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犯罪可否区别对待?(论文文献综述)
汤君[1](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张杰[2](2019)在《儒家伦理视域下的“亲亲相隐”及其现代转化》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体现儒家“孝亲”伦理纲常和仁爱思想的重要原则之一的“亲亲相隐”,指的是当亲属犯罪时,作为犯罪者的亲属,不能告发或作证,而要互相为对方隐瞒。传统的“亲亲相隐”是与中国传统社会的状况相适应的,“亲亲相隐”的价值和意义,亦与中国传统社会的特质有着密切的关系。传统亲亲相隐能够针对中国传统社会中“亲亲”“尊尊”等思想以及社会制度持续稳定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但是,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公平”、“正义”、“平等”、“法治”等引起的一些新问题,亲亲相隐可能显得与之相悖。但当前主流意识强调传统文化的回归,我们不得不重新去看待“亲亲相隐”这一不可规避的问题。本文主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对“亲亲相隐”思想进行探析,第一部分主要是“直躬证父”的语境还原,依托于孔子与叶公当时对话的语境分析叶公之直与孔子之直,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目的与意义、孔子是否真的认同亲亲相隐,以及从人际传播、媒介层面分析历史语境下“亲亲相隐”产生的时代背景;第二部分是回归文本,重新去具体分析“隐”,解读隐的释义、对象、内容、界限、技巧,以及亲亲的关系分析,重新解读亲亲相隐;第三部分是从制度视角下去分析亲亲相隐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分别从《论语》、《庄子》、《孟子》、《韩非子》、《吕氏春秋》、《淮南子》去具体解读;第四部分是结合现代语境,分析在当前的社会中,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引发了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中国社会开始进入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社会的关系是一种“陌生人社会”的关系,家庭亲情关系社会化,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个体利益,加之在当今法治建设的语境下,国家注重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人们的法律认知、守法意愿等方面也会对人们在面对亲人犯罪而做出如何选择产生影响,依托于媒介语境、技术变化研究亲亲规模、范围、涵义的转变,从而衍发出亲亲相“隐”、“赞”、“告”、“救”等不同于传统的“亲亲相隐”的现代转化,最后回归于具体谈对“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传统儒家文化回归的反思,如何去平衡传统文化回归与法制建设。
苏浩[3](2018)在《我国死刑限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764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面世,死刑的存废就引起了学界的激烈讨论。直至今日,全球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百分之六十。以我国法律文明发展为考量,在不能全面废除死刑情形下,进一步完善死刑限制制度是必然之选。文章从国内外死刑限制制度的现状出发,探究了我国刑法有关死刑限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认为刑法总则中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模糊不清;死刑限制适用的对象上,一律将未成年人踢出死刑适用的对象不科学,对于75周岁以上老年人限制适用死刑的条件规定不合理;死缓制度适用条件模糊,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不仅不明确,而且过于宽松,死缓考验期满后改判制度存在明显不公,没有考虑到一般立功,危害较小的故意犯罪及过失犯罪的差异;终身监禁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罪”,范围过于狭窄。刑法分则配置死刑的罪名仍然过多。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限制死刑的应然价值取向,根据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提出了完善我国死刑限制制度的措施。认为死刑的适用条件应当是客观方面,手段残忍,造成了严重后果,主观方面,属故意,且动机目的不值得谅解;将死刑的适用范围对象拓展至犯“八大类”罪,且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后果,引发社会恐慌的16岁犯罪人;应当将75岁以上老年人的“手段特别残忍”界定为给受害人带来了肉体上的极大痛苦;进一步明确死缓的适用条件、死缓犯考验期内的“情节恶劣”,应当差异化对待改判刑种的死缓犯;拓宽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将对社会影响巨大的暴力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纳入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内,增补终身监禁为刑罚刑种。分阶段有步骤地取消抢劫罪”、“破坏电子设备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配置,实现我国死刑罪名配置的进一步合理化、科学化。
章雨润[4](2017)在《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刑事法治最重要、最困难的地方在于,如何构建一种公平、公正、自由的规范体系,以缓和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紧张关系。然而,在以竞争为主导的社会关系中,秩序与效率支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投影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表现在刑事法领域,就是重“犯罪防控”而轻“人权保障”,从而在价值层面与自由、正义的理念形成对立。其实,就价值论而言,刑事法治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协调自由与秩序、正义与效率两组理念的过程,而其中关键在于,如何定位这两组价值的主次关系,或者说刑事法治应当偏向于自由和正义还是秩序与效率的问题。现代法治区别于传统法治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法治理念中融入人文价值观,即是否奠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等因素构建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体系、规范法律运作,形成以“人”为中心的法治模式。以此为出发点,是否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是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检验现代法治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明确刑法应在何种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关键在于厘清弱势群体的概念射程,以及理解为保护弱势群体奠基的法理依据。弱势群体概念具有相对性,多受价值判断立场所左右,但从责任主义出发,结合价值理性判断,可以相对明确的划分值得刑法保护之弱势群体的范围。自西方启蒙时期至今,弱势群体保护之思想可以从伦理、功利与规范三个维度寻找理论依据,为照应刑事法治背景下弱势群体的生成方式与保护范围,刑法之所以特别保护弱势群体,主要基于伦理考量,其中也蕴含适当的规范判断。伦理主义与法治因素的高度结合,催生现代法治中的人文价值观,进而演化出人道主义、人权保障、人文关怀等价值理念,构成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规范主义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刑法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合理性进行证成,深度描绘法与伦理在特定场域的内在联系。而功利主义,其貌似合理性的工具理性观,实际上存在无法自我证成的根本弊端,无法奠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弱势群体保护是有界域限制的,合理甄别法定与酌定因素,准确理解刑法目的与现代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弱势群体保护界限的重要前提。刑事法治发展至今,在弱势群体保护上经历“法治思想→法治化与法典化→现代化”的演化历程,展现出偏重反向保护、不断扩展保护范围、犯罪对策选择摇摆不定的清晰脉络。时至今日,刑事立法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弱势群体保护体系,虽然在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上可能有所不足,但基本做到“宽宥有理性、保护有限度”的核心要求。面临社会价值观大规模转换的现实,人们对于责任主义和社会生活的理解发生新变化,从而对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理论、弱势群体保护边界提出新的挑战,导致弱势群体保护呈现“退化”的趋势。面对这些社会心理层次的控诉、批判与挑战,立法者应当延缓和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步调,重点关注刑法中涉及弱势群体保护关键词的解释,并在社会层面创建与刑事控制相互补的措施,与刑事立法形成有效合力,提升弱势群体保护的实效性。我国刑事司法表达出两种不同的扩张弱势群体保护的模式:一是以刑事司法解释为中心,以实质主义为基本理念,通过创设罪刑规范、重构量刑规则的方式,实现扩张弱势群体保护范围与强度的目标。但这种扩张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自身定位错误,它以牺牲刑事法治的统一性为前提,侵蚀罪刑法定主义,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已有的法治运行规则。二是以刑事司法实践为中心,以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为重点,在坚定表达法定情节内容的同时,也关注酌定情节的作用,在规范的限度内实现保守的扩张。这种模式有助于合理发挥刑事司法实践能动作用,重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表达对个案正义的追求。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大,通常也意味着司法裁判越法的风险也越高,因而需要在能动司法中增加克制因素,消除实体正义保护上的疑虑。在当代中国,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政策只能是应然的,“宽和主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领域的真实表达。“宽和主导”并非否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非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绝对保护,而是在价值理性的支撑下,确立“有限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立场。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刑事实体、程序与执行层面一体化贯彻弱势群体的思想,生成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首先,近几次刑法修正案折射出刑事立法在弱势群体上采取“总体保守与有限扩张”的基本路线,其关键问题是检讨积极主义思想与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是否契合。其次,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司法实践产生明显分野,前者立基于较为激进的政策立场,热衷于扩张弱势群体保护的范围;后者坚守“宽和”的基本立场,但对未成年犯罪审判选择“宽中从宽”的态度,而对其他弱势群体实施“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的司法政策。最后,在刑事执行领域,基于行刑个别化、行刑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的执行政策要求,分别贯彻保护弱势群体的行刑区别制度、行刑隔离制度与社会复归制度,从而提升弱势群体罪犯之刑罚执行的实效。构建以刑事立法为基础,以刑事政策为指导,以刑事司法为核心动力的弱势群体保护体系,是基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特点与关系作出的合理判断,也是现代法治的必然选择。为此,刑事立法应保持自我克制的特性,放缓保护弱势群体的刑事立法步伐,逐渐去除刑法中纯粹的社会治理事项,构建弱势群体正反互补的保护结构,限缩刑法干预弱势群体犯罪的场域,将保护弱势群体的任务适当移交给专门立法。刑事政策应发挥法治建构的功能,坚持消极主义的刑事立法政策,发挥刑事司法实践政策的能动作用,重点完善基于刑事执行政策的重新社会化措施。刑事司法应以能动主义为基础,引入克制司法的内容,遏制能动主义中的不稳定因素,确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基准,促进刑事司法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盛宏文[5](2015)在《刑法修正基本问题研究》文中指出1997年刑法修订,立法者曾试图制定一部“垂范久远”的统一刑法典。然而,自1998年12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九个刑法修正案。面对刑法典的频繁修正,需要对其修正理念、修正内容和修正方式进行总结和反思。本文以十个刑法修正文件(包括《惩治骗汇决定》和九个刑法修正案)为样本,在对刑法修正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刑法修正应当坚持的基本观念和具体的修正方向。全文共分四章,共计约12万字。第一章综述了我国刑法修正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一是刑事法网不断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扩展罪状和降低入罪标准等方式,刑法条文增加39条,删除1条,修改115条,增加和修改的条数占刑法典现有条文总数(489条)的31.08%;刑法罪名也由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413个罪名增加到470个。二是刑罚结构总体趋重。通过提高法定刑幅度,改革刑罚执行制度,修改数罪并罚制度,重刑化是刑法修正的主要趋势。只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通过减少死刑罪名、降低个别罪名的法定刑、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行刑社会化等方式,刑法修正体现了其从宽的一面。三是刑法修正技术逐步成熟。表现在刑法修正的及时性和国际性相结合,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概括性相结合,刑法修正的专业性和民主性相结合。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刑法修正存在的主要问题。刑法修正中的问题,表面上看是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重刑化和轻刑化的选择,还有刑法修正技术的完善。但在这表象后面,却是根植于立法者和民众内心的刑法万能主义和刑法工具主义,以及政治家倡行二十余年的“严打”刑事政策,刑法谦抑往往只局限于理论上的建构。首先,刑法万能主义仍然主导着我国的刑法修正。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总是对刑法充满着过多的期待,刑法沦为“社会管理法”、“危害防治法”和“最先保障法”,被赋予过多的社会职能;刑法与民法、行政法不能有效衔接,在非刑事法律未作充分调整、社会管理体制落后的情况下,刑法不当或者提前介入民法和行政化的规制空间,甚至经济犯罪早于非刑事立法;刑法修正对犯罪化具有难以抑制的冲动,“去罪化”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其次,刑罚结构不合理。刑法修正的重刑化思想依然坚定,刑罚结构总体趋重;刑罚结构不协调,“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依然存在,过失犯罪刑罚设置顾此失彼同时,对于刑罚的调整顾此失彼,导致刑罚体系不协调。第三,刑法修改技术尚须完善,表现在刑法修正条文过于“具体”,使刑事法网漏洞百出;刑法修正前瞻性、预见性不足,导致刑法的频繁修改,甚至对关联性事项反复修改;单一的刑法修正案模式难以满足形式发展需要,损害了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正应当坚持的基本观念。刑法修正存在的问题,既源于我国传统的万能主义刑法观,将刑法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更源于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严打”实践,和我国刑法修正技术上的不成熟。刑法修正究竟选择何种价值理念,关系到刑法修正的基本方向,决定着刑法未来的发展走向。在价值取向上,必须改变刑法是单纯的法益保护法的观念,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功能;在刑法修正的基本原则上,必须改变刑法万能的观念,继续秉持刑法谦抑原则;在刑事政策上,必须改变实施近30年的“严打”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确立为基本的立法政策;在刑法修正技术上,正确处理好刑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保证刑法的立法质量。第四章论证了刑法修正应当坚持的基本方向。首先,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大陆法系国家犯罪化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特别是在我国废除劳动教养的背景下,犯罪化是我国刑法修正的必须选择。当前,特别要加强恐怖主义犯罪、信息网络新型犯罪、反腐败犯罪立法,对纯伦理的、无被害人的犯罪和部分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应当适度非犯罪化。其次,坚持“轻轻重重”的刑罚原则,调整我国重型化的刑罚结构:从立法上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完善死刑的替代措施,重构自由刑,完善非监禁刑。第三,完善刑法修正技术,提高修法质量,保障刑法修正必要性和刑法稳定性的平衡。建立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相结合的刑法立法模式,充分发挥刑法典、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功能;准确处理刑法立法的明确性和前瞻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理性立法与民意的关系;并加强刑法修正质量评估和刑法编纂工作,增强刑法修正的实效性。
李志征[6](2015)在《论完善减刑假释制度人权保障的路径》文中认为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而减刑、假释作为刑事执行变更的最主要和最常用的形式,其运行效果如何直接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更体现着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真实水平。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特别是中央政法委2014年4月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都对行刑理念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采取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和严格限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两条路径,体现了对重罪犯和三类罪犯从严的行刑趋势。在这种法治背景下,更需关注减刑、假释制度的人权保障问题。本文分别从罪犯减刑、假释权的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减刑、假释制度的个别化考量,构建减刑、假释申诉制度,提高减刑、假释程序的透明度,减刑、假释时间管理,假释适用与人权保障等七个方面阐述了完善人权保障的路径。罪犯作为减刑、假释利害关系人的一方,由于长期被关押在监狱内失去了人身自由,其各项权利的行使必然受到诸多限制,被害人作为减刑、假释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其人权保障问题长期以来处于“被遗忘”的境地,虽然多年来司法部门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和规定,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但是其人权保障状况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需要在程序上进一步规范,从顶层设计上予以完善,对现有的减刑、假释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强化监督,完善程序救济,提高减刑、假释程序的公开性,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性和裁定的公正性,以有效预防刑罚执行中的司法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减刑、假释执法中的人权保障水平。
郝晓争[7](2014)在《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大幅度提升及非正常死亡率的降低,人口的平均寿命越来越长。劳动力人口数量的下降和社会福利负担的增加等一些系列问题都已引起了重视。老年人问题对于我们的困扰不仅仅是人口再生产的问题,还牵扯到社会的诸多方面,老年人犯罪就是其中一个。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新中国刑法立法上从三个方面首次创建了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刑罚制度。这些条文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犯罪的从宽性处理,是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在严惩严重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更好地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长期以来,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理论界存在一些不恰当认识,关于老年人犯罪理论界系统的研究也十分匮乏,没有为老年人主张权益的呼声,致使老年人群体缺乏足够的保障。因此,需要明确观念以正视听,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老年人问题有研究的必要性。老年人犯罪问题之所以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就是因为其有探讨的必要。老年人犯罪是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加剧了老年人问题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老年人是社会的—个特殊群体,伴随着年龄的增长,在生理和心理上逐渐发生着变化,其与一般成年人相比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因此我们需要对他们做出更多的有利于他们的考虑。但是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的保护的制度确立得比较晚,正确认识老年人犯罪,准确地分析老年人犯罪应该适用的刑罚,才能更好地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把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在社会实践当中,帮助解决社会的矛盾问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同时也为这一新生的制度找出一些不足的地方和提出有关完善的建议,为推动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出一份力量。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作出理性思考,得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相关依据,并且给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相关建议。第一部分,老年人犯罪概述。该部分由论文前四章组成。阐述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对老年人犯罪的定义和特点进行了论述。并对老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引起的争议及理性思考。该部分由论文的第四、五章组成。阐述立法现状,就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引起的争议进行论述,并从法理依据和生理依据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进行可行性分析。第三部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建议。该部分论述了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裁量的立法建议和刑罚执行的立法建议。提出适当降低从轻处罚年龄界限,设置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适当放宽老年人减刑、假释的条件和对老年人适用死刑进行限制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杨志[8](2014)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尤其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后,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尤其就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决定程序、救济机制等问题,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从总的情况看,已有的研究仍然较为零散,而且侧重于制度的实施,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以及该制度的深层理论依据与运行规律等问题缺乏系统的探讨。而且刑诉法实施已一年多时间,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初步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改善实践运作和完善法律制度等,亟待研究。论文从附条件不起诉的历史考察着手,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形成动因,从刑罚理论的转变以及公诉原则的变化中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依据,在探析各国附条件不起诉运行状况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考察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运行及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正式运行状况,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上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实践改进以及分步推进制度完善的具体构想。论文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为附条件不起诉概述。首先阐述了不起诉的概念与类型,继而从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性,认为可以从罪行性质、量刑幅度、犯罪形态、人身危险性、人身主体特殊性来考虑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从案件事实与证据条件、考察内容与期限、撤销条件、救济程序等方面考察附条件不起诉设置的合理性。论文还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与缓刑、相对不起诉、辩诉交易等的区别与联系。第二章主要阐述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据,包括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在理论上需要相应的刑罚目的与起诉原则理论准备。从报应主义刑罚目的到修复主义刑罚目的的转变,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便宜主义的转变,构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的理论基础。而且,起诉制度的精密化及效益性要求,也促成了附条件制度的产生。报应主义刑罚观主张通过法律事先的明定以及随后刑罚的执行对犯罪人和社会公众形成一种“威慑”的心理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但是实践中犯罪率不断攀升,报应主义逐渐引起人们的质疑。之后,目的主义刑罚观、综合主义刑罚观相继出现,最后修复主义刑罚观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修复主义刑罚观依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将犯罪人的不同类型采取区别对待的刑罚处遇政策,采用了倾向于对犯罪人的有效矫正和对犯罪的有效预防的起诉裁量主义原则,奉行刑法谦抑性原则,以非刑罚化和轻刑化对案件加以处理。而从不起诉制度中进一步发展出附条件不起诉,则是起诉制度精密化,以及更注重实效性的产物。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犯罪形势严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一部分轻微犯罪处以非罪化处理是政策的要求,也是司法效率的现实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对司法效率和效益的追求构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依据。第三章是域外附条件不起诉的经验介绍。论文从各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源入手,得出结论认为德国日本都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司法机关为了追求司法效率而采取的应对措施,产生的缘由来源于司法实践,美国则由于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部门在反思刑事司法政策而采取的一项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的措施。其次详细地考察两大法系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情况,从适用范围和对象上看,德国立法规定适用于轻微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已经扩展到中等型犯罪。日本检察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暂缓起诉并无犯罪严重程度的要求,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美国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适用对象为17岁到22岁之间的年轻人,超过和低于这个年龄一般不予暂缓起诉。而英国最初是对年满18周岁的犯罪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来扩大到未满18周岁也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我国台湾地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没有对象的限制性要求。从实施主体上,德国由检察官决定,但是必须征得法院的同意,日本由检察官单独决定,我国台湾附条件不起诉也由检察官决定。各国设置了相应的救济程序,日本由检察审查会制度和准起诉程序,德国有申请强制起诉程序,台湾有申请直接交付审判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在实施效果上看,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司法效率的影响不大,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减少犯罪的效果全社会较为肯定,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主要偏重于司法效率,对于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从总体上看,各国缓起诉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第四章阐述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过程。论文通过考察认为,我党历史上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司法政策为不起诉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渊源和经验基础。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不起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产物。我国曾一度实行免予起诉制度,但公诉机关对被告定罪,代行法院功能,其弊端日益显现,终被立法废除。此过程中,就完善不起诉制度,曾提出借鉴国外经验,设置暂缓起诉制度的观点。司法实践中进而开展对暂缓起诉的实践探索,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再总结试点经验,最后上升为立法。论文通过对试点的做法进行归纳分析后认为试点地区有以下几点经验:一是适用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社会利益得到较好的平衡;三是决定与救济程序有效,符合中国司法运行规律;四是适用人数较少,个案效果良好。同时存在一些问题,如与相对不起诉关系没有理清。此外,试点经验体现:考察期限长短对附条件不起诉效果影响不大。文章认为从总体上看,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为相关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五章阐述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状况与完善路径。论文对一年以来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从总体上看具有以下特点:附条件不起诉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能得到认可;弥补相对不起诉适用过窄的作用值得肯定;具有一定程序分流、诉讼经济功能。但从另一方面看,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存在以下问题:司法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有限,动力不足;附条件不起诉有可能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妨碍刑罚功能的发挥;在实施中可能会被异化,潜藏司法腐败风险。从程序运行观察,存在的问题包括:主体适用范围过窄;刑期规定太低,刑罚科处不便操作;悔罪条件与相关条件需要适当拓宽;相关制约机制过于严格,可能限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和相关制度有重合,司法实践中选择适用的标准不清晰,妨碍了法制的统一性。文章最后提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和对象分三步走的方法,通过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利用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中立机关进行考察,逐步减少决定程序的限制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刘芳含[9](2013)在《老年人犯罪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老年人犯罪日益成为社会的关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对老年人适用死刑问题有了新的突破,此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立法空白。老年人如何适用死刑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对于老年人死刑的免除条款,足以说明对于老年人的国家以及社会的重视。
师法起[10](2012)在《特殊群体犯罪侦防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是侦查功能的重要方面,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考察侦查应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重症病人等特殊群体犯罪方面的成效,是正确评估侦查发展成熟与否十分重要的标准。这些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群体,无论过去还是将来都是社会发展应当重视的群体,而这些具有一定特殊性群体的犯罪问题则是其中的敏感部分。由于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社会中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地位,因此,有时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有时也会被人们遗忘冷落。而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侵害正常群体的权益时,他们必将会被推到风口浪尖。是否对他们进行惩罚以及如何惩罚是从古至今一直热议的话题。尤其在当前,中国正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关爱的社会,应该是一个理解包容的社会,更是一个人权得到极大尊重的社会。但这些特殊性群体的犯罪行为却一次次地冲击着我们建设的进程,一次次地在社会中引起风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视此问题,必须解决该问题。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应对这些特殊群体犯罪是侦查面临的重要挑战。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重症病人、残疾人,他们都具有各自的特征与特点,但同时也有着一些本质上的共同点,即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较之正常人而言都具有十分明显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殊性是影响他们行为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如何在他们之间寻求共同之处,建立针对他们犯罪的共同应对之策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本文,从侦查学的视角总结分析这些群体的共同之处,从侦查学的角度将他们统一于特殊群体这一称谓之下,为研究他们奠定一个基础,并以此为基础拉开研究的序幕。本文共包括四部分,旨在建立关于应对特殊群体犯罪的有效体系。第一部分:特殊群体的概念分析。特殊群体定义为,鉴于其生理和心理上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弱势地位且在社会中受到道德以及法律等一定特殊照顾的情形,在揭露犯罪和预防控制犯罪时应当予以特殊性对待的群体,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重症病人、孕妇等特定群体。同时,将特殊群体与弱势群体进行比较分析,以此进一步科学界定特殊群体。第二部分:特殊群体犯罪研究价值。对特殊群体犯罪进行研究分析有其宝贵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于进一步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完善立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对特殊群体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了概括性的分析,以求有效预防特殊群体犯罪。第三部分:生理、心理视角下特殊群体犯罪特点分析。特殊群体的特殊性是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而且其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其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具体表现。因此,从生理、心理视角对特殊群体的犯罪特点进行分析,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四部分:构建特殊群体犯罪侦防体系。构建特殊群体犯罪侦防体系是研究特殊群体犯罪的现实意义所在。通过加强立法与研究、建立针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侦查程序、转变侦查思维等方面以期达到特殊群体犯罪问题的有效解决。其中,建立针对特殊群体犯罪的特殊侦查程序与侦查策略,当前侦查学研究应当重点关注。本文所提到的关于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前特殊侦查程序即是对建立特殊侦查程序的一个初步探索。
二、老年人犯罪可否区别对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老年人犯罪可否区别对待?(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儒家伦理视域下的“亲亲相隐”及其现代转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1.古代学者对“亲亲相隐”问题的相关解读 |
2.现代学者对“亲亲相隐”问题的研究 |
3.现代学者对“亲亲相隐”现代转化问题研究 |
4.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对比研究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意义 |
1.研究的创新 |
2.研究的意义 |
二、直躬证父的语境还原 |
(一)文本释义 |
1.对话地点 |
2.“直躬”之义 |
3.“攘”之义 |
4.“吾党”分别何所指 |
(二)“子证父攘羊” |
1.叶公何人 |
2.叶公之“直” |
(三)孔子提出“直在其中”之缘由 |
(四)孔子是否真的认同亲亲相隐 |
(五)从人际传播、媒介层面分析“亲亲相隐”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三、回归文本,重新解读“亲亲相隐” |
(一)亲亲相隐于“隐”之具体分析 |
1.隐之释义 |
2.隐之对象 |
3.隐之界限 |
(二)“亲亲相隐”于亲亲之解读 |
1.孔子与“亲亲” |
2.孟子与“亲亲” |
3.孔子后学与“亲亲” |
(三)“亲亲相隐”新解 |
四、制度视角下“亲亲相隐”的合理解读 |
(一)从《论语·子路》谈亲亲相隐出现的原因及状态 |
1.孔子的“此直”非“彼直” |
2.春秋时期“父子相隐”思想背后的制度分析 |
(二)从《孟子》、《庄子》、《韩非子》分析“亲亲相隐” |
1.“窃负而逃”情法之困境 |
2.“信”之患 |
3.“刑”之效 |
4.战国时期的“亲亲相隐”制度解读 |
(三)从《吕氏春秋》、《淮南子》解读“亲亲相隐” |
1.“直”与“信”之辩 |
2.权变论:与化推移 |
3.秦汉时期“亲亲相隐”制度模式分析 |
(四)结论 |
1.儒学正统地位的不断加强 |
2.大一统局面的形成 |
五、现代语境下“亲亲相隐”的现代转化 |
(一)当今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人伦秩序与技术变革 |
1.“民主法治”的社会结构 |
2.“陌生人社会”的人伦秩序 |
3.媒介、技术手段的飞速发展 |
(二)现代语境对传统“亲亲相隐”行为的冲击 |
1.人际传播高度自由 |
2.儒家孝道传统地位的弱化 |
3.“重义轻利”向“重利轻义”的转变 |
(三)现代社会下的“亲亲相隐” |
1.亲亲相“隐” |
2.亲亲相“赞” |
3.亲亲相“告”(大义灭亲) |
(四)现代社会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完善 |
1.现代社会的“亲亲相隐”制度规定 |
2.应对“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矛盾的现实路径 |
(五)“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传统儒家文化回归的反思 |
1.传统文化回归的利与弊 |
2.传统文化应如何更好的回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我国死刑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死刑限制制度的概观 |
第一节 国外死刑限制制度 |
一、大陆法系的死刑限制制度 |
二、英美法系的死刑限制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死刑限制制度 |
一、古代死刑限制制度 |
二、近现代死刑限制制度 |
三、当代死刑限制制度 |
第二章 我国死刑制度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刑法总则死刑限制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死刑实质条件的问题 |
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问题 |
三、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刑法分则死刑限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死刑限制制度的设想 |
第一节 限制死刑的应然价值取向 |
一、保障人权 |
二、适度宽容 |
三、维护和谐 |
第二节 刑法总则死刑限制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适用死刑的实质条件 |
二、修正死刑适用对象的相关制度 |
三、修正死缓制度 |
四、修正终身监禁制度 |
第三节 刑法分则死刑限制制度的完善 |
一、尽快取消抢劫罪的死刑配置 |
二、取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死刑适用 |
三、分步取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死刑适用 |
四、逐步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4)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弱势群体的概念诠释 |
一、生理与心理层面的弱势群体 |
二、社会分层视角下的弱势群体 |
三、价值层面的弱势群体 |
四、总结与反思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 |
一、伦理主义的保护观 |
二、功利主义的保护理由论 |
三、规范主义的实质正义论 |
四、评价与反思 |
第三节 以刑事法规范保护弱势群体之必要与限度 |
一、弱势群体刑法保护之必要 |
(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
(二) 刑法目的与现代刑法的机能 |
二、弱势群体刑法保护之限度: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理性 |
(一) 弱势群体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理性 |
(二) 弱势群体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类型 |
第二章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合法性审查 |
第一节 弱势群体保护在中国刑法史上的发展轨迹 |
一、先秦时期: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治思想 |
二、从秦代到清代: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典化建设 |
三、从民国至今: 弱势群体保护的现代化 |
四、代结论: 弱势群体保护在变迁中所展现之脉络 |
(一) 重视对生理性弱势群体的反向保护 |
(二) 由伦理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 |
(三) 在对策选择上有所摇摆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检讨 |
一、保护方式 |
二、保护范围 |
三、保护程度 |
四、检讨 |
第三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退化与转型 |
一、弱势群体保护的退化 |
二、弱势群体保护在刑事立法上的转型方向 |
(一) 刑事立法的自我克制与刑法关键词的合理解释 |
(二) 刑法控制与其他配套措施的互补 |
小结:立法保护的有限性 |
第三章 刑事司法中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解释中弱势群体保护 |
一、实质主义: 司法解释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路径 |
二、越法解释及其批判 |
三、刑事司法解释不宜成为弱势群体保护扩张依据之证成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司法实践 |
一、基本立场: “乱中求稳”、“内外有别” |
二、发展趋势:保守地扩张 |
小结:司法保护的能动性与非规范性 |
第四章 弱势群体保护与当代中国刑事政策 |
第一节 弱势群体保护语境下刑事政策的解读 |
一、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司法的沟通方式 |
二、刑事政策的界别与弱势群体保护的语境 |
(一) 应然与实然的刑事政策的界分及选择理据 |
(二)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政策语境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一、宽和刑事政策的主导地位之确立 |
二、有限保护: 刑事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思路 |
三、法治路径: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的一体化贯彻 |
第三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立法政策 |
一、总体保守: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政策的基本向度 |
二、有限激进: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政策中的积极主义思想 |
第四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刑事司法政策 |
一、激进策略: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解释领域的演变趋势 |
(一)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
(二) 激进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其得失 |
二、宽和策略: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位 |
(一) “宽中从宽”: 未成年犯刑事司法实践政策的偏向 |
(二) “宽严相济,以宽为主”: 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政策 |
第五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刑事执行政策 |
一、行刑个别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措施 |
二、行刑人道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思想 |
三、行刑社会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制度 |
小结:刑事政策的系统性、前瞻性与观念性 |
一、系统的刑事政策 |
二、前瞻的刑事政策 |
三、观念的刑事政策 |
四、余论 |
第五章 司法推动型弱势群体保护体系之构建 |
第一节 当代中国应延缓弱势群体保护立法之步伐: 基于法益视角对“恶意欠薪”入刑之批判性反思 |
一、劳动债权法益化与刑法的越位 |
二、劳动债权并非财产犯法益的证成 |
三、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扩张之批判性反思与限制路径 |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弱势群体保护上的转型路径 |
一、减少干预立法 |
二、理性调控司法 |
三、重点完善执法 |
第三节 作为核心动力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体系定位 |
一、能动司法、克制因素与司法自由裁量基准之确立 |
二、越法裁判及其理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成果 |
作者简介 |
后记 |
(5)刑法修正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刑法修正的基本情况 |
第一节 刑事法网不断扩大 |
一、增设罪名 |
二、扩展罪状 |
三、降低入罪标准 |
第二节 刑罚结构总体趋重 |
一、重刑化是刑法修正的主要趋势 |
二、“轻刑化”得到一定程度兼顾 |
第三节 修法技术逐步成熟 |
一、刑法修正的及时性和国际性 |
二、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概括性 |
三、刑法修正的专业性和民主性 |
第二章 刑法修正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刑法万能主义倾向严重 |
一、刑法被赋予更多的社会职能 |
二、刑法与民法、行政法不能有效衔接 |
三、“去罪化”未得到足够重视 |
第二节 刑罚结构不合理 |
一、刑罚整体仍属重刑结构 |
二、刑罚结构不协调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技术尚须完善 |
一、刑法修正条文过于“具体” |
二、刑法修正前瞻性不足 |
三、刑法修正模式单一 |
第三章 刑法修正的基本观念 |
第一节 坚持人权保障理念 |
一、现代法治语境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二、人权保障的刑法完善 |
第二节 坚持刑法谦抑原则 |
一、刑法谦抑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刑法谦抑原则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
第三节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一、“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 |
二、“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
三、西方发达国家“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借鉴 |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
第四节 坚持稳定性和变动性相结合 |
一、刑法的稳定性 |
二、刑法的变动性 |
三、以修法技术保障刑法的变动性和稳定性的平衡 |
第四章 刑法修正的基本方向 |
第一节 合理界定犯罪圈 |
一、犯罪化是刑法修正的必然选择 |
二、犯罪化的重点 |
三、适当注重非犯罪化 |
第二节 调整刑罚结构 |
一、进一步控制死刑罪名 |
二、完善死刑的替代措施 |
三、重构自由刑 |
四、完善非监禁刑 |
第三节 完善刑法修正技术 |
一、建立刑法典、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相结合的刑法立法模式 |
二、准确处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前瞻性的关系 |
三、妥善处理理性立法与民意的关系 |
四、加强刑法修正质量评估和刑法编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论完善减刑假释制度人权保障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写作背景 |
文献综述 |
论点与写作内容 |
创新点 |
第一章 罪犯减刑、假释权的保护 |
1.1 减刑、假释请求权 |
1.2 程序知悉权 |
1.3 申辩权 |
1.4 申请回避权 |
第二章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
2.1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
2.2 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 |
2.3 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 |
第三章 减刑、假释制度的个别化考量 |
3.1 区别对待过失犯罪 |
3.2 区别对待初犯、偶犯 |
3.3 区别对待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病残罪犯 |
3.4 区别对待履行退赃、缴纳罚金及民事赔偿的情况 |
第四章 构建减刑、假释申诉制度 |
4.1 减刑、假释申诉概述 |
4.2 构建减刑、假释申诉制度的必要性 |
4.3 减刑、假释申诉的程序 |
4.4 对减刑、假释申诉人的保护 |
第五章 提高减刑、假释程序的透明度 |
5.1 严格裁前把关 |
5.2 推行公开审理 |
5.3 完善听证 |
5.4 裁决的网上公示 |
第六章 减刑、假释的时间管理与人权保障 |
6.1 减刑、假释起止时间、间隔时间及幅度 |
6.2 执行日期起算 |
6.3 审理期限 |
第七章 假释适用与人权保障 |
7.1 假释适用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
7.2 合理解读和把握假释适用的实质要件 |
7.3 推行假释适用的个别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立法沿革 |
(二) 国外老年人犯罪立法 |
二、老年人犯罪的相关理论概述 |
(一) 老年人犯罪的定义 |
(二) 老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
(三) 老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 |
三、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引起的争议 |
(一) 《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 |
(二) 对老年犯罪从宽处罚持赞成态度 |
(三) 对老年犯罪从宽处罚持反对态度 |
四、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依据及分析 |
(一) 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生理根据 |
(二) 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法理依据 |
五、我国老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制度的完善 |
(一) 适当降低从轻处罚年龄界限 |
(二) 设置刑事责任年龄上限 |
(三) 适当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 |
(四) 老年人适用死刑进行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8)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依据 |
(一)选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研究方案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与内容 |
一、 不起诉的概念界定 |
二、 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
三、 附条件不起诉内容 |
第二节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一、 附条件不起诉与缓刑 |
二、 附条件不起诉与辩诉交易 |
三、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
第二章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依据 |
第一节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依据 |
一、 以修复社会关系为目的的刑罚理论 |
二、 以信任检察自由裁量权的起诉理论 |
第二节 附条件不起诉的现实依据 |
一、 以宽严相济为指导的刑事政策观 |
二、 追求效益为取向的司法效力观 |
第三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大陆法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一、 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二、 日本的暂缓起诉制度 |
三、 我国台湾暂缓起诉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CONDITIONALCAUTIONS) |
一、 英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二、 美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第四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探索 |
第一节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源流考察 |
一、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为不起诉制度发展奠定了经验基础 |
二、 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 |
第二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探索 |
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采取了从试点到立法的方式 |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点中的经验与不足 |
第五章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立法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情况 |
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总体评价 |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操作程序效果分析 |
第二节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与范围 |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
四、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制 |
五、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及完善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老年人犯罪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老年人的犯罪成因、类型与特征 |
二、老年人犯罪现状与刑罚从宽处理的必要性 |
三、刑法修正案 (八) 中关于废除老年人死刑的重要性 |
(一) 废除75周岁以上老年人死刑是刑罚根据刑事责任承担年龄和能力的体现 |
(二) 废除75周岁以上老年人死刑, 顺应了社会道德的需求 |
(三) 废除75周岁以上老年人死刑, 推动了我过刑法控制死刑的进程 |
(10)特殊群体犯罪侦防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侦查视角下特殊群体的界定 |
(一) 特殊群体的概念 |
(二) 特殊群体的主要类型 |
二、 特殊群体犯罪研究价值 |
(一) 健全、完善有关专门立法,依法防控特殊群体犯罪 |
(二) 揭示特殊群体特殊的生理与心理特点,有效预防特殊群体犯罪 |
(三) 深化专门理论研究,发现特殊群体犯罪规律特点 |
(四) 正确认识特殊群体犯罪,缓解社会矛盾与压力 |
(五) 发现特殊群体犯罪萌发源头,制定正确侦防对策 |
(六) 研究特殊群体犯罪侦查困境,采取合理侦查措施有效侦查犯罪 |
三、 生理、心理视角下特殊群体犯罪特点分析 |
(一) 老年人犯罪特点分析 |
(二)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分析 |
(三) 重症病人犯罪特点分析 |
(四) 残疾人犯罪特点分析 |
(五) 孕妇犯罪特点分析 |
四、 构建特殊群体犯罪侦防体系 |
(一) 建立全面均衡、专门系统的特殊群体犯罪防控法律体系 |
(二) 加大社会投入,实现特殊群体犯罪社会预防 |
(三) 国家主导建立社会性的心理治疗工程 |
(四) 建立针对特殊群体犯罪的特殊侦查程序 |
(五) 完善特殊群体犯罪侦查对策,有效打击特殊群体犯罪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老年人犯罪可否区别对待?(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儒家伦理视域下的“亲亲相隐”及其现代转化[D]. 张杰.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3]我国死刑限制制度研究[D]. 苏浩. 吉首大学, 2018(02)
- [4]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D]. 章雨润. 东南大学, 2017(02)
- [5]刑法修正基本问题研究[D]. 盛宏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6]论完善减刑假释制度人权保障的路径[D]. 李志征. 山东大学, 2015(08)
- [7]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立法研究[D]. 郝晓争. 吉林大学, 2014(04)
- [8]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D]. 杨志.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9]老年人犯罪探析[J]. 刘芳含.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3(12)
- [10]特殊群体犯罪侦防对策[D]. 师法起.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