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治的若干理论分歧(论文文献综述)
贾巧巧[1](2021)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文中认为共同犯罪一章历来属于刑法学专业的“死亡章节”,学界中对于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学说早已争论不休,自我国逐步进入风险社会以后,帮助行为正犯化似乎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立法趋势。学者们针对帮助行为正犯化各执一词,旗帜鲜明的分为了肯定说、否定说两大阵营。否定说的代表有阎二鹏、刘艳红等人,肯定说的代表有张明楷、陈文昊、郭自力等人。作为一种新型的立法趋势,帮助行为正犯化实质上将法益保护前置,是刑法介入早期化的体现,此种立法趋势有利有弊且利大于弊。对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研究,势必要从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出发,理清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理论基础。同时,还要对实务中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实践可行性。鉴于此,站在肯定说的立场,对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论证,以寻求理论体系与司法实务的契合为目的,对帮助行为的正当性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研究分析:第一部分立足于国内外的立法实践,对国内外现存的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现象进行梳理对比,总结此类罪名的立法趋势。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提出在刑事立法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审慎适用。第二部分结合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分歧进行梳理,在坚持共犯理论的前提下,肯定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合理性,并根据共犯理论构建其理论体系,促使帮助行为正犯化与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达到学理上的契合。第三部分总结和归纳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学理分类和行为模式分类,一是对学理中的分类进行分析论述;二是基于刑法中的罪状描述和司法实务中部分司法判例,以及根据不同的行为模式将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分类,并依次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基于前三章的论述,从不同的角度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研究分析,继而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第五部分在充分论述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以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使该类特殊犯罪与刑法的目的达到契合。
李菁文[2](2021)在《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提出网络平台上传播的数字化音乐作品,受着作权保护,侵权必担责。经过自2015年以来的6次“剑网行动”整治,我国迎来了网络音乐作品的付费时代。这并不意味着网络音乐的着作权侵权从此不复存在,只不过是告别过去堂而皇之的直接盗版,取而代之的是技术变革引发的多元侵权。相较于CD磁带等有形介质传播下的音乐作品,通过无线网络传播的数字化音乐作品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复杂,侵权认定更困难。究竟如何认定网络平台在音乐传播中的侵权责任,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分歧无疑加大了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侵权治理难度,因而,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当前,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及《着作权法》的修订,对侵权责任规则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之下,如何解决该难题尤为迫切。基于此,本课题将从立法考察、归责规则、侵权行为、侵权损害与因果关系、责任承担等角度入手研究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责任,以期有益于该责任的认定,有助于版权的治理。全文包括绪论与结语共八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首先从研究背景及意义出发,说明研究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责任问题的缘起;其次梳理述评相关文献,清楚研究的基础、方向以及重点;最后,总结本课题的研究创新与不足。此部分为后文研究的展开作准备。第二部分,考察国内外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责任立法。一是从侵权归责原则观察以美国、欧盟为代表国家与组织立法遏制网络侵权的趋向;二是纵观网络版权从免费时代到付费时代,从行政法规到《侵权责任法》再到《民法典》,厘清我国立法遏制侵权的源与流,清楚了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此为后文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基础。第三部分,探析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归责原则。首先阐述网络侵权一元归责与二元归责的理论分歧,进而对《民法典》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明确网络平台着作权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部分,探讨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行为。无行为即无责任,侵权行为是设置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理论问题不利于网络音乐作品着作权的维护,《民法典》共同侵权制度则能应对和化解,在此之下,讨论侵权行为样态。第五部分,分析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损害与因果关系。侵权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也是设置侵权责任的直接依据,因此应清晰界定网络音乐作品着作权侵权损害的边界,并在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划分基础上明晰侵权行为与侵权损害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第六部分,讨论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的过错认定。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的过错认定,应依据《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适用红旗规则、通知规则和必要措施规则来认定平台过错。第七部分,明晰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责任承担。一是廓清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的着作权侵权责任主体;二是划清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的着作权侵权责任形态。第八部分,作结全文。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责任以《民法典》为依归,侵权责任的分配既要有国际视野,也要注意国内的流变。各主体在其主观过错支配下的侵权行为致音乐作品着作权受到侵犯,根据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不同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
曹兴[3](2020)在《干涉性法规与国内强制性规定的关系》文中认为目次一、干涉性法规和国内强制性规定关系的理论分歧二、我国内地法院适用干涉性法规的司法实践三、对《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的立法建议一、干涉性法规和国内强制性规定关系的理论分歧(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干涉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①将干涉性法规表述为"强制性规定",
杨陶[4](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包志胜[5](2020)在《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的刑法学分析》文中提出在现代社会中,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以权利,并为公民合法行使权利保驾护航,为被侵权者提供公力救济的渠道。因而,当公民的权利遭受他人侵害时,理应通过正当渠道寻求救济,这是现代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民采取扣押拘禁、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实现自身债权的案例仍屡见不鲜,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债权行使。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债权行使的刑法定性已达成基本共识,即债权行使原则上不构成涉财犯罪,但可能因其非法手段行为构成它罪。但必须指出的是,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刑法理论对于债权行使去涉财犯罪化理论依据的认识仍存在争议与分歧,这是理论层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债权行使案件的定性常常出现偏差,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个案件作出相反裁判结果,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巨大差异,这是实务层面的问题。因此,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对债权行使的刑法定性即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的界限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首先,对债权行使这一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定位,以此与非债权行使行为相区分;其次,对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问题中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梳理与置评;再次,对司法实践应如何正确把握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的界限提供建议,并结合案例对最典型的债权行使行为进行分析。本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之外还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的理论分歧与实践偏差进行概述。首先,明确了债权行使的含义,债权行使是指行为人出于实现债权的目的,对相对人实施非法手段的行为。至于这里的非法手段,具体包括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或者扣押、拘禁他人以索要财物等。其次,明确了债权行使的特征,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手段。再次,明确了涉财犯罪的含义。涉财犯罪是指涉及财产的犯罪,包括获取型财产犯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复次,阐述了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的界限。刑法理论界对此既有共识也有争议,其共识在于认为债权行使原则上不构成涉财犯罪,其争议在于对债权行使不构成涉财犯罪的理论依据理解不一。最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偏差进行了整理与归纳,并加以简要分析。本章在明确共识与争议的前提下,为下文的展开作好铺垫。第二章是对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中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分析。首先,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是债权行使不成立涉财犯罪的法律依据,但是刑法理论在该条款的性质问题上存在法律拟制说与注意规定说之争。其争论背后的意义在于,在犯罪构成的该当性阶段抑或违法性阶段解释债权行使不构成涉财犯罪的问题。本文结合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以及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犯罪性质的区别,认为该条款属于注意规定,因此债权行使不构成涉财犯罪的原因在于其并未实现对应涉财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其次,在持注意规定说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当以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该当性为视角,即债权行使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理论依据在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是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着眼于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把握债权行使的刑法定性。司法实践定性出现偏差的原因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有无之认定存在不足,因此坚持推定与证伪两个原则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本章对理论分歧进行了梳理,也对实践偏差作了回应。第三章是对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问题进行实践层面的展开。首先,本文以债权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为视角,结合具体的案例展开分析。在这类案件中,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客观上分析行为人索财之非法行为能否被评价为刑法中的敲诈勒索行为,在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中,后者的关键在于,在双方存在客观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具体债务数额存在争议时,行为人索要过高、失当的赔偿能否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本文认为一般可以否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对于这类案件不宜以涉财犯罪定罪处罚。其次,本文对债权行使与盗窃罪的界限进行了分析,通过结合具体的案例,客观上讨论了秘密窃取行为的认定,主观上讨论了盗窃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的认定。最后,强调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路径。
吉亚[6](2020)在《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痼疾,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为应对民事“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创新机制,即民事执行联动机制。该机制附属于民事协助执行制度之下,以调节人民法院与协助单位之间的内部关系、增强协助单位的法律义务为主要功能,从而与民事执行威慑机制进行有效衔接,以此达到执行最大化的目的。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前提,坚持党的领导,依靠政府及社会各界深入联动,形成法院外部联动、成员单位横向联动、合力作为的执行工作新格局。鉴于此,本文在理论层面分析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与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关系,并通过双重属性说系统地剖析了民事执行联动的相关理论;在实践层面针对内蒙古自治区X盟(市)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后的数据进行分析,通过个案加以总结,提出完善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法律对策和配套措施,为我国解决“执行难”开辟出新途径。
张莹[7](2020)在《论不法原因给付之刑法意涵 ——以截贿行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不论是为了行贿而进行给付,还是为保持婚外情实施赠与,近年来此类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在我国一直呈高发态势,而我国民事法律却存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缺失,这也使得以此为基础展开的,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物是否属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研究存在诸多分歧。本文以刑法中涉及不法原因给付的截贿行为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对这一行为的性质辨析,为实现司法实践中对截贿行为的准确判罚提供参考。对此,正文将在厘清不法原因给付这一刑民交叉理论的基础上,探讨截贿行为的性质与实务应用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与刑法两大法域中的争议。首先,分析不法原因给付的内涵、列举了部分国家民法对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定,为后文引用域外论点提供论据;其次,介绍了日德两国刑法与民法学界关于是否区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的争议,并通过对比分析两国学界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态度,引出不同法域违法性判断标准究竟是“一元”还是“相对”的讨论,进一步认可了在法秩序统一性前提下违法相对论的立场,赞同刑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引出下文对截贿行为性质认定的讨论。第二部分:截贿行为的具体内容与现状介绍。简要论述截贿的内涵,根据实施截留的行为阶段以及中间人主观意图对常见的截贿类型进行分类;其次,列举刑法学界关于截贿对象性质认定的几种学说,并基于前文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二分说”的立场,认可所截贿赂的性质是不法原因委托物,为下文中间人的截留行为侵犯何种法益、构成何种犯罪的讨论提供理论铺垫,同时,对截贿行为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进行介绍,说明这一行为在我国出现判罚不合理现象的原因。第三部分:对截贿行为定性的几种争议学说进行对比和阐述。首先在分析德国“经济财产说”、“法律财产说”以及“法律——经济财产说”三种财产法益保护学说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刑法处置此类不法原因给付物时适用“经济财产说”更为合理,认可截贿的对象具有刑法法益,同时对学界认定截贿性质的几种理论从肯定与否定两方观点进行对比,探讨将截贿行为认定诈骗罪、侵占罪、行受贿罪等是否可行。第四部分:将前文截贿性质研究的理论成果,转化为适用于司法实践的意见参考。本章围绕实践中中间人截贿构成犯罪的情况展开讨论,以委托主体的不同,区分中间人接受行贿者委托进而截贿与中间人接受受贿者委托而截贿两种情形。当中间人接受行贿者委托时,中间人以介绍贿赂为噱头,意图骗取行贿人财物的诈骗型截贿可能构成诈骗罪,在实施介绍贿赂的行为后又临时起意占有贿赂或在受贿人返还后占有贿赂时,可能同时成立介绍贿赂罪与侵占罪。而在接收受贿者委托的过程中占有贿赂物时,则要考虑侵占罪与受贿罪的构罪可能;然后,进一步结合中间人行为的具体方式和侵害法益的种类,判定行为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张璐[8](2020)在《行政迟延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高效且公正地履行法定职责是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现代社会中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而往往现实中,迟延行政常有发生且并不能引起广泛重视。行政迟延不仅助长行政主体对权力的滥用、损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相互制衡,而且其违法性还可能直接破坏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出现了确认违法判决,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增加了对“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违法的裁判方式,2018年最高院行诉法解释中将期限轻微违法的情形规定在“程序轻微违法”中。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改无疑是对迟延行为处理的一个巨大的进步,丰富了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以程序瑕疵不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理由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然而,对于具体行政迟延行为,其构成要件与分类标准还依然不甚明朗,其构成“行政程序违法”的程度也仍不清晰。程序违法不一定会带来必然的实体违法,对于纯程序瑕疵,不对实体权利造成影响的行政迟延行为,法院是否仍必须适用确认违法或撤销判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指正判决,或许能作为处理“程序轻微违法”情况时除确认违法判决之外的一条新路径。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一线法官,导致出现全国各地不同级别不同法院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不同裁判的情况。对此,文章从司法裁判实例入手,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行政迟延行为进行阐述:第一章名为行政迟延行为的危害。通过四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以及十个与行政拘留有关的案件,引发对处理行政迟延行为现状的思考以及行政迟延行为的危害。第二章阐述行政迟延行为研究中的理论困境:当前我国对行政迟延行为的研究还面临着法律属性认定模糊、类型化解构缺失、违法性认定的理论分歧与规制的无所适从以及司法审查裁判标准不统一四个方面的问题。而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本文对这四个问题的逐一讨论:确定了行政迟延行为的构成需要从行为主体、内容、对象、时限、结果以及排除性要件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基于迟延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第四章中对行政迟延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给出了四种具体的类型化建议;并在第五章确立了迟延行为的违法性,即在无正当理由存在的情况下,迟延具有必然的程序违法性与或然的实体违法性,以及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追责层面来规制行政行为;在最后一章厘清了迟延行为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并探索处理行政迟延行为问题时除了确认违法判决与撤销判决之外的第三条路径。只有行政主体更加审慎、精细化地从程序上杜绝行政迟延行为的发生,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法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利益的目的。
马健[9](2020)在《论债权二重让与的公示规则》文中研究说明作为高效的资金回收手段,债权让与于现实的交易中日益频繁,频发的交易也已使得债权由静态的财产蜕变为动态的资本。然而,作为一种无体财产的处分,债权的让与较之有体物的让与,实际更宜滋生二重让与问题。着眼于现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80条并未设置债权让与的公示规则,其也未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是故,立法的疏漏注定无法为债权二重让与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引,债权二重让与问题在我国学界和实务中都存有较大的争议。逐本溯源,债权二重让与问题的讨论,须以债权二重让与公示规则的分析作为前提。立足我国司法实务现实,加之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债权二重让与的公示规则主要存在三种类型;对比三种公示规则,本文认为:首先,让与优先主义规则对债权让与的公示的不作考虑,其虽能确保交易的效率和私密,但却以交易安全的牺牲为代价;因而,权衡之下,让与优先主义规则并不可取。其次,通知优先主义规则的解释不仅超出《合同法》第80条立法本意,而且囿于其理论中债权让与通知的公示、债务人承诺的公示的效力范围局限,通知优先主义规则,难言合理。再次,鉴于登记优先主义规则兼顾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且能够适应新生市场的现实所需,登记优先主义规则选择的合理性应毋庸置疑。未来立法中,为避免债权融资登记对交易自由的过度干涉,应以登记对抗模式辅之以声明登记的组合,确立债权融资登记的对抗效力。同时,基于法律体系协调的需要,未来立法也应将债权质押登记和债权让与登记予以整合,顺应债权质押和债权让与融合的趋势。另外,债权二重让与问题的讨论远不可止步于公示规则的分析。因善意取得、债权表见让与等债权二重让与公示规则的相关制度,同样有助于债权二重让与纠纷中责任、权属的判定。是故,通过对我国债权二重让与公示规则的相关制度予以考察,本文认为以善意取得、债权表见让与为代表的债权二重让与公示规则的相关制度,在债权二重让与纠纷中的衔接适用,理应具有辅助的意义。适逢我国《民法典》编撰之际,本文希望紧抓法典编撰的珍贵机会,以债权二重让与公示规则的分析为基础,同时结合债权二重让与公示规则的相关制度的考察,为我国未来立法债权二重让与公示规则的构建,提出些许参考建议。
施雯灏[10](2020)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刑法地位研究 ——基于112份判决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自然人与单位两类犯罪主体,学界因解释方法不同,对于单位犯罪主体的具体所指一直存在争议,个人独资企业的刑法地位亦是其一。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之排除在单位主体之外,但个人独资企业并不符合传统裁判经验所总结的单位主体的各项特质。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定位,是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就应当解决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追诉的效果,这关系到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参加诉讼,其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若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和行为,不能够作为犯罪主体,那么就不能归于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角色,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犯罪结果应当由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个人独资企业也不承担刑事责难。本文以理论界各学说为出发点,结合实务案例裁判进行数据分析,对各学说和实务做法提出了自己的批判,主要从以下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追溯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起源、发展和相关法律变迁,由此提出对刑法带来的冲击和挑战。第二章,整理了学界所持有的三种学说,肯定说的立足点在于条文未明确予以排斥、以所有制形式划分违反平等原则、单位的概念需要扩大、个人独资企业法有独立于个人的法律意义、大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按单位来处理更加客观;否定说的理由在于企业行为等同于投资人行为、利益实际归属于投资人、无法人资格、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单位犯罪刑罚较自然人犯罪更轻有轻纵嫌疑;区别说提出应分情况对待,投资人自己经营时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否则以单位论。文章还总结了不同学说的分歧之处。第三章,阐述了实证研究的样本情况,结合裁判文书举例,从中归纳了实务裁判的两种观点和理由,对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区导致的裁判差异进行了叙述,并提到了政策对裁判的影响,提炼了由案例中发现的实务的困局。第四章,讲述了作者支持将个人独资企业归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立场,从不宜拘泥文义解释、所有者意志不等于企业意志、利益归属不能否认单位犯罪主体地位、不宜因刑罚不合理性而缩窄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不宜以法人人格否认个人独资企业单位犯罪主体地位等五个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二、关于法治的若干理论分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法治的若干理论分歧(论文提纲范文)
(1)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框架 |
第四节 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考量 |
第一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的立法梳理 |
第二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趋势 |
第三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在刑事立法中的审慎适用 |
第二章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分歧及理论体系构建 |
第一节 肯定说与否定说 |
第二节 共犯语境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部分理论争议 |
第三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体系的构建 |
第三章 我国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类型及其行为模式分析 |
第一节 学界中的理论分类 |
第二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行为模式分类 |
第四章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合理性 |
第五章 帮助行为正犯化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 |
第二节 帮助行为正犯中的“明知” |
第三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与正犯帮助犯 |
第四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责任立法考察 |
(一)国外立法遏制侵权的趋向 |
(二)国内立法遏制侵权的源流 |
二、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
(一)网络平台归责原则的理论分歧 |
(二)《民法典》确立过错责任原则 |
三、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行为 |
(一)理论困境: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划分带来的问题 |
(二)立法回应:《民法典》共同侵权制度的应对及问题消解 |
(三)行为样态: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 |
四、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损害与因果关系 |
(一)侵权损害 |
(二)因果关系 |
五、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的过错认定 |
(一)红旗规则:知而不为的过错认定 |
(二)通知规则:怠于履责的过错认定 |
(三)必要措施规则:措施不当的过错认定 |
六、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
(一)侵权责任主体 |
(二)侵权责任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的刑法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的理论分歧与实践偏差 |
第一节 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概述 |
一、债权行使的含义与特征 |
二、涉财犯罪的含义及其与债权行使的联系 |
第二节 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的理论分歧 |
一、排除违法性 |
二、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 |
第三节 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的实践偏差 |
一、实践偏差之类型 |
二、实践偏差之分析 |
第二章 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的理论展开 |
第一节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性质 |
一、法律拟制说 |
二、注意规定说 |
三、小结 |
第二节 债权行使去涉财犯罪化的理论依据 |
一、财产损失欠缺说之反思 |
二、非法占有目的欠缺说之证成 |
三、小结 |
第三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
一、坚持推定原则 |
二、坚持证伪原则 |
三、小结 |
第三章 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债权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
一、案例及简要分析 |
二、客观方面之分析 |
三、主观方面之分析 |
第二节 债权行使与盗窃罪的界限 |
一、案例及简要分析 |
二、客观方面之分析 |
三、主观方面之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执行联动机制概述 |
(一)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概念 |
(二)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特征 |
1.联动主体多元化 |
2.运作机制精细化 |
3.联动方式高效化 |
(三)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现实意义 |
1.树立司法权威 |
2.缓解“执行难”问题 |
3.缓和社会矛盾 |
4.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
二、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理论探讨 |
(一)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基础理论 |
1.现代执行理念的体现 |
2.执行过程导向的指引 |
3.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性质争议 |
1.行政权说 |
2.司法权说 |
3.双重属性说 |
(三)民事协助执行制度与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关系 |
1.机制与制度的关系 |
2.观念的差异 |
3.法律依据的不同 |
4.适用主体的不同 |
(四)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与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关系 |
1.联动是执行威慑机制的手段 |
2.执行联动机制具有独立性 |
3.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
三、我国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现状与实践探索 |
(一)我国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现状分析 |
1.立法层面 |
2.司法层面 |
(二)我国民事联动执行的典型案例 |
1.工行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与姚某借款纠纷一案 |
2.商州城投公司与黄某等物权保护执行案 |
3.王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案 |
4.杨某诈骗一案 |
5.王某申请强制执行一案 |
(三)内蒙古自治区X盟(市)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践探索 |
1.内蒙古自治区X盟(市)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地调研 |
2.内蒙古自治区X盟(市)民事执行数据分析 |
3.内蒙古自治区X盟(市)执行队伍统计与分析 |
(四)我国民事执行联动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1.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立法滞后 |
2.协作单位“联而不动” |
3.忽略“联动”的价值 |
4.执行队伍人员配备不够 |
5.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平台不成熟 |
6.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 |
7.缺乏联动单位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
四、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议 |
(一)完善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具体建议 |
1.民事执行联动机制正当化 |
2.明确启动执行联动主体及方式 |
3.强调机制的联动价值 |
(二)完善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配套措施 |
1.加快联动执行队伍建设 |
2.搭建多方联动执行平台 |
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4.建立联动单位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不法原因给付之刑法意涵 ——以截贿行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刑争议中的不法原因给付 |
(一) 民法中不法原因给付之内涵与域外法研究 |
1. 不法原因给付之内涵 |
2. 域外不法原因给付之法律后果探讨 |
(二) 不法原因给付的刑法属性 |
1. 刑法语境下的不法原因给付 |
2. 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的区分 |
(三) 刑民关系的共识——违法相对论 |
1. 解释前提——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
2. 法秩序统一性下违法一元论与相对论之争 |
二、截贿之刑法意涵与现状概说 |
(一) 截贿行为之刑法内涵与类型界分 |
1. 截贿之刑法内涵 |
2. 截贿之类型界分 |
(二) 所截贿赂的性质是不法原因委托物 |
1. 犯罪工具说 |
2. 不当得利说 |
3. 不法原因委托物说 |
(三) 我国截贿行为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1. 与截贿相关的立法现状 |
2. 处理截贿行为的司法现状 |
三、截贿行为的定性争议 |
(一) 截贿构成诈骗罪的理论分歧 |
1. 财产损失是诈骗罪的成立要件 |
2. 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具体分析 |
3. 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成立诈骗罪 |
(二) 截贿构成介绍贿赂罪的理论分歧 |
1. 截贿构成介绍贿赂罪之肯定说 |
2. 截贿构成介绍贿赂罪之否定说 |
(三) 截贿构成贿赂罪共犯的理论分歧 |
1. 截贿者构成行贿罪共犯的理论分歧 |
2. 截贿者构成受贿罪共犯的理论分歧 |
(四) 截贿构成侵占罪的理论分歧 |
1. 截贿构成侵占罪之否定说 |
2. 截贿构成侵占罪之肯定说 |
3. 截贿与侵占罪关系之我见 |
四、事务中处理截贿行为的建议 |
(一) 实务中截贿者罪名认定的建议 |
1. 诈骗型截贿认定为诈骗罪 |
2. 侵占型截贿认定为侵占罪 |
(二) 截贿行为的罪数问题 |
1. 受行贿者委托时截贿的罪数认定 |
2. 受受贿者委托时截贿的罪数认定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政迟延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研究背景 |
研究意义 |
研究方法 |
1 行政迟延行为的危害 |
1.1 从实例引发对迟延行政的思考 |
1.1.1 四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件 |
1.1.2 十个与行政拘留有关的案件 |
1.1.3 因案而问 |
1.2 行政迟延行为的危害 |
1.2.1 不利社会秩序稳定,助长行政主体滥用权力 |
1.2.2 损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相互制衡 |
1.2.3 破坏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
2 当前我国行政迟延行为研究中的理论困境 |
2.1 行政迟延行为的判断标准认定模糊 |
2.2 行政迟延行为的类型化解构缺失 |
2.2.1 行政不作为能否划分在行政迟延行为范畴之中 |
2.2.2 是否只有当行政主体依自身依职权造成的延迟才构成行政延迟行为 |
2.2.3 行政事实行为导致的迟延是否属于行政迟延行为 |
2.3 对行政迟延行为违法性认定的理论分歧与规制的无所适从 |
2.3.1 行政迟延行为违法性认定的理论分歧 |
2.3.2 对行政迟延行为规制的无所适从 |
2.4 对行政迟延行为的司法审查裁判标准不统一 |
2.4.1 撤销判决的特殊性 |
2.4.2 驳回判决的不合时宜性 |
2.4.3 确认违法判决的狭隘性 |
3 行政迟延行为的判断标准 |
3.1 行为主体:行政主体 |
3.2 行为内容:行政职权行为 |
3.3 行为对象: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 |
3.4 行为时限:超出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 |
3.4.1 法定期限 |
3.4.2 约定期限 |
3.4.3 合理期限 |
3.5 行为结果:超出期限的作为 |
3.6 不可忽视的排除性判断标准:正当理由的存在 |
4 行政迟延行为类型化解析 |
4.1 依相对人申请的迟延行为与因行政主体职权怠慢的迟延行为 |
4.1.1 依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迟延行为 |
4.1.2 因行政主体职权怠慢的迟延行为 |
4.2 不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与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迟延行为 |
4.2.1 不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迟延行为 |
4.2.2 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迟延行为 |
4.3 授益性行政迟延行为与负担性行政迟延行为 |
4.3.1 授益性行政迟延行为 |
4.3.2 负担性行政迟延行为 |
4.4 有行政第三人参与的与无行政第三人参与的迟延行为 |
4.4.1 有行政第三人参与的迟延行为 |
4.4.2 无行政第三人参与的迟延行为 |
5 行政迟延行为违法性的确立与规制机制的完善 |
5.1 行政迟延行为的违法性——排除认定非正当理由存在的行政迟延行为合法有效 |
5.1.1 必然的程序违法 |
5.1.2 或然的实体违法 |
5.2 行政迟延行为规制机制的完善 |
5.2.1 在行政实体法中设置行政权行使方式的制度 |
5.2.2 在行政程序法设立控制行政迟延的专门条款 |
5.2.3 加大对行政迟延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 |
6 行政迟延行为司法审查中的裁判方式之厘清 |
6.1 认定行政迟延行为不违法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宜再适用 |
6.1.1 轻微程序瑕疵仍属“程序轻微违法” |
6.1.2 确认违法判决理应替代认定不违法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6.2 探索处理行政迟延行为的第三条路径 |
6.2.1 目前行政迟延行为处理的二分法之说 |
6.2.2 行政迟延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界限模糊 |
6.2.3 探索“违法性忽略不计即视为合法”的指正判决路径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本文中涉及的行政迟延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样本归纳(样本时间区间为2012年-2019年) |
附录2 :与行政迟延行为的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归纳(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债权二重让与的公示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债权二重让与公示规则的理论分歧与相关制度考察 |
(一)理论分歧及其适用 |
(二)相关制度考察及其分析 |
三、债权二重让与公示规则域外法考察 |
(一)让与优先主义规则的考察 |
(二)通知优先主义规则的考察 |
(三)登记优先主义规则的考察 |
四、我国债权二重让与公示规则的选择 |
(一)登记公示的必要性 |
(二)登记公示的可行性 |
五、我国债权二重让与登记公示的理论基础与构建 |
(一)理论基础 |
(二)具体构建 |
(三)制度衔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个人独资企业的刑法地位研究 ——基于112份判决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来 |
1.2 个人独资企业给刑法带来的挑战 |
第2章 个人独资企业刑法地位之理论分歧 |
2.1 肯定说之观点 |
2.2 否定说之观点 |
2.3 区别说之观点 |
2.4 不同学说的分歧点 |
第3章 个人独资企业刑法地位之实践考察 |
3.1 样本的罪名选择 |
3.2 数据的基本情况 |
3.2.1 实务中的两种观点 |
3.2.2 不同层级法院导致的裁判差异 |
3.2.3 不同地区导致的裁判差异 |
3.3 政策对单位裁判的实质影响 |
3.4 实务裁判的困局 |
第4章 个人独资企业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提倡 |
4.1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不宜拘泥于文义解释 |
4.2 所有者意志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意志 |
4.3 利益归属不能否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 |
4.4 不宜因刑罚设置的不合理性而缩窄单位犯罪主体范围 |
4.5 不宜以法人人格否认个人独资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关于法治的若干理论分歧(论文参考文献)
- [1]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D]. 贾巧巧.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0)
- [2]网络平台音乐传播着作权侵权责任研究[D]. 李菁文.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3]干涉性法规与国内强制性规定的关系[J]. 曹兴.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2020(00)
- [4]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5]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的刑法学分析[D]. 包志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研究[D]. 吉亚.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7]论不法原因给付之刑法意涵 ——以截贿行为为例[D]. 张莹. 苏州大学, 2020(03)
- [8]行政迟延行为研究[D]. 张璐. 广西大学, 2020(07)
- [9]论债权二重让与的公示规则[D]. 马健. 西南大学, 2020(01)
- [10]个人独资企业的刑法地位研究 ——基于112份判决的实证分析[D]. 施雯灏. 南昌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