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政府采购认识上几个误区的透析(论文文献综述)
卢岩[1](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广西财政厅课题组[2](2020)在《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虚化及其克服》文中认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映射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水平。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预算公开不全面、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标准不统一、政府采购争议处理风险大等失秩现象展现出政府采购监管虚化的特点,而对法律法规理解偏差、公益性医院采购特殊属性认识不足以及监管机构规制俘获现象突出是其重要原因。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公益性医院采购全面纳入政府采购监管有其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既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也是财政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契合监管成本收益的逻辑,顺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求,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要求。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克服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失秩现象,提升财政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应以修法为契机推动完善立法,以信息公开为抓手提高监管透明度,以培训为手段消除认识误区,以协同为方式统一监管标准,以监督为约束完善执法监督,以执法为措施依法全面履职。
邵静芝[3](2020)在《财政监督视角下扬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管理者、组织者、推动者,其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至关重要。2012年12月,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文件,拉开了从国家层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序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良好的内控管理既有赖于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又有赖于对内控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作为内控管理的推行者和监督者,从财政监督的视角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文运用控制理论、权力监督理论和内部控制COSO框架理论,从财政监督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扬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面上”情况的分析和N单位“点上”案例的解剖,发现扬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考核流于形式等“面上”的问题,又存在内控管理执行不严格、顽固问题屡改屡犯等“点上”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的完善对策:一是由财政部门指导和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加快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二是由财政部门和纪检部门联合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监督考核,强化结果运用;三是建立“红、黑名单”,倒逼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内控管理制度;四是不定期开展“回头看”检查,对屡改屡犯的“顽疾”开展专项整治予以根除。
史震亚[4](2019)在《商业保险公司参与F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设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的医疗制度中,逐步建立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的模式在部分地区获得了成功。但是,不可否认,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现行的大病保险制度仍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不可避免的存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在国家医疗保障不充分的同时,商业保险机构的发展也相对缓慢,经营不利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健全完善大病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商业保险机构的持续发展能力将成为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F市为研究对象,在社会保障理论、服务外包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文献调研法、个案调查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建设的问题、措施进行了讨论。在阐述本文研究背景的基础上,论述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并且对国内外研究进行了综述,提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阐述了本文的重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然后在对F市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建设概况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其取得成效和当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建设存在的问题。接着论文针对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及参保个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增强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二是F市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建设的成效表现为有效改善了基本医疗保障偏低的缺陷、有效保证参与主体的多方共赢。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建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层面、商业保险公司、医疗结构层面和参保个人层面。四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建设,本文从政府层面、商业保险公司层面、医疗机构层面以及参保个人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通过本文研究旨在推动F市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建设,同时也对全国其他地市在大病保险建设提供了一些优化对策或避免出现同类问题产生。
朱峥[5](2019)在《论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源,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这一资源日渐丰富,并对国家和社会的全方位建设和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政府信息资源的汇聚效应意味着只有充分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资源的应有作用。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指出要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并在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这种政府向社会公众(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行为,不仅取决于政府信息资源公共性和共享性的资源特征,而且与共享发展理念在行政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密切相关。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会公众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及其权利还缺乏深入研究。本文以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构建符合我国时代特征的行政法上的共享权理论。把共享权由宪法层面的权利义务理论具体为行政法层面的权利义务理论,建构行政法学有关公众共享权的理论。本文的导论部分阐述了选题的缘起,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以及共享发展理念对行政法学研究产生重要影响的背景下,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资源行为所蕴涵的共享权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对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梳理和述评,指出其中研究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文章的研究思路,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行为的基础权利辨析入手,层层揭示共享权的权利内涵。文章可能的创新点主要包括:(1)新的视角。从理念的视角、实践的视角以及行政法学的视角检视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2)新的观点。对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进行了概念界定,并从权利特征、权利属性、权利要素、权利产生、权利功能等方面探讨了共享权的权利内涵。第一章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权利予以辨析。即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到底是基于行政法上的知情权还是共享权,由此引出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研究。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资源的一种共享行为。这一行为对应着一种行政法权利,即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从权利规范的角度,共享权作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权利而存在。政府数据开放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一个缩影,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权利相同,都指向行政法上的共享权。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实践在保障公民权利,增进公共服务,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创新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从行政知情权到行政共享权的发展,不仅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基础权利的转变,而且也是这个“共享时代”所带来的收获。第二章系统阐述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首先,行政法上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意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基于其法律主体的地位,有权向行政主体请求平等共享既有体制下的政府信息资源,以实现行政给付目的的综合性权利。共享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综合性权利,兼有平等权利与社会权利、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政治权利与道德权利的权利属性。其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产生并不是学者基于权利研究的“空想”,而是根植于深刻的社会现实,例如“基本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新需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要求”“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客观需求”以及“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再次,共享权的权利要素主要包括权利主体的资格要素、权利客体的利益要素、权利意志的主张要素、权利行使的自由要素等。最后,有关共享权的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与行政给付制度密切相关。共享权充实了行政给付制度中的公民权利。行政受益权应当是行政给付中的基础权利,共享权不具有基础权利的地位,它作为基础权利的保障性权利更为恰当。共享权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行政给付制度,例如完善行政给付相对人的权利结构,扩展行政给付客体的范围,丰富行政给付的形式以及增加行政给付的内容。第三章从权利研究的规范角度出发,明确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核心内容,即共享权的权能及功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权能丰富多样,主要包括请求权、获回复权、知情权和使用权。明确共享权的权能有利于完善公民的权利体系和行政主体的义务体系,确立了实现共享权的具体手段。此外,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还具有独特的功能定位,兼有行为的约束/激励功能、利益的调控功能和权力/权利的平衡的功能。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必要明晰共享权的保障与限制。第四章主要探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实现的具体路径。任何类型的权利都不可能仅仅停留在价值层面的宣示,还需辅之可行性的制度予以权利价值的实证化。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实现路径按照权利保障的标准可分为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三个方面。在立法保障方面,要建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框架,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序性机制;在行政保障方面,要转变行政方式,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心,完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机制;在司法保障方面,要明确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可诉性,确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行政诉讼保护路径,并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司法审查标准。
张巧[6](2019)在《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的实施困境与推进策略》文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间仍需努力奋斗。目前残疾人的体育参与率不足10%,追其根源在于日益增长的残疾人口与政府所提供的康复体育服务之间矛盾突显,需求没有得到充分与平衡的发展。政府目前正处在为残疾人购买康复体育服务的探索期,迫切需要解决现存困境并寻求新突破。采用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以及文本分析法等,以新公共服务理论、新公共管理及博弈论作为本研究的理论支撑。基于相关文献的归纳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笔者将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整个流程比作一个“大系统”,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使用主体及评价主体构成的“四元主体”来探析政府购买康复体育服务的概况。以历时近三年的田野调查,对中国残联购买全国首届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项目的个案进行分析,并采用田野调查中的问卷调查法、参与式观察法、深度访谈法进行探究。采用文本分析法,即开放编码、主轴编码与选择编码对相关资料进行处理。研究发现,政府购买中残疾人口增长与康复体育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突显、购买主体与使用主体的非对称信息博弈等四元主体存在实施困境。提出以四元主体为突破口的推进策略,如加强购买主体的顶层设计与子部门间非线性合作、评价主体遵循科学绩效评估的4E原则(即经济、效果、效率与公平),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合作与融合。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是残疾人需求得到平衡与充分发展的重要手段,成为服务型政府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有效途径。四元主体各司其职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是现阶段残疾人体育公共服务能够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有效模式。
张星[7](2018)在《政府合同管理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政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进程中,传统科层官僚制的弊端凸显,行政职能的优化成为了政府力求追寻的目标。随着私法合同在调整社会关系领域优越性的彰显,政府合同渐趋成为政府治理的工具,各地区亦纷纷出台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以求对其管理行为进行规制。但从管理规定的实行情况来看,问题诸多,效果并不理想。经过对政府合同管理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政府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在影响行政管理规范度的同时,亦成为政府合同在治理中是否能发挥其效能的关键,并且对政府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及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故而,本文将从理念上以目的导向和问题导向为主、立法上管理规定共性与差异明显、实践中成效与问题同在的管理现状出发,得出:现行政府合同管理在立法层次方面、管理规定自身条款方面存在不规范等弊端外,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合同实际文本签订与审查程序混乱、资料保管制度无序等基于条款而产生的问题及权力寻租、逆向选择、行政成本等非基于条款而产生的问题均在实践中凸显。通过对问题的评析,笔者进一步得出目前政府合同管理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受制于科层官僚制、行政发包制及理性经济人的思想,“强利益”化的管理理念是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行政协定政治控制、行政合同目的控制与政府民事法律行为人情控制下的非法律控制模式也是弊端出现的因素。同时,部分程序不规范、资料保管制度不完善、绩效机制不合理、信息公开不到位等现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影响亦不可忽视。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下的政府合同管理已走偏了原本预定的轨道,背离了优化政府职能目的的初心。为此,本文将重申政府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优化政府职能。通过借助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的理论重新为政府合同的管理指明应然方向,利用以法律控制为主、绩效模式为辅的管理方法,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管理主体、格式文本制定审查、实际文本签订审查履行、档案管理、合同效力、责任与考核及纠纷救济途径等方面出发,设计出一部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以求克服科层官僚制的固有弊端,使政府合同的管理在规范化的轨道中正常运行,从而发挥政府合同治理工具的作用,推动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化进程,实现政府职能的优化。
毛明明[8](2016)在《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 ——基于政府战略管理“三角模型”的分析框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和明显进步的同时,公众对教育非均衡发展的批评、对教育质量和水平的追求、对教育公平和效益的期望也在与日俱增。其中,多元教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和优质教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在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在这两对矛盾处理中不仅使政府供给教育服务的成本不断高涨,还给政府对教育领域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为了保持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提高教育服务的供给品质,改善教育服务的管理水平,政府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通过优化自身职能结构,重新界定政府、社会和市场在教育服务领域中的关系,来建构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服务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破解政府如何有效供给教育服务难题的关键。而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则为公共教育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一条实现路径,更为解决优质和多元化的教育服务供需矛盾开具了一剂“良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教育服务,实质上是政府将教育服务的“生产过程”让渡给社会力量,通过教育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的分离,在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交换关系上,来扩展教育服务的供给范围,以提升教育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从而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优质、高效、可选择的教育服务的需求。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宏观发展的大背景下来研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不仅是对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购买教育服务理论空间的现实回应,也是探讨当代我国教育服务改革和政府教育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向。本研究将沿循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理论逻辑和研究现状为思考起点,在综合运用公共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PPP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选取管理学中的战略管理理论最为作为主要的理论工具,并借鉴政府战略管理“三角模型”中的使命管理、政治管理和运营管理三个分析维度,构建了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的分析框架,同时划分出了本项研究的三大主题模块:基于发生逻辑和价值目标的购买使命陈述、基于宏观环境和微观主体关系的外部购买环境衡量、基于政府资源和能力以及运行机制的内部购买环境审视。在该分析框架和研究主题内,通过运用文献法、访谈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以我国正在发生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现实实践为分析背景,以我国政府购买教育管理服务为研究聚焦点,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服务委托管理为研究载体,对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的内外部战略环境进行了观察和测定,深入探究了购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症结和风险并提出了购买战略发展的策略选择。具体来看,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是第一个研究主题,解释了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历史演变逻辑和现实驱动因素,并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价值取向和购买目标定位进行了基于价值理性的表述。第三章和第四章是第二个研究主题,通过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外部宏观环境评估和微观主体关系的探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在宏观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表现出机会和威胁并存的局面,而在微观的“三元主体”互动中,由于责权配置不均、利益诉求存在价值偏差和信任危机而导致购买参与主体间则表现出应然和实然冲突的关系状态。第五章和第六章是第三个研究主题,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活动中虽然具有相应的权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但在信息资源获取、人力资源建设、财力资源安排和权力资源使用上仍存在战略性的结构困境,同时表现在结构维度内的机构组织能力、技术维度内的合同管理能力和责任维度内的风险防控能力的三大政府管理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另外,在教育服务需求调查机制、承接主体准入机制、招投标机制、绩效评估机制、退出机制的运行机制建设上则表现出与运行机理协同中的过程低吻合性和逻辑缺陷性。第七章从制度安排层次、手段技术层次和治理能力层次“三层次治理”工具出发,对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发展的路径选择方案进行了讨论,并指出只有不断完善购买规则,提高购买合法性;合理界定主体间责权利边界,厘清购买关系;优化政府内部战略资源,提升政府管理能力;积极培育服务承接主体,创新购买文化;健全购买运行机制,规避购买过程风险才是保证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能够得以持久发展的应有之举。
曹明珠[9](2014)在《当代中国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当前,世界各国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反腐倡廉成为不同国家共同面临的艰巨任务。多年来,中国一贯强调反腐倡廉建设,采取多种措施治理腐败,但是腐败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因此,从制度层面研究反腐败问题,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廉洁政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为此,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路由以往的单项法规制度的制定上升到“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创新”这一新高度,这对于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交叉研究法、实证分析法以及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对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提出了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研究框架:一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二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三是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运行机制和长效实施机制。本文的正文和结语都是围绕这一框架展开的。第一章导论。该部分论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思路与方法、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第二章腐败与治理腐败的基本理论。本章综合考察了国内外学者对腐败概念的研究成果,从政治学的角度,将“腐败”界定为公职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即权力腐败。本章还对腐败成因理论和治理腐败理论进行梳理,阐述了现代化理论、寻租理论、委托—代理论和交互决定理论等腐败成因理论,论述了反腐败战略理论、反腐败体系理论以及反腐败机制设计理论等治理腐败理论。第三章当代中国腐败现象与反腐倡廉阐释。本章从分析权力腐败的突出表现、主要特点以及根本原因入手,找出诱发腐败的个体心理因素、外部环境因素和公共权力因素,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实践及其成效。第四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本章主要从制度的结构、价值、功能这三个方面入手,紧紧围绕十八大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构建以“四大制度”(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和惩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并在四大制度中体现教育的长效机制、监督的保障机制、预防的防范机制以及惩治的惩戒机制等四大机制,为建立“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五、六、七、八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础:教育制度建设。本章在明确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考察了目前教育制度建设的实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创新角度提出了完善当前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的对策与思路。第六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监督制度建设。本章在了解反腐倡廉监督制度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监督制度建设的现状及成效,指出了监督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反腐倡廉监督制度的对策与思路。第七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根本:预防制度建设。本章重点论述了反腐倡廉预防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分析了预防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从宏观上提出了构建预防制度的对策与思路。第八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点:惩治制度建设。本章分析了反腐倡廉惩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指出了惩治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惩治制度的对策和建议。结语是本文研究的落脚点。本文认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最终要取得成效,还需要建立长效实施机制和科学运行机制。
张先贵[10](2014)在《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土地征收权、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土地监督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束。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国家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所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内核心权力。广义上的土地管理权指国家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实施的国土资源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还包括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配套性权力。将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归结为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并将其定性为土地管理权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本质性内涵,体现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根本差异所在。在坚持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领域一直被视为公法领域,土地管理法被视为是以土地利用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行政法。反应到法权模型层面,围绕土地管理权的规范配置和制度设计践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和行政权主导模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和纵向隶属关系表现的非常明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并没有在规范的配置层面得到应有的回应和保障,这与国家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计划体制一脉相承,可以说,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方式基本上主导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不断发生的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譬如,“小产权房”、“以租代征”、征地纠纷以及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亦在现行法层面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为此,学界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方案和建议存在程度不同的硬伤和缺陷,即,要么仍然固守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着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而忽视对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保障;要么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格局进行重大变革,而存在高风险、高成本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可行性等弊端;要么是没有在现行法层面为我国当今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提供最为直观和有效的切入口,更遑论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有鉴于此,为避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陷入错位和偏差,本文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遵循社会转型时期的渐进式改革路线,践行“体制内回应型改革”模式的理念和精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切入口出发,首先在澄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进行改革,即,改变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或者将私法的规范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践行公私法相互合作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以实现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和保障,这是应对当下我国土地管理失灵困境,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借助于公法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全盘否定,相反,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公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借助于公法的方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目标面临失灵的背景下,方可借助于私法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践行单一的公法方式还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都是一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我国土地管理权在行使方式层面所不可承受之重。至于如何借助于私法的方式或者说私法的规范如何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应视各项不同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而进行不同的类型化设计和展开。据此,本文将这一特征概括为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应主要围绕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以及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而为了保障上述具体方案能够顺利的运行,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遵循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范式,应主要围绕容积率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法律完善四个方面展开。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进行厘清,重点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予以澄清,以为下文研究划定范围和边界。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土地管理权行使失灵这一问题意识,概括学界对失灵的诊断和处方,并分别对其进行反思。第三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指出解决失灵的必由之路为转变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即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并对其正当性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从方法论层面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深度分析。第五章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
二、对政府采购认识上几个误区的透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政府采购认识上几个误区的透析(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虚化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益性医院采购监管的现状 |
(一)概念界定: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 |
(二)应然层面: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完备 |
1.国家法律法规织牢公益性医院监管法律体系。 |
2.广西管理制度织密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规则。 |
(三)实然层面: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虚化 |
1.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虚化的表现。 |
(1)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不全面。 |
(2)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标准不统一。 |
(3)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执法风险突出。 |
2.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虚化的后果。 |
(1)监管虚化削弱监管机构权威,损害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
(2)监管虚化增加权力寻租风险,滋生医院腐败。 |
(3)监管虚化加剧医院采购失秩,损害民生权益。 |
二、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现状的诱因 |
(一)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偏差 |
(二)对公益性医院采购特殊属性认识不足 |
1.公益性医院公益性与私益性共存,医院采购坚持公益性的特点。 |
2.公益性医院采购多元化,医院采购存在多头监管的特点。 |
3.公益性医院采购委托—代理矛盾突出。 |
(三)监管机构的规制俘获现象突出 |
三、公益性医院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监管的正当性分析 |
(一)符合财政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
(二)契合成本—收益的逻辑 |
(三)顺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求 |
1.适应政府采购改革法律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健全的发展目标。 |
2.适应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制度发展的现实要求。 |
(四)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 |
四、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完善对策 |
(一)以修法为契机,推动完善立法 |
(二)以公开为抓手,提高监管透明度 |
(三)以培训为手段,消除认识误区 |
(四)以协同为方式,统一监管标准 |
1.加强财政部门内部各机构的协同。 |
2.加强监管机构与三级医院总会计师的协同。 |
(五)以监督为约束,完善执法监督 |
(六)以执法为措施,依法全面履职 |
(3)财政监督视角下扬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价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行政事业单位 |
2.1.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
2.1.3 财政监督 |
2.2 理论基础 |
2.2.1 控制论 |
2.2.2 财政绩效监督理论 |
2.2.3 COSO框架理论 |
第3章 扬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现实透视 |
3.1 扬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概况 |
3.1.1 内部控制工作督查调研基本情况 |
3.1.2 内部控制工作督查调研内容 |
3.1.3 内部控制工作督查评价结果分析 |
3.2 扬州市N单位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
3.2.1 N单位内部控制单位层面基本概况 |
3.2.2 N单位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工作现状 |
3.2.3 N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及绩效评价情况 |
第4章 扬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内控管理的“面上”问题 |
4.1.2 内控管理的“点上”问题 |
4.2 原因分析 |
4.2.1 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识薄弱 |
4.2.2 财务“一支笔”现象严重 |
4.2.3 缺乏有效的评价和监督 |
第5章 财政监督视角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的建议 |
5.1 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及其监督考核以解决“面上”问题 |
5.1.1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
5.1.2 强化监督考核 |
5.2 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及开展专项整治以解决“点上”问题 |
5.2.1 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 |
5.2.2 专项整治“顽固”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4)商业保险公司参与F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设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重大疾病的概念 |
2.1.2 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保险的概念 |
2.1.3 商业保险的概念 |
2.2 大病保险的特征及其发展趋势 |
2.2.1 大病保险的特征 |
2.2.2 大病保险的发展趋势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社会保障理论 |
2.3.2 服务外包理论 |
2.3.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3章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F市大病保险建设的现状及成效 |
3.1 F市大病保险发展概况 |
3.1.1 现状概述 |
3.1.2 主要措施 |
3.2 商业保险公司参F市与大病保险建设的制度概况 |
3.2.1 制度框架 |
3.2.2 保险合同约定 |
3.3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F市大病保险建设的成效分析 |
3.3.1 有效改善了基本医疗保障偏低的缺陷 |
3.3.2 有效保证参与主体的多方共赢 |
第4章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F市大病医疗保险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F市大病保险建设问题分析 |
4.1.1 政府层面存在的问题 |
4.1.2 商业保险公司层面存在的问题 |
4.1.3 医疗机构层面存在的问题 |
4.1.4 居民层面存在的问题 |
4.2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F市大病保险建设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
4.2.1 政府层面问题产生原因 |
4.2.2 商业保险公司层面问题产生原因 |
4.2.3 医疗机构层面问题产生原因 |
4.2.4 参保个人层面问题产生原因 |
第5章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F市大病保险建设的建议及保障措施 |
5.1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F市大病保险建设的建议 |
5.1.1 政府层面建议 |
5.1.2 商业保险公司层面建议 |
5.1.3 医疗机构层面问题解决建议 |
5.1.4 参保个人层面问题解决建议 |
5.2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F市大病保险建设的保障措施 |
5.2.1 政府主导,强化监管责任 |
5.2.2 责任共担,促进可持续发展 |
5.2.3 权责匹配,实现多元治理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论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知情或共享: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权利辨析 |
第一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问题辨析 |
一、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界定 |
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 |
三、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作用 |
第二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权利定位 |
一、现有的基础权利:知情权 |
二、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基础权利的认识误区 |
三、共享权作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基础权利的分析 |
第二章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 |
第一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界定 |
一、共享权的概念解析 |
二、共享权的权利特征 |
三、共享权的权利属性:一项综合性的权利 |
第二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要素 |
一、权利主体的资格要素 |
二、权利客体的利益要素 |
三、权利意志的主张要素 |
四、权利行使的自由要素 |
第三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产生的现实原因 |
一、基本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新需求 |
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要求 |
三、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客观需求 |
四、信息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 |
第四节 行政给付制度改革与共享权发展 |
一、共享权对行政给付制度中公民权利的充实 |
二、共享权充实行政给付制度中公民权利的必要性 |
三、共享权对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 |
第三章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权能及功能 |
第一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权能 |
一、共享权的权能分析路径 |
二、共享权的主要权能 |
三、明确共享权权能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功能 |
一、行为的约束/激励功能 |
二、利益的调控功能 |
三、权力/权利的平衡功能 |
第三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保障和限制 |
一、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保障 |
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限制 |
第四章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实现的立法保障 |
一、建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框架 |
二、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二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实现的行政保障 |
一、转变行政方式:“共享式行政” |
二、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心 |
三、完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机制 |
第三节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实现的司法保障 |
一、明确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可诉性 |
二、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权的司法审查标准 |
结语——建设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型政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的实施困境与推进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依据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国内外现状与研究综述 |
三、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国内外现状与研究进展 |
四、政府购买残疾人体育公共服务的国内外现状与研究综述 |
五、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
六、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的研究前景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核心理念 |
二、公共产品理论 |
第二节 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核心理念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博弈论 |
第二章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第一节 研究对象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田野调查法 |
三、文本分析法 |
第三节 研究技术路线图 |
第四节 研究问题与假设 |
第五节 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视角新 |
二、研究内容新 |
第三章 研究结果与分析 |
第一节 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的历史足迹 |
一、体育公共服务萌芽期 |
二、“残疾人自强工程”出现购买雏形 |
三、“十二五”规划末期出现委托购买 |
四、“十三五”开局奏响新时代新篇章 |
五、小结 |
第二节 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的现状调研 |
一、购买数量 |
二、购买内容 |
三、购买方式 |
四、小结 |
第三节 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的实施困境 |
一、残疾人口增长与服务供给能力不足 |
二、供给需求和反馈链条的断裂 |
三、购买时效性差、流程冗长 |
四、缺少有效的竞争性市场 |
五、监督与评估机制不够完善 |
六、小结 |
第四节 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实施困境的原因剖析 |
一、购买主体:宏观决策定位偏差、微观制度失灵 |
二、承接主体:专业性与竞争性不足影响服务质量 |
三、使用主体:需求表达与反馈机制不畅难以实现精准供给 |
四、评价主体:评价体系不健全弱化政府公信力 |
五、小结 |
第五节 个案研究:中国残联购买全国首届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项目 |
一、购买主体:顶层设计切合实际购买需求 |
二、承接主体:推进的效率与策略 |
三、使用主体:反馈机制的落地 |
四、评价主体:实现有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五、小结 |
第六节 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的推进策略 |
一、购买主体加强顶层设计 |
二、承接主体的专业化建设 |
三、使用主体需求与反馈机制健全化 |
四、评价主体实现多管并举的科学评估 |
五、小结 |
第四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结论一 |
结论二 |
结论三 |
结论四 |
结论五 |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附录1:相关访谈提纲 |
附录2:问卷调查 |
附录3:相关证明 |
附录4:田野调查日记摘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政府合同管理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优化 |
(二)防止合同管理风险发生 |
(三)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政府 |
(二)政府合同 |
(三)政府合同管理 |
四、文献综述 |
(一)关于政府合同管理的研究 |
(二)关于行政协定管理的研究 |
(三)关于行政合同管理的研究 |
(四)关于政府民事法律行为管理的研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文献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政府合同管理的现状 |
一、政府合同管理理念——目的导向与问题导向 |
(一)以目的为导向——为完成任务而制定 |
(二)以问题为导向——为解决问题而制定 |
二、政府合同管理的立法现状 |
(一)现行管理规定文本形式结构的共性 |
(二)现行管理规定文本形式结构的差异 |
三、政府合同管理的实践现状 |
第三章 政府合同管理的基本问题 |
一、现有规则的立法层次问题 |
二、现有规则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款存在的问题 |
(二)关于适用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管理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四)关于合同格式文本管理条款存在的问题 |
(五)关于合同实际文本管理条款存在的问题 |
(六)关于资料保管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七)关于合同效力条款存在的问题 |
(八)关于责任及考核条款存在的问题 |
(九)关于纠纷救济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合同管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
(一)现行规则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
(二)非基于现行规则下的其他管理问题 |
第四章 政府合同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强利益”化的管理理念 |
二、国家立法层面制度的缺失 |
三、非法律性控制模式的影响 |
(一)行政协定与政治控制 |
(二)行政合同与目的控制 |
(三)政府民事法律行为与人情控制 |
四、现行规则管理体系的不健全 |
(一)对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考虑不全面 |
(二)对政府行政性质的忽视 |
(三)管理主体的制度设计不合理 |
(四)对合同格式文本的重视不够 |
(五)实际文本签订、审查、履行阶段的程序不规范 |
(六)资料保管制度不规范 |
(七)部分政府合同效力的重视度不够 |
(八)绩效管理形式化 |
(九)纠纷解决途径缺乏针对性 |
(十)信息公开不到位 |
第五章 政府合同管理的制度构建 |
一、管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价值 |
(一)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制度构建的价值 |
二、管理制度的理念重申 |
(一)手段与目的的重新定位 |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三、管理制度的主导控制模式——法律控制 |
四、管理制度的辅助控制模式——绩效模式 |
五、管理制度的体系规划 |
(一)明确立法目的 |
(二)统一适用范围 |
(三)统一适用主体 |
(四)确定管理主体 |
(五)规范格式文本 |
(六)加强合同订立程序管理 |
(七)加强资料档案管理 |
(八)明确合同效力 |
(九)加强责任与考核 |
(十)明确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 ——基于政府战略管理“三角模型”的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旨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意旨 |
二、关键概念厘定 |
(一) 教育服务 |
(二) 教育社会组织 |
(三)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 |
三、研究述评 |
(一) 关于国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的态势概述 |
(二) 关于国内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的学术史梳理 |
(三) 对当前研究现状的评价 |
(四) 本研究拟探索的方向 |
四、本项研究的理论工具和分析框架 |
(一) 理论工具 |
(二) 分析框架 |
五、本项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六、本研究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历史演变及现实动因 |
第一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历史演变 |
一、政府垄断供给教育服务 |
二、市场和公民社会供给教育服务 |
三、公私合作供给教育服务 |
四、政府购买教育服务 |
第二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现实动因 |
一、购买逻辑产生的一个解释性框架 |
二、制度环境的驱动 |
三、政府内在变革的驱动 |
第二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 |
第一节 服务受众确立:政府应该为谁购买教育服务 |
一、教育资源禀赋不足的群体 |
二、特殊受教育的群体 |
三、多元教育需求的群体 |
第二节 教育服务诉求:政府应该购买什么样的教育服务 |
一、购买学位 |
二、购买教育管理服务 |
三、购买教育评估服务 |
四、购买其他教育服务 |
第三节 服务承接主体选择:政府应该向谁购买教育服务 |
一、体制内服务承接主体 |
二、体制外服务承接主体 |
第四节 愿景表达: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应达到什么样的目标 |
一、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价值层面 |
二、政府发展价值层面 |
三、教育价值层面 |
第三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宏观环境评估 |
第一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政策环境 |
一、政策机会 |
二、政策威胁 |
第二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经济环境 |
一、经济机会 |
二、经济威胁 |
第三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社会环境 |
一、社会机会 |
二、社会威胁 |
第四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微观主体关系探析 |
第一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中“三元主体”的演变逻辑 |
一、“二元主体”到“三元主体”过渡的动因 |
二、“三元主体”的要素构成 |
第二节 “三元主体”间应然和实然关系的冲突 |
一、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关系 |
二、购买主体与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 |
三、承接主体与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 |
四、承接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三元主体”间实然关系产生的深层原因 |
一、政府主体角色定位模糊 |
二、政府和教育社会组织相互间的责任转移和缺失 |
三、教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先天不足” |
四、服务受众主体权利意识缺乏 |
五、主体利益诉求存在价值偏差 |
六、主体间存在信任危机 |
第五章 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战略资源和管理能力检视 |
第一节 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战略资源考量 |
一、战略资源和政府战略资源 |
二、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战略资源构成 |
三、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战略资源优势和结构性困境 |
第二节 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管理能力考察 |
一、政府能力和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管理能力 |
二、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管理能力构成 |
三、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管理能力面临的挑战 |
第六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运行机制分析 |
第一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运行机制概述 |
一、相关概念拷辨 |
二、研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运行机制的意义 |
第二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内在运行机理 |
一、理论层面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运行过程 |
二、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内在运行逻辑 |
第三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运行机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
一、无法获取完整的教育服务诉求 |
二、教育服务价格估算难度较大 |
三、竞争性招投标环节的缺失 |
四、未形成完善的服务承接主体准入标准 |
五、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评估机构 |
六、没有对服务退出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
第四节 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运行机制的经验借鉴 |
一、完善的教育服务购买需求和规划机制 |
二、严格的教育服务承接主体准入机制 |
三、健全的监督评价机制 |
四、竞争性招投标机制贯彻购买过程 |
第七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发展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设计购买规则,提高购买合法性 |
一、制定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规 |
二、推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化 |
第二节 合理界定权、责、利边界,理清购买参与主体间关系 |
一、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角色扮演 |
二、“三元主体”的权限划分 |
三、“三元主体”的责任界定 |
四、“三元主体”的利益平衡 |
五、通过契约来规制主体间的权、责、利范围 |
第三节 优化政府内部战略资源,提升政府管理能力 |
一、有效开发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人力资源 |
二、合理配置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财力资源 |
三、设计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组织管理机构 |
四、提升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合同管理能力 |
五、提高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风险防控能力 |
第四节 积极培育服务承接主体,创新购买文化 |
一、积极引导教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
二、加强教育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 |
三、培育购买参与主体间的信任文化 |
四、塑造购买参与主体间的契约文化 |
五、培育教育服务受众的公民文化 |
第五节 建构购买运行机制,规避购买过程风险 |
一、健全主体层面的购买运行机制 |
二、完善配套层面的购买运行机制 |
结语 |
一、研究总结 |
二、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当代中国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内容、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1.4.1 重点 |
1.4.2 难点 |
1.4.3 创新之处 |
2. 腐败与治理腐败的基本理论 |
2.1 腐败及其成因理论 |
2.1.1 腐败的概念 |
2.1.2 腐败成因理论 |
2.2 治理腐败理论 |
2.2.1 反腐败战略理论 |
2.2.2 反腐败体系理论 |
2.2.3 反腐败机制设计理论 |
3. 当代中国腐败现象及反腐倡廉阐释 |
3.1 当代中国腐败现象理论分析 |
3.1.1 突出表现 |
3.1.2 主要特点 |
3.1.3 根本原因 |
3.2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实践及其成效 |
3.2.1 反腐败历程 |
3.2.2 工作成效 |
3.2.3 存在问题 |
4.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 |
4.1 反腐倡廉“四位一体”体系构建 |
4.1.1 “四位一体”制度体系 |
4.1.2 严密的制度结构 |
4.2 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价值分析 |
4.2.1 制度体系的科学化定位 |
4.2.2 制度体系的强大抑制作用 |
4.3 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功能分析 |
4.3.1 制度系统整体功能 |
4.3.2 制度子系统功能 |
5.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础:教育制度建设 |
5.1 教育制度建设概述 |
5.1.1 教育制度的地位 |
5.1.2 教育制度的作用 |
5.1.3 教育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 |
5.2 教育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1 存在“通吃”和“空转”的问题 |
5.2.2 存在普及不够、渗透力不强问题 |
5.2.3 尚未形成长效机制 |
5.2.4 缺乏制度保障 |
5.3 构建教育制度的对策思路 |
5.3.1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创新教育制度 |
5.3.2 各学科取长补短,改进教育理念 |
5.3.3 创新教育的形式 |
6.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监督制度建设 |
6.1 监督制度建设概述 |
6.1.1 监督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
6.1.2 我国监督制度的现状 |
6.1.3 监督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 |
6.2 监督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工作思路的局限 |
6.2.2 体制机制的障碍 |
6.2.3 权力监督的失衡 |
6.2.4 整体效能的缺失 |
6.2.5 监督制度的缺陷 |
6.3 构建监督制度的对策思路 |
6.3.1 监督主体要全面 |
6.3.2 权力约束要硬化 |
6.3.3 监督手段要强化 |
7.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根本:预防制度建设 |
7.1 预防制度建设概述 |
7.1.1 预防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
7.1.2 预防制度建设的成效 |
7.2 预防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
7.2.1 惩治与预防力度失衡 |
7.2.2 预防制度建设工作进入“瓶颈期” |
7.2.3 防范机制的缺失 |
7.3 构建预防制度的对策思路 |
7.3.1 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7.3.2 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
7.3.3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
8.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点:惩治制度建设 |
8.1 惩治制度建设概述 |
8.1.1 惩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
8.1.2 我国惩治制度的现状 |
8.1.3 开始注重惩治制度的“治本”功能 |
8.2 惩治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
8.2.1 惩治机制的滞后性 |
8.2.2 惩治机制的不严密性 |
8.2.3 惩治结果的不平衡性 |
8.3 构建惩治制度的对策思路 |
8.3.1 树立专门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
8.3.2 建立完善的惩治制度 |
8.3.3 现代法治:应对腐败实行“轻刑必罚” |
9. 结语:建立反腐倡廉制度的长效实施机制和科学运行机制 |
9.1 执行:制度的生命力 |
9.2 法制:制度的保障力 |
9.3 问责:制度的约束力 |
9.4 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四位一体”机制的长效运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的厘清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概念重释 |
二、我国土地管理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正当性解释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类型 |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及诊断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 |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 |
二、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开发许可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管制 |
四、土地征收权行使带来的资源非优化配置与社会纠纷 |
第二节 学界对失灵的诊断与处方 |
一、单一的公法方式 |
二、单一的私法方式 |
三、折中方式 |
第三节 对学界诊断与处方的反思 |
一、单一公法方式不能根本上解决失灵现象 |
二、单一私法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
三、折中方式的可取性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的转变: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 |
第一节 公私法基本理论 |
一、公私法二元区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
二、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标准 |
三、对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与超越 |
四、正确对待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对立与合作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域外经验考究:公私法合作 |
一、英美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二、大陆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三、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诉求与趋势 |
一、单一的方式被实践证明不可取 |
二、公私法合作顺应土地管理权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内在诉求 |
三、公私法合作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 |
一、容积率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容积率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开发权限制 |
二、土地开发权交易 |
第三节 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 |
一、用地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用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地票”交易模式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调整 |
三、容积率指标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为何需要确立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 |
二、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
三、土地开发权的法律性质定位 |
四、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调整 |
第三节 “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地票”交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
三、“地票”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四、对政府采购认识上几个误区的透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2]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虚化及其克服[J]. 广西财政厅课题组. 经济研究参考, 2020(22)
- [3]财政监督视角下扬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研究[D]. 邵静芝. 扬州大学, 2020(05)
- [4]商业保险公司参与F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设的问题及对策[D]. 史震亚.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7)
- [5]论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权[D]. 朱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体育服务的实施困境与推进策略[D]. 张巧.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7]政府合同管理的研究[D]. 张星. 云南大学, 2018(01)
- [8]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 ——基于政府战略管理“三角模型”的分析框架[D]. 毛明明. 云南大学, 2016(01)
- [9]当代中国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研究[D]. 曹明珠. 内蒙古大学, 2014(01)
- [10]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D]. 张先贵. 南京大学,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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