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权利变换方式进行都市更新之评议(论文文献综述)
郭湘闽,冀萱,王冬雪,颜晓娜[1](2020)在《产权多元化背景下台湾都市更新中的权利变换制度及其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土地和房屋产权多元化且得到严格保护的背景下,都市中心区的更新问题成为国际性的城市治理难题。台湾的都市更新也面临着产权多元化带来的巨大挑战,主要表现为更新基地内产权业主多元化且其权益诉求难以协调。为此台湾经过多年探索,发展演进出了权利变换制度,力图以灵活的权益分配方式解决上述难题。本文结合实地考察与专业访谈,对台湾权利变换制度的实施背景、演进历程、操作方式、实施特色等进行了分析,解读了其实施成效并与大陆城市进行比较,指出权利变换制度对于解决产权多元化背景下的都市更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供大陆相关城市参考。
唐梅玲[2](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卓辉华[3](2018)在《从台湾都市更新估价经验谈高质量发展阶段的估价服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今年年会的主题是高质量发展阶段的估价服务——转型升级,再上台阶。实际上,这项转型升级工作在每个国家都有同样的进程。从1966—2017年,台湾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经历了五个大波段(见图1),在1990年,台湾的国民所得接近1万美元/人,那时候台北市房价达到2万元人民币/平米,现在台北市房价大概是5万元人民币/平米,国民所得是2.4万美元/人。事实上,台湾也是发展到国民所得大概1万美元/人和房价大概2万元人民币/平米的时候,开始注重整合转型,因为早期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只在量上求增长,忽略了质的要求。在估价服务的转型过程中,
冯志峰[4](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敖菁萍[5](2017)在《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研究 ——以台湾都市更新为例》文中提出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是城市化进程的助推器,但长期的超负荷运转却又加快了城市走向衰落的步伐,在环境、硬件和设施等方面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节奏,严重与市民的适居需求脱节,与之伴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似乎已经成为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城市发展进程中的“通病”。都市更新在这样的背景中应运而生,为着力解决各国各地区的城区老化、环境破败、人口超负荷和治安隐患等问题作出不容忽视的贡献。各国(地区)的城市化路径不同,所凸显的城市问题不同,所采取的都市更新制度和模式也不尽相同。我国台湾地区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制度以独特的理念和模式,在都市更新事业上取得显着的成绩,研究和分析台湾地区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对于完善我国大陆地区在旧城改造(或城市更新)方面的相关制度和实践操作有所助益。台湾地区的都市更新大致经历了“政府”主动办理时期、鼓励民间投资办理时期和公私合作投资办理时期三个阶段的发展,形成目前以《都市更新条例》及相关子法为指导的“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模式。经分析梳理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实践操作,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模式大致按照“政府”划定阶段、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拟定阶段和都市更新的执行阶段进行,在对制度和流程介绍的基础上,归纳出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模式所具有的合作行政下的立法理念、自我规制行政的运用、协商规制制度的体现、诱因机制的设计等制度亮点。鉴于“释字第709号解释”引起台湾地区法律学界对都市更新话题的热烈探讨,不仅对台湾地区行政法领域的立法、执行具有非凡的意义和价值,而且对于行政程序的完善和构建也产生广泛的余波效应,本文系对台湾地区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的制度和模式进行研究和探讨,自然无法绕开“声名在外”的士林“文林苑”事件和影响广泛的“释字第709号解释”。文章后两部分突出着墨,在综合台湾地区学界关于都市更新制度和模式的争议及讨论的基础上,分析台湾地区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存在的公共利益考量不足以及送达程序欠缺、听证“裁量权”滥用、信息公开不完善等正当行政程序瑕疵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构建和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地区的都市更新制度完善和规范建言献策。
冀萱[6](2016)在《我国台湾地区都市居住区更新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大城市所面临的现实状况是,城市空间格局已基本形成,而土地资源却严重稀缺,城市更新成为了突破用地发展瓶颈的重要突破口。老旧居住区作为城市中特殊的结构单元,对其进行更新需要应对一系列深层次的复杂问题。传统由政府凭借公权力拉动更新,或由开发商凭借金钱拉动更新的方式,引发了众多社会矛盾与正面冲突。台湾地区经历了五十余年的居住区更新探索,也曾出现众多矛盾与问题,经过不断的调整与改进,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居住区更新机制,这其中即包含具有启发性的经验也包含值得注意的不足与教训。本文的基础研究部分通过探究台湾地区的用地结构、住房状况、自然条件、人口结构以及城市空间结构,挖掘其进行居住区更新的现实动因。后通过分析其住房政策、所有制结构、经济环境以及社会环境,挖掘其特定更新机制的内在影响因素,把握其更新机制的总体特征;本文的主体研究部分立足于对“机制”的理解,分别从参与主体、运行系统以及保障系统三个方面展开对台湾居住区更新机制的深入研究。通过对参与主体的研究,总结台湾居住区更新的参与主体构成、各主体角色归位、各主体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关系模式,并分析现阶段关系模式的形成机理;通过对运行系统的研究,探究台湾居住区更新的动力过程、权益分配过程以及公众参与过程,总结其运行系统的经验。并通过研究实际的运行成效,分析该运行系统的不足之处;通过对保障系统的研究,探究保障台湾居住区更新项目落地的规划管理体系、法规体系以及资金供给体系,总结其保障系统的经验。并通过研究实际的保障成效,分析该保障系统的不足之处。综合以上三方面研究,完成对台湾居住区更新机制的系统化深入化研究。经研究台湾地区的居住区更新得益于对各参与主体进行了合理的角色归位,主体间形成了“以居民为核心多元互动”的关系模式;更新项目的运转、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得益于运行系统通过制度设计提升了各主体的更新热忱,促进了各主体更新共识的达成;更新项目的落地得益于保障系统降低了更新阻力,维护了居民的核心地位。
项珍[7](2016)在《我国城市更新中的权利变换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更新是现代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经历的过程,城市更新不仅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而且能够提高城市的环境品质。我国目前正面临着社会转型变革的关键时期,城市更新成为当前大陆地区城市发展建设的关注热点。但是在以房屋征收与补偿这种传统模式推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却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尤其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利益分配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历了类似情况,但其在经过几十年的都市更新中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引进权利变换制度后,有效地平衡和协调了各方利益,保障了私人主体的利益,并灵活地调动了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都市更新的积极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城市的发展。虽然大陆与台湾地区在社会经济制度、土地权属制度、城市更新方式等有着许多的不同,但二者在城市更新的原因、目的甚至遇到的困难等方面,却.有着很多相同之处,其更新的经验和方法,对大陆的城市更新改造有着十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因此本文在以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上,并结合深圳的具体实践,分析其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出台湾都市更新中的权利变换制度。通过对台湾权利变换制度架构及其实践经验得失的分析,以期寻找出对大陆的城市更新工作具有可行性的措施和建议。
贾茵[8](2015)在《公私合作型都市更新的动力机制——以我国台湾地区《都市更新条例》之奖助制度为例》文中指出都市更新是各国(地区)城镇化发展的必经阶段,台湾地区《都市更新条例》设计了颇具特色的容积奖励与租税减免措施作为"自办"更新的奖助制度,鼓励居民"自办"与"公办"更新相结合,推动公私合作型都市更新发展。这一制度反映了"促进民间参与"和公私合作(PPP)理念,对于思考和完善我国大陆政府主导的旧城改造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李清纯,张悦[9](2015)在《民间主导都市更新研究——台湾与大陆的对比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大陆城市规划面临从面向增量到存量规划设计与管理转型,既有建成区的民间主导更新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台湾的城镇化进程及历史文化与大陆具有很多相似性,并且在过去几十年中在民间主导都市更新的实施和政策引导等方面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本文介绍了台湾民间主导都市更新的发展、实施经验,反思其现状问题,并着重对大陆和台湾在更新环境和操作层面进行了对比,包括实施方式、实施范围、参与主体等。大陆的更新环境具有其特殊性,在经济体制、土地制度、产权现状、治理模式等方面都与台湾有很大不同,不能盲目照搬台湾经验。然而在操作层面,台湾的经验对大陆有一定启示。
张旭[10](2014)在《论民间主体发起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以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研究为视角》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发展,由于前期规划不合理、无法满足居民对于社区新功能的要求,以及房屋土地权属复杂导致土地利用效能低下等诸多原因,共同导致了我们对于都市更新的需求不断提升。而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这一现实背景下,民间主体因其种种优势,在发起都市更新项目中愈发重要。而研究与大陆地区经济发展各阶段高度呼应的我国台湾地区民间主体发起之都市更新的相关法律制度,则有着巨大的参考价值。都市更新的核心诉求,在于实现都市机能的复苏、社区功能的改变、房地效能的提升;其分为维护、整建和重建三种形式,并以诉求公私兼顾作为其制度设计基础。而民间主体发起的都市更新,由于在较为容易的获得融资、更有效地减少纠纷和显着的提升效率等方面价值明显,故在其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中,有着独特的“公私合作”精神,以及包括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以权利变换制度为主进行房地权益处置、政府提出包括容积率转移在内的一系列独特奖励措施等特有的配套制度。研究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制度四个阶段的演化,可以发现其制度构建的背后,因为经济及政治因素的巨大影响,其在整体立法方向,以及单元划定、更新团体设立、公有地处理、各种计划的审核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的提供等方面,都走着一条不断提高民间主体的地位、提振对民间主体的支持、提升民间主体发起都市更新项目可获的经济利益的道路。这一方面促成了台湾民间都市更新项目的长期高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台湾整体都市更新工作,在“文林苑”事件后,使其遭到了较大的挫折甚至陷于停滞。通过分析深圳现有的公办城市更新地方立法的建立及运行,能明确我国大陆构建民间都市更新制度的可行性。而通过梳理分析台湾地区法律规范,对比研究大陆相关制度,我们发现大陆现行制度中,政府、私权主体和开发商三方均存在着角色扮演方面的问题。因此,依据台湾现行制度并结合其施行的成败得失,从包括未出让之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条件参加都市更新、民间主体可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以私权主体为主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更新主体、打造权力变换制度为核心的都市更新项目施行制度以及建立多元的鼓励优惠政策等多方面,来探索构建大陆地区各地方民间主体发起都市更新之法律制度。
二、以权利变换方式进行都市更新之评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以权利变换方式进行都市更新之评议(论文提纲范文)
(1)产权多元化背景下台湾都市更新中的权利变换制度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台湾在产权多元化背景下实施都市更新的挑战 |
2 台湾都市更新中权益分配制度的演进历程 |
3 权利变换制度的操作流程及特色 |
3.1 权利变换分配制度的操作流程 |
3.2 权利变换分配制度的特色 |
4 权利变换制度的实施成效及对大陆的启示 |
4.1 实施成效的辩证分析 |
4.2 对大陆城市的启示 |
(2)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5)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研究 ——以台湾都市更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我国大陆地区研究现状 |
1.2.2 我国台湾地区研究现状 |
1.2.3 国外研究现状 |
1.3.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案例研究法 |
1.3.3 跨学科领域视角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文章创新之处 |
2 都市更新概述 |
2.1 都市更新及相关概念厘清 |
2.1.1 何为都市更新 |
2.1.2 都市更新相关常见概念 |
2.2 为何都市更新:社会背景动因 |
2.2.1 城市机能的本质要求 |
2.2.2 经济发展的推动需求 |
2.2.3 社区功能的改善必要 |
2.2.4 防灾抗灾的迫切需要 |
2.3 都市更新的主要模式 |
2.3.1 以都市更新的主导者划分 |
2.3.2 以都市更新的处理方式划分 |
3 台湾地区都市更新制度及实践 |
3.1 台湾地区都市更新制度及实施流程 |
3.1.1“政府”划定阶段 |
3.1.2 计划拟定阶段 |
3.1.3 都市更新执行阶段 |
3.2 台湾地区都市更新实践发展演化 |
3.3 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的制度亮点归纳 |
3.3.1 合作行政下的立法理念 |
3.3.2 自我规制行政的运用 |
3.3.3 协商规制制度的体现 |
3.3.4 诱因机制的设计 |
4“文林苑案”引发的全面反思 |
4.1 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反思 |
4.2 都市更新之正当行政程序反思 |
4.2.1 送达程序的欠缺 |
4.2.2 听证“裁量权”的滥用 |
4.2.3 信息不公开或不对等 |
5 公私协力都市更新制度之完善构想 |
5.1 都市更新启动的公共利益考量 |
5.2 都市更新实施之正当程序构建 |
5.2.1 规定详细的送达程序 |
5.2.2 构建听证程序及民意表达机制 |
5.2.3 实现信息公开和信息对等 |
5.3 构建分级式民众合意制度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我国台湾地区都市居住区更新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来源 |
1.2 课题背景 |
1.2.1 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的重点议题 |
1.2.2 居住区更新是其中的难点议题 |
1.2.3 台湾积累了众多经验与教训 |
1.3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相关概念及研究范围 |
1.4.1 都市更新 |
1.4.2 居住区更新机制 |
1.4.3 研究范围 |
1.5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5.1 国外都市更新的相关研究 |
1.5.2 大陆对台湾都市更新的相关研究 |
1.5.3 台湾对都市更新的相关研究 |
1.5.4 研究现状分析总结 |
1.5.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6.1 研究内容 |
1.6.2 研究框架 |
第2章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基础研究 |
2.1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现实动因 |
2.1.1 地狭人稠需更新解决住房问题 |
2.1.2 老旧住宅多需更新提升居住品质 |
2.1.3 自然灾害频发需更新保障居住安全 |
2.1.4 少子化老龄化需更新适应城市发展 |
2.1.5 中心机能衰退需更新恢复活力 |
2.2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政策历程与影响 |
2.2.1 台湾地区住房政策发展历程 |
2.2.2 台湾地区的居住区更新发展历程 |
2.2.3 住房政策对居住区更新的影响 |
2.3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体制环境及挑战 |
2.3.1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土地制度环境 |
2.3.2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经济体制环境 |
2.3.3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社会环境 |
2.3.4 特定环境下的更新挑战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参与主体 |
3.1 台湾地区参与主体与更新角色 |
3.1.1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参与主体构成 |
3.1.2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角色构成 |
3.2 台湾地区主体间关系模式演变 |
3.2.1 启蒙阶段下的一元主导模式 |
3.2.2 成长阶段下的二元合作模式 |
3.2.3 成熟阶段下的多元互动模式 |
3.3 各主体特征及关系模式演变机理 |
3.3.1 现阶段各主体的参与特征 |
3.3.2 参与主体关系模式演变机理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运行系统 |
4.1 促进多元主体参与的更新动力制度 |
4.1.1 动力制度的设计必要性 |
4.1.2 空间激励制度的动力作用 |
4.1.3 经济优惠制度的动力作用 |
4.2 维持多元利益平衡的更新分配制度 |
4.2.1 台湾地区的更新分配制度演进 |
4.2.2 权利变换分配制度的操作流程 |
4.2.3 权利变换分配制度的制度特色 |
4.3 突显居民核心地位的更新参与制度 |
4.3.1 台湾地区的更新参与渠道 |
4.3.2 台湾地区的更新参与时机 |
4.3.3 引导公众参与的社区规划师制度 |
4.4 台湾更新运行系统的经验与不足 |
4.4.1 运行系统重点为整合各主体意愿 |
4.4.2 经验在于通过制度设计提升主体热忱 |
4.4.3 运行系统仍有不足更新成效有待提升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台湾居住区更新的保障系统 |
5.1 规划管理体系是保障更新的前提 |
5.1.1 以更新单元作为管理项目的单位 |
5.1.2 以土地管制作为控制指标的工具 |
5.2 法规体系是保障更新的根基 |
5.2.1 台湾地区的更新法规演进 |
5.2.2 台湾地区的更新专项法规特征 |
5.2.3 台湾地区的更新法规体系架构 |
5.3 资金体系是保障更新的重要支撑 |
5.3.1 依靠政府的都市更新基金计划 |
5.3.2 依靠银行的土地信托制度 |
5.3.3 依靠市场的不动产证券化制度 |
5.4 台湾更新保障系统的经验与不足 |
5.4.1 保障系统目标在于降低更新阻力 |
5.4.2 经验在于通过策略安排帮助项目落地 |
5.4.3 保障系统仍有不足尚未实现自力更新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我国城市更新中的权利变换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城市更新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城市更新的法律界定及发展历程 |
一、城市更新的法律界定 |
二、城市更新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城市更新中的利益主体 |
第三节 城市更新的模式 |
第二章 关于城市更新中的权利变换制度分析 |
第一节 权利变换制度的含义 |
第二节 权利变换制度对于城市更新的必要性 |
第三章 以深圳房屋征收与补偿为视角探讨城市更新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城市更新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与权利变换制度 |
一、城市更新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
二、权利变换制度在城市更新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表现 |
第二节 深圳城市更新中的利益分配制度缺失问题 |
一、城市更新缺乏以公共利益为基本导向 |
二、城市更新中缺乏关于利益分配的法律法规 |
三、城市更新中房屋征收与财产补偿标准不足 |
第四章 台湾权利变换制度的经验分析及对大陆城市更新的启示 |
第一节 台湾都市更新中权利变换制度的实施经验分析 |
一、台湾权利变换制度的架构 |
二、台湾权利变换制度取得的成就 |
三、台湾权利变换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二节 台湾权利变换制度对大陆城市更新的启示 |
一、完善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城市更新法律法规 |
二、重新定位政府在更新中的职能 |
三、构建土地发展权益的补偿制度 |
四、建立公开公平的利益分配体系 |
五、完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模式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公私合作型都市更新的动力机制——以我国台湾地区《都市更新条例》之奖助制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台湾地区都市更新的背景和动因 |
二、台湾地区公私合作型都市更新的法理与制度 |
(一)理论基础:都市更新的公私法交织属性 |
1. 适足居住权、给付行政与辅助性原则 |
2.“强制迁离之避免” |
(二)制度表现:都市更新中的公私合作 |
1. 公办、自办更新与公私合作 |
2. 自办更新分为协议合建和权利变换 |
三、台湾地区公私合作型都市更新的动力机制 |
(一)奖助制度简述 |
(二)容积奖励制度 |
1. 制度背景:法定容积管制的附条件解除 |
2. 更新后提供公用面积不计入法定容积 |
3. 容积奖励的具体类型 |
4. 容积奖励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
5. 容积奖励的边界:“滥用容积奖励”判例 |
(三)租税减免制度 |
四、台湾地区公私合作型都市更新的评价 |
(一)对都市更新奖助制度的检讨和评价 |
(二)台湾地区“促进民间参与”的传统和公私合作(PPP)的行政常态 |
五、结语 |
(9)民间主导都市更新研究——台湾与大陆的对比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1.1存量规划转型下的规划管控 |
1.2台湾都市更新的经验 |
2.台北民间主导都市更新的发展历程及概况 |
2.1发展历程2 |
2.2实施及规划管理现状 |
2.2.1主管机构 |
2.2.2实施者 |
2.2.3实施方式及范围 |
2.2.4操作流程 |
2.2.5奖励机制 |
2.3现状问题反思 |
3.与大陆的对比研究 |
3.1大陆旧城更新的发展现状 |
3.2对比研究 |
3.3大陆更新环境的特殊性 |
4. 台湾经验对大陆的启示 |
4.1加强规划师面向居民的专业性引导 |
4.2明晰规划目标, 增加民间主导更新的确定性 |
4.3搭建多主体协同机制, 促进公私合作 |
(10)论民间主体发起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以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研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大陆地区持续扩大的都市更新需求 |
1.1.2 政府职能转变下的都市更新对民间主体的呼唤 |
1.1.3 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价值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价值 |
1.2.2 大陆学者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1.3.4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
1.4.1 主要内容及论文结构 |
1.4.2 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概述 |
2.1 都市更新 |
2.1.1 概念 |
2.1.2 基本形式和方法 |
2.1.3 制度基础 |
2.2 民间主体发起之都市更新 |
2.2.1 制度基础 |
2.2.2 法律制度基础设计精神 |
2.2.3 基本配套制度 |
2.2.4 实施方法 |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及施行情况的梳理和分析 |
3.1 制度演化及相关分析 |
3.1.1 各阶段制度演化情况及简单分析 |
3.1.2 经济因素对相关法律制度影响之分析 |
3.1.3 政治因素对相关法律制度影响之分析 |
3.2 现行制度梳理 |
3.2.1 台湾地区都市更新流程 |
3.2.2 具体制度梳理分析 |
3.2.3 作为核心的权利变换制度 |
3.3 台湾地区民间主体发起都市更新之最新立法动态及分析 |
3.3.1 “文林苑”事件及“司法院释字第 709 号释宪案”解释文对相关制度的影响 |
3.3.2 “文林苑”事件后相关法律制度发展之分析 |
3.4 相关制度的优势及缺陷 |
第四章 台湾地区相关制度对大陆的启示及大陆相关制度构建的设想 |
4.1 台湾对大陆的启示及大陆的立法方向 |
4.1.1 民间都更与公办都更并重 |
4.1.2 公私合作与公权监督并重 |
4.1.3 经济刺激与突出公益并重 |
4.2 大陆地区践行民间主体发起之都市更新的制度障碍 |
4.2.1 现行制度中政府扮演合理角色方面的障碍 |
4.2.2 现行制度中私权主体确保合理权益方面的障碍 |
4.2.3 现行制度中开发商等市场主体获得合理地位和支持方面的障碍 |
4.3 通过大陆现有地方立法进行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4.3.1 大陆现有之地方立法情况 |
4.3.2 深圳市都市更新制度之简要梳理 |
4.3.3 相关制度的运行情况 |
4.4 大陆相关制度构建的设想 |
4.4.1 明确适用于民间都更项目之公众利益的界定 |
4.4.2 更新单元内国有土地权益之处理 |
4.4.3 更新单元之划定 |
4.4.4 更新主体的确定 |
4.4.5 权利变换制度的引入 |
4.4.6 多元化鼓励优惠措施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以权利变换方式进行都市更新之评议(论文参考文献)
- [1]产权多元化背景下台湾都市更新中的权利变换制度及其启示[J]. 郭湘闽,冀萱,王冬雪,颜晓娜. 国际城市规划, 2020(03)
- [2]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3]从台湾都市更新估价经验谈高质量发展阶段的估价服务[A]. 卓辉华. 2018中国房地产估价年会主题报告集, 2018
- [4]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5]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研究 ——以台湾都市更新为例[D]. 敖菁萍. 重庆大学, 2017(04)
- [6]我国台湾地区都市居住区更新机制研究[D]. 冀萱.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6(04)
- [7]我国城市更新中的权利变换问题研究[D]. 项珍. 东南大学, 2016(03)
- [8]公私合作型都市更新的动力机制——以我国台湾地区《都市更新条例》之奖助制度为例[J]. 贾茵.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5(06)
- [9]民间主导都市更新研究——台湾与大陆的对比反思[A]. 李清纯,张悦. 新常态:传承与变革——2015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08城市文化), 2015
- [10]论民间主体发起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以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研究为视角[D]. 张旭. 天津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