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来茜[1](2020)在《注册制背景下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存在职责错位,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未能发挥应有的价格反映功能,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较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中国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逐步推进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分行业信息披露,力图有针对性的提升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确立是我国信息披露监管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进程中,信息披露是重中之重。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是科创板与注册制的结合,在注册制基础制度改革的作用下,比如股票发行和上市审核制度变革、监管机构职权调整、压实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与建立合格投资者机制等,科创板创设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差异化信息披露包含两个层面含义,一是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信息披露规则的差异化,二是指针对同一市场板块内不同发行人采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前者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应有之义,是区分不同层次板块市场定位的自然结果,作为上交所内部分层之一的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等其他板块的信息披露机制存在差异,因此科创板独特的市场定位也影响着其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形成。后者主要指监管者在设计监管思路时主动安排的差异化,本文主要阐述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即是后者,指依据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制定符合其企业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而非针对每一个上市企业采取统一的披露要求。注册制试点对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影响深远,注册制将投资判断权交给投资者决定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更要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己任,注册制利用市场化因素降低发行人信息披露成本决定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必需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保障融资人的融资权利、保证符合科创板市场定位的企业公平自由地登陆科创板融资。受注册制影响,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具体体现为以主要制度差异化安排为基础调整信息披露要求、不断优化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则与有效简化信息披露要求三个方面。注册制的基础制度差异化安排是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在依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实现基础制度差异化安排的方式与途径。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方面,科创板实施了深化行业信息披露、分阶段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调整适用以及多样化披露方式等规则,体现出了与核准制下主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同时,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有针对性地、精准性地简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地内容,适当降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科创板通过将重大性原则统一为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影响交易价格二者选其一的标准,将聚焦科创属性以证监会地评价体系和上交所的商业判断相结合,以及上交所创设的倒逼式信息审核模式来贯彻落实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但在科创板设立一年多以来,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执行落实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过度使用倒逼式问询使得发行信息审核过于冗杂,可能无形之中增大中小型企业的信息披露压力;其次,差异化信息披露仅区分行业因素,标准较为单一,不能体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多样性与包容性;再次,科创板虽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来增加信息披露的差异性,但对于如何刺激与约束自愿性信息披露,科创板尚未出台明确的制度安排。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价值取向、制度安排与实现路径都深受注册制试点的影响,如若注册制基础制度存在缺陷或落实不到位,则会影响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执行效果。注册制基础制度问题可能对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产生的影响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核准制到注册制,新旧机制的衔接缺失导致科创板重复性信息披露问题不断;第二,注册制试点中合格投资者机制的建立是保障差异化信息披露实施的有效手段,合格投资者机制的漏洞可能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丧失投资者基础,将投资者权益保护置于风险敞口;第三,证券服务机构的利益捆绑操作弱化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中介机构信息审核功能,大大削弱了信息披露的差异化执行力度;第四,监管机构之间权力配置与监督问责机制不健全,上交所与证监会审核标准不一致可能导致差异化信息披露缺失客观统一标准,出现监管者自由裁量权过大、监管结果主观臆断的风险。因此,研究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必须要厘清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基础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以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完善为抓手不断优化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生存环境。为了使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平稳顺利实施,较快地向其他板块市场拓展,需要站在全球视野借鉴域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笔者认为,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针对中小企业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可以化解我国科创板发行信息审核繁冗、上市信息披露成本较高等问题,比如欧明简化招股说明书政策、美国简化披露与英国的灵活性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实施注册制的国家或地区关于注册制的相关监管经验也非常值得科创板在推进注册制改革时吸纳学习,比如我国香港地区“双重存档制”信息审核制度、美国区分合格投资人的信息披露规则与证券服务机构责任认定规则等。统筹全文,注册制改革与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表里结合、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缺一不可。笔者建议从完善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与推进注册制市场化改革导向的基础制度建设两个层面去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与健全。首先,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上交所应当不断完善内部分层管理制度,强化科创板与创业板、新三板的区分度,厘清明确的市场定位,增加市场吸引力与竞争力。构建“原则+规则”相结合的灵活性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将差异化标准扩展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公司所处生长阶段、公司体量与融资规模等关键因素。在有效简化信息披露要求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的报告义务,降低融资成本,刺激经济恢复活力。并且,差异化信息披露离不开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补充,科创板应当尽早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行情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以安全港规则豁免善意自愿性披露的违法责任等等。科创板表面制度的实施效果还取决于内在基础制度的运作。在注册制背景下,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优化离不开注册制基础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注册制改革最重要的是释放市场力量,以市场竞争带动交易所自律性监管水平的提升,以市场构建合格投资者机制带动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市场压实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责任,以及以市场约束构建监督问责衔接机制等等。完善的注册制基础制度与科创板信息披露机制才能弥补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弊端与不足,逐步平稳地向其他资本市场板块拓展,加快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体系建设。
李悦宁[2](2020)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新《证券法》(1),确立了取消核准制、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新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新《证券法》正式施行的前一天——2020年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继续完善科创板的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同时研究制定创业板施行注册制方案,并探索在其他板块及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施行注册制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各板块及交易场所施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由此可见,我国正处于证券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注册制的核心,其重要性被推向风口浪尖。然而通过对新法的研读可以发现,即便在新法背景下,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一些遗憾,首先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新法规定大多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则,与信息披露制度急需确定性规则的诉求不相适应,亟待制定更加细化的规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以进行更好的监管。值此证券市场分步全面实施注册制的转轨时期,信息披露作为注册制的核心,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系统研究就显得异常迫切与必要,于是笔者撰写此文以期能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总的来说,本文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展开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问题的探究:第一部分介绍了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情况,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进行了总括性的介绍,对概念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新《证券法》出台背景下、注册制转轨过程中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分别指出了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激励机制、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投资者教育制度缺位、上市公司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新法背景下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不够明朗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并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三部分对成熟证券市场如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分三个小节进行论述,介绍了其各自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特点,并在第四小节进行了总结借鉴和简要评析。第四部分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在对成熟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辩证借鉴下,提出了我国当前阶段应该改进的五个方面,分别是:建立有激励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关注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现状以建立多种专业人员纳入证监会工作人员序列机制、完善与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制度、在立法上规定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在立法上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进行细化等五个部分,进行了细致的论述,提出了相对详实、可行性高的建议。
邢孔禹[3](2020)在《交易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监管关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与发展,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重要部分,其同样对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纵观世界各地证券交易所性质,无非可以归纳为会员制与公司制,但我国证券交易所由于特殊发展进程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独特性被称为“第三模式”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协议等来源取得监管上市公司的权利,促使上市公司规范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板块试点注册制之后,最近新修订并出台的《证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该举措无疑是科创板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者,监管上市公司虽然只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中的一部分,但上市公司规范发行证券和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却事关证券市场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可见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重要性。证券交易所监管科创板上市公司在我国的具体证券环境下,难免会存在交易所缺乏独立性、交易所与证监会权限配置不清、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监管手段单一以及司法介入机制不足等问题。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的权责配置不清是“行政之手”介入自律监管过度的结果,这大大阻碍了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的发挥,因此,证监会进一步下放权力,将自己的监管重心转向事后监管,这将会对理清两者权责配置提供很大的帮助,证券交易所的独立性也会得以提高。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监管理念存在缺陷以及信息披露刑事责任不足,如果监管理念上以规范上市公司中心转向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信息造假的刑事责任适当增加,那么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将得以进一步完善,也会更符合注册制的要求。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手段可以借鉴域外与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适当丰富我国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手段。针对证券交易所监管司法介入存在不足的问题,司法介入机制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行为区分标准以及相应制度的途径进行完善。
蒋晨曦[4](2020)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改善我国核准制下的制度困局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就是要减少股票发行环节的行政本位色彩,降低发行市场的准入门槛,通过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机制,将发行股票的价值判断权交给市场和投资者。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到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可以看出对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一命题,我国选择了 一种建立增量市场先行试点注册制的渐进式改革路径,未来我国A股市场将以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起点,由点到面分步推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为全面推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注册制的相关安排已勾勒出制度轮廓。但目前相关规定还较为原则,国务院后续应依据授权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出台行政法规作出细化规定,证监会方面也需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修改配套规章制度。而本文就是在新的制度背景下,以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考察重点,对我国本土的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及其全面推行的实施路径进行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讨论前提,本文研究的注册制指向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对以往研究中关于注册制的几点认识误区予以明晰,提出注册制与核准制两种审核模式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在诸多方面其实存在交集和融合,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发行股票价值的判断主体有所不同。第二部分,对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沿革作出梳理,前半部分分析审批制时期以及核准制时期的基本情况以及制度困局,以期明确改革的必要性以及针对性。后半部分,主要阐述新《证券法》的实施为存量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分析。第三部分,通过镜鉴美国与我国香港特区的发审制度,分析各自实施状况与主要特点,发现这两种审核制度都是随其资本市场发展而不断演变,并有与之高度贴合的制度环境提供支撑。第四部分,从试点意义、实施机制入手重点分析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制度安排,通过剖析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实际运行方式来看我国注册制改革落地的第一步究竟如何实现。第五部分为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我国A股市场将以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起点,由点到面地分步推行注册制。在案例分析的基站上总结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可推行经验以及还需完善的相关制度,对存量市场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作出初步设想。
林成伟[5](2020)在《注册制下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证券市场创造了良好发展前景。证券市场在市场化发展中不仅要注重做大市场规模,同时还要不断规范整个证券市场的内在秩序。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关键地位,因而需要确保证券市场稳定的内在秩序。在国内,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所还要面对市场实时监控交易行为。其监控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全国的证券市场,尤其自律监管更是新形势下的重要监管环节。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注册制的推进,证券交易所承担着更加重要的工作,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更有效的发挥自律监管的独特作用,意义重大,尽快厘清注册制下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并及时调整两者之间的权限功能,对于注册制的实施非常重要。本文从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基础理论入手,探索了在实施注册制后,国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如何健全自律监管制度。第一章,主要是对国内外关于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理论进行阐述,分析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的具体结构。第二章,分析了我国交易所的现状及问题,为接下来的论述打下铺垫。第三章,详细论述了我国证券交易所在注册制实施时将面临的体制挑战与理念的重塑。第四章,详细介绍并评述了域外交易所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合理吸收与借鉴适合我国的自律监管制度。第五章,在全面参考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证券市场实际,提出了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对策建议。
曾丽君[6](2020)在《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稳步推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已为新修订的《证券法》所明确。为了给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全面推广摸索经验,这一制度首先在科创板试行。科创板是“科技创新板”的简称。科创板的成功设立,一方面可以改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可以使许多技术创新公司在财务指标上尚不能满足首次公开募股的要求,但具有广阔的发展背景时,让其具有新的融资渠道,从而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更好发展。另一方面,这也为一些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提供了返回国内的途径。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目前在科创板试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其顺利实施有助于为注册制的全面实施摸索经验,并且在完善相关制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的重心在于以投资者为导向、监管更具效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采用核准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呈现出信息披露重心不均,并且监管权集中于证券监管机构的局面,长此以往,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当前注册制下的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监管权力分配缺乏既往经验,现有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研究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探讨注册制在科创板的试点过程中,如何有效构建IPO信息披露制度的顶层设计,协调分配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限,对IPO信息披露实施有效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便利企业融资经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除绪论和结语外,文章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概念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从IPO信息披露制度理论出发,探析了IPO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我国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沿革、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及价值等,指出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构建是注册制改革的关键点。第二部分考察了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现状,对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信息披露质量、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自律监督管理制度、惩罚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考察,重点分析了修订的《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在梳理我国香港地区、美国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得出采取具有注册制特点的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不同市场实施注册制的具体做法并不完全相同的认识,我国科创板注册制改革道路上应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第四部分讨论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路径等问题。从健全顶层立法保障、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健全IPO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健全违规信息披露惩罚机制以及加强对投资者的基本入市教育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傅艺林[7](2019)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保荐人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引进对于提高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心、防控系统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013年起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一直在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中被提及,今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及注册制的落实,更是极大地肯定了我国实施注册制的可行性,同时也意味着我国注册制改革的进程正式进入实操阶段。随着注册制改革步伐的推进,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势必要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作为牵头者的保荐人的地位和重要性更为凸显,其“看门人”角色更需被重申。因此,对保荐人制度的发展现状和法理基础进行梳理和分析,在其基础上研究我国保荐人制度在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实属必要。本文也以此为根基,进而从保荐人内部选任、外部声誉机制以及与其他主体的责任边界三个维度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为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学理基础。本章从保荐人制度的背景知识入手,首先结合注册制改革的特点重申保荐人“看门人”角色的重要性,对保荐人的基本概念进行介绍,并对保荐人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其次,分析保荐人制度的法学理论与经济理论基础,探讨完善保荐人制度的理论与现实价值,为后文提供基本的理论基础;最后,结合我国内地与香港实践中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从中分析我国保荐人制度尚待完善之处。第二章为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法律问题剖析。本章从现实中我国保荐人制度尚待完善的即保荐人执业独立性、市场声誉机制、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关系三个问题入手。首先,在保荐人执业独立性方面,我国保荐人选任机制具有很强的私人性,委任和薪酬给付、工作内容、以及保荐代表人的离任都缺乏一定的公共控制;再次,在保荐人市场声誉机制方面,我国保荐人制度虽已形成初步的声誉机制,但保荐人行业垄断型极强,导致未形成完备的市场化声誉机制;最后,保荐人与其他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不清,从保荐人与监管部门、承销商、保荐代表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四个维度探讨现存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三章为我国保荐人制度的规制与完善。本章针对上文提出的我国保荐人制度内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优化路径。第一,为保障保荐人执业的独立性,首先,从完善保荐机构的准入条件、资格认证制度以及延长保荐人任职期限三个方面对保荐人资格加以明确;其次,借鉴我国香港与英美等地区的保荐人制度,保障保荐费用的透明化,以促进保荐人选任机制的公开性。第二,为完善我国保荐人声誉约束机制,重新审视发行人与保荐人委托代理关系,强化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从而优化注册制证券市场交易环境,并健全保荐人市场评价体系,以契合更为自由的注册制证券市场环境。第三,重构保荐人与相关主体的责任范围。以勤勉尽责为中心,明晰保荐人与监管部门、承销商的关系,合理划分和分配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的责任范围,实现“独立执业、各用所长、各担其责、相互监督”。
龙稳全[8](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尹菁[9](2016)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行的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的缺陷和不足逐步显现,主要存在行政控制过度、“寻租”现象严重、发行审核效率低下等问题,亟待进行改革和完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注册制改革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也成为了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首要任务。按照正常程序,证监会只有在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才能推出注册制改革方案,但就现阶段而言,对证券法进行修改还尚需时日。为了应对这样的情况,政府试图通过人大特别授权的方式来推进注册制改革方案。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项特别授权,这显示了高层大力推进注册制的坚定决心。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刚刚经历了一场“股灾”,迫切需要“休养生息”,注册制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绪论和结语,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公开发行的概念着手,指出本文的研究重点即为以上市为目的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第二部分就注册制与核准制两种理论形态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三部分对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简要论述,提出我国应当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作用,并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第四部分重在分析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指出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作为全文重点,指出实行注册制改革既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又将面临相应的挑战。第六部分是建立在第五部分的基础上并结合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条件提出具体建议,并指出可以在创业板首先进行试点的设想。
周明章[10](2016)在《我国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理基础与路径选择》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当前实行的证券公开发行核准制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一种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审核(本文中用到的所有“审核”均作广义理解,即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人提出的发行申请进行核准、审查、备案或者登记等行为)制度,虽名为“核准制”,却在本质上不同于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成熟资本市场核准制。自推出以来给我国证券市场造成了大量不良影响,效率低下、“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资本)发行、包装上市、权力寻租等。相比较而言,注册制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更具优势。从法理上来讲,证券发行应当是属于社会大众的商事自由权,而非行政特许权。政府对证券公开发行者的要求应当限于信息公开披露,而无需作价值评估。随着资本市场越来越发展完善,证券发行监管的价值目标应当首先侧重提高市场效率而不是一直以保护市场安全为由加强行政管制,因此,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应当在学习借鉴香港地区的“双重注册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证监会负责证券发行注册登记,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由证监会监督交易所的证券公开发行审核体系。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并回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发行审核制度的变迁史,揭露我国现有证券公开发行审核制度下存在的诸多缺陷并分析了缺陷的形成原因;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证券发行监管中常见的两种审核模式,即注册制和核准制,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从证券发行的权利属性、证券发行审核的价值目标、审核理念以及证券发行审核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等方面论述了我国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理基础;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进行注册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及配套机制的建立,通过对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审模式,尤其是美国的双重注册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双重存档制进行分析,否定了美国式注册制,建议我国借鉴学习香港地区的证券发行审核模式。
二、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注册制背景下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历史视角: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发展进程 |
一、核准制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问题 |
二、沪深交易所分行业信息披露趋势 |
三、全面深化行业信息披露阶段 |
第二节 市场视角:科创板的市场定位 |
一、科创板的科技驱动与投资风险 |
二、科创板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定位 |
三、科创板和域外资本市场的竞争 |
第三节 制度视角: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 |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变革 |
二、监管机构职权配置调整 |
三、压实证券服务机构责任 |
四、构建合格投资者机制 |
第二章 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
第一节 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价值取向 |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二、兼顾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融资权利 |
三、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 |
第二节 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具体体现 |
一、基础制度的差异化安排 |
二、优化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有效简化信息披露要求 |
第三节 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路径 |
一、统一重大性原则标准 |
二、聚焦科创属性评价 |
三、构建“倒逼式”信息审核机制 |
第三章 注册制下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问题 |
第一节 科创板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问题 |
一、发行审核问询过于繁冗 |
二、差异化披露标准过于单一 |
三、尚未形成完善的自愿信息披露机制 |
第二节 注册制改革问题可能对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影响 |
一、新旧机制缺乏衔接增加科创板重复性信息披露 |
二、科创板合格投资者漏洞侵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投资者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利益捆绑削弱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执行力度 |
四、监管机构缺乏监督扩大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 |
第四章 域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降低中小企业信息披露成本的举措 |
一、美国层次化信息披露规则 |
二、欧美简化股票发行信息披露报告的趋势 |
三、英国AIM灵活性的信息披露监管模式 |
第二节 注册制配套机制建设经验 |
一、我国香港地区“双重存档”信息审核机制 |
二、美国区分合格投资人信息披露制度 |
三、美国对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
第五章 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 |
一、健全上交所内部分层管理制度 |
二、构建“原则+规则”相结合的差异化标准 |
三、简化中小企业信息披露报告义务 |
四、完善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机制 |
第二节 深化注册制改革的市场化导向 |
一、提升交易所自律监管水平 |
二、明确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角色与责任 |
三、补充合格投资者穿透监管机制 |
四、构建体系化的信息衔接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概述 |
(一)信息披露的起源和发展及其监管的历史沿革 |
1.信息披露的起源和发展 |
2.我国信息披露监管的历史沿革 |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内容 |
1.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体系 |
2.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
3.信息披露违规的表现形式 |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激励机制 |
(二)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 |
(三)投资者教育制度缺位 |
(四)上市公司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 |
(五)新法背景下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不够明朗 |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一些成熟经验借鉴 |
(一)美国 |
1.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
2.证券发行阶段多层级的信息披露审核制度 |
3.简明英语规则 |
(二)日本 |
1.不断改革的法律体系 |
2.投资者分类保护制度 |
3.课征金制度 |
(三)中国香港 |
1.自律监管向法定监管的转变 |
2.独具特色的发行审核方式 |
3.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加直接 |
(四)总结与借鉴 |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 |
(一)建立有激励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关注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现状 |
(三)完善与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制度 |
(四)在立法上规定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 |
(五)在立法上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进行细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交易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概述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概念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 |
一、交易所法律性质的传统划分 |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呈现特殊性质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来源 |
一、监管权来源之一:上市协议 |
二、监管权来源之二:立法授权 |
三、监管权来源之三: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意义 |
一、保护投资者 |
二、降低证券市场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注册制下交易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 |
第一节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含义及特征 |
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含义 |
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特征 |
第二节 原有核准制下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 |
一、发行上市实行实质审查 |
二、强调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并举 |
三、退市监管规则简陋 |
第三节 科创板注册制下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 |
一、发行审核不再要求上市公司的盈利性 |
二、信息披露要求更高 |
三、退市制度安排更合理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注册制下交易所监管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困境 |
第一节 注册制下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困境 |
一、一线监管的渊源 |
二、交易所一线监管缺乏独立性 |
三、交易所一线监管权限不足 |
第二节 注册制下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困境 |
一、信息披露监管的性质 |
二、监管理念有待转变 |
三、信息披露法律规制不力 |
四、监管层级实质单一 |
第三节 注册制下交易所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困境 |
一、交易所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类型 |
二、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威慑力较弱 |
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类型较为单薄 |
第四节 注册制下交易所监管行为司法介入机制的困境 |
一、交易所监管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理论基础 |
二、监管行为与非监管行为难以明确界分 |
三、民事豁免制度尚未建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注册制下交易所监管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路径选择 |
一、理清一线监管与行政监管关系 |
二、一线监管与行政监管有机融合 |
三、一线监管独立性提高 |
四、一线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权限再配置 |
第二节 完善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路径选择 |
一、转变信息披露监管理念 |
二、完善信息披露法律体系 |
三、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
第三节 丰富交易所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路径选择 |
一、适当增加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种类 |
二、加强声誉罚的威慑力 |
第四节 完善交易所监管司法介入机制的路径选择 |
一、以裁判性行为标准配套民事豁免制度 |
二、建立阻隔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
1.2 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2 讨论前提: 准确厘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 |
2.1 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理论基础 |
2.2 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认识误区辨析 |
2.2.1 注册制并非仅备案、不存在审核 |
2.2.2 注册制并非仅限形式审核 |
2.2.3 注册制下无持续盈利能力的企业并非都可被接纳 |
2.2.4 注册制并非为成熟资本市场的通用型模式 |
2.2.5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简单二元对立 |
3 制度转变: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演进历程 |
3.1 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轨 |
3.1.1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时期的基本情况 |
3.1.2 审批制的施行困局 |
3.1.3 转轨后核准制时期的基本情况 |
3.2 核准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并行过渡 |
3.2.1 核准制的施行困局 |
3.2.2 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的开启 |
3.3 新《证券法》对全面推行注册制的确立 |
3.3.1 四次审议稿中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修改定型 |
3.3.2 新《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规定 |
4 域外镜鉴: 美国注册制与我国香港特区双重存档制 |
4.1 美国的注册制及其特点 |
4.1.1 美国注册制的实施状况 |
4.1.2 美国注册制的立法进程 |
4.1.3 美国注册制的主要特点 |
4.2 我国香港特区的双重存档制及其特点 |
4.2.1 香港双重存档制的实施状况 |
4.2.2 香港双重存档制的主要特点 |
4.3 域外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镜鉴启示 |
5 试行实践: 科创板注册制的试点现状 |
5.1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意义 |
5.1.1 支持新兴产业,助力资本市场高效服务科创企业 |
5.1.2 实施增量改革,升级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架构 |
5.1.3 注册制试点,为发行上市的监管注入市场化因素 |
5.1.4 开辟制度空间,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
5.2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机制 |
5.2.1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设计 |
5.2.2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具体内容 |
6 全面推行: 以科创板试点催动存量市场注册制改革 |
6.1 由点到面向存量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的现实机遇 |
6.2 从折戟案例观察科创板注册制的试点经验 |
6.2.1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可复制经验 |
6.2.2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思考 |
6.3 存量市场推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分步实施 |
6.3.1 建立稳步推进存量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制度环境 |
6.3.2 创业板先行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初步设想 |
6.3.3 主板(及中小板)后续推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初步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注册制下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理论基础 |
一、自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自律监管的法理基础 |
(二)自律监管的经济学源头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作用及优势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作用及表现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势 |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在我国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当前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法律现状 |
(一)关于证券交易所法律地位的基本规定 |
(二)关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规定 |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交易所并非纯粹的自律管理组织 |
(二)交易所自律监管范围受限 |
(三)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司法介入不足 |
第三章 注册制实施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挑战 |
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内涵 |
(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特征 |
(二)注册制评析 |
(三)注册制下的监管理念 |
(四) 注册制下对监管理念的挑战 |
二、我国推行注册制实施前景的路径展望 |
三、注册制实施前景对我国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影响 |
(一) 自律监管身份与监管理念的重塑 |
(二)自律监管机制与监管措施的革新 |
第四章 域外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模式比较分析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模式简介 |
(一)政府主导型自律监管模式 |
(二)强自律型监管模式 |
(三)中间型监管模式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对比评述 |
(一)政府型证券交易所特征及其缺点 |
(二)强自律型证券交易所特征及其缺陷 |
(三)中间型证券交易所特征及其缺陷 |
三、域外经验对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启示 |
(一)域外监管模式评述 |
(二)域外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发展态势 |
(三)域外交易所自律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之完善建议 |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重塑 |
(一)证券市场监管理念重塑的意义 |
(二)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不足 |
(三)树立市场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理念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重要问题探讨 |
(一)交易所非互助化关键问题之辩 |
(二)自律监管应回归监管本质及其原则 |
三、明确界定注册制下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范围 |
四、以立法方式确立自律监管“准强自律”类行政监管地位 |
五、完善司法对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有限介入 |
六、合理界定注册制下证监会权限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权限 |
(一)合理确定政府监管在证券市场的定位 |
(二)注册制下证监会监管权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权的合理界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3 实证研究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相关概念探讨 |
2.1.1 IPO信息披露制度 |
2.1.2 注册制 |
2.1.3 科创板 |
2.2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价值 |
2.2.1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2.2.2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 |
第三章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现状及问题 |
3.1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
3.1.1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体系 |
3.1.2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质量 |
3.1.3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行政监督管理制度 |
3.1.4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自律监督管理制度 |
3.1.5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违规惩罚机制 |
3.2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信息披露标准不够清晰 |
3.2.2 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
3.2.3 政府监管负外部性严重 |
3.2.4 中介机构尚未归位履责 |
3.2.5 不完善的惩罚机制 |
第四章 境外市场注册制下IPO信息披露制度借鉴 |
4.1 中国香港地区IPO信息披露制度 |
4.1.1 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与监管制度 |
4.1.2 完善的审核流程 |
4.1.3 高效的双重存档制度 |
4.1.4 严格的法律责任 |
4.1.5 完善的保荐制度 |
4.2 美国IPO信息披露制度 |
4.2.1 规范性的法律法规 |
4.2.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高 |
4.2.3 多元化的行政监管模式 |
4.2.4 严格的上市审核程序 |
4.2.5 完善的救济机制 |
4.3 境外经验对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 |
第五章 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顶层立法并提供立法支持 |
5.1.1 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 |
5.1.2 完善IPO后续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
5.1.3 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导细则 |
5.2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
5.2.1 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性 |
5.2.2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 |
5.2.3 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 |
5.3 完善IPO信息披露监管机制 |
5.3.1 促进自愿性披露与自律监管 |
5.3.2 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 |
5.3.3 合理实施证券交易场所监管 |
5.4 完善违规信息披露的惩罚机制 |
5.4.1 增强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 |
5.4.2 加强违规信息披露的行政责任 |
5.5 加强对投资者的基本入市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保荐人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学理基础 |
第一节 我国保荐人制度概述 |
一、保荐人的基本概念 |
二、我国保荐人制度的相关规范梳理 |
三、注册制改革对强化保荐人“看门人”角色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保荐人制度的学理基础 |
一、法学理论基础——代理、担保理论 |
二、经济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典型案例分析 |
一、我国内地保荐人处罚案例 |
二、我国香港保荐人处罚案例 |
第二章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法律问题剖析 |
第一节 保荐人制度内部的属性缺陷 |
一、保荐人执业独立性缺乏有效保障 |
二、保荐人任职标准缺乏合理设计 |
第二节 保荐人制度市场化声誉机制的失灵 |
一、保荐人行业的竞争力差距明显 |
二、保荐人市场化评价体系的缺失 |
三、保荐代表人声誉影响力的薄弱 |
第三节 保荐人与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不清 |
一、保荐人与监管部门关系不明确 |
二、保荐人与承销商身份混同 |
三、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责任混淆 |
四、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职责分配不明晰 |
第三章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
第一节 健全保荐人内部选任机制 |
一、重塑保荐费用支付模式 |
二、明确保荐人任职标准 |
第二节 完善保荐人声誉约束机制 |
一、优化注册制证券市场交易环境 |
二、健全保荐人市场评价体系 |
第三节 明晰保荐人与相关主体的责任范围 |
一、重构保荐人与监管机构的关系 |
二、明确保荐人与承销商的身份关系 |
三、厘清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边界 |
四、廓清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9)我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 课题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1.3.1 课题研究的重点 |
1.3.2 课题研究的难点 |
1.3.3 课题研究的创新点 |
1.4 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1.4.1 基本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概述 |
2.1 股票公开发行的概念和分类 |
2.1.1 股票公开发行的概念 |
2.1.2 股票公开发行的类型 |
2.2 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及其意义 |
2.2.1 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概念 |
2.2.2 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功能与意义 |
第三章 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理论形态 |
3.1 注册制 |
3.1.1 注册制的含义及基本特征 |
3.1.2 注册制的监管理念 |
3.1.3 注册制的总体评价 |
3.2 核准制 |
3.2.1 核准制的含义基本特征 |
3.2.2 核准制的监管理念 |
3.2.3 核准制的总体评价 |
第四章 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实践与启示 |
4.1 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注册制 |
4.1.1 美国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 |
4.1.2 日本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 |
4.2 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核准制 |
4.2.1 英国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 |
4.2.2 法国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 |
4.3 德国的“中间式”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 |
4.4 我国香港地区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 |
4.5 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现行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过程 |
5.1.1 审批制 |
5.1.2 核准制 |
5.2 我国现行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六章 我国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现实意义与挑战 |
6.1 我国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现实意义 |
6.1.1 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银行风险 |
6.1.2 有利于降低企业资产负债比例,减轻企业负担 |
6.1.3 有利于优化居民资产配置,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
6.1.4 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 |
6.2 我国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 |
6.2.1 对监管机构监管水平的挑战 |
6.2.2 对保荐机构审核能力的挑战 |
6.2.3 对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的挑战 |
6.2.4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挑战 |
6.2.5 对现有股票市场的冲击 |
第七章 我国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建设 |
7.1 我国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条件和路径选择 |
7.2 我国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制度建设 |
7.2.1 完善证监会的监管模式 |
7.2.2 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
7.2.3 建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
7.2.4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7.2.5 建立严格退市制度 |
7.2.6 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
第八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我国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理基础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论文研究框架 |
(四)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引言 |
一、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现状及其缺陷 |
(一)证券公开发行审核制度 |
(二)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历程 |
1.第一阶段——审批制阶段 |
2.第二个阶段——核准制阶段 |
(三)现有证券公开发行审核制度下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上述问题致因分析 |
二、证券公开发行审核模式 |
(一)注册制 |
(二)核准制 |
(三)注册制与核准制之比较分析 |
三、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理基础 |
(一)行政特许权还是商事自由权——证券发行的权利属性界定 |
(二)安全还是效率——证券发行审核的价值目标选择 |
(三)信息披露还是价值评估——证券发行审核的限度 |
(四)职权、义务和责任的对等与统一 |
四、我国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 |
(一)域外可供借鉴的主要路径 |
1.美国式的双重注册制 |
2.我国香港地区的双重存档制 |
3.两种模式对我国的可借鉴性分析 |
(二)我国注册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
1.证监会负责形式审查与事后惩罚 |
2.发行与上市分离,由交易所负责证券上市申请审查 |
3.证监会的备案权和异议权 |
(三)完善注册制的各项配套机制 |
1.扩大信息公开程度 |
2.严格保荐人、承销商等中介的责任承担,完善询价机制 |
3.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和分红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注册制背景下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D]. 张来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D]. 李悦宁.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交易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D]. 邢孔禹.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4]我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研究[D]. 蒋晨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5]注册制下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完善研究[D]. 林成伟. 兰州大学, 2020(01)
- [6]注册制下科创板IPO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曾丽君.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7]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保荐人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完善[D]. 傅艺林.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9]我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研究[D]. 尹菁. 华东交通大学, 2016(12)
- [10]我国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理基础与路径选择[D]. 周明章. 山东师范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