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一起船货纠纷看HOUSE B/L的应用(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严[1](2015)在《如何合理操作海运出口拼箱业务》文中提出海运出口拼箱业务是现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整箱业务操作相比,拼箱业务操作相对比较繁琐,需要注意的细节较多。本文笔者将详细阐述目前大通关背景下海运出口拼箱业务的相关操作及注意事项,以期与同行共享共论。出口拼箱业务即是将不同客户所托运的尺码或重量达不到整箱要求的小批量货物,按卸货港相同或相近、货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原则集拼成整箱,再以整箱货物
李德萍[2](2013)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合同的几个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从山东青岛啤酒出口纠纷案中分析》文中指出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但简化了售销合同的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和费用,以及商品价格构成因素。但是,在实践中,卖方在订立销售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理解所选用的贸易术语的特点,并能制订出正确的条款规定,才能减少或妥善解决交易中的争端,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由此引起的损失。本文作者以山东青岛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苹果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出口商在使用FOB术语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如何应对风险。
毛青云[3](2012)在《海运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海运承运人交货制度。交付货物是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也是运输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完成交付是运输合同完成和承运人责任终止的一个典型标志。然而,鲜有法律对交付做出明确规定。交付一般是航运实务中的概念,但交付意味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终止,故研究交付制度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结合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研究其交付制度。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概述,简要的从法理上分析了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来源及其性质,明确承运人交付货物是履行运输合同下的债务。之后详细分析了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要件,就交付的地点、时间和对象进行了一一分析。第二部分是对货物交付制度的分析界定承运人完成交付的标准。从承运人交付货物是履行其运输合同下债务提出以合同约定为完成交付的首要标准,之后结合责任期间与法理,分析有关货物交付的学说,并就各个学说进行了简要评析,结合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的规定,提出货物交付应为多重标准。第三部分是从交付的过程的角度分析在不同情形下的货物交付。分一般情形下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的交付,特殊情形下的电放交付与货交港口当局。就这不同情形分别进从法理和操作的角度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分析了承运人交付受阻的情形,结合债务消灭的原理和相关公约与立法,分析在交付受阻的情形下承运人如何免除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终止自己的责任期间。结论部分结合正文分析内容,对我国《海商法》提出完善交付货物规定的几点建议。
陈莉莉[4](2010)在《论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下的利益保护》文中提出我国作为出口贸易大国,FOB贸易占据80%的份额。然而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和指定船舶运输,相比CIF和CFR贸易,FOB卖方无疑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如何保护FOB贸易下卖方的利益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FOB贸易下买卖双方义务、FOB贸易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的情况、以及卖方的法律地位。文章指出卖方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卖方取得自己记载为托运人的提单以及卖方取得他人记载为托运人的提单这两种情况。第二章则阐述了卖方在FOB贸易下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当提单记载卖方以外的他人为托运人时,卖方面临无法结汇、丧失货物控制权和丧失诉权的风险;当卖方持有记载自己为托运人的提单时,因无船承运人的介入,可能面临无船承运人欺诈的风险。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着重阐述了如何解决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从而保护我国FOB贸易下出口商的利益。第三章指出当提单未记载卖方为托运人时,卖方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托运人的规定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托运人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与承运人有关的人”,立法本意是将FOB贸易下的卖方纳入到托运人制度进行保护,但该制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托运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又未能将它归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法律关系,出现了法律规定和理论衔接的空白,未能起到保护FOB卖方的利益的作用。针对这一原因,本文指出了在目前法律制度下为保护FOB下卖方的利益,最好是将卖方载入提单托运人栏内,使其实际托运人地位得以彰显。此外,结合最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笔者指出其中的“单证托运人”并不能很好的保护FOB贸易下卖方的利益。第四章主要分析无船承运人介入时出现的欺诈现象。文章首先阐述FOB贸易下无船承运人介入时的法律关系,指出无船承运人欺诈主要是因为卖方所持有的无船承运人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因此卖方不能有效控制货物的物权。在解决对策上,笔者提出了卖方在实践中要谨慎接收无船承运人提单。具体措施是对境外无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调查、要求货代出具保函来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以及防范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戚海成,陶志君[5](2008)在《我国对外贸易海运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文中提出本文对各风险的形成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海运风险防范措施的必要性。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方案。
朱畏[6](2007)在《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国际货运代理市场较为混乱,其中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几乎处于管理无序和无法可依状态,非法经营现象屡禁不止,境外货代提单在流通中畅通无阻,危机四伏,虽然中国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临时条例或行政命令来规范国际货运代理及货代提单,但对于混乱之市场状况,仍是杯水车薪。因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必须首先理清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充分研究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在实务中引发的各种风险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借鉴各国提单立法、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立法经验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目前现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即将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等进行法律分析和实效考量。本文简浅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以策解决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本文共分6章。第1章首先对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概念、内涵和外延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货代提单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对法律功能和物权性质进行阐述,对货代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船公司提单进行比较,最后对货代提单的流转等进行详细分析。第2章对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引发买方、卖方以及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及索赔诉权进行综合阐述。第3章对各国国际货运代理及其提单的现行管理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第4章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分类、条款和立法状况进行评析。第5章阐述对国际货运代理及其提单之统一实体法的展望及其发展趋势。第6章对完善我国的货代提单法律制度提出简浅的立法建议。本篇论文的思路正是在这种混乱的国际市场环境下产生,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法律现象和立法现况,探索其解决方案,以策解决中国及国际共同面临的立法缺位状况。
刘宇[7](2007)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及其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近年来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趋势,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述了出口时使用FOB的弊端,以向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何新明[8](2004)在《从一起船货纠纷看HOUSE B/L的应用》文中研究指明House B/L(货运代理提单,又称货代提单、分提单)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业中普遍使用的提单形式。但这种特殊的提单并不具备普通提单最重要的性质:物权凭证,即House B/L不代表凭之向承运人提货的权利。另外,House B/L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样,我国外贸实务中这种提单的大量使用存在着侵犯国际货运货主之利益的隐患。本文从国际贸易领域发生的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货运代理提单与海运提单在性质上的区别、带来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
二、从一起船货纠纷看HOUSE B/L的应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一起船货纠纷看HOUSE B/L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如何合理操作海运出口拼箱业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出口拼箱业务操作流程 |
二、轻货与重货配比拼箱技巧 |
三、出口拼箱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
(一)不可拼货物操作注意事项 |
(二)可拼货物操作注意事项 |
(2)出口贸易中使用FOB合同的几个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从山东青岛啤酒出口纠纷案中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FOB合同的解释 |
二、案例介绍 |
三、分析案例中买卖双方过失责任原因 |
(一) 买方过失责任原因 |
(二) 卖方过失责任原因 |
(三) 买方负责滞期费的原因 |
(四) 本案例中青岛某进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 |
四、使用FOB合同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
(一) 货物、信用证、运载船泊无法衔接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
1. 船等货或货等船的风险。 |
2. 保证货物、信用证、船泊如期衔接的措施。 |
3. 卖方要主动了解买方租船进度。 |
(二) 卖方规定到船条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
(三) 警惕买方伙同货运代理借货代提单结汇之手进行诈骗 |
(3)海运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承运人交付货物概述 |
(一)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法律依据 |
1. 合同约定 |
2. 强制性规定 |
(二)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法律性质 |
(三)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要件 |
1.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地点 |
2.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时间 |
3.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对象 |
二、承运人完成货物交付的界定 |
(一) 当事人约定 |
(二) 有关完成货物交付的学说及评析 |
1. 实际交付说及评析 |
2. 象征性交付说及评析 |
3. 拟制交付说及评析 |
4. 控制权转移说及评析 |
(三) 小结 |
三、不同情形下的货物交付 |
(一) 一般情形下的货物交付 |
1. 记名提单下的货物交付 |
2. 不记名提单下的货物交付 |
(二) 特殊情形下的货物交付 |
1. 电放 |
2. 货交港口当局 |
四、交付受阻下承运人的法律救济 |
(一) 交付受阻的情形 |
(二) 承运人的法律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4)论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下的利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FOB 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 |
第一节 FOB 贸易术语概述 |
一、FOB 术语下买卖双方义务划分 |
二、FOB 术语在实践中的运用 |
第二节 FOB 卖方货物运输中的地位 |
一、卖方向买方代理交货,买方取得提单 |
二、卖方向承运人交货,卖方取得提单 |
第二章 FOB 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
第一节 FOB 卖方未被记载为托运人的风险 |
一、典型案例-温阳公司案 |
二、卖方所面临的风险 |
第二节 FOB 卖方在无船承运人介入时的风险 |
第三章 保障 FOB 卖方托运人地位 |
第一节 关于FOB 卖方成为托运人的法律规定 |
一、《汉堡规则》的规定 |
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
第二节 FOB 卖方托运人识别 |
一、FOB 卖方托运人识别的理论之争 |
二、笔者对上述观点的看法 |
第三节 FOB 卖方托运人身份识别混乱的法理分析 |
第四节 将FOB 卖方记载为提单托运人 |
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
二、承运人可以将卖方记为提单托运人 |
三、卖方记为提单托运人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
四、卖方记为提单托运人并非实际托运人成立的条件 |
第五节 《鹿特丹规则》下的单证托运人 |
一、单证托运人 |
二、FOB 卖方和单证托运人 |
第四章 FOB 卖方在无船承运人介入时的利益保护 |
第一节 FOB 卖方在无船承运人介入时的律分析 |
一、无船承运人制度 |
二、无船承运人介入运输的法律关系 |
三、FOB 卖方在无船承运人介入时丧失货物控制权 |
第二节 FOB 卖方在无船承运人介入时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
1.1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概述 |
1.2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与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比较分析 |
1.2.1 从航运实务层面比较分析 |
1.2.2 从国际结算层面比较分析 |
1.2.3 从中国行政管理权限层面来看 |
1.3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签发、法律关系 |
1.4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分类 |
1.5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法律功能 |
1.5.1 承运功能货代提单 |
1.5.2 代理功能货代提单 |
1.6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物权性质 |
1.7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和船公司提单的比较 |
1.8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流转过程 |
第2章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引发的风险和索赔诉权 |
2.1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和海运欺诈 |
2.2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引发的卖方风险及对策 |
2.3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引发的买方风险及对策 |
2.4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签发人的风险及对策 |
2.5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引发的索赔诉权问题 |
2.5.1 承运功能货代提单可能引发的索赔诉权问题 |
2.5.2 代理功能货代提单可能引发的索赔诉权问题 |
第3章 各国对国际货运代理及其提单的现行管理比较 |
3.1 美国对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现行规定 |
3.2 英国对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现行规定 |
3.2.1 货运代理的一般责任 |
3.2.2 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
3.2.3 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
3.2.4 客户的职责 |
3.2.5 除外责任及责任限制 |
3.3 中国对国际货代及其提单的规定 |
3.3.1 我国的货运代理市场 |
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提单的一般性规定 |
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规定 |
3.3.4 中国目前对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规范 |
3.3.5 其他各国对国际货运代理及其提单的现行规定 |
第4章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
4.1 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
4.2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及其提单责任保险制度初探 |
4.3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一般内容 |
4.4 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的现状及其分析 |
4.4.1 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的保险条款 |
4.4.2 对货代业《修订草案》中关于责任保险规定的法律评析 |
第5章 对国际货运代理及其提单之统一实体法的展望 |
5.1 FLATA对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统一实体法的立法贡献 |
5.2 国际货运代理及其提单的发展趋势 |
5.2.1 国际货运代理向国际多式联运发展 |
5.2.2 现代物流为国际货运代理展现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
5.2.3 无船承运业务的兴起 |
5.2.4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与时俱进 |
第6章 对完善我国货代提单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7)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及其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
二、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
1. 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
2. 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
3. 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
四、从一起船货纠纷看HOUSE B/L的应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如何合理操作海运出口拼箱业务[J]. 王明严. 对外经贸实务, 2015(01)
- [2]出口贸易中使用FOB合同的几个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从山东青岛啤酒出口纠纷案中分析[J]. 李德萍. 现代商业, 2013(31)
- [3]海运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题研究[D]. 毛青云.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0)
- [4]论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下的利益保护[D]. 陈莉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5]我国对外贸易海运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J]. 戚海成,陶志君. 消费导刊, 2008(07)
- [6]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朱畏. 大连海事大学, 2007(08)
- [7]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及其防范[J]. 刘宇. 商场现代化, 2007(01)
- [8]从一起船货纠纷看HOUSE B/L的应用[J]. 何新明. 国际贸易问题, 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