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李世阳[1](2021)在《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中高频率出现"严重不负责任"这一术语,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有必要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精确解释。从"责任"的三重含义出发,"严重不负责任"同时具备客观不法和主观责任的含义,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没有实施与其法定义务相符合的行为,该行为样态达到了值得发动刑事制裁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程度。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罪质是"不作为的重过失犯",其中,不作为犯的认定承担着选定主体的功能,而过失犯的认定则承担着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功能。
李月[2](2021)在《强迫交易罪之司法认定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例》文中研究指明
陈领[3](2021)在《判决书法律术语的翻译 ——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汉英翻译实践报告》文中指出
刘鹏[4](2021)在《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明确共同饮酒中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具体责任划分,对权利受损者来说可以确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而对于共同饮酒人来说则是避免“无责有偿”的情况发生。目前国内对共同饮酒行为的认定倾向于情谊行为,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判断共同饮酒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宽严不一,由此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只有在对行为人的过失认定上达成共识,才能妥善处理共同饮酒类案件。完善共同饮酒人责任承担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维护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往来,也有利于缓解法律规定与社会认知的矛盾。由于对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照顾义务的认识不一,不同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有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者尽到一种危险防范义务;有的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者尽到一种照顾救护义务,而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违反上述义务的标准就是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过失。通过对一般侵权理论、不作为侵权理论、情谊侵权特殊侵权形式的分析,认真梳理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共同饮酒人的过失和责任归属的问题,与单一认定责任的判决进行对比,突出对共同饮酒侵权进行特殊认定的合理性。总结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实务操作中就如何区分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提出自己的拙见。
蒋倩倩[5](2021)在《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颜值经济”的升温促进了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2013年起医疗美容市场异常火热并进入爆发性成长期。医美行业的高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滋生了大批非法医美人员及非法医美机构,非法医疗美容行为致害案例屡屡发生。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第五条中新增一款,对于“医疗行为”以及“医疗活动”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当中有关于“医疗美容”以及“诊疗活动”相关认定。《解释》对医疗美容的性质进行了界定,认定其属于医疗行为范畴,对于将非法医疗美容犯罪归入非法行医罪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但由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本身争议繁多,因此无法进一步为明确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提供实践意义上的指导。对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目前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入罪的标准不当扩大,将情节并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也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有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化的倾向;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犯罪主体认定差异大,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理解不统一,影响对行为人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确定;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客观方面认定模糊,对非法行医营业行为的认定不清导致部分判决的说理性明显不足以及罪名的确定有失偏颇;非法医疗美容犯罪的因果关系判定复杂,对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行为认定难,易出现错误归责的情况。通过对大量司法判例的研究以及与域外对相关罪名立法例的比较,在借鉴域外有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现状及非法医美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现状,归纳出我国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的确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严格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入罪标准,对仅构成行政违法的医疗美容行为不能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层面,坚持刑法的补充性理念,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采取实质解释;对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作限缩性解释,采用“单证说”,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应以行政法中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来进行界定;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客观方面坚持客观要素为认定标准,对非法医疗美容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判定应从证据角度出发,将客观要素置于比主观要素更重要的位置;非法医疗美容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坚持“充分条件说”,只有在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对伤亡的结果具有高度的参与度,也即充分条件之下才能够进行客观上的归责。
曹昭磊[6](2021)在《谦抑性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给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业务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如果该类案件不能得到适当的审理,不但刑事审判业务无法继续进行,而且会给经济的平稳运行造成不小的压力。若刑事法律制度选择对刑民交叉案件从严处理,全部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则经济社会的创新行为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若刑事法律制度选择对刑民交叉案件从宽处理,将其完全交由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进行调整,则可能会导致相关犯罪出现泛滥的趋势,进而严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个人的利益。论文立足于司法实践,将刑法中的谦抑性原则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有机结合起来,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历史研究法等方法,在分析刑民交叉具体案件的基础上,着重论述谦抑性原则在该类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除引言以外,文章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谦抑性原则的概念以及谦抑性原则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价值,并就谦抑性原则针对不同种类刑民交叉案件分别具有的价值进行具体论述。谦抑性原则一直以来均作为刑法的重要原则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其对于刑法的指导作用也更多地停留在刑事立法的层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出现,谦抑性原则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为具体的作用。但刑民交叉案件是复杂的,谦抑性原则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指导并不是机械的、唯一的,需要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按照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谦抑性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具有不同的价值。对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谦抑性原则不但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具有规范作用,而且对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衔接作用。对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谦抑性原则不但可以为其确立正确的刑事立法观,更能促进其合理认定罪与非罪,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刑罚的合理化。第二部分,通过对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典型案例的讨论,分析谦抑性原则在该类案件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祁某斌诈骗案中,虽然祁某斌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刑法的制裁,但是在此类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反思。在先刑后民的审理顺序已不合时宜的情况下,论文在综合对比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与刑民并立三种审理顺序后,认为刑民并立的审理顺序最具有可行性。并主张用刑民并立的审理顺序替代先刑后民的审理顺序。在面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缺乏必要的衔接机制时,论文对于衔接机制的内容进行了探索,认为衔接主体与衔接程序都是衔接机制的重要内容,并且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为了使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建立必要的衔接机制,可以首先选择从确立衔接主体入手,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衔接主体。通过对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为谦抑性原则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奠定理论基础,使谦抑性原则可以更深入地贯彻到具体的刑事案件中。第三部分,通过对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典型案例的讨论,分析谦抑性原则在该类案件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特定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张某正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中,张某正的通过转让公司股权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是很具有必要性的。但在纳入刑法管辖的过程同样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法律依据不足、入罪理由不充分、适用的刑罚不当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应当从立法入手,建立以法益为中心的刑事立法观。在进行入罪说理时,可以借鉴经济学的知识帮助法官对涉案行为进行实质判断。另外,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量刑应当以罚金刑为主,这样的量刑模式更有利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妥善处理。通过对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为谦抑性原则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提供学理支撑,使谦抑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王晓磊[7](2020)在《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以“栾川县常某20年后殴打老师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寻衅滋事罪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罪名,最早始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后的寻衅滋事罪虽然在部分上解决了流氓罪存在的弊端,但是在立法方面,其自身表述的模糊性,使该罪名从产生以来就饱受诟病,学界将其评价为新的“口袋罪”。当前寻衅滋事罪在理论与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已然成为学者最大的争论主题之一,在刑法理论方面,寻衅滋事罪在立法上是否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其中作为寻衅滋事罪中最为常见的殴打型寻衅滋事行为,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随意”、“情节恶劣”该如何认定、以及在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中是否要求必须具有流氓动机,逐渐成为该罪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刑事司法实务方面,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以及如何运用想象竞合理论解决在具体案件中的罪与数罪。正因如此,笔者以河南省栾川县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深刻剖析以上问题,希望能够对刑事司法实践添砖加瓦。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笔者通过对2019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之一的“20年后殴打老师案”为例,阐述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的意见分歧以及之所以产生分歧的争议焦点,以此引出本篇论文所要论述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所涉及的基本理论分析。争议焦点一为寻衅滋事罪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笔者主要论述了寻衅滋事罪存废的基本理论,表明寻衅滋事罪在当前社会作为其他罪名的补充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争议焦点二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中部分要件不明确。笔者主要阐述了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构成特征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理论分析,认为该罪名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应包含社会秩序和与之相联系的个人人身安全;随意既是主观要素又是客观要素,随意性的认定结合主观上依据“双重置换原则”,客观上参考事发的时间、地点、行为对象及行为时采取的工具综合认定;情节恶劣严重与否,应参照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流氓动机并不是该罪名主观要件上的必备要素。争议三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难以区分。笔者主要论述了通过对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联系与界定的论述,笔者认为二者虽然在构成要件上具有重合性,但是还是存在细微的差别。争议四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之间的区分,笔者认为在具体的案例中两者的客观方面具有一定的交叉,主要表现为殴打常伴随侮辱和辱骂,通过探讨两罪之间的联系与界限,更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对行为作出准确的定性。争议五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能否适用想象竞合。笔者通过对想象竞合的概念、构成要件等分析认为可以适用。第三部分是分歧意见的评析及笔者主张。行为人的殴打辱骂行为对社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但是仅对教师张某造成了轻微伤的结果,其行为并不能评价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故意伤害罪。笔者结合案件事实主张常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在罪数方面,笔者通过前文对想象竞合原理的阐述,认为在殴打型寻衅滋事中殴打辱骂行为常伴随发生,行为人的殴打辱骂行为可以被视为一行为,并且单独用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都不能全面的评价常某的行为。因此,常某应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即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四部分是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认定时存在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笔者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认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在认定时存在的困境主要包含客观方面表述的模糊性以及对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笔者提出通过颁布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以上困境,并能在一定方面更好的规范殴打型寻衅滋事罪。
于晓茜[8](2020)在《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10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逐渐觉醒,防卫权作为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其发展态势备受关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愈发完备,深刻贯彻了鼓励公民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立法理念,但反观司法实践却没有较好作出回应。实践中,受制于缺乏具体司法解释的指导及防卫过程认定具有一定难度等因素的影响,对于认定正当防卫总体呈现一种过严的态势。这种司法异化现象的根源不在于法教义学的建构不足,而是司法实践本身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存在诸多理论及方法论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论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对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并借鉴国外的积极经验,对当前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本文研究内容大致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对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有关正当防卫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正当防卫研究现状存在的不足,提出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梳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沿革,以便更好理解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及目的。根据现行立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基本内涵及界定标准。第三部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收集的判决书整理、分析出的数据,分析目前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现状,立足于真实案例发现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域外正当防卫立法及司法中的积极经验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总结出可供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本国司法实际,提出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可行性建议。
李理[9](2020)在《张某甲等污染环境罪案例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修(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3年和2016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6年《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适用等问题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与补充。刑法的修改与《解释》的相继出台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既遂形态、既未遂标准等问题的探讨与争论,不同的理论主张也导致了实践中判决结果不一的情况出现。张某甲等污染环境罪一案经过了一、二审的审理与判决,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既遂形态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以及张某甲等行为人是否符合既未遂标准这三个问题上。首先,就主观方面来说,过去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往往认定为过失犯罪,因为“事故”有“意外”、“不希望结果发生”等涵义在内,而污染环境罪在罪状描述部分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其手段行为中的“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对污染后果持希望或放任发生的态度,故意说更具有合理性。其次,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存在争议,2016年《解释》中出现了关于行为犯的规定,使得目前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是一种结果犯与行为犯并存的局面。立足于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数量占比高的情形以及基于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的背景,严格贯彻环境领域“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应肯定行为犯的地位,并成为替代结果犯的未来趋势。最后,在判断个罪污染环境罪的既未遂标准上,按照行为犯既未遂标准展开论述,对污染环境罪的既未遂标准做出合理准确的评价。
李芳芳[10](2020)在《职务侵占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多种用工关系并存的条件下,职务侵占罪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在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时,以往的理论通常以单位正式员工理解“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对临时工、劳务派遣的员工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具有较多争议,以及对“其他单位”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也有不同观点。对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读上,理论界通常参照贪污罪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读为“主管、管理、经手说”,对职务侵占罪的保护法益也以“单一法益论”为主,“双重法益论”甚少提及,这种解读下,侵犯单位的公共权力就会被忽略,实质上是缩小了“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解读上,理论界多数是认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必要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但在认定方面有较多困难。职务侵占罪是比较特殊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在实践案例中,国有企业委派到私营企业的员工侵占单位财产的案例上,和贪污罪较难区分。公司员工盗窃单位财物的案例中,和盗窃罪的区分也有较大争议。根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法本意,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不能以“身份论”主导,应该关注员工和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劳务派遣的员工以及委托代理人,都应考虑在内,在“其他单位”的理解上应参照公司、企业的“法人”性质,和“自然人”做区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读应该合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目的,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不仅从事实上的主管、管理、经手解读,还应考虑能调动单位资源的“公权力”,“双重法益论”的导向才更合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一般采取推定方式,但推定时要以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做指导。在实践案例中,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对“单位财产”的理解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范围理解。区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不仅要确定单位员工的身份和职责范围,还要结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合目的性解读,确定侵犯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1)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严重不负责任”的性质:行为还是心态 |
(一)罪名分布与共性问题 |
(二)既有观点的批判性考察 |
1.客观要件说 |
2.主观要件说 |
3.主客观要件统一说 |
4.模糊罪过说 |
(三)本文观点:玩忽职守型渎职罪是一种不作为的重过失犯 |
1.“严重不负责任”的判断顺序 |
2.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罪质是不作为的重过失犯 |
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体的选定 |
四、过失的判断———责任的划定 |
(一)新过失论提供的解释资源 |
(二)重过失的认定 |
1.要求重过失的理由 |
2.高度的预见可能性的判断 |
3.结果回避的容易性与有用性判断 |
五、结语 |
(4)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责任承担的现状分析 |
(一)共同饮酒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与依据 |
(二)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与依据 |
(三)同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不同判决的分析 |
二、共同饮酒人与危险防范义务 |
(一)共同饮酒人危险防范义务的来源 |
(二)共同饮酒人危险防范义务属于注意义务 |
(三)共同饮酒人违反危险防范义务的认定 |
三、共同饮酒人与照顾救护义务 |
(一)共同饮酒人的照顾救护义务 |
(二)共同饮酒人违反照顾救护义务的认定 |
四、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承担 |
(一)共同饮酒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与前倾 |
(二)共同饮酒人的补偿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非法医疗美容的内涵与行为认定 |
(一)医疗美容的内涵 |
1.医疗行为的含义 |
2.医疗美容的含义 |
(二)“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认定 |
1.“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形式 |
2.“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判定 |
二、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入罪的标准不当扩大 |
(二)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犯罪主体认定差异大 |
(三)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客观方面认定模糊 |
(四)非法医疗美容犯罪的因果关系判定复杂 |
三、域外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与启示 |
(一)域外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
(二)域外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认定启示 |
1.关于无照行医的认定 |
2.关于业务行为的界定 |
3.关于法定刑的设定 |
四、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完善建议 |
(一)严格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入罪标准 |
(二)对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作限缩性解释 |
(三)客观行为坚持客观要素为认定标准 |
(四)因果关系认定坚持“充分条件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谦抑性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 |
一、谦抑性原则对刑民交叉案件的作用 |
(一)谦抑性原则的概念 |
(二)谦抑性原则对不同类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作用 |
1.对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作用 |
2.对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作用 |
二、谦抑性原则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 |
(一)典型案例——以祁某斌诈骗案为例 |
(二)谦抑性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先刑后民的审理顺序不合时宜 |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缺少衔接机制 |
(三)促进谦抑性原则适用的措施 |
1.采用刑民并立的审理顺序 |
2.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衔接主体 |
三、谦抑性原则在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 |
(一)典型案例——以张某正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为例 |
(二)谦抑性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法律依据不足 |
2.入罪理由不充分 |
3.适用的刑罚不当 |
(三)促进谦抑性原则适用的措施 |
1.确立以法益为中心的积极刑事立法观 |
2.在判决中运用经济学知识进行说理 |
3.建立以罚金刑为主的刑民交叉案件量刑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7)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以“栾川县常某20年后殴打老师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
(一)案件介绍 |
(二)意见分歧 |
(三)争议焦点 |
二、争议焦点涉及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寻衅滋事罪存废的理论分析 |
1.寻衅滋事罪的演变 |
2.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之争 |
3.寻衅滋事罪存在的正当性 |
(二)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构成特征的理论分析 |
1.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 |
2.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
3.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
(三)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界定的理论分析 |
1.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联系 |
2.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
(四)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界定的理论分析 |
1.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联系 |
2.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区分 |
(五)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三、意见分歧评析及笔者主张 |
(一)常某的行为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二)常某的行为触犯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
(三)常某的行为触犯侮辱罪 |
(四)常某的行为应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 |
四、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认定时存在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
(一)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认定时存在的困境 |
1.关于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表述的模糊性 |
2.致人重伤、死亡应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 |
(二)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认定时存在困境的解决路径 |
1.增强构成要件的明确性 |
2.增加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10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 |
一、我国正当防卫的历史起源 |
二、我国古代的正当防卫 |
三、我国近、现代的正当防卫 |
第二节 我国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 |
第三节 防卫过当 |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
第二章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问题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样本的选择及基本情况 |
一、研究对象与样本的选择 |
二、样本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不法侵害的认定存在偏差 |
二、理解及适用防卫时间不准确 |
三、认定防卫意志的标准过高 |
四、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不明 |
五、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关系亟待厘清 |
第三章 域外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域外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域外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经验 |
一、德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经验 |
二、日本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经验 |
三、美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经验 |
第三节 域外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认定的建议 |
一、准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 |
二、明确认定不法侵害的基本准则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正当防卫防卫时间认定的建议 |
一、明确防卫时间的界定标准 |
二、认定防卫时间的基本方法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正当防卫防卫意志认定的建议 |
一、适当降低防卫意志的认定标准 |
二、认定防卫意志的参考标准 |
第四节 完善我国防卫过当判断标准的建议 |
一、建立判例指导制度 |
二、建构防卫过当的基本判断规则 |
第五节 完善我国互殴和正当防卫界限认定的建议 |
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
二、建立互殴与正当防卫界限认定的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9)张某甲等污染环境罪案例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及意义 |
三、研究思路和基本内容 |
第一章 案情概要 |
第一节 基本案情 |
第二节 法院审理 |
一、一审审理结果 |
二、二审审理结果 |
第二章 案情争议焦点归纳 |
第一节 该案的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 |
一、控方认为行为人主观罪过为故意 |
二、辩方认为行为人主观罪过为过失 |
第二节 该案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
一、控方认为该罪的既遂形态是行为犯 |
二、辩方认为该罪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 |
第三节 该案的既未遂标准如何认定 |
一、控方认为应按行为犯既未遂标准认定周某行为系未遂 |
二、辩方认为周某行为不存在既未遂问题而是不构罪 |
第三章 对争议焦点的法理评析 |
第一节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 |
一、主观罪过的理论争鸣 |
二、故意说具有合理性 |
三、该案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
第二节 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 |
一、立法对污染环境罪结果犯的肯定 |
二、《解释》对污染环境罪行为犯的实际确立 |
三、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应为行为犯 |
四、该案符合行为犯的基本规范要求 |
第三节 污染环境罪的既未遂标准 |
一、行为犯既未遂标准的判断 |
二、污染环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
三、该案行为人的行为既有既遂也有未遂 |
第四章 本案引发的思考 |
一、提倡独立的环境法益观 |
三、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职务侵占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97年刑法增设了职务侵占罪 |
一、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增设 |
二、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本意和条文解析 |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本意 |
二、职务侵占罪的条文解析 |
第二章 职务侵占罪中主体认定范围的争议问题 |
第一节 临时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的员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
第三节 劳务派遣员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
第四节 委托代理人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
第三章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争议问题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解读 |
一、贪污罪、受贿罪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读 |
二、职务侵占罪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合目的性解读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的理解 |
一、理论界关于“职务”的解释 |
二、关于“职务”的合目的性解读 |
第三节 “利用骗取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如何界定 |
一、关于“利用骗取的职务上的便利”的争议 |
二、“利用骗取的职务便利”的界定 |
第四章 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议问题 |
第一节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解读 |
一、刑法中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
三、“不要说”和“必要说” |
第二节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方式 |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原则 |
第五章 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相似罪名的争议问题 |
第一节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界限 |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容易混淆 |
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应当如何区分 |
第二节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界限 |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容易混淆 |
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应当如何区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四、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 [1]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J]. 李世阳. 南大法学, 2021(06)
- [2]强迫交易罪之司法认定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例[D]. 李月. 贵州财经大学, 2021
- [3]判决书法律术语的翻译 ——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汉英翻译实践报告[D]. 陈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4]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D]. 刘鹏.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5]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D]. 蒋倩倩.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6]谦抑性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D]. 曹昭磊.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7]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以“栾川县常某20年后殴打老师案”为例[D]. 王晓磊. 河南大学, 2020(06)
- [8]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10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D]. 于晓茜.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9]张某甲等污染环境罪案例评析[D]. 李理.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1)
- [10]职务侵占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D]. 李芳芳. 郑州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