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网络化建设的若干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春憬[1](2020)在《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公平参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形式,是我国践行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民主形式之一。公民公平参与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动力。在我国的协商民主中,公民的公平参与是“短板”。从协商渠道而言,在我国的七大协商民主渠道中,与公民主体直接相关的是基层协商,在其他六渠道中,公民的参与感较低。从协商民主的运行过程来看,公民在发起协商、参与协商过程、影响协商结果等方面,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从协商能力来看,公民主体之间,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协商能力差异明显,协商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这就使得公民在协商民主中的参与,成为一种“在场的缺席”。相对于政党、政府、政协、人大、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主体而言,公民如何公平地参与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我国的协商民主是有根、有源、有生命力的,马恩列关于协商及公民公平参与的思想、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的理论、我国传统的协商及民众参与思想、西方学者关于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理论,为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公平参与提供了理论资源。马恩列关于协商及公民公平参与的思想,奠定了我国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的理论、我国传统的协商及民众参与思想,为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公平参与提供了价值遵循和实践指向;西方学者关于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理论,为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公平参与实践提供了借鉴。我国的协商民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协商民主的渠道、形式、制度不断完善,基本上满足了现代社会公民参与的诉求,保障了人民民主。公民主体的协商意识不断增强,协商能力不断提升,在协商民主中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参与效能感越来越强。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公民主体在协商民主中的不公平参与问题越来越凸显。公民参与渠道的有限性、参与机会的不公平、参与资源的不均等、参与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制约着我国协商民主中公民的公平参与。我国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的不公平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社会复杂性下的共识困境,协商民主制度供给的不足,公民理性协商意识和公共精神的缺失,公民协商能力不足,造成了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参与存在不公平现象。对于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来说,实现公民的公平参与需要回归公民本身,从公民主体出发,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是公民政治社会参与的基础,公民参与意识的养成,有助于激发公民公平参与协商民主的需求。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激发公民践行主人翁地位的需求;培养公民的政治权利意识,激发公民主动参与协商民主的需求;培养公民的政治义务意识,激发公民理性参与协商民主的需求;培养公民的自我价值实现意识,促使公民公平参与协商民主成为一种自觉。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加强公民的协商能力建设,主要是提高公民的赋理协商能力、协商沟通能力、利益表达能力、偏好转换能力、组织联盟能力等。完善公民公平参与协商民主的渠道建设,健全公民公平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将公民纳入政党协商、政府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中,支持和鼓励公民通过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实现公民参与的组织化;发展作为公民公平参与主场的基层协商民主,发展作为公民公平参与新场域的网络协商民主。增加公民公平参与协商民主的制度供给,建立健全公共信息共享制度、公益代表人制度、协商监督制度、协商跟踪制度、协商回应制度、协商评估制度等。优化公民公平参与协商民主的环境建设,主要包括打造包容联动发展的经济环境、构建权威与民主平衡的政治环境、构建相对独立自主的社会环境、营造崇尚宽容妥协的文化环境、构建主体间性的交往关系环境。加强党对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领导,发展政党依规协商,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协商水平。总之,我们要使公民公平参与协商民主成为一种常态,使之成为一种共识、一种模式、一种生活。
许亚洁[2](2020)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用“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来形容信息爆炸时代最为贴切。共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和便捷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的积累和增加。信息数据是支持互联网运转的基础力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它珍贵如石油。有利益就有风险,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关于信息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典型代表,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很多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刑法应当如何面对新型的个人信息犯罪,成为时下前沿并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聚焦此问题,主要探讨刑法如何从内部体系构建和外部法律协调两方面应对风险社会下递增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权益属性。由于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信息,因此描绘“个人信息”的全貌是文章展开的基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概念具有相似性,需要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定位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法益属性。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价值和类型等方面全方位解剖个人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独立价值。因为如果个人信息可以被涵盖在其他概念之下,则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因此,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是推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研究的逻辑起点。独立性的探讨离不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通过概念、范围和特征的对比,可以得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概念。简言之,首先,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信息类隐私,还包括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不是信息但仍不想被外界知悉的生活事务。其次,狭义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类型。可识别性是划定狭义个人信息范围的重要标准。在这些个人信息类型中,有些信息并不属于隐私范围。例如,个人的职务信息,由于个人职务信息能够间接识别特定个人,因此属于个人信息类型。但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个人职务信息往往被公开而不属于个人隐私。最后,个人隐私和狭义的个人信息可归结为交叉关系,而交叉部分则为有关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的属性是为了推出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和法益。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被信息主体紧紧握在手里的“隐私”。相反,信息主体更希望在具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个人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客体,而是可以与信息主体分离并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流通产业链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只与信息主体有关,更与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等信息处理者有关。也即,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从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两方面共同着手。纵观我国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不同于从前置法到刑法的一般顺序,个人信息风险防控立法以肇始于刑法,倒逼前置法出台的倒序形式出现。个人信息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法益。基于个人信息所有和使用的分离状态,个人信息在不同处理阶段具有不同的法益属性,也即个人信息具有不同的法益层次。本文将个人信息法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层次,包括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表征了一个人独一无二的人格,应当受到人格权的保护。通过人格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从民事权利保护角度来分析。那么对应到我国刑法法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保护具体人格权法益的一章。目前用来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被放在此章,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已经得到承认。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重要部分,也参与到网络经济的运行当中。由于个人信息数据所有和使用的分离,个人信息成为可以议价的商品。此时,仅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权客体的观点已无法适应数据流通的现状,确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数据符合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已经被承认为法律中的“财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承认有利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二是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层次。当信息处理者是政府机关时,他们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会收集和产生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累积就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网络巨头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十分惊人,如果发生安全泄露事件,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涉及国家法益。无国界的信息网络使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而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等都涉及国家安全。第二,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比较。本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立法评析。同时也对美国、欧盟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进行梳理,总结优秀的立法经验。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以《刑法修正案(七)》为分界线。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要是以间接方式。个人信息与隐私并未区分,侵犯个人信息造成的后果基本局限于对隐私的侵犯。因此,侵犯隐私犯罪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例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不过,我国刑法中已经存在保护信息的立法,即信息法益犯罪。这类犯罪将少部分特殊信息独立保护,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信息法益,不是个人信息法益,但犯罪对象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安全信息法益的犯罪、秩序类信息法益犯罪等的犯罪对象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同时,囿于当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信息载体仍是传统的有形物,信息往往与信息载体结合出现,因此个人信息并没有凸显出自身独立的法益属性。比如,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例如证据类犯罪和文书类犯罪。可见,在这个阶段,个人信息尚不具有独立的法益地位,一般是通过其他犯罪类型间接附属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但由于两罪属于身份犯,处罚范围比较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修改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该罪的主体变为普通主体,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此,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保护方式变为直接方式。除此之外,刑法中还新增犯罪类型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主要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代表,例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理念发生巨大变化,包括个人信息法益独立于隐私成为刑法保护的新法益类型;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还突破了传统的刑法谦抑性理念、贯彻了“二次违法性”理念等。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不够。目前,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主要以附属保护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多处关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与个人信息公共法益保护内涵相契合。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是折射出“公共法益”的保护。目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独立保护的犯罪类型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为了强化金融秩序保障,《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个人信用卡信息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其公共法益属性被刑法重视并独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包含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公共法益的属性。而目前只有个人信用卡信息的公共法益被独立保护,其他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仍主要依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附属保护。整体而言,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的刑事保护仍以附属保护为主,独立保护不足,保护力度差强人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再满足于权利保护模式,而需要建立数据利用的公共秩序,调控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总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权利保护路径,尚未形成相应的风险调控体系。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保护不平衡、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顺畅、刑事责任体系不严密等问题十分突出。本部分随之对德国及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之处。经比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鉴戒意义。首先,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保护的完善。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历来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看重个人信息的基础性保护,即民事、行政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和行政保护呈现碎片化、层级低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前置法的完善,这不仅能优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为刑事保护提供充分的前置条件。其次,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多样化。虽然各国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有不同的路径选择、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不同的刑罚和规制手段,但它们在产生背景和作用发挥等方面殊途同归,基本上都是对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担忧。各国的刑事立法几乎都围绕这一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分别从个人信息的获取、收集、保管以及利用等各个不同的阶段介入。最后,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化和细分化。以欧盟为例,欧盟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一般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我国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内部进行类型划分,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对应不同的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的细分也有利于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合理入罪边界。第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该部分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行为、情节严重要素进行分析。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争议,主要包括隐私权法益说、信息自决权法益说、个人信息权法益说等。本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包括个人信息权和信息管理秩序。具体而言,随着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完善,个人信息不再是与隐私相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权已经明确被确认为一种民法权利或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明确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及性质都未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根据相关立法,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综合性个人新型权利。在刑法法益理论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个人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除个人信息权外,还应当包含信息安全管理秩序。除此之外,人格法益与公共法益之间需要平衡,在民法更偏向于严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应当更偏向于公共秩序的保护,这样才能平衡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上的国家法益可以涵盖在其他罪名之中,如果再单独设置罪名保护国家法益无疑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一。其次,本章以犯罪行为为基础进行讨论,具体分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通过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应当是想象竞合的关系。由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通过比较刑期和刑种确定孰轻孰重。因此只能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比较定罪。同时,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往往作为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的手段行为,两者在刑法中是选择性罪名的关系,因此应当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手段行为能否构成独立犯罪。在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除了“窃取”的方式,还存在“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具有抽象性,为了防止滥用,应当从“同质性”角度合理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其次,讨论了非法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一方面,“出售”行为往往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同时出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两者具有差异性。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空白罪状,并对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具有实质影响。最后,本章讨论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下游犯罪结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方面,尽管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尚未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犯罪行为,但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被其他犯罪评价。例如,使用个人信息实施盗骗财产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侵犯人身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尽管有些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看作下游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预备犯或准备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免除处罚。但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应作为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但却只能作为他罪的预备行为,显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更不用说,无法被下游犯罪评价的严重非法使用行为。因此,非法使用行为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一方面,非法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其他行为。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前置性法律中被规定为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不是抽象意义的行为而是现实中可以定型化的典型行为。这些行为既不能被刑法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有效涵盖,也还需要具有具体的现实危害,才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关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设置,本文认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必单独成立新的罪名,并且应当将整个新修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最后,本章还讨论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情节要素的认定。本文肯定“情节严重”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多样化地位,刑法理论应当寻求在原则范围内的更新以适应现实司法状况并起到实质的引导作用。就“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体系地位而言,除了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标准的“情节严重”外,其他类型的“情节严重”尽管打破了传统理论边界,但普遍客观存在。刑法理论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定位,同时根据一定的理论标准限制类型的扩张。笔者较为赞同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说的基本立场。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殊犯罪都是情节犯。《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设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要件。“情节严重”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十分模糊,需要司法解释的引导适用。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2017年颁布的《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都对“情节严重”作出相应规定。从两个司法解释看,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违法所得、社会后果、同类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被害人损失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文中主要对信息类型和信息数量的情节、第三方介入的情节、违法所得额的情节、特殊主体身份的情节、“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进行细致分析。第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本章主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路径和体系。其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注重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平衡,本文肯定了风险刑法理论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对其适用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增加了全球的社会不安全感。社会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现代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为它制造了新型的犯罪活动。预防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风险刑法中为应对新型社会风险作出的合理回应,也得到了国内甚至国际上的刑事政策肯定。因此,与其争论风险刑法理论的真伪,不如将目光和学术讨论转移到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限度和边界设置。风险刑法提倡的预防性刑事立法相较于传统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保障更加重视,但同时会牺牲法律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如果不对预防性刑事立法加以控制则可能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预防性刑事立法可以从刑法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限制。在刑法内部,应当积极发挥谦抑原则的“门槛作用”。一方面,准确理解当前社会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定义,用以检测预防性刑事立法。另一方面,通过严谨的程序保证谦抑性原则运用于预防性刑事立法。同时,法益原则也是限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一大利器,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在保护个人法益的刑事立法方面,不应当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也即风险刑法理论不应当适用于个人法益的保护。而关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法益则有所不同,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限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类法益的保护。这是法益原则从“质”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犯罪被限定于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大法益的行为,而预防刑法作为传统刑法的扩张形态,其针对的是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相对于已经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要低。1因此,对“危险”的程度应当有所要求,也就是说只有“重大”危险才值得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手段。这即是从“量”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其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在研究方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刑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突破一定程度的理论壁垒,才能实现法律保护的效应最大化。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仅靠刑法远远不够,需要各个部门法通力合作。但是刑事治理的超前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客观存在。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更加需要重视。本文提倡多元化刑事立法体系。随着社会风险种类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大,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刑法的预防功能需要被激发。频繁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张了刑法的范围,法定犯数量的增加逐步改变传统刑法的重心。一方面,刑法修正案越多意味着刑法典本身被修改的越多,刑法的稳定性不复存在。这与采用一元化刑法的刑法结构体系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立法应具有明确性。法定犯往往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尽管指明了应当参照的前置性法律法规,但是基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比一般罪状更加模糊。因此,一元化的刑法体系不足以面对法定犯井喷式的增长,多元的刑法体系更具优势。在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附属刑法不仅能够分担刑法典不断扩张的罪名数量,还可以增加刑法的专业性、明确性和一体化。在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考察。纵向即整个刑法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分类。我国的附属刑法仅存在于形式意义上,这种方式既没有发挥附属刑法应有的效用,也徒增立法的繁杂。因此,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实质的附属刑法主要由两种立法模式构成,一是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金融经济法规、食品药品法规等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二是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对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归类编纂。只有当散在型附属刑法比较完善时,才会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对我国当前一元化的刑法典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同时可能造成刑法的无限扩张。因此,散在型的立法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环境。上述立法模式是建立在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但是当立法者考虑设置新的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刑法条文并采用法定犯形式时,是否可以直接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横向的刑法结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微观方面,是从具体的罪名着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宏观方面,是看整体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圈大小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应当设置多样化刑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应当与其他相关罪名平衡协调。其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正是基于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以及信息风险给各个层面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个人信息风险管理迫在眉睫。从本质上来说,个人信息风险管理就是在信息流通的各个阶段,从信息系统、技术、规则、制度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法律制度作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势必要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有所回应,刑法也不例外。通过上述分析,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数据承载着人格权、财产权的个人法益,也承载着社会、国家秩序和安全的公共法益,俨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类型,并且具有多层次结构。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法需要构造一个多层次的刑事法律体系。基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刑事法律需要根据个人信息所代表的不同法益类型,谨慎立法和司法。根据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风险的管理和预防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的控制和分担等方面展开。刑事立法和司法对个人信息风险的防控,也可以借鉴风险管理系统的一般理论从这几方面展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法益分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法益前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分担:注意义务分配、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严密刑事法网。同时,本部分还讨论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理念,包括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价值平衡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中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利益衡量。第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本章围绕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构建问题具体展开。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的完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主要包括网络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罪名、财产犯罪的相关罪名以及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具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仅维护了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进行保护。在网络犯罪体系中,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得到了附属保护。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已经客观存在于刑法典中,与其纠结该罪的立法价值问题,不如从司法角度探索如何适用该罪才能放大该罪在网络治理方面的优势,减少罪名过度扩张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利用“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要件限缩处罚范围;对犯罪后果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犯罪的辨析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商业秘密犯罪方面,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往往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如果企业的信息泄露,不仅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更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在无法通过传统财产权对企业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当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时,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信息公共法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当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时,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当行为人采用盗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类商业秘密或者违法、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需要从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其他条件综合判断孰轻孰重。在个人信息的财产法益保护上,本文认为当个人信息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中时,同时具有形态的虚拟性和价值的真实性,与虚拟财产具有同样的特征。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显而易见,就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言,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个人的个人信息已经可以直接交易产生经济价值。例如明星、政府干部等公众人物因其身份和影响,个人信息会被媒体买卖。而普通人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体现在被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大量收集、加工、出售。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不用赘述,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商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已经成为盈利的核心资源。网络公司、大数据公司都是以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实现经营和盈利。可见,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权主体不仅是信息主体,还有数据经营者。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已经势不可挡。因此通过信息网络储存、分析、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应当看做虚拟财产。同时,在刑法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单纯采用财产犯罪或网络专门路径都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数据全面评价。如果仅定财产犯罪,无法对个人信息数据上附着的网络秩序法益加以评价;如果仅定计算机网络类犯罪,也未兼顾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属性。因此,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全面评价侵犯个人信息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犯罪方面,构成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法益,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国家安全法益的独立保护和附属保护。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典型的以国家秘密为对象的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类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这两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次要法益的是国家的信息安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因此这两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次要法益是国家信息的安全法益。可见,不仅国家之间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和泄露能够成立犯罪,国家秘密在国内的刑法保护也十分完整和严格。立法者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立法上具有不合理性。因为从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同时对犯罪结果是持否定态度。因此,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过失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重于过失犯罪。但是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两罪在客观的违法构成要件上基本相同,只有在故意和过失的有责性判断上有所区别。因此,两罪应当区分法定刑设置。其次,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需要完善。这主要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具体而言,在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的犯罪主体,其管理义务是认定该罪客观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缺乏统一权威的规定,其义务类型设置也十分泛化和模糊。本文认为,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有的划分,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中间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是为了科学、合理、区别地规定相应的管理义务。只有明确管理义务,才能确定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类型有用户信息保密、合法获取或使用信息、发现违法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但是,目前在法律法规中所有类型的服务者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立法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有梯度的义务类型,这样就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与义务设置不匹配,可能存在过度或不足的情况。因此,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义务。最后,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路径与模式。出罪路径的讨论和设定是对入罪的限制,在防止刑法罪名扩张上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基于信息权利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化事由和基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化路径。其一,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界限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在我国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共犯责任、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而这三种责任都与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见,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当前风险刑法理论下入罪的途径很多。为了防止过度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抑制信息网络的发展,需要寻找合理途径为处罚中立帮助行为设限。具体到网络信息犯罪,应当采用以下步骤层层“筛选”以达到限制处罚的目的。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应当首先作为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评价对象,以确定是否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有资格进入刑事评价范围的违法行为中,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二,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是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以找出合理、合法的出罪路径。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的正当性在于法益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按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尽管在我国民法和宪法中没有自我决定权的具体规定,但是自我决定权代表了人的一般自由,在《宪法》中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被害人同意的成立需要确定同意的对象和被害人的主观方面。也即,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行为和结果。当被害人的同意存在“瑕疵”时,行为人是否还可以出罪?笔者认为可以对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修正,使其更具有合理性。第一,“同意”应当视为心理状态和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二,“同意”判断应具有双重标准,只有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才能认定“同意”的有效性。其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存在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两类形式,一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二是错误理解法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阻却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阻却违法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个人信息犯罪涉及很多法定犯。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在法定犯时代下,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阻却责任。认定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确实具有复杂性,很难找出统一的具体标准。但是基于法定犯的特殊性质,仍能找出比较抽象的底线性原则。具体而言,第一,法定犯都是以违反相关义务为前提的犯罪,当行为人处于专门的行业领域之内,应当具有他人所不具有的专业性知识,应当更加明确地认知自身的义务。第二,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知道刑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第三,当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违法存疑时,应当在自身能力可达到的范围内通过权威途径对行为的性质进行“验证”。
王铮[3](2020)在《公共价值失灵何以发生? ——基于中国邻避冲突案例的扎根理论分析》文中指出作为百年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新翘楚,公共价值理论将民主、效率、责任等重新纳入一个新的范围中加以思考。而公共价值失灵理论作为公共价值理论的一个分支,其从政府和市场关系入手重新定义了政府和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并在国内外引起有关政府研究的新热潮。然而,我们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公共价值失灵会发生?尤其在中国情境下,公共价值失灵的驱动因素是否存在本土化差异?如何对这些差异进行解释和回应?近年来发生在中国场域内的邻避冲突案例为我们分析公共价值失灵提供了具体的切入点。邻避冲突在本质上是以政府为代表的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缺乏系统的对话和协商机制而引起的公共价值失灵,其彰显了后物质主义与开发主义之间的强烈张力,因而以中国邻避冲突案例来分析公共价值失灵的驱动因素具有理论上的契合性。因此,我们首先以“山东大学中国城市邻避案例库”作为资料来源,通过主题模型分析(LDA)挖掘中国邻避冲突的主题分布,识别出中国邻避冲突中6条公共价值失灵准则:价值表达与聚合、公共信息不完善、提供者不足、利益分配、时间范围、可替代性。继而,在案例库中选取20个典型的邻避案例,通过多个渠道搜集支撑材料21万余字,在此基础上采取扎根理论方法进行研究分析,对6条公共价值失灵准则的驱动因素进行回应,最终建构出中国公共价值失灵的“价值目标-制度装置-组织环境”归因模型。研究发现:(1)单个驱动因素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公共价值失灵类型:涉邻政策价值目标的模糊性与低操作性与利益分配、时间范围和提供者缺乏的公共价值失灵因素相关;制度装置是价值表达聚合、提供者缺乏和公共信息不完善相关的驱动因素;发展型地方主义与组织结构分化的组织环境则与时间范围与可替代性的公共价值失灵相关。(2)“价值目标-制度装置-组织环境”三者各自的痼疾以及彼此之间的不适应和不匹配诱发中国情境下的公共价值失灵:一方面,涉邻政策目标具有多元性和模糊性的特点,但又未设定相应的制度装置来保证政策目标的实施;另一方面,在制度装置缺失的情况下,组织环境则提供了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导向”和“部门利益取向”的制度动力,因而诱发邻避冲突中的公共价值失灵。(3)组织环境是中国情境下公共价值失灵发生的关键情境变量: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官员激励结构、晋升模式与组织结构相互交织的组织环境,导致政策目标出现“强替代效应”,诸如程序正义、环境保护、安全、健康等目标被经济发展这一“强目标”所吸纳和过滤,因而组织环境可视为中国情境下公共价值失灵发生的关键情境变量。
张贝尔[4](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逯静怡[5](2020)在《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媒体的广泛运用,网络媒体已然成为大学生公共参与的主要平台。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帮助大学生参与公共生活,提升社会责任感的同时,也给大学生公共参与造成一定困难。由于网络环境的隐匿性和网络舆论的难控性,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出现了多种非理性行为,不仅对大学生成长成才产生不利影响,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因此,提升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是依托网络公共平台,大学生自愿参与公共事件和公共事务,以遵循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自由在网络中表达自身意愿,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行为。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的类型丰富多样,概括为关注式参与、互动式参与、行动式参与、盲从式参与、发泄式参与五种参与类型。马克思的交往理论、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民主思想、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和西方多中心治理思想,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来源。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利于促进高校民主管理,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担当意识。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发现,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积极性较高,网络公共参与主题广泛化,网络公共参与平台多样化,网络公共参与趋理性化,具备一定的网络公共参与意识和素养。受到网络公共参与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媒体信息监管存在漏洞、高校监管与引导工作不力以及大学生自身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存在知行脱节、动机不良和非理性现象等问题。规范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行为,提升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的实效性,对于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意义重大。在立足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一是完善网络公共参与制度保障,增强外在约束力;二是合力构筑清朗网络空间,为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提供良好环境;三是加强高校引导与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有序参与公共生活;四是强化大学生自我教育功能,提升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素养与能力。
楼功利[6](2020)在《义乌市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的概念从古代的小部落中诞生,再逐渐发展,逐步变成了我们现在所见到的城市。虽然现在的城市已经高度发达,但城市的智慧化仍旧是一个新型概念,就像自然界中的进化一样,城市的发展也是在不停创新改边中前进。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学者都参与到研究智慧城市的大潮中来。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更是着重对智慧城市进行了说明指导,这无疑为智慧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方向,也使得国内众多城市纷纷发不了具体地方特色的智慧城市发现规划,在众多国内城市的实践下,我国的智慧城市经验取得了长远的长进,为后来城市智慧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验。本文将从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方面入手,结合国内外优秀学者的研究理论,结合国内外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经验,对智慧城市的概念做出了定性。以借鉴国内外城市智慧城市建设的经验为前提,对其进行认真剖析解读,并从中总结出可以借鉴学习的经验和需要警惕的问题。并且本文以义乌的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为例,分析其智慧城市的建设现状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并针对义乌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提出建议,希望可以为智慧城市的建设起到作用。全文先对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和国外的研究现状做了系统的阐述,针对本文的研究方向深入进行了研究理论的分类,对本文的而研究思路和所采用的方法做了详细的论述。然后对智慧城市、信息服务、城市与信息服务进行概念解读,并指出本文主要运用的理论基础。再对义乌市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基本情况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的原因。同时,对国外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实例进行分析论证,从中总结出经验。最后结合前面的问题分析和经验借鉴,从建立阶段性建设目标、培养专业的管理人才和服务团队、完善相关的支持政策以及规范建设进程、加强智慧城市互动平台建设四个方面提出解决方法和建议。
李晶[7](2020)在《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文中认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数字化信息社会的演进,信息社会的到来不仅极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而且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方式,影响着人与人之间乃至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然而,信息技术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又诱发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传统的政府管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政策行为都受到了巨大冲击,使政府的各项工作面临新的环境。面对如此情境,政府网络公关得以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所谓政府网络公关,是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管理和服务职能,将网络沟通传播方式引入政府公共关系活动,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收集和传播信息,与公众进行双向互动交流,以争取公众的信任、支持与合作,从而实现政府公共关系目标,塑造与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公关理念与行为。政府网络公关不仅涉及网络信息技术,而且涉及了一种以网络媒介为手段的崭新政府治理模式,其实质为政府与公众之间借助网络媒介进行双向互动与沟通,建立一种互利互信的理想公共关系状态。我国的政府网络公关始于1999年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2000年后开始“三网一库”工程建设,即大力推进政府办公业务网、业务资源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政府机关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了网络化、协同化办公,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政府网络公关得以快速发展。自2011年起,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又纷纷开设政务微博,将其作为获取社情民意、公开政务信息、推行网络问政、塑造政府形象的重要平台。近几年,以政务APP为代表的移动客户端快速成长起来,与政务微博一起成为政府网络公关中不可或缺的信息沟通媒介,其巨大的媒介优势和信息沟通效果,使政府网络公关展现出新的形态、新的活力。我国政府网络公关如今正朝着一个以公众为中心、政府网络公关媒介融合发展的良好局面迈进。但是,政府网络公关面对的是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公众,所涉及的事务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技术又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网络谣言、舆论压力、信息安全等问题对政府网络公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借助新兴网络媒介的优势,利用有效的公关手段,制定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网络公关策略,使其职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成为现阶段政府必须着重思考的问题。以职能为主线分析我国政府网络公关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能够全面、清晰地了解当前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实际状况,帮助我们探寻完善政府网络公关的有效策略。政府网络公关具有政府形象塑造、公共危机治理、公共政策传播和信息服务等四项基本职能。政府网络公关的首要职能是政府形象塑造,其能够借助多元化网络公关媒介的优势,帮助政府树立沟通型、互动型、创新型等良好的政府形象。不过,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需要不断提升政府自身能力与素质,强化对公众的正确引导,加强对网络媒介的管理和应用,从而使政府网络公关的政府形象塑造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其次,公共危机治理是当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政府网络公关的重要职能。政府网络公关在帮助政府获取准确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修复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危机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网络公关意识和专门网络公关部门的欠缺,政府与公众间出现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了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通过强化政府的网络危机意识、培养公众的责任意识、完善政府网络公关系统,能够有效提升政府的公共危机治理效能。再次,政府网络公关重新定义了公共政策的传播模式,畅通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政策信息沟通渠道,有利于政策传播优化和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然而,公共政策传播的封闭性、公共政策传播反馈渠道受阻,以及公共政策传播的舆论场分离,严重阻碍了公共政策传播效果的实现。为此,应借助政府网络公关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创新公共政策传播的理念、内容和方式,实现公共政策传播的优化。最后,政府网络公关对完善政府信息服务有显着的正向效应,让政府信息服务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让政府信息服务的效能大幅提升。但是,目前仍然存在政府在线信息服务能力不足、公众对信息服务参与度不高、政府信息服务不平衡以及政府与公众沟通不深入等问题。为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网络公关主体的作用,通过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升政府信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公众的参与能力、升级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政府信息服务制度和创新政府信息服务模式,来让尽可能多的公众享受到优质的政府信息服务。中国已经迈进了新时代,明确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我国的政府网络公关也必须与时俱进,实现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双向-主动-引导”是未来的发现方向,其既强调了政府网络公关在主客体间信息沟通的互动性,又能明确公关态度上的主动性,还体现了公关手段上的引导性,是未来政府网络公关模式的理想状态。
韩新明[8](2020)在《我国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的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的研究及实践总结中,越来越多的大学科技园管理人员和研究者发现,大学科技园最初设计很有魅力,但运行的实际服务能力与期待相比有限,经常陷入无法为入园孵化的企业提供有效帮助的困境,多数的大学科技园通常只能为企业提供场地租赁服务以及简单的业务咨询,这与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初衷是有很大背离的。大学科技园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提速语境下,应该如何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高校的科技社会化人才培养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学科技园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能力的强弱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与质量。从这个意义来讲,大学科技园的服务能力研究现实价值尤为彰显。从公共组织类型来观察,大学科技园作为一种集公益目标和经济目标于一体的特色混合组织,其能力建设必然不同于单纯的经济组织,也必然不同于非营利组织或政府部门。因此,结合大学科技园的组织属性及其特征,深入分析大学科技园的本体属性,找到适合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合适方法论,才能科学高效地指导大学科技园的服务能力建设。本文在对组织能力建设理论和西方公共治理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选择了Stephen·Osborne等学者提出的新公共治理理论作为中国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方法论。新公共治理理论一方面对西方的公共管理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地吸收,另一方面吸收了服务主导逻辑理论的精华,可为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探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服务主导逻辑的新公共治理理论指导之下,本文设计了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框架体系,明确了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指导思想。由于大学科技园的服务能力建设是一个持之以恒的过程,本文将基于PDCA循环的质量持续改进理论作为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基本方法,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了大学科技园服务持续改进七步流程图。最后,结合服务能力生命周期理论探讨了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流程,明确了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周期内的三大构成体系:服务能力生成与运行体系、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价体系和与之配套的治理体系。因此,大学科技园的服务能力建设这一议题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部分是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生成与运行体系研究。本部分利用文献分析法,对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的产生机理与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认为,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生成的内部构成要素包括组织要素、资源要素、技术要素以及制度要素四大类。这些内部构成要素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运行发生关系,它们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互相融合,为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的生成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基础与保障。除此之外,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的产生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科技环境、社会人文环境、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应该认识到,大学科技园的服务能力并不是大学科技园内部资源要素与外部环境要素的简单堆砌,还需要一定的运行机制对内部资源要素和外部环境要素进行有效匹配,使其按照期待的目标动态结合起来,才能形成用户满意的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此外,为了更加直观地认识大学科技园的服务能力,本研究结合新公共治理理论,从服务设计能力、运营管理能力、价值共创能力、关系营销能力四个维度构建了新的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框架模型。第二部分是大学科技园的服务能力评价体系研究。结合软件领域的能力成熟度模型构建了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成熟度等级模型,将大学科技园的服务能力成熟度分为五个等级:初始级、简单级、规范级、成熟级和优化级。为了能够更有针对性地量化评价大学科技园的服务能力成熟度,利用调查问卷法和主成分分析法确定了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四个一级指标、二十个二级指标和五十五个三级指标),利用层次分析法得出了各级指标的权重。最后,结合模糊综合评价法,以4所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为样本对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价法进行了实证性检验。第三部分是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路径及保障机制研究。在服务能力建设的路径方面,本研究认为,大学科技园首先应该顺应数字化大潮的发展趋势,及早推进数字化转型,并以系统性思维构建大学科技园数字服务生态系统,从而为园内的在孵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依据数字治理思想,本章认为大学科技园也应该顺应数字化大潮的发展趋势,及早推进数字化转型,从而为园内的在孵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为保障服务能力提升的实现,提出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一方面,以内部治理结构创新调动内部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实现从公司治理到平台治理的转变,将外部利益相关者紧紧关联在一起。同以往站在微观的视角研究大学科技园的能力不同,本文从新公共治理理论这个视角入手,从中观层面来探讨大学科技园这一特殊组织的服务能力建设,其理论意义在于:首先,对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的解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组织能力的研究;其次,通过对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的生成、影响因素等有关内容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深化了对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相关理论的基础研究;第三,将新公共治理理论应用于大学科技园研究,进一步拓展了新公共治理理论的应用领域。本研究为大学科技园提供了一种新的能力提升视角,探索性设计了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总体框架,明确了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提升的途径,这些都有助于指导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提升的具体实践,使大学科技园的服务能力建设具有较好的战略性与前瞻性。此外,本研究取得的一些成果,可为政府相关部门和高校在制定大学科技园有关政策时提供决策参考。
鞠丽华[9](2019)在《政治传播视域下当代中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全人类的关注。由于政治的公共性,各种安全问题总是和政治实践密切相关。建构主义安全研究的代表人物巴瑞·布赞曾说:“政治领域是最大的领域,所有安全事务都属于政治范畴,威胁和防卫都是从政治角度上构成和定义的。^因此,政治安全是其他各项公共安全的保证,居于国家安全体系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层次,如果政治安全面临挑战与威胁,则直接从根本上威胁着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治合法性密切相关,保证政治安全,不单纯是从外部防范和减少政治体系的威胁因素,从根本上来讲,维护政治安全更是要通过增强政权的合法性程度,提高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来实现。国家政治安全维护是一项宏大的课题,与政治发展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其中,政治传播对于国家政治安全维护意义重大,成为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研究的重要视角。国家政治安全与政治传播过程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政治过程都可以被看作是信息传播的过程,政治体系的稳定运转必须保证政治信息在政治体系内外的畅通传播。政治传播作为传播主体与受众之间的信息传递、接受、反馈的过程,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就是国家如何运用传播手段获取同意的过程,主要是合法性的获得过程,从社会角度来讲就是公众接受并内化政治信息,形成国家政治认同的过程。在当今社会中,政治传播是政治系统获取政治合法性、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安全形势依旧十分严峻和复杂。尽管政治传播越来越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政治传播建设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内和国际社会对我国的政治认同,对国家政治安全维护产生不利影响。政治传播对于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当前国家政治安全面临的现实挑战和政治传播发展的相对滞后都对从政治传播角度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提出了理论和现实要求。从政治传播视域对国家政治安全问题展开研究,研究思路应实现政治学与传播学两种视角的融合。对于政治传播,历来有政治学视角下的研究和传播学视角下的研究两种思路,政治学视角下的研究侧重于将政治看成为一个传播过程,政治就是传播,传播是政府的神经;而传播学视角下的研究侧重于从传播(特别是大众传媒)对政治过程的影响以及公共舆论的形成及影响的角度展开研究,认为“居间政治”已经成为民主的主要模式,传媒在政治过程中的地位日渐重要。由于政治传播视域下的国家政治安全研究是从政治传播的角度对“政治安全”这个政治学中历久弥新的问题进行研究,故而政治学本位是首先要坚持的;同时,在大众传媒对当代民主政治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新媒体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作用越来越大的背景下,从传播学角度思考政治传播和政治安全问题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现实推动的结果。鉴于此,政治传播视域下的国家政治安全研究将落脚点放在当代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的维护上,尤其是分解了当前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的几个主要构成要素,在各个层面的构成要素下着重分析了政治传播对不同层面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作用及维护路径。具体研究遵循着“阐释概念——建构理论——追溯历史——分析现实——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政治传播视域下当代中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问题的论析。概念阐释部分阐释了国家政治安全的内涵、层次、构成要素、理论基础等基本问题。国家政治安全具有多维内涵,既包括国家政治权力不受威胁、能够有效实施,也包括政治权力存在稳固的社会基础的支持。其中,政治观念安全和政治制度安全是国家政治安全的核心,而观念安全和制度安全主要指其合法性问题。国家政治安全包括价值层面的意识形态安全、政党层面的执政安全、政府层面的有效运转、社会层面的政治秩序稳定、国际层面的国家主权安全五部分构成要素。在当前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中,政治安全处于国家总体安全的最高层次,是总体国家安全的根本和保障。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政治安全注重政治发展与政治安全的统一、国内政治安全与国际政治安全的统一、国家政权安全与公民权利和安全的统一、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的统一。理论建构部分在政治传播理论的分析视域内,阐述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内在逻辑关联,寻求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间的理论契合。通过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政治传播和国家政治安全内在关联在一起,政治合法性是国家政治安全的本质内容,有效的政治传播通过促进政治合法性的价值、权力和社会基础,不断推进实现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政权安全和政治秩序稳定,进而巩固国家政治安全。在构成要素上,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存在主体上的一致性、内容上的相关性、媒介上的交互性和目标上的吻合性。历史追溯部分对政治传播视域下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历史演变与现实挑战展开考察。时代特征决定国家政治安全的总体形势和维护方式。新中国成立以后,不同历史时期,处于政治安全本质层面的政治合法性,其来源和基础是由当时的政治发展状况和国家战略选择决定的。不同历史时期政治发展和国家政治安全状况直接通过当时的政治传播过程展现出来,特定时期的政治传播又会对当时政治合法性的获得和国家政治安全维护产生重要影响,对建构当时的政治秩序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新媒体时代的政治传播对国家政治安全的维护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国家治理现代化及政治传播的现代转型是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本质要求和总体方向。我国的国家政治安全面临着社会思潮多元化、社会认同感缺乏、网络政治参与无序化、国际安全局势复杂化等挑战。现实分析部分以政治合法性为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密切结合我国政治安全维护实际,根据当前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的五部分主要构成要素,从价值层面、政党层面、政府层面、社会层面、国际层面等五个方面构建政治传播视域下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分析框架,分别对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价值层面从政治传播对于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重要意义出发,论述了如何通过增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本质上是要实现民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以巩固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基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实现我国意识形态认同的根本要求,政治传播是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手段。在我国当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过程中,要通过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内容和形式的与时俱进,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传播内容上既要秉持其民主、法治、民本的基本价值追求,又要将价值宣扬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结合起来、与广大人民群众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结合起来,传播方式上通过创新传播理念、完善传播话语、丰富传播途径以适应网络信息化传播的新要求,改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切实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政党层面从分析党的政治传播的向度出发,论述建立双向互动的政治传播过程,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的途径。政治传播模式有单向传播和双向传播之分,政治传播的向度对执政党与民众交流的效果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直接关系到执政党获得人民群众支持的状况。尽管单向度的政治宣传在构建党的执政合法性、维护党的执政安全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双向互动的政治传播更有利于这个目的的实现。当前,需要通过加强党内政治沟通文化和制度建设,形成有效沟通的氛围和畅通的党内政治传播渠道,以期通过双向的政治传播,在党内更好地实现聚心聚力的政治目标,为维护党的执政安全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创新传播思维、构建传播新模式等实现党与民众之间信息的双向沟通、良性互动,以期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维护党的执政安全。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政府层面从政府传播中存在的信息公共性不足的现状出发,论述如何通过增强政府传播的公共性,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从政府层面看,国家政治安全建立在政府公信力基础之上。政府通过信息传播影响公众对政府行为的感知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对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信息选择的真实性和回应性对政府公信力建设最为重要,而有选择性地控制政务信息极易导致政府与民众间信息沟通遇阻,引发公众质疑,对政府信任造成威胁。从政府传播的角度来讲,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就是要通过不断增强政府传播的公共性,提高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培育和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这需要从树立政府传播公共理念、整合政府传播资源、加强政府传播制度建设等方面展开。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社会层面从政治参与的秩序,特别是网络政治参与无序的现实问题出发,论述如何构建畅通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体系,引导网络政治参与有序发展,促进政治秩序的稳定。公民利益表达畅通、政治参与有序、政治认同良好、社会政治秩序稳定是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衡量指标。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讲,政治传播反馈渠道的畅通是政治参与有序的重要保障,直接影响到政治秩序稳定。当今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的网络时代,网络成为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政治信息沟通和交流的新途径,网络政治参与作为政治传播反馈的形式之一,对政治秩序稳定产生重要作用。良性的网络政治参与对于维持社会政治秩序意义重大,但无序的网络政治参与也会给社会政治稳定带来威胁和挑战。引导网络政治参与有序发展关键在于保证信息输入的有效性和畅通性,充分发挥网络政治参与表达民意、缓冲矛盾的积极作用,避免网络政治参与的非理性和表达不畅对社会政治秩序的危害。通过推进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主体建设、加强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政府治理、改善网络政治传播参与和信息反馈环境,推动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发展,发挥网络政治参与对社会政治秩序稳定的促进作用。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国际层面从对外政治传播对国际政治安全的重要性出发,论述如何通过良好的对外政治传播,构建积极的国际认同,维护国际政治安全。国际认同是一国国际政治安全的深层影响要素。对外政治传播促进国家对外沟通和交流的实现,国际认同的理念基础、规则基础、有效性基础、共识基础的获得都离不开一国的对外政治传播。国际认同的获得过程实质上是一国通过对外政治传播实现政治合法性的国际政治社会化过程。我国国际政治认同的实现需要以让世界知晓“中国要走怎样的发展道路、中国代表着一种怎样的价值”为前提,这离不开强有力的对外政治传播。当前,进一步加强对外政治传播建设、积极促进国际认同是维护我国国际政治安全的重要任务。可以通过有效整合对外政治传播内容、加强对外政治传播话语建设、丰富对外政治传播形式和途径等措施构建积极、主动、有效的对外政治传播过程,充分发挥对外政治传播对于增进国际认同的作用,切实维护我国国际政治安全。政治传播视域下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五个层面彼此紧密相关、相互影响,构建起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多维度、整体性的分析框架。概而言之,五个层面蕴含着国家与社会两种意义上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两个方面的政治安全是政治传播视域下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一体两面,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各个层面都要实现国家(政党、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协调运转。作为国家政治安全主要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安全、执政安全、政府公信力和民众的政治参与秩序通过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体现出来,也必须要通过两者之间的互动来实现和维护。五个层面彰显出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间的关系。不仅国内政治安全和国际政治安全彼此促进、密切相关,而且国家对内政治传播与对外政治传播也密切联系在一起,国家对内政治传播的内容和模式决定着对外政治传播的基本特征,对外政治传播效果的好坏也会对国内舆论和国内民众的政治认同产生影响,两者共同对国家政治安全维护起到重要作用。五个层面诠释了观念与过程两个范畴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间的关系。一方面,政治传播视域下观念范畴上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贯穿于各个层面的政治安全维护过程之中,我国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是各个层面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核心内容和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观念范畴上的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通过各个层面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过程来实现,通过政治传播过程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对内就是在党的政治传播、政府传播、民众的政治参与等过程中体现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基本价值内涵,维护其主导地位;对外就是在国际政治传播中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实现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国际认同。
于跃[10](2019)在《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追求及其实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IBM公司于2010年提出智慧城市愿景并将之推向世界。很多国家相继展开智慧城市实践,并以此推动智慧社会乃至智慧国家建设,使得智慧类实践热潮空前炙热,智慧化建设需求日益攀升。当城市、社会和国家治理由智能化转向智慧化,必然要求它们的管理者——政府所提供的管理、决策和服务也能从智能化提升至智慧化,由此引发的对政府具有高度智能和更多智慧的需求,必然要求电子政府由智能政府向智慧政府转型,同时要求其电子政务由智能政务向智慧政务转化。因之,智慧政府建构成为电子政府适应智慧化建设需求、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智慧政府基于电子政府已有成果建设,实践才刚刚起步,成果也只是初步的。在建的智慧政府和智慧政务成果是否名副其实?应该如何评判它们是否符合“智慧”的原则要求?未来的智慧政府及其政务系统建设和发展到底应往哪儿去、该怎样走?这些都取决于人们能否对智能与智慧、智能政府与智慧政府做出正确理解和合理区分。为正确理解智慧政府,明确智慧政府的衡量标准和表征标识,第一章从语义、哲学、科学、技术等维度辨析“智能”与“智慧”的区别与关联,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中析取智慧元素,在归纳已有的智慧政府概念的要点的基础上,厘定智慧政府的基本涵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以满足公众需求和解决社会复杂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政府职能清单为基本构架,以智慧决策为核心,利用信息技术和政府内外部合作共建具有高度智能和更多智慧的政务系统,从而主动精准、优质高效地推送令公众满意甚至超出公众期望的政务服务的一种新的政府形态。还在分析智慧政府的特质的基础上提出智慧政府的属性主要表现为智能性与智慧性、集聚性与延展性、可能性与可行性、继承性与批判性、自主性与规范性的统一,以此为确定智慧政府的评判原则提供初步素材,为摆正智能政府与智慧政府的关系与界线提供考据。之后,探究智能政府和智慧政府为何区分及以何区分,指出二者区别不在于比对它们的智能高低,而在于运行中注入、融汇、融会智慧的多少和程度,应以此促进两者相互转化,而相互转化的关键在于人类智慧的持续融入。智慧政府唯有依靠人民的智慧这一根本性的要素,才能追求智慧,进而更多地具有智慧,更好地应用智慧,从而推动电子政府向智慧政府晋阶。关于电子政府应该以智慧政府为发展方向的观念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很多国家已将智慧政府写入国家电子政府规划或专门制定的智慧政府规划,并已开始付诸行动。各国筹划的或在建的智慧政府的目标规划各有不同,并不一定符合本文提出的智慧政府的衡量标准和表征标识。但是,即使是在信息技术领先国家也很少有电子政府能够达到基本符合智慧政府的衡量标准和表征标识的情况下,各国的智慧政务建设在它们的目标规划的引导下也有不同程度的进展,说明各国有关电子政府和智慧政府的建设规划中所设计的目标的确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至少,它们在努力建设智慧政府并将之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这一行动本身的宝贵之处就在于:原则性地给出了电子政府应“往哪儿去”的答案。在智慧政府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下,借助智能技术、机器和系统支撑智慧政府具备高度智能固然重要,令智慧政府至少具有与其智能程度相匹配的“智慧”更为重要。这就是为什么各国政府高度重视智慧政府建设并纷纷从国家战略高度对其目标做出规划的原因或初衷。第二章从明确中国政府和社会的价值追求入手,考查国外电子政府和智慧政府规划中设计的目标及其启示和借鉴,在明确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选择原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取向,包括:开放透明的治理环境、共商共议的合作氛围、共建共享的基础资源、精准高效的政务服务、平等包容的伙伴关系。主要目的是明确中国智慧政府的发展方向,带领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从而做到不仅力促智慧政府追求智慧,还能够更多地具有智慧和更好地应用智慧。针对智慧政府的智能化和智慧化需求,着眼于建构具有更高定位——“以人民为中心”和更智安排——“数据驱动、精准对接的智能型政务系统与数据管理、信息管理、知识管理及更多智慧的相互融合”的智慧政府,第三章探讨智慧政府的生成和演进的逻辑规律,寻求智能生成和智慧演进所需依靠的资源要素和支持智慧政府具有智慧的逻辑模型,旨在获取使智慧政府具有高度智能和更多智慧的应然建构。采取的技术路线是:首先厘清智慧政府的生成逻辑,探寻智慧政府的机器或系统的“智能”究竟应该依靠哪些资源要素来生成,即解决“智能化从哪里来”的问题,提出应以数据资源为核心,借助数据、信息和知识等资源要素的递进关系逐步生成智能;其次研究智慧政府的“智慧”可以依靠哪些知识要素、采取怎样的逻辑进路来实现由“智能”向“智慧”的演进,即解决“智慧化往哪里去”的问题,提出可以将人类生成智慧的资源要素作为智慧政府的智慧生成需要依靠的基本要素,通过具体运用相关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技术手段和工具以及其他智慧元素,实现逐层管理资源、持续融入智慧、递进实现晋阶的效果,旨在为维持智慧政府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供模式和方法。一些公共管理学者主张采取将人工智能向政府不断渗入的模式建构智慧政府。本文主张与之相向而行,即智慧政府通过将人的智慧嵌入政务系统之中使之事实上具有智能,再借助政务系统应用中的人机交互环节,将智信人的智慧持续注入系统之中,经由政务系统对其智慧进行融汇,继而再由智信人完成融会的工作,使得政务系统因为融入智慧而具有智慧,实现智慧的动态建构,推进智慧政府由智能向智慧晋阶。已有的电子政府和智慧城市实践为智慧政府建设积累了实践基础和有益经验。对于建立在电子政府和智慧城市已有成果之上的智慧政府而言,其研究重点显然不在技术基础、管理基础和体制机制上,凡此种种固然重要,但这却是电子政府分内应该解决或早该解决的问题。智慧政府所应具有的“智慧”之处,才是它更应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第四章主要探索如何借助政务系统的智能以及社会公众的智慧实现以智慧武装智慧政府头脑的目的,并探讨了如何为之提供可能与可行的思想条件和实施路径。具体地讲,就是从智慧政府应用智慧的需求出发,首先,提出要进行主体间性思想建设、包容性文化建设、伦理道德教育、思维观念转变和知识能力培养等思想条件建设,借以提高智慧政府的软实力;其次,从完善顶层设计和行动计划、建设基础资源和政务系统以及改善内外部合作伙伴关系等路径提出智慧政府应用智慧的实践条件,以便为智慧政府硬实力建设提供解决方案,最终实现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
二、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网络化建设的若干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网络化建设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公平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相关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协商民主的内涵和特征 |
一、协商民主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
三、协商民主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公民参与的内涵和形式 |
一、公民参与的内涵 |
二、公民参与的形式 |
第三节 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公平参与的内涵 |
一、公民公平参与 |
二、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公平参与 |
第二章 我国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理论资源 |
第一节 马恩列的协商及公民公平参与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协商及公民公平参与思想 |
二、列宁关于公民公平参与国家管理的思想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的理论 |
一、协商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 |
二、充分保障公民协商主体的地位 |
三、重视协商民主的多层次发展 |
四、注重引导公民进行广泛的政治社会参与 |
第三节 我国传统的协商及民众参与思想 |
一、民本思想体现着民众参与的主体价值观 |
二、和合思想体现着求同存异的协商理念 |
三、中庸思想体现着执两用中的协商方法 |
第四节 西方学者关于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理论 |
一、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前提条件是政治平等 |
二、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理想状态是理性协商 |
三、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基本保障是制度设计 |
四、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重要载体是协商场域 |
五、关于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公平参与形式的理论研究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发展历程 |
一、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主建设及民众参与 |
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参与 |
三、改革开放后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公平参与 |
四、新时代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新发展 |
第二节 我国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基本经验 |
一、社会协商是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主要形态 |
二、重视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的利益引导和需求引导 |
三、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是公民公平参与的保障 |
四、拓展公民的公共生活场域是公民公平参与的关键 |
第四章 当前我国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我国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存在的问题 |
一、公民参与渠道的有限性 |
二、公民参与机会的不公平 |
三、公民参与资源的不均等 |
四、公民参与能力参差不齐 |
第二节 我国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不公平的原因 |
一、社会复杂性带来的共识困境 |
二、协商民主相关制度供给不足 |
三、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缺失 |
四、公民协商能力不足 |
第五章 推进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实践路径 |
第一节 提升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能力素质 |
一、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 |
二、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 |
三、加强公民的协商能力建设 |
第二节 完善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渠道建设 |
一、健全公民公平参与的制度化渠道 |
二、基层协商民主是公民公平参与的主场 |
三、网络协商民主是公民公平参与的新渠道 |
第三节 增加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制度供给 |
一、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制度需求 |
二、加强基于公民公平参与需求的制度建构 |
第四节 优化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环境建设 |
一、打造包容联动发展的经济环境 |
二、构建权威与民主平衡的政治环境 |
三、构建相对独立自主的社会环境 |
四、营造崇尚宽容妥协的文化环境 |
五、构建主体间性的交往关系环境 |
第五节 加强党对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领导 |
一、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 |
二、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中公民公平参与的根本保证 |
三、提高党领导协商民主的能力和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益属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基本范畴 |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及其内涵 |
二、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权益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层次结构 |
一、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属性 |
二、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属性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整体现况 |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发展 |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理念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评析 |
一、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况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双重法益属性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 |
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
二、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
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
第三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 |
一、犯罪构成中情节要素的合理认定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情节 |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 |
一、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 |
二、个人、社会与国家法益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路径 |
一、风险刑法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模式 |
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 |
一、风险识别:划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层级 |
二、风险预防:前置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保护 |
三、风险分担:分配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义务 |
四、风险控制:严密个人信息安全刑事法网 |
第五章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侵犯个人信息关联罪名体系协调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 |
二、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关联罪名的协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的完善 |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的非刑事立法概况 |
二、信息安全监管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三节 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价值 |
二、基于信息权利主体被害人同意的出罪事由 |
三、信息犯罪主体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公共价值失灵何以发生? ——基于中国邻避冲突案例的扎根理论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与国内外研究评述 |
1.2.1 相关概念界定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难点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公共价值失灵理论的缘起与分析框架 |
2.1 公共价值失灵的理论背景 |
2.2 公共价值失灵的现实背景 |
2.3 基于波兹曼公共价值失灵理论的分析框架 |
第3章 邻避冲突中的公共价值失灵与呈现主题 |
3.1 邻避冲突研究中的价值维度 |
3.2 中国邻避冲突的主题分布 |
3.2.1 分析工具与研究设计 |
3.2.2 中国邻避冲突的主题分布 |
3.3 以波兹曼的公共价值失灵模型审视邻避主题 |
第4章 邻避冲突中公共价值失灵的表现 |
4.1 “公示问题”主题揭示的公共价值失灵问题:价值表达和聚合不足与公共信息不完善 |
4.1.1 价值表达与聚合不足:邻避决策的封闭性 |
4.1.2 公共信息不完善:涉邻信息的不对称 |
4.2 “环评问题”主题揭示的公共价值失灵问题:价值表达和聚合不足、可替代性失灵和利益囤积 |
4.2.1 可代替性失灵:补偿机制的失灵 |
4.2.2 利益囤积:项目环评的法治失灵 |
4.3 “规划问题”主题揭示的公共价值失灵问题:提供者缺乏和短视效应 |
4.3.1 提供者缺乏:环保NGO的集体失语 |
4.3.2 短视效应:短期偏好的替代效应 |
第5章 邻避冲突中公共价值失灵驱动因素的归因模型 |
5.1 扎根理论的方法选择与材料来源 |
5.2 以扎根理论探求公共价值失灵的驱动因素 |
5.2.1 开放式编码及其范畴化 |
5.2.2 主轴编码 |
5.2.3 选择性编码 |
5.2.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5.3 模型建构:公共价值失灵的“目标-装置-环境”归因模型 |
第6章 基于公共价值失灵归因模型的结果讨论 |
6.1 价值目标的模糊与低操作性导致利益囤积、短视效应和提供者缺 |
6.1.1 目标模糊性是与利益囤积和短视效应相关的驱动因素 |
6.1.2 目标的低操作性是与提供者缺乏相关的驱动因素 |
6.2 制度装置的缺失诱发价值表达与聚合不足、提供者缺乏和公共信息不完善 |
6.2.1 程序装置是价值表达聚合不足、提供者缺乏相关的驱动因素 |
6.2.2 调控装置与履约装置是与公共信息不完善相关的驱动因素 |
6.3 组织环境的异化引发短视效应与可替代性失灵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附录: 扎根理论开放式编码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5)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课题来源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二章 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概述 |
2.1 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的相关概念 |
2.1.1 公共参与 |
2.1.2 网络公共参与 |
2.1.3 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的内涵及类型 |
2.2 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研究的理论来源 |
2.2.1 马克思的交往理论 |
2.2.2 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民主思想 |
2.2.3 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 |
2.2.4 西方多中心治理思想 |
2.3 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的现实意义 |
2.3.1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2.3.2 促进高校民主管理 |
2.3.3 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担当意识 |
第三章 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的现状调查分析 |
3.1 调查设计与分析 |
3.1.1 调查对象 |
3.1.2 调查内容 |
3.2 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总体情况良好 |
3.2.1 网络公共参与积极性较高 |
3.2.2 网络公共参与主题广泛化 |
3.2.3 网络公共参与平台多样化 |
3.2.4 网络公共参与趋理性化 |
3.3 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部分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知行脱节 |
3.3.2 部分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动机不良 |
3.3.3 部分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存在非理性现象 |
3.4 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出现问题的致因分析 |
3.4.1 网络公共参与法律法规不健全 |
3.4.2 网络媒体信息监管存在漏洞 |
3.4.3 高校网络参与监管与引导不力 |
3.4.4 大学生自身因素影响网络公共参与能力 |
第四章 规范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行为的对策分析 |
4.1 完善网络公共参与制度保障 |
4.1.1 完善网络公共参与法律法规 |
4.1.2 健全网络信息筛选管理机制 |
4.1.3 基于新媒体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 |
4.2 合力构筑清朗网络空间 |
4.2.1 加快网络文化建设 |
4.2.2 拓宽网络公共参与渠道 |
4.2.3 提升主流新闻媒体的引导力 |
4.3 加强高校监管与教育工作 |
4.3.1 完善网络舆情监管机制 |
4.3.2 加强网络参与心理辅导教育 |
4.3.3 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独特优势 |
4.4 强化大学生自我教育功能 |
4.4.1 提高网络公共参与素养 |
4.4.2 强化网络公共参与责任 |
4.4.3 恪守网络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6)义乌市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智慧城市 |
2.1.2 信息服务 |
2.1.3 城市与信息服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智慧城市相关理论 |
2.2.2 信息资源管理理论 |
2.2.3 社会信息化理论 |
第3章 义乌市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 |
3.1 义乌市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所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
3.1.1 所采取的举措 |
3.1.2 所取得的成效 |
3.2 义乌市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
3.2.1 形成的成果不足以体现当地特色 |
3.2.2 吸引并培养的专业人才团队有所欠缺 |
3.2.3 政策支持力度有所欠缺 |
3.2.4 全民参与的氛围没有完全形成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规划的针对性有所缺乏且制度亟待完善 |
3.3.2 对专业人才的吸引和培养力度不足 |
3.3.3 政策支持力度和监督力度不够 |
3.3.4 未能调动社会各界全面参与 |
第4章 国内外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智慧城市信息建设实例分析 |
4.1.1 韩国: 以科技促进信息化发展 |
4.1.2 日本: 城市的物联网发展 |
4.1.3 新加坡: 三维智慧城市战略 |
4.2 国内其他地区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现状 |
4.2.1 北京: 发挥政治中心作用以加强智慧城市基础建设 |
4.2.2 上海: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慧城市 |
4.2.3 青岛: 政府主导及社会资本参与的新模式 |
4.3 经验借鉴 |
4.3.1 注重社会资金的引导 |
4.3.2 因地制宜建设地方特色智慧城市 |
4.3.3 重视人才引进培养 |
第5章 义乌市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
5.1 建立阶段性建设目标 |
5.1.1 确定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
5.1.2 实现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
5.2 培养专业的人才和团队 |
5.2.1 合理利用人才和团队 |
5.2.2 改善人才结构 |
5.2.3 建立专业化人才培养体系 |
5.3 完善相关的支持政策以及规范建设进程 |
5.3.1 以组织形式进行保障 |
5.3.2 以法律形式进行保障 |
5.3.3 以充足资本进行保障 |
5.3.4 建立健全监督体制 |
5.4 加强智慧城市互动平台建设 |
5.4.1 建设形成全市统一的城市综合化信息管理平台 |
5.4.2 开发各项便民社务管理服务系统 |
5.4.3 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政府网络公关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内涵解析 |
一、政府网络公关的涵义 |
二、政府网络公关的基本要素 |
三、政府网络公关的特征 |
四、政府网络公关的比较性优势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主要形式 |
一、政府门户网站的综合公关 |
二、电子邮件的针对性公关 |
三、政府网络论坛的引导公关 |
四、“两微一端”的“微时代”实时公关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主要职能 |
一、政府形象塑造 |
二、公共危机治理 |
三、公共政策传播 |
四、政府信息服务 |
第四节 政府网络公关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再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 |
三、分众传播理论 |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兴起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兴起的背景 |
一、信息社会的来临 |
二、信息社会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信息社会我国政府网络公关面临的机遇 |
一、政府网络公关基础夯实 |
二、政府网络公关动力增强 |
三、政府网络公关能力提升 |
四、发达国家提供了经验借鉴 |
第三节 信息社会我国政府网络公关面对的挑战 |
一、信息传播方式变革,致使政府网络公关的难度加大 |
二、信息传播速度提升,致使政府网络公关的反应时间减少 |
三、传受角色模糊,致使政府网络公关针对性不足 |
四、把关人角色弱化,致使政府网络公关信息传播失真 |
第四节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发展历程 |
一、政府网络公关之萌芽:政府门户网站的建立 |
二、政府网络公关之成长:“三网一库”工程”的建设 |
三、政府网络公关之强化:“政务微博”的实时互动 |
四、政府网络公关之新形态:新兴媒介的开发应用 |
第三章 政府形象塑造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信息社会对政府形象塑造的影响 |
一、政府形象与政府形象塑造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政府形象塑造的紧迫性 |
三、信息社会政府形象塑造的新导向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塑造政府形象的实效 |
一、政府网络公关在政府形象塑造中的积极作用 |
二、政府网络公关在政府形象塑造中的困境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塑造政府形象的策略 |
一、提升政府自身素质与能力,夯实政府形象塑造的基础 |
二、增进与公众的信息沟通,营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塑造环境 |
三、加强对网络媒介的管理与应用,完善政府形象塑造机制 |
第四章 公共危机治理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信息社会公共危机治理的新趋势 |
一、要求政府第一时间争夺话语权 |
二、要求信息沟通公开透明 |
三、要求多元主体协同参与 |
四、要求重视日常危机预警和处置预案的建设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对于公共危机治理的突出作用 |
一、沟通信息与引导舆论,塑造应对公共危机的良好环境 |
二、动员社会力量,实现公共危机的多元共治 |
三、修复与优化政府形象,提高公共危机治理效能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应用于我国公共危机治理的困境 |
一、政府网络公关的意识狭隘、能力欠缺 |
二、缺少专门的政府网络公关部门和统一的制度规划 |
三、政府网络公关的信息沟通不畅 |
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不足制约政府网络公关 |
第四节 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网络公关的完善 |
一、提升政府的网络公关能力 |
二、培养合格的“网络公民” |
三、优化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
第五章 公共政策传播优化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我国公共政策传播的现状 |
一、公共政策与公共政策传播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公共政策传播的新态势 |
三、当前我国公共政策传播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促进公共政策传播优化的机理 |
一、两者的建构理论相同 |
二、两者在信息传播方面的性能相同 |
三、两者的价值取向高度一致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促进公共政策传播优化的策略 |
一、以“共治共享”理念为引领,创新政策传播思维 |
二、以人性化为原则,创新政策传播内容 |
三、以多元化为方向,创新政策传播方式 |
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创新政策传播媒介与手段 |
第六章 政府信息服务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我国政府信息服务的现状 |
一、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服务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政府信息服务的发展趋势 |
三、目前我国政府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政府信息服务问题的成因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对完善政府信息服务的正向效应 |
一、实现政府信息服务的价值目标 |
二、创新政府信息服务的实现方式 |
三、提升政府信息服务的整体效能 |
第三节 基于政府网络公关考量的政府信息服务完善对策 |
一、发挥政府网络公关主体的作用 |
二、完善政府信息服务制度 |
三、创新政府信息服务模式 |
四、提高公众参与政府信息服务的能力 |
结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发展趋势 |
一、变单向为双向:强化政府与公众的网络互动 |
二、变被动为主动:提升政府网络公关的主动性 |
三、变牵制为引导:强化对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8)我国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大学科技园发展概述 |
1.1.1 大学科技园的诞生及发展 |
1.1.2 我国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 |
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3 选题意义 |
1.3.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3.2 选题的实际价值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4.1 能力、组织能力与服务能力 |
1.4.2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 |
1.4.3 能力建设的概念及其研究范畴 |
1.4.4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定义及内涵 |
1.5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5.1 国内外学者关于大学科技园能力的研究状况 |
1.5.2 国内外关于大学科技园治理的研究现状 |
1.5.3 研究现状述评 |
1.6 主要研究内容及思路 |
1.6.1 主要研究内容 |
1.6.2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7 研究方法 |
第2章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理论基础 |
2.1 大学科技园的组织属性及特征分析 |
2.1.1 大学科技园的组织属性 |
2.1.2 大学科技园的组织特征 |
2.2 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有关理论 |
2.2.1 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宏观理论 |
2.2.2 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微观理论 |
2.3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主要指导理论的确定 |
2.3.1 基于服务主导逻辑的新公共治理理论概述 |
2.3.2 以服务为主导逻辑的新公共治理理论构建的基础 |
2.3.3 以服务为主导逻辑的新公共治理理论的特点与不足 |
2.4 新公共治理理论在大学科技园治理中的适用性分析 |
2.4.1 中国当前的时代背景为新公共治理理论的适用提供了可能性 |
2.4.2 大学科技园的本质特性与新公共治理理论的作用机理相契合 |
2.4.3 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意愿为新公共治理理论的适用奠定了基础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总体框架设计 |
3.1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原则与指导思想 |
3.1.1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 |
3.1.2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原则 |
3.1.3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 |
3.2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主体 |
3.2.1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识别 |
3.2.2 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分析 |
3.3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方法 |
3.3.1 基于PDCA的质量持续改进方法简介 |
3.3.2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持续改进的方法 |
3.4 生命周期视角下的服务能力建设流程 |
3.4.1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生命周期 |
3.4.2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三大构成体系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的生成、运行机制及模型构建 |
4.1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的生成及其运行 |
4.1.1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的生成机理 |
4.1.2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的运行机制及其价值实现 |
4.2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模型构建的理论与方法 |
4.2.1 能力开发与设计 |
4.2.2 能力生命周期 |
4.2.3 能力设计的流程与策略 |
4.3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框架模型的构建 |
4.3.1 现有的服务能力模型概述 |
4.3.2 现有服务能力结构模型的特点与不足 |
4.3.3 基于新公共治理理论的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结构模型构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价体系的构建 |
5.1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成熟度矩阵模型的构建 |
5.1.1 成熟度与能力成熟度模型 |
5.1.2 部分典型成熟度模型介绍 |
5.1.3 服务型企业服务能力成熟度矩阵模型的构建 |
5.1.4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的构建 |
5.2 服务能力评价指标的选取 |
5.2.1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 |
5.2.2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
5.3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价方法的选择 |
5.3.1 主成分分析法 |
5.3.2 模糊层次综合评价法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提升的路径及保障 |
6.1 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
6.1.1 创业服务的提供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利益冲突 |
6.1.2 各利益相关者在服务目标偏好不同时产生的利益冲突 |
6.1.3 制约服务能力提升的关键问题 |
6.2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提升的路径设计 |
6.2.1 以数字化建设推进大学科技园服务方式的改革 |
6.2.2 以系统性思维构建大学科技园数字服务生态系统 |
6.3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提升的保障机制 |
6.3.1 利益相关者参与 |
6.3.2 大学科技园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定位及其行动 |
6.3.3 大学科技园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治理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的样本案例分析 |
7.1 案例样本对象选择说明 |
7.1.1 样本的选择范围 |
7.1.2 选择样本时需考虑的因素 |
7.1.3 案例样本的确定 |
7.2 样本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价与比较分析 |
7.2.1 利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评价指标 |
7.2.2 样本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的综合评价 |
7.2.3 样本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评价结果的比较分析 |
7.3 提升样本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的建议 |
7.3.1 提升服务战略规划能力 |
7.3.2 提升过程干预能力 |
7.3.3 营造价值共创环境 |
7.3.4 构建和维护有效的支持网络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及研究展望 |
8.1 文章结论及创新之处 |
8.1.1 文章结论 |
8.1.2 文章的创新之处 |
8.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8.2.1 研究的不足之处 |
8.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评价调查问卷 |
附录2 指标权重问卷调查 |
附录3 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成熟度等级问卷调查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9)政治传播视域下当代中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内外关于政治安全的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关于政治传播的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趋势和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论文的创新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政治安全的基本问题阐释 |
一、国家政治安全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一) 政治安全相关概念辨析 |
(二) 国家政治安全的四种界说 |
(三) 本文国家政治安全的基本含义 |
(四) 国家政治安全的构成要素 |
二、国家政治安全的理论基础 |
(一) 新安全观:国家政治安全的观念基础 |
(二) 合法性理论:国家政治安全的理论内核 |
(三) 政治沟通理论:国家政治安全的分析路径 |
三、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国家政治安全 |
(一) 新时代的总体国家安全观 |
(二) 国家政治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中的地位 |
(三) 国家政治安全的“总体安全观”考量 |
第二章 政治传播:国家政治安全的理论分析视角 |
一、国家政治安全维护中政治传播视角的提出 |
(一) 政治传播的基本概念 |
(二) 政治传播的要素分析 |
二、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的内在逻辑关联 |
(一) 传播政治价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
(二) 有效政治沟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 |
(三) 推动公共舆论维护政治秩序稳定 |
三、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的理论契合 |
(一) 主体上的一致性 |
(二) 内容上的相关性 |
(三) 媒介上的交互性 |
(四) 目标上的吻合性 |
(五) 途径上的有效性 |
第三章 政治传播视域下当代中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历史演变与现实状况 |
一、政治传播视域下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历史演变 |
(一) 革命语境传播阶段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1949-1978) |
(二) 改革语境传播阶段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1978-2001) |
(三) 深化改革语境传播阶段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2002-2011) |
(四) 新时代治理语境传播阶段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2012-今) |
二、政治传播视域下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挑战 |
(一) 当前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时代背景 |
(二) 当前我国政治安全面临的现实挑战及对政治传播的要求 |
第四章 价值层面的维护: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
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作用 |
(一)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实现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根本要求 |
(二) 政治传播是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手段 |
二、当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存在的问题对意识形态安全造成的威胁 |
(一) 传播内容存在的问题对意识形态安全的影响 |
(二) 传播主体存在的问题对意识形态安全的影响 |
(三) 传播方式存在的问题对意识形态安全的影响 |
三、增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
(一) 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内容价值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
(二) 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方式与时代发展同步 |
第五章 政党层面的维护:政治传播的向度与党的执政安全 |
一、政治传播的向度对党的执政安全的重要性 |
(一) 政治传播的向度:单向的宣传与双向的传播 |
(二) 双向的政治传播对构建党的执政合法性的重要作用 |
二、当前单向度的政治传播对党的执政安全产生的不良影响 |
(一) 党内政治传播的单向性及影响 |
(二) 党外政治传播的单向性及影响 |
三、完善双向互动的政治传播过程,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 |
(一) 畅通上下互动的党内政治传播,增强党的凝聚力 |
(二) 推进双向互动的党外政治传播,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 |
第六章 政府层面的维护: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与政府公信力 |
一、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对国家政治安全的影响 |
(一) 政府公信力是衡量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指标 |
(二) 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是影响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关键因素 |
二、当前我国政府信息传播的选择性对政府信任造成的威胁 |
(一) 政府自身认识欠缺对政府信任的影响 |
(二) 政府传播信息质量对政府信任的影响 |
(三) 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信息对政府信任的影响 |
三、增强政府信息传播的公共性,提高政府公信力 |
(一) 树立公共理念,夯实政府信任的基础 |
(二) 整合传播资源,提高政府传播力和公信力 |
(三) 完善传播制度,保障政府传播公共性的实现 |
第七章 社会层面的维护:民众政治传播的反馈与政治参与秩序 |
一、政治传播的反馈对政治参与秩序的重要性 |
(一) 有序政治参与是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 政治传播反馈对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作用 |
二、网络政治参与:政治传播反馈的形式和政治秩序维护的途径 |
(一) 网络政治参与是民众对政治传播反馈的重要形式 |
(二) 网络政治参与和反馈对政治秩序的积极影响 |
(三) 当前我国无序的网络政治参与和反馈对政治秩序造成的威胁 |
三、建立畅通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反馈体系,促进政治秩序稳定 |
(一) 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的主体建设 |
(二) 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的政府治理 |
(三) 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的环境改善 |
第八章 国际层面的维护:对外政治传播与国际认同 |
一、对外政治传播对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性 |
(一) 国际认同:国家政治安全的国际层面 |
(二) 对外政治传播对获得国际认同的重要作用 |
二、当前我国对外政治传播存在的问题及对国际认同的影响 |
(一) 传播理念的相对滞后不利于国际认知的实现 |
(二) 传播话语的相对弱势不利于国际认可的实现 |
(三) 传播途径的相对单一不利于国际认同的实现 |
三、加强对外政治传播建设,积极促进国际认同 |
(一) 促进传播内容整合,全面增强国际认同基础 |
(二) 加强传播话语建设,构建中国特色大国话语体系 |
(三) 完善传播模式,多途径提升国际认同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追求及其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研究述评 |
(一)智慧政府的相关概念谱系 |
(二)智慧政府的前提条件准备 |
(三)智慧政府的基本策略安排 |
(四)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资源 |
一、核心概念 |
(一)“智能”与“智慧”辨析 |
(二)智慧政府的基本涵义 |
(三)智慧政府的特质和属性 |
二、智能政府与智慧政府区分 |
(一)智能政府和智慧政府为何区分 |
(二)智能政府和智慧政府以何区分 |
三、理论资源 |
(一)合作治理理论 |
(二)数据管理理论 |
(三)信息管理理论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考量 |
一、中国政府和社会的价值追求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 |
(二)政府治理的价值取向 |
(三)社会公众的现实诉求 |
二、国外电子政府和智慧政府的目标规划及其启示借鉴 |
(一)国外电子政府的目标规划及其启示借鉴 |
(二)国外智慧政府的目标规划及其启示借鉴 |
三、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取向 |
(一)开放透明的治理环境 |
(二)共商共议的合作氛围 |
(三)共建共享的基础资源 |
(四)精准高效的政务服务 |
(五)平等包容的伙伴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智慧政府建构的逻辑进路和支持模型 |
一、智慧政府建构的逻辑进路 |
(一)智慧政府的生成逻辑 |
(二)智慧政府的演进逻辑 |
二、智慧政府建构的支持模型 |
(一)智慧政府的数据管理模型 |
(二)智慧政府的信息管理模型 |
(三)智慧政府的知识管理模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智慧政府建构的思想条件和实施路径 |
一、智慧政府建构的思想条件 |
(一)主体间性思想建设 |
(二)包容性文化建设 |
(三)伦理道德教育 |
(四)思维观念转变和知识能力培养 |
二、智慧政府建构的实施路径 |
(一)完善顶层设计和行动计划 |
(二)优化基础资源和政务系统 |
(三)改善内外部合作伙伴关系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附件 数据管理的关键技术集 |
后记 |
四、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网络化建设的若干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公平参与研究[D]. 李春憬. 山东大学, 2020(08)
- [2]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D]. 许亚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公共价值失灵何以发生? ——基于中国邻避冲突案例的扎根理论分析[D]. 王铮. 山东大学, 2020(02)
- [4]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5]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现状及对策研究[D]. 逯静怡. 河北大学, 2020(08)
- [6]义乌市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研究[D]. 楼功利.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7]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D]. 李晶.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8]我国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建设研究[D]. 韩新明.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0(01)
- [9]政治传播视域下当代中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问题研究[D]. 鞠丽华. 山东大学, 2019(02)
- [10]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追求及其实现研究[D]. 于跃.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