息披露的起源和发展及其监管的历史沿革 |
1.信息披露的起源和发展 |
2.我国信息披露监管的历史沿革 |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内容 |
1.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体系 |
2.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
3.信息披露违规的表现形式 |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激励机制 |
(二)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 |
(三)投资者教育制度缺位 |
(四)上市公司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 |
(五)新法背景下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不够明朗 |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一些成熟经验借鉴 |
(一)美国 |
1.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
2.证券发行阶段多层级的信息披露审核制度 |
3.简明英语规则 |
(二)日本 |
1.不断改革的法律体系 |
2.投资者分类保护制度 |
3.课征金制度 |
(三)中国香港 |
1.自律监管向法定监管的转变 |
2.独具特色的发行审核方式 |
3.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加直接 |
(四)总结与借鉴 |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 |
(一)建立有激励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关注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现状 |
(三)完善与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制度 |
(四)在立法上规定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 |
(五)在立法上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进行细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美国长臂管辖权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美国长臂管辖权的法理基础 |
2.1 美国长臂管辖权的法律起源 |
2.2 美国长臂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
2.3 美国长臂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
第三章 国际法视野下长臂管辖权 |
3.1 国际长臂管辖权类型 |
3.1.1 基于条约主张管辖权 |
3.1.2 特许主张管辖权 |
3.1.3 被动型主张管辖权 |
3.1.4 普遍性原因主张管辖权 |
3.1.5 无争议起诉 |
3.1.6 政治动机起诉 |
3.1.7 替代起诉 |
3.2 国际长臂管辖权适用原则 |
3.2.1 领土原则 |
3.2.2 国籍原则 |
3.2.3 普遍管辖原则 |
3.2.4 保护管辖原则 |
3.2.5 效果原则 |
第四章 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的法律及实践 |
4.1 《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和《达马托法案》 |
4.2 《海外反腐败法》、《谢尔曼法》 |
4.3 涉及国家管辖豁免及反恐怖主义立法 |
4.4 关涉中国的美国长臂管辖权立法 |
4.5 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 |
第五章 因应美国长臂管辖权之策 |
5.1 应对策略之理论探究 |
5.1.1 立法规范对策 |
5.1.2 司法裁判策略 |
5.1.3 司法执行阶段对策 |
5.2 欧盟及主要国家之应对经验 |
5.3 中国应对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策略之考虑 |
5.3.1 法律对策 |
5.3.2 实践举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论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现状 |
一、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立法现状 |
二、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问题 |
一、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股份评估权不明确 |
二、优先股股东如何适用股份评估权不清晰 |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制度价值 |
第一节 股份评估权功能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契合 |
一、股份评估权的功能变迁与认定 |
二、优先股股东的股份评估权保护 |
第二节 优先股市场的发展需要股份评估权 |
一、现金选择权难以替代股份评估权 |
二、股份评估权不适用市场例外规则 |
第三章 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
第二节 无表决权股东享有股份评估权 |
一、表决权与股份评估权关系的域外比较 |
二、表决权与股份评估权关系的法理分析 |
第四章 我国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之完善 |
第一节 明确优先股股东适用的主体资格 |
第二节 拓宽优先股股东适用的触发事项 |
一、股份评估权触发事项的比较分析 |
二、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触发事项 |
第三节 构建优先股股东适用的行权程序 |
一、股份评估权行权程序的比较分析 |
二、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行权程序 |
第四节 确立优先股股东适用的股价评估 |
一、股份评估权股价评估的比较分析 |
二、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的股价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及其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的精细化立法和成熟化运行 |
1.1.2 我国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和职业年金的建立 |
1.1.3 我国教师养老金法律缺失和监管体制不完善 |
1.1.4 学术界对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研究欠缺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查阅法 |
1.3.2 比较研究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纽约市及国外教师养老金的研究 |
1.4.2 上海市及国内对教师养老金的研究 |
1.4.3 评价 |
1.5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 |
2.1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2.1.1 萌芽与初创阶段(1857年-1920年) |
2.1.2 迅速发展阶段(1920年-1970年) |
2.1.3 完善与改革阶段(1970年至今) |
2.2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构成 |
2.2.1 纽约市公共雇员养老金制度 |
2.2.2 纽约市警察养老金制度 |
2.2.3 纽约市消防员养老金制度 |
2.2.4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 |
2.2.5 纽约市教育委员会养老金制度 |
2.3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
2.3.1 都提供固定福利(DB)计划 |
2.3.2 多元化的的养老金体系 |
2.3.3 五个养老基金财务独立并由各自的董事会管理 |
2.3.4 立法和法律与养老金的运行密不可分 |
2.4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推动力量 |
2.4.1 纽约市精算办公室的引领和指导 |
2.4.2 纽约市养老金委员会的发起和维护 |
2.4.3 纽约市议会的推动和支持 |
第三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以纽约市公立教师作典型研究 |
3.1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体系的框架 |
3.1.1 社会保障计划 |
3.1.2 政府和雇主养老金计划 |
3.2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概述 |
3.2.1 教师的身份界定 |
3.2.2 教师参保资格的选择 |
3.2.3 合格养老金计划(QPP) |
3.2.4 延税年金(TDA)计划 |
3.3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
3.3.1 由州和地方政府立法建立的养老金制度 |
3.3.2 推行DB和DC相结合的年金计划 |
3.3.3 强制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的参与方式 |
3.3.4 养老金费用三方共担 |
3.4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形成原因 |
3.4.1 联邦社会保障的滞后发展 |
3.4.2 缩小与私营部门的待遇差距 |
3.4.3 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的需要 |
3.4.4 投资政策和法律的引导 |
第四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运行模式 |
4.1 筹资来源和待遇给付 |
4.1.1 QPP和 TDA的缴费 |
4.1.2 基金的投资收入 |
4.1.3 资格条件和退休待遇 |
4.1.4 退休福利支出 |
4.2 基金的投资运营 |
4.2.1 合格养老金基金的收支 |
4.2.2 延税年金基金的收支 |
4.2.3 基金的投资回报与评价 |
4.3 管理模式 |
4.3.1 退休委员会 |
4.3.2 参与公司治理 |
4.4 教师养老金法律 |
4.4.1 完善的养老金法律体系 |
4.4.2 精细化的法律条文 |
第五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运行的绩效评价 |
5.1 基本做法 |
5.1.1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参加职业年金 |
5.1.2 采用多元化投资工具并调整投资比例 |
5.1.3 根据财政状况调整雇主缴费比例 |
5.1.4 取消强制退休,鼓励正常退休 |
5.2 实施成效 |
5.2.1 教师退休系统保障了教师充足的退休财富 |
5.2.2 多元化投资方式和长期投资策略获得投资收益 |
5.2.3 良好的财务状况保证了退休系统的可持续运行 |
5.3 问题与挑战 |
5.3.1 较长的服务年限影响退休金财富 |
5.3.2 较高的教师流失率对财政造成威胁 |
5.3.3 较高的投资风险致使投资收益不稳定 |
5.4 经验总结 |
5.4.1 建立了教师养老金制度 |
5.4.2 完善的治理机构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
5.4.3 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基金的安全性 |
5.4.4 通过精算估值实现财务平衡 |
第六章 上海市与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比较 |
6.1 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基本情况概述 |
6.1.1 基本养老保险概述 |
6.1.2 职业年金概述 |
6.1.3 教师养老金的政策释义 |
6.2 职业年金比较 |
6.2.1 纽约市DB型和DC型年金 |
6.2.2 上海市DC型年金 |
6.3 投资运营风险比较 |
6.3.1 纽约市投资风险 |
6.3.2 上海市委托代理风险 |
6.4 养老金精算平衡比较 |
6.4.1 纽约市精算估值和雇主缴款 |
6.4.2 上海市基金平衡问题 |
6.5 法律与政策比较 |
6.5.1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法律 |
6.5.2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
6.6 信息发布比较 |
6.6.1 纽约市年度报告制度 |
6.6.2 上海市信息公开 |
第七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对上海的启示 |
7.1 建立适用于教师的养老金制度 |
7.1.1 量身定制体现教师职业特性 |
7.1.2 构建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
7.2 发展教师职业年金 |
7.2.1 细化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办法 |
7.2.2 配套税收扶持政策 |
7.3 通过渐进改革逐步实现基金平衡 |
7.3.1 坚持精算平衡原则 |
7.3.2 合理划定政府财政责任 |
7.4 加强对教师养老基金的监管 |
7.4.1 合理设置分权架构 |
7.4.2 建立健全监督和审查机制 |
7.5 加强教师养老金信息公开 |
7.5.1 建立教师退休制度网络平台 |
7.5.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6)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第三节 概念界定 |
一、公立社区学院 |
二、治理 |
三、治理主体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意义 |
二、技术路线 |
三、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理论基础 |
一、高等教育系统理论 |
二、新制度主义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二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利益博弈 |
一、博弈标的 |
二、博弈规则 |
三、博弈策略 |
四、冲突解决 |
第三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协调整合 |
一、官僚制协调 |
二、政治协调 |
三、专业性协调 |
四、市场协调 |
第三章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演进的历史分期 |
一、治理的主题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历史分期 |
第二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外部治理主体的历史考察 |
一、联邦政府 |
二、州政府 |
三、社区学院学区 |
四、认证协会 |
第三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治理主体的历史考察 |
一、伟人时代(Great Man Era) |
二、家长时代(Patriarchic Era) |
三、工会时代(Unionization Era) |
四、协商治理时代(Shared Governance Era) |
第四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职能拓展与治理主体沿革 |
一、以转学职能为主时期的治理主体 |
二、以职业职能为主时期的治理主体 |
三、多种职能并重时期的治理主体 |
第四章 预期型利益相关者:政府组织 |
第一节 联邦政府 |
一、联邦政府治理社区学院的主要途径 |
二、联邦政府治理社区学院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州政府 |
一、美国各州治理公立社区学院的主要机构 |
二、美国各州治理公立社区学院的主要手段 |
三、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州级治理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 |
一、“社区”:美国社区学院的关键定语 |
二、美国地方政府的性质与特点 |
三、受托人委员会:社区学院学区治理的关键载体 |
结束语:政府组织的利益及其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规范性的促进 |
第五章 潜在型利益相关者:非政府组织 |
第一节 非政府组织概况 |
一、基本分类 |
二、主要特点 |
第二节 群体性组织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发展方向的治理性影响:以AACC为例 |
一、美国社区学院协会的沿革与现况 |
二、美国社区学院职业化的基本过程与历史意义 |
三、美国社区学院协会推动美国社区学院职业化的基本途径 |
第三节 认证组织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教育质量的治理性影响 |
一、认证协会社区学院质量治理的基本途径 |
三、认证协会社区学院质量治理的主要效用 |
第四节 基金会组织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治理性影响 |
一、美国社区学院基金会概况 |
二、校外基金会的作用:以凯洛格基金会为例 |
三、校内基金会的作用 |
结束语:非政府组织的利益及其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先进性的促进 |
第六章 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受托人委员会 |
第一节 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起源与构成 |
一、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的苏格兰基因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的两个源头 |
三、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构成 |
四、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中的学生受托人 |
五、Alamo Colleges District受托人委员会构成 |
第二节 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职责与运行 |
一、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职责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运行 |
第三节 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案例与分析 |
一、Hillsdale Community College受托人委员会案例分析 |
二、Alamo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受托人委员会案例分析 |
第四节 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特点与评价 |
一、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共性特点 |
二、受托人委员会:美国公立社区学院与研究型大学的区别 |
三、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的评价 |
结束语:受托人委员会的利益及其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随动性的造就 |
第七章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的内部治理主体 |
第一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治理的结构与过程 |
一、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治理主体的总体情况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校长 |
三、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学术评议会 |
四、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工会组织 |
第二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治理过程 |
第三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协商治理的评价 |
一、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协商治理的优势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内部协商治理的局限 |
结束语:内部利益博弈及其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凝聚力的促进 |
第八章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结构的特点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结构的特点 |
一、内生性 |
二、协调性 |
三、适应性 |
第二节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结构的启示 |
一、治理结构对美国公立社区学院优秀与卓越的贡献 |
二、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结构的启示 |
结束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高职院校治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与评析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4.1 论文创新之处 |
1.4.2 论文研究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研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和辨析 |
2.1.1 地方政府债务的界定 |
2.1.2 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辨析 |
2.1.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界定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和代际公平理论 |
2.2.2 基于组织学视角的府际权力关系理论 |
2.2.3 区域经济竞争理论 |
2.2.4 或有权益方法 |
2.2.5 投资组合风险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发展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发展历程 |
3.1.1 地方政府债务起步阶段(1949-1958年) |
3.1.2 地方政府债务停滞阶段(1959-1978年) |
3.1.3 地方政府债务恢复阶段(1979-1993年) |
3.1.4 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模式积极探索阶段(1994-2007年) |
3.1.5 地方政府债务加速发展阶段(2008至今) |
3.2 地方政府债务现状 |
3.2.1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及增长率 |
3.2.2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层级结构 |
3.2.3 地方政府债务举债主体 |
3.2.4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来源 |
3.2.5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投向 |
3.3 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
3.3.1 债务规模扩张速度过快,财政稳定性受到威胁 |
3.3.2 债务负担过重,政府和私人部门承受能力相对不足 |
3.3.3 基础设施投资过剩,债务资金回报率持续下降 |
3.3.4 债务期限配置不合理,利息支付压力增大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量化测算与评估 |
4.1 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分析 |
4.1.1 我国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的框架构建 |
4.1.2 我国地方政府资产负债状况 |
4.2 基于或有权益方法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 |
4.2.1 或有权益方法的理论推导和模型构建 |
4.2.2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测算 |
4.2.3 债务风险评估结论 |
4.3 基于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 |
4.3.1 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的基本思想 |
4.3.2 投资组合风险的定义和测算指标 |
4.3.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测算 |
4.3.4 债务风险评估结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机理分析与实证检验 |
5.1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机理分析:“地方政府-投资者”理论分析框架 |
5.1.1 模型设定和前提假设 |
5.1.2 区域竞争中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5.1.3 引入晋升激励的地方政府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5.1.4 理论模型分析结果的进一步阐释 |
5.2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机理分析的实证检验 |
5.2.1 计量模型设定 |
5.2.2 变量选取 |
5.2.3 数据来源与统计性描述 |
5.2.4 计量回归结果 |
5.2.5 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
6.1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事前约束 |
6.1.1 地方政府借债的规则和程序 |
6.1.2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 |
6.2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事后处置 |
6.2.1 地方政府破产程序的法律定义 |
6.2.2 地方政府债务重组 |
6.2.3 地方政府财政调整 |
6.3 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
6.3.1 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发展概览 |
6.3.2 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监管 |
6.4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
6.4.1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组成要素 |
6.4.2 主要评级机构对于地方政府信用的评级程序 |
6.4.3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方法的变化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防范和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建议 |
7.1 改进地方官员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地方政府自我偿债激励 |
7.2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会计系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 |
7.3 构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系 |
7.4 构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
7.5 优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
7.6 推动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市场发展 |
7.7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 ——权源正当性与配置合理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Background of topic selection) |
0.2 选题意义(Significance of topic selection)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Research status at home and abroad) |
0.4 研究方法(research method) |
0.5 论文结构(Thesis structure) |
0.6 创新与不足(Innovation and Deficiency) |
1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沿革与现状 |
1.1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沿革(Evolution of Loc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China) |
1.2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Current Situation of Loc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China) |
2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困境与挑战 |
2.1 权源正当性的挑战(Challenges to the legitimacy of power sources) |
2.2 配置合理性的困境(Predicament of Rationality of Allocation) |
3 权源正当性的证成与厘清 |
3. 1 权源正当性的证成(Justification of the Right Source) |
3.1.1 权源正当性的学理证成 |
3.1.2 权源正当性的现实需要证成 |
3.2 权源正当性的厘清(Clarifica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Power Source) |
4 配置合理性的思考与建议 |
4.1 域外地方金融监管配置的可借鉴性思考(Reflections on theDistribution of Loc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
4.1.1 美国地方金融监管配置可借鉴性思考 |
4.1.2 加拿大地方金融监管配置可借鉴性思考 |
4.2 完善我国地方金融监管配置合理性的建议(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Rationality of the Allocation of Loc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China) |
4.2.1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性质与职责 |
4.2.2 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信息交流机制 |
4.2.3 合理划分地方金融监管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第一章 反收购条款概述 |
第一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概念及类型 |
一、概念 |
二、反收购条款的类型 |
第二节 上市公司章程构建反收购条款的法理依据 |
一、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的利益博弈 |
二、公司章程的契约属性 |
三、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效力判断的制度依据与实践认定标准. |
第一节 章程反收购条款效力判断的制度依据 |
一、反收购合法性判断的基本依据 |
二、反收购条款的创制空间 |
三、反收购条款的监管依据 |
第二节 实践认定标准 |
一、司法裁判 |
二、监管规则 |
第三节 现行反收购条款法律效力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对于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制定缺少有针对性的立法规范 |
二、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认定缺少明确标准 |
三、司法裁判与监管规则的协调不足 |
第三章 国外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 |
一、美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相关立法 |
二、美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
三、小结 |
第二节 英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 |
一、英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设立的相关规定 |
二、英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
三、小结 |
第三节 比较与借鉴 |
一、反收购条款效力审查标准的比较 |
二、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的借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效力规范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反收购条款效力规范的法律原则 |
一、公司自治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原则 |
二、董事忠实勤勉原则 |
三、中小股东及第三人利益保护原则 |
第二节 确立反收购条款效力性审查的模式及制度保障 |
一、权力归属 |
二、区分反收购条款效力性审查的不同阶段及标准 |
三、形成制度保障 |
第三节 确立不同类型条款效力认定的具体标准 |
一、以维护董事控制权为核心的条款效力认定 |
二、以增加收购成本为核心的条款效力认定 |
三、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条款效力认定 |
四、以提高信息披露门槛为核心的条款效力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与确立的历史基础 |
第一节 18-19 世纪美国对普通法管辖规则的继受与发展 |
一、英属殖民地时期对普通法管辖规则的继受 |
二、1776 年至19世纪中叶对普通法管辖规则的发展 |
三、美国法院管辖问题的历史复杂性 |
第二节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对人管辖传统的确立与延伸 |
一、对人管辖传统做法的确立——1877 年彭诺耶案 |
二、对人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权力支配”理论 |
三、20 世纪初对人管辖传统做法的延伸 |
小结 对人管辖标准出现实践逐步扩展 |
第二章 20世纪中期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形成 |
第一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的背景 |
一、美国联邦制体制促发了长臂管辖权的产生 |
二、美国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长臂管辖权的形成 |
三、美国对人管辖传统的僵化急需改革 |
第二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产生 |
一、20 世纪40年代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出现 |
二、国际鞋业公司案中确立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 |
三、长臂管辖法:州与联邦的相关立法 |
第三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的评价 |
一、长臂管辖权的形成丰富了原有的属人管辖权 |
二、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形成实质上扩大了司法管辖权 |
小结“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确立 长臂管辖权形成 |
第三章 20世纪后期美国长臂管辖权在适用过程中的发展 |
第一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在州际民商事活动中的发展 |
一、1958 年汉森诉德克拉案明确“有目的的利用”标准 |
二、1980 年大众诉伍德森案进一步明确“可预见性”标准 |
三、1997 年Zippo案提出“滑动标尺法”标准 |
第二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在域外适用过程中的发展 |
一、“效果标准”的产生 |
二、“效果标准”在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过程中的实践 |
三、“效果标准”在涉外证券诉讼的域外适用过程中的实践 |
小结 长臂管辖适用标准细化领域扩大 |
第四章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评析 |
第一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与法律传统 |
一、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与发展得益于独特的判例法文化 |
二、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之下的长臂管辖权 |
第二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灵活性 |
一、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发展过程中灵活性的体现 |
二、长臂管辖权制度的灵活性在冲突法领域的体现 |
第三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局限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美国州证券立法简评(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D]. 贾韶琦. 湘潭大学, 2020(12)
-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D]. 李悦宁.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美国长臂管辖权探究[D]. 王宗栋. 南京财经大学, 2020(12)
- [4]论优先股股东股份评估权[D]. 程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及其借鉴[D]. 胡菁兰.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20(05)
- [6]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主体研究[D]. 杨旭辉.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研究[D]. 杨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3)
- [8]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 ——权源正当性与配置合理性[D]. 王国栋.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9]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D]. 林丽铃. 华侨大学, 2019(01)
- [10]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D]. 高秋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