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利益的冲突与衡平——探寻股东关系的基本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张赫曦[1](2021)在《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突破传统“一股一票”表决权架构的特殊股权安排,自诞生起便备受争议。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型公司对这一特殊股权结构的青睐,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起了学界和公众的诸多关注,并在争议声中,逐渐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这种股权架构导致了享有高权重表决权的内部股东(即创始人及其团队)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由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使原本共同附着于股票权益之上的现金流权与公司控制权分离,即造成了出资层面的少数派却成为了控制权层面上的佼佼者,由此凭借高权重表决权获取公司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可能会做出有损资本层面上大股东的决定,例如当选董事的高权重表决权股东通过高昂的职务消费或者为自己批准高额报酬的方式,不当转移公司资产。因此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很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无效运转。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发的“同股不同权”,使得传统公司内部存在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发复杂。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冲突,尤其是如何平衡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超额表决权,成为约束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焦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内核,应当对其进行剖析,在明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利弊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制度规范。本文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是否破坏了上市公司有效治理结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正当性基础为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应当如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协调做出了构想,以期我国能够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尽可能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在于消解了公司融资过程中企业家及其团队股权被稀释的现实与渴求维持公司控制权之间的矛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消除控制权流动的威胁,使管理层能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必受制于公司短期市值波动的困扰,从而有助于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其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当公司遇到新的发展机遇时,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无需担心控制权被稀释而放弃股权融资,或者转向成本较高的债务融资。再次,创始人及其团队享有稳固的控制权,有助于促使他们安心向公司投入专属性的人力资本。通过稳固的控制权,创始人及其团队还能有效的收回对公司前期投入的沉没成本,防止控制权变更后新的控制者搭便车的行为,从而激励公司的创始人及其团队勇于进行公司的前期投入。这些特点尤其契合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最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有助于实现表决权的最优配置。因为并非所有股东都同样珍惜其享有的表决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将表决权集中到珍惜它的创始人及其团队手中。另一方面,缺乏投票动力的股东也可以降低因行使表决权而带来的成本。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所具有的价值难以被其他制度所取代。通过考察域外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和各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以发现,较为发达活跃的资本市场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程度也比较高,并针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完善的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增加了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其控制力的成本,并能够对特别表决权股东在运营公司过程中实施的侵占行为形成威慑。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随着资本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呈现出趋同的倾向,通过梳理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发展演变,能够为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目前我国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公司法理论与最新的公司治理实践并不能有效契合。在充分利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独有价值的同时,还应当警惕该股权架构的内生缺陷,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的参与性权利与经济性权利之间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由此造成了作为控制股东的特别表决权股东和其他非控制股东之间的紧张关系。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和投资者的理性程度,相较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构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时,应当形成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监管体系,通过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条款去规范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强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受信义务,并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指引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和章程之中设置有效的投资者退出机制,以及建立多样化的事后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最终形成法律规范、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间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这样既能保障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身运用的灵活性,又能防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内生缺陷导致的非控制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从而现实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
霍彦桔[2](2020)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文中指出在有限公司盈余分配事项上,控制股东因可通过任职报酬、在职消费等途径获取超出其持股份额的利益,更倾向于将盈余留存公司,而通过盈余分配程序是少数股东获取股利的唯一方式,因此更倾向于将盈余用于分配。有限公司股东间社会关系的多样化使得法律难以事先制定统一详尽的治理规范,加之股票市场、控制权市场等外部监督机制的缺失和股东退出公司的困难,使得控制股东极易利用资本多数决操纵公司盈余分配政策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少数股东获取盈余的合理期待,我国《公司法》中可资利用的救济途径也无法达到直接有力的救济效果。本文从弥补公司自治不足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两个方面证成司法的适度介入是必要且合理的,然后通过考察域外国家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并比较分析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与少数股东合理期待,主张以后者为理论基础完善强制盈余分配诉讼,同时也为股东在人合性基础丧失时提供退出的渠道。本篇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做出了概述。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界定了利润、盈余和股利三者间的区别,论证了较之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利润分配请求权,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称谓更符合法律的要求。与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相比,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面临着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的协调。其次,出于有限公司股东收益多元化的考虑,从实质意义的角度认定公司分配更为适宜。最后,从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方面分析了少数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的原因。第二章分析了我国有限公司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保护现状。由于股东间紧密的社会关系及契约文化的缺乏、关系型契约中股东的有限理性、范本式公司章程对公司自治的限制等因素,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很难起到保护的作用。虽有可替代的救济途径,但司法实践表明替代救济措施不适当或不充分。本文通过对强制盈余分配诉讼的实证研究,从公司特征、股东状况、诉讼程序三个维度宏观展现了纠纷发生环境与解决过程,同时从微观层面考察法官在个案中对股东滥用权利、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的理解。第三章阐述了司法介入有限公司抽象盈余分配事项的正当性。本文从弥补公司自治不足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两个方面对司法介入公司抽象盈余分配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了证成。介绍了英美国家对少数股东抽象盈余分配权利的保护,包括英国的不公平妨碍诉讼与美国的合理期待理论,与公众公司相比,二者都不同程度的对封闭公司的盈余分配决策进行了更深入的司法审查,以少数股东获取盈余的合理期待作为判断股东压制的标准,并提供多种强度不同的救济途径。在此基础上,主张以少数股东合理期待保护作为司法介入的法理基础,以满足有限公司经济结构与治理特征对司法事后救济的需求。第四章提出了完善事后救济有限公司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建议。一方面,以合理期待原则为理论基础,保护股权与顺畅公司治理为目的,从司法介入的前提、情形、诉讼主体、证明责任分配、裁判结果五个方面细化强制盈余分配诉讼的具体规则;另一方面,为人合性基础丧失,留在公司可能继续遭受压制的少数股东提供股权回购、解散公司的退出渠道,同时由于上述措施会对公司资本产生巨大冲击,甚至消灭公司主体,因此必须严格其适用的条件。
程振营[3](2020)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法律制度》文中提出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的创造者是作为投资者的公司股东。保护全体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稳定、健康的运行,进而提高公众的投资活跃性,优化营商环境。股东作为投资者的性质决定了股东在投资方面拥有选择权,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股东退股的意思表示也理应受到公司和社会的尊重,顺畅的股东退出法律制度是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质决定了股东之间存在的联系和信赖利益会影响甚至决定公司治理成败,当个别股东1的存在导致公司治理成本过高,或者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消失时,个别股东也应当可以自愿或者被强制退出公司,并给予适当补偿。在商事法领域设计股东退出制度已经成为全球各个国家立法机构的共识,我国自《公司法》制定至今,形成了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设计过于简单,框架尚不完善。这方面研究的热度不够,理论较少。实践中的实用性不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以上问题可以通过扩大多种股东退出路径的适用要件范围,定义退股“公平价格”及评估程序,以及设计较宽松、合理的程序使退出更加顺畅等手段予以解决。本文拟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相关概念、现实需要和理论基础出发,总结国外股东退出制度的立法与适用情况,从立法、司法、理论三方面评述我国目前退出机制设计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除引文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章。前两章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相关概念与分类,分析了股东退出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并从效率价值和公平原则两方面分析了这项制度的重要性。第三章和第四章从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三方面对国内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进行了评述,经过对比与分析,总结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一章是笔者针对上文总结的不足之处提出的相关建议,可以归纳为两部分:拓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新的渠道和对现有的退出渠道进行完善。
张文[4](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翟佳乐[5](2020)在《有限公司僵局化解的司法解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相互信任,以营利为目的而创立的组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出现矛盾且愈演愈烈,则可能会造成公司经营和管理上出现严重困难,引发公司僵局的产生。相比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更容易发生僵局,究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封闭性和人合性以及资本多数决的投票表决方式所造成。公司僵局根据产生的主体和原因可以分为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对等性僵局和非对等性僵局。为了解决公司僵局,我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这也是如今我国破解公司僵局的唯一有效路径。然而,由于该条规定存在过多模糊的词语,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来说,《公司法》第182条中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规定不明确,以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标准出现了差别。在该条关于股东利益和重大损失的表述中,该股东利益是指个别股东利益还是全体股东利益规定不明。另外,重大损失的标准如何法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条款是一种指引性条款,还是一种前置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关于其他途径的具体类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曾对其他途径进行了列举,但是其列举的如调解、收购股权、减资等方式并不能有效解决公司内部矛盾,仍然需要完善。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研究,可以对其关于司法解散制度及其替代措施进行借鉴。具体来说,国外相关国家化解公司僵局不仅仅依靠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如英美法系方面美国对公司僵局的救济分为事前和事后救济,事前救济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提前作出约定,事后救济是指司法解散制度以及其他诸如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寻求第三方解决、直接判决等替代措施;英国的司法解散制度被称为正义与衡平清算,同时英国也建立了不公平损害制度来替代解决公司僵局;大陆法系方面,德国司法解散制度规定较为完善,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设置了相应的司法解散规定。另外,为了缓解司法解散制度过于严厉的弊端,德国设置了除名制度和退出权等替代措施解决公司僵局;在日本,司法解散制度有两种类型,即解散命令和解散判决,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我国适用司法解散时应当本着审慎的态度,不轻易强制解散公司,尤其是正处于正常经营且盈利的公司。为了弥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的不足,首先应当明确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即认定公司是否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应当以公司内部管理是否瘫痪以及人合性是否被破坏为主要判断依据,同时也应当关注公司外部的实际经营状况,特别是对待正常营业甚至盈利的公司,更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其次,明确股东利益是指全体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标准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综合判断。最后,在其他途径方面,一方面可以引入美国的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赋予法院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强制力,强化法院在股权收购程序中的权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入德国法中的除名措施,通过将公司中的“离心股东”除名,来达到维持公司的存续,解决公司僵局的目的。
楼晴[6](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时常受到忽视,中小股东在股利分配所涉相关主体的利益角逐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现有制度下,决议成为股利分配的必要条件,但决议往往难以作出,且能有效促使股利分配的救济机制也仍待构建,中小股东要求公司分配股利的愿望极易落空。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权利的核心内容,针对其难以得到救济的现实状况,应当构建切实有效的保护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研究由以下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我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立法现状导致了“无法得到决议-有决议才救济”的困境,国外相关救济措施的借鉴也无助于困境消除,而司法实践仅支持持有决议的股东,形成“无法得到决议-有决议才救济”循环的困境,既有研究也未能给出突破上述困境的实用制度路径。那么如何突破上述困境即为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以期构建涵盖公司内部救济及司法救济的保护制度。第二部分,我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困境的成因。公司法未对股利分配作出明确的条件安排,而中小股东又欠缺促成决议的权利。《解释四》例外性规定并未发挥出对“无决议”股东的保护作用,商业判断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也加剧了大股东对决议的把控,司法实践在决议缺失时通常以公司自治为由不予干预。既有研究忽视了公司自治难以保障中小股东的股利权益,并未意识到资本多数决的滥用与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自治得到决议,未察觉到救济不能与决议缺失的相互制约,也未注意到间接救济制度无法保障中小股东长期投资权益,自然也就无法给出突破现有困境的实用路径。第三部分,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修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股利分配中蕴含正义价值、安全价值、自由价值,分别对应股东平等、债权人保护、公司自治。法与金融理论强调对中小股东投资权益的特别保护,而中小股东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存在信息壁垒。将平等对待原则、公司(股东整体)利益优先原则两大衡平原则贯穿股利分配始终,围绕利益平衡原则与对中小股东投资权益的特别保护需要,构建“强制决议”与“无决议也救济”的程序规则,在公司法股利分配条件基础上增设股利分配特殊条件,实现公司内部救济与司法救济的有效衔接。第四部分,完善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具体化股利分配特殊条件,条件满足时中小股东可提请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且赋予临时股东会召集权,以促使利润分配决议形成,实现“强制决议”。完善《解释四》例外性规定,股利分配特殊条件作为司法介入标准,设置股利分配数额区间,实现“无决议也救济”。此外,强化中小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权利,引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并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出发侧面巩固中小股东股利权益的实现基础。
程姜燕[7](2020)在《论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文中研究表明公司僵局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是始终有发生的可能,公司僵局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健全完善公司僵局的救济体系和救济途径是本文的目的。笔者从阐述公司僵局的理论界定开始,用语义分析方法明析定义,深刻理解公司僵局的内涵、特征和危害。分析公司僵局的涵义了解其具体所指,对公司僵局特征进行复现来加深对公司僵局的理解,明确公司僵局分类建构公司僵局认知的闭环理论体系,也更好的寻求解决措施。抽丝剥茧分析导致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产生的危害,重点剖析其中的客观因素。在现实生活中,某个公司僵局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是囿于公司的封闭性、小股东利益的风险以及公司章程难以有效防范公司僵局等等,其都导致公司僵局出现的必然性。而公司僵局的发生势必导致对公司、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严重危害,所以对于公司僵局的形成,我们不可以听之任之,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来减少损失。本文第三部分对目前关于公司僵局的救济手段做了简单的梳理和总结概括,大的方向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两种,主要以公司章程、调解、仲裁等多种民间形式展开的救济被称为非司法救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关于公司僵局救济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为我国探索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也是值得我们结合本国国情来比较研究。在文章的尾部,综合各国解决公司僵局的先进经验和本国公司僵局的实情,对公司僵局的救济展开了一些建设性的讨论,用连续的视角取代断裂的眼光来分析公司僵局,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公司僵局,在确定收购时公平合理的分配责任、明晰权利义务,用市场方法解决市场问题。
胡金鹏[8](2020)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下的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文中提出表决权差异安排并非新生事物,其早在19世纪中期的美国已经出现萌芽,多以双层股权结构、同股不同权等概念名称出现在法律研究领域。从全球范围来看,差异化表决制度得到了广泛运用,许多国家都允许或曾经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支持者认为,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能够较好的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持续融资需求与维持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之间的矛盾,降低敌意收购的可能性,使公司保持连贯的发展轨迹。反对者则认为,表决权差异安排本质上偏离“一股一权”的公司权力配置,扩大了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利益的背离程度,控制权人个体利益与公司利益易产生冲突,存在控制权人因私益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特定的股东利益冲突也可能因此激化。研究表明,差异化表决制度的潜在优势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减弱,而其潜在成本会逐渐攀升,可能对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目前,我国的表决权差异制度运行时间较短,针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研究多集中在境外经验和制度引入时的规则设计上,关于我国表决权差异安排实践的研究较少。通过分析研究,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支持理论进行逻辑推演,总结现代营商环境中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析研究实践中表决权差异安排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况,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下的股东利益冲突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的股东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和具体表现形式,并以此为依据提出缓和以及化解股东利益冲突的合理建议。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治理结构下,预防股东利益冲突的关键是对特别表决权股东的投票权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且应注意限制的力度,否则,设置差异化表决权将失去意义。以股东利益冲突分类为基础,在公司治理理念、股东利益倾向、公司控制权等方面深入分析。以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科创版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在境外上市的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对特别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一致行动协议的强制性要求和加强对特别表决权治理结构监管等规范类建议,希望能为我国表决权差异安排制度设计的精细化提供一些思考方向。
蔡文豪[9](2020)在《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与违信责任制度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创设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不足,从而对滥用控制地位的股东进行合理规制,并赋予因此受到损害的小股东救济权。这一制度虽然发源于西方国家,但却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国上市公司长期处于股权集中的格局,而无论是公司内部治理、外部规制还是民事救济制度都无法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形成有效规制。中小投资者也极易成为控制股东违信行为的受害者,并因此蒙受巨大的损失。笔者认为,应当在上市公司中引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作为控制股东行为的规制机制。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涉及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明确规定,诸多违信行为分散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因而无法对控制股东的违信行为形成体系化的规制。本文旨在通过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理论的进一步梳理,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中普遍出现的控制股东相关问题,明确引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方式,并探索事前规制和事后救济制度的路径。本文主体部分由以下四章构成:第一章,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基础理论。本章中,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相关概念、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起源和发展。随后,笔者对控制股东承担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各类理论分别提出了批判和采纳。最后,笔者结合中外学者的观点与国内证券市场现状,就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是否应当承担信义义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阐释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正当性。第二章,上市公司引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必要性。在明确上市公司适用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后,笔者进一步在本章论述我国上市公司引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必要性,本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管理层和独立董事等内部治理机制、外部监管机制以及民事救济制度出发,分别论述以上制度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及对控制股东缺乏规制力量的现状,从而明确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引入的现实必要性。第三章,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责任信义义务制度的构建。在本章中,笔者从控制股东的主体认定标准、信义义务的指向对象、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控制股东常见的违信行为分别进行阐述。首先,就主体认定标准,本章通过对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的最新司法判例的归纳和提炼,进一步明确了控制股东的实质认定标准,并就我国现行认定标准提供了一定的改良方案。其次,就信义义务的指向对象,笔者通过对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分析,并结合相关法理基础,明确了指向对象问题。再次,本章对盲目施加注意义务的部分学术观点提出了不同立场,明晰了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最后,笔者罗列了上市公司中常见的违信行为,并分析其中危害。第四章,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违信责任救济制度构建。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立法层面,寻找信义义务的立足点,明确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在我国法律下的法理基础,对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从而明确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统领性规定。与此同时,本章对我国证券法领域的监管路径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笔者借新《证券法》出台之际,提出以直接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结合的方式,构建违信责任的救济制度,并细化和完善代表人选择、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赔付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叶曼菁[10](2019)在《股东账簿查阅权及不当目的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旨在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股东账簿查阅权“不当目的”的解释。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滥觞于一个世纪前的美国法。其首先从封闭型公司发展,后推广至非封闭型公司,主要特征是股东基于其自身目的,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本文研究了《公司法解释四》颁布后一年内法条的适用情况,以此作引。司法解释离不开案例实践,从案件抽析出的规则,其须回归到实践的形态,有效查证其与制度运行之契合情况。理论基础作为制度的入口,决定根基的稳固性,同时为顶层设计提供定位与需求。考虑到现阶段《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则构造,相关规则构造必然不得脱离其植体。在植体范围内进行剖析,再抽丝剥茧的探讨,有益于我国账簿查阅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总共分为六个部分。导论部分首先从制度的内涵出发,结合司法解释新规定,指出文章的选题缘由。继而从条文出发,概要地谈论制度问题所在,并明确研究范围。在简述立法现状后,通过文献综述的形式展示了学者们的研究现状。最后简明扼要厘清本文的研究方法。论述股东账簿查阅权“正当目的”在其自身制度的基础上,不可忽视其制度价值与衔接实践,否则此常态机制只得流于表面而趑趄不前。第一章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体系层级、会计账簿的性质、不当目的限定意图出发,析清概念本身含义及其范围。在详述问题时,本文提出三个问题。其一,在认定股东同业竞争而拒绝查账中,股东的义务来源并不可见,理论基础及制度衔接严重脱节。其二,在股东通报信息的逻辑链条中,近一年来司法判决体现出的审判态度值得玩味。信息解读为商业秘密,过宽则鼓励公司的对立态度,过窄则使股东查阅权等同于鸡肋。其三,股东存在过错行为情形中,诉讼程序的衔接大片留白,对股东保密的要求也未可见,如此“过错行为”之适用有多大意义,只得留待观望。第二章奠基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法经济学理论根本,以制度价值加以衡量。依照价值是否能独立实现、价值的程序性及实体性,分为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在工具价值中,提出我国审判机关对账簿查阅权重视程度不高的问题,以留待后文的回应。工具价值的考量并非空中楼阁。司法者的态度、衔接制度的缺位,彰显出工具价值引起变革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内在价值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强化中小股东权利;第二部分是平衡制度所涉主体的利益。法经济学对两部分提供可行的思考路径,法经济学的范式并不能完整套到公司治理中,仅得从效益本身推演出《公司法解释四》的发展进路。第三章返归制度植体本身。不仅着眼于法条,还将目光放在法律体系、法源层级、判例现状、司法逻辑等方面。制度的认定并不复杂,但植体如何在本国发挥效用才为关键。受体并不可借鉴了事,兼收并蓄、扬长避短方能发挥其本真价值。此外,植体的探讨有助推演制度在将来的发展空间。第四章尝试为账簿查阅权目的认定的发展寻找适当的进路。从衔接制度出发,首先试图构建体系,以期回答账簿查阅权目的认定的未决之基础问题,分论其可行性,试图串联起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加以前人的研究,论证衔接制度本土化的可能。然后目光转向司法审判现状,引入可行的配套制度,在即便回答不了账簿查阅权认定情况的制度设计时,仍得从价值出发,求得利益的平衡。最后为本文的结语,阐明了本文的观点、主旨与不足。
二、股东利益的冲突与衡平——探寻股东关系的基本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股东利益的冲突与衡平——探寻股东关系的基本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概念厘定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法律属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辨析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优先股的区别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黄金股的区别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例证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典型架构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非典型架构 |
(三)非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湖畔合伙人”制度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现实需求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及其局限性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 |
(二)“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局限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产生的动因:商业需求与交易所竞争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诞生于商业实践 |
(二)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是交易所竞争的结果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股东异质性需求 |
(一)股东异质性的演进及其表现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满足了股东异质性需求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适应性效率理论 |
(一)适应性效率理论的内涵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适应性效率体现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分析 |
一、消解企业家融资与其控制权维持之间的矛盾 |
二、有助于达成公司最优决策 |
三、切合人力资本的特性 |
四、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 |
第二章 全球视域下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美国双层股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变迁 |
二、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二节 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变迁 |
二、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三节 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变迁 |
二、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四节 日本单元股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日本单元股制度变迁 |
二、日本单元股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五节 欧洲地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英国 |
二、欧盟 |
三、启示 |
第三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内生缺陷及回应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加剧了代理成本 |
一、代理成本的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特殊性加剧道德风险 |
三、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四、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
五、争议回应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平等原则 |
一、股东平等原则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未对其多数表决权支付对价 |
三、争议回应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阻碍了公司控制权市场流动性 |
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内涵 |
二、降低了公司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节 降低了积极型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热情 |
一、积极机型构投资者的内涵 |
二、积极型机构投资者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敌意态度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的限制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创设方式的限制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主体的限制 |
三、对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限制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特别表决权的排除适用 |
五、其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监督措施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约束体系的不足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
(一)公司法律层面的制度确立与监管 |
(二)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监管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公司内部监督不足 |
三、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缺乏事后救济机制 |
第五章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优化目标:实现利益均衡 |
一、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机理 |
二、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的基本原则 |
(一)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倾斜保护 |
(二)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表决权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有效治理路径 |
一、强化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受信义务 |
(一)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指向对象 |
(二)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内容 |
二、强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信息披露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与持续性信息披露 |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
三、完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退出机制 |
(一)日落条款 |
(二)打破规则 |
(三)燕尾条款 |
四、完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事后救济 |
(一)证券纠纷诉讼制度 |
(二)替代性处理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写作背景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一章 盈余分配请求权概述 |
第一节 盈余分配与盈余分配请求权 |
一、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概念 |
二、公司分配的界定 |
第二节 有限公司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障碍 |
一、公司治理的合伙化 |
二、公司的闭锁性 |
第二章 有限公司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保护现状 |
第一节 保护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私人安排 |
一、私人安排的形式 |
二、私人安排的内容及作用 |
三、私人安排的局限性 |
第二节 现行法中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替代救济措施 |
一、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
二、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诉讼 |
三、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三节 我国强制盈余分配诉讼的实证分析 |
一、样本统计分析 |
二、个案裁判分析 |
第三章 司法介入有限公司抽象盈余分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对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保护 |
一、英国不公平妨碍制度 |
二、美国股东压迫与合理期待原则 |
第二节 司法介入有限公司抽象盈余分配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一、弥补公司自治不足 |
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
第三节 司法介入有限公司抽象盈余分配的法理基础—合理期待原则 |
第四章 对我国有限公司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司法介入有限公司抽象盈余分配的进路之一:构建强制盈余分配之诉 |
一、司法介入的前提 |
二、司法介入的情形 |
三、被告的确定 |
四、证明责任分配 |
五、裁判边界 |
第二节 司法介入有限公司抽象盈余分配的进路之二:退出公司 |
一、股权回购 |
二、司法解散公司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内研究 |
2. 国内研究的特点和不足 |
3. 国外研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股东退出概述 |
第一节 股东退出的内涵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类型 |
1. 股东的主动退出 |
2. 股东的被动退出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现实基础——股东困境的出现 |
1. 公司僵局 |
2. 股东压迫 |
3. 股东自身原因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
1. 公司契约理论 |
2. 期待利益落空理论 |
3. 诚实信用原则 |
4. 利益衡平理论 |
第二节 股东退出制度对效率价值的选择 |
1. 边际效益角度 |
2. 机构运营成本角度 |
3. 经营权和所有权融合的角度 |
第三节 股东退出制度的功能 |
1. 保护股东利益 |
2. 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
3. 促进投资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 |
第三章 国外相关立法例评述 |
第一节 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动退出路径 |
1. 股东因股权转让退出公司 |
(1) 德国法 |
(2) 法国法 |
(3) 美国法 |
2. 异议股东因股份回购而退出公司 |
(1) 美国法 |
(2) 韩国法 |
3. 股东申请司法解散退出公司 |
(1) 美国法 |
(2) 德国法 |
第二节 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动退出路径 |
1.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强制注销制度 |
2.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 |
3.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 |
第三节 小结:各国股东退出机制与我国的比较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及其分析 |
第一节 国内立法评述 |
1. 立法演进 |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动退出制度立法分析 |
(1) 股权转让退出公司路径存在的问题 |
(2) 股份回购退出公司路径存在的问题 |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动退出制度立法分析 |
第二节 国内司法实践评述 |
1. 最高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案件的意见汇总 |
2. 最高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案件的态度分析 |
(1)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事由的扩张 |
(2) 对股权回购价格的态度 |
(3) 对于“五年连续盈利且不分红”的态度 |
第三节 国内对股东退出理论研究的特点与不足 |
第五章 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动退出制度 |
1. 对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的建议 |
2. 对以股份回购方式退出公司的建议 |
(1) 在实体方面做出改进 |
(2) 在程序法方面做出改进 |
第二节 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动退出制度 |
1. 构建我国股份强制注销制度 |
2. 完善我国股东除名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有限公司僵局化解的司法解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和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分析 |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基本分析 |
一、我国立法关于公司僵局的界定 |
二、公司僵局的基本分类 |
(一)股东会僵局与董事会僵局 |
(二)对等性僵局与非对等性僵局 |
三、公司僵局的成因 |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 |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 |
第二节 公司僵局化解的司法解散基本分析 |
一、司法解散的立法与内涵 |
二、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自治的局限性 |
(二)期待利益落空理论 |
(三)信义义务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化解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适用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化解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 |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 |
(一)“林方清案” |
(二)“保山东成案” |
(三)最高人民法院以“人合性”为导向的裁判规则 |
二、地方各级法院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 |
(一)样本案件公司的基本情况 |
(二)原告的基本情况 |
(三)司法审判的情况 |
(四)小结 |
第二节 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经营管理”范围界定模糊 |
二、“股东利益”和“重大损失”规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差 |
(一)“股东利益”规定不明 |
(二)“重大损失”缺乏标准 |
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规定不合理 |
(一)“其他途径”与司法解散适用顺序规定模糊 |
(二)“其他途径”难以发挥作用 |
第四章 相关国家公司僵局化解司法解散制度介绍和对我国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僵局化解司法解散制度介绍 |
一、美国的公司僵局化解司法解散制度 |
二、英国的公司僵局化解司法解散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司僵局化解司法解散制度介绍 |
一、德国的公司僵局化解司法解散制度 |
二、日本的公司僵局化解司法解散制度 |
第二节 对我国公司僵局化解的司法解散制度的启示 |
一、英美法系司法解散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二、大陆法系司法解散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三、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化解司法解散制度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经营管理”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明确“股东利益”和“重大损失”的内涵 |
第三节 设立僵局的预防机制和合理的“其他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缺陷 |
1.我国既有救济制度 |
2.缺陷:“无法得到决议-有决议才救济”的困境 |
(二)相关裁判及问题 |
1.裁判理由综述 |
2.问题:“无法得到决议-有决议才救济”循环的困境 |
(三)既有研究综述及反思 |
1.既有理论回顾 |
2.反思:未能给出实用的制度路径 |
(四)本文问题及研究思路 |
1.本文问题:如何突破上述困境 |
2.研究思路 |
二、我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困境的成因 |
(一)股利分配以决议为核心要件 |
1.公司法未作具体条件安排 |
2.中小股东欠缺促成决议的权利 |
(二)决议缺失时司法多以公司自治为由不予干预 |
1.《解释四》例外性规定未能发挥作用 |
2.商业判断原则为大股东权力扩张提供便利 |
(三)公司自治难以保障中小股东股利权益 |
1.资本多数决规则易被滥用 |
2.间接救济无法实现股利分配的实施 |
3.救济不能与决议缺失互为制约 |
三、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修正 |
(一)有限公司中小股东需要特殊保护 |
1.法与金融理论强调保护中小股东投资权益 |
2.委托代理关系下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核心寻求利益平衡点 |
1.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 |
2.股利分配中的价值平衡 |
3.股利分配的衡平原则 |
(三)决议制度与救济制度的修正 |
1.建立强制决议制度 |
2.建立无决议也救济制度 |
四、完善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强制决议制度的具体构建 |
1.《公司法》增设股利分配特殊要件 |
2.满足特殊条件时可召集股东会进行股利分配决议 |
(二)无决议也救济制度的具体构建 |
1.完善《解释四》例外性规定 |
2.穷尽内部救济作为前置程序 |
3.设置股利分配数额区间以留存公司自治空间 |
(三)其他完善建议 |
1.股东可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以强化中小股东知情权 |
2.引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以限制资本多数决规则 |
3.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出发形成对大股东的制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论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文献综述 |
1.2 主要研究方法 |
1.3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公司僵局的理论界定 |
2.1 公司僵局的内涵 |
2.2 公司僵局的特征 |
2.2.1 股东之间的价值观念矛盾 |
2.2.2 良性运转的内生动力匮乏 |
2.2.3 现实利益的巨大转移流失 |
2.2.4 救济途径的长期停滞缺损 |
2.3 公司僵局的分类 |
第三章 公司僵局的成因和危害 |
3.1 公司僵局的成因 |
3.1.1 公司僵局形成的理念基础 |
3.1.2 公司僵局形成的内在机制 |
3.1.3 公司僵局形成的外在因素 |
3.1.4 公司僵局形成的客观条件 |
3.2 公司僵局的危害 |
第四章 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 |
4.1 事前防范机制 |
4.1.1 多方考察选择合作伙伴 |
4.1.2 利用公司章程内控 |
4.2 社会救济机制 |
4.2.1 调解机制 |
4.2.2 仲裁机制 |
4.3 司法救济机制 |
4.3.1 司法救济的法理基础 |
4.3.2 司法救济的行为指南 |
4.3.3 司法救济的制度短板 |
4.3.4 美国司法救济的镜鉴 |
第五章 我国公司僵局救济途径的完善 |
5.1 化解公司僵局的基本原则 |
5.1.1 主体维持原则 |
5.1.2 利益均衡原则 |
5.1.3 风险收益原则 |
5.2 优化已有的救济途径 |
5.2.1 细化公司章程条款 |
5.2.2 调解程序迭代升级 |
5.2.3 仲裁程序的细节优化 |
5.2.4 检视重构救济制度 |
5.3 优化公司僵局的救济体系 |
5.3.1 促进多元化救济路径的合理规划与整合 |
5.3.2 律师促进和解制度 |
5.3.3 使用“接管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表决权差异安排下的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表决权差异安排之理论基础与制度价值 |
(一)表决权差异安排之理论基础 |
(二)表决权差异安排之制度价值 |
二、表决权差异安排之实践分析 |
(一)表决权差异安排设置的合法性 |
(二)创始人持有特别表决权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
(三)特别表决权设置比例的合理性 |
(四)特别表决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五)设置特别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程度 |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保护 |
三、表决权差异安排下的股东利益冲突 |
(一)股东自我利益之间的冲突 |
(二)股东自我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 |
四、表决权差异安排下的股东利益保护 |
(一)对特别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 |
(二)特别表决权股东群体一致行动安排的强制要求 |
(三)加强对特别表决权治理结构的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9)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与违信责任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简介 |
一、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基本概念 |
二、控制股东在我国现行法的定位 |
三、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起源与发展 |
第二节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 |
一、部分法律基础的排除 |
二、部分法理基础的肯定 |
三、上市公司适用性之辨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引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 |
一、控制股东依然普遍存在 |
二、中小投资者积极性不足 |
三、累积投票制度难以落实 |
四、内部管理机制运转欠佳 |
第二节 外部监管机制存在缺陷 |
一、监管机制存在缺陷 |
二、违规监管威慑不足 |
三、违规行为层出不穷 |
第三节 民事救济制度充满困境 |
一、证券诉讼的审理困境 |
二、直接诉讼的现实困境 |
三、代位诉讼的逻辑困境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控制股东的实质认定标准 |
一、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实质认定标准 |
二、我国实际控制标准的引入与细化 |
第二节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对象 |
一、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对象 |
二、我国现行有关规定的有限提示 |
三、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对象之辨析 |
第三节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内容 |
一、控制股东注意义务之排除 |
二、控制股东忠实义务之明确 |
第四节 控制股东的违信行为模式 |
一、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规制范围 |
二、我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的违信行为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违信责任救济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引入的立法路径 |
一、实现股东权利到股东义务的观念转变 |
二、确立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统领性规定 |
三、进一步丰富违信责任的具体救济方式 |
第二节 控制股东违信行为规制的监管路径 |
一、构建信义义务监管路径 |
二、完善违信责任惩戒机制 |
第三节 违信责任民事诉讼制度构建 |
一、明确违信责任诉讼的实现模式 |
二、构建违信责任救济的裁量标准 |
三、完善公平标准的举证责任机制 |
四、以先行赔付制度探索和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股东账簿查阅权及不当目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及问题所在 |
二、研究范围 |
三、立法现状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账簿查阅权的滥觞及争论 |
第一节 账簿查阅权制度背景 |
一、来源于知情权 |
二、置备会计账簿的意义 |
三、正当目的的限定意图 |
第二节 认定不当目的之分歧 |
一、以股东同业竞争认定“不当目的” |
二、以股东通报信息认定“不当目的” |
三、以股东过错行为认定“不当目的” |
第二章 我国现有账簿查阅权的经济逻辑 |
第一节 、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的工具价值 |
第二节 、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的内在价值 |
一、强化小股东监督能力的法理基础:委托代理理论 |
二、股东账簿查阅权的保护途径:利益平衡与帕累托改进 |
第三章 限制账簿查阅权的实践和理论 |
第一节 域外法对股东账簿查阅权目的的认定 |
一、美国判例法限缩解释“不正当目的” |
二、日本的限制性列举 |
三、中美日三国规则的异同 |
第二节 账簿查阅权之立法考量 |
一、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分歧: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
二、工具价值的回应 |
三、同业竞争理论 |
第四章 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的改进 |
第一节 衔接制度构建之可行路径 |
一、股东信义义务的制度强化 |
二、大小股东利益博弈破解:董事账簿查阅权制度构造 |
三、权力转授:中国检查人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司法审判的逻辑优化 |
一、完善解释“不正当目的” |
二、公司对账簿查阅权行使限制的松绑 |
三、诉讼程序与账簿查阅请求的融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股东利益的冲突与衡平——探寻股东关系的基本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D]. 张赫曦. 吉林大学, 2021(01)
- [2]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D]. 霍彦桔. 山东大学, 2020(02)
- [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法律制度[D]. 程振营. 山东大学, 2020(02)
- [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有限公司僵局化解的司法解散制度研究[D]. 翟佳乐.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研究[D]. 楼晴.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7]论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D]. 程姜燕. 湖南工业大学, 2020(02)
- [8]表决权差异安排下的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D]. 胡金鹏. 吉林大学, 2020(08)
- [9]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与违信责任制度构建[D]. 蔡文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股东账簿查阅权及不当目的研究[D]. 叶曼菁. 深圳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