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物出入境同样有法可依 我国文物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及管理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王思维[1](2021)在《论刑法的体系解释》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体系性的追求是刑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当然命题。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刑法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刑法的系统性演化就是刑法在外部环境与内部结构相互作用中所发生的变化——选择——稳定的循环过程。该演化过程必然受到其他社会系统(文化、道德、伦理等)及法律系统内部其他子系统(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影响,理顺刑法系统与社会系统及法律系统内部其他子系统的关系,是刑法研究与实践的必然命题,这种刑法与外部环境、内部要素之间有序协调的关系,即刑法的体系性。刑法体系的范畴界定应以层次说作为基础,在刑法条文内部、刑法内部、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刑法与宪法四个层次上展开。刑法体系具备法律体系所共同具备的独立性、结构性、开放性等特征,也具备受制性、后置性、目的性等刑法体系的独特特征。既往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体系存在着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不协调及刑法规范内部关系不协调的问题,而体系解释是解决以上问题进而实现刑法体系性的有效路径。对刑法体系解释的范畴存在着诸多理论界定,而本文认为刑法体系解释是以追求刑法内部各规范之间及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协调性为总目标与总路径的解释方法。其考量的因素不仅包括外在的逻辑体系关系,也包括内在的价值体系关系。前者体现为刑法与宪法、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协调、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等。后者表现为刑法维护社会秩序应以人权保障为前提、刑法的目的不能仅限于惩罚及刑法应坚守被动性与最后保障性。体系解释的适用所期望达成的目标有四:一是实现刑法的稳定性,即刑法无需以频繁修订的方式应对社会变化、二是实现刑法的协调性,即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和价值上的双重协调性,三是实现刑法的合理性,即刑法适用的结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亦符合社会一般伦理与公共普遍接受的价值;四是实现刑法的合目的性,即刑法适用的结论符合刑法制定的规范目的。同时,体系解释与其他刑法范畴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有助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达成、有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实践中对刑法立法目的的探究及刑事政策的功能表达均离不开体系解释的助力。与其他解释方法相比,体系解释具有整合功能。对体系解释的构建,应当立足于体系解释的整合功能。体系解释的整合功能表现为:其一,文义解释需要体系解释作为铺垫,严格的文义解释往往忽略了刑法的体系性要求,进而走向机械适法的弊端。而文义解释中的扩大解释与限缩解释则必然需要引入体系性的考量,因而文义解释必然需要体系解释作为铺垫。其二,目的解释中规范目的的发觉同样需要借助体系解释,规范目的判定中的重要考量因素是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而探究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自然离不开该条文所处的章节关系。显然,这一场合下的规范目的探究已经借助于体系解释方法而进行。其三,历史解释容易陷入僵化与不合时宜的泥淖,同时鉴于立法者意图的主观性,解释者也容易会出现主观化的倾向。这些弊端均需要体系解释的弥合。其四,合宪性解释本就包含于体系解释之中,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性,刑法规定不得侵犯宪法基本权利,本就是体系解释需要面对与解决的问题。因此,体系解释具有对其他解释方法的整合功能,其在各解释方法中的地位不言自明。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刑法解释位阶论的理论学说进行反思。首先,文义解释的绝对优先应当受到质疑。文义解释所强调的法的安定性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但绝非唯一或首要价值。刑法适用的适当性、正义性与刑法规范的安定性也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同时,在概念的边缘地带,文义解释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其次,各种解释方法均是为解释结论的合理性服务,某种程度上,解释结论适合适当,是需要不同解释方法予以相互验证的,因此各种解释方法不应当存在优先与劣后的位阶之分,而仅仅存在适用场域的大小与适用情形的不同。综上,对体系解释的构建,应当以逻辑上与价值上的双重体系协调性为总目标,在承认刑法用语相对性、矫正历史解释的滞后性、限缩规范目的的扩张性及实现宪法的绝对制约性等维度上展开。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一层面是“他法”与刑法间的体系解释,包括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关系及前置法对刑法的相对制约关系。对于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关系,可通过合宪性解释的方法予以解决。合宪性解释具有必要性,这是既定法规范的要求,是合理调控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刑法解释总体性标准的要求。合宪性解释的基本面向是刑法领域的基本权利冲突,对这类冲突,要通过规范层面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层面的合宪性解释二重维度予以解决。前者包括刑法规范不得逾越宪法规范,刑法规范必须符合《立法法》中法律保留的规定;后者包括刑法应当具有伦理正当性,刑法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对于前置法对刑法的相对制约关系,应当首先明确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既具有制约性又具有独立性,刑事违法一元论与多元论其实是走向了二个相反都同样不可取的极端。与之相比,刑事违法相对论既兼顾法秩序的统一性,又体现了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的特性。刑事违法相对性中相对关系的确认宜采取质的区别说,即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区别不是违法量的差别,而是在规范目的及价值选择上的质的差别。在此基础上,对空白罪状的解释应当秉持以下规则:一是对故意要件应当进行实质化判断,二是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功能,三是防止法益侵害的过度抽象危险化。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二层面是刑法内部的体系解释,包括总则对分则的制约及分则罪名间的体系解释。总则对分则的制约表现有二:一是刑法原则对具体罪名适用的约束。如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名解释中的功用就体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限制,这决定了刑法解释的边界仅及于刑法用语的可能涵摄范畴。再如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了刑法中许多相同用语,如不同罪名中的暴力、胁迫、捏造等,必须进行不同解释,方得以满足罪刑均衡的要求。二是其他总则条款对具体罪名解释的约束,如《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对分则具有统摄效力,符合分则罪状描述和构成要件的行为,可能以第13条的规定出罪。分则罪名间的制约表现有三:一是对相同用语的同义解释,例如不同罪名中的贩卖,均包括既卖又买的行为,单纯出卖的行为及为出卖而收买的行为;二是对相同用语的非同义解释例如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胁迫,均具有不同含义;三是基于罪名与章节体系关系所进行的解释,例如对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及各金融诈骗罪名的手段行为的解释,便必须依据其所处的章节所保护的同类法益进行区别判断。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三层面是刑法条文内部的体系解释,具体表现为以“例示项”解释“兜底项”的同类解释及举轻明重、举重明轻的当然解释。同类解释可区分为同一法条不同罪名的解释及同一罪名中不同项的解释,前者如《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中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后者如兜底条款的解释。同类解释应秉持行为归属类型的相同性、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当性、行为外在表现的相异性三个原则。依照上述方法,刑法中不应当存在所谓“口袋罪”,即便是存在兜底条款的罪名,其罪质依然可以进行封闭性的解释,而所谓口袋罪的诟病均是基于对罪名兜底条款的错误解释。当然解释之当然,包括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人之常理。当然解释的规则有二:一是当然解释的条件性,其形式条件是待解释事项所指向的行为与刑法规范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之间应该存在危害性的显着差异,这种差异以一般公众的判断能力是能够明显感知的,其实质条件是待解释事项所指向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相同,只是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存在不同;二是当然解释的限度性,当然解释的特性使其容易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抵牾,因此应使当然解释结论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检验。认为一切入罪的当然解释均属类推的观点有失偏颇,应肯定当然解释在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实现中具有一定价值。以罪刑相协调的当然解释方法对刑法中的枪支进行解读,可以得出刑法中的枪支不同于《枪支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的枪支概念,而应以具有相当程度的杀伤力作为界定标准。以枪支作为对当然解释具体应用的示例,也充分说明了当然解释作为体系解释方法之一的重要意义。
杨薇[2](2020)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文中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在新时期提出的重要发展理念与愿景,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中国贡献。“一带一路”倡议是2013年提出的,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并不断发展,经历了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的发展过程。本研究选取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和马来西亚等五国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典型代表,主要通过历史研究、口述历史等研究方法,在国内外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外交关系、教育政策等宏观背景下,呈现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个国家之间留学生教育发展过程的立体影像。留学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根据国内和国外两个立足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的留学生教育,可以分为向国外派出留学生和接收来华留学生两大分支领域,既有在教育政策指导下发展的共通性,也有遵循各自轨迹发展的独立性。依据我国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重大教育政策的颁布实施以及留学生教育发展的规模等具有标志意义的史实,本文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划分为“重新起步时期”、“深化改革时期”和“加速发展时期”三个主要的历史发展阶段,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和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留学生个体在时代大潮中的经历等不同角度,客观呈现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通过对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回溯,本研究得出以下认识:40年来,服务国家建设需要、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始终贯穿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进程;国际政治局势和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是发展留学生教育的前提条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自身的教育水平是与我国开展留学生教育合作的基础;中国经济实力的变化和教育政策的导向决定了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整体统筹规划、到各自相对独立发展、再回归统筹兼顾趋势的演进过程,充分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与政策取向。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取得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有力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人文交流;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快了留学生教育乃至高等教育整体的法制化进程;认识到来华留学生教育具有一定的市场属性、是教育服务贸易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直接服务国家公共外交的作用日益突出。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可在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把留学生教育置于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发展之中,置于世界高等教育的竞争之中,高度重视留学生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大力发展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留学生教育;进一步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加快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需要统筹派出和接收两个不同的方向,平衡规模与质量、速度与效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发展留学生教育,契合“一带一路”倡议,发挥教育的多重功能,不断推动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为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构筑“民心相通”的教育之路。
陈彦羽[3](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指出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罗志强[4](2020)在《唐代化外人法与化外人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古时的中国,自秦汉时期起已在某种程度上门户大开,开启对外交流的大幕,不过彼时彼刻更多的是一种官方层面的政治往来,民间对外交流并不活跃,对其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此后官方与民间的对外交流历经各朝各代的变迁与发展,至唐代时期到达巅峰。唐代,不仅是中国古代社会极为发达的一个封建王朝,同时也是涉外法律飞速发展的一个时期。李唐王朝在统治者开明的对外政策和强大的自信,以及坚实实力的多重因素下大开国门,吸引了化外人大量来唐。这些化外人不仅有其他国家官方派来承担交流和朝贡任务的,还有被唐代的繁荣昌盛所吸引,出于经商、学习等目的赴唐甚至长期定居在唐。对于这些在唐生活的化外人,如何对他们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就成为了摆在唐代统治者面前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唐代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同时设立了专门的涉外管理机构处理化外人相关事宜。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化外人法及其管理问题进行探究: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唐代以前有记载的朝代对于化外人的法律规制和管理原则。从地理环境等多个方面着手,以西周统治者对外的态度开始进行分析,阐述了唐代以前对待化外人的基本法律规定和管理方法。第二部分,分析阐述唐代时期以何种方式和机构来管理“化外人”。唐代时期管理化外人的机构可分为中央、地方、沿海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等几种不同的辖区和管理范围。这些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管理机构共同组成了唐代自上而下对化外人的管理系统。第三部分,分析了唐代化外人管理问题的法律规制。分别从唐代对化外人相关的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出入境法、贸易法、等四个具体方面来进行的分析,并在探究完相关具体法律后将相对应的唐官府管理形式和实施措施一并分析。其中在具体的对外法律中一并阐述唐官府对于赴唐留学的化外人留学生的管理举措,第四部分,探讨唐代化外人相关法律问题和管理措施流传至今对现代生活以及国家涉外管理举措的影响。首先,唐代时期化外人法在唐强盛国力的作用下对于亚洲地区其他或依附或学习李唐的国家制定其符合国情的化外人法律和政策有巨大的辐射作用和指导意义。日本在这些国家当对于唐化外人法和管理措施的借鉴最具代表性。以与唐代同时期的日本官府对化外人的管理措施和涉外法律作为范本进行探讨,与唐律中的化外人法可以说实质上相差无几。例如从涉外机构和涉外法律两个不同的方面来看,如日本政府设立的专门涉外管理机构和对化外人、归化人的特殊立法上。可见,唐代时期的律法对于日本以及东亚国家的影响之大,早已传出国门,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当时东亚文化圈已经建立。此外,唐代化外人法影响之大,不仅体现在其已成为中国各朝各代处理化外人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准则,而且更是中国最早的属人法和属地法雏形。在世界各国联系愈发密切,中国于世界大环境下中承担越发重要责任的背景下,探讨唐代对化外人的法律规定和管理举措问题显得大有裨益,同时也为现如今中国在大国博弈的时代处理好涉外问题这种极易引起摩擦的日常管理或外交摩擦中提供借鉴。
张博[5](2020)在《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研究》文中提出根据依法行政有错必纠原则,对于错误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进行纠正。然而由于行政处罚纠正机制的不完善,在行政处罚自我纠错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出现随意加重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肆意行为。同时基于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学术界在长期内倾向于认为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各方当事人的遵守,不应当被行政机关随意变更。实践中对于错误行政处罚的纠正往往限于行政相对人通过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起,鲜有行政机关主动启动自我纠错。尤其是在行政处罚过轻的情况下,因为无行政相对人启动纠错程序,行政机关因缺少明确职权也不会对其进行纠正,从而无法完全发挥行政处罚的功能。在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目标和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合理的情况,有的行政机关任意纠错,要么随意加重处罚损害相对人利益,要么随意减轻处罚危害公共利益;还有的行政机关畏首畏尾缩手缩脚,不敢启动纠错程序,从而减损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惩戒功能性。文章旨在通过对行政处罚自我纠正理论的研究寻求自我纠错正当性依据,并通过审视实践中行政处罚纠错的现状、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对纠错的限制,分析纠错过程中的两难问题和制衡因素,希望寻求完善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途径,找到思路解决现实中纠错不能、不敢纠错、肆意纠错的不合理情况。基于这个目的,文章通过查阅、了解行政处罚纠正机制的着述,查阅法律条文、整理部门规章中各部委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并通过研究域外行政处罚纠正机制,了解其中较好做法以求获得有益借鉴;通过研究行政处罚纠正后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例、判决,了解行政处罚纠正机制本身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主要的争议焦点,研究如何避免纠纷,保证纠正行为本身的严格正当性,确保纠正行为实体和程序同时具有合法性。通过借鉴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做法并参考境外立法情况,对行政处罚自我纠错提出合理建议。行政处罚自我纠错发挥作用需要完善纠错机制构建,既要对行政机关明确授权,并允许其有犯错的可能性,又要对其纠错设置目标、范围和除斥期间的限制,以防止行政恣意行为。同时,推动从个案纠错到法制纠错,以纠错促进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
付英娟[6](2020)在《世界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亚洲是继北美、欧洲邮轮旅游成熟发展后,最受瞩目的新兴邮轮旅游市场。作为全球第二大邮轮旅游客源市场,中国邮轮旅游极具发展潜力。但是,邮轮入境旅游发展不尽人意,邮轮旅游出入境市场发展极其不平衡。中国邮轮港口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尚未形成。为了解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所需具备的条件和要素,以及如何进行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要借鉴和学习成功经验,进而解决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面临的各种问题,提升旅游目的地质量。对世界着名邮轮旅游目的地的建设成果进行比较,总结其成功经验并且加以学习,有利于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的步伐,提高中国邮轮旅游目的地竞争力,进而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本文借鉴邮轮港口竞争力和旅游目的地系统相关的研究成果,综合筛选出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的各个比较维度,并且构建了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比较框架体系。以世界着名邮轮旅游目的地迈阿密、巴塞罗那、新加坡和巴哈马、马赛为比较对象,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系统归纳和图表分析等研究方法。从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自身发展角度出发,对邮轮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纵向分析。同时,从邮轮旅游吸引物、邮轮基础及社会经济条件、邮轮旅游市场三个方面,对各比较对象的建设成果进行横向比较,并总结其建设经验。结合中国邮轮旅游发展趋势和现状,得出对中国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启示:中国邮轮旅游存在盲目追求母港建设,国民邮轮旅游认知不足,目的地基础配套不完善以及港口和城市发展协调不足等问题。进而提出中国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要依据港口各自的优势,因地制宜、顺势而为。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要协调港口与城市关系,并通力合作进行整体规划。同时,要从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营销,特别是国际营销,邮轮人才培养以及邮轮旅游国内市场消费群体培育等方面加强建设。
李阳[7](2020)在《北京建设世界城市背景下的公安派出所外国人管理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北京建设世界城市,北京的国际化步伐加快,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北京生活、学习、就业,据统计在京常住外国人口2019年接近15万人,且这些在京外国人结构层次复杂,活动区域与类型比以往增大,涉外案事件也呈现上升的趋势,社会公众对优化外国人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强。本文通过对北京建设世界城市进程中出现的外国人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新问题提出更加贴合基层实际工作的应对意见和具体措施,以期在工作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作用,促进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长期高效运转,促进北京更好地建设世界城市。本文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通过访谈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文献研究法阐释了当今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实际情况,围绕首都世界城市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态势越来越强,在京外国人口剧增、涉外案件和事件频发等发展趋势,结合公安派出所在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现实需求,从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机制体制构建、人力资源管理、社会组织配合等方面提出一套全面的制度性的公安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改善方案。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并且阐明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第二部分,介绍相关概念,探讨世界城市、外国人管理的内涵和新的公共行政理论的定义。第三部分讨论在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过程中,改善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第四部分对北京公安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和服务现状阐述并提出问题。第五部分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出北京公安派出所对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对策。
孙铭壕[8](2020)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化服务产业是服务业的一个新兴领域,消费替代弹性小且产业附加值高,是各国服务业增加值的主要来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产业结构升级,文化服务贸易成为贸易领域的新蓝海。2019年,我国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进出口52.8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412亿美元,文化服务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与美欧等国家发达的文化服务贸易相比,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仍存在贸易逆差大、国际竞争力不强、以产业间贸易为主等众多问题,与文化大国的地位不匹配。在日流、韩流大行其道、好莱坞电影风靡全球的当今世界,中国文化一直偏安一隅,难以形成潮流。因文化带有很强的地域特征,文化价值在与境外贸易过程中会因文化差异而遭受减值,需要政府扶持政策的规范与管理。目前学术界关于文化服务贸易的研究大都放在公共管理理论框架下,研究方法主要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又包括指标分析和实证分析。由于国家样本少、有效数据不足和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定量分析法得出的结论偏差较大。鉴于在文化服务贸易领域应用定量分析方法存在一定缺陷,本文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从可获得性较强、来源准确可靠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的角度,探究各国政策差异对本国文化服务贸易的影响。首先,文章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传导机制和传导效果。先对各国现有文化服务促进贸易政策进行分类,根据主导力量的不同分为政府主导型、偏政府主导型、中性、偏市场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根据政策手段不同可分为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三类。然后,本文参照政策手段分类法,分别对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理论传导机制和效用进行了分析:环境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而影响文化服务贸易环境,从而影响贸易发展;供给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供给侧角度为文化发展提供资源,扩大文化要素供给,从而促进文化服务贸易;需求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需求侧扩大文化需求,减少市场不确定性,稳定文化服务市场。一般而言,国家综合使用以上三种类型的政策工具,通过主题培育、资源供给、环境优化三条路径培育发展文化服务贸易。随后,以中国为例,从经济效益、产业效益、社会效益和安全效益等四个角度来综合考察分析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实施效果。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包括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带来的贸易增长效应、贸易平衡效应和贸易结构优化效应,我国的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显着提高了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总额,但存在出口总额远远小于进口总额,文化服务贸易总额占我国贸易总额的比重偏低等问题,说明我国现行贸易政策还未达到预期效果。产业效益选用文化产业增加值和劳动生产率评估政策效果,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一半,固定投资额也逐年增加,文化服务从业人数和生产效率大幅增加,目前来看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产业效益明显。社会效益更关注文化属性和消费者主观感受,选用文化影响程度和文化影响范围两个指标衡量,结果发现,中国文化服务对国外消费者的影响程度很小,但社会影响范围因“一带一路”的实施不断扩大。文化安全是一国制定文化贸易政策的又一个出发点,本文选取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竞争力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评判政策对本国文化保护的效果,评估结果发现,我国文化服务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极低、国际竞争力较弱和竞争劣势明显。其次,选取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和英国等文化服务贸易大国的代表性行业,归纳分析这些国家在促进本国特色文化服务出口方面的经验。美国在影视、动漫领域的产业扶持政策更侧重于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税收体系,提供宽松的竞争环境来培育行业龙头,带动行业集聚,提升行业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出台贸易促进政策实现全球化对外扩张。日本的动漫产业能够在世界市场占据大量份额,则得益于国内从制度到出口全方位的促进政策。法国的艺术品授权贸易的繁荣,离不开法国国内文化艺术制度、文化服务设施的完善、艺术欣赏的普及化以及对外强势的“文化例外”措施。英国艺术品授权贸易的发展则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包括拍卖行业严格有序的行业自治,以及英国国内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催生的“有限责任条款”等。综上得出的经验主要是:文化服务贸易发达的国家,均从贸易环境优化、政策财政支持、培育竞争力量、维护本国文化等几个角度制定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在协助本国文化扩张的同时,保护本国文化不受外来文化侵袭。再次,根据当今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特点,选取了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和文化服务贸易统计两个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是未来文化服务贸易的新趋势和新增长点,本文在准确阐述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概念和自身特征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美国、欧盟两国(地区)制定数字文化贸易政策的现状和趋势,发现美国作为数字文化强国,奉行自由贸易政策,而更看重文化保护的欧盟,则倾向于通过“数字税”的方式设置文化贸易壁垒。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正走向分化,这加剧了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摩擦,制约了国际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方面,因各国对文化服务贸易的定义不统一,导致文化服务贸易数据统计有较大分歧。本文聚焦文化服务贸易统计领域的差异性,归纳了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文化服务的分类和数据统计规则,着重分析了中美数据统计的差异和因差异导致的文化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距,以进一步评判不同统计方法的优劣。特别地,本文对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进行了分析。因文化服务贸易有文化和产品的双重属性,在国际贸易中有其显着特征。本文着重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领域“文化自由”和“文化例外”并存、“文化增值”和“文化折扣”并存的现象及其成因,并详细总结了国际贸易组织在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为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实践提供参考依据。最后,基于以上研究和讨论,结合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对我国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提出七点建议。第一,重点出口文化折扣较低的文化服务;第二,借用国外观众熟悉的文化样式传播中国文化,减少“文化折扣”;第三,采取“本土化+国际化”战略,保证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让外国人能看懂,能理解,进而刺激文化服务消费;第四,瞄准文化亲缘性市场,寻求语言相近、地理相邻的国家作为主要出口市场;第五,借鉴发达国家文化贸易政策经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减少贸易摩擦;第六,兼顾国民文化需求与国家文化安全,采用市场引导、教育引导、社会福利引导等多种方式,树立国民的文化安全意识;第七,积极推动WTO中与文化服务贸易有关规则的改进,利用双边或多变文化合作,建立长久的文化战略合作关系。
靳力[9](2020)在《中国非法流失文物追索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文载于物,族髓附间。运脉牵连,兴者襄见。文物承载国运,牵连民心。不可计数的中国文物展现的正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上下求索之路,其整体性、原真性、独特性,在全世界绝无仅有。由于多重原因,我国成为世界文物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对中国非法流失的文物进行追索,不仅关乎我国的国家尊严和文化主权,也是传承中华文明的必要之举,极有实践意义。中国文物流失的时间跨度长达百余年,数量庞大且流失方式不尽相同,因此,我国的非法流失文物追索工作极具复杂性,其困难程度不言而喻。自建国初期,我国就对追索流失文物予以重视,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迅猛发展和国力逐年提升,我国正依据国际法加快对流失文物追索的步伐,在政府与民间的不懈努力下,文物回归的消息屡见报端。目前我国已加入一系列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并陆续与一些国家达成文物返还领域的双边协定,但这些公约和协定都是仅对我国加入或批准之后流失的中国文物有效。换言之,在当前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框架下,仅有很少部分中国流失文物有追索的明确法律依据或支撑,对于绝大多数流失海外的我国文物而言,并不符合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的追索标准,从而使整个追索过程面临诸多法律困境。这些法律困境,既包括公约无溯及力、执行力有限等国际公法问题,也包括诸如诉讼主体资格、识别、公共秩序保留等私法层面的问题。在现有国际条约体系在短时间内不能实现根本改善的情况下,探索、开拓多种文物追索途径显得尤为重要。国际执法合作、国际民事诉讼、谈判与协商以及回赠与回购是目前国际上运用较为广泛的四种文物追索途径,这四种途径在非法文物追索过程中各有利弊,需根据具体的文物追索实践具体分析选择适用。追索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完善我国文物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细致且全面的分析,并着眼中国法律实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做到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文物追索工作,迎更多珍贵文物回家,让民族文化历史成为我国文化自信不竭的源泉。
洪泓[10](2019)在《机构改革背景下海关空港旅客监管问题研究 ——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出入境游客人数的急剧增长,海关旅客监管的压力日益增大;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旅客通关便捷性和高效性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如何协调把关与服务之间的矛盾,做到既严密把关守好国门安全,又优化服务提升旅客满意度,成为了当前海关旅检面临的最大难题。在当前机构改革关检融合、中美贸易摩擦、智慧海关建设等的背景下,海关旅客出入境通关流程的改革已迫在眉睫。空港旅检作为全国海关口岸旅客出入境监管业务的重中之重,它的改革对整个海关旅客出入境通关业务改革具有指导性和决定性的意义;而在所有的空港口岸中,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连续多年位居业务量首位,以该关旅检为例所进行的研究更具普适性和可推广性。全文通过借鉴公共管理学的相关理论,从流程再造、协同治理和服务型政府理论的研究视角入手,首先回顾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历次出入境旅客通关监管业务改革的经验教训,总结了过去海关和原检验检疫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暴露出的风险管理及人力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了现行海关与原检验检疫局的职能定位和通关流程;其次着重分析了关检融合后,海关旅检工作所要面临的完善法律法规、协调把关与服务矛盾的新挑战;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海关相关改革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及国内其他口岸海关旅检的新技术;最后为融合原检验检疫局的新海关旅检,再造更集约化、更信息化、更科技化的空港口岸海关旅客出入境监管新流程,以实现高效监管与服务旅客的动态平衡,为当前正在开展的提升全国海关口岸旅客监管效率和服务质量工作形成具体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二、文物出入境同样有法可依 我国文物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及管理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文物出入境同样有法可依 我国文物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及管理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刑法的体系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法体系性命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性的依据 |
一、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刑法 |
二、法律系统性演化的循环过程:变异、选择、稳定 |
三、法律系统性演化的互动关系:环境、结构、自创生 |
四、体系性是刑法系统性演化的当然之意 |
第二节 刑法体系性的范畴、标准与不足 |
一、刑法体系范畴的界定 |
二、刑法体系的特征 |
三、我国刑法体系性的不足 |
第三节 体系解释——刑法体系性的实现路径 |
第二章 刑法体系解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范畴界定 |
一、刑法体系解释范畴的二种观点 |
二、应于法律体系整体视角下界定刑法体系解释 |
第二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考量因素 |
一、外在因素:逻辑体系关系 |
二、内在因素:价值体系关系 |
第三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目标 |
一、刑法的稳定性 |
二、刑法的协调性 |
三、刑法的合理性 |
四、刑法的合目的性 |
第四节 刑法体系解释关系论 |
一、刑法体系解释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在关联 |
二、刑法体系解释与刑法价值的实现 |
三、刑法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的探寻 |
四、刑法体系解释与刑事政策的功能表达 |
第三章 刑法体系解释之构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 |
一、文义解释需要体系解释作铺垫 |
二、历史解释并非一种独立存在的解释方法 |
三、刑法规范目的的理解往往需借助体系解释 |
四、合宪性解释本身便是一种体系解释方法 |
第二节 对刑法解释位阶论的反思 |
一、解释位阶论其实是陷入了另一种机械适法 |
二、对文义解释绝对优先论的质疑 |
三、各解释方法仅是为结论的合理性服务 |
第三节 协调性目标下刑法体系解释之构建 |
一、体系解释指导下刑法用语表达的相对性 |
二、通过体系解释矫正已滞后的历史解释 |
三、借助体系解释实现合目的性限缩 |
四、宪法体系性制约下罪刑规范的适用方向 |
第四章 “他法”与刑法之间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性 |
一、合宪性解释之必要 |
二、合宪性解释的理论争议 |
三、合宪性解释的基本面向与具体方法 |
四、合宪性解释与刑法领域基本权利冲突的化解 |
第二节 前置法的制约性与刑法的相对独立性 |
一、刑事违法性学说评判:刑事违法相对性的提倡 |
二、规范文本与规范目的:法秩序统一的双重考量因素 |
三、规范目的指引下的相对关系的确认 |
四、刑事违法相对论的适用——以空白罪状解释为例 |
第五章 刑法内部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总则对分则罪名适用的约束力 |
一、刑法基本原则与具体罪名的解释规则 |
二、其他总则性规定对具体罪名解释的总体约束 |
三、总则制约分则解释的适用——以未成年人毒品再犯的适用为例 |
第二节 分则罪名间的协调关系与体系解释 |
一、罪名相协调的体系解释规则 |
二、罪名协调视域下的体系解释适用——对竞合条款的体系解释 |
第六章 刑法条文内部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以“例示项”解释“兜底项”的同类解释 |
一、同一法条内并列罪名间的同类解释 |
二、罪名内部不同项或要素间的同类解释 |
三、同类解释的质疑与回应 |
四、同类解释的适用——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解释为例 |
第二节 举轻以明重与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 |
一、当然解释的规则 |
二、当然解释的适用——以“枪支”概念的解释为例 |
三、当然解释的其他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开展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具有紧迫性 |
(二)目前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研究仍不足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留学、留学生、国际学生 |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
(三)“一带一路”沿线五国 |
四、文献综述 |
(一)中国留学生教育史的研究成果与进展 |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教育研究现状 |
(三)文献研究述评 |
五、分析的理论基础 |
(一)世界体系理论 |
(二)推拉因素理论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理论 |
(三)公共外交和“软实力”理论 |
六、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重新起步(1978-1992) |
第一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基础 |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的留学生教育 |
二、重视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 |
三、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初步建立 |
四、留学生教育的暂时停滞与缓慢恢复 |
第二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重新开启 |
一、大规模派出留学生的教育对外开放政策 |
二、重新开始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遣留学生 |
三、建立派出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四、派出留学生教育取得丰硕成果 |
第三节 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重新起步 |
一、扩大接收来华留学生的教育政策 |
二、重新开始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 |
三、逐步创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系 |
第四节 重新起步阶段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国际关系是发展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基础 |
二、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开展留学生教育具有显着国别差异 |
三、探索建立系统的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第二章 深化改革时期的繁荣发展与局部失衡(1993-2009) |
第一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逐步发展 |
一、确立“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生教育政策 |
二、政府间协议推动派出留学生教育 |
三、通过校际交流项目派遣留学生 |
四、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派出留学生教育 |
五、派出留学生教育取得新成果 |
六、派出留学生安全问题开始集中显现 |
第二节 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快速发展 |
一、从“积极稳妥发展”到“扩大规模”政策的转变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因 |
三、孔子学院建设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 |
四、“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的结构分布特点 |
五、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六、来华留学生教育成果逐步显现 |
第三节 深化改革时期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国际政治环境为留学生教育提供发展机遇 |
二、市场因素在来华留学生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
三、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存在局部结构失衡 |
四、派出和接收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
第三章 留学生教育契合国家战略的功能日益突出(2010-2018) |
第一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新进展 |
一、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 |
二、中俄人文交流机制推动赴俄留学生教育发展 |
三、中国与东盟人文交流机制促进向泰国和马来西亚派遣留学生 |
四、非通用语种建设加快向印度和巴基斯坦派遣留学生 |
五、派出留学生教育的管理日趋完善 |
六、留学生教育深化对“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综合情况的了解 |
第二节 “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提质增效的新格局 |
一、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并重的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加速发展 |
三、对“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教育援助的持续增长 |
四、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例 |
五、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模式的变迁 |
六、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 |
第三节 加速发展阶段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一带一路”倡议全面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教育交流 |
二、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呈现双向增长趋势 |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从强调规模向规模与质量并重的观念转变 |
四、“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安全面临新挑战 |
第四章 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历史经验及深层次问题 |
第一节 影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
一、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对留学生教育的影响和制约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的教育水平是与中国教育合作的基础 |
三、中国经济实力和教育政策决定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走向 |
第二节 派出与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内在联系与特征 |
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演进过程 |
二、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内在联系及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历史经验 |
一、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并举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 |
二、法制化建设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保障 |
三、国际化和市场化是“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的重要内驱力 |
四、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促进中外人文交流 |
第四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
一、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仍缺乏系统规划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应加速转变观念 |
三、“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安全问题亟待多方联动 |
第五章 新时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充分认识留学生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一、留学生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独特地位 |
二、留学生教育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快速融入全球教育体系 |
三、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优秀的开拓者与践行者 |
第二节 大力发展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留学生教育 |
一、建立科学严谨的出国留学信息统计机制 |
二、加大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选派留学生的资助力度 |
三、加强“一带一路”区域研究,提供就业政策支持 |
第三节 全面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 |
一、尊重教育发展规律,服务国家整体发展 |
二、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
三、适当控制规模,发展“一带一路”精英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3)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唐代化外人法与化外人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概念界定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唐之前的化外人管理原则 |
3 唐代涉外管理机构 |
3.1 唐代中央涉外管理机构 |
3.2 唐代地方涉外管理机构 |
3.3 唐代市舶使及羁縻州府 |
4 化外人相犯与涉外案件审理机构 |
4.1 化外人相犯 |
4.2 唐代涉外案件审理机构 |
5 化外人民事法律与化外人管理 |
5.1 化外人居住法与化外人管理 |
5.2 化外人婚姻法与化外人管理 |
5.3 化外人财产法与化外人管理 |
6 化外人留学生的管理 |
7 化外人出入境法与化外人管理 |
7.1 化外人越度缘边关塞法与化外人管理 |
7.2 化外人来朝法与化外人管理 |
7.3 化外人间谍法与化外人管理 |
8 化外人贸易法与化外人管理 |
结语 |
附录:唐朝时期的日本涉外机构和涉外法律 |
1 日本涉外机构 |
2 日本涉外法律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 焦志刚案件概要 |
二 焦志刚案件中的“纠错”与“再纠错” |
三 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纠错基本概念厘定 |
一 行政处罚纠错的含义 |
二 行政处罚错误的类型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纠错必要性 |
一 公正性要求 |
二 客观性要求 |
三 法治性要求 |
第三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及其便宜性 |
一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含义 |
二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便宜性 |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现状 |
第一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法律依据 |
一 政策方针 |
二 宪法依据 |
三 法律依据 |
四 部门规章 |
五 地方政府规章 |
第二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机关启动纠错 |
二 监察机关启动纠错 |
三 社会力量、舆论媒体参与监督 |
第三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困境 |
一 行政行为容错度过低,不敢犯错 |
二 行政机关纠错职责权限不明确 |
三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边界不清晰 |
四 自我纠错程序规定缺乏操作性 |
五 其他纠错的限制因素 |
第三章 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对自我纠错的限制 |
第一节 行政行为效力基本问题 |
一 合法性与有效性 |
二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
二 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判断基准 |
第二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期间 |
一 救济期间效力 |
二 救济期后效力 |
三 行政行为效力的限制 |
四 自我纠错行为效力期间 |
第三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价值冲突 |
一 纠错造成的冲突 |
二 冲突的判断规则 |
三 判断规则的适用 |
第四章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机制构建 |
第一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方式 |
一 不同程序阶段的自我纠错 |
二 不同错误程度的自我纠错 |
三 不同方向的自我纠错 |
第二节 完善自我纠错机制 |
一 明确纠错启动前置条件 |
二 设置除斥期间 |
三 引入转换制度 |
四 完善监督评价机制 |
第三节 个案纠错推动法律审核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6)世界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2.1 技术路线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1.5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5.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5.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5.3 研究述评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邮轮旅游 |
2.1.2 邮轮经济 |
2.1.3 邮轮港口 |
2.1.4 旅游目的地 |
2.1.5 邮轮旅游目的地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区位理论 |
第3章 世界邮轮旅游目的地发展概况 |
3.1 世界主要邮轮旅游目的地 |
3.2 中国主要邮轮旅游目的地 |
3.2.1 中国邮轮旅游发展趋势及现状 |
3.2.2 国内主要邮轮港口发展 |
3.2.3 中国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现状及问题 |
第4章 世界着名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发展历程 |
4.1 世界主要母港型邮轮旅游目的地发展历程 |
4.1.1 迈阿密的发展历程 |
4.1.2 巴塞罗那的发展历程 |
4.1.3 新加坡的发展历程 |
4.2 挂靠港型邮轮旅游目的地发展历程 |
4.2.1 巴哈马 |
4.2.2 马赛 |
4.3 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发展历程比较分析及总结 |
第5章 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比较框架体系 |
5.1 比较维度的确立 |
5.2 构建比较维度框架体系 |
第6章 世界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比较 |
6.1 邮轮旅游吸引物 |
6.1.1 资源 |
6.1.2 邮轮旅游产品 |
6.2 邮轮旅游基础及社会经济条件 |
6.2.1 设施 |
6.2.2 环境 |
6.3 邮轮旅游市场 |
6.3.1 管理 |
6.3.2 潜力 |
6.4 世界着名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经验分析及总结 |
6.4.1 迈阿密邮轮旅游目的地建设经验分析 |
6.4.2 巴塞罗那邮轮旅游目的地建设经验分析 |
6.4.3 新加坡邮轮旅游目的地建设经验分析 |
6.4.4 其他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经验分析 |
6.4.5 国际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成熟经验总结 |
第7章 中国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启示 |
7.1 中国邮轮旅游港口城市与国际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比较 |
7.2 世界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对中国的启示 |
7.2.1 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要根据不同港口条件分类开发 |
7.2.2 港城协调合作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
7.2.3 加强国际营销创新营销方式 |
7.2.4 培育国内邮轮市场的消费群体 |
7.2.5 亟需培养和引进邮轮旅游人才 |
第8章 结语 |
8.1 总结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北京建设世界城市背景下的公安派出所外国人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 |
2.1 世界城市 |
2.1.1 世界城市的概念 |
2.1.2 世界城市的主要特点 |
2.2 公安外国人管理 |
2.2.1 内涵界定 |
2.2.2 公安外国人管理的相关概念 |
2.2.2.1 公安派出所的外国人管理 |
2.2.2.2 公安外国人管理 |
2.2.2.3 出入境管理 |
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容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特点 |
3 公安外国人管理与服务对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重要性分析 |
3.1 北京市世界城市建设中的外国人现状及问题 |
3.2 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对北京完善世界城市建设的重要性 |
3.2.1 为人才的汇聚保驾护航,促进北京国际化水平的提升 |
3.2.2 推动社会融入,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北京城市的国际形象的提升 |
4 北京公安外国人管理和服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4.1 北京公安外国人管理和服务的现状 |
4.2 公安派出所的公安外国人管理工作问题剖析 |
4.2.1 观念落后,对外国人管理和服务的认识水平较低 |
4.2.2 法律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 |
4.2.3 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联动效果不理想 |
4.2.4 城市外国人管理相关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尚未形成。 |
4.2.5 基层民警外语能力和涉外法律基础薄弱 |
4.2.6 在京外国人区域性犯罪打击效果薄弱 |
4.2.7 对涉及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人管控力度薄弱 |
4.2.8 在涉外案件中一些外国人享受“超国民待遇” |
5 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问题解决思路和对策 |
5.1 广州和上海的外国人管理和服务的经验和启示 |
5.1.1 广州外国人管理和服务的经验和启示 |
5.1.2 上海在外国管理服务领域的经验教训 |
5.2 北京公安派出所对外国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策略 |
5.2.1 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政府的服务角色, |
5.2.2 整合社会资源,实施精细化社会管理 |
5.3 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平安北京”建设 |
5.3.1 从打击防控一体化角度应对外国人区域性犯罪 |
5.3.2 发挥社区警务优势,对敏感外籍人员进行摸排,做到“情况清”“底账明” |
5.3.3 公平公正处理涉外案件,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第五节 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内研究现状 |
一、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二、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三、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
四、国内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五、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第二节 国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二、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三、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研究内容 |
四、国外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五、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一、国内外关于文化服务贸易概念的辨析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侧重领域的差异 |
三、国内外研究侧重领域差异形成原因分析 |
四、已有研究的不足与本文研究方向 |
第三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析 |
第一节 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内涵 |
一、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二、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三、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机理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依据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用分析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分析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益分析 |
第四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 |
一、文化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概述 |
二、与文化贸易有关的WTO争端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的互动关系 |
第四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影视领域 |
一、美国的影视政策 |
二、法国影视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三、韩国的影视政策 |
四、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动漫领域 |
一、美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二、日本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三节 艺术品授权领域 |
一、法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二、英国的主要政策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研究 |
第一节 数字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 |
一、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概念、内涵与特征 |
二、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
三、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壁垒 |
四、数字文化服务贸易规则之争 |
五、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 |
六、中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选择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政策专题 |
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标准 |
二、我国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框架与实践 |
三、中美文化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差异分析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组织机构 |
一、各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组织机构 |
二、中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借鉴 |
第六章 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分析 |
第一节 “文化自由”与“文化例外”共存 |
一、文化例外是保护本国文化的盾牌 |
二、“文化自由”有利于推广本国文化产品与服务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文化折扣”与“文化增值” |
一、文化折扣及成因 |
二、文化增值及成因 |
三、中国文化服务贸易从“文化折扣”转变为“文化增值”的策略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国际规则中的文化特性考量 |
一、WTO现有文化服务贸易规则 |
二、WTO文化贸易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博弈和协调 |
三、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的分析与展望 |
四、中国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新发展趋势的对策建议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一、我国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方面存在的差距 |
二、国外先进政策实践带来的启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促进文化服务贸易由“文化折扣”转向“文化增值”的策略选择 |
二、积极参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规则制定 |
第三节 下一步研究计划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9)中国非法流失文物追索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一些范畴和术语的界定 |
第一章 中国文物非法流失的现状与追索实践 |
第一节 中国文物非法流失的原因 |
第二节 中国非法流失文物的海外分布状况 |
第三节 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实践 |
第二章 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法律依据 |
第一节 国际法依据 |
第二节 国内法依据 |
第三章 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主要途径 |
第一节 国际执法合作 |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 |
第三节 谈判与协商 |
第四节 回赠与回购 |
第四章 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过程中所涉法律难题 |
第一节 国际公法层面 |
第二节 国际私法层面 |
第五章 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文物保护相关立法 |
第二节 综合运用多途径追索我国流失文物 |
第三节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文物保护与追索的合作 |
第四节 推动文物保护与追索领域重要国际条约的完善更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机构改革背景下海关空港旅客监管问题研究 ——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政策背景 |
1.1.2 现实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海关旅客监管 |
2.1.2 机构改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流程再造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3章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客监管现状 |
3.1 海关旅客监管模式的历史发展和经验教训 |
3.1.1 人人查验阶段 |
3.1.2 “红绿通道”阶段 |
3.1.3 人人申报阶段 |
3.1.4 风险管理阶段 |
3.1.5 智能化监理阶段 |
3.2 现行旅客监管模式中的成功经验 |
3.2.1 “智剑”缉私工作组 |
3.2.2 “一机两屏”协同监管 |
3.3 现行旅客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3.3.1 传统模式不能满足海关职能扩大的需求 |
3.3.2 风险管理日渐脱离海关监管实际 |
3.3.3 多样化的监管要求导致盲目的“因岗设位” |
3.3.4 国内空港口岸出入境人数快速增长 |
3.3.5 海关旅检工作人力资源捉襟见肘 |
3.4 关检融合前海关和原检验检疫局的职能与监管流程 |
3.4.1 海关与原检验检疫局的职能定位 |
3.4.2 海关与原检验检疫局的监管流程 |
第4章 机构改革关检融合后面临的新挑战 |
4.1 机构整合后关检双方执法依据未能同步统一 |
4.1.1 货物与物品的分类管理问题 |
4.1.2 禁止出入境商品目录与情形描述的整合问题 |
4.1.3 法律救济的完善问题 |
4.2 机构改革下提升旅客满意度和严密监管的矛盾 |
4.2.1 抽样调查问卷设计和发放情况 |
4.2.2 接受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
4.2.3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第5章 国内外海关的经验借鉴 |
5.1 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
5.1.1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一体化”边境管理的成功经验 |
5.1.2 新西兰海关应用风险管理理论的联合边境管理系统 |
5.1.3 韩国海关与“21世纪世界最佳海关”蓝图 |
5.2 国内其他口岸海关旅客通关模式的启示 |
5.2.1 成都海关与智能审图技术 |
5.2.2 深圳海关与人脸识别技术 |
5.2.3 北京海关与箱体识别技术 |
第6章 机构改革关检融合后旅客监管流程再造基本思路 |
6.1 入境全流程再造 |
6.1.1 电子预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 |
6.1.2 风险预判与布控 |
6.1.3 入境现场监管模式 |
6.2 出境监管全流程再造 |
6.2.1 预申报与现场办理 |
6.2.2 出境协同治理监管模式 |
6.3 其他方面的工作 |
6.3.1 成立过渡期工作小组 |
6.3.2 法律法规的完善 |
6.3.3 违规情事的后续处理 |
6.4 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文物出入境同样有法可依 我国文物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及管理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刑法的体系解释[D]. 王思维.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D]. 杨薇.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6)
- [3]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唐代化外人法与化外人管理问题研究[D]. 罗志强.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5]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研究[D]. 张博. 郑州大学, 2020(03)
- [6]世界邮轮旅游城市目的地建设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付英娟.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2020(01)
- [7]北京建设世界城市背景下的公安派出所外国人管理研究[D]. 李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8]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D]. 孙铭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9]中国非法流失文物追索法律问题研究[D]. 靳力. 郑州大学, 2020(03)
- [10]机构改革背景下海关空港旅客监管问题研究 ——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为例[D]. 洪泓.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