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贫困到小康——中国人民越来越充分地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论文文献综述)
高雅楠[1](2021)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研究》文中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形成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丰富的理论来源和艰辛的形成过程。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华民族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量向“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进军。同时,全球进入了大调整、大发展、大变革的时代,世界日益成为一个联系紧密的共同体,实现全面而充分的人权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逐步形成。以“立君为民”“君权民授”“民贵君轻”和“限君为民”等思想为基本内容的中国古代民本思想,“西学东渐”时期引进的先后受“天赋人权”论、新自由主义影响的西方人权思想,以人权的历史观、阶级观、辩证观和相对观为基本架构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过程中形成的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权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理论来源。以此为基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在经历了1949年至1977年权利理论的兴起与遮蔽、1978年至1990年人权思想的萌芽与反思、1991年至200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旗帜重树以及2002年至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重大发展阶段后,开始进入2012年至2017年的正式形成阶段。2017年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标志着该思想的正式形成,并由此进入了深化发展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基本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而且人权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二是“以辩证统一为原则”的人权逻辑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应当实现人权与主权、权利与义务、普遍性与特殊性以及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辩证统一。三是“以全面发展为内容”的人权客体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应当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来看待,同时应当坚持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生态权利等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四是“以法治保障为核心”的人权保障思想。这一思想的形成以法治与人权的关系发展为主线,要求充分重视法治对人权的保障价值,并通过立法“定”人权、执法“保”人权、司法“救”人权以及守法“护”人权来充分实现人权的法治保障。五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依托”的人权全球治理思想。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以来,习近平多次在国际场合阐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内涵,并使该思想逐步走向成熟,有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发展。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必须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经济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安全共同体、文明共同体、生态共同体的有机统一。西方主要人权思想经过了自然主义人权思想、功利主义人权思想、新自由主义人权思想、能力正义人权思想的发展历程,形成了多种思想并存的局面,每一种思想都具有一定历史进步性和现实局限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与西方人权思想之间在价值取向、权利侧重以及现实导向等方面存在重要差异。首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以和谐为价值导向,要求在民族国家的整体文明进程中谈论个人价值与个人人权,而西方人权思想始终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导向。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侧重积极权利,即既重视公民、政治权利,又重视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各项权利;西方人权思想侧重消极权利,即强调公民、政治权利,忽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最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既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又重视人权的特殊性,倡导人权模式的多元化;西方人权思想混淆人权的普遍性和“普世价值”,倡导人权模式的唯一化。与西方人权思想相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在理论、道路、制度以及文化等方面都有明显优势。为使这些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应当夯实人权思想对外表达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克服人权思想对外表达的现实困境,同时确立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战略意义,并通过讲好中国故事和传好中国声音两种路径来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优势转变为话语优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应依靠法治、政策和教育三种路径进行贯彻。新时代法治保障人权经历了人权立法期、人权司法期和人权法治期三个发展时期。新时代法治保障人权具有主体的普遍性、范围的广泛性、人权享有的公平性、体系的开放性、视野的国际性等突出特点,其基本面向是坚持党对人权法治保障工作的全面领导和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新时代人权法治建设。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的主要形式不仅表现为制定和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还表现为发布指导意见、规定、办法和通知,同时表现为开展专项行动。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具有针对性强、及时高效、灵活易调等优势,但也存在保障主体难以平等、保障水平难以均衡、各项政策难以协调以及难以保持保障的稳定性等局限。基于此,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的发展,不但要求加强联结整合,提高人权保护的有效性,而且需要重视学习研究,增强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同时需要扩大社会参与,提升政策实施的影响力,还需要加强监督评估,确保政策评价的科学性。新时代加强人权宣传教育,是增强青年学生“四个自信”、澄清西方国家恶意诋毁和中国承担国际人权保障义务的需要,应当从教育载体、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三方面进行体系架构。新时代中国人权教育经历了萌芽、起步和初步发展三个阶段,且目前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公职教育等方面均面临诸多困境,应当通过在国家层面加大人权教育保障力度、在学校层面推进人权教育专业化发展以及在社会层面实现人权教育全民普及等路径进行优化。
张晓玲[2](2021)在《中国共产党百年人权理论与实践》文中提出在百年光辉历史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时代和中国国情相结合,不断地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解决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重大问题过程中,科学回答了什么是中国人民的人权,如何解放、尊重、保护、实现中国人民的人权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权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伟大成就,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新时代条件下,要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问题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走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是我们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人权理论与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和基本启示。
倪浩然[3](2021)在《以幸福生活权作为第四代人权的探究》文中研究指明
魏晓旭[4](2021)在《生存权的中国表达:双重向度的递进展开》文中提出中国共产党以国家独立富强、人民幸福生活为本,历经百年奋斗,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人权体系,其中生存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表述为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双重向度。目前中国人权话语对生存权国际向度的关注仍待提升,国内向度的内容亦待明确。这不仅在为生存权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前进指向时力有不逮,也直接影响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完整性,不利于以人权话语宣介中国成就、获取国际认同。因此,在中国特色人权体系中进一步完善生存权双重向度的理论建构至关重要。以国家为主要形式和载体,生存权的国际向度源于人民始自国内、终至国际的诉求,它志在有尊严地立足于国际社会、拥有实现和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的良好国内外条件和环境。生存权的国内向度以每一个具体的人为关怀,以发展作为人权尺度,锚定于发展轴线的起步阶段,通过满足人的基本生存保障的底线性内容,实现从生存权国内向度到发展权的递进。
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课题组,李君如,张晓玲,何雪峰,赵明霞[5](2021)在《中国梦与中国人权保护的双向促动》文中指出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复兴梦,也是中国人民的人权梦。准确把握中国梦与中国人权保护同根同源的关系,必须深刻认识中国梦为中国人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战略指导,中国人权保护是推动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举措。实现中国梦的新时代要求中国人权保护必须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为纲,在提高全党全社会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认识的基础上破除影响人权保护的障碍和樊篱,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新时代中国人权保护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在守正创新中研究解决中国人权保护的各种现实问题,进而推动中国梦的实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国梦和中国人权保护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始终坚定不移跟党走,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不断开创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阶段。
汪习根[6](2021)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价值》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人权内涵",集中表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基本逻辑和核心要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理论基点是"人民主体论",即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主体和人民权利作为始点和归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进路选择,是以"发展促人权",即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进程中实现全体人民人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逻辑架构,就是"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吕慧娜[7](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刘澹远[8](2020)在《扶贫开发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基于D镇的个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消除贫困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难题。自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扶贫开发提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议事日程。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是新时代扶贫开发的直接效果。提升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是新时代扶贫开发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因此,立足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背景,开展扶贫开发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研究,乃是扶贫开发实践中提出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为指导,以习近平反贫困理论为直接理论依据,试图运用定性研究方法,通过对贵州省D镇的个案研究,揭示政府扶贫、市场扶贫、社会扶贫与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为政府有关部门调整未来的扶贫开发政策提供决策咨询依据。扶贫开发是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行动主体运用一定的扶贫资源、采取一系列扶贫手段,以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生存状况与生存环境、激发农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为目的的正向社会变迁。由于扶贫开发的行动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因此,本研究根据扶贫资源配置的差异性,将扶贫开发划分为政府扶贫、市场扶贫和社会扶贫三种基本样态。获得是指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的占有状况。获得感是指社会成员因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而获得一定的社会资源后所产生的积极心理感受。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是指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扶贫开发活动而使自身经济地位、福利地位与社会地位发生变化后所产生的一种积极心理感受。据此,本研究将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划分为经济获得感、福利获得感与社会获得感三种基本样态。经济获得感是指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扶贫活动而获得就业机会和资产收益导致经济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增加后所产生的积极心理感受。福利获得感是指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扶贫活动而获得政府福利(如低保救助、医疗救助等)导致基本生活条件改善后所产生的积极心理感受。社会获得感是指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扶贫活动而获得社会地位提升导致总体生存环境改善后所产生的积极心理感受。扶贫资源配置是扶贫开发的关键一环。扶贫资源配置是指对用于扶贫开发活动的各种资源(主要指资金等)的分配过程。它可以分为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和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两种类型。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是指对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扶贫资金的分配过程,它包括配置渠道与配置方式两个方面。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是指对来源于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的扶贫资金的分配过程,它包括配置渠道与配置方式两个方面。扶贫资源配置不仅影响着扶贫开发的效果,而且也影响着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研究发现:第一,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呈现出不平衡状态。具体表现为:政府扶贫强劲、市场扶贫式微、社会组织扶贫零参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福利获得感较强、经济获得感缺乏、社会获得感微弱。第二,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生成机制是外生机制与内生机制的统一体。外生机制是:获得—满足—获得感机制;内生机制是:公平—认可—获得感机制。从获得感的生成机制来看,必须坚持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获得和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公平性认知双管齐下,双管共同发力,才能有效提升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第三,政府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较大。政府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表现为外生机制和内生机制的双重影响。政府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是行政—权力机制。第四,市场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式微。市场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是资本—效率机制。第五,社会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微弱。社会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是网络—认同机制。第六,行政—权力机制、资本—效率机制和网络—认同机制三种机制的失衡导致了扶贫资源配置的非均衡化,而扶贫资源配置的非均衡化又导致了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在具体表现形式上的不平衡。只有确保行政—权力机制、资本—效率机制和网络—认同机制三种机制平衡发挥作用,才能实现扶贫资源均衡配置,才能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在具体表现形式上的平衡。要提升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2020年后中国扶贫开发就必须做到:一是要积极倡导以资产为基础的新时代扶贫开发政策;二是要尽快建立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扶贫资源配置方式;三是要努力健全农村医疗卫生福利的供给制度;四是要着力增强2020后农村相对农村贫困人口识别的公正性。
向鑫[9](2019)在《脱贫攻坚视阈下党的利益协调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利益是人类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利益协调作为现代政党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能,既是巩固执政党执政基础的重要手段,也是检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为人民谋利益为民族谋复兴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神圣使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分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贫富差距拉大、利益矛盾和社会风险加剧,如何正确处理好不同阶层成员的利益关系,使人民群众都有满意的获得感,成为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也是我们党遇到的现实挑战。脱贫攻坚过程中出现的诸种问题,从深层次分析来看,可理解为利益问题。党和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出发点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促进利益共享和利益均衡,促使2020年我国现行贫困线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让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增强中国共产党的民心基础和执政道义。利益协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中心”、利益共享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通过把握主体要素(谁来协调)、客体要素(协调谁)、价值要素(为何协调)、环境要素(在哪协调)和过程要素(如何协调)之间的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必须坚持利益协调内在的对立统一性,从分析、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利益协调观和中国共产党的利益协调观中为新时代的利益协调提供理论基础。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脱贫攻坚是在继承发展中国传统扶危济困文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反贫困理论以及积极吸收、辩证借鉴国际减贫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时代实践。以利益协调为切入点认识和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脱贫攻坚战略,为全球贫困治理提供中国经验,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根本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结构转型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利益协调先后经历了(1978年——1985年)以体制改革推动的大规模扶贫救济阶段、(1986年——1993年)以区域瞄准为主导的开发式扶贫阶段、(1994年——2000年)“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下专项推进的扶贫攻坚阶段、(2000年——2011年)以整村推进为主的新世纪综合扶贫阶段、(2012年——2020年)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脱贫攻坚阶段,取得了世界性成就,贫困人口和贫困发生率大幅下降,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显着加强,彰显脱贫攻坚与利益协调的全球贫困治理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采取了多种协调手段,正确处理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各种利益关系,积累了利益协调相关经验。当前,我们还面临主体因素(党作为利益协调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足、多元利益协调主体融合难、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矛盾)、客体因素(贫困群体制衡主义、贫困户对扶贫的心理依赖)、价值因素(“零和博弈”思维、权益共谋心理、利益扩张心理、传统私德观、乡村公共精神削弱)、环境因素(利益协调与农村社会、政治格局融合难)、过程因素(贫困群体利益诉求表达低效、党员干部利益协调方式不当、利益协调绩效评估机制不健全、利益保障机制较滞后)等现实挑战,制约着脱贫攻坚下中国共产党利益协调的有序推进。如何改进脱贫攻坚下中国共产党利益协调,成为新时代我们党必须面临和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我们必须坚持党对扶贫攻坚战略实施过程中实现利益协调的全面领导,着力形成“政党—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利益协调的合力效应;建立中国共产党利益协调的问责机制、容错纠错机制、监督机制,促进利益协调方式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党组织对基层协商治理的领导,促进党的利益协调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增强利益协调的实效性;竭力构建“表达—分配—评估—保障”的系统化运行机制,促进利益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郝铁川[10](2019)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现代化的范式转型》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法治转型是世界上一种独特的法治现代化方式。它依托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前提条件不同于西方,它采取的转型的理念和方法不同于西方,它初步取得的成效也具有很大的独特性。它坚持了与西方第一波现代化国家不一样的秩序优先、渐进优先、生存权和发展权优先、私法移植为主和公法创新为主的理念和做法。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法治转型表明人类社会的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多样性的统一体。但中国的法治转型仍未完成,法治内部还存在很多不健全的问题,法治外部还面临诸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跳出"中等收入陷阱"、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等许多艰巨任务,法治国家的建设还在路上,还不能说已经成为一种可复制的"模式"。
二、从贫困到小康——中国人民越来越充分地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贫困到小康——中国人民越来越充分地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和选题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历史形成 |
2.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形成背景 |
2.2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理论来源 |
2.2.1 中国古代民本思想 |
2.2.2 “西学东渐”与人权思想的引进 |
2.2.3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 |
2.2.4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
2.3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形成过程 |
2.3.1 权利理论的兴起与遮蔽(1949-1977 年) |
2.3.2 人权思想的解放与反思(1978-1990 年) |
2.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旗帜重树(1991-2001 年) |
2.3.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重大发展(2002-2011 年) |
2.3.5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正式形成(2012-2017 年) |
2.3.6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深化发展(2018-现在)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基本内容 |
3.1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思想 |
3.1.1 根本目的:发展为了人民 |
3.1.2 动力来源:发展依靠人民 |
3.1.3 根本价值: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 |
3.2 “以辩证统一为原则”的人权逻辑思想 |
3.2.1 人权与主权的辩证统一 |
3.2.2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 |
3.2.3 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
3.2.4 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辩证统一 |
3.3 “以全面发展为内容”的人权客体思想 |
3.3.1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
3.3.2 坚持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 |
3.4 “以法治保障为核心”的人权保障思想 |
3.4.1 依靠法治保障人权的价值基础 |
3.4.2 依靠法治保障人权的历史考察 |
3.4.3 依靠法治保障人权的主要内容 |
3.5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依托”的人权全球治理思想 |
3.5.1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历史考察 |
3.5.2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基本内涵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比较优势 |
4.1 西方主要人权思想的流变 |
4.1.1 自然主义人权思想 |
4.1.2 功利主义人权思想 |
4.1.3 新自由主义人权思想 |
4.1.4 能力正义人权思想 |
4.2 中西人权思想的主要差异 |
4.2.1 价值取向不同 |
4.2.2 权利侧重不同 |
4.2.3 现实导向不同 |
4.3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优势体现 |
4.3.1 理论优势 |
4.3.2 道路优势 |
4.3.3 制度优势 |
4.3.4 文化优势 |
4.4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优势表达 |
4.4.1 新时代中国人权思想对外表达的国际背景 |
4.4.2 新时代中国人权思想对外表达的现实基础 |
4.4.3 建构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战略意义 |
4.4.4 人权思想优势转变为话语优势的中国进路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贯彻路径 |
5.1 依靠法治贯彻 |
5.1.1 新时代法治保障人权的历史考察 |
5.1.2 新时代法治保障人权的突出特点 |
5.1.3 新时代法治保障人权的基本面向 |
5.2 依靠政策贯彻 |
5.2.1 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的主要形式 |
5.2.2 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的客观评价 |
5.2.3 新时代政策保障人权的基本面向 |
5.3 依靠教育贯彻 |
5.3.1 新时代人权宣传教育的重大意义 |
5.3.2 新时代中国人权教育的体系架构 |
5.3.3 新时代中国人权教育的发展历程 |
5.3.4 新时代中国人权教育的现实困境 |
5.3.5 新时代中国人权教育的优化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2)中国共产党百年人权理论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权理论与实践 |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中国共产党人权理论的发端 |
(二)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对人权的思考和进行的人权斗争 |
(三)土地革命时期红色根据地的人权实践 |
1. 创建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民主政权 |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 |
3.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保障农民权利 |
4. 开展妇女运动,保护妇女权利 |
(四)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理论与实践 |
1. 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坚持抗战和民主 |
2. 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制定实施一系列保障人权的纲领、条例或法规 |
3. 积极推动妇女解放与妇女权利保障 |
4. 对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的设计 |
(五)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理论与实践 |
1. 解放区人权事业的新发展 |
2. 及时制定和宣告包括保障人权内容的政治宣言 |
3. 对新中国国家政权性质的确定 |
(六)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权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实践成就 |
1. 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独有的人权理论基本框架 |
2. 在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的人权实践取得了伟大成就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的探索 |
(一)毛泽东同志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人权问题的理论思考 |
1. 提出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 |
2. 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 |
3. 对权利的特点进行了思考 |
4. 对人民参加管理国家权利的思考 |
5. 高度重视宪法的制定和作用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人权建设的伟大成就 |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形成发展与实践 |
(一)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探索 |
1. 打破人权的理论禁区,深刻阐述了人权与社会主义的关系 |
2. 抨击西方国家用人权为借口对别国进行干涉,阐释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 |
3. 强调加强对人权的法制保障 |
(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 |
1.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 |
2. 阐明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大人权的基本立场 |
3. 强调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倡导以对话、交流的方式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
4. 强调要高度重视人权研究和对青少年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教育 |
(三)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带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 |
1. 深刻揭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同党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内在联系 |
2.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和党章 |
3.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推进人权事业全面进步 |
4. 倡导构建和谐世界,推动人权合作交流 |
(四)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伟大成就 |
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
(二)把实现中国梦同保障人民的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 |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对人权的基本内涵作出新阐发 |
(四)维护宪法、实施宪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最根本的保障 |
(五)坚持司法公正,严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六)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
(七)走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
(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取得新的伟大成就 |
五、结语 |
(4)生存权的中国表达:双重向度的递进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向度:被忽视的中国人权事业基石 |
(一)关注不足的原因 |
(二)理论建构的意义 |
二、国际向度的内涵明确与逻辑递进 |
(一)权利主体 |
(二)权利内容 |
(三)由国际向国内的逻辑递进 |
三、国内向度的逻辑递进:锚定和榫接 |
(一)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发展轴线 |
(二)发展轴线上的锚定和锚定基础上的榫接 |
四、国内向度的内涵明晰 |
(一)权利属性 |
(二)权利内容 |
(三)权利主体 |
五、结论 |
(5)中国梦与中国人权保护的双向促动(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局与中国人权保护 |
二、中国梦与中国人权保护同根同源 |
(一)中国梦与中国人权保护具有同一性 |
(二)中国梦为中国人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战略指导 |
(三)中国人权保护是推动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举措 |
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国梦和中国人权保护的根本保证 |
(一)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
(二)中国共产党是实现中国梦的坚强领导核心 |
(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权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 |
四、新时代实现中国梦对中国人权保护提出新要求 |
(一)新时代实现中国梦,要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党全社会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深刻理解 |
(二)新时代实现中国梦,要求始终坚持以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为纲,进一步破除影响人权保护的障碍和樊篱 |
(三)新时代实现中国梦,要求始终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打开人权保护新局面 |
(四)实现中国梦的新时代,要求始终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进一步和世界各国一起共同推进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
五、以新时代中国人权保护的发展来推动中国梦的实现 |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上推动中国梦的实现 |
(二)深入研究中国人权保护的现实问题,在坚持守正创新和应对各种挑战中推动中国梦的实现 |
(三)广泛普及人权和人权保护的基本知识,在提高广大人民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人权素养中推动中国梦的实现 |
(四)加强国际交流,在增强人权问题的国际话语权和提高中国的软实力进程中推动中国梦的实现 |
六、结语:中国梦与中国人权保护的展望 |
(6)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理论基点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进路选择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逻辑架构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扶贫开发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基于D镇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研究意义 |
1.2.4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2.1 核心概念 |
2.1.1 扶贫开发行动主体 |
2.1.2 扶贫资源配置 |
2.1.3 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 |
2.2 研究方法 |
2.2.1 个案访谈法 |
2.2.2 文献研究法 |
2.2.3 田野图景 |
3 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与新时代中国扶贫开发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反贫困理论 |
3.1.1 马克思的反贫困理论 |
3.1.2 列宁的反贫困理论 |
3.1.3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反贫困理论的基本观点 |
3.1.4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反贫困理论对中国新时代扶贫开发的指导价值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的反贫困理论 |
3.2.1 毛泽东的反贫困理论 |
3.2.2 邓小平的反贫困理论 |
3.2.3 江泽民的反贫困理论 |
3.2.4 胡锦涛的反贫困理论 |
3.2.5 习近平的反贫困理论 |
3.2.6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反贫困理论对新时代扶贫开发的指导价值 |
4 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现状分析 |
4.1 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获得感 |
4.2 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福利获得感 |
4.3 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获得感 |
4.4 当前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基本特征 |
4.4.1 经济获得感缺乏,市场扶贫式微 |
4.4.2 福利获得感较强,政府扶贫强劲 |
4.4.3 社会获得感微弱,社会组织扶贫零参与 |
4.5 当前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生成机制 |
4.5.1 获得和获得感的关系 |
4.5.2 获得感的生成机制 |
4.6 本章小结 |
5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5.1 D镇的政府扶贫 |
5.1.1 D镇政府扶贫的历史过程 |
5.1.2 精准扶贫阶段政府扶贫对D镇的影响 |
5.2 政府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分析 |
5.2.1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获得感 |
5.2.2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福利获得感 |
5.2.3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获得感 |
5.2.4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总体获得感 |
5.2.5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公平感 |
5.3 政府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6 市场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6.1 D镇的市场扶贫 |
6.2 市场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分析 |
6.2.1 市场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获得感 |
6.2.3 市场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公平感 |
6.3 市场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7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7.1 D镇的社会扶贫 |
7.1.1 社会扶贫概述 |
7.1.2 D镇的社会扶贫情况 |
7.2 社会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分析 |
7.2.1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获得感 |
7.2.2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福利获得感 |
7.2.3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获得感 |
7.2.4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总体获得感 |
7.2.5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不公平感的产生 |
7.3 社会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 |
7.4 本章小结 |
8 扶贫资源配置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8.1 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8.1.1 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经济获得感的影响 |
8.1.2 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福利获得感的影响 |
8.1.3 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社会获得感的影响 |
8.2 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8.2.1 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经济获得感的影响 |
8.2.2 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福利获得感的影响 |
8.2.3 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社会获得感的影响 |
8.3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基本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积极倡导以资产为基础的新时代扶贫开发政策 |
9.2.2 尽快建立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扶贫资源配置方式 |
9.2.3 努力健全农村医疗卫生福利的供给制度 |
9.2.4 着力增强2020后农村相对农村贫困人口识别的公正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农村贫困户与非贫困户获得感访谈问卷 |
附录2 村干部访谈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9)脱贫攻坚视阈下党的利益协调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相关理论分析及必要性 |
第一节 利益协调理论分析 |
一、利益协调的概念 |
二、利益协调的原理 |
三、利益协调:政党的内在职能 |
四、马克思主义的利益协调理论 |
第二节 脱贫攻坚理论分析 |
一、贫困理论 |
二、传统扶危济困文化 |
三、马克思主义的反贫困理论 |
第三节 脱贫攻坚视阈下党利益协调的必要性 |
一、全球贫困治理的时代趋势 |
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
三、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内在要求 |
四、促进社会结构转型的客观要求 |
第二章 利益协调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扶贫救济阶段党的利益协调(1978 年——1985 年) |
一、以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提高农村土地产出率 |
二、制定农村经济政策促进农民脱贫致富 |
三、以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
四、以工代赈扶贫政策促进农村基础设施改善 |
第二节 扶贫开发阶段党的利益协调(1986 年——1993 年) |
一、成立专门扶贫工作机构 |
二、建立专项区域帮扶计划 |
三、确立贫困县为扶贫瞄准单位 |
第三节 扶贫攻坚阶段党的利益协调(1994 年——2000 年) |
一、以政府为主导推动综合扶贫攻坚 |
二、以多元互促模式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
三、重新确定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 |
第四节 新世纪综合扶贫阶段党的利益协调(2001 年——2010 年) |
一、在专项、行业、社会“三位一体”中形成大扶贫格局 |
二、在“一体两翼”战略中建立农户参与式扶贫 |
三、以“多予、少取、放活”确立行动导向 |
四、在“两轮驱动”中提高贫困人口生活保障 |
第五节 新时代精准扶贫阶段党的利益协调(2011 年——2020 年) |
一、主要措施 |
二、主要特征 |
三、主要成绩 |
四、主要经验 |
第三章 利益协调的现实挑战 |
第一节 主体因素:利益协调主体单一化 |
一、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足 |
二、多元利益协调主体融合难 |
三、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矛盾 |
第二节 价值因素:共享式利益协调难度增大 |
一、“工具理性”思维 |
二、传统私德观 |
第三节 客体因素:贫困群体对利益的争夺 |
一、贫困群体制衡主义 |
二、贫困户虚荣心理 |
第四节 环境因素:与农村格局的融合较难 |
一、与农村社会格局的结合较难 |
二、与农村政治格局的融合较难 |
第五节 过程因素:利益协调过程运转不畅 |
一、利益表达低效 |
三、利益协调方式不当 |
四、利益评估机制不健全 |
五、利益保障机制较滞后 |
第四章 利益协调的路径指向 |
第一节 着力形成“政党—政府—市场—社会”的利益协调合力 |
一、充分加强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
二、强化政府责任,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 |
第二节 加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 |
一、形塑党员干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力观 |
二、增强党员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政德观 |
三、树立贫困群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公德观 |
第三节 加强利益协调制度建设 |
一、问责机制 |
二、容错纠错机制 |
三、监督机制 |
第四节 促进利益协调与农村基层社会的良性互动 |
一、加强党组织对新乡贤的领导 |
二、增强党组织对基层协商治理的领导 |
三、切实践行群众路线 |
第五节 竭力构建“表达—分配—评估—保障”的系统运行机制 |
一、健全多元、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 |
二、完善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塑造多元、动态的考核评估机制 |
四、建构人人共享的社会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现代化的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在秩序与民主、自由等关系中坚持秩序优先 |
三、在激进与渐进中坚持渐进优先 |
四、在全面保障人权中坚持生存权、发展权优先 |
五、在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中坚持私法移植为主和公法创新为主 |
六、结语 |
四、从贫困到小康——中国人民越来越充分地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研究[D]. 高雅楠. 河北大学, 2021
- [2]中国共产党百年人权理论与实践[J]. 张晓玲. 人权研究, 2021(02)
- [3]以幸福生活权作为第四代人权的探究[D]. 倪浩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生存权的中国表达:双重向度的递进展开[J]. 魏晓旭. 人权, 2021(03)
- [5]中国梦与中国人权保护的双向促动[J]. 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课题组,李君如,张晓玲,何雪峰,赵明霞. 人权, 2021(01)
- [6]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价值[J]. 汪习根. 东方法学, 2021(01)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扶贫开发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基于D镇的个案研究[D]. 刘澹远.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9]脱贫攻坚视阈下党的利益协调路径研究[D]. 向鑫.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现代化的范式转型[J]. 郝铁川. 法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