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论文文献综述)
李骞[1](202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程铭媛[2](2021)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裁量驳回制度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是对裁量驳回制度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选取2017年至2020年约224起涉及裁量驳回制度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案件为研究样本,通过样本数据分析发现由于裁量驳回制度立法缺陷导致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三方面问题:1、非诉讼救济情形纳入裁量驳回适用;2、裁量驳回适用标准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3、法官适用裁量驳回制度时利益平衡考虑存在弊端。裁量驳回是指法律赋予法官一定限度内的裁量权,法官可根据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作出驳回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确立了裁量驳回规则。所谓裁量驳回,即由司法权参与到公司自治之中,用来协调决议稳定与瑕疵决议矫正之间利益冲突的制度,其本质功能是平衡预防滥诉与瑕疵决议救济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补充现行《公司法》过于宽泛的瑕疵决议救济制度的准入条件,预防滥诉的重要体系意义。但同时,由于裁量驳回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法条与其所隶属的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之间的功能冲突,容易导致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1、适用对象扩大化;2、适用标准不统一;3、司法权过度介入公司自治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裁量驳回案件的实证研究,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给出一定的参考性意见。首先,对裁量驳回制度进行概述,分析隶属于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制度中的裁量驳回的功能以及规则定位;其次,对裁量驳回适用案件样本进行分析,以图表形式呈现裁量驳回适用案件总体性情况,与具体案件数据情况;由此发现裁量驳回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理论梳理对提出以上三个问题的具体解决对策:1、明确裁量驳回适用对象,厘清其与决议瑕疵非诉讼救济区别,以及其他瑕疵作为适用对象的可能性;2、确认裁量驳回适用应采用“相关性理论”作为判断标准;3、说明裁量驳回适用中应对股东权利和公司效率权益冲突时应慎重,同时应保持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谦抑性。
王钰莹[3](2021)在《公司决议效力中程序性标准的体系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颁布虽然为审理相关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细致的审判路径,但目前法律条款涉及的范围还是不能完全涵盖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形,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对程序瑕疵认定不一致的问题。文章通过收集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整理总结这些裁判规则,区分不同程度的程序瑕疵所导致的后果,并试图构建三分法下公司决议程序性标准的体系,严重的程序瑕疵因从根本上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导致决议不成立;一般的程序瑕疵由于影响程度较低则赋予股东撤销权予以救济,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的边界就在于股东是否做出意思表示与是否满足多数决的原则;轻微程序瑕疵因股东的追认或未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而不影响决议的效力,但裁量驳回制度的适用必须限制在对股东参与权和信息知情权未产生实际侵犯的范围内。
李建伟,王力一[4](2020)在《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文中认为在实证法确立裁判规范之前,部分法院在"无法可依"的背景下依据与借鉴私法法理、公司法体系解释与域外法,受理决议不成立之诉并支持原告的诉请,具有审判创新的重要价值。总结这些判决的裁判规则,并对照后来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发现审判与司法解释规范设计、理论研究之间的互动关系,正是这些审判探索形成的初步裁判共识,为后来司法解释的规范设计提供了原生态的裁判经验,在司法解释出台后仍可用来检验规范设计的得失,并期为今后审判实践所镜鉴。
彭斯伟[5](2020)在《公司决议不成立认定的研究》文中认为长期以来,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于瑕疵决议类型的划分都存在一定的分歧,即三分法与二分法之争。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之前,我国从立法层面对于二分法持支持的态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认定决议(尤其是存在严重程序瑕疵)不成立的判决。《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决议不成立为一种瑕疵决议的类型,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审判实践层面来说,作出了重大的推动。但对于决议不成立的类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较为抽象,因此,本文旨在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通过研究实践中的案例,对不成立的决议进行类型化的分析。第一章主要对于决议的性质进行研究,决议性质乃解决瑕疵决议相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因此笔者首先比较了现目前学界对于决议性质的几种不同的观点,然后从《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出发,运用体系解释以及文义解释,论证了决议实质上系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其次,二分法以及三分法模式是在学理上对于瑕疵决议进行分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决议不成立为单独的瑕疵决议类型,因此从比较法上对于二分法以及三分法进行对比分析,分析两种决议存在的价值以及区别,最后回归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我国由二分法走向三分法方式分类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在将不成立的决议确定为独立的瑕疵决议类型后,第二章对于三分法视角下三种瑕疵决议类型进行分析,总结出决议不成立的原因,从理论上将这三类瑕疵决议分为成立上的瑕疵和效力上的瑕疵,从成立要件、价值取向等方面区分三类瑕疵决议,最终得出不成立决议难以认定的原因。第三章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作为行文线索,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条文进行分析,发现实践中所存在的案件类型,分析不同类型案件中所存在的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并对该条中的兜底条款进行分析,补充了在实践中可认定不成立的决议类型,为法官在裁量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提供相关的裁判规则。第四章回归到决议不成立的救济问题,从诉讼救济以及非诉救济两方面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诉讼救济立法的漏洞以及缺失,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式以及引入相应的非诉救济制度。
王聪儿[6](2020)在《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是《公司法》中瑕疵决议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制度主要被用以调整股东会在作出决议时产生的严重瑕疵问题。股东会决议瑕疵主要包括实体瑕疵和程序瑕疵,任何一种瑕疵都不可避免的会对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我国在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文简单称之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增加“决议不成立”制度。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确立和实行,代表了我国当前的瑕疵决议制度已经迈向了更高的阶段,成功从原有的“二分法”迈入了“三分法”的行列,这对规制公司管理、维护全部股东的程序和实体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该项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是种全新的制度,在实践中的推行和应用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司法困境。通过对股东会决议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为探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对此通过梳理发现,学界根据决议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这一争议焦点形成两种主流学说,分别为意思形成说与法律行为说。故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决议行为内部机制分析可知,决议的形成满足法律行为要求的三种特点,即主体要件特征、意思表示特征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特征,进而得出决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结论。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针对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案例开展调查探究,分别从会议召集、会议召开、会议表决等环节对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原因作出细致分析,归纳了当前关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意见分歧较为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立法上缺少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非诉救济规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和可撤销之间的界限模糊;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意见分歧;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律效果不明确四个问题。对此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有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完善建议,第一,在立法上规定内部治愈;第二,清晰划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和可撤销两者间的界限;第三,认定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第四,明确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继而推进公司稳定经营。
吴昊[7](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张搏[8](2020)在《股东质询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越来越明显,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决策掌握在董事、经理手中。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有必要对股东进行保护。股东质询权是股东权利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前提。但是我国公司法只是在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进行了笼统规定,对于股东质询权的权利范围、行使程序、法律救济等没有明确地规定,在实践中,也常常是无法可依,为司法实务工作增加了难度,使股东质询权保护也难以落到实处。本文将以法律条文中有关股东质询权的规定为中心,结合研究现状和个人观点,以类型化分析为突破口,论述股东质询权在当前公司法体系内扮演的角色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面对股东质询权遭受侵犯时如何进行救济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股东质询权法律概念的界定以及类型化分析。第二部分介绍我国股东质询权的制度现状,讨论股东质询权在当前现状下存在的困境。第三部分着手论述产生股东质询权困境的理论原因和实践原因。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内容,从股东质询权的困境入手,以类型化分析为手段,分别对股东质询权行使程序、权利界限和救济途径进行法理思考。提出解决股东质询权法律问题的建议,根据对股东质询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股东质询权在实践中完善的途径。本文属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商法解释规则研究》(16YJC820030)的研究成果。
徐霞晖[9](2020)在《论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文中研究指明决议行为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法律行为,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目的作出的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决议行为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产生,旨在形成团体与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分配团体内部重大利益。决议行为在行为主体需要遵循特定程序形成会议体、行为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行为内容受到行为主体职权限制且确定时点先于决议行为成立时点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故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和合同行为。对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所作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行为成立后再进行有效性判断的法律逻辑,故采取决议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三分法”立法范式更为合理。不过,我国现行法针对不同种类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的规定,存在着“三分法”、“二分法”、“一分法”和立法空白等四种情形。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在实质上应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须结合决议行为的特殊性来考虑,主要体现为主体要件须满足出席定足数、意思表示要件须满足多数决规则。现行法针对不同种类的决议行为,设定了不同比例的出席定足数和多数决规则。关于决议行为不成立的事由,在《公司法解释(四)》颁行后学界和司法裁判的观点得到统一,区分为未召开会议而伪造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未到达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四种情况。逾权决议不属于决议行为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决议行为不成立与决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会发生其他法律效果,如可能影响以决议行为为基础的团体外部行为的效力和团体外第三人的利益。决议行为的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前者指决议行为应具备合法性及社会妥当性,后者指立法上为特殊决议行为设立的行政批准程序。决议行为的无效事由包括行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和违背公序良俗。决议行为内容违反部门规章不构成决议行为无效事由,行为主体无行为能力和虚伪表示也不构成决议行为无效事由。决议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包括决议行为的程序违法或违章、内容违章,其中轻微程序瑕疵不导致决议行为可撤销,而适用裁量驳回制度。决议行为侵害团体成员合法权益,可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决议行为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行为的可撤销事由,但不能作为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意思表示错误通常仅影响团体成员的个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并不直接影响决议行为整体的效力,但非人为表示错误发生在属于团体可控范围内时,会导致决议行为的可撤销。关于一般法律行为的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和效力待定规则,均不适用于决议行为的效力判断。决议行为被撤销后,产生与决议行为无效相同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法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规定存在着立法逻辑混乱、效力瑕疵规则不完整且存在冲突的问题。建议未来立法统一规定各种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抽象出不同类型决议行为共同的可撤销事由并明确规定撤销权人的范围。
王成璋[10](2019)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临时股东大会是股东大会会议之一种,是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临时股东大会经过商议、表决程序后形成的最终成果,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及具体情形的判断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包括研究背景、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三部分。研究背景部分在于指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即明确和细化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分类及判断规则,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文献综述部分在于梳理当前学界的研究现状,包括包括国内和域外立法制度研究现状。立足于此,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针对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进一步展开论述。第三部分在于指明本文写作过程中所运用到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法教义学研究法和经济分析法。正文部分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首先通过比较诸学说观点,探讨决议的定义和内涵,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含义,即临时股东大会系股东大会会议之一种,是作为具体的、现实性的权限行使方法的会议本身。其次,立足我国现行立法,系统梳理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程序,包括会议的召集、议事和表决程序。最后,分析比较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性质的各个学说,主要包括“意思形成说”、“多方行为说”和“共同行为说”,继而通过对这三种观点的评析,得出社团决议系共同法律行为之一种的结论。第二部分,在确定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分类和判断规则,并论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补正。首先,由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系共同法律行为之一种,因此应重点理清以下两个关系:一是决议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二是决议效力瑕疵与决议不成立的关系。通过对效力瑕疵“二分法”和“三分法”立法模式的探讨,得出“三分法”的立法模式更为科学合理的结论,并将沿着效力瑕疵“三分法”的逻辑展开。其次,在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分为不成立、有效、可撤销和无效的基础上,重点讨论各种效力的具体判断规则。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可概括总结为召集、议事和表决程序中的重大瑕疵。决议有效的前提是决议成立,并且符合有效的诸项要件。决议可撤销的情形于法有据,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指决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后,瑕疵决议效力的补正,主要指对不成立决议的补正以及对可撤销决议的补正。对决议不成立予以补正的途径主要是对决议程序瑕疵的豁免;对可撤销决议予以补正的主要途径是股东通过撤回或追认的方式,补正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瑕疵。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范围,以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定期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冲突的解决。决议的对内效力指对公司内部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法人机关有约束力。决议的对外效力指公司决议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产生的约束力。在阐述对外效力时,比较分析了不同的学说观点,并就可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影响的情形进行论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定期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冲突,主要体现为内容上的冲突,其解决原则主要包括新决议优先于旧决议以及意思自治的适用。结语部分是对本文分析和研究的成果的总结,强调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当将民事法律的一般制度与公司法的特别制度相结合,将民法原理、公司法原理和合同法原理融为一体,以达到更为深入和透彻的理解。
二、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论文提纲范文)
(2)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裁量驳回制度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可撤销之诉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
二、裁量驳回制度预防股东滥诉 |
三、股东权益和预防滥诉之间的利益平衡 |
四、文献综述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裁量驳回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裁量驳回概念与制度功能 |
一、裁量驳回制度的概念 |
二、裁量驳回制度的规则定位 |
三、裁量驳回制度预防滥诉的功能 |
第二节 我国裁量驳回制度立法沿革与国外立法例 |
一、我国裁量驳回制度立法沿革 |
二、国外关于裁量驳回制度立法例 |
第三章 裁量驳回制度适用案件样本分析 |
第一节 实证研究方法 |
一、数据来源 |
二、统计变量选取 |
第二节 总体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
一、裁量驳回总体比率 |
二、案件时间分布 |
三、案件地区审级分布与各级法院占比 |
四、公司决议撤销诉讼裁量驳回案件的二(再)审判决情况 |
第三节 具体案件数据 |
一、涉诉原告、被告类型 |
二、涉诉公司决议类型 |
三、涉诉公司决议违反法律文件性质 |
四、公司决议瑕疵类型 |
五、裁量驳回适用理由分类 |
第四章 裁量驳回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第一节 非诉讼救济情形纳入裁量驳回适用 |
一、瑕疵决议的治愈 |
二、瑕疵决议的追认 |
第二节 裁量驳回适用标准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 |
一、会议召集程序瑕疵 |
二、表决方式瑕疵 |
三、存在结果导向思维 |
第三节 法官适用裁量驳回制度时利益平衡考虑存在弊端 |
一、偏向决议稳定性保护 |
二、司法介入影响公司自治 |
第五章 裁量驳回司法实践问题解决思路 |
第一节 厘清裁量驳回适用对象 |
一、区别于决议瑕疵的非诉讼救济 |
二、其他瑕疵作为适用对象的可能性 |
第二节 统一“程序瑕疵轻微且无实质影响”的判断标准 |
一、相关理论 |
二、裁量驳回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裁量驳回制度适用中的冲突权利重新配置 |
一、股东权利与公司效率权益配置 |
二、公司自治与司法调整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主要样本案件列表 |
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公司决议效力中程序性标准的体系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例引发的问题 |
(一)蔚然与长春果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纠纷 |
1.案情简介 |
2.案件争点 |
(二)问题引出:不同违法程度的程序瑕疵的界限难以区分 |
二、公司决议瑕疵相关制度 |
(一)公司决议的基础理论 |
1.公司决议的性质之争 |
2.公司决议属法律行为 |
3.公司决议的成立要件 |
(二)公司决议瑕疵形态的划分 |
三、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的司法实践 |
(一)公司决议程序性瑕疵的样本案例数据分析 |
1.会议召集 |
2.召开阶段 |
3.表决阶段 |
(二)瑕疵决议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造成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的界限不明确 |
2.断定裁量驳回制度中轻微瑕疵与实质性影响的方式存在不足 |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所规定的兜底条款适用存疑 |
四、决议程序性瑕疵的三阶段体系 |
(一)对瑕疵决议司法实践所存问题的回应 |
1.区分决议可撤销与决议不成立的关键在于意思表示与多数决机制的判定 |
2.裁量驳回的适用应进行综合判定 |
3.兜底条款的认定需结合实践进行分析 |
(二)决议瑕疵事由重述 |
1.召集阶段 |
2.召开阶段 |
3.表决阶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论回顾与案例实证的展开 |
(一)问题的说明 |
(二)决议成立要件的理论假说 |
(三)实证研究的展开 |
二、会议召集 |
(一)召集权人未依法作出召集决定 |
(二)无召集权人召集 |
(三)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
1. 未履行通知义务 |
2. 召集通知未载明待决事项 |
三、会议召开 |
(一)未实际召开 |
(二)不足出席定足数 |
(三)主持人瑕疵 |
(四)无会议记录 |
四、表决 |
(一)无表决权人表决 |
(二)议案未经表决 |
(三)未达多数决比例 |
(四)股东的非真实意思表示 |
1. 无权代理表决 |
2. 伪造签名 |
五、决议不成立的适用事由重述及其规范价值 |
(一)决议不成立的适用事由重述 |
1. 召集阶段的4种事由重述 |
2. 召开阶段的2种事由重述 |
3. 表决阶段的3种事由重述 |
(二)决议不成立事由的规范价值 |
六、结语 |
(5)公司决议不成立认定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决议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关于决议的概述 |
一、决议性质之争 |
二、法律行为说之确认 |
第二节 公司决议瑕疵的的形态 |
一、二分法与三分法之争 |
二、我国引入三分法之必要性 |
第二章 三分法视角下决议不成立判断之困境 |
第一节 决议不成立之理论判断 |
一、成立上的瑕疵与效力上的瑕疵 |
二、区分不成立的决议与无效及可撤销决议 |
第二节 决议不成立判断困难之归因分析 |
第三章 决议不成立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会议召集 |
一、召集人无召集权 |
二、召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
第二节 会议召开 |
一、未召开会议 |
二、出席人数瑕疵 |
三、会议主持瑕疵 |
四、会议记录瑕疵 |
第三节 会议表决 |
一、未进行表决 |
二、表决数瑕疵 |
三、无表决权 |
第四章 决议不成立的救济规则 |
第一节 诉讼救济 |
一、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原告 |
二、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被告 |
第二节 非诉救济 |
一、全体股东同意 |
二、撤回及追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概说 |
2.1 关于股东会决议性质的学说争鸣 |
2.1.1 意思形成说 |
2.1.2 法律行为说 |
2.2 股东会决议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
2.2.1 股东会决议的成立 |
2.2.2 股东会决议的有效 |
2.2.3 股东会决议的生效 |
2.3 决议瑕疵类型的相关规定及争论 |
2.3.1 “二分法”模式 |
2.3.2 “三分法”模式 |
2.3.3 关于我国的模式选择 |
3 我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规定的司法实践与存在问题 |
3.1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司法实践 |
3.1.1 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 |
3.1.2 股东会会议召开瑕疵 |
3.1.3 股东会会议表决瑕疵 |
3.2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规定存在的问题 |
3.2.1 未规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非诉救济途径 |
3.2.2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界限不清晰 |
3.2.3 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不明确 |
3.2.4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律效果不明确 |
4 完善我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规定的建议 |
4.1 规定内部治愈 |
4.1.1 明确股东会决议的撤回 |
4.1.2 规定股东会决议的追认 |
4.2 明确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具体适用情形 |
4.3 明确伪造签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
4.4 明确决议不成立的法律效果 |
4.4.1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对内法律效果 |
4.4.2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对外法律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股东质询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股东质询权的法律界定 |
第一节 股东质询权定义 |
一、理论学说 |
二、本文观点 |
第二节 股东质询权的功能 |
一、增强股东会议的作用 |
二、提高公司管理的透明度 |
三、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四、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
第三节 股东质询权的类型化分类 |
一、股东质询权类型化的理论追溯 |
二、股东质询权类型化的现实依据 |
第四节 本章结论 |
第二章 股东质询权的制度现状以及存在困境 |
第一节 股东质询权的制度现状 |
一、股东质询权制度的理论现状 |
二、股东质询权制度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股东质询权制度的存在困境 |
一、股东会议外质询欠缺说明 |
二、股东质询权制度的行使程序不清晰 |
三、股东质询权制度的救济途径匮乏 |
第三节 本章结论 |
第三章 股东质询权存在困境的原因 |
第一节 股东质询权困境的理论原因 |
一、法律规定与治理经验缺失 |
二、法律移植阻碍立法进步 |
三、股东质询权研究理论欠缺 |
第二节 股东质询权困境的实践原因 |
一、公司和股东的种类复杂 |
二、股东大会的地位日渐式微 |
第三节 本章结论 |
第四章 股东质询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股东质询权的行使程序 |
一、限制股东质询权的主体范围 |
二、强化质询对象的答询义务 |
三、限制股东的质询内容 |
四、明确股东质询权的行使场所 |
五、灵活规定股东的质询方式 |
第二节 完善股东质询权的救济途径 |
一、立法救济 |
二、司法救济 |
第三节 本章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论文类 |
(一)学术论文 |
(二)学位论文 |
二、专着类 |
三、法典类 |
致谢 |
(9)论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决议行为的一般法理 |
第一节 决议行为概述 |
一、私法上的决议行为概念的演进 |
二、我国私法领域中的决议行为类型 |
三、决议行为的法律特征 |
四、决议行为的效力基础 |
第二节 决议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一、法律行为说 |
二、非法律行为说 |
三、决议行为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法律行为 |
第三节 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 |
一、比较法上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 |
二、我国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 |
第二章 决议行为的不成立 |
第一节 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 |
一、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争 |
二、决议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满足出席定足数 |
三、决议行为成立的意思表示要件:满足多数决规则 |
第二节 决议行为不成立的事由 |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而伪造决议 |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三、会议出席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或章程的规定 |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者章定的通过比例 |
五、逾权决议不属于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
六、决议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
第三章 决议行为的无效 |
第一节 决议行为的生效要件 |
一、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
二、决议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
三、决议行为的特殊生效要件 |
第二节 决议行为的无效事由 |
一、决议行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二、法律行为的一般无效规则对决议行为的适用性 |
三、决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
第四章 决议行为的可撤销 |
第一节 决议行为的可撤销事由 |
一、决议行为程序违法或违章 |
二、决议行为内容违反章程 |
三、决议行为侵害团体成员合法权益 |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效力待定规则对决议行为的适用性 |
一、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决议行为 |
二、效力待定规则与决议行为 |
三、决议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第五章 我国决议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第一节 现行法上决议行为效力瑕疵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民法总则》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瑕疵规则的立法逻辑混乱 |
二、部门法中的决议行为效力瑕疵规则不完整且存在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决议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统一各种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形态 |
二、明确规定决议行为的撤销事由和撤销权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立法制度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立法制度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比较研究法 |
1.3.4 法教义学研究法 |
1.3.5 经济分析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及法律性质 |
2.1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含义 |
2.2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 |
2.2.1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
2.2.2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
2.2.3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2.3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 |
2.3.1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性质的不同学说 |
2.3.2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系共同法律行为之一种 |
第3章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分类及判断规则 |
3.1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分类 |
3.1.1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
3.1.2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与效力瑕疵的关系 |
3.2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判断规则 |
3.2.1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判断规则 |
3.2.2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的判断规则 |
3.2.3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的判断规则 |
3.2.4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判断规则 |
3.3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补正 |
3.3.1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瑕疵补正的法理基础 |
3.3.2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瑕疵补正的类型 |
第4章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范围 |
4.1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对内效力 |
4.2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对外效力 |
4.3 决议间的效力冲突及解决 |
4.3.1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定期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冲突 |
4.3.2 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及例外情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论文参考文献)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问题研究[D]. 李骞. 西华大学, 2021
- [2]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裁量驳回制度实证研究[D]. 程铭媛.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公司决议效力中程序性标准的体系构建[D]. 王钰莹.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J]. 李建伟,王力一. 经贸法律评论, 2020(03)
- [5]公司决议不成立认定的研究[D]. 彭斯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研究[D]. 王聪儿.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7]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股东质询权法律问题研究[D]. 张搏. 兰州大学, 2020(01)
- [9]论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D]. 徐霞晖.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研究[D]. 王成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