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药学会苏州药监局联合开展宣传活动(论文文献综述)
安徽省人民政府[1](2020)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皖政[202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深改委关于清单制度建设部署,省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规范性文件出台调整废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以及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等规定和要求,对省级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和《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
成瑞雪[2](2020)在《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文中研究指明民族药医院制剂是民族药成药的主体部分,是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的主要支撑,也是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医院制剂及其调剂市场的存在满足了少数民族患者的用药需求。调剂市场的发展,对延长民族药产业价值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建设、对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市场,均有重要意义。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调剂了民族医医院之间制剂的余缺,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药安全、充分、公平和有效的使用,有利于缓解少数民族患者的“看病难、看病贵”。本文运用系统抽象法,注重矛盾分析,结合田野调查材料全面考察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重要作用、市场结构、市场监管和市场发展趋势,为调剂市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民族药医院制剂是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主体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民族医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由调出方、调入方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调剂价格等构成。拟调剂制剂具有商品化率低、可替代性弱、地域性强的特点。医院之间调剂制剂的程序、规则、范围都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制剂价格也由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由此形成了发育程度不同的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调剂市场进行了严格控制,从医院制剂注册、再注册和备案到管理制剂进入市场的数量、品种,再通过实施制剂调剂使用办法,管控着制剂市场的运行。药监部门对调剂程序的严格管控,缩减了制剂调剂规模、导致制剂市场调入调出不平衡、制剂调剂价格无法反映制剂供求关系、延长了制剂在调剂市场流通的时间、减少了医院利润,导致各民族医院内部出现大量的协定方剂以满足患者临床所需、增加民族医特色疗法提高医院收入,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在监管下具有显着的地方性和封闭性。从调剂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它最终会走向衰落,但还需要条件,这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按药监部门对调剂市场的过严控制,阻碍了市场发展,加剧了少数民族患者用药的矛盾,医院为保障患者用药与维持运营只能购入国准字成药和使用协定方剂。但根据少数民族患者收入水平,医保目录中所纳入的民族药品可报销的范围和比例来看,过快取缔调剂市场不可行,医院制剂“简、便、廉、效”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因此,应扩大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规模,定期将部分医院制剂申报为国准字成药,降低协定方剂申报为医院制剂的难度,在逐步发展中提高少数民族患者收入水平和民族药医保报销比例,为促进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最终消亡创造条件。
贾夏怡[3](2020)在《MAH制度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构建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文中研究说明《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MAH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第一责任人,这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ADR)损害救济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政策依据,患者发生ADR时救济赔偿问题有源可溯。本文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实地调查我国五个省市MAH药品保险试行情况,采用问卷调查法、关键人物访谈法、扎根理论及经济统计学原理,构建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国外文献研究表明当前国外ADR损害救济主要有四种类型:保险救济、基金救济、基金联合保险救济、一般税收救济。国内外文献研究表明我国ADR损害救济可参考保险救济、基金救济或基金联合保险救济。实地调查了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共五个省市MAH试点及药品保险试行情况。通过对上海市、江苏省及广东省现有保险的案例分析,展示了药品保险现状,指出ADR保险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引出构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的必要性。采用课题组自行设计的《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体系构建及影响因素分析》问卷进行调查并通过专家论证,分别对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共调查640家单位,其中,药品生产企业217家,医疗机构200家,药品经营企业223家。发放问卷640份,有效问卷559份,问卷有效率87.3%。问卷调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通过文献研究及专家审议形成调查表;第二阶段进行预调研,用以评估问卷信度与问卷效度;第三阶段全面发放问卷,收集数据并使用SPSS24.0软件对问卷数据进行单因素X2检验和多项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调查对象中87.1%赞同在MAH制度下构建ADR损害救济体系,76.0%倾向于选择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药企ADR专员对MAH制度中涉及ADR相关政策的熟悉程度、医疗机构人员工作年限和医疗机构人员对ADR的认知水平是MAH制度下构建ADR损害救济体系的主要影响因素。问卷调查结果为构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对28位专家的“情景带入”式半结构性访谈,应用扎根理论对访谈质性资料进行分析,推导出MAH制度下ADR损害保险救济模型的构建路径。受访专家中23位(82.1%)认可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保险救济模型的构建路径为构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提供了科学依据。综上,MAH制度下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ADR损害救济模型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本文在前期研究基础上设计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模型从保险类型设置、投保等级划分和强制保险的保障对象三方面进行设计。(1)险种类型设置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强制保险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责任险,参保对象为全体MAH(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作为MAH可初步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若赔付力不足,强制其购买ADR损害责任险)。商业保险设置为药品质量综合责任保险、药物临床实验责任险、药品召回保险、冷链运输险及错误与疏漏责任险,由不同MAH自行选择险种。(2)投保等级按药品类别经三个流程进行划分。第一步区分MAH持有的药品品种属于创新药还是仿制药;第二步考虑MAH持有的药品给药途径属于肠外注射还是肠内给药;第三步按西药与中药进行区分。(3)强制保险的保障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补偿对象。当患者发生药品说明书中提及的ADR,但后果严重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依照强制保险相关条约,对患者进行经济性补偿。第二类为赔偿对象。当患者发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ADR(轻微伤害不构成索赔基础),依照强制保险相关条约,对患者进行经济赔偿。
李玉[4](2020)在《细胞基因治疗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细胞基因治疗在世界范围内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我国也处于一个良好的行业发展时机,科学有序的监管是推动细胞基因治疗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细胞基因治疗按“药品”或“技术”监管方式不是十分明确,现处于政策与实践探索完善阶段。本文旨在全面介绍与分析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对细胞基因治疗监管的具体做法基础上,根据国外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现状,为我国建立、完善和改进细胞基因治疗提出相应的监管策略建议。方法运用文献研究法对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审批特殊性进行系统理论分析;运用比较研究法分析比较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具体做法,总结对我国的可借鉴意义;运用典型案例研究和自身社会实践梳理我国现阶段监管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建议。结果(1)细胞基因治疗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市场全球化成为未来趋势;国外临床试验数目不断增多,能够上市的产品却不多,监管的加速程序虽促成上市步伐加快,却有一定的标准要求;(2)我国细胞基因治疗技术与行业发展紧跟国际先进水平,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质量上仍有一定差距;我国面临整体研发能力参差不齐、质量标准不统一、不健全等行业发展问题;(3)细胞基因治疗监管不同于传统药品监管,验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需要做出调整,其原料特殊性、临床试验、收益风险评估上等方面对审批提出了新挑战。各国监管部门需要结合本国实际,依法依规,创新监管方式,适应引导细胞治疗产业的发展;(4)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按照产品监管的模式,共同点是由药物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框架,颁布一系列行业指南,加强上市后监督和风险管理,对罕见病的治疗实施政策鼓励,注重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美国FDA将细胞基因治疗按照风险分为361 PHS Act(低风险)和351 PHS Act(高风险)管理,在平衡收益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审批进程,形成科学有序的监管路径;欧盟将细胞基因治疗归为ATMP(先进治疗产品),创新性地提出“有条件批准”、PRIME(Priority Medicine)计划和对中小企业激励措施,有效提高了产品的可及性和企业的创新性。(5)以日本为代表的“双轨制”,将产品和临床研究分开管理,适用于不同的法律,依据不同的质量标准。临床研究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仅在获得认证的医疗机构进行,不可上市,主要由厚生劳动省负责;产品对应注册试验,以上市为目的,创新性提出“有条件/时间限制批准”,主要由PMDA负责审评。结论(1)国外的启示: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明确、产品归类清晰、适宜的加速审批措施和适时的“有条件批准”、严格的上市后风险管理、特殊群体的鼓励政策,科学有序的监管有利于产业健康发展;(2)我国现阶段理清监管路径、明确监管主体责任是当前最主要问题。结合实际本文提出了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制度、划分细胞基因治疗产品归类;理清卫健委和药监局主体责任、划清产品和技术监管界限,并按照产品和技术监管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创新监管措施,包括临床试验的要求、“临时牌照”的设立和上市后研究、孤儿药的鼓励措施;加强行业内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完善科学咨询和伦理审查专家委员会制度、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等具体措施建议。
杨杰锋[5](2020)在《我国地方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研究 ——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药品产业也不断壮大,产业链条得到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无论是药品种类还是药品数量,都实现了飞速增长。与此同时药品监管任务也日益艰巨,“毒胶囊”、“毒疫苗”等接踵而来的药品安全事件都凸显出我国地方政府药品监管能力的不足。虽然我国在行政体制上每五年都会对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一次自上而下的机构改革,但在药品监管形势日益复杂的今天,单纯依靠行政体制改革已经难以满足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特别是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执行落实到位的“最后一公里”1,对构建全面完善的地方药品监管体系2至关重要。本文以一名在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视角,研究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要素组成和改革问题,对当前的地方药品监管模式查找不足,寻找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出路,对构建完备的地方药品监管体系上下求索。本文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分析现阶段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问题和背后的原因,具体可以从四个体系来进行分析。在药品监管行政体系方面,存在监管机构改革多年来频繁变动、监管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和药品监管部门资源配置不足等问题;在技术支撑体系方面,存在药品检验机构职能定位不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不受重视和药品监管信息化技术落后等问题;在人力资源体系方面,存在药品监管人员结构配置不合理、药品监管人员配备力量薄弱和药品监管人员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在信用体系方面,存在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多元化主体和社会共治、信用等级的评价与公开方式科学性不足、药品信用奖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案例分析法,列举西方国家和我国部分县区的药品监管体系在行政机构、技术支撑、人力资源和信用体系等几个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比当前我国改革普遍滞后的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差距,把握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在完善顺德区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对策方面,从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第一,在行政机构和体制改革方面,提出:⑴加强药品监管机构自身建设;⑵健全基层药品监管组织结构;⑶转变药品监管方式;⑷着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性。第二,在技术支撑体系改革方面,提出:⑴转变药品检验所职能定位;⑵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⑶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智慧监管。第三,在人才战略方面,提出:⑴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⑵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结构和发展机制;⑶做好政策制度和技术职务序列等激励机制保障。第四,在信用体系改革方面,提出:⑴构建药品信用体系多元化监管主体;⑵重视动态信用监管机制;⑶完善信用奖惩制度。
谷文静[6](2020)在《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药品作为商品之中的“特殊商品”,从生产到流通整个过程都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药品安全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极为突出的政府问题和社会问题。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利益对民众观念影响比较大,重大药品安全事故频频出现,这也让药品监管部门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民众纷纷质疑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等等。因此,加强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研究,建立和完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于改善和促进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减少药品危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均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哈尔滨市作为一座名副其实的药都,全市制药企业占全省制药企业的80%以上。本文立足于前人药品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进行就全面充分的研究,在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并不断创新药品安全监管的方式、手段,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和监管保障能力。对维护药品安全管理、打击药品违法犯罪、更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哈尔滨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现状出发,在对药品流通和药品流通安全等概念进行界定基础上,以政府规制理论、治理理论为指导,通过对当前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的规模、特点进行分析,并采用问卷方式对哈尔滨市药品流通监管现状进行分析,认为目前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政府监管职责不清,社会参与不够;药品虚假广告大量存在;而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安全监管立法不完善;缺乏长效的监管机制;传统监管体制的弊端所导致。基于此,论文在确立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具体目标基础上,提出完善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相关建议,并从构建药品流通企业的安全信用体系,完善药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严格规范药品广告市场,完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信息沟通,促进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克服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困难的对策。
叶石花[7](2020)在《社会共治视角下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化妆品的需求越来越高,对产品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化妆品市场却存在诸多问题,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广州市白云区是我国化妆品行业生产销售的重要集聚地,化妆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远销全国乃至全球,在国内被监督抽检的频率较高,检出问题率也较高。虽然广州市白云区政府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化妆品生产源头治理,但是问题化妆品仍时有发生,对白云区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及社会共治在监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历年来化妆品监管数据的分析,以及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费者开展调查问卷、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深入访谈的结果,分别从站在政府管理部门、生产销售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不同角度对白云区化妆品监管工作中的社会共治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参与内容和参与保障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对广州市白云区基于社会共治来进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深入剖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结合实际,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对策,实现进一步改善广州市白云区乃至广州市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工作。
郭巧英[8](2020)在《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改进研究》文中指出民营医院作为政府办医体系的重要补充,为医疗服务市场注入了新活力,打破了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就医需求,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从重点监管公立医院转向全行业监管,逐渐加强了对民营医院的监管。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均属于营利性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与维护公众健康的公益性质相违背,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存在虚假宣传、术中加价、夸大病情、小病大治等不规范执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民营医院医疗服务存在规制失灵的问题,为提高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政府规制能力,有效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患者健康权益,本文以规制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构建了协同治理网络、协同治理结构、协同治理过程和协同治理结果四个层次的分析框架,从制度角度出发,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思路,剖析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的政府监管制度现状,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发放调查问卷和深度访谈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发现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监管主体单一,尚未形成合力;监管结构松散,组织化程度低;监管机制不畅,协同过程无序;协同监管结果未得到充分运用。并分析出了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机制未理顺和考核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借鉴国内外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提出了健全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制度,搭建责权明晰的监管制度架构,完善多元主体协调互动机制,建立以互动为导向的资源共享机制等建议。
王刚[9](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0](2019)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晋政办发[2018]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8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省药学会苏州药监局联合开展宣传活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省药学会苏州药监局联合开展宣传活动(论文提纲范文)
(2)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政府控制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 |
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研究的新领域 |
三、系统抽象法在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中的运用 |
第一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市场调剂的重要性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及其地位 |
一、民族药成药的主体部分是医院制剂 |
二、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品种 |
三、民族药医院制剂在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中的主体地位 |
第二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是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的支撑 |
一、医院制剂在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中占重要地位 |
二、医院制剂在各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中发挥的作用 |
三、医院制剂在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中的用药范围 |
第三节 医院制剂的市场调剂是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的保障 |
一、民族医医院的结构及其分布 |
二、民族医医院调剂使用制剂的原因 |
三、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调剂制剂所占比重 |
第四节 医院制剂的市场调剂是少数民族患者用药的重要保障 |
一、少数民族患者大多愿意接受民族医治疗 |
二、民族地区常发病、多发病民族药有独特疗效 |
三、少数民族患者使用民族药医院制剂药费低 |
第五节 医院制剂调剂有利于民族医医院的发展 |
一、能增加制剂调出医院的收入 |
二、有利于提高民族药医院制剂的生产质量和水平 |
三、制剂调剂有利于民族医医院特色的形成 |
第二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结构 |
第一节 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调出方和调入方 |
一、调出方(卖方) |
二、调入方(买方) |
三、调入方和调出方买卖制剂的特点 |
第二节 调入方与调出方的调剂协议与批准 |
一、买卖双方协议的达成 |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三、制剂调剂是一个有严格监管的市场 |
第三节 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价格 |
一、制剂的调剂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执行 |
二、医院制剂调剂价格的评价 |
三、民族药品市场内部价格变化对调剂市场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一、调剂市场主要涉及藏、蒙、维吾尔族药医院制剂 |
二、五藏区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三、八蒙区蒙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四、维傣彝苗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第三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控制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的注册与再注册 |
一、对民族药医院制剂注册的要求 |
二、有效期与再注册 |
三、高昂的注册与再注册成本阻碍民族药医院制剂发展 |
四、注册困难限制了市场调剂制剂的品种与结构 |
第二节 对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控制 |
一、对每一笔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的批准 |
二、调剂市场监管阻碍市场正常运行 |
三、大量院内协定方剂产生和民族医特色疗法产生 |
四、制剂调剂市场行政控制地方性和封闭性突出 |
第三节 从注册制到备案制的转变缩小了制剂调剂市场规模 |
一、备案制的出台及其主要内容 |
二、备案制必将导致调剂市场规模缩减 |
第四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发展的趋势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消亡的条件 |
一、中药医院制剂所走过的道路 |
二、民族药国药品种数量必须增加 |
三、医疗保险和少数民族收入水平提高 |
第二节 现阶段必须扩大民族药医院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 |
一、民族药国药品种数量有限 |
二、市场是民族医医院之间调剂制剂余缺的唯一途径 |
三、扩大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满足少数民族患者用药需求 |
第三节 为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消亡创造条件 |
一、定期将部分民族药医院制剂申报为国准字成药 |
二、降低医院协定方剂申报为医院制剂的难度 |
三、逐步增加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中的国药比重 |
四、提高民族药医保报销比例和少数民族收入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MAH制度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构建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研究现状 |
1.3.1 MAH研究现状 |
1.3.2 ADR研究现状 |
1.3.3 ADR损害救济体系研究现状 |
1.4 国外研究现状 |
1.4.1 美国采取保险与信托基金结合的救济模式 |
1.4.2 德国采取保险救济模式 |
1.4.3 日本采取救济基金制度 |
1.4.4 瑞典采取集团保险制救济模式 |
1.4.5 新西兰采取一般税收救济模式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技术路线 |
1.8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五个MAH试点省市及现有保险调查研究 |
2.1 MAH试点省市情况总结 |
2.2 现有保险调查研究 |
2.2.1 太平洋保险及安达保险公司关于MAH制度的药品保险 |
2.2.2 广东省药物临床试验保险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问卷调查 |
3.1 调查对象 |
3.2 问卷内容及回收情况 |
3.3 问卷信度、效度分析 |
3.4 统计方法 |
3.5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
3.6 变量的X2检验分析 |
3.7 变量的多元Logistic分析 |
3.8 调查对象对我国ADR损害救济现状及救济方式的选择趋向 |
3.9 本章小结 |
3.9.1 药品生产企业各影响因素分析 |
3.9.2 医疗机构各影响因素分析 |
3.9.3 药品经营企业各影响因素分析 |
3.9.4 多元Logistic分析结果在ADR损害救济模型构建中的作用 |
3.9.5 调查对象对MAH制度下我国ADR损害救济方式的选择趋向 |
第四章 基于扎根理论的关键人物访谈分析 |
4.1 访谈提纲设计 |
4.1.1 访谈背景 |
4.1.2 访谈目的 |
4.1.3 访谈层次及题目设计 |
4.2 访谈对象选取 |
4.3 访谈资料分析 |
4.3.1 开放性编码 |
4.3.2 主轴编码 |
4.3.3 选择性编码 |
4.3.4 理论的饱和度检验 |
4.4 访谈结果讨论 |
4.4.1 当前我国ADR损害救济的不足之处 |
4.4.2 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方式选择 |
4.4.3 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体系构建的核心因素 |
4.4.4 保险救济模型设计的切入点 |
4.4.5 保险救济模型设计建议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构建 |
5.1 理论模型及模型解释 |
5.1.1 模型研究方向 |
5.1.2 险种类型设置 |
5.1.3 投保等级划分 |
5.1.4 强制保险的保障对象 |
5.2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可行性分析 |
5.2.1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必要条件 |
5.2.2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必要性 |
5.2.3 ADR损害责任险的对象选择 |
5.2.4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适当性及有效性分析 |
5.2.5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制度制约与模式选择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专家论证模型及政策建议 |
6.1 专家论证模型 |
6.2 政策建议 |
6.2.1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保单设定的细节建议 |
6.2.2 建议采取多主体共同保险方式以优化责任追溯 |
6.2.3 由政府部门组织开展ADR损害责任强制保险的试点 |
6.2.4 ADR损害责任强制保险的资金构成及资金管理 |
6.2.5 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与MAH等多方协作,从药品全生命周期对ADR进行风险防控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的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 |
7.4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药品生产企业问卷 |
附录2 :医疗机构问卷 |
附录3 :药品经营企业问卷 |
附录4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5 :医疗机构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6 :高校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7 :保险公司访谈提纲 |
附录8 :律师访谈提纲 |
附录9 :MAH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细胞基因治疗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图和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关键概念和主要理论基础 |
2.1 关键概念 |
2.2 监管理论基础 |
第三章 细胞基因治疗发展现状与审批特殊性 |
3.1 国内外发展现状 |
3.2 审批特殊性 |
第四章 国外典型监管模式 |
4.1 美国 |
4.2 欧盟 |
4.3 日本 |
4.4 讨论 |
第五章 构建和完善我国细胞基因治疗监管的建议 |
5.1 现阶段我国监管存在的不足 |
5.2 构建和完善我国细胞基因治疗监管的建议 |
5.2.1 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制度,划分细胞基因治疗归类 |
5.2.2 理清监管主体责任,划清产品和技术监管界限 |
5.2.3 创新监管措施 |
5.2.4 加强行业内交流,紧密与国际相关组织联系 |
5.2.5 完善科学咨询委会、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 |
5.2.6 以患者健康为中心,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研究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录 缩略词对照表 |
后记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我国地方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研究 ——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案例分析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药品监管体系概况 |
一、药品安全、药品监管体系的概况 |
(一)药品安全 |
(二)药品监管体系 |
二、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纵向分类 |
(一)国家级监管体系 |
(二)省级监管体系 |
(三)地市级监管体系 |
(四)县区级监管体系 |
(五)乡镇级监管体系 |
三、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横向分类 |
(一)药品监管行政组织体系 |
(二)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
(三)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 |
第二章 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 |
一、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的历史沿革 |
(一)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在大部制改革之前的状况 |
(二)大部制改革对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的影响 |
二、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 |
(一)药品监管行政组织现状 |
(二)药品监管技术支撑现状 |
(三)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现状 |
第三章 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药品监管行政组织机构改革的问题 |
(一)药品监管行政机构改革反复轮回 |
(二)药品监管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 |
(三)药品监管部门资源配置不足 |
二、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的问题 |
(一)药品检验机构职能定位观念落后 |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不被重视 |
(三)药品监管信息化技术薄弱 |
三、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 |
(一)药品监管人员结构配置不合理 |
(二)药品监管人员配备力量相对薄弱 |
(三)药品监管人员缺乏激励机制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多元化主体 |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与公开方式科学性不足 |
(三)药品信用奖惩制度仍不完善 |
第四章 国外以及国内其他地方药品监管经验借鉴 |
一、欧美国家等 |
(一)美国FDA监管体系 |
(二)加拿大药品监管经验 |
(三)英国药品监管模式 |
二、国内其他地方 |
(一)青岛市黄岛区改革模式 |
(二)广州市天河区“积分制”信用量化监管模式 |
(三)辽宁省抚顺县行业协会模式 |
(四)台州市椒江区“强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模式 |
第五章 完善顺德区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对策 |
一、药品监管行政机构和体制改革 |
(一)加强药品监管机构自身建设 |
(二)健全基层药品监管组织结构 |
(三)转变药品监管方式 |
(四)着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性 |
二、改革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
(一)转变药品检验所职能定位 |
(二)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三)利用信息技术真正实现药品智慧监管 |
三、实施药品监管人才战略 |
(一)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 |
(二)合理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结构和发展机制 |
(三)做好政策制度和技术职务序列等激励机制保障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的改革 |
(一)多元化监管主体 |
(二)重视动态信用监管机制 |
(三)完善药品信用奖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药品流通 |
二、药品安全 |
三、药品流通监管 |
四、药品流通安全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分析 |
一、政府规制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形势分析 |
第一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概况 |
一、市场规模逐步扩大 |
二、社会化流通企业增多 |
三、行业管理成效明显 |
第二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加强监管的紧迫性分析 |
一、假药危害日益严重 |
二、药品监管未彻底到位 |
三、药品流通市场失灵 |
第三章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监管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哈尔滨市流通行业药品安全监管主要措施 |
一、药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及人员情况 |
二、哈尔滨市流通行业药品安全监管职能 |
三、哈尔滨市流通行业药品安全监管方式 |
四、哈尔滨市流通行业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
第三节 哈尔滨市流通行业药品安全监管成效 |
第四章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调查分析 |
一、调查对象 |
二、药品安全的满意度分析 |
三、药品安全监管职能了解程度分析 |
四、虚假药品广告现象分析 |
五、药品安全监管力度分析 |
第二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方式单一化 |
二、监管对象问题多且分散 |
三、监管效能不强 |
四、监管过程民众参与度不强 |
第三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 |
二、药品企业缺乏自我监管意识 |
三、药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四、药品安全监管队伍综合能力不足 |
五、药品安全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足 |
第五章 发达国家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美国家药品流通安全监管措施 |
一、美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措施 |
二、英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措施 |
三、日本药品流通安全监管措施 |
第二节 启示与借鉴 |
一、建立健全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
二、建立稳定的药品流通监督体制 |
三、审查药品广告,确保真实性 |
四、加大药品企业稽查抽查力度 |
第六章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法制 |
一、构建起流通领域科学的安全监管体制 |
二、建立多方联动的多元化监管机制 |
三、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
第二节 建立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配套制度 |
一、建立药品监管信息化制度 |
二、建立广告相关规范制度 |
三、构建药品流通企业的安全信用体系 |
第三节 加强哈尔滨市药品安全监管外部力量建设 |
一、提升公众监督的参与度 |
二、加强药品安全政策、法规宣传 |
三、提升监管对象的职业素养 |
第四节 加大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 |
一、加强药品安全教育 |
二、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
三、加大法律惩戒力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社会共治视角下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问题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 |
2.1 化妆品监管相关概念 |
2.1.1 化妆品 |
2.1.2 化妆品质量安全与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 |
2.1.3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 |
2.2 社会共治的理论基础 |
2.2.1 协同治理理论 |
2.2.2 参与式治理理论 |
2.3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现状 |
3.1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行业概况 |
3.1.1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 |
3.1.2 白云区制造的化妆品数量及知名度 |
3.1.3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企业规模 |
3.1.4 白云区化妆品产业链 |
3.2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概况 |
3.2.1 国家级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 |
3.2.2 白云区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 |
3.2.3 白云区不合格化妆品核查情况 |
3.3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的现状 |
3.3.1 社会共治参与主体 |
3.3.2 社会共治各主体之间相互协作参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 |
3.3.3 社会共治保障 |
3.4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的典型案例 |
3.4.1 各级政府部门相互协作开展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工作 |
3.4.2 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共建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志愿者服务队 |
3.4.3 产业促进会与政府部门共同推动白云化妆品产业提质增效 |
3.4.4 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媒体共建化妆品监管信息发布平台 |
3.4.5 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平台,积极参与投诉举报工作 |
第四章 社会共治视角下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访谈设计、调查问卷设计与实施 |
4.1.1 调查问卷设计与实施 |
4.1.2 访谈设计与实施 |
4.2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存在问题 |
4.2.1 社会共治主体参与角色定位不清 |
4.2.2 社会共治主体参与动力不足 |
4.2.3 社会共治主体参与能力不足 |
4.2.4 社会共治参与方式不够智能化 |
4.2.5 社会共治参与渠道不够通畅 |
4.2.6 社会共治保障不足 |
4.3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人才队伍不强,对行业重视不够 |
4.3.2 化妆品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钻法律空子 |
4.3.3 改革创新力度不够,没有充分利用新科技 |
4.3.4 政务信息不够公开,宣传力度不够大 |
4.3.5 其他社会共治参与主体没有建立长效的运行机制 |
4.3.6 社会共治主体之间沟通机制不够完善 |
4.3.7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激励机制不够完善 |
4.3.8 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和检验标椎比较滞后 |
第五章 国内外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经验借鉴 |
5.1 美国:完善法规制度,引导企业参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 |
5.1.1 完善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5.1.2 官方和非官方组织共同参与化妆品监管 |
5.1.3 企业是化妆品原料质量监控第一责任人 |
5.1.4 加强上市后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管 |
5.2 日本: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
5.2.1 化妆品监管法律 |
5.2.2 化妆品监管部门 |
5.2.3 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倒逼企业为产品负责 |
5.3 苏州市:探索化妆品园区社会共治建设 |
5.3.1 企业主动履行主体责任 |
5.3.2 行业协会发挥“桥梁”作用 |
5.3.3 政府部门加强部门间合作 |
5.4 广州市白云区:探索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5.4.1 强化资金支持 |
5.4.2 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
5.4.3 构建部门合作机制 |
5.4.4 构建监督机制 |
5.4.5 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
5.4.6 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教 |
5.5 国内外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的经验启示 |
5.5.1 放宽市场准入 |
5.5.2 强化事后监管 |
5.5.3 畅通投诉途径 |
5.5.4 鼓励公众参与 |
5.5.5 加强信息公开 |
第六章 促进社会共治加强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提高社会共治主体参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的能力 |
6.1.1 厘清社会共治参与主体角色职责 |
6.1.2 加强对政府部门化妆品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 |
6.1.3 加强对化妆品企业的政策法规宣贯 |
6.2 提高社会共治主体参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的动力 |
6.2.1 进一步畅通公众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 |
6.2.2 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信息公开 |
6.2.3 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机制 |
6.3 进一步加强社会共治保障 |
6.3.1 加强对化妆品监管的经费保障 |
6.3.2 完善社会共治参与的激励制度 |
6.4 进一步提高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效率 |
6.4.1 推广智慧化妆品监管平台的使用 |
6.4.2 推广化妆品溯源系统的使用 |
6.5 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 |
6.5.1 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检验标准 |
6.5.2 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 |
6.6 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共治主体对化妆品行业的重视 |
6.6.1 加强政府部门对化妆品行业的重视 |
6.6.2 提高化妆品企业自主维权意识 |
6.7 进一步发挥其他社会共治主体的作用 |
6.7.1 加强化妆品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
6.7.2 打造专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情况调查问卷(化妆品生产质量负责人) |
附录 B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情况调查问卷(消费者) |
附录 C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访谈提纲 |
附录 D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访谈人员 |
致谢 |
作者简历 |
(8)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民营医院 |
2.1.2 医疗服务 |
2.1.3 医疗服务监管 |
2.1.4 监管制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规制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3 协同治理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
2.2.4 协同治理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三章 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现状 |
3.1 我国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的历史沿革 |
3.2 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既有的医疗服务监管制度 |
3.2.1 主要监管机构 |
3.2.2 监管对象 |
3.2.3 监管手段 |
3.2.4 监管程序 |
3.2.5 监管制度体系 |
3.3 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规制成效 |
3.3.1 从民营医院的角度看 |
3.3.2 从患者的角度看 |
第四章 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的问题诊断 |
4.1 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1 监管主体单一,尚未形成合力 |
4.1.2 监管结构松散,组织化程度低 |
4.1.3 监管机制不畅,协同过程无序 |
4.1.4 协同监管结果未得到充分运用 |
4.2 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监管制度不完善 |
4.2.2 监管职责不明确 |
4.2.3 监管机制未理顺 |
4.2.4 考核机制不健全 |
第五章 国内外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的借鉴及其启示 |
5.1 国外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借鉴 |
5.1.1 美国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借鉴 |
5.1.2 英国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借鉴 |
5.1.3 德国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借鉴 |
5.2 国内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借鉴 |
5.2.1 陕西省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借鉴 |
5.2.2 深圳市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借鉴 |
5.3 启示 |
第六章 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改进路径 |
6.1 总体思考 |
6.2 改进路径 |
6.2.1 健全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制度,完善协同治理网络体系 |
6.2.2 搭建责权明晰的监管制度架构,促使协同治理结构稳定 |
6.2.3 完善多元主体协调互动机制,推进协同治理过程有序 |
6.2.4 建立以互动为导向的资源共享机制,强化协同治理结果运用 |
6.3 实施保障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调查问卷 |
附录 B 深度访谈 |
附录 C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政策汇总 |
致谢 |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省药学会苏州药监局联合开展宣传活动(论文参考文献)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J].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20)
- [2]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D]. 成瑞雪.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3]MAH制度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构建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D]. 贾夏怡. 广东药科大学, 2020(01)
- [4]细胞基因治疗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D]. 李玉. 东南大学, 2020(01)
- [5]我国地方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研究 ——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D]. 杨杰锋.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研究[D]. 谷文静.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7]社会共治视角下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研究[D]. 叶石花. 兰州大学, 2020(01)
- [8]甘肃省省属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制度改进研究[D]. 郭巧英. 兰州大学, 2020(01)
-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J].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