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财物被盗运输公司判赔(论文文献综述)
徐恋[1](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认为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张晓萌[2](2021)在《Enterprise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英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说明
孙洁[3](2019)在《论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加以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我国并没有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法条,但是在大量的司法实践里,经常会适用到该规则,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方可适用损益相抵:第一,须有损害赔偿之债成立。包括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非财产性损害主要是指精神损害,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额的时候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第二,受害人由该损害而受有利益,只有获得的利益属于可予扣减的利益方能适用该规则;可以扣减的利益包括: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第三,所受损害与所得利益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又以法规目的说予以限缩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有两种理论基础,分别为“差额说”与“禁止得利说”。禁止得利说即防止获得额外利益,该学说的理念与我国《侵权责任法》平衡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两极的立法理念和旨在填补损害的功能相符;禁止得利说的计算方法更为简洁,有利于实务的操作。过失相抵规则与损益相抵规则在处理司法实务过程中容易发生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构成要件、考虑的主观状态、适用的先后顺序。且这两者在最终计算得失利益发生冲突时,以损益相抵为先,在此基础上计算过失相抵,从而最终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即“必先有损害,而后始能分配”原理。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否启动损益相抵规则是由当事人决定,其他人无权干涉,且在此过程中法官处于被动中立状态,不能主动援引该规则。二、损益相抵规则在其适用过程中,法官享有阐明权,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指引,并且对当事人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阐明。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无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明确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却广泛应用该规则,本文对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的例外情形加以概括归纳,介绍损益相抵规则的启用方式等予以梳理总结。在分析已有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参考各国理论并结合司法实务,对于损益相抵规则的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韩红贞[4](2016)在《不作为侵权行为初探》文中认为作为现代侵权责任法中重要内容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早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具体规定。它包括因过失致他人奴隶死亡的责任、倒泼和投掷的责任、堆置或悬挂物件的责任、船东、旅馆经营者和马厩经营者的责任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罗马法在侵权责任认定时,以“有过错就要受到惩罚”作为一般性的归责原则,对于其他特殊情形则以典型案例的形式进行了特别归责标准的规定。只要行为人的不作为使得被害人因此蒙受损失,法律即允许被害人以事实诉申请救济。尽管罗马法中关于不作为侵权的具体操作和现代侵权法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它为现代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后世法律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代侵权责任法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二是行为人没有尽到该特定义务;三是受行为人特定义务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五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中的特定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其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行为人自愿行为等。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出现了许多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新的类型,比如虚拟财产侵权,专业人士虚假陈述侵权,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侵权等,这是不作为侵权理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结果,是作为义务的合理扩张现象。但是,作为义务的扩张一定要有适度性和谨慎性,否则会阻碍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比如,关于是否应该追究路人“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责任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路人不负有救助义务,其行为不符合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的构成要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国家机关、专业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见死不救”,这些机关、机构就应该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方乐坤[5](2012)在《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探讨了自然人之健全禀性如何能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得以妥当表达的问题。基于人的精神性存在本质的判断,文章以人的精神利益保护和民事责任体系为主题线索,选取的宏观逻辑理路为:人的存在本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对人的存在本质的理解偏差——对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理解偏差的校正——校正的民事责任体系论之应用。通过逻辑展开,力图论证:为主体完整人格之维护计,统一民事责任(救济)法是必要的;在我国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上,亦不可过于强调合同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绝对界限,而应本着适度融合的原则,有限度地采用统一民事责任法。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对论题所及之核心概念的基本内涵及其逻辑关系的一般性论述。本章认为,现代条件下,人之需求层面的精神利益的地位呈上升之势,而近代以来的民法体系对人的精神利益的总体保障却显不足;这样,精神利益概念便被赋予了保障人格完整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规范价值。而主体人格需求结构决定着法律责任的构建模式,民事责任体系的状况则影响着人的精神利益实现的效果。在人的精神利益理应摆脱其式微地位并得以彰显的价值背景下,作为“精神利益”概念之外部体系的民事责任体系,亦应走出财产中心主义的近代模式,而在人格之完整保护目标下作出新的选择。第二章为历史论。主要以罗马法、英国私法和德国民法为场景,考察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历史由来和总体面貌,勾勒其有关精神利益保护的基本状况。本章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以人的整体性维护为价值基点,具有回应法律主体全部合理诉求的潜在功能,蕴含着眷顾主体精神利益的内在机制。罗马法私犯形态及其重罚立场在近代民法中的消失,为后世提出了在民事责任法中如何救济道德损害以保证人的精神利益完整的问题。英国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受制于司法理性,沿循一种实践推动模式,从而在划界上有其模糊性。一般认为,英国责任法针对应受责难之行为或应受保护的利益而构建,奉行“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与其欠完备的人格权保护体系形成反差的是,英国法有着较发达的实质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就人的整体保护而论,罗马法在英国私法中的遗存更为可观。《德国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多为一种学术习得,更多服从于实证私法之体系构建及其逻辑自证的需要,而非德意志社会历史自身发展的产物。出于体系运作的需要,《德国民法典》最初将对主体精神利益的保护设定于有限的范围之内。而现代以来,此种保护正在走出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教条误区,明显呈现出扩展之势,具体表现为受保护的人格利益内容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展。第三章为批判论。主要从现代条件下民法价值趋向的变化着眼,探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在保护人的精神利益和整体存在上的功能缺陷。本章认为,现代条件下,民法的总体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由追求符合法的安定性取向的形式正义向追求符合法的社会妥当性取向的实质正义过渡,由抽象人格的塑造向特定领域中具体人格的塑造过渡。而传统民事责任体系脱胎于近代民法的价值体系,在实现对人的保护上必不能适应现代民法的价值原则和内在要求,存在着规范功能上的缺陷。其缺陷主要表现为:绝对理性主义价值基础没有为人的情感留下空间;私法部门化不利人之整体存在的法律实现;私法关系货币化减损了人之存在意义;意志论义务基础有损实质正义。第四章为完善论。沿着克服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功能缺陷的思路,探讨了物法领域里人的精神利益保护的问题。本章指出,面对人之存在意义日益凸显的客观趋向,现代民法秉持人的全面保护的理念,开始纠正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有关规则,对物法领域中某些特定结合情形下的精神利益予以强调保障。在人格与财产的关系问题上,本章认为,人格财产的概念的提出,其规范价值在于倡导财产与人身的适度融合以及对于物法领域之人格利益的尊重;人格财产之人格利益保护改变了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中主、客体对立和“人—物”二分的既定格局,从而对民事责任体系提出调整和更新的需求。财产权的人格属性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它契合了现代民法关注人格完整性的价值走向。在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可能”的问题上,本章认为,应坚持人的保护的价值立场,遵循全面性和典型性的类型化原则,将违约精神损害归纳为直接精神损害和间接精神损害两大类型,该两大类型又可作进一步划分;同时,应确立“涉人身性规则”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诸限制规则中的统领地位,使之成为评断违约精神损害可赔性的根本规则。第五章亦属完善论。主要为寻求利于人之全面保护的民事责任体系宏观设计的探讨。本章指出,在应对人的价值之私法实现障碍这一问题的过程中,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均对自身的私法体系作出相应调整。这些调整的思路或体现为契约责任的扩张,或为侵权法规范范围的扩大,抑或为区域私法统一运动中更为宏观的协调与架构。相应地,在英美法系国家里,私法领域亦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理论碰撞与更新;阿蒂亚所代表的意在寻求私法责任更高层次之协调的理论必将或正在对现代民事责任体系产生影响。此外,一些非典型法域国家的现代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亦呈现出某些新动态,成为现代民事责任体系选择的参考素材。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认为,一种基于人的精神利益充分保护的民事责任统一化思路是可行的。统一民事责任法的实质是以利益保护为核心的损害赔偿法。其价值目标应遵循恢复性原则;其效力基础体现为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法律义务的遵守,该义务的统一基础在于“法律上之注意”,乃是一个以注意程度的高低而依次排列的概念体系;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应在扬弃“主观可责难性”概念的基础上,寻求一种对于“可责难性”的客观解释论,从而形成一个以归责事由为表现形式的综合评价体系。第六章为相关问题论。主要是关于以人的整体性存在追求为价值目标的现代民事责任法之特有样态及发展趋势的探讨。本章认为,精神利益为核心的利益保护取向要求一种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之精神性存在为目的的责任形式组合,亦要求每种责任形式具有服务于人之精神性存在本质的功能;同时,此种取向亦将影响到未来社会救济立法的选择。因而,“民事责任方式”、“惩罚性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法的未来地位”成为本章的关注点。就民事责任方式而论,本文力主一种多元化和淡物质化的组合模式,提出:对于非财产损害,宜改变厚金钱救济手段而薄非金钱救济手段的现状,强调宜使两类救济手段处于同等适用地位;对于财产损害,应在保证金钱救济为主的同时,亦不绝对排除特定情况下非金钱救济手段适用的可能。就惩罚性损害赔偿,本章指出,传统责任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绝对规则正在逐一被修正,惩罚性赔偿的现代民法适用地位有所上升。由此得出的启示是:近现代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有效救济道德损害;宜在现代民事责任体系中贯穿以人格在场为侧重的新的利益观;于立法选择上,不必照搬美国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应树立全面救济的民事责任立法理念。就民事责任法的未来命运的问题,本章认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深入触及人的精神世界;唯有民事责任法,才能以其特有的伦理原则,救赎人的精神困境,最大限度地眷顾和还原人之生存的本质意义。人之精神性存在本质决定民事责任法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七章为本土优化论。主要意在对我国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的相关立法和理论作一概观,并力求对未来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选择提出建议。在全面考察我国精神利益保护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在制度层面上,我国对主体精神利益的总体保护态度是谨慎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主体精神利益保护需求与救济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我国法中的主体精神利益保护面临着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双重冲突。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在我国立法和学理层面获得了相当的认同,同时,亦出现了对民事责任体系传统理论的反思与批判,民事责任与债的分离论、两大民事责任“边缘地带”的探讨以及民事责任统一化理论思路,均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构建提供了理论素材。最后,立足现代民事责任的发展趋势,在全面揭示诸民法典草案及学者建议稿于民事责任体系安排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即:坚持人本理念和人的整体保护原则,以恢复和保持人格之圆满状态为救济目标;对现代社会实际保持必要的适应度,不宜明确地造成民事责任板块在制定法层面的尖锐对垒;借鉴我国《民法通则》和《荷兰民法典》的相关做法,采用有限度的统一民事责任法。
王敏[6](2010)在《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日益融入我们的生活。在网络中,人们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自由、迅捷的进行信息的交流。但是,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传统法律对于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却捉襟见肘。一方面,网络社会关系的快速变化客观上要求法律规则需要不断更新,而传统法律的稳定性使其很难达到;另一方面,传统法律具有很大的不周延性,网络环境下的各类纠纷很难有可适用的法律使判决有法可依。正是在这样一个矛盾下,本人选取了网络中一类特殊的案件纠纷,即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侵犯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在网络环境下,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完备。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希望以小见大,进而放大到整个网络社会中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和积极采取措施。网络游戏中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只是在之前的法律判决中给予了承认,对于网络游戏中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及内容、运营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等等都没有规定,本人认为根据危险控制理论、收益与风险理论、信赖关系理论、成本效益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网络中应当适用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考察安全保障义务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对国外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比较分析,本人尝试对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进一步分析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性与侵权性、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形式的双重性(以积极的作为义务为原则,以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为例外)。接着,比照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具体分析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以及运营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两种方式: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虽然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为安全保障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契机,但是遗憾的是,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虽然注意到了网络侵权的严重性,但没有对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本人从先前学者们设计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入手,结合新《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规定,考察国外的相关理论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尝试分析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以后立法体系中的位置,希望通过这些研究,不仅是对网络游戏中的纠纷案给予解决的途径,更是对作为司法判例创造产物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完善。文章除去引言和结语,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分析及运营商对虚拟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研究。从我国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入手,引出问题,通过学界对虚拟财产属性争论的梳理和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得出自己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运营商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第二部分是对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分析。考察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提出、形成和发展,运用比较法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规定和发展,通过以上研究,尝试对本文中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而后分析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性和侵权性,以及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双重性。第三部分是分析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论述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在确定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时,本人提出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合理期待原则和个案判断原则;在分析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文章全面分析了运营商在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具体义务。第四部分是分析运营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通过考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规定,分析运营商在承担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时的具体形态、法理上的支持,不同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法律对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思考。这一部分研究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路径选择,分析将安全保障义务融入立法体系的可行性,明确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以及对我国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预防机制的完善。文章的写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困难:现在绝大多数的论文都集中在虚拟财产属性的认定及法律保护的层面上,尤其是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人对虚拟财产的属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即玩家在购买虚拟财产的同时订立了服务合同,买卖关系结束后,玩家享有虚拟财产“物”的所有权,但依据法定义务及游戏的独特性,运营商对玩家仍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这一义务,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审判中也只是模糊的提及,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很少有人论及,可参考的资料少是一大难题。本人只能借鉴相关的理论基础,运用所学的知识试图对这一问题分析、研究,着眼于我国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纠纷,从学理层面、制度层面分析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导向、制度设计等各方面的意义,并且用比较分析法学的方法,提出保护虚拟财产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构思,力图弥补目前国内外理论研究的空白,以求使这一问题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有效的解决。
李友根[7](2009)在《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的回顾》文中认为2004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判例,既有基于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也有基于侵权法上的法定保护义务而作出,还有基于公平责任而裁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奠定了实践的基础。2004年以后,公报所发布的判例则分别在经营场所、合理限度、保护对象、物的范围等方面针对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进行探索与具体界定。由此可见,判例在法律发展与变迁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加强对判例的关注当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李友根[8](2009)在《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的回顾》文中研究说明2004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判例,既有基于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也有基于侵权法上的法定保护义务而作出,还有基于公平责任而裁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奠定了实践的基础。2004年以后,公报所发布的判例则分别在经营场所、合理限度、保护对象、物的范围等方面针对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进行探索与具体界定。由此可见,判例在法律发展与变迁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加强对判例的关注当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胡云云[9](2007)在《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中认为西方有谚语称“有社会,斯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会”,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安全。对安全的需求是人类之所以能够结为群体而共同生活的起码条件。一直以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作为不作为侵权的一种,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与研究。但近几年来,随着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案件日渐增多,此类案件诉诸法院,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可循,导致判案结果不一,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的统一性。直至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才首次一般性的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依据。然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问题的开始,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有鉴于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对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的一个方面,即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对该项义务的特征、历史沿革、法理基础、规范基础、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内容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引言部分通过实例将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限定在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的一个方面,即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一章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分别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种类,引出本文研究的重点,即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历史沿革,以说明不作为方式成立侵权行为的历史发展及我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第二章为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分析。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义务来源、内容确定及性质探究,并重点论证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文章通过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张将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定位为一项法定义务,违反此项义务产生侵权责任,但并非要以侵权责任完全替代合同责任,而是为了弱化合同责任的普遍适用,事实上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是有竞合可能的。第三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即经营者违法了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于经营场所内遭受第三人侵害、经营者不作为与消费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经营者有过错。其中重点论述了经营者的不作为与消费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经营者的过错两方面内容。第四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对此章主要分三个部分加以阐述,首先在介绍学者对第三人侵害消费者情况下经营者责任承担的争议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与理解;其次阐述了补充赔偿责任的合理性与适用规则;最后分析了补充赔偿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问题。
叶乃锋[10](2007)在《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制度是现代侵权法的一个分支,也是现代国际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20世纪初期人类发明飞机以来,伴随着航空科技的发展,产生的一个独具特色又充满活力的法律领域。航空侵权损害事故具有突发性、灾难性的后果。作为国际航空私法与民法之侵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航空侵权法,其侵权责任理论在法学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综合采用了法解释学的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法社会学方法、判例研究方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由八章组成,共约30万字。第一章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阐释,研究了民用航空器及其国籍、空间主权、国际航空等与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相关的基本概念及其理论问题,分析了国际航空侵权的概念及其种类,探讨了国际航空侵权的法律特征,阐述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性质以及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理论,回顾了华沙体制及其发展与《罗马公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国际航空侵权行为具有的特殊性、国际性、复杂性、法律适用的冲突性等特点;研究认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是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并有向完全的侵权责任发展的趋势。第二章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分析了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论述了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航空侵权责任归责的两个基本原则,并且航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严格化的趋势;过错推定原则本质上是以过错为归责的基础,只是赋予原告举证责任倒置的权利,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例;在航空事故和航空侵权法中广泛适用的事实自证规则是普通法中的一项证据规则,不是航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责任、航空产品责任等领域的适用较为普遍。第三章国际航空侵权行为与责任人,以航空侵权行为的类型为标准分别论述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侵权行为、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航空器空中碰撞行为、航空产品侵权行为以及政府检测、空管人员的侵权行为等,并分别阐述了不同的侵权责任人;结合司法案例着重分析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人身损害事故和行李、货物损失事件的各自概念、相互区别、构成条件以及人身损害事故与劫机、旅客间的伤害行为的区别与联系;介绍了航空运输承运人在实践中的不同类型,论述了在雇主责任与代理责任的理论基础上,加害行为与责任主体的分离;分析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人身损害与行李或货物损失的不同有所区别;分析了飞行中的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损害的责任主体有航空器经营人、航空器所有人、保险人与担保人;介绍了航空器空中碰撞行为的原因与种类,分析了航空器空中碰撞的多重责任关系;结合产品责任的一般原理,论述了飞机生产、销售、维护过程中的产品责任,探讨了飞机制造人、设计人、维护人、维修人、零部件供应商等涉及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介绍了航空器的适航性、耐撞性要求,分析了航空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或指示缺陷的构成条件;探讨了涉及国家或政府的侵权责任,其一是与飞机适航管理相联系的航空产品检测责任,其二是与航空空中交通管制相联系的侵权责任。第四章国际航空侵权损害与受害人,阐释了作为损害事实的航空事故、国际航空侵权损害的实质,探讨了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和航班延误损失等四类损害;论述了侵权损害与受害人具有同一性,但受害人和赔偿权利主体不同;分析了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的基本分类,研究认为侵害生命权的直接受害人具有二重性,应当包括生命丧失者本人及其近亲属;探讨了作为胎儿的受害人与航空环境侵权中的受害人的特殊性。第五章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探讨了因果关系的概念,分析了确定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研究了因果关系适用的方法;研究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区分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并依此确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适用于一般航空侵权责任;法规目的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并存而补充;在特殊案件中,以有无相当因果关系为基础和前提,并以是否符合法规目的进一步确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六章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抗辩,从侵权责任抗辩的一般理论、侵权责任方、受害方、第三方、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原因不明等方面论述了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与发展,阐述了航空侵权责任抗辩与一般侵权责任抗辩的不同与特点,重点论述了航空侵权责任抗辩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冲击及其发展趋势;研究认为在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归责严格化的过程中,抗辩事由的范围越来越狭窄。第七章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在论述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的价值目标、赔偿限额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研究了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航班延误赔偿;研究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既是一种民事责任,又是一种损害赔偿之债;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的价值目标应当追求公平与效率的衡平、补偿与惩罚的协调;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强调公平价值的优先地位;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衡平原则、限额赔偿原则;研究认为限额赔偿具有非正当性;华沙体制自诞生以来所面临的数次危机,归根结底是赔偿限额的危机,《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是追求公平价值目标的体现;我国目前在国际航空运输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中采取“内外有别”的赔偿限额是不合理的;有关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依其损害后果为标准可分为一般伤害赔偿、残疾赔偿与死亡赔偿;着重研究了我国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计算、请求权发生依据、立法沿革,指出我国在死亡赔偿金方面存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误解;认为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二重性,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发生依据应当采双重受害人理论,研究认为我国应当消除在死亡赔偿金计算上的“城乡差别”;探讨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晚近以来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具有对受害人精神痛苦或失去生命的补偿功能;分析认为财产损失赔偿与航班延误赔偿在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中均设有赔偿限额,具体的赔偿范围、计算标准依据法院地法。第八章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分析了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国际统一化趋势,总结认为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制度具有归责原则严格化、构成要件简洁化、抗辩事由狭窄化、赔偿范围扩大化、赔偿限额宽松化、赔偿责任社会化的发展走向;提出了我国构建航空侵权责任体系的立法构想及完善具体制度的思考,也是全文的结论部分。
二、乘客财物被盗运输公司判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乘客财物被盗运输公司判赔(论文提纲范文)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过失相抵 |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
第三节 酌减规则 |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损益相抵的成立要件与理论依据 |
(一)损益相抵的成立要件 |
(二)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 |
二、损益相抵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的辨析及适用范围分析 |
(一)损益相抵概念与过失相抵概念的辨析 |
(二)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 |
(三)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形 |
(四)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方式 |
三、损益相抵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损益相抵规则 |
(二)关于完善损益相抵规则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不作为侵权行为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罗马法之不作为侵权行为 |
第一节 不作为侵权行为的类型 |
一、因过失致他人奴隶死亡的责任 |
二、倒泼和投掷的责任 |
三、堆置或悬挂物件的责任 |
四、船东、旅馆经营者与马厩经营者的责任 |
五、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
第二节 不作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
一、过错分析 |
二、归责原则分析 |
第三章 近现代法之不作为侵权行为 |
第一节 近代法对于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
一、关于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 |
二、关于物件损害责任 |
三、关于雇主侵权责任 |
四、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
第二节 现代法之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
第三节 现代法之不作为侵权中的作为义务 |
一、作为义务的特点 |
二、作为义务的来源 |
三、作为义务的扩张 |
第四章 我国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新类型 |
一、虚拟财产侵权 |
二、专业人士虚假陈述侵权责任 |
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侵权 |
第五章 别论“见死不救”现象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见死不救”的类型 |
一、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见死不救”行为 |
二、专业救助机构“见死不救”行为 |
三、负有救助义务的其他个体“见死不救”行为 |
第三节 由路人“见死不救”引发的思考 |
一、路人“见死不救”的原因 |
二、路人“见死不救”解决之道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精神利益·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体系 |
一、 “法益”和“精神利益”的学理界说 |
二、 “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体系”概念界说 |
第二节 精神利益的价值内涵和现代境遇 |
一、 精神利益的价值内涵:保障人的自我存在或全面发展 |
二、 精神利益的生活境遇:人之需求层面的精神利益现时地位上升 |
三、 精神利益的法制境遇:保障和实现状况总体不足 |
第三节 作为人的精神利益实现保障的民事责任体系 |
一、 民事责任体系对于精神利益实现的实质意义 |
二、 作为精神利益实现保障的民事责任体系的一般标准 |
三、 作为精神利益实现保障的民事责任体系的类型选择 |
第二章 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精神利益保护法的沿革与现状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民事责任体系和精神利益保护 |
一、 罗马法中的民事责任体系 |
二、 罗马法中主体精神利益的保障机制 |
三、 对罗马法中民事责任体系和精神利益保护的总体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德国民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历史由来 |
一、 中世纪时期欧洲大陆民事责任法发展状况 |
二、 启蒙的理性法时代法典中民事责任体系 |
三、 《德国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 |
四、 对中世纪以来德国民法民事责任体系沿革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和主体精神利益保障机制 |
一、 《德国民法典》和民法理论中民事责任体系的特点 |
二、 德国民法对于主体精神利益的保障机制 |
第四节 英国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历史由来和轮廓勾勒 |
一、 英国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 |
二、 英美法系民事责任体系的轮廓勾勒 |
第五节 英美法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障 |
一、 衡平法与实质正义:英国法对于道德损害救济的宏观保障 |
二、 精神利益之损害救济保护路径——精神损害赔偿 |
三、 人格利益之不完备的权利保护路径 |
第六节 比较观察:英德法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 |
一、 民事责任体系的产生 |
二、 权利与救济的优次关系 |
三、 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
四、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适用的优次关系 |
五、 民事责任的效力基础 |
六、 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界限 |
第三章 民法的价值转型与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功能缺陷 |
第一节 民法价值转型背景下主体人格实现的应然取向 |
一、 民法的价值转型: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二、 诸国民法理论或立法实质化转向的表现 |
三、 重塑人的意义世界:现代民法中主体人格实现的应然取向 |
第二节 基于精神利益保护的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功能缺陷检视 |
一、 《德国民法典》代表的近代民法缺陷之一般批判 |
二、 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功能缺陷之具体批判 |
第四章 人的精神利益在物法领域里的实现 |
第一节 人格财产:界限、保护及其它 |
一、 人格财产一般理论评析 |
二、 人格财产之人格利益的保护路径及其对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影响 |
三、 人格利益与住宅的特定结合:关于人格财产的一点延伸思考 |
第二节 财产权的人格属性 |
一、 财产权人格属性的客观基础 |
二、 财产权人格性问题立法虚置的缘由 |
三、 财产权的人格内涵 |
四、 两点余论 |
第三节 违约精神损害的类型化 |
一、 既有违约精神损害类型化方案述评 |
二、 违约精神损害类型化原则和切入点 |
三、 违约精神损害类型化建议方案 |
第四节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性规则 |
一、 国外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限制规则的立法例及学说 |
二、 诸限制规则的关系和分类 |
三、 “涉人身性”应成为救济违约精神损害的根本标准 |
第五章 现代民事责任体系的比较与选择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有关民事责任体系的现代立法和理论 |
一、 欧洲统一私法运动中的民事责任体系 |
二、 契约责任扩张 |
三、 侵权责任扩张 |
四、 实质上的统一民事责任法 |
第二节 英美法系有关民事责任体系的现代理论 |
一、 “区分”与“趋同”之争:英美法系有关合同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讨论 |
二、 “责任趋同论”在特定场域中的延伸 |
三、 英美法系契约法理论的宏观走向 |
四、 英美法系在民事责任关系问题上的现代司法取向 |
五、 总评 |
第三节 非典型法域有关民事责任体系的现代立法和理论 |
一、 债(合同+侵权)+一般规定(救济) |
二、 债(侵权+合同)+合同分则 |
三、 债(合同+民事责任) |
四、 统一民事救济法——以色列经验 |
五、 结论 |
第四节 统一民事救济(责任)法:一个基于精神利益保护的构想 |
一、 人的精神利益保护和统一民事救济(责任)法 |
二、 从责任竞合到统一民事救济(责任)法 |
三、 统一民事救济(责任)法之基本理论框架 |
第六章 精神利益保护视角下民事责任立法之特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民事责任方式的多元化 |
一、 对于非财产损害,宜强调金钱救济手段与非金钱救济手段兼施 |
二、 对于财产损害,以金钱救济为主,亦不排除非金钱救济手段适用之可能 |
第二节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国外发展及其启示 |
一、 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国外的发展状况 |
二、 现代条件下精神损害赔偿之制裁功能的强化 |
三、 惩罚性赔偿现代发展的启示 |
第三节 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法的未来际遇 |
一、 民事责任法的“现代危机” |
二、 本文的立场:人之精神性存在本质决定民事责任法具有不可替代性 |
三、 民事责任法不可替代性之展开 |
第七章 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的中国实践及其优化 |
第一节 我国有关精神利益保护的立法和理论评析 |
一、 我国现有精神利益保护的制度体系 |
二、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概念分野 |
三、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地位 |
四、 我国人格保护基本理论述评 |
五、 结论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相关理论述评 |
一、 责任与债的“分离”与“融合”之争 |
二、 对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之“中间地带”的探讨 |
三、 民事责任统一化理论思路 |
第三节 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选择 |
一、 旧中国民法、新中国民法典草案及学者建议稿之民事责任体系述评 |
二、 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的应然选择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分析及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研究 |
(一) 问题的引出——由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所引发的思考 |
1. 案件简介 |
2.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对民法的挑战——解决虚拟财产纠纷不得回避的问题 |
(二) 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
1. 危险控制理论 |
2. 收益与风险理论 |
3. 信赖关系理论 |
4. 成本效益理论 |
5.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二、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概述 |
1. 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提出、形成和发展 |
2. 安全保障义务比较法上的分析 |
3. 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界定 |
(二) 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分析 |
1. 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性与侵权性 |
2. 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形式的双重性 |
三、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
(一) 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
1. 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及合理责任范围的标准 |
2. 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对象 |
(二) 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 |
1. 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
2. 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
四、网络游戏运营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
(一)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考察 |
1. 《民法通则》中的体现 |
2. 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体现 |
4. 《道路交通法》中的体现 |
5. 其他单行法律规定中的体现 |
6. 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 |
7. 有关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
(二) 网络游戏运营商承担虚拟财产灭失责任的归责原则 |
1. 玩家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选择 |
2. 确定侵权法上网络游戏运营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 |
(三) 网络游戏运营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方式 |
1. 直接责任 |
2. 补充责任 |
五、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完善 |
(一) 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路径选择 |
1. 现行方案的分析——从学者设计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入手 |
2. 安全保障义务融入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
3. 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
4. 网络游戏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在立法体系中的位置 |
(二) 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预防机制的完善 |
1. 设立实时监控机制 |
2. 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保存采集制度 |
3. 建立正规的虚拟财产交易的电子交易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资料 |
后记 |
(7)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的回顾(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问题的提出 |
一、公报判例的总体梳理 |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期探索 |
(一)基于合同的附随义务 |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雏形 |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式确立与全面适用 |
(一)经营场所的拓展 |
(二)合理限度的界定 |
(三)保护对象的拓展 |
(四)物的范围界定 |
四、结论 |
(9)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种类 |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法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
(一) 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立法与司法概述 |
(二) 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分析 |
第二章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分析 |
一、安全保障义务设置之正当性说明 |
(一) 本体基础—危险责任理论 |
(二) 现实基础—危险控制理论 |
(三) 价值基础—利润危险理论 |
(四) 信赖基础 |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基础 |
(一) 法律根据 |
(二) 合同根据 |
三、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 |
(一) 充分、明确的警示 |
(二) 合理、必要的防范措施 |
(三) 及时、合理的保护和救助 |
(四) 妥善保全证据 |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探究 |
(一) 比较法上考察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
(二) 我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争议及笔者的观点 |
第三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
一、经营者违反了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二、消费者于经营场所内遭受第三人侵害 |
三、经营者不作为与消费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一) 经营者不作为与消费者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概述 |
(二) 经营者不作为与消费者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 |
四、经营者有过错 |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
(二) 过错的判断标准 |
第四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的规定与理解 |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分析及适用的基本规则 |
(一) 补充赔偿责任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
(二) 补充赔偿责任适用的基本规则 |
三、补充赔偿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探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方法与结构 |
第一章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基本问题阐释 |
第一节 国际航空的相关概念及其理论问题 |
一、航空器及其国籍 |
二、空间主权 |
三、民用航空国际化与国际航空 |
第二节 国际航空侵权的种类及特征 |
一、国际航空侵权及其种类 |
二、国际航空侵权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 |
一、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性质 |
二、国际航空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 |
第四节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国际立法实践 |
一、华沙体制及其发展 |
二、《罗马公约》及其历史沿革 |
第二章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一节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归责的理论基础 |
一、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归责的概念辨析 |
二、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 |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
一、过错责任 |
二、过错责任与"事实自证" |
第三节 严格责任原则 |
一、严格责任在承运人责任中的适用 |
二、严格责任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责任中的适用 |
三、严格责任在航空产品责任中的适用 |
第三章 国际航空侵权行为与责任人 |
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之侵权行为与责任人 |
一、国际航空运输之事故与事件 |
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第二节 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人 |
一、飞行中的航空器与侵权行为 |
二、侵权责任人 |
第三节 航空器空中碰撞行为与侵权责任 |
一、航空器空中碰撞事故及其种类 |
二、航空器空中碰撞的多重责任关系 |
第四节 航空产品侵权与责任人 |
一、航空产品责任概述 |
二、航空产品制造人的责任 |
三、其他责任人 |
第五节 国家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人 |
一、飞机适航管理及其侵权责任 |
二、空中交通管制及其侵权责任 |
第四章 国际航空侵权损害与受害人 |
第一节 国际航空侵权的损害 |
一、作为损害事实的国际航空事故 |
二、国际航空侵权损害的实质 |
三、国际航空侵权损害的分类 |
第二节 国际航空侵权的受害人 |
一、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 |
二、作为受害者的胎儿 |
三、航空环境侵权中的受害人 |
第五章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 |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其分析 |
二、确定因果关系的学说 |
第二节 因果关系的适用 |
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
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第六章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抗辩 |
第一节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抗辩的理论基础 |
一、国际航空侵权责任抗辩的概念辨析 |
二、国际航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构成 |
三、国际航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分类 |
第二节 源于侵权责任人的抗辩事由 |
一、国际航空承运人之"一切必要措施"抗辩 |
二、国际航空承运人之"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抗辩 |
三、源于侵权责任人的其他抗辩事由 |
第三节 源于受害人与第三人的抗辩事由 |
一、受害人过失 |
二、受害人自身责任 |
三、受害人自担风险 |
四、第三方过失 |
第四节 源于客观条件的抗辩事由 |
一、不可抗力 |
二、意外事故 |
三、原因不明 |
第七章 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 |
第一节 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的价值目标 |
二、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
三、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的限额 |
四、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的当事人 |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 |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实践 |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 |
三、人身损害赔偿和赔偿限额 |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 |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阐释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发展 |
三、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三节 财产损失赔偿 |
一、承运人责任之行李与货物运输损失赔偿 |
二、地(水)面第三人的财产损失赔偿 |
三、其他航空侵权之财产损失赔偿 |
四、我国财产损失赔偿的立法与实践 |
第四节 国际航班延误赔偿 |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延误赔偿 |
二、美国航空公司的延误赔偿 |
三、欧盟261条例的延误赔偿 |
四、我国有关航班延误的赔偿 |
第八章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发展 |
一、国际航空侵权责任体系的国际统一化趋势 |
二、国际航空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走向 |
第二节 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一、建构我国航空侵权责任体系的构思 |
二、完善我国航空侵权责任制度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四、乘客财物被盗运输公司判赔(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D]. 徐恋. 吉林大学, 2021(01)
- [2]Enterprise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 张晓萌. 东华大学, 2021
- [3]论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D]. 孙洁.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不作为侵权行为初探[D]. 韩红贞.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11)
- [5]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D]. 方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6]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王敏. 河南大学, 2010(12)
- [7]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的回顾[J]. 李友根. 经济法论丛, 2009(02)
- [8]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的回顾[J]. 李友根. 经济法论丛, 2009(02)
- [9]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胡云云. 东北财经大学, 2007(05)
- [10]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研究[D]. 叶乃锋. 西南政法大学, 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