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理虚假信息披露的良药(论文文献综述)
余霞光[1](2021)在《媒体报道对IPO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刘赫男[2](2020)在《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私益救助型众筹,是指公民个人因陷入困境而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投资方(捐赠方)以资金形式施以善意的一种大众筹资活动。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与成文法的天然滞后导致近年来私益救助型众筹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频发。本文在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概念及发展现状(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第二章),并着重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存在的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滥用众筹款项问题、剩余款项归属问题、民事欺诈救济困境等四大现实问题,分四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进而得出立法规制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必要,并对此类众筹的立法规制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七章),以期促进私益救助型众筹之良性发展,填补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事业之不足,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第一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进行厘定,阐述了属于捐赠型众筹的私益救助型众筹之概念与特征,并详细梳理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异同;同时对私益救助型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目前存在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第三、四、五、六章论述的基础。第二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求助者的权利义务、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本章首先梳理了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即知情权理论和公序良俗理论;其次,对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充分论述,欲平衡这些冲突,就要加大众筹平台的审查力度;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并对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查形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得出了合理的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的结论。第四章“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本章首先论述了基于负外部性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众筹平台对于所筹款项合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次,本章论述了众筹平台落实该监管责任的困境,即该监管责任既非法定义务,同时又因契约失灵导致监管责任落空;本章的最后,对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第五章“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本章首先论述了关于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归属于求助者,二是归属于捐赠人,三是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问题,在综合考量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私益救助型众筹的事由灭失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众筹平台作后续处理是一种妥当的制度安排。第六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本章首先阐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类型及其行为属性进行了论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的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均可作为捐赠人维权的诉讼类型,但由众筹平台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最后,笔者对在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时众筹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上述理论和实践探讨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规制的核心制度设计思路,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二是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三是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四是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张毅[3](2020)在《关于中国股票市场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引擎,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上市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但由于股票投资的特殊性,使得该市场自诞生之初,就存在着各种隐藏的风险。随着市场的发展,作为股票市场资金源泉的投资者,其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各方重视。我国股票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市值规模已位列亚洲第一,世界第二,这主要归功于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近年来,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市场各界的重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要对上市公司关于投资者回报的机制进行优化,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目标要求,相关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政策法规及相应举措。然而,相比国外成熟市场,我国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方面仍需进一步改善。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对于市场行为的内外约束制度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将国内外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先进理论与我国国情相融合,切实有效地维护普通投资者权益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方向。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就契约论、法律论、以及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会计制度、市场监管的关系进行了剖析,指出了我国在投资者权益保护理论建设系统性上的不足。其次,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建设进行了重点研究。从投资者保护主要矛盾的转变所产生的理论研究方向的转移出发,并基于我国国情和股票市场特性,提出了“普通投资者”概念并阐述了对其保护的重要性,进而就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和保障机制进行研究。接着,通过实证数据分析阐述了我国股票市场在目前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重融资、重规模,轻外部法制建设等问题。最后,就如何保护普通投资者权益,从立法、行政、行业自律、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出了自身的意见和建议。
邰帅[4](2020)在《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入运营以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资本的涌入带来了上市公司资本的充沛,一时间上市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蓬勃成长。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巩固和发展、上市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的情况下,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提供者的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却呈现恶化趋势:一方面,中小股东的投资额有限且分散,不足以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经营权“名存实亡”;另一方面,也正是基于其不具有控制公司决策的能力,其依法且本来“当然”享有的投资收益权的行使实际上要仰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者之鼻息。实践中,上市公司的决策控制者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量,以种种理由(主要以公司发展对留存资本的需求)不分红、少分红或分红形式不足以满足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就证券市场的上述乱象之认识和解决之道,证券金融理论和实务界论争不断。2001年,作为国务院专司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监会发文对上市公司分红进行引导(指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引导”主要体现在,该办法规定了主承销商对所承销的上市公司近3年未分配股利且上市公司未予合理说明的,得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的义务。通过对主承销商销售上市公司股票前的尽职调查义务事项的增加,向主承销商施压进而间接向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施压,具有引导上市公司分配红利的效果)。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的法律渊源分类中,份属部门规章。这种通过立法对市场经济中需要国家干预的现象或活动进行介入的行为,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有关经济法的本质或含义,经济法学界内尚有争议。本文采杨紫煊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说”,即认为经济法部门主要因市场自我调节和配置资源的有限性而存在并通过在需要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活动领域进行国家干预而维护市场的正义状态和稳定秩序,促进其发展。自此,有关国家干预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上市公司本属内部经营决策行为的分派红利的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效性的问题的争议不断。这种情况即便在证监会后续陆续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的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和改良并初步形成了我国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法律制度之后的今天仍无显着好转,因而极有必要再对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有用性的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和澄清。另外,学界从比较法、法教义学等角度就既有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的制度构成和具体制度安排的合正义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诸多建议,但总得来说,相关研究仍较分散,缺乏全盘考虑后的整体规划。基于上述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的考察和判断,本文将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的相关制度设计深入分析讨论,在承认强制分红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强制分红在规范层面的规制基点,并借助实证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的结论,尝试提出了一些现阶段较为可行的制度完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研究对象的由来和研究的一般意义,阐明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总结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第二章是上市公司分红法律制度的概述。在这一部分,首先交代了作为强制分红制度上层概念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的概况,为下文介绍强制分红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上的铺垫。接下来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形式,使本文读者得以对该制度的内容形成一清晰的认识。最后,介绍了上市公司分红法律制度的在我国实施的现状。第三章是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首先,回顾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的设立背景的渐进发展过程,做好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的历史交代。接下来,以经济学为研究工具,给出强制分红法律制度在理论上的正当性。然后,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探讨强制分红法律制度在实践层面的正当性和有用性。最后,为避免强制分红法律制度“异化”,尝试探索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的边界,这也是强制分红法律制度正当性的反向论证。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在上文分析强制分红的一般理论、规制基点及其在法学、经济学理论上依据的基础上,转入对我国强制分红制度规范内容的呈现及其在证券市场上实施效用的考察。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强制分红制度的实在法渊源,该制度的构成和内容,这也确立正义理论所要审视的对象。接下来是对我国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的检讨。采用规范和实证分析法,深入探讨这些规范内容的问题。主要包括制度“一刀切”做法的弊端、制度实效问题、强制分红的救济途径问题以及与强制分红密切相关的红利税问题。这是正义理论在强制分红制度中的展开。第五章是本文的又一个重点部分。在前文分析强制分红制度的不足之处和介绍域外分红问题治理取向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强制分红制度的完善进路。针对“一刀切”的弊端提出区分行业和特征和发展阶段进行强制分红;在认识到机构投资者重要地位的基础上,提出其在强制分红过程中的监督义务;针对饱受诟病的单纯以再融资解决强制分红问题的做法,提出改良方向;完善强制分红的救济制度,为制度运行提供保障;从红利税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强制分红相关的配套制度,为强制分红的有效实施提供侧向的助力。这是正义分红要求的落实。
张雪琪[5](2020)在《高管违规与高管薪酬削减关系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法制环境的完善,尽管企业经营和治理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依然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高管违规现象仍然频繁发生。高管违规类型多种多样,例如业绩预测不准确、信息披露虚假或不及时、非法买卖股票、内幕交易等,给公司以及资本市场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高管违规行为亟待规范。从高管薪酬内部约束机制来看,个人薪酬涉及到高管的切身利益,将高管薪酬与其违规挂钩,根据违规程度削减高管薪酬不失为治理高管违规的良策。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内部约束机制是否有效——高管违规是否会导致其薪酬削减。基于相关文献和理论基础,本文从高管违规这一视角出发,研究违规后仍然留任高管的违规程度与其薪酬削减幅度之间的关系,并考察公司产权性质、内部控制、高管权力、违规原因和违规类型等因素对两者关系的影响,以揭示上市公司内部薪酬治理机制是否起到惩罚违规高管的作用。本文选取2006-2016年上市公司存在违规事项高管作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1)高管违规会导致高管薪酬削减,且高管违规程度越严重,其薪酬削减幅度越大。(2)高管违规与高管薪酬削减的关系受产权性质、内部控制、高管权力、违规原因以及违规类型影响。国有企业高管违规与薪酬削减关系弱于非国有企业;企业内控质量越高,高管违规与薪酬削减关系越强;高管权力越大,高管违规与薪酬削减关系越弱;高管因公司利益违规时高管违规与薪酬削减的关系弱于高管因私人利益违规时;高管出现及时性违规时高管违规与薪酬削减的关系弱于高管出现可靠性违规时。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第一,从个人违规层面研究高管违规与薪酬削减之间的关系;第二,深入研究了影响高管违规与薪酬削减关系的各种因素;第三,侧重于研究高管薪酬的负面约束机制;论文丰富了高管违规与薪酬的理论研究,对健全企业治理机制与高管薪酬机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该论文有图1幅,表13个,参考文献172篇。
周悦[6](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异化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国内经济发展进行了关键转型时期,经济结构逐步优化,高质量经济发展进入了攻坚阶段,如何打好这场经济攻坚战成为了学术领域关注的核心问题。审计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监督手段,其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受到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审计过程的行为异化现象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基于此,本文选取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行为异化的相关问题开展研究,以期通过研究能为其治理提供借鉴和参考。围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异化”这一研究主题,本文首先在回顾国内外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审计行为异化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阐述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即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审计期望差距理论,并分析了审计行为异化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机制;再次,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异化的具体案例进行了剖析,即分析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佳电股份和新大地生物审计过程中的异化行为;再其次,本文从监管层面、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和被审单位层面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异化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剖析;最后,本文结合上述研究结论,从国家行业监管政策、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以及被审计单位三个方面提出审计行为异化的治理机制,即出完善外部监管及行业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行为约束力度和审计师的伦理道德意识、以及优化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相关治理机制等。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以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异化为主线,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异化的具体表现,并从监管层面、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和被审单位层面提出了审计行为异化的治理机制。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进而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姬忠良[7](2020)在《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义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传统的慈善模式因互联网技术的突破而产生了新的样态—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模式。传统上由慈善公益性组织介入的慈善方式衍生出由自然人自主发起的个人求助模式。在法律上,2016年被寄予厚望的《慈善法》落地,标志着中国的慈善和福利事业走向法治的道路。但是,遗憾的是,在新颁布的慈善法中并没有对由因互联网而产生的新事物—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行为作出法律规制。作为一个出于自然发展状态下的新事物,伴随着互联网的成长,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在帮助求助人筹集资金、解决困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缺乏法律规制导致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在法治的歧途上狂飙突进。近些年来,各种骗捐诈捐事件层出不穷,在消费社会公众的慈善热情和爱心的同时也在无形中透支着社会公益慈善的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建立并完善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法律规制路径,帮助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重回法治轨道。首先,本文第一章以“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司法判决第一案”—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莫春怡返回求助资金一案作为分析案例。作为司法判决第一案,本案是近几年来在个人求助领域混乱局面的一个典型性例证。因被告莫春怡在进行个人求助时刻意隐瞒真实资金状况以及资金使用不规范被法院判决返还救助资金。在本案中一个凸显的问题是,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如何在失范状态下得到规范治理。其次,第二章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概念的内涵作出梳理和界定,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和学理界针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概念理解上的混乱,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概念作出梳理和界定是本文立论的基础。随后在个人求助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对个人求助主体和个人求助的类型化作出界定,建立一个可供分析和探讨的框架。再次,本文第三章是分析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探讨个人求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根据并且尝试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如何构建全新的个人求助信息披露方式。在第三章的最后探讨构建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的制度价值,信息不够公开是制约我国公益慈善的一个阻力,引发社会负面因素的众多信息公开的事件中,大多与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有关,强化个人求助领域信息公开义务是我国网络个人众筹事业必将进入的渠道。最后,第四章和第五章是个人求助制度的构建,将个人求助制度纳入法治轨道。从构建路径上讲,个人求助应当摆脱野蛮生长的状态从新回归法治的轨道,在立法上,应当首先明晰网络众筹平台的定位和法定义务,使网络众筹平台处于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另外建立众筹平台的违法责任机制。违法责任机制的建立可以促使网络众筹平台健康发展。在信息披露领域明确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的认定标准并辅之以不实责任追究机制,促使个人求助制度在法治的道路上健康良性发展。
周振庭[8](2020)在《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股一权”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原则,而区别于“一股一权”的双层股权结构是公司通过发行不同普通股,一种股份拥有复数表决权,另一种股份仅拥有单数表决权,赋予了管理层更高的表决权的股份,以较低的股份实现控制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双层股权结构有其制度优势,满足新兴行业快速发展需要、有效避免敌意收购、维持公司决策持续稳定等等。近些年新兴快速发展行业很乐意采取此种公司治理模式,由于国内证券市场并不承认这种制度安排,他们为了融资纷纷远赴美国上市。阿里巴巴也因“湖畔合伙人制度”不符合现行交易所规则而无法上市,之后双层股权结构开始引起了关注。这些优秀企业赴美上市导致国内资本的流失,随着国内证券市场法律规范越来越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9年开始允许采用股份表决权特殊安排(双层股结构)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可以说双层股权结构开始得到认可并实践,就现阶段如何适用双层股权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成为紧迫解决的难题,因为采用双层股权结构会给公司治理带来更多不确定的风险,所以有必要将重心放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上面。相比较证券市场环境成熟的美国,其拥有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专业的投资者,以及高效完备救济途径,这些都是西方证券市场适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基础条件,但又是我国目前仍有所欠缺的。本文通过了解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曲折历程以及各国(地区)适用情况,结合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状况,中小股东监管、救济等相关配套措施,探索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首先,运用强制性条款规制公司和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并让中小股东参与章程约定该不当行为的责任;其次,强化对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监管,例如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最后,完善事后救济机制,例如引进集体诉讼制度、专门证券仲裁机构等等实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充分发挥双层股权结构激励作用,使该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新时代为我国证券市场服务。
董文祥[9](2020)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资本市场是企业筹措长期资金的市场,是一个国家各种经济实体发展的“蓄水池”。为了提升资本市场实力,改变场外交易市场的落后局面,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更多初创企业创建更加光明的发展环境,我国于2006年1月成立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2013年在国务院和证监会的推动下进行了扩容,并成立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此后,经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止目前(2018年12月28日),“新三板”已有10691家挂牌企业,总股本达到了 6324.53亿股,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①虽然“新三板”市场表面数据光鲜亮丽,但其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缺陷不容忽视。规范挂牌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层级过低;市场分层及其信息披露标准存在缺陷;监管及违规责任体系存在缺失。这是目前市场中信息披露违规屡禁不止,市场日渐凋敝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此背景下本文以相关法律规定、文献及案例的研究为基础,并结合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在制度设计层面、监管与追责体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改进路径。本文共分六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主要结合“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历史及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简要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文献综述和论文创新点。第二章概述,其中第1部分主要阐述“新三板”的相关概念、特点和作用;第2部分主要分析其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概念及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必要性。第三章现状与问题,主要分析“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现状和问题。其中,第1部分着重描述其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现状;第2部分则是根据立法现状指出其在法律规范体系、市场分层制度、监管体制、违规责任体系、主办券商和挂牌企业自身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场外交易市场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考察。本部分结合我国“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回顾了美国OTCBB市场、日本JASDAQ市场以及我国台湾兴柜股票市场的发展历史,并阐释了其信息披露制度的有益经验。第五章改进建议,依据“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提出若干改进建议。其中,第1部分强调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第2部分侧重市场分层制度及信息披露标准的完善,第3部分偏重监管体系的健全,第4部分强调违规责任体系的完善,第5部分注重主办券商督导能力的提升,第6部分着重挂牌企业内部治理水平的提升。第六章结论,总结全文,展望未来。
葛其明[10](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二、治理虚假信息披露的良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治理虚假信息披露的良药(论文提纲范文)
(2)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 |
一、众筹兴起与众筹分类 |
(一)众筹兴起 |
(二)众筹分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特征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界分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互联网慈善募捐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公益众筹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个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网络互助 |
(五)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私益募捐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一、域外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现状 |
(一)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价值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发展规模与平台现状 |
三、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立法现状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合法性 |
(二)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问题 |
(一)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 |
(二)滥用众筹款项问题 |
(三)剩余款项归属问题 |
(四)民事欺诈救济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
(二)无因管理的排除 |
二、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附义务赠与说 |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
(三)附目的赠与说 |
(四)观点评述 |
三、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利他合同说 |
(二)居间关系说 |
(三)信托关系说 |
(四)观点评述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 |
(二)发起人的义务 |
二、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求助者的权利 |
(二)求助者的义务 |
三、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
(一)众筹平台的权利 |
(二)众筹平台的义务 |
四、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捐赠人的权利 |
(二)捐赠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 |
第一节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知情权理论 |
(二)公序良俗理论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面临风险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冲突 |
(三)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利益衡平 |
第二节 众筹平台审查责任与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捐赠人的有限理性 |
(二)社交审核的局限 |
(三)众筹平台的声誉资本 |
(四)中立的第三方是信任的基石 |
二、众筹平台的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形式选择 |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辨析 |
(三)合理的审查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 |
第一节 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
一、负外部性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法学阐释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外部性 |
(三)众筹平台的负外部性及其监管责任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之监管责任 |
第二节 众筹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之困境 |
一、众筹平台监管责任并非法定义务 |
(一)直接适用的排除 |
(二)类推适用的问题 |
二、众筹平台监管责任之约定义务落空 |
第三节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众筹平台监管方式 |
一、众筹平台监管方式辨析 |
(一)一次性提现模式 |
(二)分期提现模式 |
(三)款项打给相关机构对公账户模式 |
二、众筹平台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 |
第一节 关于剩余款项归属的观点交锋 |
一、剩余款项产生的原因 |
二、剩余款项归属观点交锋 |
(一)观点一:剩余款项归属求助者 |
(二)观点二:剩余款项返还捐赠人 |
(三)观点三: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 |
第二节 剩余款项合理归属的利益衡量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问题的特异性 |
(一)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财产归属 |
(二)不同于慈善捐赠的剩余款项归属 |
(三)不同于私益募捐的剩余款项归属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的价值判断 |
(一)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
(二)剩余款项返还及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 |
一、实践中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欺诈类型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侵权的欺诈与违约的欺诈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之诉讼类型 |
一、多人诉讼类型的选择适用 |
(一)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公益诉讼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
(一)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辨析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正当性辨析 |
第三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与互联网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与泛化 |
(三)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困难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其相应义务责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责任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 |
一、立法利益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立法规制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过程 |
二、立法规制模式 |
(一)网络新业态立法规制模式 |
(二)中国特色立法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之利益整合 |
(二)事前防范之核心制度 |
二、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 |
(一)事中控制之利益整合 |
(二)事中控制之核心制度 |
三、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一)事后监督之利益整合 |
(二)事后监督之核心制度 |
四、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
(一)救济机制之利益整合 |
(二)救济机制之核心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关于中国股票市场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投资者保护理论 |
2.1.2 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治理 |
2.1.3 投资者保护与信息披露、会计制度 |
2.1.4 投资者保护与市场监管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投资者保护理论 |
2.2.2 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治理 |
2.2.3 投资者保护与信息披露、会计制度 |
2.2.4 投资者保护与市场监管 |
2.3 文献评述 |
3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
3.1 基础理论学说 |
3.1.1 委托代理理论 |
3.1.2 社会公共理论 |
3.1.3 证券市场风险理论 |
3.1.4 证券市场风险理论 |
3.2 投资者权益保护矛盾的改变 |
3.3 普通投资者的定义 |
3.4 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内容 |
3.5 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 |
3.5.1 社会层面 |
3.5.2 企业层面 |
3.6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
4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
4.1 普通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 |
4.2 普通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
4.2.1 市场操控 |
4.2.2 内幕交易 |
4.2.3 中介诚信缺失 |
4.2.4 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 |
4.3 普通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分析 |
4.3.1 以融资为主的市场定位 |
4.3.2 股权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
4.3.3 市场参与者结构不合理 |
4.3.4 司法保障“救而不济” |
5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护评估的实证分析 |
5.1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护评估的含义 |
5.2 评估指标选择的理论研究 |
5.3 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 |
5.4 数据选择 |
5.5 数据标准化处理 |
5.6 指标权重的确定 |
5.7 股票市场投资者保护综合分析 |
6 保护普通投资者权益建议 |
6.1 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
6.1.1 抓紧制定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
6.1.2 完善投资者保护司法机制 |
6.2 构建行政保护长效机制 |
6.2.1 形成以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监管理念 |
6.2.2 新股发行体制由核准制逐步向注册制过渡 |
6.2.3 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市机制 |
6.2.4 提高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
6.3 加强行业自律保护 |
6.3.1 认清自律监管的重要性 |
6.3.2 突出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 |
6.3.3 提升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 |
6.3.4 完善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职责 |
6.4 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
6.5 发展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
6.5.1 扩宽基金供给来源 |
6.5.2 完善补偿制度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4)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重难点、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重难点 |
1.4.3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分红法律制度概述 |
2.1 上市公司分红法律制度的含义 |
2.2 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形式 |
2.3 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现状 |
2.3.1 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的比例较高 |
2.3.2 进行分红的上市公司的分红支付率大致稳定 |
2.3.3 突击分红的存在使分红连续性受到负面影响 |
2.3.4 板块错位带来了过度分配的现象 |
第三章 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的正当性分析 |
3.1 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的设立背景及其发展过程 |
3.1.1 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的设立背景 |
3.1.2 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的渐进发展过程 |
3.2 强制分红在理论上的正当性 |
3.2.1 代理成本理论 |
3.2.2 信息传递理论 |
3.2.3 国家干预理论 |
3.3 强制分红在实践上的意义 |
3.3.1 提高证券市场投资价值与功能 |
3.3.2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
3.3.3 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 |
3.3.4 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
3.4 强制分红正当性的边界 |
3.4.1 强制分红与自主分红的关系 |
3.4.2 强制分红应以上市公司利益分配失衡为前提 |
3.4.3 强制分红应考虑分红比例和年限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有关强制分红的法律规定 |
4.1.1 《证券法》《公司法》中有关强制分红的规范 |
4.1.2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规定 |
4.2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存在的问题 |
4.2.1 “一刀切”的分红制度不利于上市公司发展 |
4.2.2 强制分红制度缺乏普遍约束力 |
4.2.3 强制分红比例失效 |
4.2.4 强制分红制度缺乏救济措施 |
4.2.5 对红利收入重复课税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5.1.1 行政干预与公司自治平衡原则 |
5.1.2 适度分红原则 |
5.1.3 引导加激励原则 |
5.2 区分行业特征和企业发展阶段进行强制分红 |
5.3 强化机构投资者的尽责管理义务 |
5.4 改革强制分红制度中分红与再融资简单挂钩的规定 |
5.5 完善强制分红之诉 |
5.6 完善强制分红的配套制度 |
5.6.1 改革强制分红中的现有税收政策 |
5.6.2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高管违规与高管薪酬削减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高管违规相关文献综述 |
2.2 高管薪酬相关文献综述 |
2.3 研究述评 |
3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3.1 理论基础 |
3.2 研究假设 |
3.3 本章小结 |
4 研究设计 |
4.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2 变量定义及度量 |
4.3 模型设计 |
4.4 本章小结 |
5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 变量相关性分析 |
5.3 多元统计结果分析 |
5.4 内生性检验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建议 |
6.3 讨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异化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审计行为异化的成因研究 |
1.2.2 审计行为异化的治理机制研究 |
1.2.3 文献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主要贡献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审计行为异化的概念界定 |
2.2 审计行为异化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审计期望差距理论 |
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异化表现的案例分析 |
3.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
3.2 审计行为异化的具体案例——佳电股份 |
3.2.1 佳电股份舞弊行为分析 |
3.2.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异化分析 |
3.3 审计行为异化的具体案例——新大地生物 |
3.3.1 新大地生物舞弊行为分析 |
3.3.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异化分析 |
3.4 审计行为异化的主要表现小结 |
4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异化的原因分析 |
4.1 .监管层面的原因分析 |
4.1.1 监管体系职责模糊 |
4.1.2 监管实施力量欠缺 |
4.1.3 违规处罚力度较轻 |
4.2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原因分析 |
4.2.1 审计市场竞争激烈 |
4.2.2 专业审计人员数量缺乏 |
4.2.3 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
4.2.4 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
4.2.5 职业道德素养不够 |
4.3 被审计单位层面的原因分析 |
4.3.1 内部财务舞弊行为 |
4.3.2 内部治理结构失效 |
5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异化的治理机制 |
5.1 监管层面 |
5.1.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5.1.2 加强行业监管能力 |
5.1.3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
5.2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 |
5.2.1 优化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 |
5.2.2 提高事务所独立性 |
5.2.3 改善审计程序执行力 |
5.2.4 强化专业胜任能力 |
5.2.5 提升职业道德素养 |
5.3 被审单位层面 |
5.3.1 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
5.3.2 抑制管理层过度集权 |
5.3.3 加强企业道德文明建设 |
6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典型案例中的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问题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莫春怡合同纠纷案” |
一 案情介绍 |
二 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 |
第二节 莫春怡案件几个争议焦点问题 |
一 关于本案中的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
二 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之间具有何种法律关系 |
三 在缺乏相关信息认定标准情况下法院何以认定信息披露违约 |
第三节 个人求助法律制度现状 |
一 相关民事法规并未作出规定 |
二 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 |
三 行业自律规制现状 |
第四节 以案例为导向探求个人求助领域所折射出的个人求助信息披露问题 |
一 针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法律概念定义不明 |
二 个人求助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
第二章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相关概念的梳理 |
第一节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相关概念梳理 |
一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的概念 |
二 个人求助的特征 |
(一)个人求助的主体是自然人 |
(二)个人求助是一种利己的行为 |
(三)个人求助是私益行为 |
(四)个人求助的对象据有广泛性 |
三 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的概念和类型化分析 |
(一)个人求助信息披露概念 |
(二)虚假信息披露的类型化分析 |
四 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主体的特殊性 |
(一)网络个人求助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三章 个人求助权的正当性根据以及建立个人信息披露制度的合理性 |
第一节 个人求助权的正当性根据 |
一 个人求助的宪法学根据 |
二 个人求助的法理学根据 |
第二节 个人求助信息披露制度的合理性 |
一 实现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 |
第四章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义务的重构路径 |
第一节 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重构路径 |
一 厘清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法律概念 |
二 明晰众筹平台的定位和法定义务 |
三 明确个人求助信息披露标准的认定方式 |
四 明确个人求助监管方式 |
第五章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义务制度完善和追责机制 |
第一节 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一 建立个人求助信息公开透明机制 |
二 构建平台之间的风险流程管理系统 |
三 搭建求助信息管理系统和求助信息公示系统 |
四 建立失信筹款人名单 |
五 将网络众筹平台的行业自律公约和相关的社会慈善法律法规相衔接 |
第二节 完善个人求助领域立法加强行业自律 |
一 完善个人求助领域相关立法 |
二 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
第三节 建立不实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
一 对发起人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二 对网络平台的惩罚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双层股权结构理论探究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内涵 |
一、双层股权结构定义 |
二、双层股权结构相关概念 |
三、双层股权结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优势 |
一、满足异质化股东需求 |
二、有效避免敌意收购 |
三、公司决策持续稳定 |
四、促进新兴行业发展 |
第三节 双层股权结构风险 |
一、公司内外部监督机制失效 |
二、代理成本增加 |
三、中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
第二章 双层股权结构适用经验分析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历史演进 |
一、兴起时期 |
二、低谷时期 |
三、复兴时期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各国家(地区)和适用 |
一、大陆法系国家经验 |
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经验 |
第三节 双层股权结构适用空间 |
一、投资者专业化 |
二、强制信息披露 |
三、健全救济机制 |
第三章 权益保护缺乏与双层股权结构之间矛盾 |
第一节 内部治理机制不足 |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 |
二、“挂名独立董事”现象严重 |
第二节 外部救济机制乏力 |
一、证监会处罚范围受限 |
二、派生诉讼下中小股东消极怠慢 |
三、证券仲裁适用困难 |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
一、信息披露失真 |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
四、信息披露违法成本低廉 |
第四章 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路径 |
第一节 运用事前强制性条款规制 |
一、明确退出机制 |
二、不当利益追回条款 |
三、限制或剥夺股东投票资格条款 |
四、约定信义义务 |
第二节 强化事中监管内容 |
一、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二、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
第三节 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
一、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
二、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
三、完善专门证券仲裁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9)“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新三板”及其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新三板”的概述 |
一、“新三板”的概念 |
二、“新三板”的特点 |
三、“新三板”的作用 |
第二节 “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述 |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三、挂牌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一、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 |
二、挂牌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
三、挂牌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和形式 |
四、挂牌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程序 |
五、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模式 |
六、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违规责任体系 |
第二节 “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 |
二、市场分层制度及信息披露标准不完善 |
三、监管体系不健全 |
四、违规法律责任体系存在漏洞 |
五、主办券商对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督导失职 |
六、挂牌企业自身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OTC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考察 |
第一节 美国OTCBB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OTCBB市场概述 |
二、OTCBB的市场分层及其信息披露制度 |
三、OTCBB信息披露违规的追责制度 |
第二节 日本JASDAQ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JASDAQ市场概述 |
二、JASDAQ的市场分层及信息披露制度 |
三、JASDAQ市场的IR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兴柜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兴柜市场概述 |
二、兴柜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三、兴柜市场信息披露违规的追责制度 |
四、台湾证券市场的投资人保护制度 |
第五章 “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规范体系 |
第二节 改进市场分层制度及信息披露标准 |
第三节 完善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监督体系 |
第四节 健全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体系 |
第五节 提升主办券商督导能力 |
第六节 改善挂牌企业内部治理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词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四、治理虚假信息披露的良药(论文参考文献)
- [1]媒体报道对IPO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D]. 余霞光. 合肥工业大学, 2021
- [2]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刘赫男. 吉林大学, 2020(03)
- [3]关于中国股票市场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D]. 张毅. 浙江大学, 2020(02)
- [4]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法律制度研究[D]. 邰帅.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5]高管违规与高管薪酬削减关系研究[D]. 张雪琪.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异化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D]. 周悦. 贵州财经大学, 2020(12)
- [7]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信息披露义务[D]. 姬忠良.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周振庭.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9]“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 董文祥. 山东大学, 2020(02)
- [10]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标签:股票分红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