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医疗知情同意案例评介(论文文献综述)
陈化,刘珊[1](2021)在《知情同意的价值转向与制度建构》文中认为知情同意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和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准则,是现代理性和自由主义在医疗领域中的表达。现代价值的建构并未完全割裂与传统的关联,知情同意在我国的实践中呈现传统家庭主义与现代形式主义特点。知情同意的价值转向是其深层根源,具体表现为价值主体性从他者转向自我,价值话语从医生义务转向患者权利,实践理性从工具理性转向价值理性。价值转向要求建构与之相适应的知情同意制度,具体包含重构其道德基础,价值话语融合义务模式和权利模式,并完善对特殊情形的法律规制。
黄燕[2](2021)在《健康传播视阈下医疗纪录片的叙事伦理探究》文中指出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我国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收入和消费水平提高的同时,自身对于健康知识的诉求也不断提升。自2014年以来,我国医疗纪录片进入迅猛发展阶段,涌现出许多优质作品,如《生门》、《人间世》、《中国医生》等。本文试图以健康传播为切入点,对于我国医疗纪录片的叙事伦理进行探讨。第一章通过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进行阐述,综合考虑当下的社会环境、政策背景、研究现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的第一点创新在于选题方向,将健康传播、医疗纪录片、叙事伦理三点进行有机结合,用融合的视角进行分析。第二点创新在于结论的实践意义和社会属性,提出的建议融合了传播学、社会学、基础医学方面的内容,具有高度实践性。第二章对医疗纪录片的内容与结构进行论证,认为医疗纪录片的平行叙事结构能够让观众沉浸其中,渐进叙事结构则能调动观众好奇心。全知视角让我们能够全面地看待问题,限知视角则能够营造紧张的氛围。画面的景别大小与其传递的内容有关,画面内容则涉及到传播血腥画面及主体隐私等问题。解说词是预设好的价值观的传达,同期声则在传递最真实的环境。第三章从沟通与促进的角度对医疗纪录片的健康行为促进作用进行分析。医疗纪录片能够在传达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受众健康素养,加强医患双方的信息对称,缓解医患冲突。展现软性医疗资源紧缺现状的同时,呼吁在社会范围内推广分级医疗诊治,并注重受众知情同意的权利。第四章总结了当前医疗纪录片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未来医疗纪录片要塑造立体全面的医护形象,加强对于各类患者群体和护士、护工的关注。在对于偏远地区和国外的医疗现状进行展示的同时,吸取值得借鉴的部分,推动我国医疗改革的进一步落实。
许艳欣[3](2021)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是加强患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现今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频频见诸报端。正确理解知情同意权的相关理论,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项基于尊重个人人格和尊严的权利,如果没有这项权利,实际生活中的患者极容易成为弱势一方,进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亦会引发医患纠纷的产生及恶化。因此,一项完善的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上,西方国家已经通过相关判例和立法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规范形式较为分散,且某些规范存在歧义和不足。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分析有关文献资料,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发现当前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亟需对国内的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展开深入研究。本文以“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问题研究”为主要论题,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个案研究法,对上述论题进行研究。除引言与结论之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本理论。首先,梳理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有关概念;其次,阐述了国内理论界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性质的两种不同观点: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体现、民法中规定的人格权的体现,并阐明本文观点:患者知情同意权属于民法中规定的一般人格权的权益范畴。最后,从法理学正当性和伦理学正当性两个角度来阐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当性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缺陷。先从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萌芽开始梳理该制度的立法发展过程,再结合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大官网于2021年1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等规定,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解读,剖析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存在的主要缺陷: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患者近亲属代理权的行使前提及顺位模糊、医方告知义务的具体范围与标准匮乏、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例外规定不完善。第三部分概述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域外立法考察及其启示。分别介绍了美国、韩国及荷兰法律中有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概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域外立法启示。美国立法中一一列举患者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为一项具体权利来集中阐释。韩国立法提倡将整个治疗过程分为若干阶段,使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各治疗阶段一直处于连续的动态保护之中。荷兰的立法提出了医方和患者的关系是双向的,两者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条文明确了患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完善。针对上文第二部分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存在的主要缺陷,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提出了以下几项具体的完善对策:统一相关规定,加强患者权益保护;通过细化患者近亲属代理权的行使前提和规范患者近亲属的代理顺位以明晰患者近亲属代理权的行使;通过厘清医方告知义务的范围、界定医方告知义务的标准以明确医方告知义务的具体范围与判定标准;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例外规定。
王小涛[4](2021)在《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以《药品管理法》第23条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为完善我国的同情用药法律制度,从适用条件、审查机制、知情同意以及制药商激励机制四个角度对《药品管理法》的第23条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中存在适用条件不明、审查机制不明、知情同意不明以及缺乏制药商激励措施的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的同情用药面临着侵犯患者权益、降低患者药物可及性、扰乱药物市场以及制药商参与积极性低等挑战。在立足于我国国情并研究和借鉴美国、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的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在适用条件方面,尽快明确“严重危及生命”以及“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内涵,适当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应当根据申请同情用药的患者人数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明确用药标准,明确开展同情用药不得干扰注册临床试验,明确“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的内涵,明确医生和制药商均可作为提出同情用药申请的主体并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相关职责;在审查机制方面,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行政和伦理双重审查机制;在知情同意方面,明确医生告知义务的法定内容以及标准,明确该制度下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事宜;在制药商激励机制方面,允许制药商就同情用药收取费用,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以同情用药的特性为基础制定认定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因果关系的法定标准。
闻瑶[5](2021)在《我国预先指示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学的进步让更多重症患者得以依靠维生治疗等医疗措施延长生存期,但这种寿命的延长往往伴随着尊严感受的降低和持续的生理痛苦。实践中陷入末期疾病状态的患者大多已丧失医疗决定能力无法依靠知情同意制度实现医疗自主权。预先指示作为一种自然人在具有医疗决定能力时为自己日后医疗事务作出安排的文件有助于维护患者医疗自主权和生命尊严。目前我国对预先指示的学术研究大多停留在描述性研究,法学领域对制度具体规则的研究较少。尽管我国已有预先指示和安宁疗护的实践,但存在着实践与立法脱轨的问题。我国大陆地区关于临终患者医疗决定的现行立法也具有明显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医疗家庭主义限制了患者自主权、意定监护无法在患者医疗决定领域发挥作用和患者医疗替代决定的主体顺位不明确。此外,严峻的老龄化也对临终医疗立法改革提出了要求。本文从案例出发揭示了我国存在建立预先指示制度的需求。在区分预先指示与安乐死等相关概念后,文章通过对完整自主权和先前自主权理论等理论的阐述论证了我国构建预先指示制度的正当性。针对我国患者医疗决定领域的立法现状,文章总结了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方法对比分析了新加坡、韩国、美国的预先指示立法,将预先指示的订立、撤销、执行等方面的立法模式进行分类整理;总结美国昆兰案和布伦达案在法律救济层面的经验;借助医学知识分析人工插管对患者的影响;最终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构建预先指示制度可采的立法建议。我国应进行生前预嘱立法,患者订立、撤销预先指示应以意思能力为标准;订立预先指示应为要式行为;撤销则为不要式行为;预先指示的执行应以患者患法定疾病为前提;立法应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责任豁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执行预先指示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医疗机构执行预先指示的同时应负有姑息治疗义务;预先指示的格式范本应提供孕妇选择权条款;营养支持应纳入可供执行的维生医疗范围。我国还应赋予意定监护人代作患者医疗决定的资格并建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此外,立法应明确医疗替代决定主体的决策顺位即意定监护人优先于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依现有的法定监护顺位代做决定。
张小余[6](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吴叶乾[7](2021)在《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是一项以医疗自主权为核心,指向患者丧失意思能力(决定能力)后医疗事务的新型医疗决定制度。该制度确保了患方在长久以来同医疗父权主义和医疗家庭主义斗争中取得的掌控自身医疗命运的可能不因自身意思能力的丧失而化为泡影,回应了广大患者心中的真切需求。而生前预嘱作为预先医疗指示的起源与典型代表,已经为国内外实践与理论所熟知,但这也造成了对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本身的误解,我国大陆的绝大多数学者更是把生前预嘱等同于预先医疗指示。部分是整体的部分,部分再重要也无法代替整体。因而还原制度原貌,发现预先医疗指示在其他个人医疗领域的应用,研究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首先从预先医疗指示的基础理论出发,以一个更加宏观的视角展现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分类等,并由此初步揭示其应用范围与形式远不止末期疾病领域和生前预嘱。接着从预先医疗指示的权利核心——患者医疗自主权的确立与延伸,医疗决定的不得代理原则及其例外等,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确立正当性。而本文的核心是想要探索预先医疗指示的实际应用范围,这就需要将目光投射到已经建立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后,已经在欧洲、亚洲等国生根发芽。而其指向的医疗领域也已经不在局限于末期疾病,表现的形式也不再只是生前预嘱。通过以上的努力,本文认为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应当包含个人医疗的全部领域,并且尤其可以在如下几个领域大展拳脚,包括末期疾病等领域的生前预嘱、精神疾病领域的预先精神医疗指示、器官捐献领域的预先器官捐献指示、人体试验领域的预先人体试验指示和妇女生产领域的生产偏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良好初衷及广大的可应用范围恰好满足了我国无意思能力患者长久以来的需求。我国港台地区已经建立起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但大陆仍停留在立法观望和民间推广阶段。现实的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成果以及制度所能带来的多重意义,催促着我国大陆必须尽快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这其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患者医疗决定能力的发现和预先医疗指示基本原则的确立等。总的来说,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引入我国患者医疗决定的法定程序中,形成“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充分保障——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承认——无预先医疗指示下的法定代理”的完整流程,是我国新时期医疗事业建设的应有内容。
陈艳婷[8](2020)在《我国医疗预嘱制度的构建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医疗预嘱的理念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现代生命维持疗法(Life-Sustaining Medical Treatment,简称LSMT)的使用极大地冲击了人们关于生命时值、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传统认知,引起了人们对死亡权的思考,随之而来的便是死亡权运动的兴起。在死亡权运动的发展过程中,激进派极力宣扬安乐死并且呼吁立法认可其合法性,由此安乐死暴露在社会大众的视野中,至于其是否合法,在国际上至今未有定论,仅得到少数国家的认可,而这些认可均建立在非常严苛的法律限制之上。当西方国家都在为安乐死的合法性据理力争时,比安乐死更为缓和的医疗预嘱悄然登上历史舞台。在我国,医疗预嘱尚无立法保护,医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循,但可以从其他的法律中推导出医疗预嘱制度的理论支撑——病患自主权。对此,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析我国医疗预嘱制度的构建:第一章为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基础理论支撑。本部分通过厘清医疗预嘱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制度构建是否具备合理性。随着民间对生前预嘱、尊严死等概念的大量宣传,越来越多人关注到死亡这项权利,作为与生命权相对的死亡权,一经提出,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社会上,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据当前发表的论文来看,许多学者对此意见纷呈,有学者认为病患自主权源于尊严死概念,也有学者认为病患自主权源于自然死概念,学术界对病患自主权的定义各有其见解,难有定论。因此,要想厘清理论源头,势必要对尊严死、自然死、安乐死等相近的概念作出详细的分析和介绍。宪法所保护生命权在医疗预嘱领域内与病患自主权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加以权衡,确立二者间博弈之标准。第二章为医疗预嘱制度的域外经验分析。针对我国在医疗预嘱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需要借鉴大量先进的域外经验。在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均以普通法原则或专门立法的形式赋予医疗预嘱法律效力。笔者考虑到各国和地区的现状和道德传统,认为亚洲国家(地区)的相关做法可能会给我国带来更多经验和启发,比如说日本、韩国等国家(地区)。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经过多次修改,后又出台“病人自主权利法”完善了安宁疗护制度,具备丰富的研究价值。因此有必要对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进行详细比较,取其精华。第三章为我国建立医疗预嘱制度的现实条件。本章通过总结我国大陆现有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运行方面现状,分析建立医疗预嘱制度的可行性。过去的十几年来,民间力量对医疗预嘱基本理念的宣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后,学术界积极开展各类调研活动,探寻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民意基础。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则提出医疗预嘱立法建议和提案,最后推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试点活动,大多数城市开始了医疗预嘱和缓和医疗的探索之路,为后续立法不断积累有效经验。第四章为我国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具体设计。本部分在探讨各种理论、实践的基础之上,选择一种合适的立法路径,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医疗预嘱以法律效力。笔者比较赞同人大代表顾晋的提议,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将包含适用主体、内容和形式、生效要件与法律效力、程序制度和法律责任在内的五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最后通过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医疗预嘱制度,保障医疗预嘱的实施。
黄怡婷[9](2020)在《国产医疗题材纪录片生命主体意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中国的人口总量已经突破14亿,约占世界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中国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人口大国,但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与人民基本需求之间的矛盾仍十分突出。在医疗资源方面,中国仍属于一个欠发达国家。近些年,随着全国各地医患冲突事件和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地升级和发生,医患关系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也变得极其敏感和紧张,更因为其牵涉到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而引发公众的热议和探讨。医疗题材纪录片的创作者在此背景下,以纪实的影像观照到当下社会医疗领域的复杂现实。对医疗题材纪录片的系统研究,就是试图在不同个体生命的医疗活动中,分析、梳理、总结现有医疗体制的弊病,回应人们对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的呼声,最终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本文试图从生命主体意识这一角度出发,对近三十部国产医疗题材纪录片展开全面而系统的研究:第一章结合国内外学术界对医疗题材纪录片与生命主体意识这两个概念的界定进行阐释和辨析;第二章对医疗题材纪录片中三类主要群体的生命主体意识样态进行分析,指出他们的生命主体意识之所以值得彰显和赞扬的可贵之处;第三章结合叙事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创作者是如何用叙事视点、叙事议题和叙事结构来表达患者、医生、他者的生命主体意识,以及创作者用此方法进行表达的原因;第四章分别从声音造型、影像修辞角度,对生命主体意识的影像建构进行分析,总结国产医疗题材纪录片创作中存在的优劣;第五章探讨并反思国产医疗题材纪录片在表达生命主体意识的同时,能否处理好法律、社会伦理、职业操守等社会层面的问题。
何绵锦[10](2019)在《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充分肯定了医疗卫生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健康和医疗卫生水平大幅提高。但也同时指出,医疗卫生事业的现状还不能让人民满意,矛盾依然尖锐,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层出不穷,成为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因素之一。本文对当代中国的医患关系给予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多角度、全视野地解析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现状,在厘清医患矛盾冲突各种表现形式和内在机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及影响,提出了重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案。依照医患关系本身的问题逻辑,以及对这一客观逻辑之理论把握方式的道德哲学和伦理学研究,论文就必然以如下的结构方式而展开其自身。首先,通过对医学伦理思想发展的概述,指出,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医疗实践活动中都面临新的发展困境,难以有效指导医疗实践活动的开展,更不足以妥善协调医患关系,对医患关系不和谐现象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这一思想的分析和论证,旨在指明,如若在研究医患关系的伦理性质和伦理基础时,除了批判地借鉴义务论和功利主义思想之外,还要充分掌握和运用德性论和规范论的思想资源。其次,对医患关系的概念进行解析,并通过详实的数据说明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和谐的,但医患矛盾也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医患关系的复杂程度也已远远加深,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剖析,详尽分析和论证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为归类提供事实基础。第三,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描述和分析,分别从医方和患方角度讨论了医患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各种原因,说明了医患关系是怎样陷入恶化怪圈的;特别是揭示了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特殊性,以及对医患关系的重要影响。其次从“职业医闹”和社会媒体的片面宣传两方面揭示了社会外部因素对医疗卫生系统社会形象和公信度的负面影响。最后提出制度供给不足是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最后,提出重构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案。首先是解决制度供给问题,这就需要将“公正”作为构建当代中国和谐医患关系的指导原则,在“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意义上,提供能够满足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厘清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中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应得”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针对存在着的种种权利缺失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内容。其次是道德重建问题,也就是通过重振医德、构建患者的就医道德、重塑企业道德、强化媒体道德为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美国医疗知情同意案例评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医疗知情同意案例评介(论文提纲范文)
(1)知情同意的价值转向与制度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1 阵痛:知情同意实践的异化 |
1.1 知情同意呈现较强的“家庭主义”特征 |
1.2 知情同意“异化”为保护医务人员利益的工具 |
2 问诊:知情同意的价值转向 |
2.1 价值主体:从他者转向自我 |
2.2 价值话语:从医生义务转向患者权利 |
2.3 实践理性:从工具理性转向价值理性 |
3 求解:知情同意的制度建构 |
3.1 制度的价值基础:从身体理论到自主理论 |
3.2 制度模式转向:从义务模式到权利模式 |
3.3 善的追求:完善知情同意实践特殊情形的规制 |
4 结语 |
(2)健康传播视阈下医疗纪录片的叙事伦理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健康传播 |
1.2.2 医疗纪录片 |
1.2.3 叙事伦理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1.5 概念界定 |
1.6 理论基础 |
第2章 从结构到内容:医疗纪录片的叙事伦理分析 |
2.1 叙事伦理内化:结构假设与表现视角 |
2.1.1 叙事结构 |
2.1.1.1 平行结构 |
2.1.1.2 渐进结构 |
2.1.2 叙事视角 |
2.1.2.1 全知视角 |
2.1.2.2 限知视角 |
2.2 叙事伦理外化:影像画面与声音表达 |
2.2.1 影像画面 |
2.2.1.1 景别大小 |
2.2.1.2 画面内容 |
2.2.2 声音表达 |
2.2.2.1 解说词 |
2.2.2.2 同期声 |
第3章 从沟通到促进:医疗纪录片的叙事伦理传播 |
3.1 传达基础医学知识 |
3.1.1 提高受众健康素养 |
3.1.2 缓解医患矛盾冲突 |
3.2 强化软性医疗资源 |
3.3 推行分级医疗诊治 |
3.4 满足患者知情同意 |
第4章 从问题到对策:医疗纪录片的叙事伦理限制 |
4.1 塑造立体医护形象 |
4.1.1 工作中的全面形象 |
4.1.2 生活中的本真形象 |
4.2 全面关注各类群体 |
4.2.1 被误解的患者群体 |
4.2.2 被忽视的医护群体 |
4.3 关注群众心理健康 |
4.4 地区与国家的对比学习 |
4.4.1 被忽视的地区 |
4.4.2 先进地区 |
4.4.3 国家间对比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研究样本一览表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3)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其正当性基础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
1.知情同意权 |
2.患者知情同意权 |
(二)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性质的认识分歧及本文观点 |
1.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性质的认识分歧 |
2.本文观点 |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当性基础 |
1.法理学正当性 |
2.伦理学正当性 |
二、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缺陷 |
(一)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存在的主要缺陷 |
1.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
2.患者近亲属代理权的行使前提及顺位模糊 |
3.医方告知义务的具体范围与标准匮乏 |
4.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例外规定不完善 |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域外立法考察及其启示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域外立法考察 |
1.美国相关立法概况 |
2.韩国相关立法概况 |
3.荷兰相关立法概况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域外立法考察的启示 |
四、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完善 |
(一)统一相关规定,加强患者权益保护 |
(二)明晰患者近亲属代理权的行使前提及顺位 |
1.细化患者近亲属代理权的行使前提 |
2.规范患者近亲属的代理顺位 |
(三)明确医方告知义务的具体范围与判定标准 |
1.厘清医方告知义务的具体范围 |
2.界定医方告知义务的判定标准 |
(四)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例外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4)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以《药品管理法》第23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 |
第2章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试验药物的概念 |
2.1.2 同情用药的概念和特征 |
2.1.3 同情用药与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辨析 |
2.2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 |
2.2.1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安全价值 |
2.2.2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平等价值 |
2.2.3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自由价值 |
2.3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伦理依据 |
第3章 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分析 |
3.1 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立法历程 |
3.2 《药品管理法》第23条之分析 |
3.2.1 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不明 |
3.2.2 同情用药的审查机制不明 |
3.2.3 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不明 |
3.2.4 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缺乏 |
第4章 域外同情用药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
4.1 美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
4.1.1 美国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 |
4.1.2 美国同情用药的审查机制 |
4.1.3 美国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 |
4.1.4 美国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 |
4.1.5 美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与尝试权法律制度 |
4.2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
4.2.1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 |
4.2.2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审查机制 |
4.2.3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 |
4.2.4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 |
4.3 域外经验的启示 |
4.3.1 建立明确且适当的适用条件 |
4.3.2 建立严格且灵活的审查机制 |
4.3.3 建立制药商激励机制 |
4.3.4 不宜引入尝试权法律制度 |
第5章 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点 |
5.1 完善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 |
5.1.1 完善同情用药的适用对象 |
5.1.2 明确同情用药的用药标准 |
5.1.3 明确同情用药的开展地点 |
5.1.4 明确同情用药的主体职责 |
5.2 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双重审查机制 |
5.2.1 对同情用药进行行政审查的必要性 |
5.2.2 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行政审查主体 |
5.2.3 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行政审查方式 |
5.2.4 构建针对同情用药的分类审查模式 |
5.2.5 对同情用药进行伦理审查的必要性 |
5.2.6 完善针对同情用药的伦理审查主体 |
5.2.7 加强针对同情用药的伦理跟踪审查 |
5.2.8 完善针对同情用药的简易伦理审查 |
5.3 明确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 |
5.3.1 明确医生的说明告知义务 |
5.3.2 明确知情同意权利的行使 |
5.4 构建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 |
5.4.1 允许制药商收取费用 |
5.4.2 明确同情用药制度下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的因果关系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预先指示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案例引入 |
一、浦某、王某故意杀人案 |
二、官佳敏与福建省建瓯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第二节 案例引发的困惑 |
一、我国患者尊严死亡需求难以实现 |
二、临终患者难以行使医疗自主权 |
第二章 预先指示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预先指示制度的概念 |
一、预先指示的概念 |
二、预先指示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预先指示的类型 |
一、指令型预先指示 |
二、代理型预先指示 |
第三节 预先指示的法理基础 |
一、完整自主权与先前自主权 |
二、医疗决定不许代理原则及例外 |
三、生命权保障相对化 |
第三章 我国临终患者医疗决定制度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临终患者医疗决定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近亲属替代决定模式 |
二、预先指示制度实践与立法脱轨 |
三、《民法典》为预先指示立法探索预留空间 |
第二节 我国临终患者医疗决定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患者自主权立法保障不足 |
二、意定监护在患者医疗决定领域缺失 |
三、替代决定主体顺位不清易引发纠纷 |
第四章 域外预先指示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预先指示的类型 |
一、指令型预先指示 |
二、指令型、代理型预先指示并用 |
第二节 预先指示的订立 |
一、订立预先指示的主体资格 |
二、订立预先指示的形式要求 |
三、订立预先指示的程序要件 |
第三节 预先指示的撤销 |
一、撤销预先指示的主体资格 |
二、撤销预先指示的方式 |
第四节 预先指示的执行和保障 |
一、预先指示的执行 |
二、执行预先指示的法律后果 |
第五节 孕妇预先指示的效力 |
一、活产可能性模式 |
二、自动失效模式 |
三、存活能力模式 |
四、孕妇选择模式 |
第五章 构建我国预先指示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生前预嘱立法保障患者自主权 |
一、生前预嘱的订立条件 |
二、预先指示的撤销条件 |
三、预先指示的执行和保障 |
四、怀孕状态下预先指示的效力 |
第二节 强化意定监护在患者医疗决定领域的作用 |
一、将意定监护人纳入医疗替代决定主体 |
二、建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明确医疗替代决定主体顺位 |
一、意定监护人优先于其他近亲属代作决定 |
二、近亲属依现有法定监护顺位代作决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预先医疗指示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与应用范围 |
一、预先医疗指示的概念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二节 预先医疗指示的分类 |
一、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含义 |
二、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优缺点 |
三、两种预先医疗指示的同时使用 |
第三节 预先医疗指示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预先医疗指示与安乐死 |
二、预先医疗指示与意定监护 |
第二章 预先医疗指示的正当性理据 |
第一节 患者医疗自主权的确立 |
一、医疗父权主义 |
二、医疗家庭主义 |
三、医疗自主权时代 |
第二节 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延伸 |
一、先前自主权理论 |
二、主体同一性原理 |
第三节 医疗决定不得代理原则 |
一、医疗决定的法律性质 |
二、医疗决定不得代理原则 |
三、医疗决定不得代理的例外 |
第三章 预先医疗指示应用范围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典型案例 |
二、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典型立法 |
三、美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二节 欧洲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欧洲预先医疗指示的规范性来源 |
二、欧洲典型国家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三节 亚洲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一、新加坡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二、韩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 |
第四章 预先医疗指示应用范围的应然展开 |
第一节 生前预嘱 |
一、尊严死的法理 |
二、生前预嘱的实践 |
第二节 预先精神医疗指示 |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问题 |
二、预先精神医疗指示的设想 |
第三节 预先器官捐献指示 |
一、器官捐献的现状 |
二、预先器官捐献指示的意义 |
第四节 预先人体试验指示 |
一、人体试验的现有规定 |
二、预先人体试验指示的展开 |
第五节 生产偏好 |
一、妇女生产中预先医疗指示的需要 |
二、生产偏好的内容 |
第五章 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港台地区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一、香港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二、台湾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第二节 我国设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基础 |
一、必要性分析 |
二、可行性分析 |
三、意义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设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问题指向 |
一、患者医疗决定能力的发现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我国患者医疗决定的法定程序 |
一、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充分保障 |
二、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承认 |
三、无预先医疗指示下的法定代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我国医疗预嘱制度的构建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撑 |
第一节 医疗预嘱制度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生命权与病患自主权理论 |
第三节 死亡权奠定价值基础 |
第四节 主体同一性原理 |
第二章 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立法与实践经验 |
第二节 日本立法与实践经验 |
第三节 韩国立法与实践经验 |
第四节 台湾地区立法与实践经验 |
第三章 我国建立医疗预嘱制度的现实条件 |
第一节 我国现有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医疗预嘱实践运行的情况 |
第四章 我国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具体设计 |
第一节 我国医疗预嘱制度构建思路 |
第二节 医疗预嘱的适用主体 |
第三节 医疗预嘱制度的内容和形式 |
第四节 医疗预嘱的生效要件与法律效力 |
第五节 医疗预嘱的程序制度 |
第六节 医疗预嘱制度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国产医疗题材纪录片生命主体意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医疗题材纪录片与生命主体意识 |
第一节 医疗题材纪录片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医疗题材纪录片的定义 |
二、医疗题材纪录片的特点 |
第二节 纪录片创作中的生命主体意识 |
一、何为生命主体意识? |
二、纪录片作品中的生命主体意识 |
第二章 国产医疗题材纪录片生命主体意识的呈现样态 |
第一节 患者:灵与肉的双重考验 |
一、积极救治作为与时间赛跑的唯一手段 |
二、向死而生作为生命尽头的价值意义 |
第二节 医务工作者:人道主义的理想与生命和谐的审思 |
一、仁爱之心:救死扶伤是医者的天职 |
二、生命之痛:暴虐生命的隐性现实 |
第三节 他者:多元情感图谱的描绘 |
一、亲属:生命本能的支持与守候 |
二、陌生人:萍水相逢的善意与温暖 |
第三章 国产医疗题材纪录片生命主体意识的叙事分析 |
第一节 多种叙事者角色并存的生命图景建构 |
一、第三方作为叙述者:主导协调的生命意义探寻 |
二、医患双方作为叙述者:个体言说的生命本真 |
三、拍摄者作为叙述者:旁观者在场的生命体悟 |
第二节 选题全方位覆盖的生命维度构建 |
一、单一科室的议题聚焦:生命样态的多元展示 |
二、全视角的医疗观察:人文议题的价值诠释 |
第三节 多样叙事结构的生命价值引导 |
一、线性叙事:戏剧冲突下的生死观重构 |
二、板块结构:同一主题的生命哲思 |
第四章 国产医疗题材纪录片生命主体意识的影像构建 |
第一节 影像镜头的视觉修辞 |
一、生命粗粝的日常还原 |
二、生命边界的想象与超越 |
第二节 声音作为缝合叙事与话语权力的表达 |
一、解说词:作为调和生命冲突的规训机制 |
二、同期声:个体价值的内在表露 |
三、主观音乐:生命情感的隐性表达 |
第五章 国产医疗题材纪录片生命主体意识表达尺度考量 |
第一节 生命主体意识书写的伦理反思 |
第二节 生命意蕴表达的公共道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国产医疗题材纪录片作品表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医学伦理思想发展概述 |
一、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 |
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 |
第二节 传统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一、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第二章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解读:概念、特征及冲突表现 |
第一节 医患关系概念解析 |
一、医患关系的“主体”在不断扩展 |
二、医患关系的“内涵”在不断延伸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总体特征 |
一、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和谐 |
二、当代中国医患矛盾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医患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医患之间权利的冲突 |
二、医患之间利益的冲突 |
三、医患之间文化观念的冲突 |
第三章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成因 |
第一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伦理理论原因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实原因 |
一、医方的不正当作为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导火索 |
二、患方维权意识的觉醒及行为的不成熟是医患关系恶化的重要因素 |
三、社会的综合作用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助推器 |
四、制度供给不足是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 |
第四章 制度伦理视角下新时代和谐医患关系构建方案 |
第一节 公正:医患双方共同的价值追求 |
一、公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指导原则 |
二、从权利和义务之关系的角度看医患关系 |
第二节 公正的医疗卫生制度是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基础 |
一、从医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二、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三、从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第三节 德性重塑是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的重要路径 |
一、医德的重振 |
二、患者就医道德的构建 |
三、医药企业企业道德的重构 |
四、媒体道德的强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美国医疗知情同意案例评介(论文参考文献)
- [1]知情同意的价值转向与制度建构[J]. 陈化,刘珊. 医学与哲学, 2021
- [2]健康传播视阈下医疗纪录片的叙事伦理探究[D]. 黄燕. 江西师范大学, 2021(12)
- [3]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问题研究[D]. 许艳欣. 河北师范大学, 2021
- [4]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以《药品管理法》第23条为视角[D]. 王小涛.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我国预先指示制度构建研究[D]. 闻瑶.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7]预先医疗指示的应用范围研究[D]. 吴叶乾.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8]我国医疗预嘱制度的构建探析[D]. 陈艳婷.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9]国产医疗题材纪录片生命主体意识研究[D]. 黄怡婷.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10]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D]. 何绵锦.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