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易继明[1](2022)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历经了"从无到有"到"从有到大",现在已进入"从大到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转换阶段。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从战略高度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大关系",同时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夯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七个维度进行谋划。这既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
马忠法,王悦玥[2](2021)在《论RCEP知识产权条款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文中提出RCEP知识产权条款,横向地看,与TRIPS、TPP、CPTPP知识产权条款相比,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达国家TRIPS-Plus的要求;纵向地看,重视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反映了对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的宽容和后者在知识产权协调活动中话语权大幅提升的趋势。这些条款将为各成员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供指引,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机遇。但其所要求的打击恶意商标、数字环境下的执法与中国当前实践存有冲突,将给中国企业带来挑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首先应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他国相关法规,防止自己的权利因缺乏国际保护标准而在知识产权制度较为落后的国家遭到侵害;其次应合规经营,确保技术转移过程中手段合理、流程规范,确保自身经营活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李春林,俞颖超[3](2021)在《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的历史演变》文中指出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中,知识产权保护经历重大的历史演进,同时发展权也发生显着的属性变化,两者在国际贸易中的关系由此发生深刻变动:从在GATT国际保护时代的制度性分立演变为在WTO全球保护时代的制度性紧张。而且,此种紧张在后TRIPS超全球保护时代还持续加剧。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的制度性紧张本质上是由多边贸易体制晚近的制度重构所引发,主要是新制定的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规则大大地压缩了国家的政策空间,从而使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追求经济发展与人权保护的灵活性。因此,缓解两者关系紧张的根本出路乃是基于发展权的内在要求重塑当代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制,使其更具公正性和平衡性,以恢复发展中国家必要的政策空间。
邵思蒙[4](2021)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研究》文中指出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为基础,《TRIPS协定》中的规则为处在世纪之交乃至今日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保护标准。该协定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入了统一标准的新阶段:它不仅规定了以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都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还将国际贸易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纳入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至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些发展,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却都未能通过该协定充分实现。同时,该协定存在未能对网络技术引发的各种变化作出前瞻性反应等不足。因此,自该协定生效以来,区域或是双边安排中出现了许多“TRIPS-plus”规则,这些规则对该协定中的规则造成了冲击。无论是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隐含到明确,还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弱变强,保护标准不断提高,均已成为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发展趋势。随着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在授权合理垄断与异化成为专有权利滥用之间逐渐失衡。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无法实现,对于这一制度合理性的质疑油然而生。这种质疑不仅可见于致使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议题之中——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问题,也体现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足——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失位。总而言之,当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呈现出领域不断扩展且多样、软法逐渐成为一种载体形式,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有所增强,并且正在通过强化区域合作从而尝试构建符合其利益需求的规则的特征。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主要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其一,经济全球化的撼动与逆全球化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发展速度减缓的背景下,随着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条约谈判的激增,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TRIPS协定》相比而言存在差异,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生变迁。其二,技术因素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相互作用。技术发展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在《TRIPS协定》制定时并未出现,但如今已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形成挑战。为了顺应技术革新形势,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也应当进行调整,从而与技术发展相衔接。同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希望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内技术发展,技术进步也会要求相关规则与时俱进。因此,可以合理预见,随着技术革新范围的不断扩大,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变迁过程也将持续。其三,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的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在每个领域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无论是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还是跨国公司、企业等私人部门,都认为自身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密切联系,都有自己的主张与立场。就国家层面而言,随着世界各国国家实力发生变化,发展中国家话语权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其以往只能被动接受相关规则的局面。就国际组织层面而言,WTO和WIPO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促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趋同化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今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方面的影响力却已大不如前。就非政府组织层面而言,其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可忽视,尤其是在提升全球公共健康水平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果。就私人部门层面而言,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私人集团通过多种方式间接参与规则制定,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对公平正义与动态利益平衡理论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合法性的判断依据,据此,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理论支撑。随着区域和双边安排的兴起和“TRIPS-plus”规则的出现,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思考也亟待跟进。首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引致保护标准不断提高,但其合理性有待思考。具体而言,其一,着作权保护期的延长,未能有效体现动态利益平衡的理念,如果作者有生之年外加50年的着作权保护期已经足以充分保护作者的权利,那么延长着作权保护期则缺乏合理依据。其二,专利权的保护标准提高,显示过于注重对于私人权利的保护,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无论是赋予药品试验数据专属权,建立专利链接制度,还是通过提高强制许可补偿标准对其加以限制,都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这些发展中缔约方的国民健康水平也将随之受到影响。其三,知识产权的执法标准提高,侵蚀了《TRIPS协定》留给各成员方的自由裁量权。“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将会导致相关制度更加复杂并且难以预期,不仅可能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也会引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失衡。与之相反,一方面,地理标志保护标准的提升,既是发达国家极力推动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符,具有更加充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数字环境中的着作权保护和商标权保护,均是对《TRIPS协定》的有益补充,唤起了各国在网络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对在网络环境中开展贸易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其次,关于知识产权体系下传统知识的可保护性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弥补《TRIPS协定》对于这一问题关注的缺失。由于实践当中各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方式不尽相同,虽然发展中国家十分希望能够形成一套统一的、能够得到广泛认可的传统知识保护方式,但是短时间内这一目标确实难以达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也意识到区域或是双边安排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中的重要作用,并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传统知识保护引入谈判中。区域或是双边安排的缔结,推动了以美国为首的传统知识使用方对其保护立场的转变,知识产权体系下的传统知识保护已经取得一定进展。最后,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虽然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侧重有所不同,但部分规则体现出的保护标准已经超越《TRIPS协定》中的规则所确立的保护标准。随着双边投资条约中的规则被逐步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定程度上会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领域已经建立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产生影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一直处于发展变迁之中,从总体方向上来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发展主要是单向的、不断提高保护标准的过程。通过区域或是双边安排形成的多个独立知识产权局部环境相互作用,间接影响了多边国际规则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随着这种影响范围日渐宽广,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也将通过协调而变得统一。区域或双边安排中的“TRIPS-plus”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于我国而言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这些规则可能形成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但是从长期角度来说,这些规则将会形成一种增强我国在全球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倒逼机制,且有助于我国关注知识产权规则是否能够体现出利益平衡的理念。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的过程中,应当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利益诉求,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应当继续推进区域自由贸易合作,同时积极探索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确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参与相关论坛,通过多种路径,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具体而言,我国应当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我国国内相关规则与我国参与的区域或是双边安排中的规则。同时,我国应当培育和增强向国际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新规则的软实力,积极参与新规则的制订,引领构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秩序。
蒋慧[5](2021)在《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解决机制构建》文中认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落实,中国—东盟之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更多地发生在缔约方国民之间。现有各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适用困局,大量的私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无法得到妥善处理。新近签署的RCEP协定项下知识产权新政策与国际商事仲裁框架则为这一争议的私人解决提供了新的可能。未来应当以机构仲裁为主,整合国内现有仲裁机构资源,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仲裁能力;推动我国与东盟国家仲裁机构之间开展联合仲裁,逐步探索建立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国际仲裁中心。
刘晓[6](2021)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中国进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原住民族和社区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维系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偏重于政府主导型的行政公法保护方式,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国际谈判进展尤为缓慢。面对此种现实困境,中国的进路不在于等待多边体制谈判的转机,而在于深化推进具有共同利益基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国际合作。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共识基础,以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作为具体策略,运用"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全球范围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刘建[7](2021)在《数据主权规制下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数据跨境流动在网络时代已是常态,其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挑战。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各国在联合国合作框架下加强国际协作,推进各国的数据主权认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建设,也需要我国积极利用"一带一路"合作框架推进国内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以及与沿线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合作,从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协作两个方面为数据主权认同下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健全的法律机制。
冯晓青[8](2021)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战略布局——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理论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离知识产权强国尚有一定距离。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措施与策略,是我国进入新发展格局阶段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战略布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纵深推进,其最终目标是全面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和事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文化创新与进步中的作用。
易继明[9](2021)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文中认为2021年9月22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出台,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纲要》立足国情,对标国际,以强化保护为政策导向,从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全面规划我国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纲要》以建设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为核心,通过保护体系、运行机制、公共服务体系、人文社会环境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建设,并规划八大重点建设工程,来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基础,力图建设一个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强国,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马一德[10](2021)在《全球治理大局下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须以高质量创新发展破局。知识产权是驱动创新最重要的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全方位、多层次布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由于知识产权是全球贸易规则和基本制度共识,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必然要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大背景下开展。当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着理念、规则和体制多重治理失灵的问题,制约着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产业创新转型。在全球知识产权经贸规则、治理体制加速转型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具体谋划和实施,应当实现国内战略与国际战略的统筹规划和有机结合,应当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理论,向世界提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治理"中国理念",应当以增强制度性话语权为核心构建知识产权治理"中国策略",从国际、区域和双边多元维度实施知识产权治理"中国方案",把握时代契机,构建"中国之治"与"世界之治"紧密相连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全球治理共同体。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历程 |
(一)三大战略转换 |
(二)政府推进型 |
(三)大保护工作体系 |
(四)权利保护与他人、消费者、公共利益之平衡 |
(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
二、新时代新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一)新时代,新要求 |
(二)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性 |
(三)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生性 |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五大关系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二)高质量发展 |
(三)人民生活幸福 |
(四)国家对外开放大局 |
(五)国家安全 |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七项要求(非常“6+1”) |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 |
(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
(三)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
(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 |
(五)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 |
(六)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 |
(七)夯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 |
五、结语:通过知识产权的富强之路 |
(2)论RCEP知识产权条款与中国企业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RCEP知识产权条款的内容 |
(一)RCEP知识产权条款概述 |
(二)RCEP知识产权条款新增内容 |
(三)RCEP知识产权条款内容的演变 |
二、RCEP知识产权条款的特点 |
(一)横向对比——RCEP知识产权条款满足了发达国家的要求,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
(二)纵向对比——RCEP知识产权条款满足了发展中国家的部分要求,即对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差异作出妥协 |
1. 技术获取相关专利规则的差异 |
2. 加入了与技术获取直接相关的“技术援助” |
3. 技术获取相关商业秘密规则的差异 |
(三)从“保护”到“运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重心的转变 |
(四)RCEP反映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新趋势 |
(五)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中的角色日渐清晰 |
三、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
(一)RCEP知识产权章节为中国企业带来的机遇 |
1. 善用“技术转移”相关规则 |
2. 把握时机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活动、国际经贸活动的参与度 |
(二)RCEP知识产权章节对中国企业现存问题带来的挑战 |
1. 恶意商标问题屡禁不止 |
2. 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问题 |
3. 谨防“强制技术转移”的舆论压力 |
结语 |
(3)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的历史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演进与发展权的属性变化 |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演进 |
(二)发展权的属性变化 |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的演变 |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在GATT时代的制度性分立 |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在WTO时代的制度性紧张 |
(一)WTO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的基本样态 |
(二)WTO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制度性紧张的主要表现 |
(三)WTO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制度性紧张的根本原因 |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在后TRIPS时代制度性紧张的加剧 |
五、结语 |
(4)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评阅小组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过程与结果 |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过程 |
一、《TRIPS协定》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
二、“TRIPS-plus”规则的出现及其对《TRIPS协定》既有规则的冲击 |
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结果 |
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典型表现 |
二、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总体特征 |
第二章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的撼动与逆全球化的发展 |
第二节 技术因素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相互作用 |
第三节 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的积极推进 |
一、发达国家的主导与发展中国家的跟进 |
二、WTO和 WIPO的长期影响 |
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 |
四、私人部门的间接作用 |
第三章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核心问题的思考 |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核心问题思考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引致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合理性探讨 |
一、着作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合理性探讨 |
二、商标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合理性探讨 |
三、专利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合理性探讨 |
四、知识产权执法标准不断提高的合理性探讨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体系下传统知识的可保护性讨论 |
第四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既有规则提出的挑战 |
第四章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前景展望与中国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前景展望 |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提高 |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协调 |
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的中国应对 |
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对中国产生的影响 |
二、中国应对的主观立场:发展中大国身份的特殊性 |
三、中国应对的价值取向:目标多元,适度平衡 |
四、中国应对的实施策略:多种路径,积极参与 |
五、中国应对的具体方案:内外统筹,协调治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解决机制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的多边演进 |
(一)争议解决的前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多边合作 |
(二)既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局:缺乏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 |
(三)RCEP知识产权规则对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的诠释 |
模式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方式 |
(一)冲突多元化需要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
(二)知识产权客体的专业技术性需要更为专业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三)权利地域性与全球化利用需要解决跨国冲突 |
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可行因素及创设契机 |
(一)不断趋同的知识产权规则立场为仲裁解决争议提供制度可能 |
(二)中国—东盟国家相似的法律文化为仲裁解决争议奠定社会认同基础 |
(三)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的厘清为仲裁解决争议扫清理论障碍 |
(四)RCEP为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提供规则载体 |
具体设想: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妥当构造 |
(一)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运行机制的选择: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 |
(二)实现路径对比:单独新设还是整合现有 |
(三)未来模式的构想:单边主导设立还是国际合作构建 |
结 语 |
(6)“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中国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面临现实困境 |
(一)现有的国际保护机制存在局限 |
1.既有保护公约的保护方式单一 |
2.现存惠益分享机制的保护范围偏狭 |
(二)正在推进的全球多边保护体制谈判进展缓慢 |
1.WIPO尚未推动达成有约束力的保护文件 |
2.WTO框架内相关议题谈判停滞不前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当前实践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有益探索 |
1.沿线国家实施多国联合申报制度 |
2.沿线国家FTA协定中原则性提及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现实问题 |
1.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方式较为单一 |
2.沿线国家的保护态度及水平不一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中国进路 |
(一)创新区域合作机制,推进国际合作进程 |
1.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创新区域合作实施机制 |
2.发挥共同利益基础,采取多元化区域合作实施路径 |
(二)推行新型TRIPS-plus条款,建构区域合作新规则 |
1.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款列为优先谈判事项 |
2.积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型TRIPS-plus规则 |
(三)坚持“两条腿走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 |
1.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内立法 |
2.协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 |
四、结语 |
(7)数据主权规制下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一)数据主权的内涵 |
1. 数据主权的内涵 |
2. 数据主权的基础法理 |
(二)数据主权规制下数据知识产权规制的必要性 |
(三)数据主权规制下数据知识产权规制的紧迫性 |
二、数据主权规制下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成因 |
(一)数据主权规制下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
(二)数据主权规制下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三)数据主权规制下的数据知识产权受损的成因分析 |
三、数据主权规制下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外立法例述评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德国 |
四、以数据主权规制引导建立跨境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
(一)依托联合国合作框架,推动数据主权国际认同 |
(二)借助“一带一路”协作平台,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对接 |
(三)积极发挥我国国际影响力,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国际法保护进程 |
(四)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健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体系 |
(五)提高网络技术创新能力,打破西方国际网络数据垄断优势 |
(六)建立灵活务实的国际对话机制,争取部分西方国家支持 |
五、结语 |
(8)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战略布局——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理论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强国、知识产权强国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强国的内涵 |
(二)知识产权强国的内涵 |
(三)知识产权强国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二、纲要颁行的重大意义 |
三、纲要制定的重要目的 |
四、纲要制定和实施的战略背景 |
五、纲要的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 |
(二)工作原则 |
(三)发展目标 |
六、纲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有效运行的战略规划 |
(一)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 |
(二)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三)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
(四)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
(五)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 |
(六)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
(七)组织保障 |
结语 |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J]. 易继明. 政法论丛, 2022(01)
- [2]论RCEP知识产权条款与中国企业的应对[J]. 马忠法,王悦玥. 知识产权, 2021(12)
- [3]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的历史演变[J]. 李春林,俞颖超. 海峡法学, 2021(04)
- [4]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迁研究[D]. 邵思蒙. 吉林大学, 2021
- [5]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解决机制构建[J]. 蒋慧. 江海学刊, 2021(06)
- [6]“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中国进路[J]. 刘晓.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7]数据主权规制下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A]. 刘建.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6卷 总第54卷)——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 2021
- [8]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战略布局——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理论思考[J]. 冯晓青. 知识产权, 2021(10)
- [9]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J]. 易继明. 知识产权, 2021(10)
- [10]全球治理大局下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J]. 马一德. 知识产权, 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