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DoubleClick重点出击(论文文献综述)
刘志勇[1](2021)在《网络广告的监管及建议》文中研究指明网络广告在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概念界定模糊、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隐私等。文章在分析网络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广告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到网络媒介管理上,着力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提出借助互联网技术提升监管效率、加强重点对象治理、更新广告监管队伍建设等建议,以期实现"应管尽管"的目标。
陆海胜[2](2020)在《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的监管研究 ——以广西南宁市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以及人们对医疗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近年来,网络医疗广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现在,任何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或者手机都能在网络上轻而易举的获取医疗信息或医疗服务。医疗信息或医疗服务以广告的形式在网络上得到快速的传播,这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医疗帮助。但是,也有部分不法医疗机构和网络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开始利用网络平台大肆违规发布虚假、夸大的医疗广告,这些违法网络医疗广告既耽误病患者的病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文以广西南宁市为例,从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概况和案例处置方面进行分析,市场监管部门在网络医疗广告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法律规制不完善、部门联动不畅、网络医疗广告监测手段传统、执法队伍运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不足、没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网络医疗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滞后、监管部门工作机制不健全、网络医疗广告日常监测投入不足、对违法违规网络医疗广告行政处罚力度不大、全社会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危害认识深度不够。据此提出了建立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监管的几点对策与建议:完善网络医疗广告的法律监管体系;优化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投入,引进技术,创新监测方法;加强执法队伍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网络专业素养;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加大违法网络医疗广告查处力度;指导行业协会自律,提高社会公众鉴别力。希望能通过研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监管的手段和方式,降低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日常监测的工作难度,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更好的监管,引导网络医疗广告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陈惠嘉[3](2020)在《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和服务的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作为连接消费者和厂商的广告已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成为商家开阔市场、追逐利润的重要营销手段。功能饮料市场正在兴起并快速增长,自然也离不开广告宣传的推动作用。由于功能饮料的特殊性,往往在宣传上,为突出其功能性极易存在隐含信息、误导信息等构成虚假广告。目前,广告监管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广告监管以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和事后监管制度为核心。但是也要看到,广告活动中明显存在虚假广告的违法情况,具有负外部性的虚假广告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文以功能饮料行业的广告监管为切入点,探寻广告监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方案。采用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的方法,通过对功能饮料产品品牌的收集分类汇总,针对市场占有率高,调研出现频次高的产品的广告进行重点研究,形成功能性饮料广告的基本情况。对少部分政府从事广告监管的人员、广告行业从业者、消费者、商户经营者和功能饮料企业员工进行访谈,并将访谈内容整理成文本,以求从不同侧面更加深入地了解广告监管的主要措施和监管现状。从中提炼出广告监管面临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资源不足等问题。要提升监管效率,需建立完善、科学的综合监管体系,以整体性综合监管的思路,从监管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机构制衡以及健全行业内部自律,构建社会监督体系等方面探寻广告综合监管,实现监管提级。
邢璐[4](2020)在《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我国媒介格局的变化,在Web2.0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拓展了微内容的作用并根据六度分隔、xml、ajax等新理论产生了开放、庞大且丰富的在线话语空间,至此,基于用户关系生产与交换内容的自媒体诞生。而Web3.0时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突破,手机网民规模达到8.97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比例达99.3%1(CNNIC,2020),加速自媒体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信息分享、互动交流、抒发情感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发现具有开放平台、社交纽带、双向传播等特质的自媒体在商业信息传播中蕴涵的巨大价值和发展潜力,开始利用自媒体广告进行推广营销,自媒体广告也因此成为互联网营销的新风口。但是,由于内部活动主体在商业价值观上的缺陷,外部监管的不力,自媒体广告乱象渐渐浮出水面;广告导向不正、虚假广告、个人信息滥用等问题层出不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破坏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更有甚者影响着社会风气。因此,自媒体广告监管问题成为学界、业界共同瞩目的焦点。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明确了自媒体广告的法律边界,作为互联网广告的类型之一,自媒体广告纳入新法新规监管范围。而依托新法新规,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管的自媒体广告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有效作用。但是,自媒体广告形式、技术、传播链太过复杂,部分问题也未在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造成监管部门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的无力。本文正是在依托新《广告法》形成监管环境的视域下找出自媒体广告监管真正的难点与原因所在,给予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策略建议。据此,本文拟定采用文献研究法、文本分析法、调查研究法三种研究方法,通过文献分析法对本文研究视角——新《广告法》视域,研究对象——自媒体广告进行理论铺陈;通过文本分析法、问卷调查法与深度访谈法切实分析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成因;在此基础上主要得出如下四个方面的观点:一是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整体发展状况是较负面的状态;二是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体现在广告性质界定难、监管部门执法难、监测技术覆盖难、活动主体自律难与消费者自我保护难;三是造成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困难的原因在于法律法规未对软文类广告明确规制、行政体系不畅影响自媒体广告执法、广告监测技术滞后于行业发展速度、活动主体在商业价值观上存在缺陷、消费者主动参与广告监管动力不足;四是针对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难点,提出多维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建立自媒体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运用专业广告监测技术助力监管、提升自媒体广告行业伦理道德素养、加强公众参与监管的意识能力五点对策。通过本文研究过程与最终结果,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现行模式、发展状态得以清楚呈现,存在的困难及成因也得以论证明晰,这不仅补充、丰富了国内关于自媒体广告及其监管的学术成果,也是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实现更为全面、有效的自媒体广告监管以维护自媒体广告乃至整个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的目的所在。本文研究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思维逻辑,具体来看,共分为九个部分:第1章,绪论。本章在阐述本文研究背景的基础上,从理论与现实两个角度分析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同时通过梳理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文献着作并对研究现状、主要成果进行综述,明确了本文研究思路和内容,同时对拟定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点、重难点进行了介绍。第2章,新《广告法》视域概述。本章结合现象学重要概念“视域”的相关阐释,得出本文新《广告法》视域概念并分析出其蕴涵的逻辑性、全面性特征,继而对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的背景、意义及有关互联网广告、自媒体广告的规制进行梳理,了解新法新规出台后形成的法律环境。第3章,自媒体广告概述。本章对自媒体广告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回顾了自媒体广告的发展背景,结合相关文献分析从传播主体、内容领域、表现形式、投放平台四个角度对自媒体广告进行分类,总结出自媒体广告传播具有传播主体的广泛性、传播形式的隐匿性、传播过程的互动性及传播效果的针对性四大特征,也将自媒体广告对广告产业的影响进行了详细论述。第4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概述。本章从监管部门、监管模式、监管进程三个方面系统性地分析了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现状,并对其概念、类型及特征做出分析,同时解释说明了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实证研究做好准备。第5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本章选取了具有代表性、权威性、针对性的七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报导的有关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新闻做文本分析,具体使用了文本分析法与连续比较法两种研究方法,利用前者的情感分析技术得出目前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整体发展状况;利用后者的编码分析技术归纳出我国自媒体广告违法违规主要类型及原因。第6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调查研究。本章具体使用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两种方法,前者用于了解自媒体广告受众对于自媒体广告监管的认知、态度及行为;后者用于了解自媒体广告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流程、手段与难点。第7章,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其原因。本章基于实证研究结果,总结出了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体现在广告性质界定难、监管部门执法难、监测技术覆盖难、活动主体自律难与消费者自我保护难五个方面,同时有针对性地分析出相应原因。第8章,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对策。本章针对上一章节分析出的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原因,提出多维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建立自媒体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运用专业广告监测技术助力监管、提升自媒体广告行业伦理道德素养、加强公众参与监管的意识能力五个方面的对策。结论。通过上述研究得出优化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的一般性结论。
谭蓬[5](2020)在《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媒体广告因其准入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突破时空限制等特点,受到了广告主们的青睐,得到了快速蓬勃地发展,其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的诸多领域,在促进产业发展、服务社会生活、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自媒体广告发展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等现象侵害消费者权益,阻碍广告业发展,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在“互联网+”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自媒体广告监管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当中,是市场经济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对自媒体广告的监管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以自媒体广告为研究对象,选取公共治理理论作为理论指导,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分析自媒体广告的特征及主要类型,探究自媒体广告的监管现状、监管难题及解决措施,为优化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体系提供实践参考。全文共分为五章,主要阐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介绍自媒体广告的概念、主要类型及特征,界定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概念,运用相关案例概括归纳自媒体广告乱象问题。解释公共治理理论内涵及适用性,为自媒体广告监管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野。第二,归纳提炼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广告监管的异同,进一步完善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广告监管的比较。然后,分析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法律基础,并按照“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广告监管模式,除分析行政监管现状外,也补充分析行业自律现状和社会监督现状,进一步丰富了自媒体广告监管现状的内容描述。第三,研究发现面对自媒体广告乱象问题,行政监管存在的难题有监管客体复杂多样、界定标准模糊、监测取证困难等;行业自律存在的难题是自媒体平台自律动力不足等;社会监督存在的难题是受众维权难等。第四,根据自媒体广告本身特性及国情,基于公共治理理论内涵探究自媒体广告监管措施。行政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自媒体广告监管法律依据、提高监测取证技术、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力量。行业自律层面,把自媒体广告与国家形象相联系,提出自媒体平台要通过多种管理方法坐实管理责任,如设置“广告资格考核”功能严格考核头部账号、微博大V等自媒体广告主体的方法,这为自媒体平台运营者提供新的管理方法,同时行业协会也要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自律作用。社会监督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不仅要加强受众广告素养教育并提高其维权意识,还要全面为受众提供维权帮助,以此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邱丹青[6](2019)在《M公司手游广告营销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手游为代表游戏产业进入全面井喷,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主流,中国已经成为亚洲乃至全球规模最大、增速最快的游戏市场。一款《王者荣耀》手游让2亿人在线上狂欢,同时带动了周边产业的发展,餐饮、美容美发、体育和其他生活服务等传统产业也等等生活服务业也因势利导,甚至通过王者IP打造传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文创IP新生态,带动传统文化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手游产业的蓬勃同时带动了手游广告的发展与竞争,广告主对于广告效果的追求日益提高,广告平台面临新的挑战。本文以M公司的数字广告业务为基础,以广告平台为手段,以手游互联网效果广告的营销战略与营销策略为专题进行研究,旨在依据营销与管理理论,通过PEST了解分析宏观环境影响因素,运用“波特五力模型”分析微观环境,勾勒出手机游戏广告的基本竞争态势:政策与人口红利趋弱,流量采买成本急剧攀升,劣质流量充斥市场,国内手游产品抄袭换皮遍地,优质产品稀少,手游厂商与媒体头部效应明显,广告主买方与媒体卖方议价能力走强,广告平台需要寻求新的买量模式;同时结合战略要素评价矩阵分析M公司的企业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广告平台通过传统的高价抢占流量入口,大手笔包断流量资源的模式难以维续,手游广告营销推广的可持续竞争优势已经从纯流量资源优势转变为大数据资源和数据挖掘能力优势,不直接在原有的品牌推广蛋糕上争抢,以难以模仿的技术优势突破效果营销领域。利用STP市场定位理论,了解手游用户的差异化需求,挖掘有利的营销机会,在子市场细分上对于渠道选择拥有优质流量的头部资源,手游产品定位于基础盘较大的RPG和SLG等类型的游戏,选择在大数据技术与优化能力上走出差异化。基于以上营销战略,通过数据洞察,结合场景情境与人性需求,借助热点,顺应时势,针对目前M公司内部营销理念、营销模式、营销组织策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7Ps服务营销组合策略,其中重点突出在渠道策略、人员策略、有形展示策略上进行加强。最后,在组织营销执行上由运营牵头,拉动创意、媒介、产品和技术,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加强保障,最终达成手游的大数据效果营销目标,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徐铭博[7](2019)在《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随着经济和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广告行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商家们迎来了自行发布广告的历史机遇。由于网络广告性价比高、受地域时间限制较小、制作简单等特点,使得网络广告发展迅速,成为当今最具优势的广告形式。随之而来的违法现象也层出不穷。2016年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在该法实施之后的一段时间里,网络广告行业得到了规范,但是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环节仍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网络平台上发布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等虚假广告现象随处可见,严重破坏了经济市场运行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自身利益,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给互联网广告营造出良性的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广告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必须从网络广告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我国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体系。文章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网络广告的定义人手分析网络广告的具体含义,并结合学术界的观点,来解释网络虚假广告的概念,并阐述了网络虚假广告有识别困难、形式多样、受地域时间限制较小等特点。同时,从维护网络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阐述了现阶段我国的立法现状,通过引入案例来提出立法和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例如:立法层次低和内容欠缺、缺乏行业自律、监管职责不明确等。第三部分讲述美、日、法三国在立法、执法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现状,从中总结相对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思考对我的启示。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给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包括:完善法律体系、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强化联合执法能力、加强行业自律,从而形成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最后部分是结语。
刘瀚骏[8](2019)在《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监管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媒介生态环境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2019年2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普及率达59.6%,2018年,互联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居民入网门槛进一步降低,信息交流效率得到提升。(CNNIC,2019)在4G、5G通信技术、智能技术及大数据云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引领下,形成了迥然不同的传播格局,衍生出了形态各异的传播方式。媒介生态的变化引起了广告生态的变化,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广告类型中不容小觑的一大分支。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组织编撰、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中显示: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在中国广告市场中占比超过50%。随着互联网广告规模的不断扩大,预计2019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突破6000亿元。(中国互联网协会,2018)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为旧《广告法》)《广告法》订于互联网广告普及前,作为广告监管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并未覆盖所有广告类型,造成了结构体系不合理,法律条款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透明度有待提升等问题。随着技术发展,互联网广告从市场表现和普及程度上都无法再被忽视,旧《广告法》已经逐渐无法适应新的广告生态环境,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为新《广告法》)新《广告法》,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工商总局目前已整合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新组建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整合了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职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设广告监督管理司,发挥广告监管职能。原国家工商总局从2011年就开始研究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2015年新《广告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为互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原工商总局通过网站征集、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征求了互联网企业、业内专家、地方工商、市场监管机构、消费者代表的意见,数易其稿,最终在2016年7月4日出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提升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两项重大举措。《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为根基进行延展,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所属机构均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本文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纳入新《广告法》背景下进行统一讨论。微信广告凭借海量用户流量,高比例的市场份额,实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互联网广告的典型代表之一,也因其半封闭半公开的传播机制,多元化的广告表现形式,滋生出了复杂的广告现象。难以取证,筛查困难,监管经验不足,使得微信广告面临的监管形式颇为严峻。新《广告法》背景正是实现并优化微信广告监管必不可少的基础支撑。新《广告法》背景不仅仅包含相关法律法规,新《广告法》颁布至今的社会背景也应纳入考量,微信广告监管需要多方合力,作为监管系统中必不可缺的要素,社会、政府、行业、个体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本文以新《广告法》背景为研究视角,将微信广告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内容分析法、文本分析法及调查研究法三者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第1章绪论,梳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价值,分析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通过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找到本论文研究的切入点,进而分析论文研究视角和研究主要内容,再提出论文研究方法,指出研究的创新点、重点和难点。第2章,新《广告法》背景及微信广告概述,从法律法规及文献研究入手,整合新《广告法》背景概念以及微信广告概念。并分析新《广告法》背景下的微信广告的定义及特征。依托社交机制建立的微信平台,具有半公开半封闭、隐私性强,圈层交叉传播等特征,本文将微信平台上诞生的广告形式按照可识别度、监管的难易程度分为显性微信广告和隐性微信广告。同时系统梳理了新《广告法》背景下的微信广告监管,包括新《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互联网广告的影响。对微信广告监管体系、定义及特点进行了概述。第3章,内容分析与文本分析。本章采用内容分析法与文本分析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微信广告监管现状。社会集中关注的微信广告监管现状、问题将通过新闻报道反映出来,因此本论文研究中,选取新《广告法》颁布后对于微信广告监管的相关媒体新闻报道进作为研究样本,找出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的失范表征和监管现状,主要采取的监管手段、方式。第4章,市场调查研究,本章开展受众关于微信广告监管的认知态度及行为的问卷调查,从中挖掘受众认知、了解微信广告监管的影响因素;并且对微信广告监管的主体进行深度访谈,了解微信广告监管工作的依据、现行方式、重难点及建议。第5章,微信广告监管难点及其成因,本章根据第四章、第五章调查的数据及分析结果,找出微信广告监管难点的症结及成因所在。微信广告监管的难度成因具体表现在:微信广告形式隐蔽,去中心化传播难以溯源;监管技术手段欠缺,监测取证能力亟待提升;行业规制缺乏约束力,从业者素质有待提高;长期依靠行政监管,对业界缺乏深入认知。第6章,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监管的原则及策略。本章探索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监管的原则和监管策略。基于包容审慎与协同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针对微信广告监管体现出的问题:广告识别、信息筛查、自主规范、执法监管一一提出优化监管策略:提升广告可识别性,加强公众参与监督;内外联动筛查,灵活监管严格执法;平台加大自身净化力度,设置较为独立的广告行业组织;以依法治理为前提,提供共治监管。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政府、行业、平台、公众协同参与的多元共治监管模式进行了探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内外联动,严格落实执法,同时鼓励设置相对独立的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微信平台自身加强自律与自我净化,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同时。展望了微信广告监管的未来趋势:党管媒体成为根本,协同构建监管体系;管理规则持续细分,检测机构更加专业独立;流量去泡沫化,广告生产传播回归本质。结论。通过以上论述,得出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监管机制具有规律性的结论。
黄原[9](2018)在《大数据时代A广告公司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出现已成必然。“数据”已经渗透全社会的各行各业,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有意识的去挖掘和运用这些海量数据,迎接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广告产业同样受到了大数据的影响。在这个大背景下,传统粗放型广告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挑战。传统广告公司应积极做出改变,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而不断调整服务方式,应用新兴科技打造更为出色的营销平台,满足广告主的需求,开拓更广大的消费者市场,才能得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本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首先,阐释了本研究涉及的相关概念,包括大数据的涵义与特征,分析了我国广告企业的发展现状。然后分析了大数据时代对传统广告企业的影响,包括广告企业面临大数据时代的传播环境变化,大数据背景下广告企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再者以A广告公司为例,从公司运营现状、公司的SWOT、公司的转型需求分析三方面分析了大数据背景下广告公司转型升级的必要性;最后,从经营模式、生产模式、管理模式三个角度提出了 A公司在大数据背景下的具体转型方案,为为我国中小广告企业提出了应对国际竞争的具体措施,为我国广告企业的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邹越[10](2018)在《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经济正以超乎人们想象的速度改变着当今世界的经济体系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新的产品和服务、新的业态、新的营销方式、新的营利手段、新的垄断模式,使得互联网企业的经济规模可以在区区十数年内超越传统经济的百年基业,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困境。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诉讼正在成为司法体系必须面对的一类重大案件。尽管有些投诉可以在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后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决不意味着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只应通过行政管制,而非适用反垄断法的司法方式解决。互联网经济中的垄断之弊需要反垄断法规制,由于互联网经济的许多属性还在形成之中,尚未充分揭示,频繁修法不现实,研究互联网经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基于现行反垄断法的基本法理、分析框架和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则,从法官司法实践理性的视角,按照互联网经济反垄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原则和路径——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要件——认定违法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执法社会效果的逻辑链,突出“问题”意识,抓住若干关键问题深入辨析,探讨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法的适用,并对相关问题提供理论思考、法律和政策建议,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在互联网经济领域适用反垄断法时:一、应当审慎考虑垄断的竞争性。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垄断一般属于竞争性垄断。垄断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市场地位可能由于技术的创新而快速转换。网络外部性、“赢者通吃”、技术壁垒标准化是互联网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导致互联网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复杂化的根本原因。现行反垄断法规的法理精神,基本原则,一些基本的方法仍然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经济领域,但一些具体的规则、指标、程序,一些在传统经济领域反垄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和判据,如认定相关市场的供需替代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认定违法垄断行为的价格或非价格滥用行为分析法,市场占有率标准等,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做出修改。二、应当优先采用的审判原则和路径。由于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诉讼原告身份多样,举证困难,法院管辖冲突,目的公益等特点,在司法审判中应该优先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尊重原告意愿原则,原告在双边市场中选择相关产品市场时无需征得被告同意,法院不得以不同性质(双边市场中不同边用户)的市场替代,但可以在自有裁量权限度内认定原告选择的相关产品市场外延。第二谦抑原则,在有更多选择的前提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使用对经营者权利侵害较低的手段,也就是,能适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其他法律的,尽量不适用反垄断法;能够使用其他手段处罚的尽量不使用拆分之类的结构性惩罚。第三,比例原则,互联网经济中的竞争性垄断,往往在侵犯少数经营者权利的同时,可能增加更多消费者的利益,在轻微侵犯消费者现行权益的同时,可能实质性增加消费者未来的福利。所以,应当避免在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判罚中,直接以市场份额定性或过于注重市场份额的作用,法律的适用必须满足必要性、适当性和均衡性。第四,鼓励创新原则,鼓励互联网企业通过产品、技术、业态创新,利用网络效应、平台模式、跨界融合,提高竞争力,将可以公平分配的“蛋糕”做得更大。同时,适用反垄断法应该从传统的重视静态数据转变为更重视动态发展趋势,从重点保护公平竞争转变为重点保护消费者权益。由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留给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相关司法解释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创制规则,反垄断司法审判模式应以规则创建模式为主、争议解决模式为辅。三、应当扩大原告适格的范围。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应当扩大至直接或间接受到了违法垄断行为的损害或威胁者,与违法垄断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并不是必要条件。不宜将营利性列入经营者反垄断诉讼的适格标准。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或将要受到侵害,是互联网经济经营者是否实施了违法垄断行为的重要判据,给予消费者原告资格符合法律精神。应该给予交易相对人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应当给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业协会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四、应当改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在双边市场中认定相关产品市场时,应采用原告主张,法院补充的审判规则,从源头上解决司法审判中怎样选择相关市场的问题,理清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还原双边市场的本质。法院在整个案件的审理流程中,不对相关产品“是什么”定性,只对相关产品市场的外延做出认定。这样更有利于反垄断诉讼案件的审理。在相关市场认定供需替代方法中应采用“需求交叉弹性=A的需求数量/B的功能变化”,取代传统反垄断法适用的“需求交叉弹性=A的需求数量/B的价格变化”。采用“供给替代=技术供给增加量/消费者数量变化”,取代传统反垄断法适用的“供给替代=供给增加量/产品价格变化”。这样的改进更适应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特殊性,司法审判中也更具可操作性。五、应当改进违法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手段。由于技术的市场不相容定律和信息产品标准化的作用,网络经济中会出现竞争和垄断同时被强化的现象。市场份额在互联网经济领域仍然是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更不是唯一条件。相比传统经济领域,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应降低市场份额的重要性。互联网经济中的不公平定价行为只要不是反竞争的行为就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但以抑制技术创新、降低经济效率、危害消费者福利为结果的垄断行为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仍然必须依法规制。反垄断的结构性救济方法对企业损伤过大,行为救济方法的多样性可以兼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长远发展的目的。因此,在反垄断执法中,对受网络效应影响很大的互联网企业,应当以行为性救济为主,最大限度避免适用结构性救济。六、应当更加关注改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诉讼应采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并行程序。审判中应当更加关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证明力采信的合理性,减轻当事人依法维权的诉累。互联网经济领域中的反垄断案件审理,法理很重要,向当事各方,向社会的利益相关者讲清事理,写好既守法理,又讲事理的司法文书也很重要。反垄断以促进和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为目的,公平的市场竞争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互联网经济不可能在传统经济的制度框架内长大。技术理性、虚拟交易、交叉补贴、网络粘性、动态竞争、竞争性垄断、外部效应、双边市场、速度经济、无限供给,全球依存等等,这类传统经济中不曾有过的特性,还有更多将继续涌现出来的网络经济特征,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现行的反垄断制度框架,或者没有考虑,或者考虑得不周全,有其必然性。但现行反垄断法的根基仍然牢固,在立法有理由滞后的情况下,研究现行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适用,其意义不言而喻;其紧迫性,不言而喻;需要更多更深入的研究,也不言而喻。
二、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DoubleClick重点出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DoubleClick重点出击(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广告的监管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广告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网络广告界定困难,执法盲区大量存在 |
(二)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
(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普遍存在 |
二、网络广告管理的重点 |
(一)监管的方向由传统媒介转向网络媒介 |
(二)提升网络广告监管技术水平 |
(三)网民合法权益的立法与保护 |
(四)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
第一,网络广告与非广告信息的有效区分。 |
第二,没有限制网络广告经营者的进入。 |
第三,违法网络广告证据的固定和取证有效性的问题。 |
三、网络广告管理建议 |
(一)借助互联网技术,提升监管效率 |
(二)源头治理,抓重点头部企业,树立行业典范 |
(三)更新监管队伍,借助市场力量联合监管 |
(四)教育公众,提升广告素养。 |
四、结语 |
(2)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的监管研究 ——以广西南宁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5 论文的创新与局限性 |
1.5.1 创新性 |
1.5.2 局限性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概念界定 |
2.1.1 网络医疗广告的概念与分类 |
2.1.2 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监管的法定职能 |
2.1.3 网络医疗广告信息监管技术的概念 |
2.2 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监管的理论基础 |
2.2.1 政府职能理论 |
2.2.2 政府监管理论 |
第三章 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监管的概况和案例处置情况 |
3.1 南宁市网络医疗广告监管的基本情况 |
3.1.1 南宁市开展网络医疗广告整治工作 |
3.1.2 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 |
3.2 案例处置情况 |
3.2.1 案例基本情况 |
3.2.2 案例处置过程 |
3.2.3 处置违法案例得到的启示 |
第四章 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在网络医疗广告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法律规制不完善 |
4.1.2 部门联动不畅 |
4.1.3 监测手段传统、单一 |
4.1.4 执法队伍运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不足 |
4.1.5 行业协会缺位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法律法规稍显滞后 |
4.2.2 部门工作机制不健全,缺少沟通机制 |
4.2.3 日常监测投入不足 |
4.2.4 行政处罚力度不大 |
4.2.5 全社会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危害认识深度不够 |
第五章 国内外及其他地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监管的做法与启示 |
5.1 美英德监管部门的主要做法 |
5.1.1 美国监管部门的主要做法 |
5.1.2 英国监管部门的主要做法 |
5.1.3 德国监管部门的主要做法 |
5.2 国内在网络医疗广告监管方面的主要做法 |
5.2.1 北京市监管部门的主要做法 |
5.2.2 杭州市监管部门的主要做法 |
5.2.3 香港地区监管部门的主要做法 |
5.3 国内外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监管做法得到的启示 |
5.3.1 完善法律规制体系 |
5.3.2 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
5.3.3 引入社会监管,加强行业自律 |
第六章 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
6.1 完善网络医疗广告的法律监管体系 |
6.1.1 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网络医疗广告条款 |
6.1.2 广泛调研,重新确定医疗广告可发布内容 |
6.1.3 细化网络医疗广告的法律规范 |
6.2 优化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6.2.1 建立网络医疗广告监管联席小组 |
6.2.2 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
6.3 加大投入,引进技术,创新监测方法 |
6.3.1 引进新技术,创新广告监测方法 |
6.3.2 运用新技术,实现新监管 |
6.4 加强执法队伍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网络专业素养 |
6.4.1 加强队伍建设,握紧监管新工具 |
6.4.2 组织业务培训,打造专业化执法队伍 |
6.5 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加大违法网络医疗广告查处力度 |
6.5.1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6.5.2 依法依规核查线索,严厉查处违法发布行为 |
6.5.3 建立奖惩机制,提高公众积极性 |
6.6 指导行业协会自律,提高社会公众鉴别力 |
6.6.1 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规范指引作用 |
6.6.2 运用行政指导,灵活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
6.6.3 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 |
6.6.4 加强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鉴别力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功能性饮料 |
2.1.2 广告 |
2.1.3 虚假广告 |
2.1.4 广告监管 |
2.2 基本理论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2.2 外部效应理论 |
2.2.3 政府规制理论 |
3 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的现状 |
3.1 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的监管现状 |
3.1.1 广告的立法监管 |
3.1.2 广告的执法监管 |
3.1.3 广告的司法监管 |
3.2 政府监管下的功能性饮料行业广告的现状 |
3.2.1 虚假广告内容以突出宣传“功效”为主 |
3.2.2 虚假广告传播方式转向网络蔓延的趋势明显 |
3.2.3 广告行业发展存在失范和无序竞争 |
3.3 公众对政府虚假广告监管的评价 |
4 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 行政立法缺乏统一性 |
4.2 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规范 |
4.3 广告审查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 |
4.4 难以摆脱多头监管的尴尬局面 |
4.5 对新媒体广告监管存在困难 |
4.6 政府职能发挥不充分 |
5 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5.1 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5.2 广告审查监管制度不健全 |
5.3 广告监管主体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 |
5.4 广告监管的资源不足 |
5.5 以政府为主的监管力量单一 |
6 加强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的对策 |
6.1 以整体性综合监管思维加强法制建设 |
6.1.1 整合完善各项监管法律法规 |
6.1.2 完善广告审查监管机制 |
6.2 加快政府监管职能转变和监管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
6.2.1 完善内部机构设置,理顺监管机构职责 |
6.2.2 加大监管资源投入 |
6.3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升监管效率 |
6.3.1 建立独立专业第三方监督机构 |
6.3.2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相互监督 |
6.4 健全广告行业自律监督与政府监管互为补充 |
6.4.1 明确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 |
6.4.2 建立行业内部广告信用等级评估 |
6.5 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
6.5.1 提升全社会法制意识调动起最广泛的监督力量 |
6.5.2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总结 |
1.3 论文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1 论文研究思路 |
1.3.2 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
1.4 论文研究的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文本分析法 |
1.4.3 调查研究法 |
1.5 论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5.1 论文研究的重点 |
1.5.2 论文研究的难点 |
1.5.3 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新《广告法》视域概述 |
2.1 新《广告法》视域概念及特点 |
2.1.1 新《广告法》视域概念 |
2.1.2 新《广告法》视域特点 |
2.2 新《广告法》颁布 |
2.2.1 新《广告法》颁布的背景 |
2.2.2 新《广告法》颁布的意义 |
2.2.3 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的增加 |
2.3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
2.3.1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的背景 |
2.3.2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制 |
2.3.3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自媒体广告的规制 |
第3章 自媒体广告概述 |
3.1 自媒体广告概念 |
3.2 自媒体广告发展背景 |
3.2.1 技术催生新的互联网广告形式 |
3.2.2 受众地位崛起影响广告传播规则 |
3.2.3 自媒体投放广告的商业优势 |
3.3 自媒体广告类型 |
3.3.1 按传播主体分类 |
3.3.2 按内容领域分类 |
3.3.3 按表现形式分类 |
3.3.4 按投放平台分类 |
3.4 自媒体广告传播特点 |
3.4.1 传播主体的广泛性 |
3.4.2 传播形式的隐匿性 |
3.4.3 传播过程的互动性 |
3.4.4 传播效果的针对性 |
3.5 自媒体广告对广告产业的影响 |
3.5.1 对广告营销方式的影响 |
3.5.2 对广告审美文化的影响 |
3.5.3 对广告投放效果的影响 |
第4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概述 |
4.1 自媒体广告监管概念 |
4.1.1 监管概念 |
4.1.2 自媒体广告监管概念 |
4.2 自媒体广告监管现状 |
4.2.1 自媒体广告监管部门 |
4.2.2 自媒体广告监管模式 |
4.2.3 自媒体广告监管进程 |
4.3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3.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必要性 |
4.3.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可行性 |
4.4 自媒体广告监管类型 |
4.4.1 自媒体广告的自查 |
4.4.2 自媒体广告的他查 |
4.5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特点 |
4.5.1 监管对象的模糊化 |
4.5.2 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
4.5.3 监管手段的技术化 |
第5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 |
5.1 研究方法 |
5.1.1 文本分析法 |
5.1.2 连续比较法 |
5.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选取 |
5.2.1 文本选取的原则 |
5.2.2 文本选取的结果 |
5.3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过程 |
5.3.1 文本情感分析 |
5.3.2 文本编码分析 |
5.4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文本分析结果 |
5.4.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整体发展状况 |
5.4.2 我国自媒体广告违法违规主要类型 |
5.4.3 我国自媒体广告违法违规主要原因 |
第6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调查研究 |
6.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问卷调查 |
6.1.1 研究目的 |
6.1.2 样本容量 |
6.1.3 抽样方案 |
6.1.4 问卷设计 |
6.1.5 调查结果分析 |
6.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深度访谈 |
6.2.1 访谈对象 |
6.2.2 访谈进程 |
6.2.3 访谈结果 |
第7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及其原因 |
7.1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难点 |
7.1.1 广告性质界定难 |
7.1.2 监管部门执法难 |
7.1.3 监测技术覆盖难 |
7.1.4 活动主体自律难 |
7.1.5 消费者自我保护难 |
7.2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困难的原因 |
7.2.1 法律法规未对软文类广告明确规制 |
7.2.2 行政体系不畅影响自媒体广告执法 |
7.2.3 广告监测技术滞后于行业发展速度 |
7.2.4 活动主体在商业价值观上存在缺陷 |
7.2.5 消费者主动参与广告监管动力不足 |
第8章 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对策 |
8.1 多维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 |
8.1.1 法律法规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义务 |
8.1.2 政府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指导监督 |
8.1.3 平台强化自媒体广告明示统一管理 |
8.2 建立自媒体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
8.2.1 行政部门转变自媒体广告监管思路 |
8.2.2 重视其它力量参与自媒体广告监管 |
8.3 运用专业广告监测技术助力监管 |
8.3.1 逐级完善政府广告监测的技术设备 |
8.3.2 鼓励政府寻求第三方监测机构合作 |
8.4 提升自媒体广告行业伦理道德素养 |
8.4.1 增强对参与者伦理道德素养的引导 |
8.4.2 行业合力构筑广告伦理道德的防线 |
8.5 加强公众参与监管的意识能力 |
8.5.1 培养自媒体环境中公众的媒介素养 |
8.5.2 畅通公众参与自媒体广告监管渠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附录A 用户关于自媒体广告监管认知、态度及行为的调查问卷 |
附录B |
(5)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5 研究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辨析和理论基础 |
2.1 自媒体广告的概念、特征及主要类型 |
2.1.1 自媒体广告的概念 |
2.1.2 自媒体广告的特征 |
2.1.3 自媒体广告的主要类型 |
2.2 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概念、必要性 |
2.2.1 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概念 |
2.2.2 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必要性 |
2.3 公共治理理论 |
第3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现状 |
3.1 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广告监管的比较 |
3.1.1 二者的相同之处 |
3.1.2 二者的不同之处 |
3.2 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法律基础 |
3.2.1 法律层面 |
3.2.2 行政法规层面 |
3.2.3 行政规章层面 |
3.2.4 司法解释层面 |
3.3 行政监管现状 |
3.3.1 行政监管的含义 |
3.3.2 行政监管的主体及方式 |
3.4 行业自律现状 |
3.4.1 行业自律的含义 |
3.4.2 行业自律的主体及方式 |
3.5 社会监督现状 |
3.5.1 社会监督的含义 |
3.5.2 社会监督的主体及方式 |
第4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行政监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法律体系规范依据缺失 |
4.1.2 监测取证技术水平不高 |
4.1.3 监管执法方式有待改进 |
4.1.4 监管执法力量薄弱 |
4.2 行业自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广告协会自律作用不强 |
4.2.2 自媒体平台自律动力不足 |
4.3 社会监督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受众广告素养不高且维权意识差 |
4.3.2 受众维权困难 |
第5章 完善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思考 |
5.1 强化行政监管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监管效力 |
5.1.1 建立健全自媒体广告监管法律依据 |
5.1.2 综合提高监测取证技术水平 |
5.1.3 改进监管执法方式 |
5.1.4 强化监管执法力量 |
5.2 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自律实效 |
5.2.1 增强广告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
5.2.2 自媒体平台坐实管理责任 |
5.3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力量 |
5.3.1 加强受众广告素养教育并提高其维权意识 |
5.3.2 全面为受众提供维权帮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M公司手游广告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新技术促进手游产业蓬勃发展 |
1.1.2 手游广告主对广告效果追求日益提高 |
1.1.3 M公司面临的商业挑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文献综述 |
1.5.1 相关营销理论基础 |
1.5.2 手机游戏相关文献综述 |
1.5.3 移动广告相关文献综述 |
第二章 M公司简介及手游广告的国内外市场现状 |
2.1 M公司整体情况说明 |
2.2 手游广告的国内外市场现状 |
2.2.1 国外手游广告市场现状 |
2.2.2 国内手游广告市场现状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M公司营销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 M公司营销现状分析 |
3.1.1 营销资源 |
3.1.2 营销能力 |
3.1.3 营销组织与管理 |
3.1.4 营销策略 |
3.2 M公司在手游移动广告存在的问题 |
3.2.1 营销理念 |
3.2.2 营销模式 |
3.2.3 营销组织与团队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手游广告市场环境分析 |
4.1 宏观环境分析 |
4.1.1 政法环境 |
4.1.2 经济环境 |
4.1.3 社会环境 |
4.1.4 技术环境 |
4.2 微观环境分析 |
4.2.1 需求方的议价能力 |
4.2.2 供应方的议价能力 |
4.2.3 现有竞争者与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
4.2.4 替代品的威胁 |
4.3 战略要素评价矩阵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营销战略选择与营销策略制定 |
5.1 营销战略STP |
5.1.1 市场细分 |
5.1.2 目标市场选择 |
5.1.3 市场定位 |
5.2 营销策略7Ps |
5.2.1 产品策略 |
5.2.2 价格策略 |
5.2.3 渠道策略 |
5.2.4 促销策略 |
5.2.5 人员策略 |
5.2.6 过程策略 |
5.2.7 有形展示策略 |
5.3 营销策略实施与保障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虚假广告概述 |
1.1 网络虚假广告概念 |
1.2 网络虚假广告特点 |
1.2.1 识别困难 |
1.2.2 形式多样 |
1.2.3 受地域时间限制较小 |
1.3 网络虚假广告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章 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
2.1 立法现状 |
2.1.1 《广告法》对网络虚假广告的规制 |
2.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虚假广告的规制 |
2.1.3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虚假广告的规制 |
2.2 司法实践现状 |
2.3 存在问题分析 |
2.3.1 立法层次低和内容欠缺 |
2.3.2 监管职责不确定 |
2.3.3 监管技术落后 |
2.3.4 缺乏行业自律 |
第三章 国外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
3.1 美国 |
3.2 日本 |
3.3 法国 |
3.4 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4.1 完善网络虚假广告立法体系 |
4.1.1 制定规制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 |
4.1.2 颁布相关解释 |
4.1.3 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
4.2 健全网络虚假广告监管体系 |
4.2.1 增强联合执法能力 |
4.2.2 运用先进网络监测手段 |
4.3 加强行业自律 |
4.3.1 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
4.3.2 提高从业人员素养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及价值 |
1.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的价值 |
1.2 论文研究的意义 |
1.2.1 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论文研究的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 |
1.3.2 国外相关研究 |
1.3.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总结 |
1.4 论文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4.1 论文研究思路 |
1.4.2 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
1.5 论文研究的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内容分析法 |
1.5.3 文本分析法 |
1.5.4 调查研究法 |
1.6 论文研究的创新点、重点及难点 |
1.6.1 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
1.6.2 论文研究的重点及难点 |
第2章 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概述 |
2.1 新《广告法》背景 |
2.1.1 新《广告法》颁布背景 |
2.1.2 新《广告法》规制效果 |
2.1.3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背景 |
2.1.4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制效果 |
2.1.5 互联网广告其它法律规章文件 |
2.2 微信广告概述 |
2.2.1 微信广告的定义 |
2.2.2 微信广告的类型 |
2.2.3 微信广告的特点 |
2.2.4 新《广告法》背景下的微信广告 |
2.2.5 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的特征 |
2.3 微信广告监管概述 |
2.3.1 微信广告监管体系 |
2.3.2 微信广告监管定义 |
2.3.3 微信广告监管特点 |
2.3.4 微信广告监管依据 |
第3章 内容分析及文本分析 |
3.1 微信广告监管现状问题内容分析 |
3.1.1 研究方法:内容分析法 |
3.1.2 样本选取及类目建构 |
3.1.3 微信广告问题集中领域 |
3.2 微信广告违规类型及监管手段研究分析 |
3.2.1 研究方法:文本分析法 |
3.2.2 数据分析过程 |
3.2.3 微信广告违规类型结果分析 |
3.2.4 微信广告监管手段结果分析 |
第4章 市场调查研究 |
4.1 问卷设计 |
4.1.1 研究假设 |
4.1.2 调查范围及样本数量 |
4.1.3 抽样方案 |
4.1.4 问卷设计 |
4.1.5 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
4.1.6 对微信广告监管的认知态度 |
4.2 深度访谈 |
4.2.1 访谈对象的选择 |
4.2.2 深度访谈的提纲设置 |
4.2.3 采访的安排设置 |
4.2.4 监管部门访谈结果分析 |
第5章 微信广告监管难点及其成因 |
5.1 微信广告的监管难点 |
5.1.1 广告识别难:虚假宣传频发、信息模糊化严重 |
5.1.2 信息筛查难:信息量繁杂传播复杂,涉及隐私许可受限 |
5.1.3 自主规范难:行业自律性不强,导致广告乱象纷生 |
5.1.4 执法监管难:缺乏前置审批,执法力量不足 |
5.2 微信广告监管困难的成因 |
5.2.1 微信广告形式隐蔽,去中心化传播难以溯源 |
5.2.2 监管技术手段欠缺,监测取证能力亟待提升 |
5.2.3 行业规制缺乏约束力,从业者素质有待提高 |
5.2.4 长期依靠行政监管,对业界缺乏深入认知 |
第6章 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监管原则及策略 |
6.1 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监管原则 |
6.1.1 包容审慎 |
6.1.2 协同监管 |
6.2 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监管策略 |
6.2.1 广告识别:提升广告可识别性,加强公众参与监督 |
6.2.2 信息筛查:内外联动筛查、灵活监管严格执法 |
6.2.3 自主规范:平台加大自净力度,设置“独立”的广告行业自律组织 |
6.2.4 执法监管:以依法治理为前提,推行共治监管 |
6.3 微信广告监管的未来趋势 |
6.3.1 党管媒体为根本,协同构建监管体系 |
6.3.2 管理规则持续细分,监测机构更加专业独立 |
6.3.3 流量去泡沫化,广告生产传播回归本质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附录A |
附录B |
(9)大数据时代A广告公司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方法 |
1.2.1 文献研究法 |
1.2.2 比较研究法 |
1.2.3 定量分析法 |
1.3 论文架构与内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宏观方面 |
2.2 专题研究方面 |
2.2.1 大数据的定义及发展背景 |
2.2.2 关于新的营销环境下广告企业的发展模式探究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相关概念阐释 |
3.1 大数据 |
3.1.1 大数据的定义及发展背景 |
3.1.2 大数据时代四大的特征 |
3.1.3 大数据背景与传统媒体环境的比较 |
3.2 我国广告企业的发展现状 |
3.2.1 广告企业形态划分 |
3.2.2 广告企业发展阶段分析 |
第4章 大数据时代对传统广告企业的影响 |
4.1 大数据时代广告传播环境的变化 |
4.1.1 逐渐消失的大众 |
4.1.2 双向传播时代的到来 |
4.1.3 “实时性”的广告客户 |
4.1.4 创意驱动向数据驱动的转型 |
4.2 大数据背景下广告企业所面临的机遇 |
4.2.1 新型媒体广告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
4.2.2 广告主结构扩大 |
4.2.3 广告企业地位得到强化 |
4.3 大数据背景下传统广告企业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
4.3.1 大数据传播挑战 |
4.3.2 个性化定制信息传播的挑战 |
4.3.3 营销结果指标监控的挑战 |
4.3.4 广告企业服务模式受到挑战 |
第5章 大数据背景下A广告公司转型升级的必要性 |
5.1 A公司运营现状分析 |
5.1.1 基本概况 |
5.1.2 主营业务状况 |
5.1.3 人力架构 |
5.2 A广告公司SWOT分析 |
5.2.1 优势分析 |
5.2.2 弱势分析 |
5.2.3 机会分析 |
5.2.4 威胁分析 |
5.3 A广告公司转型需求分析 |
5.3.1 需要增加市场份额,防止对手蚕食 |
5.3.2 需要跟随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不断增强创新能力 |
5.3.3 需要开拓全新的大数据产品,迎合中小企业的市场需求 |
第6章 大数据背景下A广告公司的转型建议 |
6.1 立足当下,转变传统经营模式 |
6.1.1 创新产品,实现精准营销 |
6.1.2 整合资源,调整经营模式 |
6.1.3 合理应对,规避经营风险 |
6.2 生产模式的转型 |
6.2.1 产品生产方式 |
6.2.2 产品发展规划 |
6.2.3 质量保证与控制 |
6.3 管理模式的转型 |
6.3.1 转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
6.3.2 展望未来,积极储备人才 |
6.4 营销模式的转型 |
6.4.1 客户消费取向分析 |
6.4.2 客户细分市场规模评估 |
6.4.3 营销目的 |
6.4.4 营销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和写作的意义 |
四、整体框架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互联网经济中的垄断行为 |
第一节 互联网经济的界定 |
一、互联网经济的概念及特征 |
二、相关概念辨析 |
三、互联网经济的市场结构 |
第二节 互联网经济对反垄断法适用的影响 |
一、垄断行为的界定 |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要难点 |
第二章 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原则与路径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界定 |
一、概念梳理 |
二、类别归属 |
三、司法适用与行政执法之界分 |
第二节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特点 |
一、原告身份多样 |
二、举证困难 |
三、法院管辖冲突 |
四、目的公益 |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 |
一、尊重原告意愿原则 |
二、谦抑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四、鼓励创新原则 |
第四节 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现实路径 |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司法目标调整 |
三、审判模式选择 |
第三章 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
第一节 原告主体资格 |
一、原告适格范围的扩展 |
二、不同身份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相关制度的衔接 |
第二节 法院和专家证人的主体资格 |
一、管辖权与主体资格 |
二、专家证人主体资格 |
第四章 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适用的基础要件 |
第一节 界定相关市场的产品选择 |
一、现有方法的理论和实践困境 |
二、进路:遵循原告主张规则 |
第二节 相关市场的界定 |
一、相关产品市场 |
二、相关地域市场 |
三、相关时间市场 |
四、相关市场的外延问题 |
第三节 认定相关市场传统方法的改进 |
一、供需替代法 |
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 |
第四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市场支配地位辨正 |
二、市场份额的作用 |
三、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的其他要素 |
第五章 互联网经济中违法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对违法垄断具体行为的分析 |
一、价格滥用行为 |
二、非价格滥用行为分析 |
三、其他滥用行为分析 |
第二节 合理抗辩的特殊理由 |
一、竞争性垄断 |
二、市场进入门槛 |
第六章 适用反垄断法的效果改进 |
第一节 诉讼实践中若干方法的改进 |
一、执法权分配与诉因 |
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
第二节 司法审判社会效果的改进 |
一、关注舆论热点指向 |
二、消弭舆论对反垄断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DoubleClick重点出击(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广告的监管及建议[J]. 刘志勇. 新闻研究导刊, 2021(24)
- [2]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医疗广告的监管研究 ——以广西南宁市为例[D]. 陆海胜. 广西大学, 2020(07)
- [3]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陈惠嘉. 暨南大学, 2020(07)
- [4]新《广告法》视域下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策略研究[D]. 邢璐. 成都理工大学, 2020(05)
- [5]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研究[D]. 谭蓬. 新疆大学, 2020(07)
- [6]M公司手游广告营销策略研究[D]. 邱丹青.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研究[D]. 徐铭博. 延边大学, 2019(01)
- [8]新《广告法》背景下微信广告监管研究[D]. 刘瀚骏. 成都理工大学, 2019(02)
- [9]大数据时代A广告公司转型研究[D]. 黄原. 苏州大学, 2018(04)
- [10]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D]. 邹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