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人大常委会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赖淑芳[1](2021)在《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中研究表明各位代表:我受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并对新一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查。过去五年工作回顾五年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曹瀚予[2](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陈帼婷[3](2020)在《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派驻机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体系的特殊制度设置,是我国纪检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力量。2015年起,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监督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这弥补了过去没有向人大常委会机关实行派驻纪检组的监督“空白”,在党的历史上是首次。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2018年以来,国家、省、市、县已陆续组建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同时“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此,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G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2018年3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名为“G省纪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组”)2015年8月成立以来,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就如何履职进行了探索实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人才条件不符合履职形势要求,监督监察不同级别干部、人大代表方面的职能权限定位模糊,职能运行受限于人大机关组织管理的特殊性,对监督监察对象了解不足,履职手段未能满足实践需要,履职资源保障不够充分等。本文题为“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研究”,即G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首先对权力制约监督、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同时运用实地调研法,以G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为个案,对职能履行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进行调研和分析;然后运用比较分析法,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纪委监委驻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G省人大机关实际情况提出对策和建议。这对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对于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达久木甲[4](2020)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中指出各位代表:我受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凉山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州委进一步加强对人?
杜俊奇[5](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认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杨文强[6](2019)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提升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基于权力监督理论和绩效管理理论,运用文献分析法,收集整理有关人大监督的研究文献,通过规范分析,再运用平衡记分卡这一绩效管理工具,结合层次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构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平衡积分卡理论工具用于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适用性进行了分析,并将平衡积分卡模式下的企业绩效评价维度进行转换,将财务维度转换为监督的业绩指标;将客户对企业表现的满意度转换为监督工作的回应和反馈;将企业内部管理转为对人大机构的内部组织、制度、人力等方面的建设情况的考核;将企业的学习与成长维度转换为监督的创新和发展,以此构建了一套由45个三级指标构成的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评价指标,并以F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为对象进行评价。通过分析各指标得分识别监督的薄弱环节并分析其成因。同时,梳理了全国地方人大的监督创新实践经验,提炼了若干典型经验范式,比如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可的陕西省镇坪县人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浙江省人大的民生事项票决制、广东省人大的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和福建省人大的代表履职平台等创新实践成果作为典型进行分析,提炼出可提升监督实效的借鉴思路。最后,结合前述研究结果提出了建立监督实效评价体系并强化结果运用;完善监督相关法规制度、提高人员履职能力、设置专职监督机构;加强监督信息宣传、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创新监督意见的形成和评价机制、创新多种监督方式的组合运用、提高监督的网络化和信息化等一系列提高监督实效的具体对策。
吴梦茹[7](2019)在《澎湃前行四十载 任重道远着华章——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40年回顾》文中研究说明在探索中前进,在创新中发展。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始终把加强自身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深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认识和把握,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切实加强思想建设、能力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各方面工作取得显着成效。过去40年,省人大常委会始终
张一鸣[8](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王胜坤[9](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张金城[10](2019)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文中认为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省人大工作中关键的行动者。在省级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大部分职责。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党的多次重要会议及报告都将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任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断改善,平均年龄逐渐降低,文化程度逐渐提高,女性成员逐渐增加,少数民族、民主党派、无党派成员保持适当规模,并实现了部分委员的专职化,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然而,也要看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的工作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难以满足民主性、代表性和工作任务要求;年龄结构单一,总体年龄偏大,影响到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专业背景人才较少,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不够深不够细;专职化比例较低,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官员比例偏高,难以充分反映各阶层的意见;等等。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进一步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本文力图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在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为重要任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过程中,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基本现状是什么?省级人大常委组成人员结构上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应该如何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围绕上述研究问题,本文以描述现状、发现问题、分析成因和提出建议的逻辑框架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规模、民族、党派、年龄、性别、专兼职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地域背景等9个指标描述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现状,归纳出已取得的优化成效。第二部分,归纳和总结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规模、来源、年龄、专业化、专职化等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针对研究发现的问题,就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出以下建议:坚持省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任职模式;尽可能实现省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专任;推动人大领导岗位从仕途“终点站”变为“中转站”;适量增加委员数量,扩大委员来源渠道;积极吸收年轻委员,形成多元化的年龄结构;努力改善委员知识结构,提高委员履职专业水平;进一步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做好专职委员的履职保障;给委员更多上升空间,打造“人大牌”干部。人大领域的改革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敏感性、复杂性。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是一个情况比较复杂、操作比较困难的现实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坚持稳中有进的总基调。在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下,努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不断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二、省人大常委会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省人大常委会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3)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研究基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基础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 |
(一)纪委监委 |
(二)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 |
(二)人大和人大机关 |
二、相关理论 |
(一)行政监督理论 |
(二)权变管理理论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现状分析 |
一、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 |
(二)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变化 |
二、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与机构设置 |
(一)G省概况 |
(二)G省人大机关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存在问题 |
(三)G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的机构设置 |
(四)G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的职能 |
三、G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成效 |
(一)履职重点顺应政治需要 |
(二)监督职能履行逐步常态化多样化 |
(三)执纪职能履行侧重因地制宜 |
(四)履职影响面逐步扩大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 |
(一)人才条件不符合履职形势要求 |
(二)监督监察不同级别干部、人大代表方面的职能权限定位模糊 |
(三)职能运行受限于人大机关组织管理的特殊性 |
(四)对监督监察对象了解不足 |
(五)履职手段未能满足实践需要 |
(六)履职资源保障不够充分 |
二、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人员管理机制不科学 |
(二)监察体制改革举措尚未细化 |
(三)对执纪执法的认知不到位 |
(四)派驻机构管理不够完善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部分省市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的经验借鉴 |
一、江西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情况 |
(一)履职环境掌握方面 |
(二)监督职能履行方面 |
(三)执纪职能履行方面 |
(四)履职人才培养方面 |
二、浙江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情况 |
(一)构建责任体系,解决主体责任分散难题 |
(二)理顺履职程序,解决主体责任传导问题 |
(三)充实队伍建设,解决监督力量不足问题 |
(四)顺应监察体制改革,解决履职效率问题 |
三、北京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情况 |
(一)履行政治监督方面 |
(二)履行纪律教育职能方面 |
(三)履行监督职能方面 |
(四)规范完善制度方面 |
四、启示 |
五、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的对策和建议 |
一、加强人才建设,夯实履职基础 |
(一)科学合理调配专业力量 |
(二)结合实际安排轮岗交流 |
(三)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
(四)优化考核激励机制 |
二、细化监察体制改革举措,从根本上明确职能权限 |
三、强化执纪执法角色认知,推动责任落实 |
(一)理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
(二)理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三)健全与机关党组协调沟通机制 |
四、找准监督重点,提升履职绩效 |
(一)加强调查研究,打牢监督基础 |
(二)改善监督方式,突出问题导向 |
(三)抓住“关键少数”,推动权力运行 |
(四)总结问题根源,推动形成预防机制 |
五、完善派驻机构管理,满足履职实践需求 |
(一)提高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级别配置 |
(二)建立健全办案协作联动机制 |
(三)探索履职手段的改革 |
六、加强沟通支持,充实资源保障 |
(一)派驻机构主动请示汇报 |
(二)省纪委监委加强指导支持 |
七、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答辩决议 |
致谢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6)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与特色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地方人大常委会 |
2.1.2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 |
2.2 理论基础 |
2.2.1 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 |
2.2.2 绩效管理理论 |
3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职权履行现状分析 |
3.1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本特性 |
3.2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现状分析-以F省为例 |
3.2.1 监督的制度建设 |
3.2.2 监督的组织建设 |
3.2.3 监督的队伍建设 |
3.2.4 监督方式的多元化运用 |
3.2.5 监督的过程公开与公众参与 |
3.2.6 监督对社会民意的回应 |
3.2.7 监督对公共政策的推动 |
3.2.8 监督实效评价的探索 |
4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评价研究—以F省为例 |
4.1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分析模式 |
4.2 平衡记分卡的适用性分析 |
4.2.1 契合了人大监督的本质性要求 |
4.2.2 契合了人大监督的实效性要求 |
4.2.3 契合了人大监督的整体性要求 |
4.2.4 公共部门评价实践的可借鉴性 |
4.3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评价的维度选择 |
4.4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评估的指标选择 |
4.4.1 监督的业绩 |
4.4.2 监督的回应与反馈 |
4.4.3 监督的组织内部管理 |
4.4.4 监督的创新与发展 |
4.5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评价指标的权重确定 |
4.5.1 调查问卷的设计 |
4.5.2 调查对象的选择 |
4.5.3 调查结果的测算 |
5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实证分析—以F省为例 |
5.1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模糊综合评价 |
5.1.1 模糊综合评价的调查问卷设计 |
5.1.2 模糊综合评价的实施过程 |
5.2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薄弱指标分析 |
5.2.1 监督的薄弱指标识别 |
5.2.2 监督的薄弱指标分析 |
5.3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
5.3.1 监督注重程序性,忽视实效性 |
5.3.2 监督的强制力不足、保障力不够 |
5.3.3 监督的公开性不强、参与度不高 |
5.3.4 监督的创新性不足、信息化不够 |
6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践的典型经验分析 |
6.1 陕西省镇平县的“人大工作绩效标准” |
6.2 浙江省人大的“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 |
6.3 信息化条件下的地方人大监督创新 |
6.4 创新实践的典型经验借鉴分析 |
6.4.1 科学的评价机制是提升监督实效的基础 |
6.4.2 扩大公众参与是提升监督实效的重点 |
6.4.3 提高信息化是提升监督实效的关键 |
7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提升的对策建议 |
7.1 建立科学的监督实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机制 |
7.1.1 建立科学的监督实效评价指标体系 |
7.1.2 完善评价结果运用 |
7.2 以加强内部建设增强监督保障 |
7.2.1 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
7.2.2 完善和细化监督制度 |
7.2.3 加强常委会内设机构的建设 |
7.3 以扩大公开性促监督合力形成 |
7.3.1 加大监督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
7.3.2 扩大公众对监督工作的有序参与 |
7.4 以加强创新性促监督实效提升 |
7.4.1 创新监督意见的形成机制和监督后评价机制 |
7.4.2 创新监督方式的组合运用 |
7.4.3 提高监督的网络化和信息化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评价的指标权重对比调查问卷 |
附录B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评价的定性指标评价调查问卷 |
致谢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10)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主题 |
(四)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五)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描述性分析 |
(一) 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指标划分 |
(二)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结构现状 |
(三) 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结构现状 |
(四) 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特点 |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一)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结构现存问题 |
(二) 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结构现存问题 |
三、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对策 |
(一) 优化原则与要求 |
(二)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结构的优化路径 |
(三) 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结构的优化路径 |
四、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期间科研情况及奖励 |
致谢 |
附录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信息 |
四、省人大常委会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N]. 赖淑芳. 乐山日报, 2021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3]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研究[D]. 陈帼婷.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N]. 达久木甲. 凉山日报(汉), 2020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提升研究[D]. 杨文强.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5)
- [7]澎湃前行四十载 任重道远着华章——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40年回顾[J]. 吴梦茹. 时代主人, 2019(10)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D]. 张金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