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效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濮超一[1](2021)在《减税降费背景下装备制造企业税费结构优化研究 ——以MN企业为例》文中研究指明
尚嘉佳[2](2021)在《SM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优化研究》文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趋势下,在国家政策导向及市场的共同推动下,培育出了一批多以兼并、重组等方式而壮大的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包含了能源类、金融类、科技类、服务类、制造类等,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那么这些企业集团在经营管理、发展的源动力上用尽哪些心思来推动企业的长久发展,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就以财务核心的管理方向来聚焦资金管理,视为企业血液运转的发泵机。以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为出发点,探索适合企业特征和行业特点的管理方式,希望在资金管理水平上得到全面提升,资金资源配置得到优化。本文选取的是一家西北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能源类企业集团作为个例研究,学习相关文献和基础理论,对国内外学者专家研究资金集中管理的意义、问题、模式选择、优化研究等现状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归纳总结。研究了SM集团公司目前资金集中管理管理模式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以此提出优化方案模式设计,以期对SM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站在战略管理的高度,从管理职能及架构、营运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模块、投融资、最佳资金归集度、风险监控、信息系统集群等方面充分挖掘打造集团资金集中运作配置,整合内外部资源促进整个集团高效运转。最后对该模式进行因子分析法做出资金集中管理效果评价和相应结论,并提出保障措施。本文深入企业实际,解决SM集团在资金管理上所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了SM集团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建立了一个将行业和金融相结合的综合财务资金集中管理体系,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综合财务业绩的增长率。
姜波[3](2020)在《行政法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付学理[4](2020)在《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过5年多的实践探索,我国大陆地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逐步形成了以投资者教育工作为基础,事前持股行权、事中纠纷调解、事后证券诉讼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模式。中证投服中心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保护模式存在差异,而与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投保中心”)模式最接近。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运行已有17年,拥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投资人保护机制,具体职能包括咨询申诉、争议调处、团体诉讼、团体仲裁、代表诉讼与解任诉讼、归入权行使、基金偿付、行使股东权益。由于“投保中心”运行经验丰富,其很多职能的制度设计及运行实效都可以作为中证投服中心开展业务的参考。2019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人保护专章,将我国大陆地区投资人保护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其中数个条款涉及投资人保护机构。本文结合新《证券法》的最新规定,整理了中证投服中心现有的所有主要投资人保护机制的法律规则和运行实效,拟通过将其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以期更好的完善现有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运行制度与实践。其一是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功能定位和组织架构。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大陆地区“一体两翼”的投保体系,来阐释中证投服中心在我国大陆地区投资人保护体系中的定位。其二梳理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运行制度与实践。持股行权部分,阐述了中证投服中心开展持股行权的制度意义,分析了持股行权的范围、原则以及其在实际中的运行情况。纠纷调解部分,介绍了纠纷调解业务的概况,重点分析了纠纷调解中一系列颇具创新意义的特殊制度:在线纠纷受理承办机制,单边承诺调解、小额速调机制,“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司法确认机制,诚信监管协作机制和强制执行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先行赔付制度,强制调解制度。分析了这些制度的规范依据及实务中的案例。维权服务方面,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阐述了证券支持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代表人诉讼和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着重分析了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制度内涵。第二部分,笔者全面整理了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制度与实践。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历史沿革,以及“投保中心”的人事结构、组织架构、资金来源、组织定位。全面介绍了“投保中心”的主要职能与实践运行,重点阐明了争议调处和团体诉讼两项职能。“投保中心”争议调处特色制度包括共同调处机制、小额争议事件调处机制、效力确认制度。着重介绍了团体诉讼的性质、要件、具体规则,并对团体诉讼规则及运行成效作出评析。第三部分,本文将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进行全面比较。完善的投资人保护机制既需要着眼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关注所有单一的制度结合起来作为整体运行时的法制样态。故笔者从整体层面和具体制度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整体层面,分析了两个机构在功能定位与独立性、人事与服务能力、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规范体系方面的异同。具体制度层面,主要比对了两个机构在行使股东权利和维权诉讼两方面的异同。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证投服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的建议。同样从具体制度和整体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中证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方面,建议扩大持股行权的范围以及加强对董监高的监督。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配套规则方面,对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明示退出”的时间节点、中证投服中心在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中的权限、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上诉、相关诉讼优惠措施均尝试提出自己的建议,为保障投资人充分获赔,建议成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完善中证投服中心的组织化水平层面,从完善中证投服中心和投保基金公司的职能分工、拓宽中证投服中心的资金来源、提升中证投服中心的专业化水平和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四个方面着手。
蒋武鹏[5](2020)在《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审计监督、预算监督的职能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预算监督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式,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现代预算要义就是通过有效的预算法律的监督约束,将预算关系规范在法治轨道上。预算治理能力和监督法治化是一个国家综合治理能力与执政水平的体现,直接关乎全体公民的利益。预算法律制度本质上就是要实现传统预算管理向现代预算治理的转变。为此,有很多学者指出,预算治理应当成为当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性主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预算改革推向国家治理的新高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的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预算监督和治理是达到公共治理效率最佳的重要手段。一国的预算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该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反映出来,由于预算与社会活动诸多方面都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建立和完善一套现代公共预算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但要求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完全在法律与制度的体系下运行,同时还要注重财政预算的透明度与民主化,更重要的是其关系到国家社会治理的转型,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保证该制度的高度透明,同时使民众都能够广泛参与进来,形成全民监督的机制,以更加有效的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努力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我国预算监督和治理还存在提升和优化空间。如何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落实对政府预算的约束、管理和监督,是预算治理的关键问题。本文提出预算监督法治化应当成为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和重要举措。剖析我国当前预算监督治理的现实困境和存在问题,依据预算监督的相关理论,分析对目前我国预算治理监督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地区的地方预算监督示范改革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本文关注到我国的整体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践应当自觉贯彻“法治改革观”,进而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作为突破口,以制度变革方式实施的普惠性、实质性减税降费,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以支定收”保护国民的利益,更会倒逼形成预算的刚性约束,有助于促进国家预算监督体系的完善,真正实现“量入为出”。在减税降费背景下强化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发展理路,应重塑预算监督理念,重构预算监督机制,完善预算监督路径,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公众以及司法的协同预算监督体制,拓展多元主体参与预算监督、优化预算监督有效性、威慑性的路径,构建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之间的良性“取予关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强调了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为发展路径,依法强化人大预算监督职能,把政府权力关进预算这个笼子里,全面提升预算治理能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国家善治。本文具体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现状、研究进路及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对本文涉及的术语概念进行说明。第一章阐述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并对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具体方式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分析了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二章探讨了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从国家治理的内涵,历史发展过程对治理理论进行了评析,阐述了国家治理与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便为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提供借鉴。第三章剖析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对法律控制、权力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当下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四章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预算监督治理的基本路径,分析预算治理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转型的体现,提出预算监督治理应当是以实现预算共治为目标,以预算法治为路径,基于可实现的预算效治,达成符合财政民主价值的预算善治。预算实现治理只有契合预算共治、预算法治、预算效治与预算善治的定性定位,才能在预算治理现代化的探索中实践预算约束治理,预算运行治理、预算绩效治理、预算监督治理、预算问责治理五种治理进路,对我国预算实现治理进行了定位和定性,同时分析了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在国家治理下所面临的调整和回应,为下一步提出预算监督改革的法治化进路明确了方向和导向。第五章为论证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主要从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和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五个方面进行阐述,明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预算监督机制。
谢勇[6](2020)在《制度环境对西南民族地区禁毒社会组织影响机制研究 ——以黔东南州H组织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禁毒社会组织是统述性的话语概念,主要服务对象是出戒毒所后或未达强制收治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戒毒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毒品预防、心理干预、宣传教育、就业扶持、临时救助等方面对吸毒者心理、精神状态进行调试和矫治;主要是由民政部门登记的以及虽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但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各种社会组织构成;主要目的是通过嵌入进禁毒治理结构的系统机制和组织安排中,帮助吸戒毒人员提升社会适应能力,尽力克服“人格退化”,促进吸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并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关爱吸戒毒人员的良好氛围。我国西南民族地区(主要包括云贵川三省;广西、西藏自治区和重庆市)因其特殊的地理区位等多重因素,成为我国毒情形势较为严峻的重点区域之一。近年来,西南民族地区积极探索禁毒社会化道路,大力发展禁毒社会组织,取得了显着的工作成效。制度环境形塑社会组织。对于西南民族地区禁毒工作而言,引入禁毒社会组织促进吸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是一场全新的革命,涉及到对新体系的认同和社会身份塑造的互动过程。深入探究西南民族地区制度环境是通过怎样的机制来支持、培育和规制当地禁毒社会组织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要想解释这个问题,就必须回答好西南民族地区禁毒社会组织面临的制度环境包含哪些结构性要素,呈现出哪些“异质性特征”,又该怎样完善当地制度环境,来促进西南民族地区禁毒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具体问题。本文选取了西南民族地区较有代表性的禁毒社会组织——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H组织为个案,通过深入分析其面临的制度环境结构性要素以及影响机制,探求整个西南民族地区禁毒社会组织制度环境全貌。值得指出的是,由于西南民族地区地域宽广,各禁毒社会组织在生成结构、运行机理以及所处的制度环境等方面均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与大多数个案质性研究一样,如何通过对H组织深入的个案研究,来处理好宏观与微观、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也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结构功能主义认为,制度环境中各个结构性要素是有机构成的,并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下发挥功能,共同对社会组织这个有机体产生影响作用。可见,制度环境对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组织的影响机制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基于此,本文认为虽然对H组织的个案研究无法简单推导为西南民族地区禁毒社会组织制度环境有关整体性结论,但是对H组织所面临的制度逻辑以及在既定制度环境影响下西南民族地区禁毒社会组织的策略选择确是值得讨论的,并有可能从中提炼出关于西南民族地区禁毒社会组织制度环境有关结论,实现从独特个案走向概括整体。本论文共分八个部分。在“第一章绪论”中,阐述研究缘由,首先解释了为何选取H组织作为本文研究的个案,再结合研究需要梳理和总结了社会组织、禁毒社会组织、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组织以及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影响机制四个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并就本文的类型、研究方法、相关的概念等做了简要说明。在“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中,介绍了本文采用上世纪下半叶兴起的研究社会组织较为经典的理论:“资源依附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了制度环境的结构性要素,提出了制度环境与行动策略的分析框架。在“第三章研究个案介绍”中,阐述了H组织的创建原因;机构性质、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经费来源等组织情况,分析了组织特点,阐述了组织的运行成效。在“第四章H组织正式制度表现形式及特征”中,从宏观正式制度、微观正式制度以及执行正式制度三个方面阐述了H组织正式制度的供给情况及表现形式,并分析了其特征。在“第五章正式制度对H组织影响机制:结构性嵌入机制”中,论述了这种正式制度会通过结构性嵌入机制对H组织产生影响,并分别阐述了结构性嵌入机制的基础、表现与效应以及在此正式制度影响下,H组织的行动策略。在“第六章H组织非正式制度表现形式及特征”中,从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网络、狭隘关注的公共精神、族群内部的高度信任以及传统有效的社会控制四个方面阐述了H组织非正式制度的供给情况及表现形式,并分析了其特征。在“第七章非正式制度对H组织影响机制:信任机制”中,论述了这种非正式制度会通过信任机制对H组织产生影响,并分别阐述了信任机制的基础、表现与效应以及在此非正式制度影响下,H组织的行动策略。在第八章“对策建议”中,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两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将资源依附理论与新制度主义理论有机结合。本文理论创新之处在于整合两个理论关于制度环境结构性要素、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影响机制等观点,以H组织所需的制度环境为切入点,阐释H组织对制度环境的依赖性以及H组织为克服这种制度依赖、维持自治的各种努力及成效。同时,与既有研究不同的是,本章将社会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看做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结合体,既包括具有不同行为逻辑和治理偏好的多层次政府共同塑造的激励和约束结构,又包括信任网络机制下的非正式制度环境。正是这一复杂结构强化或削弱了社会组织发展。二是从研究机制视角,深入分析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的影响。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研究以经验表层为主,经常可见“半官半民性”“官民结合”“平等协作”“社会化、市场化、自主化运作”等用语,没有上升到经验提升与理论概括的高度。本文引入了机制概念,深挖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如何分别通过结构性嵌入机制、信任机制,在既有的一些基础性条件之上,对H组织产生影响,其影响的表现及效应又是如何等问题。影响机制的研究有力突破了一般现象描述和浅层经验总结的局限,有利于更加深刻把握西南民族地区禁毒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的总体特征等内容。
王一棠[7](2020)在《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税收收入也不断增加。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下,经济活动的形式越来越丰富,也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当前我国税收工作处于瓶颈时期,一方面民众的收入增多,经济活动更加多样化。同时,随着税收总量逐步增大,税收工作所面对的经济多样性也在逐步趋于复杂化;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政策不够完善,产生了税收扭曲效应,并且影响不断扩大,不公平问题日益突出,所以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亟需切合税收政策调整,同时进行适时调整与革新。本文围绕着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这一主题,梳理了税收征管模式、税收管理措施、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征管成本与税源控制等国内外文献,构建以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研究框架,从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形成、特点以及制度变迁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借鉴国外经验和基于实际,提出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对策建议。本文在对税收征管的内涵、变迁及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基于现有的相关研究,运用DEA-Malmquist方法,从三个方面展开对中国税收征管制度效率的检验:(1)从时间角度检验全国及各省区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的税收征管效率;(2)从空间角度验证我国31个省级行政地区税收征管效率的地区异质性;(3)研究分析我国国、地税合并改革前后全国及各省级行政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结论:第一,从时间维度看,“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期间内,全国税收征管效率呈上升趋势,税收征管资源投入的利用效率得到了提高。然而,全国各省区税收征管效率均值在“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阶段均处于DEA无效状态。因此,需加强现有的税收征管技术以及税收征管投入资源的配置,以提高征管效率。第二,从空间维度来看,“十一五阶段”全国近38%的地区税收征管纯技术效率较低,但依靠较高的征管资源投入维持总体的技术效率。“十二五”阶段中,很多地区提升了税收征管的纯技术效率,跃升至更高类别中。第三,从动态的视角分析,全国各省区税收征管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化幅度不大。通过DEA-Malmquist分析发现,全要素生产率指数呈现出波动的状态,其中技术效率的变化上下波动趋势明显,主要原因是受到税收征管规模效率波动变化的影响。第四,以国、地税合并为时间分割点,对比国、地税合并前后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得出:自国、地税合并之后,税收征管效率均有略微提升,但提升幅度不大,可能是因为研究时间段仅半年,间隔较短,国、地税合并对我国税收征管有着积极的意义。基于上述实证结果,本文结合国外税收制度的经验,即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出了国外税收征管制度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的启示,即限制现金交易和建立税务、社保、银行一体化信息管理制度。并对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路径进行系统分析,通过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依据、障碍和渠道三方面的因素,分析其路径选择的举措:一是提升数据采集与应用能力,获取更加全面系统的涉税信息和数据,深化对大数据的处理与应用能力;二是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税收管理力度,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努力实现税务工作的目标;三是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和数据共享平台,增加风险识别、信息对比和纳税评估的衔接环节,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模式;四是重构税收风险控制流程,对征管流程整体框架和具体环节进行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最终,本文提出对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创新建议。从税收法制化、机构设置、加快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善代征社保费模式、调试和优化纳税人心理、优化税务机构人员管理等几个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廖静[8](2019)在《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流程再造研究 ——以成都市S区为例》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那么,如何全面的建成覆盖全民、全责清晰、保障适度、城乡统筹、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的社会建设重点任务。社会保障是民生安全网,社会稳定器,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升。参保人数逐年递增,对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了更大的要求,而现有的经办机构流程在服务群众的需求上渐渐力不从心。本文以成都市S区社保经办机构现有流程为例,利用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的契机,通过运用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收集该区社保经办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比国内外社保经办机构流程再造的情况,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对S区社保经办机构流程再造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本文主要结论包括:一是机制体制存在局限,顶层设计不能完全贯彻,组织管理结构冗杂,需要重塑组织;二是人力资源管理存在局限,激励机制不完善,服务意识不强烈,文化建设较薄弱,需要及时创新管理制度;三是配套设施不完善,软硬件开发不完善,需要资源重配等。
李其成[9](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秦杰[10](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效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2)SM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基础理论 |
2.1 资金集中管理的概述 |
2.1.1 资金集中管理的概念 |
2.1.2 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内容 |
2.2 集团资金管理理论基础 |
2.2.1 内部资本市场理论 |
2.2.2 集权与分权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4 产融结合理论 |
2.3 资金集中管理的传统模式 |
2.3.1 结算中心模式 |
2.3.2 内部银行模式 |
2.3.3 财务公司模式 |
2.4 资金集中管理的发展模式 |
2.4.1 “资金池”模式 |
2.4.2 “司库”模式 |
第三章 SM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现状与问题 |
3.1 SM集团公司概况 |
3.1.1 基本组织结构 |
3.1.2 经济运营情况 |
3.1.3 资金管理历程 |
3.2 SM集团公司现行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运行 |
3.2.1 资金集中管理制度与现行架构平台 |
3.2.2 资金集中管理业务模块运行现状 |
3.3 SM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模式现状调查及分析 |
3.4 SM集团公司现行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3.4.1 平台建设与运作存在局限性 |
3.4.2 部分资金未纳入集中管理 |
3.4.3 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
3.4.4 资金风险防控体系薄弱 |
3.4.5 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不全 |
3.5 SM集团公司实施资金管理新模式的必要性 |
3.5.1 满足SM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 |
3.5.2 拥有引入资金管理新模式的条件 |
第四章 SM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优化设计 |
4.1 新模式的构建框架 |
4.2 新模式推行的目标和原则 |
4.2.1 优化方案设计目标 |
4.2.2 基本原则 |
4.2.3 优化方案设计思路 |
4.3 新模式的特色及职能划分 |
4.3.1 新模式管理职能及架构优化 |
4.3.2 营运资金管理模块功能优化 |
4.3.3 “池化”工具及综合业务集群优化 |
4.3.4 完善过程风险监控机制 |
4.3.5 最佳资金归集度 |
4.4 新模式具体应用设计 |
4.4.1 资金计划管理 |
4.4.2 资金流动性管理 |
4.4.3 资金投资与融资管理 |
4.4.4 资金管理决策支持平台构建 |
第五章 推行新模式的效果评估与保障措施 |
5.1 效果评估 |
5.1.1 定量评估 |
5.1.2 定性评估 |
5.2 保障建议 |
5.2.1 提升资金筹划及外汇管理体系 |
5.2.2 完善资金集中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 |
5.2.3 培养相关复合型人才 |
5.2.4 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维护 |
5.2.5 构建沟通平台以实现资源协同 |
5.2.6 丰富资金管理制度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相关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4)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 我国大陆地区文献综述 |
(二) 我国台湾地区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运行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功能定位与组织架构 |
一、“一体两翼”投保体系与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功能定位 |
二、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组织结构 |
第二节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制度运行与实践 |
一、持股行权 |
二、纠纷调解 |
三、维权服务 |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历史沿革 |
一、我国台湾地区“投资人服务与保护中心”时期 |
二、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时期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组织结构与定位 |
一、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组织结构 |
二、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组织定位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主要职能与实践运行 |
一、咨询申诉 |
二、争议调处 |
三、团体诉讼 |
四、团体仲裁 |
五、代表诉讼与解任诉讼 |
六、归入权行使 |
七、基金偿付 |
八、行使股东权益 |
第三章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制度对比评析 |
第一节 整体对比 |
一、机构定位与独立性 |
二、机构人事与服务能力 |
三、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供给与规范体系 |
四、小结 |
第二节 具体制度对比 |
一、持股行权 |
二、纠纷调解 |
三、维权诉讼 |
四、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中证投服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持股行权完善建议 |
一、扩大持股行权的范围 |
二、加强对董监高的监督 |
第二节 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配套规则完善建议 |
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应规定“明示退出”时间节点 |
二、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在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权限 |
三、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上诉 |
四、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应配置诉讼优惠措施 |
五、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 |
第三节 完善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组织化水平 |
一、完善我国中证投服中心和投保基金公司的职能分工 |
二、拓宽我国中证投服中心的资金来源 |
三、提升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专业化水平 |
四、加强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价值 |
二、 研究现状及其评析 |
(一) 国外相关研究 |
(二) 国内相关研究 |
(三) 对现行研究的评析 |
三、 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 |
(一) 本文难点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预算与预算监督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 预算的内涵和特征 |
(一) 预算来源 |
(二) 预算监督的广义内涵 |
(三) 预算特征 |
二、 预算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 |
(一) 形成过程 |
(二) 发展过程 |
第二节 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比较 |
一、 理论基础不同 |
(一) 投入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理论 |
(二) 绩效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 预算监督能力不同 |
(一) 预算监督主体的不同 |
(二) 审查监督时间的不同 |
三、 预算监督权力不同 |
(一) 预算修正案提交权力的不同 |
(二) 预算监督和审议后,审议结果的效力不同 |
(三) 预算监督的范围和详略不同 |
四、 预算监督的方法、方式不同 |
(一) 立法情况的不同 |
(二) 报告情况不同 |
(三) 人大利用审计机关的力度和范围不同 |
(四) 信息公开程度不同 |
(五) 表决方式不同 |
(六) 初审和正式审查的做法不同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一、 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体现效率与公平理念 |
二、 预算监督的程序性控制要求民主与法治理念 |
三、 预算监督权力配置必须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
第二章 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探讨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的一般理论 |
一、 国家治理的内涵 |
二、 “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
三、 治理理论的理论发展评析 |
(一) 从统治走向治理 |
(二) 从治理走向善治 |
(三) 从善治走向法治,升级版为良法善治 |
第二节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
一、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相互影响性 |
(一) 共同价值诉求 |
(二) 互联体系构成 |
(三) 特质形态共生 |
(四) 互促功能实现 |
二、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价值诉求性 |
(一) 预算监督直接塑造了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 |
(二) 预算监督贯穿公共政策全过程 |
三、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民主法治性 |
(一) 预算民主是民主政治的构成部分 |
(二) 预算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 |
一、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性 |
二、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性 |
三、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性 |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对国家治理构建的挑战与回应 |
一、 调整政策供给路径 |
二、 平衡审查监督维度 |
三、 拓展改革所需信息支撑 |
四、 增强主体自身改革动能 |
第三章 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 |
第一节 预算监督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
一、 问责权利意识欠缺 |
(一) 公众缺乏权责意识 |
(二) 缺乏公众责任意识 |
二、 缺乏相关法律支撑 |
三、 预算透明度低 |
四、 责任权力边界不清 |
五、 制度漏洞制约问责 |
(一) 自由裁量权的制度缺陷 |
(二) 人大在预算审查、调整与决算中的制度缺陷 |
第二节 权力机关在预算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预算监督立法存在缺陷 |
二、 人大预算监督机制不完善 |
三、 预算执行缺乏公开性、透明性 |
四、 预算审计制度设计不合理 |
第三节 社会监督在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公民预算知情权问题 |
(一) 法律保障的缺位 |
(二) 机制保障的缺失 |
二、 公民预算监督权问题 |
三、 公民预算决策参与权问题 |
(一) 缺乏制度性的法律依据 |
(二) 参与层次偏低,参与领域狭窄 |
(三) 预算编制粗陋,预算参与困难 |
(四) 被动参与多,参与能力有限 |
(五) 缺乏对公民预算参与权的救济途径。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阈下预算监督治理转型的体现与实现 |
第一节 预算监督治理在我国的实现与实践的梳理 |
第二节 预算治理的定位与定性 |
一、 预算共治 |
二、 预算法治 |
三、 预算善治 |
四、 预算效治 |
第三节 预算治理的方向和导向 |
一、 强化预算约束治理 |
二、 细化预算运行治理 |
三、 优化预算绩效治理 |
四、 深化预算监督治理 |
五、 硬化预算问责治理 |
第五章 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一:加强党的预算监督 |
一、 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 |
二、 强化党对预算监督的保障力度 |
(一) 实行监督公开制度 |
(二) 实行监督反馈处理制度 |
(三) 实行监督问责制 |
三、 拓展党对预算监督的方法和手段 |
第二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 |
一、 提高预算公开透明度 |
(一) 建立公开透明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
(二) 构建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
(三) 创新预算信息公开渠道 |
二、 政府预算透明化、公开化 |
(一) 预算公开的时间和频度 |
(二) 预算公开的程序和内容 |
(三) 预算公开的方式 |
三、 公民预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三: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 |
一、 公民预算监督权的法律保障 |
(一) 纳税人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
(二) 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三) 纳税人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
二、 平衡预算监督决策权力之间的关系 |
三、 合理协调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 |
(一)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 正确处理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
四、 修正预算进度制定过程中的监督权 |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四: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 |
一、 加强人大参与预算过程监督的立法工作 |
二、 强化预算监督制度执行法律效力 |
三、 加强人大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监督实效 |
四、 扩大公众参与预算监督制度范围 |
(一) 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是预算民主化的基础 |
(二) 预算参与的模式 |
(三) 对我国参与预算改革的建议 |
五、 建立政府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加大预算监督约束力度 |
第五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五: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 |
一、 认清减税降费的内在逻辑:以支定收 |
二、 厘清预算监督的内在逻辑:量入为出 |
三、 以减税降费为契机促进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
(一) 认真对待权力:预算与法治异曲同工 |
(二) 把权力关进笼子:预算与监督殊途同归 |
(三) 重塑预算监督:“减税”与“监税”不谋而合 |
四、 减税降费背景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 |
(一) 健全政治化监督路径 |
(二) 强化法治化监督路径 |
(三) 推进社会化监督路径 |
(四) 建构司法化监督路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科研成果 |
后记 |
(6)制度环境对西南民族地区禁毒社会组织影响机制研究 ——以黔东南州H组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一)社会组织研究 |
(二)禁毒社会组织研究 |
(三)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组织研究 |
(四)中国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观察法 |
(二)深度访谈法 |
(三)文献法 |
四、关于本文中特殊概念的说明 |
(一)禁毒社会组织 |
(二)禁毒社工 |
(三)机制 |
五、研究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理论基础 |
(一)资源依附理论:外部环境控制与组织的权力策略 |
(二)新制度主义理论:合法性机制下的组织行为 |
(三)两种理论的关系:制度化组织的能动性 |
二、分析框架:制度环境与行动策略 |
(一)制度环境分析框架 |
(二)行动策略分析框架 |
第三章 研究个案介绍 |
一、创建原因 |
(一)政府机构改革所产生的需求 |
(二)当地政府在禁毒工作中所遭遇的挑战 |
(三)当地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践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经验 |
二、组织情况 |
(一)机构性质 |
(二)组织架构 |
(三)人员构成 |
(四)工作职责 |
(五)经费来源 |
三、组织特点 |
(一)更加强调和重视民族规则与文化认同 |
(二)对吸戒毒人员更多人本关怀 |
(三)采取专业化社会诊治策略 |
四、运行实效 |
第四章 H组织正式制度表现形式及特征 |
一、正式制度概述 |
二、H组织所面临的正式制度表现形式 |
(一)宏观正式制度方面 |
(二)微观正式制度方面 |
(三)执行正式制度方面 |
三、H组织所面临的正式制度特征 |
(一)“工具主义”的治理逻辑 |
(二)政府部门利益需求明显 |
(三)微观正式制度部分缺失 |
第五章 正式制度对H组织影响机制:结构性嵌入机制 |
一、结构性嵌入的理论研究 |
二、结构性嵌入机制的基础 |
(一)资金保障 |
(二)人力资源 |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四)服务对象 |
三、结构性嵌入机制的表现 |
(一)管理体系的松散化 |
(二)工作职能的行政化 |
(三)组织运作的机关化 |
(四)绩效评估的形式化 |
(五)组织结构的断裂化 |
四、结构性嵌入机制的效应 |
(一)禁毒社会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强依赖 |
(二)政府组织对禁毒社会组织的权力渗透 |
五、禁毒社会组织的行动策略及成效 |
(一)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支持 |
(二)积极招聘禁毒社工 |
(三)积极招募禁毒志愿者 |
第六章 H组织非正式制度表现形式及特征 |
一、非正式制度概述 |
二、H组织所面临的非正式制度表现形式 |
(一)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网络 |
(二)狭隘关注的公共精神 |
(三)族群内部的高度信任 |
(四)传统有效的社会控制 |
三、H组织所面临的非正式制度特征 |
(一)从形成机制看,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生成的特征 |
(二)从外化形式看,非正式制度具有非成文性的特征 |
(三)从实施机制看,非正式制度具有弹性约束的特征 |
第七章 非正式制度对H组织影响机制:信任机制 |
一、信任问题的理论研究 |
(一)关于信任的定义 |
(二)关于信任的理解与定位 |
(三)关于信任的构成与纬度 |
(四)关于信任的功能 |
二、信任机制的基础 |
(一)来源于政府组织的纵向信任关系 |
(二)来源于社会的横向信任关系 |
三、信任机制的表现 |
(一)H组织与公安部门之间基于资源互补与功能依赖产生的信任关系 |
(二)H组织与政府之间基于资源供给产生的信任关系 |
(三)H组织与村(居)委会之间基于业务合作产生的信任关系 |
(四)H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基于共同利益产生的信任关系 |
(五)H组织与当地少数民族社会组织之间基于业务配合产生的信任关系 |
四、信任机制的效应 |
(一)网络体系:H组织活动网络不健全 |
(二)规范体系:H组织族群认同欠缺 |
(三)支持体系:H组织面临制度排斥 |
五、H组织行动策略 |
(一)与政府组织建立信任关系 |
(二)与当地少数民族社会组织建立信任关系 |
(三)与服务对象建立信任关系 |
第八章 对策建议 |
一、正式制度方面的对策建议 |
(一)在价值理念上,实现西南民族地区政府组织由“工具主义”向“合作治理”提升 |
(二)在立法保障上,将支持保障禁毒社会组织内容纳入地方性法规中 |
(三)在微观正式制度制定上,要创新完善毒品治理政策体系 |
(四)在对禁毒社会组织规制上,要不断加大指导管理和监管力度 |
二、非正式制度方面的对策建议 |
(一)更加重视当地风俗习惯的作用 |
(二)更加发挥当地村规民约的治理功能 |
(三)更加努力培育民族地区公共精神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英文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黔东南州H组织章程 |
(7)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文献综述与评析 |
1.3.1 税收征管模式研究 |
1.3.2 税收管理措施研究 |
1.3.3 税收征管效率研究 |
1.3.4 税收征管成本与税源控管研究 |
1.3.5 研究文献评析 |
1.4 研究框架结构 |
1.5 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可能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税收征管制度的概念、内涵与效率 |
2.1 税收征管的概念 |
2.1.1 税收征管的概念 |
2.1.2 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和税务管理的概念辨析 |
2.2 税收征管制度的内涵 |
2.2.1 税收征管制度的构成 |
2.2.2 税收征管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
2.2.3 税收征管制度的供给与需求 |
2.3 税收征管制度的成本与收益 |
2.4 税收征管制度的效率 |
第3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分析 |
3.1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变迁 |
3.1.1 税收征管制度变迁动因 |
3.1.2 相关法律条文变迁 |
3.1.3 征管制度模式变迁 |
3.1.4 税源管理制度变迁 |
3.1.5 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变迁 |
3.1.6 纳税服务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变迁 |
3.1.7 发票管理制度变迁 |
3.1.8 非正式税收征管制度及实施机制变迁 |
3.2 中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 |
3.2.1 第一阶段:征、管、查“三分离” |
3.2.2 第二阶段:纳税申报制度 |
3.2.3 第三阶段:税收征管制度完善 |
3.2.4 第四阶段:国、地税合并 |
3.2.5 第五阶段:信息技术助力 |
3.3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现状 |
3.3.1 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现状 |
3.3.2 税收征管机构设置状况 |
3.3.3 税收征管人员构成状况 |
3.3.4 税收征管收入现状 |
3.4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缺陷 |
3.4.1 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 |
3.4.2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权责不明确 |
3.4.3 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 |
3.4.4 税收监控缺失 |
3.4.5 纳税评估体系缺失 |
第4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效率实证分析 |
4.1 研究方法梳理 |
4.2 研究方法选择 |
4.2.1 DEA模型 |
4.2.2 Malmquist指数模型 |
4.3 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测度分析 |
4.3.1 指标设置原则 |
4.3.2 指标选取 |
4.3.3 数据来源及说明 |
4.4 基于DEA-MALMQUIST指数的税收征管效率分析 |
4.4.1 年际时间差异分析 |
4.4.2 各地区异质性分析 |
4.4.3 国、地税合并前后差异分析 |
4.5 实证总结 |
第5章 国外税收征管制度及其借鉴 |
5.1 国外税收征管制度 |
5.1.1 美国税收征管制度 |
5.1.2 英国税收征管制度 |
5.1.3 日本税收征管制度 |
5.2 国外税收征管制度的借鉴 |
5.2.1 限制现金交易 |
5.2.2 建立一体化信息管理制度 |
第6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优化的路径选择 |
6.1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依据 |
6.2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障碍 |
6.2.1 “互联网+税务”存在的问题 |
6.2.2 “金税三期工程”存在的问题 |
6.3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渠道 |
6.4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举措 |
第7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创新建议 |
7.1 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7.1.1 制定税收基本法 |
7.1.2 延伸《税收征管法》的边界 |
7.1.3 优化税法体系和税收计划 |
7.1.4 细化地方性法律法规 |
7.2 完善税收机构设置 |
7.2.1 建立专门数据风险监控部门 |
7.2.2 建立专门登记管理和档案中心 |
7.3 加快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 |
7.3.1 建立与其他部门协调制度 |
7.3.2 开通全国税收信息共享渠道 |
7.3.3 优化整合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系统 |
7.3.4 构建中国特色的税务代理体系 |
7.4 改革社保费代征制度 |
7.5 调适和优化纳税人心理 |
7.5.1 鼓励纳税人自主纳税 |
7.5.2 提升纳税人纳税意识 |
7.6 优化税务人员管理 |
7.6.1 妥善安排干部,建立激励机制 |
7.6.2 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
7.6.3 转变税务人员服务理念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流程再造研究 ——以成都市S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保险背景 |
1.1.2 体制改革的背景 |
1.1.3 成都市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问卷调查法 |
1.4.2 访谈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文献研究法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内容 |
1.7 本文的创新点与局限 |
1.7.1 可能存在的创新点 |
1.7.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流程再造 |
2.1.2 社保经办机构 |
2.1.3 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流程再造起源 |
2.2.2 政府流程再造与企业流程再造区别 |
2.3 流程再造现实应用 |
2.3.1 流程再造的指导原则 |
2.3.2 流程再造的方法选择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成都市S区社保经办机构现状 |
3.1 成都市S区社保经办机构现状描述 |
3.1.1 各科室职能职责 |
3.1.2 经办设施建设 |
3.1.3 信息化设备建设 |
3.1.4 人力资源建设 |
3.1.5 业务经办情况 |
3.2 成都市S区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情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成都市S区社保经办机构流程再造调查分析 |
4.1 调查有关情况简要介绍 |
4.1.1 调查开展情况介绍 |
4.1.2 调查问卷、访谈的设计及内容简介 |
4.2 调查数据情况及反馈信息 |
4.2.1 调查数据反馈机构管理的情况 |
4.2.2 调查数据反馈的工作人员情况 |
4.2.3 调查数据反馈的业务经办情况 |
4.2.4 调查数据反馈的硬件设施情况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成都市S区社保经办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5.1 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局限 |
5.1.1 顶层设计不能完全贯彻落实 |
5.1.2 政策未能及时更新的影响 |
5.1.3 组织管理机构的冗杂 |
5.1.4 业务经办工作流程繁杂 |
5.2 人力资源方面存在的局限 |
5.2.1 人员管理机制及薪酬待遇方面 |
5.2.2 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及水平方面 |
5.2.3 单位文化建设及监督培训方面 |
5.3 配套技术方面存在的局限 |
5.3.1 硬件设施设备的更新方面 |
5.3.2 软件经办系统完善开发方面 |
5.3.3 新时期大数据的运用开发方面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国内外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
6.1 澳大利亚社保流程再造措施 |
6.1.1 Centrelink情况介绍 |
6.1.2 澳大利亚社保经办流程再造的措施 |
6.1.3 澳大利亚社保经办流程再造的经验借鉴 |
6.2 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流程再造 |
6.2.1 实施再造前状况 |
6.2.2 存在问题 |
6.2.3 再造方式借鉴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成都市S区社保经办机构流程再造路径选择 |
7.1 制度创新 |
7.1.1 完善政府监督体系 |
7.1.2 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
7.1.3 提升群众参与力度 |
7.2 组织重塑 |
7.2.1 组建高效透明的组织体系 |
7.2.2 贯彻落实国家顶层设计 |
7.2.3 科学定位各科室职能 |
7.3 资源重配 |
7.3.1 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
7.3.2 硬件设施科学分配 |
7.3.3 大数据信息有效利用 |
7.4 流程优化 |
7.4.1 科学设计业务流程 |
7.4.2 以信息技术为主导再造业务体系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
访谈提纲 |
致谢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效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减税降费背景下装备制造企业税费结构优化研究 ——以MN企业为例[D]. 濮超一.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2]SM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优化研究[D]. 尚嘉佳. 西安石油大学, 2021(12)
- [3]行政法人制度研究[D]. 姜波. 东南大学, 2020
- [4]我国中证投服中心与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投资人保护机制比较研究[D]. 付学理. 山东大学, 2020(02)
- [5]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D]. 蒋武鹏. 吉林大学, 2020(08)
- [6]制度环境对西南民族地区禁毒社会组织影响机制研究 ——以黔东南州H组织为例[D]. 谢勇.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7]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研究[D]. 王一棠. 吉林大学, 2020(08)
- [8]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流程再造研究 ——以成都市S区为例[D]. 廖静. 广西大学, 2019(06)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10]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