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后政府如何监管市场?(论文文献综述)
卢岩[1](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王毅[2](2020)在《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文中研究指明纵观中国经济发展史,开放与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主题,中国经济走过的历史实践中以开放为起点取得了诸多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回望百余年前,中国本土市场随鸦片战争首次开放,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开始由封建传统向近代化转型。尽管西方垄断资本主义和封建政府控制并阻碍了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转型进程,但历史可见的是,旧式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实现了部分的现代金融转型,并且本土金融业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垄断市场前便出现了现代金融业的雏形——新式银行。从对这段重要的开放历史的研究中发现,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被动的开放环境中展现了积极、主动转型的一面,在近代化转型的时代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史为鉴,1840-1927年间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呈现的强大生命力和内生性动力值得被历史铭记并为当前中国本土银行业在深化开放环境中提供借鉴。在经历战乱、新中国计划经济建设后,1978年,改革开放再次打开了中国封闭市场的大门,与1840年不同的是,这一次的市场开放是中国自己选择的主动开放。中国金融市场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扩大开放程度,同时,中国本土银行业在开放环境中加强自身改革、完善内部结构,从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出发,通过渐进式增量改革,最终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本土银行业格局。伴随中国金融市场开放规模不断扩大,在外部竞争压力下,本土银行业在竞争与学习中稳步发展,本土银行机构职能逐步清晰,银行实力和竞争力显着提升,当前扩大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银行部门参与竞争夯实基础。以史为鉴,回顾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部门的发展实例,银行这一经济部门窗口展现了包括又不限于金融业发展中的“中国道路”、“中国案例”的成功之处,同样成为今后中国本土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机构参与国际竞争中可以借鉴的历史蓝本。回顾并专门研究近代1840-1927年和1978年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开放条件下的发展历史,最重要的意义是挖掘其中涵盖的发展规律和理论价值,以为当下借鉴。就当前中国本土银行部门面临的发展环境而言,2016年中国入世15年缓冲期结束后,在西方国家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全面否定的冲击下,经济发展的外部不利因素不断影响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特别是自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上任以来,“美国优先”战略的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引起中美间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中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上升,导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出现频繁波动。在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全新格局中,中国坚持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对内统筹改革,对外深化开放。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金融开放的12条具体举措;2019年,国务院再次出台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标志着中国金融开放进入快车道。在新一轮开放和发展战略中,如何正确把握中国银行部门的发展方向是当前中国银行业变革中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借鉴全球先进理念革新思维,另一方面需要更多地深入回顾并总结中国金融发展实践中的历史经验。“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在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实践中获取、总结发展经验,以史为鉴,无疑对深化开放背景下中国本土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从理论上讲,金融开放对一国或地区特别是金融发展落后的国家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金融开放能够带给本国相对廉价的国际资本,改善一国投资结构,优化金融结构,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因而,金融开放往往成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转型的开端,落后国家的金融部门纷纷走上变革之路。然而,落后国家金融部门往往容易在金融开放中脱离本土实际,在西方国家的牵制中走上“依附他人”的发展之路。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理论成为发展中国家解决金融抑制问题的主要手段,但在多国或地区的实践中看,西方国家的金融发展理念并不具备普适性,大多数发展中金融改革最终因金融危机被迫暂停或永久性搁浅。2008年,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发展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使得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金融开放以及新古典主义的自由放任发展策略。以往实践经验带来的反思是,在金融开放背景下,究竟怎样的发展路径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金融部门实现“追赶”?中国作为金融后发国家的“试验场”,其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历史具有怎样的特征?中国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案例能够为未来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带来怎样全新的理论借鉴?为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回顾历史,结合实证研究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这一命题进行科学阐述。为了实现这一命题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本文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思路展开,以历史视角对中国自近代以来两时段金融开放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在理论分析和历史阐述后,结合实证分析方法验证本文在中国案例研究中总结出的相关历史经验以及提出的相关结论,最后在以史为鉴基础上提出发展展望。依照这样的分析思路,本文主要设置以下6章内容:在文章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介绍本文写作的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在写作背景基础上介绍文章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同时,引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分析部分(包括第2章、第3章、第4章)。其中,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并且在对已有成果进行评述的基础之上指出已有研究仍存问题或漏洞,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第三章介绍近代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变迁历程,以市场开放为起点,分析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在华银行对本土金融业的资本侵略事实以及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通过对近代开放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的回顾,对近代时期被动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金融业的发展作以总结。第四章对中国金融开放的第二个关键时期,即改革开放后金融市场开放进行理论分析,从中央银行职能的建立和完善,体制内银行部门的发展以及体制外本土银行业的创立分别进行讨论。根据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分析,在市场开放的不同阶段对本土银行体系的发展进行深入探讨。本文认为,通过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这一主题进行理论分析,在中国案例两时段的纵向比较中可知,开放背景下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应当以本土特征和本土优势为基础,实施适应本土结构的发展战略;而市场开放的态度将直接决定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转型的彻底性,在这一方面,历史发展的案例已经给出答案。同时,历史地印证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本土银行业变革的成功,即坚持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第三部分(包括第5、6章)是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这一部分以近代被动开放和改革开放后主动开放两时段分别进行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之间的实证研究。第五章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对影响近代时期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因素进行整合、验证。第六章利用面板回归模型和动态面板模型对主动开放下本土银行业的发展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包括第7章)基于前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对中国金融开放两时段的发展历史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以史为鉴,提出对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进一步发展的启示。本文历史地梳理了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脉络,对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学方法对发展规律进行科学阐述。肯定了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以本土结构为基础,以开放学习结合本土优势进行渐进式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及内生性发展动力的关键作用,这一历史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出有别于其他视角的发展建议,对当前及未来中国银行业开放发展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部门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张曙光[3](2020)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文中认为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便成为GPA的观察国。2007年12月我国启动加入GPA谈判程序,至2019年12月,我国先后已向WTO提交了7份出价清单。第7份出价进一步扩大出价范围,已和GPA现有成员方的出价水平相当,这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心和决心,以及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信心。加入GPA如加入WTO之时一样,参加方要对本国法律进行修改,从而保证本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相一致。我国目前虽已形成一套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其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运行亦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一方面其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与GPA相比,二者亦存在许多差异。在此种背景之下,加大对GPA以及现有成员方和其他国际组织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汲取相关经验,对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就十分必要。文章整体以GPA为视角,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状为基础,探讨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发展新趋势,比较国内《政府采购法》与GPA的差异,对我国政府采购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以及国内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尽管我国尚未完成加入GPA的谈判,但是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已多次触及到该议题,中韩、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已对“政府采购”做出相应安排。可以预见当我国加入GPA后,不仅要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修改,针对政府采购的双边、多边或区域性谈判亦会纷至沓来,故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今后我国开展国内外政府采购贸易具有重要影响。希望文章所提建议能为我国加入GPA后《政府采购法》的完善略尽微薄之力。
张堂云[4](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张熙英(JANG HEE YOUNG)[5](2019)在《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国民征收的税金为主要财源,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据世界银行和OECD最近公布的资料显示,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大约在本国GDP的10%至20%左右,占据重要地位。中国自1978年12月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引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要素,平均每年保持9%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是引入东欧式的全面市场经济,即大爆炸式的改革,而是采取渐进式的改革。循序渐进的改革适用于价格系统的调整,汇率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此外,各地区依次扩大开放等经济领域的改革方式,对政府采购市场同样适用。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政府采购为统一分配的形式,采购市场并不存在。随着改革开放后政府计划缩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必要自行筹集所需物资,从而形成采购市场。但是,尽管市场已初步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却尚未具备,结果政府采购市场不是根据市场的作用决定价格和数量,而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成为争夺利益的经营场所。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横行,致使财政支出严重浪费,各种腐败和贿赂行为代替法律和规定来控制市场。中国政府为改革这种无秩序状况而于2003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评价认为,从透明性和规范性方面来看,其内容并不令人满意。如今韩国的政府采购大部分是通过国家综合电子调拨系统(国家集市)进行信息化处理的。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是公共机关等签订物品及劳务购买,设施工程等合同,企业注册,投标公告及投标,招标,中标,合同,付款等所有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处理的系统。得益于这种世界级的先进系统,韩国成为电子政府的最佳参考之一。从另一角度来看,政府采购在各国的GDP中占很大比重,而且是强调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的透明性和效率性的领域,而电子调拨系统是可以同时提高其透明性和效率性的优秀解决方案,因此备受关注。本文将从中韩政府采购对比角度出发,分析中韩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的差异,希望通过这种对比的方式寻找中国的不足之处,并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政府采购政策理论分析。先对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进行阐述,进而从绩效预算,交易成本,规模效应和政府干预市场边界角度讨论了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依据。此外,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理论部分也做了详细分析。第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在政府采购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组成体系和立法理念,并比较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同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情况,进而根据中韩采购规模数据分析中韩政府采购规模的差异。在政府采购政策环境方面,主要从政府采购政策的文化,政治,国际贸易等政策环境对比分析两国政策差异和采购市场成熟度。第三,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分析。本章从采购目标体系,组合标准,预算模式和预算规模约束四个角度分别分析了中韩两国的政府采购预算,在此基础上,又对比了两国政府采购预算的差别。第四,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机制。在政府采购的实体权责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采购机构的体系和权责以及其政策实施的能力;在政府采购的实现过程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的组织模式,采购方式和合同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管体系,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权责。进一步地,本文分析了韩国在电子采购方面的相关经验,并研究了韩国在海外采购市场的支援事业做法。因此,对于中国政府采购过程的不合理之处,可以参考借鉴韩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成功经验。具体来说,中国可以从法律体系,采购原则,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职能部门设置和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其政府采购市场。本文的研究意义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理论意义,能够拓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视野与角度。通过比较研究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实现与管理制度的异同,进一步深化对中国政府采购的认识,丰富政府干预和公共财政改革的理论。另外,将研究视角拓展到国内外政策比较上,可以在更大范围的研究视野下发现政策制定与有效实施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有效规模理论的探讨,促进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深入探讨。第二是现实意义,可以助力政府采购政策的完善。一方面,政府采购是财政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等,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起到调节作用。借鉴韩国先进的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制度,有助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政策本身还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通过研究韩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可以给中国提供一些借鉴,帮助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与国际相接轨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有助于中国更顺利地履行加入GPA后的政府采购国际义务。对于韩国来说,也有助于其改进政府采购政策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做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通过对研究内容的深入探究和分析,本论文可能具有以下几点创新:第一,丰富了中韩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对比研究。通过文献的收集和查看发现,本论文研究论题尚未受到学者广泛关注,大多数学者是进行有关各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作为韩国留学生,不仅对母语掌握得很好,而且对中文也有一定的理解能力,语言的优势可以让笔者将韩国和中国的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后进行深入研究。第二,多方位对比中韩两国在政府采购政策上的差异。文章在采购政策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了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认识。第三,为中国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详细对比中韩之间的政府采购政策差异,并根据具体案例来研究韩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优秀做法,拓展了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在调整和完善方面的可能做法。本研究的困难在于,两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不一样,两国的发展国情也不一样,这就必然导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存在差异,从而加大比较研究的难度。作为韩国留学生,笔者因水平有限,对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刻,也希望以后的学者可以提出更有深度的建议。
马晓雪[6](2015)在《WTO《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欧美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最初因满足政府消费需求而产生,以实现公共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为基本功能。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尤其是凯恩斯主义兴起之后,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有目的性、导向性、示范性的消费行为,不仅是政府优化财政支出的方式,而且日益发挥调整经济周期、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功能,成为各国政府调控宏观经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有效工具。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解决本国经济问题,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贸易壁垒。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已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之一。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协议》(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作为目前国际社会有关政府采购最具影响力的多边国际制度,奉行非歧视、市场开放、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原则,致力于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调,对各国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中国政府在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后,GPA成员方基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巨大潜力,迫切要求中国尽早加入GPA,同时带动发展中国家加入GPA从而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但中国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既存在机遇也面临挑战,对国家及区域产业的发展将是一把“双刃剑”: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性将大大加强,相关产业既面临着竞争升级带来的自主创新提升和国际市场开拓的机遇,同时也将面对GPA框架下国际产业竞争环境的冲击和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出现了从单一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逐渐向承担国家公共政策功能的综合制度体系的转变,中国政府在加入GPA出价谈判过程中的态度也日趋保守。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充分体现了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主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本文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现状与加入GPA对中国的影响,在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等GPA主要发达国家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策略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中国政府加入GPA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策略选择,提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并能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有效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建议。本文的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章概括并梳理有关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理论,为下文的分析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建立适用的政府采购开放模型结构,包括微观经济模型、产业经济模型、宏观经济模型,为下文提供数量分析的框架。第三章分析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现状,并从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市场透明度等角度对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就GPA国际规制与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进行分析,在梳理GPA及其发展历程以及中国政府加入GPA的意义以及历次出价清单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功能、政府采购市场经济以及民族产业保护的影响。第五章提出了GPA框架下的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包括法制完善策略、产业保护策略、差异性开放策略以及谈判策略等。第六章选取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GPA早期成员国为研究对象,对其提交的GPA开放清单(出价清单),包括“中央实体”承诺、“次中央实体”承诺、“其他实体”承诺、服务和工程清单以及总注释等内容进行分析;运用已建立的政府采购开放分析模型,分析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开放的经济效应;通过梳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以及政府采购社会效应,剖析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出价策略。第七章为结论与政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发展中国家为视角,探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从而为国际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民族主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供新的论点和论据;第二,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构建并运用微观经济模型、产业经济模型、宏观经济模型分析美国、日本和欧盟主要国家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经济效应,并对其出价策略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三,运用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方法,论证了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功能、政府采购经济与民族产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中国政府采购在接轨国际规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政策功能的开放策略,研究结论具有现实性。
杨达辉[7](2014)在《基于WTO规则的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开放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直处于加速城市化的阶段。城市公用事业在城市化中起着基础保障的作用,其自身的建设至关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本相对封闭的城市公用事业也随之扩大开放,城市公用事业的保护和壁垒逐渐降低,产业内的竞争不断加强。并且中国已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作为WTO的成员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WTO规则以及在加入WTO时所做出的开放承诺。入世十余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法规政策旨在引导城市公用事业加大开放。回顾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开放实践,在行业开放和投资多元化上确实取得了显着的进步,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诸多问题。因此,如何顺应经济发展趋势以及WTO规则的要求,制定相适应的开放政策,合理有序地推进城市公用事业向不同投资主体开放,成为中国政府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基于以上思考,本文抓住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加大开放的契机,以WTO的相关规定为特定视角,理论结合实际,重点分析加入WTO以来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开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城市公用事业有序开放的政策思路。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是导言部分,主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对城市公用事业开放和政府管制相关理论的已有文献进行了综述。文章主要对城市公用事业特性,WTO规则下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相关理论以及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管制理论三个方面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整理评述,以期发现当前研究的不足,总结本文的突破之处。第三章分析了加入WTO以来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现状和问题。文章首先梳理了WTO规则对城市公用事业的相关规定,然后阐述了中国推进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相关政策支持以及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具体实践,最后分析了入世十余年来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开放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第四章对加入WTO后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效率作了实证分析。这一章的实证分析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归纳了2001-2011年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内不同产权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以分析不同产权企业在城市公用事业开放过程中经营效率的区别。第二部分选取了2001-2011年中国城市公用事业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数据,通过计量手段实证研究不同资金来源对城市公用事业产出效率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促进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改进思路。第五章阐述了基于WTO规则的推进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政策思路。中国政府在遵照WTO规则要求的基础上,为了有序地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开放,应明确WTO规则下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政策导向,完善适应WTO规则的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法规制度,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开放中的政府责任,保证各种资本在城市公用事业开放中的平等待遇,建立适应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政府管制体系。本文的可能创新点主要包括:1.本文以WTO规则为特定视角对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开放问题作了专门研究。现有的文献大多聚焦在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或市场化的改进政策,极少联系中国加入WTO后城市公用事业相应推进开放的大背景。而本文通过梳理分析WTO背景下城市公用事业开放中的政策要求以及现实问题,提出城市公用事业开放中需要考虑的政策思路。2.本文实证分析了加入WTO后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效率。现有的文献极少运用实证方法评价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开放成效,大多采用理论分析、规范分析的方法。而本文整理出2001-2011年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经济数据,然后对不同产权城市公用事业经营效率差异作了对比分析;对不同投资资金来源对城市公用事业产出效率影响作了比较分析。3.本文构思并论证了基于WTO规则的推进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有序开放的政策思路。现有文献中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大多未考虑WTO规则的影响。本文针对如何有效促进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思路,主要包括:明确WTO规则下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政策导向,完善适应WTO规则的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法规制度,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开放中的政府责任,保证不同投资主体在城市公用事业开放中的平等待遇,建立适应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政府管制体系。
王仁荣[8](2012)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跨困公司跨境并购及其法律问题。跨国公司虽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跨国公司以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并从事民商事活动已经得到广泛承认。跨国公司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挥着巨大影响力。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五彩缤纷,涌现诸多新现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进而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需要培育走向世界的跨国公司,完善境外投资法律,建立风险风范体系,为扮演好国际投资大国的新角色做好准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集中论述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不为公司法研究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是跨国公司作为拥有特殊组织结构的集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法主体也部分地得到了承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跨国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扩张和国际分工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跨国公司已经从多国公司发展到全球公司,甚至无国籍公司。跨国公司是现代史上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进步。从19世纪中期单一工厂为主体,到19世界末期大量企业联合体涌现,关于公司的理念实现了从崇尚竞争到追求合作,从排斥垄断、拒绝联合,到允许公司合并、允许股票发行、允许控股公司设立的巨大转变,这些转变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与适应。正因为此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变革成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变革之一。然而,跨国公司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贫富悬殊、腐败、技术壁垒等一系列新问题。跨国公司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国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与股东相区别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和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以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法律实体为定论而忽视跨国公司法律研究已不合时宜。因此,本文研究了各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立法,构成跨国公司整体性的特殊法律结构,跨国公司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法律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与时俱进,在公司法修订时考虑增加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条文。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跨境并购。一般而言,公司的经济扩张主要通过内部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和外延扩张增长(external growth)来实现。兼并和收购是外延增长的主要途径。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使得跨境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FDI)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原因和各国公司法的不统一,跨境收购成为跨境并购的绝对主体,而跨境兼并则少有发生。跨国公司往往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外资政策等因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跨境并购、非实体制造(NEM)、内部贸易、战略投资和战略联盟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度。跨境并购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因为科技进步、信息化、金融创新、投资自由化、监管宽松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旦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与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不相契合,跨国公司的投资就可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及其他投资手段加强法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经历了六次发展浪潮,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冲突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可以帮助跨国公司有效实施跨境并购,同时减少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最新动向,并针对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跨境并购的主动力、跨境并购规则的制定者和跨境并购新理念的践行者。跨国公司在跨境并购实践中,在投行、并购律师的出谋划策下,不断尝试新的模式、方法、工具和手段,游走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边缘,既推动了投资贸易的全球化,又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国有跨国公司(SOE)大举进军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境并购的制约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在跨境并购中的作用等。特殊目的公司(SPV)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密不可分。跨国公司设立SPV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方便后续资产重组、避税、规避监管、规避市场准入限制等。因此,SPV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灵活机动地开展并购活动并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但是,SPV也会带来逃避监管、逃避跨国公司法律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极大风险。考虑到SPV的离岸性质,有必要建立起国际社会、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上市地国和离岸公司管辖地国等协同作用的监管网络,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角度实施监管。SPV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得益于境内资本绕道海外红筹上市即境外上市,以及国际资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进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监管严格,对外资进入设置准入限制。红筹上市涉及外汇、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VIE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VIE能够给国内的新兴产业和创业企业带来亟需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准入、产业安全、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SPV和VIE的法律研究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在确保利用好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减少其逃避监管的风险。国有跨国公司(SOE)的跨境并购是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有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并购受到西方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东道国的质疑和抵触。国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公司治理、公平竞争、国家安全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国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也不容小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跨境并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PE不仅参与很多全球性大规模并购,PE自身也独立进行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跨境并购。PE在全球跨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参与并购以及为并购融资的双重作用。PE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而非产业投资者,决定了PE发起并购和参与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投资套利。这种短期套利行为可能会对被并购企业和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需要分析其利弊,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PE的监管。中国PE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并购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FCPA将反腐败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延伸到目标公司并购前的运作,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仅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专门的FCPA调查,还要在并购完成的同时,将合规制度和系统植入并购目标公司,并经常性地进行审计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应该将合规和反腐败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良好的合规系统,防止自身以及公司的关联方陷入腐败泥潭,遭致不必要的处罚。近年来,跨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出现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中,也贯穿于跨国公司的管理、运作、品牌推广以及供应链的所有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强制性的“软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显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国际及各国投资政策越来越多地体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各国的投资贸易法律、国际惯例等“硬法”的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跨国投资和跨境并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已经无法回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贫脱困、减少人道主义灾难、减少腐败、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等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严格要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中国企业必须树立责任投资的意识,改变自身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负面形象,不仅为国家的发展寻求资源、技术和市场,也要为东道国创造价值,赢得东道国的民心。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三部分系统研究了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政府实施跨境并购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跨国性,其法律规制需要在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领域同时进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从东道国到国际社会的规制体系,但这离真正的全球规制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初步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多边机构)、双边组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等国际法主体所组成,即所谓多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多边机制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国家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TPP等)建立的监管法律制度。双边机制是由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所建立的规制体系。单边机制主要是由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按照其竞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市场准入法规以及贸易或金融等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进行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总体仍不尽人意。近年来,国际及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出现了很多新发展,总体呈现投资自由化以及投资保护和限制此消彼长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总体更为开放和自由,局部出现限制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出现保守和限制的趋势。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对外投资趋缓,反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司的并购目标,导致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鉴于中国既是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的大国,也是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大国,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备受关注。中国应该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中国也应该加强投资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依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和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审查是跨国公司跨境并购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彰显。全球市场准入政策法规的走向,体现为东道国在总体宽松的大背景下,对关键产业诸如资源、能源、农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以及东道国冠军产业保护加强的趋势。市场准入限制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例如控股权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额外税负、税赋减免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前的市场准入风险是投资保护和投资壁垒,而在并购完成后则是国有化的风险。国有化对跨境并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实施的“国有化”则是临时性干预措施,具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主要体现在每过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新版《投资目录》开放了更多的投资领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需要在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注重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尽可能多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各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其交易的跨国性,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范围统一反垄断法的努力仍在继续,一个标准化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仍遥不可及。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是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巨大挑战。而反垄断审查正在论为一些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保护工具,这就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染上了政治色彩。中国实施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很短暂,但中国已经成为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角,一些着名案例如可乐—汇源收购案、英博—百威收购案等举世瞩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的细则,统一执法标准,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越来越多,就连对外国投资一向非常宽松的美国,也时常祭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大旗,力图维持美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的霸主地位。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规模大、影响深远,更容易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很可能演变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鉴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常进入东道国敏感性行业,如资源、电信、基础设施、金融等,在进行投资决策前,我国企业更应对东道国政府的安全审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实施细则、审查程序等的不清晰,外资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普遍存有疑虑。本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打造中国的跨国公司,防范海外并购的风险,建立健全中国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上新台阶。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总结跨国公司这一典型跨境并购主体的并购实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研究各国跨境并购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剖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扶持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跨国公司和民营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建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十二五”《规划刚要》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对外开放由“吸收外资为主”向“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海外并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风险也随之而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并购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并购产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并购执行不符合国际标准;并购整合成功率不高等。加之投资保护主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死灰复燃,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虽然前景光明,但道路曲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的制度建设,鼓励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和民营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我国的跨国公司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当务之急是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际通行的财务规则,保持透明度,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肩负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跨国公司要研究跨境并购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我国跨国公司要努力成为创新型、品牌化、合规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负责任的投资者角色: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帮助我国攀登全球价值链(GVC)的高峰。
齐欢[9](2011)在《二战后越南现代化进程研究(1945-2010)》文中指出作为一种历史必然性,现代化是一切后发国家摆脱落后形成现代国家的必然进程。任何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从本国的历史条件、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出发,同时吸收外部的积极因素追求有本国特色的现代化价值取向的道路。越南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其现代化从启动、发展、对模式的探索和转型且充满了艰辛和曲折。1858年越南成为法国殖民地后被卷入了世界现代化性大潮。1945年越南在印支共的领导下获得了民族独立后开始了对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1986年实施革新开放以来现代化才走上正确的道路。研究该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我们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问题和实施赶超型战略的理解,总结发展中国家探索现代化道路的一般规律。通过对越南的个案分析,有助于丰富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实践与理论范式的研究,对学科建设也有一定意义。为一些后发国家探索一条较成功的现代化道路可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国和西方现代化理论等理论对越南1945年以来的现代化历史进程及其特点、成就问题与经验教训、现代化水平、模式及走向进行了研究。本文由绪论和正文的第一至第十章和结语构成。绪论主要讨论本论文选题及有关概念的界定、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安排等。第一章讨论了越南现代化启动的历史背景(1858-1945年)。国际背景是18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由英国工业革命开始的世界现代化进程使许多前资本主义国家成为西欧的殖民地和附属国。国内背景是法国入侵和殖民统治对越南的传统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其发生分化和重组,从根本上改变了在“王朝循环”模式支配下的封建王朝的历史方向,越南被强行纳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在“衰败化”和“边缘化”冲击下,越南在印支共的领导下走向“革命化”,经过义静苏维埃运动和八月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权。越南现代化的启动以19世纪下半叶阮朝的改革为标志。①从阮朝的改革到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是越南现代化低度发展阶段②。第二章探讨了两种社会制度影响下的越南现代化进程(1945—1975年)。本章主要论述二战后越南分治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北方和在资本主义制度影响下的南方现代化进程。本章分为两个时期,一是1945—1954年抗法时期;二是1954—-1975年抗美时期。内容包括,北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和实践效果。美国在南越进行移植美式模式的现代化实践。由于战争的影响,越南错过了1945—1973年世界经济黄金时代①的发展机会。而东亚一些国家则利用越战的机会迅速发展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第三章阐述了越南统一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及严重挫折(1975—1986年)。越南在1976年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结束了长期国家分裂、南方政治衰败、和社会动乱的局面,成立了具有强大社会动员和整合能力高度集权的现代国家政权,提供了能进行自主型现代化发展的制度保证。但多年战争破坏使越南现代化起点很低,这决定了现代化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由于指导思想和内外政策上的失误,越南再次错过有利的发展时机。虽然从1979年越南开始实施“新经济政策“,但效果有限。直到实行全面革新开放后才进入现代化的正确轨道。第四章讨论革新开放后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间现代化建设的情况(1986—-1996年)。越共在1986年12月召开“六大”确定了全面革新的路线。六大成为越南现代化进入新时期的标志。越南在坚持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合理成分的同时吸收了其他国家现代化理论的有益成份,通过实践逐渐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新理论。七大制定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设纲领》,使越南现代化进入第一个高速发展期。第五章论述了在苏联、东欧解体和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下,越南对现代化战略进行的调整(1997—-2001年)。这时期,越南现代化面临多重挑战:在苏联、东欧的解体的影响下的政治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济危机和腐败影响下的社会危机。鉴于此,越南对政治体制和领导层、现代化的指导思想、经济战略、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提出了在2020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第六章研究了越南现代化进程的第二次快速发展的情况(2001-2006年)。2001年4月,越共“九大”把七大的《建设纲领》加以具体化。在九大思想指导下,越南的现代化进入第二个加速期。但发展中的问题也大量出现。第七章论述了越共十大到十一大间的现代化进程的情况,并分析了今后现代化进程的走向与趋势(2006—2011年)。经过20年的探索,越南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体系和一条适合国情的现代化道路。十大后越南现代化进程又取得重大进展。2011年1月召开的越共十一大为今后现代化道路指明了方向。第八章对1945年以来越南现代化进程成败的经验教训作了分析。对每个阶段现代化获重大进展和遭受挫折的原因从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外交、文化和军事以及自然地理和资源等方面作了较为深入分析。第九章对越南现代化进程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选用以中科院的两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为主对越南的经济、社会、综合现代化、生态、文化和国际现代化水平作了较系统的量化评价。由于政治现代化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世界上还没有相关的定量评价体系,因此,对其评价限于定性方面。第十章对越南现代化进程的模式①进行了总结。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发展模式。本章对越南现代化模式的分析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诸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分析指出,越南早期现代化启动属于典型的挑战——回应(汤因比的说法)的模式。独立后,北方采取了经典社会主义模式,南方模式则试图建立资本主义模式。革新后,越南现代化模式开始向与东亚模式、中国模式、西方新自由模式相结合的市场化模式转变,形成了具有“越南特色混合型后全能主义模式”。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为结语。对以上各章的内容进行系统的归纳与总结,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升华和提炼。
徐辉[10](2006)在《论中国加入WTO之后政府职能的转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加入WTO,标志着中国正式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意味着中国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国际竞争。WTO给我们带来机遇的同时,挑战也悄然而至。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是政府。其原因在于,政府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其地位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只有政府的积极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才能在这一巨大机遇和挑战面前赢得主动。按照WTO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的政府行为、政府管理体制等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现实情况,中国要有效的应对加入WTO后的各种挑战,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必须重新定位政府的作用,转变职能,克服自身的弊病,这是此篇论文的写作目的。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真正履行“小政府、大服务”,“小政府、大保障”的功能;政府应严格把握市场经济和WTO规则的要求,从微观经济的行政干预向宏观调控的转变。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构建一个新型的政府,使我国更好的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入世几年中中国政府依据WTO的规则和协议,所取得的成绩是国际社会有目共睹的。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中国的经济仍将飞速发展,中国的法治程度日益深化。
二、加入WTO后政府如何监管市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后政府如何监管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基础理论与相关文献评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对金融开放的理解 |
2.1.2 对中国金融开放阶段的历史界定 |
2.1.3 对被动开放和主动开放的理解 |
2.1.4 对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界定 |
2.1.5 对发展的理解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内生增长理论 |
2.2.2 自组织理论 |
2.2.3 理论基础的适用性分析 |
2.3 相关文献评述 |
2.3.1 市场开放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
2.3.2 1840-1927年间中国本土金融机构的发展 |
2.3.3 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业发展 |
2.3.4 对现有文献的评价 |
第3章 被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840-1927年) |
3.1 五口通商与近代金融市场被动开放 |
3.2 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银行对华资本牵制 |
3.2.1 外国在华银行市场进入及市场垄断 |
3.2.2 外国在华银行对旧式金融机构的资本牵制 |
3.2.3 中外金融机构互动实质:资本侵略 |
3.3 旧式金融机构的历史沉浮 |
3.3.1 本土钱庄的近代化转型 |
3.3.2 本土票号的时代衰落 |
3.4 现代银行业的曲折探索 |
3.4.1 发展背景:外商银行干涉与封建势力阻挠 |
3.4.2 “官护”银行兴起阶段 |
3.4.3 华资银行新设阶段 |
3.4.4 本土银行业联合发展阶段 |
3.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4章 主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 |
4.1 改革开放与中国金融市场主动开放 |
4.2 市场开放与中国银行业“顶层设计”(1978-2001年) |
4.2.1 “开大门”的金融开放 |
4.2.2 建立中央银行制度 |
4.2.3 探索国有银行改革 |
4.2.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搭建二级银行体系 |
4.3 扩大对外开放后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调整(2001-2008年) |
4.3.1 全面对外开放 |
4.3.2 准确定义中央银行地位 |
4.3.3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
4.3.4 “准体制外”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化改革 |
4.3.5 发展城市商业银行 |
4.3.6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本土银行业增量改革 |
4.4 后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多元化布局(2008年后) |
4.4.1 中国银行业“走进”国际视野 |
4.4.2 中央银行制度完善 |
4.4.3 农村金融机构深化发展 |
4.4.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建立多元银行体系 |
4.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5章 被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5.1 实证分析背景 |
5.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2.1 研究方法 |
5.2.2 研究对象 |
5.2.3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3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 |
5.3.1 研究假设 |
5.3.2 研究方法介绍 |
5.3.3 样本的基本特征与相关性分析 |
5.3.4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3.5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5.3.6 中介效应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主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6.1 变量介绍及数据来源 |
6.1.1 数据来源 |
6.1.2 研究模型介绍 |
6.1.3 变量介绍 |
6.1.4 变量基本统计量 |
6.1.5 共线性和相关性检验 |
6.2 主动开放影响实证分析 |
6.2.1 全样本分析 |
6.2.2 第二阶段分析 |
6.2.3 第三阶段分析 |
6.3 不同银行异质性影响分析 |
6.3.1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
6.3.2 股份制商业银行 |
6.3.3 城市商业银行 |
6.3.4 农村商业银行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内生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6.6.1 全样本影响结论 |
6.6.2 不同阶段影响结论 |
6.6.3 不同类型银行影响结论 |
第7章 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逻辑、特征、经验及启示 |
7.1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逻辑 |
7.1.1 历史的变迁:两次金融开放的变迁递进 |
7.1.2 政策(环境)的变迁:不同政策效能的变迁差异 |
7.1.3 理念的变迁:金融机构变迁发生的关键 |
7.2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特征 |
7.2.1 以金融开放作为发展起点 |
7.2.2 以渐进式改革作为发展思路 |
7.2.3 以个体发展带动整体变革 |
7.2.4 以增量改革促进存量改革 |
7.2.5 以机构改革和功能完善协调推进机构发展 |
7.3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经验 |
7.3.1 以发挥本土优势为导向 |
7.3.2 在开放学习中坚持本土适应性 |
7.3.3 发挥主体的内生性带动作用 |
7.3.4 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动力 |
7.3.5 坚持发展的与时俱进 |
7.3.6 结合宏观调控与微观主体能动性 |
7.4 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发展启示 |
7.4.1 立足国情:保持对外开放与国家战略的一致性 |
7.4.2 依托本土:激发本土银行部门发展的自觉能动性 |
7.4.3 政府定位:完善金融开放中的政府作用 |
7.4.4 以史为鉴:推广金融发展实践和理论的中国方案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表 |
致谢 |
(3)WTO《政府采购协议》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三 国内外研究状况 |
四 文章创新点 |
第一章 GPA及其他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发展趋势分析 |
第一节 GPA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 GPA的产生原因 |
二 GPA的主要内容 |
三 GPA简评 |
第二节 GPA与其他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发展趋势 |
一 “物有所值”原则 |
二 采购方式和程序优化 |
三 政府采购电子化 |
第二章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面对的新情况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 |
二 监督管理主体不统一 |
三 信息管理平台不集中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发展面对的新情况 |
一 机构改革对采购实体的影响 |
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 |
三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现状 |
第三章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同异化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同向发展 |
一 透明度不断提高 |
二 公平竞争体现充分 |
三 临时救济措施及时有效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主要差异 |
一 适用范围的差异 |
二 法律原则不同 |
三 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灵活性 |
四 国内审查程序存在差异 |
第四章 GPA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一 明确《政府采购法》的定位 |
二 优化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
三 统一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
第二节 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
一 扩大政府采购实体范围 |
二 小额采购的适用 |
第三节 改进采购方式和程序 |
一 完善政府采购方式 |
二 鼓励电子反拍 |
三 增加谈判程序 |
四 实行异地评标 |
五 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 |
第四节 完善政府采购国内审查程序 |
一 调整审查方式 |
二 确定审查机关 |
三 设立听证程序 |
第五节 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绩效评价制度 |
二 建立政府采购计划公告制度 |
三 完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 |
四 完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4)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安全 |
二、GPA框架 |
三、政府采购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结语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1 |
致谢 |
(5)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内容及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 |
一、政府采购 |
二、政府采购政策 |
三、政府采购绩效预算 |
四、政府采购规模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政策理论依据 |
一、政府采购绩效预算理论 |
二、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理论 |
三、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理论 |
四、政府干预市场边界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分析 |
一、减少财政支出 |
二、提升采购资金利用效率 |
三、防止行政腐败 |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五、扶持民族落后地区经济发展 |
六、促进自主创新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比较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组成体系比较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立法理念比较 |
三、中韩政府采购与财政政策衔接的比较 |
四、中韩政府采购与税收政策衔接的比较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环境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文化环境比较 |
二、中韩政府采购制度环境比较 |
三、中韩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比较 |
四、中韩政府采购国际贸易环境比较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中国政府采购规模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二节 韩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韩国政府采购规模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中韩政府采购规模比较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比较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实体权责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单位体系及权责 |
二、中韩政府采购机构体系及权责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能力与职业化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过程 |
一、中韩政府采购组织模式 |
二、中韩政府采购方式 |
三、中韩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督管理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体系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范围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权责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韩政府采购相关经验研究 |
第一节 韩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
一、韩国企业进入东南亚政府采购市场案例 |
二、韩国仁川机场相关案例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案例 |
一、苏州三星电子空调相关案例 |
二、现代华越医疗机械相关案例 |
三、北京市对微软公司进行政府采购的事例 |
第三节 韩国政府采购经验 |
一、免费提供海外招标信息 |
二、免费发放英文业绩证明书 |
三、实施出口战略企业培育事业政策 |
四、相关机构合作奠定进军基础 |
第六章 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实现措施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第二节 明确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
第三节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合理化 |
第四节 采购机构设置合理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WTO《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关于政府采购及其功能 |
1.3.2 关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经济效益 |
1.3.3 关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律保障 |
1.3.4 关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社会效应 |
1.3.5 关于GPA与加入GPA的策略问题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2 主要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2 相关理论综述与分析模型建构 |
2.1 政府采购的公共经济学理论 |
2.1.1 公共支出管理理论 |
2.1.2 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 |
2.2 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理论 |
2.2.1 对歧视性采购的批判 |
2.2.2 贸易促进发展理论 |
2.3 政府采购开放的模型结构 |
2.3.1 微观经济模型结构 |
2.3.2 产业经济模型结构 |
2.3.3 宏观经济模型结构 |
3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现状分析 |
3.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3.1.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背景 |
3.1.2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现状 |
3.2.1 中国政府采购对象现状 |
3.2.2 中国政府采购主体现状 |
3.2.3 中国政府采购模式现状 |
3.3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
3.3.1 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窄 |
3.3.2 政府采购法律不健全 |
3.3.3 政府采购管理不规范 |
3.3.4 政府采购市场缺乏透明度 |
3.3.5 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缺少职业化素养 |
4 加入GPA对中国的影响分析 |
4.1 中国加入GPA谈判历程 |
4.1.1 GPA的产生及发展 |
4.1.2 中国政府采购国际化及其意义 |
4.1.3 中国提交出价清单概况 |
4.2 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影响 |
4.2.1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的差异分析 |
4.2.2 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的影响 |
4.3 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的影响 |
4.3.1 对政府采购经济功能的影响 |
4.3.2 对政府采购社会功能的影响 |
4.4 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经济的影响 |
4.4.1 对政府采购定价机制的影响 |
4.4.2 对国内供应商市场拓展的影响 |
4.5 加入GPA对中国民族产业发展的影响 |
4.5.1 保护民族产业的必要性 |
4.5.2 政府采购的民族产业保护功能 |
4.5.3 民族产业开放的模拟分析 |
5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研究 |
5.1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策略 |
5.1.1 完善中国政府采购法律的基本原则 |
5.1.2 完善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制度 |
5.1.3 建立科学的采购方式和合理的采购程序规范 |
5.1.4 完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
5.2 实施国内产业保护策略 |
5.2.1 贯彻“国货”优先原则 |
5.2.2 制定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
5.2.3 促进自主创新 |
5.2.4 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
5.3 选择渐进式、差异性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 |
5.3.1 谨慎选择国有企业的开放范围 |
5.3.2 充分考虑东、西部地区的差异 |
5.3.3 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优惠 |
5.4 采取合理的谈判策略 |
5.4.1 制定合理的采购门槛价 |
5.4.2 谨防“不对等”谈判 |
5.4.3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身份展开谈判 |
5.4.4 采用合理的谈判方式,减少谈判阻力和成本 |
6 国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出价策略分析 |
6.1 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出价策略分析 |
6.1.1 基于清单视角的出价策略 |
6.1.2 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经济分析 |
6.1.3 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法律分析 |
6.1.4 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社会效应分析 |
6.2 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出价策略分析 |
6.2.1 基于清单视角的出价策略 |
6.2.2 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经济分析 |
6.2.3 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法律分析 |
6.2.4 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社会效应分析 |
6.3 欧盟主要国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出价策略分析 |
6.3.1 基于清单视角的出价策略 |
6.3.2 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经济分析 |
6.3.3 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法律分析 |
6.3.4 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社会效应分析 |
6.4 借鉴与启示 |
6.4.1 政府采购市场具有渐进开放和次序开放的规律 |
6.4.2 政府采购制度完善化是前提 |
6.4.3 最大限度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
6.4.4 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协议例外情形和成员方约定 |
7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发表论文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基于WTO规则的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开放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城市公用事业的特征 |
第二节 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相关理论 |
第三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管制理论 |
第三章 基于 WTO 规则的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现状分析 |
第一节 WTO 规则对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开放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问题分析 |
第四章 加入 WTO 后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效率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不同产权城市公用企业经营效率差异的实证分析 |
第二节 不同投资资金来源对城市公用事业产出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本章结论 |
第五章 基于 WTO 规则的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政策思路 |
第一节 明确 WTO 规则下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政策导向 |
第二节 完善适应 WTO 规则的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法规制度 |
第三节 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开放中的政府责任 |
第四节 保证不同投资主体在城市公用事业开放中的平等待遇 |
第五节 建立适应城市公用事业开放的政府管制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8)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境内、外研究动态分析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部分 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章 跨国公司及其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跨国公司的发展与影响 |
一、跨国公司的界定 |
二、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
三、跨国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跨国公司理论 |
一、跨国公司主要理论流派 |
二、跨国公司理论的法律因素 |
第三节 跨国公司立法 |
一、跨国公司(集团公司)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
二、境外跨国公司立法 |
三、中国关于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立法 |
第四节 跨国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 |
三、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 |
四、跨国公司的法律管辖冲突 |
五、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
六、跨国公司的其他法律问题 |
第二章 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投资战略 |
第一节 并购与并购整合 |
一、并购的界定 |
二、并购的基本类型 |
三、并购整合 |
第二节 并购理论 |
一、西方主要并购理论 |
二、关于三种并购类型的理论 |
三、并购是否创造价值 |
第三节 跨境并购特点与驱动力 |
一、跨境并购的界定 |
二、跨境并购的特点 |
三、跨境并购的驱动力 |
第四节 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 |
一、跨境并购与国际直接投资 |
二、跨境并购与绿地投资 |
三、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非实体制造(NEMs) |
四、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 |
第三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跨境并购的历史回顾 |
一、并购的六次浪潮 |
二、跨境并购的发展轨迹 |
第二节 跨境并购的现状、特点和趋势 |
一、跨境并购的现状 |
二、当代跨境并购的主要特点 |
三、跨境并购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主体 |
一、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产物 |
二、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主角 |
三、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游戏规则的制定者 |
第四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管辖冲突及争端解决 |
一、关于兼并与收购法 |
二、跨境并购的准据法之选定 |
三、跨境并购的管辖权冲突 |
四、跨境并购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二部分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新动向及其法律分析 |
第四章 特殊目的公司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特殊目的公司(SPV)界定与地位 |
一、SPV的界定 |
二、SPV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SPV)跨境并购的意义 |
一、SPV的经济意义 |
二、SPV的法律意义 |
第三节 可变利益实体(VIE模式)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一、VIE模式的由来 |
二、VIE模式进入中国 |
三、VIE模式的结构 |
四、VIE模式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
第四节 离岸公司的监管 |
一、离岸公司跨境并购的国际监管 |
二、欧盟和美国对离岸公司的监管 |
三、离岸公司注册地的监管 |
四、中国对离岸公司的监管 |
第五章 国有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 |
第一节 国有跨国公司解析 |
一、国有跨国公司界定 |
二、早期国有跨国公司与当代国有跨国公司的比较 |
三、公司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体 |
第二节 国有跨国公司重上历史舞台 |
一、国有跨国公司势头强劲 |
二、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异军突起 |
三、国有跨国公司业务多元化 |
四、国有跨国公司成为争议焦点 |
第三节 国有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
一、公司治理问题 |
二、市场准入和国家安全问题 |
三、公平竞争和反垄断问题 |
四、反海外腐败法适用问题 |
第六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与并购融资 |
一、PE的界定 |
二、PE的特点 |
三、PE与VC的区别 |
四、PE的退出模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发展和影响 |
一、PE的由来和发展 |
二、PE在中国的高速发展 |
三、PE在并购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
四、PE的消极影响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助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一、PE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联系 |
二、发展中经济体PE在跨境并购中的表现 |
三、PE参与的跨境并购的规模和分布 |
四、PE在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中扮演重要角色 |
第四节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法律规制 |
一、PE的组织结构 |
二、PE的常用法律条款 |
三、对PE的监管 |
四、进一步发展PE的建议 |
第七章 反海外腐败法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解析 |
一、FCPA引人关注的背景 |
二、FCPA的主要禁止性规定 |
三、FCPA的约束对象 |
四、腐败的动机和有价物的定义 |
五、违反FCPA的后果 |
六、FCPA执法的趋势和积极的抗辩 |
第二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并购交易的影响 |
一、FCPA带来的并购风险 |
二、FCPA凸显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
三、交割后合规整合的重要性 |
第三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尽职调查 |
一、FCPA尽职调查的重点领域 |
二、FCPA尽职调查的过程 |
三、FCPA尽职调查的程度 |
四、发现问题后的对策 |
第四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与基金并购和资产分拆 |
一、私募基金问题 |
二、资产分拆问题 |
第五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风险防范 |
一、跨国公司的反腐败责任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中的反腐败风险防范 |
三、反腐败与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 |
第八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全球化 |
一、CSR备受关注的背景 |
二、CSR的解读 |
三、中国企业的CSR |
四、CSR的全球认同 |
第二节 跨境并购中的企业社会责任(CSR) |
一、履行CSR促进跨境并购 |
二、漠视CSR对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三、跨国“责任投资”方兴未艾 |
第三节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分析 |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范围和监督 |
二、CSR标准与国际投资政策 |
三、推进CSR标准发展的政策取向 |
第四节 企业社会责任(CSR)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
一、制定社会责任法规强化责任意识 |
二、引进国际标准倡导责任投资 |
三、借助专业公关公司改善中国企业海外形象 |
第三部分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第九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体系 |
第一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的必要性 |
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监管的特点 |
第二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国际监管体系 |
一、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二、区域性国家组织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三、双边合作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新发展 |
一、国外关于外国投资的立法和监管的发展概况 |
二、国际投资保护协议领域的新发展 |
三、国际投资政策法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
第四节 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监管体系 |
一、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的法制建设 |
二、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 |
第十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市场准入审查 |
第一节 产业政策和国际投资政策的互动 |
一、产业政策影响跨境并购 |
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资政策的互动 |
三、国际投资协议中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的互动 |
四、产业和投资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市场准入限制的主要形式 |
一、市场准入限制是普遍现象 |
二、市场准入限制的不同方式 |
第三节 市场准入限制对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一、跨境并购前后市场准入的影响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国有化 |
三、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的“国有化” |
第四节 完善中国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 |
一、中国外资并购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
二、2011版产业指导目录的进步和不足 |
三、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改进路径 |
第十一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反垄断审查 |
第一节 反垄断审查立法 |
一、反垄断审查的渊源 |
二、国外反垄断审查立法 |
三、中国反垄断法之经营者集中审查 |
第二节 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实施 |
一、反垄断审查执法机关和执法模式 |
二、反垄断审查标准 |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
第三节 反垄断审查域外效力和国际合作 |
一、反垄断审查的域外效力 |
二、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 |
三、反垄断审查作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 |
第十二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和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国家安全审查辨析 |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由来 |
二、国家安全审查对象、范围和标准 |
三、国家安全审查的机关 |
四、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 |
五、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
第二节 国家安全审查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和影响 |
二、国家安全审查与市场准入 |
三、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 |
第三节 完善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
一、增加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可预见性 |
二、确保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统一性 |
三、协调安全审查和产业发展战略 |
四、减少海外并购安全审查的风险 |
第四部分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制度建设 |
第十三章 中国跨国公司海外并购战略 |
第一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 |
三、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政策法律环境 |
第二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和挑战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和特征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挑战 |
三、金融危机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战略思考 |
第三节 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 |
一、培育精于海外并购的中国跨国公司 |
二、中国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其他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的类型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 |
三、减少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的几点建议 |
第五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范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原则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制度建设 |
三、加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战略调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二战后越南现代化进程研究(1945-201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界定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界定 |
二、研究意义 |
三、对有关概念的理解与诠释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述评 |
一、中国的研究 |
二、越南本国的研究 |
三、其他国家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第四节 论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一、重点 |
二、难点 |
三、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越南现代化启动的历史背景(1858—1945年) |
第一节 国际背景 |
一、世界现代化、工业化浪潮的加快及对东亚国家的冲击 |
二、西方殖民者对东南亚国家的入侵与殖民 |
第二节 国内背景 |
一、传统社会的特点及对现代化启动的制约作用 |
二、法国殖民统治对越南社会的影响及变化 |
第三节 越南封建王朝的改革及早期现代化思想 |
一、阮朝末期的改革运动及早期现代化思想的启蒙 |
二、创建民主共和政体的现代化进程的现代化思想 |
第四节 越南共产党的建立及其领导人民反法国、日本殖民者的胜利 |
第二章 两种社会制度影响下的越南现代化进程(1945—1975年) |
第一节 实行战时社会主义制度的北方现代化进程 |
一、越南民主共和国现代化指导思想——胡志明思想 |
二、抗法、抗美中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
第二节 南越的依附性发展和美式现代化的破产(1954—1975) |
一、美式民主制度试验的失败 |
二、扭曲发展的经济现代化 |
三、美国失败的现代化实验——南越"战略村计划" |
四、南越社会的畸形发展 |
第三章 统一后越南对现代化道路的初步探索和严重挫折(1975—1986年) |
第一节 强化传统社会主义现代化思想的危害与革新思维的提出 |
第二节 世界工业化第三次浪潮发展机遇的丧失 |
一、政治现代化进程:对国家的"苏式"政治整合及反思 |
二、经济发展走到崩溃的边缘 |
三、国家全面控制下的社会整合 |
四、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对现代化的负面影响 |
第四章 革新后,现代化走上正轨并进入第一个加速期(1986—1996年) |
第一节 革新伊始时期越共对现代化思想与理论的思考(1986—1991年) |
一、苏联、中国及一些国际组织对越南革新开放思想的影响 |
二、革新开放的总设计师——阮文灵的革新思想 |
三、强调思维革新和在革新中坚持"六项基本原则" |
四、"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 |
五、以民为本的社会现代化思想的提出 |
六、走向世界的新起点:"广交友,少树敌"外交政策的提出 |
第二节 革新开放的蓝图:《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设纲领》的出台(1991—1996) |
一、正式树立"胡志明思想"在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
二、提出形成有国家管理的市场机制理论 |
三、提出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文明的发展目标 |
四、提出"全方位、多样化"的外交路线 |
第三节 十年革新的举措与初步成就 |
一、越共六大和七大的召开的背景及对现代化的初步设计 |
二、在苏东剧变的压力下谨慎地进行政治革新 |
三、工作重点的转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 |
四、社会现代化进程逐渐步入正轨 |
五、经济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出现 |
六、外交战略的成功转变和外交关系的新格局 |
第五章 金融危机冲击下越南对现代化战略的调整(1996—2001) |
第一节 八大召开与金融危机冲击下对现代化指导思想的调整 |
一、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理论体系的探索 |
二、工业化、现代化思想的提出 |
三、对时代特征、国际形势的理论认识 |
四、以民为本的社会发展思想的深化 |
第二节 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下越南现代化进程的减速及调整 |
一、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改革与调整 |
二、金融危机后对经济现代化战略的调整(1996—2001) |
三、现代社会的特征开始显现 |
四、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的生态问题 |
五、八大的外交方针及对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作用 |
第六章 越南现代化进程的第二次加速期(2001—2006) |
第一节 现代化思想与理论的发展 |
一、认为国际形势和外部环境有利于越南推进现代化进程 |
二、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思想体系的初步形成 |
三、新战略的形成: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 |
四、强调分配公平和加快文化对外交流 |
五、利用全方位外交推进现代化的思想 |
第二节 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第二次加速 |
一、政治体制改革进程提速 |
二、经济现代化的第二次加速 |
三、社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 |
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出现恶化趋势 |
五、全方位外交政策的成果及对现代化的推进 |
第七章 迈出改革新步伐(2006-2010) |
第一节 越共十大以来关于现代化建设的新思想 |
一、加强党建新思想的提出 |
二、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对越南的影响在增强 |
三、开展新农村建设,强调要实现社会的进步与公平 |
四、提出以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的对外开放新战略 |
第二节 中国现代化理论与思想对越南的影响 |
第三节 现代化进程的新进展 |
一、现代民主政治的特点日益凸现 |
二、增长快速和危机并存的经济现代化进程 |
三、现代社会端倪初现 |
四、全面开放态势的形成 |
五、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
六、越共"十一大"后现代化发展的走向 |
第八章 越南现代化进程中经验与教训 |
一、经验 |
二、教训 |
第九章 对越南现代化进程水平的综合评估 |
第一节 对经济现代化进程水平的评价 |
第二节 对社会现代化进程水平的评估 |
第三节 对经济、社会的综合现代化水平的评估 |
第四节 对生态现代化的评价 |
第五节 对政治现代化的评价 |
一、政治现代化评价标准 |
二、对政治现代化进程水平评价 |
第六节 对国际现代化的评价 |
一、国际现代化的定义及其水平定量评价标准 |
二、对越南国际现代化水平的评价 |
第七节 对文化现代化的定量评价 |
一、文化现代化的定义及其水平定量评价标准 |
二、对文化现代化定量评价 |
第十章 越南社会主义现代化模式的演变及特点 |
第一节 统一前南、北方现代化模式及特点(1945至1975年) |
一、北方仿效苏联的"战时社会主义模式"的实践 |
二、资本主义影响下的南方现代化模式的构建及其失败 |
第二节 苏式经典社会主义模式在全国的确立、挫折及初步变革(1975—1986年) |
一、高度集权政治现代化模式的进一步强化 |
二、高度集中与统一的经济现代化模式 |
三、国家高度控制下的社会发展模式 |
四、经典社会主义模式的弊端和危害 |
第三节 现代化模式的全新转型及趋向:自主型发展模式的形成(1986—2006年) |
一、越共探索有越南特色的社会主义模式 |
二、在稳健的基础上向民主、分权和法制化转型的后全能政治模式 |
二、向市场化不断迈进的社会主义定向经济模式 |
四、逐步走向国家社团主义的开放、注重民生和多元化的社会及文化发展模式 |
第四节 十一大后,越南社会主义现代化模式的走向 |
一、具有越南特色的政治现代化模式正在构建 |
二、长期坚持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取向 |
三、长期坚持国家管理下的社会发展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中国加入WTO之后政府职能的转变(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入世首先是政府的入世 |
(一) 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情况 |
(二) 加入 WTO 与政府入世 |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政府面临的挑战 |
(一) WTO 的要求 |
(二) 按照 WTO 的要求,我国政府实际存在的问题 |
(三) 我国政府面临的主要挑战 |
三、根据WTO 的要求,政府要转变和增强自身职能 |
(一) 加入 WTO 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
(二) 如何进行政府职能转变 |
(三) 政府需要增强职能 |
四、适应转变,构建新型政府 |
(一) 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 |
(二) 建透明、公开型政府 |
(三) 建法治、公平型政府 |
(四) 建高效、廉洁型政府 |
(五) 建信用型政府 |
(六) 建灵活型政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四、加入WTO后政府如何监管市场?(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2]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D]. 王毅. 吉林大学, 2020(01)
- [3]WTO《政府采购协议》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D]. 张曙光. 郑州大学, 2020(02)
- [4]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D]. 张堂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5]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D]. 张熙英(JANG HEE YOUNG).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6]WTO《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研究[D]. 马晓雪. 东北财经大学, 2015(08)
- [7]基于WTO规则的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开放政策研究[D]. 杨达辉. 浙江财经大学, 2014(01)
- [8]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王仁荣. 复旦大学, 2012(02)
- [9]二战后越南现代化进程研究(1945-2010)[D]. 齐欢. 云南大学, 2011(02)
- [10]论中国加入WTO之后政府职能的转变[D]. 徐辉. 吉林大学, 2006(10)
标签:政府采购法论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论文; 政府采购合同论文; 国内宏观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