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 中小企业发展全面提速——“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座谈会”在京召开(论文文献综述)
刘志强[1](2021)在《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与动产融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税收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对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然而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却诸多困难和挑战,难以完全发挥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障碍就是融资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中小企业未来发展的瓶颈。因此系统研究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成因,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仅是中国自已的问题,也是全世界中小企业问题面临的一个普遍且常见的问题。从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来看,既有世界性难题的通病,又带有机制鲜明的中国特色,既有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因素,又有宏观经济生态环境的复杂性。本文着眼于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研究,在明确中国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对于中国宏观经济增长具体作用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和分析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途径、面临问题的具体表现与现行手段,在完成这些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进而从“动产融资”的角度探寻了一个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方式。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总体分析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以及同经济增长的关系,指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必要性。第二,从宏观层面上探究中小企业融资约束问题。定性和定量分析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和融资体系,辨析中小企业融资约束问题的成因。第三,从微观企业层面看,中小企业是否面临严重的融资约束?伴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和金融体制机制的完善,融资约束程度是否在改善?第四,“动产融资”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该举措到底能对缓解融资约束和宏观经济产生怎样的长期和短期影响?第五,深刻理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本文研究特色主要体现在三点:第一,明确提出并且论证了“动产融资”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重要措施的意义。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一个主要因素是自身缺乏有效抵押物,适当放宽中小企业的抵押物范围来缓解借贷约束具有好的发展前景,特别是随着公共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小企业充分挖掘自身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物融资已成为现实。但“动产融资”作为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的一项重要举措,至今却还没有严格的宏观经济理论的分析和评估。本文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在一个含有借贷约束的新古典增长模型中引入动产资产,讨论当借贷约束中的抵押资产的规模和种类放松后宏观总体变量的长期和短期变化。研究分析了动产融资缓解融资约束在宏观经济上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在实证分析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经济绩效对经济增长的效应时,在数据和指标上有所扩充。系统性地整理1997-2015的全国和分省的中小企业发展指标,使用静态面板估计模型、动态面板模型和面板均值组(xtmg和xtcce)估计等多种计量经济学工具来研究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经济绩效对经济增长的效应。为了从更微观层面研究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搜集整理了两组微观企业数据,并使用多类测算融资约束的指标来研究和分析了中国中小企业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现金—现金流敏感性与融资约束的关系。具体而言,两个数据集为:第一组数据为2005—2007年中国15066家高科技中小企业数据,共计45198个样本观测值;第二组数据为777家新三板上市的中小企业数据,共计2813个样本观测值。采用SA指数、ASCL指数、WW指数三种方法测度了企业融资约束程度。第三,本文在分析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成因方面有一定进展。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成因很多,本文通过对大量文献和相关政策的整理和分析,系统总结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主要是信息不对称、规模不经济、制度不完善、模式不成熟。成因分析中重点突出了融资模式问题。金融实践中,融资模式是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不同的融资模式都有一定风险,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周期,当适用条件和环境变化后,原来有效的融资模式不但不能缓解融资约束,还会使中小企业陷入更加严重的融资困境。本文的研究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是研究了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中小企业对宏观经济增长的作用。从宏观层面说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对于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同时印证研究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对中国的重要意义。首先,从历史变革的角度,系统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变化以及本文使用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其次,由于数据限制,尽可能整理了 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2015年间的中小企业的多项发展指标,分地区和省份对20年间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了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了地区间中小企业发展的差异。最后使用面板估计模型,利用本章节的上述分析对中国中小企业对宏观经济增长的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证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在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状况及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探讨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相对系统地对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进行了定性分析。首先分析了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融资模式和融资环境,论述了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表现形式,进而研究了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是否能够与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匹配,最后论述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成因及启示。第二部分是是从定量和实证的角度研究了融资约束下企业的现金流敏感度,以进一步说明融资约束问题。从第4章的论述中可以发现,虽然外部存在较多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和措施,但由于中小企业出现融资约束的成因众多,这些措施是否促使中小企业从外部进行融资,缓解自身面临的融资约束,依然需要对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进行实证检验和分析。本章以现金流敏感度为研究切入点,使用尽可能多的可得数据,首先选用的是国泰安中天使投资研究数据库和新三板上市中小企业数据,虽然不是全部中小企业,但是能够进入天使投资研究数据库和新三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属于发展较好且已能够获得较多外部融资的中小企业,如果这些企业也存在显着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现金—现金流敏感性,那么其它外部融资较为有限的中小企业在该方面将面临更为显着的问题。其次采用SA指数、ASCL指数、WW指数三种方式测度了企业融资约束程度,最后通过研究中小企业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发现在融资约束以及现有情况下,融资约束造成了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和现金—现金流敏感性,中小企业更倾向于寻求内部融资,且持有更多现金资产,这也说明需要从中小企业自身出发,结合国内现有融资特点,寻求新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方式。第三部分是提供了一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外部融资方式——动产融资。受制于中小企业固有的特点以及自身内部融资额度和规模的有限性,既有的外部融资体系和环境无法全面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那么就需要根据原有不足,探寻新的有效融资方式。根据我们的分析,“动产融资”将是补充和扩展现有融资方式的有效方式。本章构造了多个DSGE模型综合说明了“动产融资”对企业发发展和经济增长的作用,为“动产融资”的推动与实施提供理论依据,进而分析了“动产融资”实施的政策建议。虽然本文对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的研究,但是依然可能存在两点有待继续深入研究的部分。第一是实证数据上存在一定不足。囿于数据可获得性,关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标的测算尽管有改善,但是依然不尽如人意,且仅涵盖了 2016年以前的相关数据,因此实证估计出来的结果所对应的政策含义有一定局限性。第二,理论模型建立了一个研究不同资产充当抵押物的异质性资本的DSGE模型,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估计融资约束对中国宏观经济造成的损失和引入动产后宏观效率的改善程度。但是该模型未包含更多的DSGE文献中常采用的实际与名义摩擦(real and nominal frictions),这将在后续研究中予以扩展,以此来更精确地定量研究中国异质性资本和借贷约束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张容容[2](2021)在《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成效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 ——以A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在促进就业、推动科技进步、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条件限制和外部竞争坏境的影响,在成长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如规模小、融资困难、吸引人才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差及税收政策优惠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都会影响企业未来成长。近年来,我国实施了多次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在2019年以来我国实施的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的规模和强度都是空前的,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增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本文以A县为例,在总结国内外学者关于减税降费政策和中小企业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文献分析法、调查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系统地分析了减税降费政策对中小企业产生的成效。首先界定了中小企业、减税降费的基本概念,介绍了本文运用的理论基础,从理论层面阐明了减税降费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随后以A县为例,对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及影响进行分析,通过实地走访调研、整理收集的数据资料研究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的实际成效,得出减税降费政策具有降低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中小企业创新转型的效应;最后,剖析了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减税降费政策本身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本文从一个基层税务工作者的角度提出以上结论,希望能以此来改善减税降费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效应,推进经济健康发展。
马文珂[3](2020)在《河南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评价研究》文中认为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改善民生、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实现我国向创新型国家转型的主要助推力,在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规模小、人才少、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市场占有份额低,再加之我国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以及不断受到贸易冲突的影响,面对国内外的各种问题,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阻力。这不仅提高了企业的财务成本,遏制了企业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且还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如今扶持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中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与措施,这些政策直接作用于中小企业发展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对中小企业能否扩大生产、迈出国门具有直接影响。截至2019年末,在我国中小企业各类扶持政策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河南省作为一个中原大省以及人口大省,已经充分认识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性,河南省各地方政府也随之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走向助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前沿阵地。并且,这些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实施,包括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公共服务政策等相关政策的内容和手段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创新性,但具体效果如何、是否真正达到了目标要求、能否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都仍需要认真衡量。因此,采用科学的方法让中小企业对各类扶持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价,并进一步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提出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建议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为了研究河南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本文首先搜集了相关学者的文献以及现今河南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统计数据,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阐述,并在企业调研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总结出一套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其次根据该指标体系制定问卷,面向河南省中小企业发放问卷收集数据;最后根据调查问卷数据,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各局部指标进行信息提取,计算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评价函数,最终得到六大类政策效果的评价得分和排名,并对评价结果和产生该结果的原因进行一定的分析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立足国外经验,以美国、日本、英国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特点和经验为借鉴,得出一系列政策启示,最后提出完善河南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建议,以期达到提升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满足中小企业实际政策需求的最终目标。
雷江平[4](2020)在《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从建立之初就高度重视劳动关系,从组织发动工人运动到建立无产阶级政权,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一化三改”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劳动关系领域出台了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险、社会福利和工会制度等一整套劳动关系政策,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逐步确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中国共产党在劳动关系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作为重要社会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发展,更需要不断化解在劳动领域的矛盾与冲突,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发展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本研究立足中国共产党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期实践,对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进行了初探,分析了问题,解剖了案例,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目标和对策措施。本研究的主体一共有七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问题和相关理论进行阐释,对诸如劳动关系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基本特征、构成要素和指标体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等进行解读。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的逻辑,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三个方面,呈现出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和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内在联系与逻辑。本章是本文分析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实践探索的分析,在对不同历史阶段劳动关系实践的分析基础上,分析建党近百年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章是本文分析的经验基础。第四部分探索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的中国化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提出,最后总结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的生成逻辑和历史地位。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形成的原因,问题主要来自制度体系、协商机制等方面,而形成的原因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人代际更替、新媒体广泛应用,以及“三新”就业模式带来的挑战等。第六部分主要分析地方或基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并以此探讨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工会如何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或劳动关系治理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七部分主要分析面对新挑战或障碍,结合案例分析,提出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调整和具体的实施对策。总之,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和谐的、稳定的。与此同时,也面临诸如法律法规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劳动关系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成为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推动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吕慧娜[5](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刘育芳[6](2020)在《双创背景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法制回应》文中指出经济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简称“双创”)成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和经济发展新引擎,作为“双创”重要载体的中小企业理应得到更多重视与扶持。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需求拉动式宏观调控工具有利于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但我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高、具体优惠措施不细化、公共服务措施不完善等因素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双创”背景下,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阐述了“双创”背景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理论支撑,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完善路径。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在厘清“双创”、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双创”背景下中小企业发展状况与方向,并从经济法理论和原则、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机制等方面阐明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理论逻辑。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障碍,并对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供给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缺乏重视和理解;二是中小企业准入条件限制和认定方式不适当;三是支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不够细化和完善;四是未体现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五是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措施不完善;六是GPA谈判中中小企业例外问题需妥善处理。第三部分,主要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的有益经验。第四部分,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域外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之路径。一是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二是消除不合理准入障碍,明确中小企业认证方式和界定标准;三是对预留采购份额等优惠措施进行细化和完善;四是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五是加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公共服务;六是利用GPA规则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
钱美君[7](2020)在《非正式制度对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研究 ——以M小企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小企业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高就业率和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我国小企业发展并不平稳,一些小企业发展缓慢、止步不前,甚至破产倒闭,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问题,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2018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施行了《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对于加强和规范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小企业自身具有组织精干、体制灵活、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家族”色彩浓等特点,使得地域风俗习惯、道德素质、人情、关系等非正式制度在企业中广泛存在。据调查,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普遍存在“拿来主义”心理,套用大企业、知名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忽视实际情况与企业文化差异,不但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反而引起“管控过头”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本文以M小企业为例,选题“非正式制度对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研究”,以期为优化小企业内部控制做出贡献。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首先比较系统地梳理了相关研究文献,界定了相关概念,分析了相关理论基础和相关法律法规。然后以M小企业为研究对象,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控制监督等五个方面对M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现状进行考量;接着从人情、关系、信任、文化等非正式制度入手,对M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非正式制度视角下优化M小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纪泽东[8](2020)在《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市场,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以政策洼地换取经济增长,以政策优势实现不公平竞争的发展方式已不可持续。一个地方的竞争潜力更多地将取决于营商环境,特别是营商法治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有力的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营商环境地方立法还不完备,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亟需清除,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亟待增强,行政执法亟待进一步规范,“新官不理旧账”亟待解决,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欠账亟待清理,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法治社会建设亟待加强等。为更好地推进宁夏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构建国际一流的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应切实落实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加快完善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尽快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尽快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健全民营企业参与决策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妥善解决政府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加强营商环境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民营企业参与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氛围。
张堂云[9](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张金艳[10](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二、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 中小企业发展全面提速——“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座谈会”在京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 中小企业发展全面提速——“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座谈会”在京召开(论文提纲范文)
(1)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与动产融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 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特色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
2.2 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与内部因素 |
2.3 度量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方法与进展 |
2.4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思路和途径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
3.1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与指标选取 |
3.2 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
3.3 中小企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简析 |
3.4 实证模型和结果分析 |
3.5 稳健性估计:动态面板模型和面板的均值组估计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
4.1 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
4.2 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 |
4.3 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
4.4 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表现形式 |
4.5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是否与中小企业发展匹配? |
4.6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成因及启示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融资约束下中国中小企业的现金流敏感度分析 |
5.1 研究假说 |
5.2 研究设计 |
5.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引入动产融资的政策评估分析 |
6.1 政策背景 |
6.2 基本模型 |
6.3 模型稳态、参数校准与估计 |
6.4 模型动态与政策分析 |
6.5 拓展分析: 不含借贷约束的RBC模型和改进的借贷约束模型 |
6.6 政策启示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局限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局限与后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成效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 ——以A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中小企业 |
2.1.2 减税降费 |
2.2 理论基础 |
2.2.1 市场失灵理论与政府干预 |
2.2.2 税收调控理论 |
2.2.3 供给学派的减税理论与拉弗曲线理论 |
第三章 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现状及成效 |
3.1 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 |
3.1.1 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
3.1.2 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
3.1.3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
3.1.4 “六税两费”相关优惠政策 |
3.1.5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优惠政策 |
3.2 A县中小企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1 A县中小企业的现状 |
3.2.2 A县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 |
3.3 A县落实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的主要举措 |
3.3.1 统一思想认识 |
3.3.2 健全制度机制建设 |
3.3.3 创新宣传培训方法 |
3.3.4 优化办税服务 |
3.3.5 加强统计核算和风险监控 |
3.4 A县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的成效 |
3.4.1 降低了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
3.4.2 优化了中小企业营商环境 |
3.4.3 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激发了市场活力 |
3.4.4 推动了中小企业创新转型 |
第四章 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1 减税降费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
4.1.1 减税降费政策缺乏稳定性 |
4.1.2 间接税与直接税比重不够协调 |
4.1.3 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偏小 |
4.2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1 中小企业充分享受减税降费政策难度大 |
4.2.2 纳税人的政策理解和参与度不够 |
4.2.3 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缺陷 |
第五章 完善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与实施的对策 |
5.1 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方面的建议 |
5.1.1 加强税收法定性原则 |
5.1.2 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 |
5.1.3 加大减税降费优惠力度 |
5.2 优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建议 |
5.2.1 精简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流程,优化纳税服务 |
5.2.2 加强培训力度 |
5.2.3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河南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现实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重点调研和问卷调研相结合的方法 |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
四、论文技术路线图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的必要性研究 |
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评价方法的研究 |
(一)整体政策效果的评价方法 |
(二)单一政策效果的评价方法 |
三、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的研究 |
(一)财税政策效果 |
(二)金融政策效果 |
(三)公共服务政策效果 |
(四)市场开拓政策效果 |
(五)人才政策效果 |
(六)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效果 |
四、综述述评 |
第三章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评价的相关理论依据 |
一、政府与市场资源配置理论 |
二、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三、企业能力理论 |
第四章 河南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现状分析 |
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内容 |
(一)财税政策 |
(二)金融政策 |
(三)公共服务政策 |
(四)市场开拓政策 |
(五)人才政策 |
(六)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
二、河南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的数据分析 |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数量数据分析 |
(二)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数据分析 |
(三)河南省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数据分析 |
(四)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据分析 |
(五)河南省中小企业进出口额数据分析 |
(六)数据分析总结 |
第五章 河南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评价 |
一、评价方法的选择 |
(一)总体评价方法的选择 |
(二)评价主体的选择 |
(三)统计分析方法的选择 |
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指标体系的筛选依据 |
(三)评价指标体系的最终确立 |
三、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评价 |
(一)数据来源 |
(二)描述性统计及有效性分析 |
(三)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评价的数据分析 |
(四)政策效果评价结果的分析总结 |
第六章 国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经验与借鉴 |
一、国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经验 |
(一)美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经验 |
(二)日本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经验 |
(三)英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经验 |
二、政策借鉴 |
(一)构建完善的扶持机构,落实机构行动 |
(二)立法引导,鼓励创新 |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的辅导服务 |
(四)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化应用程度 |
第七章 完善河南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政府直接扶持政策 |
(一)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政策体系 |
(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体系 |
二、完善提升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扶持政策 |
(一)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策体系 |
(二)完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政策体系 |
三、完善提升中小企业自身竞争力的扶持政策 |
(一)完善中小企业人才政策体系 |
(二)完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评价调查问卷 |
致谢 |
(4)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依据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简评 |
三、研究逻辑与方法 |
(一)研究逻辑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劳动关系 |
(二)劳动关系冲突 |
(三)和谐劳动关系 |
二、基础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在海外的发展 |
(三)其它劳动关系理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逻辑分析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逻辑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中国共产党的“两个先锋队”属性所决定的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所决定的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历史逻辑 |
(一)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最高目标 |
(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方针 |
(三)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践逻辑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企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践探索 |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探索过程 |
(一)“劳资两利”: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实践 |
(二)调整劳资关系: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实践 |
(三)建立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实践 |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成效 |
(一)职工合法权益逐步得到保障 |
(二)职工参与制度逐步建构与完善 |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健全 |
(四)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逐步建立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经验 |
(一)以党的领导为核心 |
(二)多方参与,以工会为主体 |
(三)以劳资和谐为核心理念 |
(四)以协商协调为主要手段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探索 |
一、理论探索的基本过程 |
(一)和谐劳动关系命题的提出 |
(二)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的基本形成 |
(三)和谐劳动关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
二、理论探索的主要成果 |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逐步确立 |
(二)在宏观层面,积极创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
(三)在中观层面,加强区域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
(四)在微观层面,大力推进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建设 |
(五)在操作层面,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风险评估机制 |
三、理论成果的生成逻辑 |
(一)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国情特征 |
(二)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初级阶段特征 |
(三)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
四、理论成果的历史地位 |
(一)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飞跃 |
(二)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对实践有反作用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剖析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统一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
(二)三方协商机制作用发挥有待加强 |
(三)冲突事件破坏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所有制结构变化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 |
(三)经济下行压力和中美经贸摩擦的影响 |
(四)农民工群体和职工队伍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
(五) “三新”模式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
(六)新媒体广泛应用和外部势力渗透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案例分析 |
一、实验探索:正在形成的地方/基层经验 |
(一)激活基层工会:深圳工会源头治理劳资纠纷试验区 |
(二)培育社会组织:狮山树本产业家园 |
(三)前端化解冲突:广州市海珠区“三方联调中心” |
二、有效化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选择 |
(一)劳资冲突的化解与路径选择 |
(二)实践探索实现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逻辑 |
三、适应与变革:中国工会在开放中演进 |
(一)演进过程中的挑战与应对局限 |
(二)在变革中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第七章 中国共产党完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和对策 |
一、进一步明确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 |
(一)以共建共享为原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二)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三)以法治方式为抓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四)以作风建设为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二、进一步完善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
(一)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体系 |
(二)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
(三)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 |
(四)推动实现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双创背景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法制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1.国内研究动态 |
2.国外研究动态 |
3.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双创”背景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理论分析 |
(一)研究对象相关概念阐析 |
1.“双创”提出的背景与内涵 |
2.政府采购的概念及特征 |
3.我国中小企业范围界定 |
(二)“双创”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与要求 |
1.“双创”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活力 |
2.“双创”提升了中小企业创新水平 |
3.“双创”背景下中小企业发展方向 |
(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理论逻辑 |
1.经济法理论与原则的要求 |
2.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体现 |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机制 |
二、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现状评析 |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供给现状 |
(二)政府采购相关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1.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缺乏重视和理解 |
2.中小企业准入条件限制和认定方式不适当 |
3.支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不够细化和完善 |
4.未体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功能 |
5.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措施不完善 |
6.我国GPA谈判中中小企业例外问题需妥善处理 |
三、域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经验与启示 |
(一)美国政府采购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经验 |
1.设立专门机构帮助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
2.明确政府采购领域小企业划分和认证标准 |
3.制定多种扶持小企业创业创新的具体措施 |
(二)欧盟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经验 |
1.积极完善相关立法 |
2.细化具体优惠措施 |
3.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务 |
(三)日本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经验 |
1.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 |
2.多种优惠方式灵活运用 |
3.提供多种采购信息获取途径 |
4.利用GPA扶持本国中小企业 |
(四)韩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经验 |
1.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
2.实行优秀产品采购制度 |
3.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 |
(五)域外法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回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路径 |
(一)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 |
1.重塑政府采购立法理念 |
2.提高相关立法位阶,确定立法原则 |
(二)完善中小企业准入条件和认定方式 |
1.消除不合理的准入条件 |
2.完善中小企业认证方式 |
3.增加定性因素界定范围 |
(三)细化和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 |
1.细化预留份额规定 |
2.实行强制分包制度 |
3.增强评审优惠力度 |
4.完善联合投标方式 |
5.增加划分标段方式 |
(四)发挥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 |
1.立法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
2.采用创新导向型政府采购方式 |
(五)强化支持中小企业的配套公共服务 |
1.设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服务机构 |
2.健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制度 |
3.强化政府采购相关款项支付保障 |
(六)利用GPA规则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非正式制度对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研究 ——以M小企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内容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本文的内容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和法律法规 |
2.1 概念界定 |
2.1.1 小企业概念 |
2.1.2 内部控制概念 |
2.1.3 非正式制度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内部控制理论 |
2.2.2 非正式制度理论 |
2.2.3 企业文化理论 |
2.3 法律法规 |
2.3.1 中小企业促进法 |
2.3.2 企业内部控制及其配套指引 |
2.3.3 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
3 M小企业及其内部控制现状 |
3.1 M小企业简介 |
3.1.1 M小企业基本情况 |
3.1.2 M小企业组织结构 |
3.1.3 M小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
3.2 M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现状 |
3.2.1 内部控制环境 |
3.2.2 风险评估 |
3.2.3 控制活动 |
3.2.4 信息与沟通 |
3.2.5 内部监督 |
4 非正式制度对M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分析 |
4.1 非正式制度对M小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影响分析 |
4.1.1 非正式制度对发展战略的影响 |
4.1.2 非正式制度对人力资源政策的影响 |
4.1.3 非正式制度对企业文化的影响 |
4.2 非正式制度对M小企业风险评估机制的影响分析 |
4.2.1 非正式制度对风险评估方法的影响 |
4.2.2 非正式制度对风险应对策略的影响 |
4.2.3 非正式制度对风险控制手段的影响 |
4.3 非正式制度对M小企业控制活动的影响分析 |
4.3.1 非正式制度对资金活动管理的影响 |
4.3.2 非正式制度对采购与付款控制的影响 |
4.3.3 非正式制度对销售与收款控制的影响 |
4.3.4 非正式制度对成本费用管理的影响 |
4.3.5 非正式制度对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管理的影响 |
4.4 非正式制度对M小企业信息与沟通的影响分析 |
4.4.1 非正式制度对内部沟通机制的影响 |
4.4.2 非正式制度对外部沟通机制的影响 |
4.5 非正式制度对M小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的影响分析 |
4.5.1 非正式制度对考勤机制的影响 |
4.5.2 非正式制度对质量管理部门监督的影响 |
4.5.3 非正式制度对经理对业务层监督的影响 |
5 非正式制度视角下M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优化建议 |
5.1 营造人本文化氛围,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
5.1.1 净化内部环境 |
5.1.2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
5.1.3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
5.2 树立风险文化意识,强化风险隐患控制 |
5.2.1 细化风险评估工作 |
5.2.2 完善风险应对策略 |
5.3 合理运用“关系”,嵌入业务活动控制 |
5.3.1 完善供应商考核制度 |
5.3.2 规范客户关系的维护体系 |
5.4 适当运用非正式方式,完善信息与沟通 |
5.5 关注道德评价,提高内部监督质量 |
5.5.1 培育员工现代监督理念 |
5.5.2 成立内部监督小组 |
6 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营商法治环境概述 |
第一节 营商环境综述 |
第二节 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因素 |
第三节 营商法治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 |
第三章 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宁夏民营经济发展概况 |
第二节 以保护个体经济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三节 以改善发展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四节 以法治化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四章 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现状 |
第一节 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现状 |
第二节 营商环境执法现状 |
第三节 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现状 |
第四节 民营企业评价营商法治环境现状 |
第五章 优化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快完善营商环境地方立法 |
第二节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
第三节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
第四节 加强营商环境服务体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9)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安全 |
二、GPA框架 |
三、政府采购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结语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1 |
致谢 |
(10)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 中小企业发展全面提速——“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座谈会”在京召开(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与动产融资研究[D]. 刘志强. 山东大学, 2021(11)
- [2]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成效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 ——以A县为例[D]. 张容容. 河北大学, 2021(02)
- [3]河南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效果评价研究[D]. 马文珂. 河南大学, 2020(02)
- [4]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雷江平.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9)
- [5]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双创背景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法制回应[D]. 刘育芳. 山西大学, 2020(01)
- [7]非正式制度对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研究 ——以M小企业为例[D]. 钱美君.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2)
- [8]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D]. 纪泽东. 北方民族大学, 2020(12)
- [9]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D]. 张堂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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