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宪法中应明确规定知情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小余[1](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季紫荷[2](2021)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于201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修订,此举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并在伸张公民知情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是人民主权原理,从法律上保证公民获得信息的请求权。但现实中,由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例外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冲突关系,导致对知情权的保护存在一定限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新类型,从司法上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供救济途径。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型的诉讼,尤其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问题中存在很多缺陷,阻碍着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如何妥善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的纠纷、保障公民诉权行使成为当下不可忽视的焦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问题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我们探讨。本文通过对信息公开之诉原告资格认定的现状进行分析,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完善。具体而言,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总起介绍。主要包括文章写作背景、意义,及目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研究现状等;第二部分为文章概述。在理清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原告资格认定是否有理论基础支撑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阐述其必要性,作出论证;第三部分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过程。对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现状归纳整合,提出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困境主要由原告资格受限、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等多方因素共同导致;第四部分涉及域外先进经验的阐述。秉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态度,分析美国与日本关于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规定,并进行探讨与借鉴;最后一部分则探究解决对策。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原告资格认定的建议,以期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整体制度更进一步成熟,公民知情权更好得到保障。
杨益航[3](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提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管春雨[4](2020)在《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正在持续推进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在当前政治经济环境大背景之下,税务信息的公开有其必然要求。一方面,在信息经济时代,税务信息对于企业、组织甚至个人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是他们做出进一步决定和判断的基础,因此税务信息必须公开,否则市场经济难以健康运转;另一方面,税务信息公开也是行政公开的必然要求,政府权力不可无限扩张,行政应当公开透明,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是,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务信息并不都具有可公开性,有相当一部分税务信息同纳税人的人格、尊严、隐私等密切关联,这就要求,在税务公开过程中,还应注意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事实上,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本身就包含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实现税务信息的公开,同时也致力于对纳税人相关权利的保护。因此,以上两方面的内容并不相互矛盾,它们是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体两面。本文致力于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通过梳理相关理论、反思立法疏漏,对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并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达到税务信息公开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概述,在这个部分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的历史沿革以及税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进行阐释,归纳了国内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现状;第二,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主要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监督救济层面这三个方面展开;第三,对域外经验进行介绍,主要是对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介绍;第四,针对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立法、执法、监督救济这三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见。具体而言,在立法层面,应当在宪法层面明确公民的税收知情权,在税收立法中明确公开原则,制定统一地税务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税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在执法层面,应当提升税务机关信息公开的意识理念,与此同时,不断提升税务机关税务信息公开的执法能力,还要强化税务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并规范现有的公开渠道。在监督救济层面,应当明确税务信息公开的考核以及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税务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总而言之,应当在税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完善立法、明确纳税人权力保障、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建构一体的税务信息公开救济机制。
雷苗苗[5](2020)在《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文中研究指明每一种法律体系内的许多法律都必然与权利体系相联系。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的定义不仅预先假设了规定权利的法律的特殊内容,而且还假定了他们的具体结构。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在法律上构造来说亦是如此。新时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所提的要求,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法构造的必要性要求,也是最终构建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对这些必要性要求的有效回应。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是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是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新要素敦促其拓展完善的更高需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规范构造,可以呼应国家政策战略的高度要求,可以解决法律层面应对纠纷和规范保障的难题,可以回应新要素的影响形成完善体系。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不仅要建立在特别法人的组织基础之上,还要对其主体、资格、内容、行使和救济全面分析,最终在法律上构造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既规范又完整的综合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首先应寻找正当的载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组织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载体,是集体所有制在法权关系中的主体要素,更是新时代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别法人,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根据团体法中成员与组织的关系可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对其不同法律定位的理解有助于更清晰客观地分析特别法人定位,这是构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的组织基础。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在新时代背景下,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被归属为特别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特别法人本身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复杂性,对新时代特别法人的定位不仅应包括内涵的特别,还包括存在特性和发展形态的特别,并以此综合特别定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造的组织基础。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定位之上,便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构造,即在法律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进行界定。权利主体性是法律概念背后更为核心的基础所在。法律是权利的法,但首先是主体的法,权利概念是从属于主体概念的。因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形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农村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包含农户和个人两种形态。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出发,权利主体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权利行使主体只是在特殊成员权行使中的外观形式。因此,作为私法权利本身的成员权主体而言,自然人(个体)才是符合民法意义上权利的主体定位。如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不仅符合私法权利本身理念,更遵循现实的实际情况,从而在法律上规范构造成员权主体,就需要在衡平二者的基础之上,探寻较为妥当的制度安排。总体而言,必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农户是行使主体;具体操作上,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忽视农户在特殊成员权利行使中的作用,在未来循序渐进的改革中应确立以个人为利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上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仅关乎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农民事权利和权益享有的前置环节。从中央政策到地方实践,从立法规范到司法意见都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但囿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一直都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续问题,激起各种矛盾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对农村社会及至整个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盘根复杂归根结底是因为各地标准适用不一,缺乏总体规范标准体系。当前在综合了其他配套标准基础上仍以掺杂行政意蕴的“户籍”标准作为常用识别标准。在户籍改革的大力冲击下,未来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区分形式和实质标准从而形成综合标准,并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内考虑融入新的标准,形成类型化标准体系。在构建认定实现机制的基础上,不仅适用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也能更好地适应特殊成员资格认定的选择。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享有成员权的前提,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便是成员权法构造的核心血液。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仅散见于一些法条规定,成员权内容仍然没有被法律具体明确。随着社会变迁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也会涌现出一些新的权利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来看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束,不仅包括基础的宪法权源,也包含本质的成员权权源和直接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权源。对当前已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梳理的基础上,融入新时代的权利内容,根据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要求,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将这些权利进行体系整理,最终形成以财产性、经营管理性、变动性和救济性权利为类型化构造的,法律上实化的、有内容的、具体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是为了权利被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最终目标是成员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权利被法定化与权利有效实现都属于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前者的规范构造能为立法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在选择法定权利类别方面提供智力支撑,后者能为权利运行尤其是切实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两大方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不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落实和完善,还要对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侵害行为做出有力回击,从而真正彻底地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法律上有效实现的完整保障。
温学博[6](2020)在《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知情权是当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人权,已被广泛认可。公民知情权在行政法领域主要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政行为中,一方面,公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使自身知情权,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是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研究公民知情权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首先,2008年施行并于201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确定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同时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信息公开的主体、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完善了具体答复类型、取消了限制性的“三需要”条款、优化了公开期限,这些对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具有很大进步意义。但不容忽视的是,修订后的条例仍然存在立法体系不完整、与相关法律法规尚存矛盾、未能很好适应数据化要求等问题,实践中也存在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不充分的情形,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其次,公民的知情权作为受到宪法法律保障的权利毋庸置疑,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界限,近年来,公民超越权限范围,滥用知情权的现象较为凸显,造成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履职,违背了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目的。虽然新修订的条例也针对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滥用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不予处理、收取一定处理费用等方法,但仍存在配套制度不完善、收费标准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解决途径单一等问题,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良好开展。基于上述问题,国外许多国家纷纷建立相应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如美国的首席信息公开委员会制度、克罗地亚的处罚制度及日本的“犹豫期”制度等较为有特色,但这些国家也同样面临公众滥用知情权的困扰,对此,美国通过程序弹性模式、英国通过滋扰性申请审查制度、日本通过在立法中对公开申请权利的滥用进行明确规定等方式对知情权滥用问题进行规制,可供参考。因此,为了确保政府如实公开信息、实现公民知情权,可通过构建完整立法体系、建立专门机构及平台、加强对豁免信息的审查、促进信息公开的数据化发展等措施加强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与此同时,有必要通过在立法方面制定原则性条款、统一认定标准、设立收费制度,行政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初次判断权、适用灵活的公开期限、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司法方面设置诉前沟通程序,建立诉前说明制度等举措防止公民滥用知情权,从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使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能够衡平发展。
于广益[7](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简称《条例》)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开端。《条例》实施以来已十年,已在现有制度环境内形成了巨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制度的实践,也为当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资源。但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经过十年实践,也呈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主动公开不足,依申请公开不规范,公开情况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2016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再度拉回学界的视野中心,其中“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提法,再结合《条例》新修订的背景,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又一次重大机遇。总结十年的实践经验,直面存在问题,梳理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践行路径有其必要性。我国信息公开现阶段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并非仅在法规与技术层面,而在于信息不公开的影响对信息公开价值体系的消解,这种消解将极大的削弱信息公开的权利价值,并进一步增加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工具性。当然,信息公开的合法豁免具有规范文本标准可供参考,尤其是域外信息公开法规对所谓的公开例外原则有着较为成熟的应用。而国内法规在移植过程中,因应中国的信息公开趋向,在例外列举、关联申请、主动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其对信息公开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产生了多重复合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其他类型的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进行附加补充,以适应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情形。在实务选择之中,对秘密、安全、稳定类信息一般明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而对内部、过程、隐私类信息则存在多向解读,其界限认定和公开与否均无明确依据可以遵循,而对模糊、缺损、加工类信息,还会因为程序中断导致一系列行政和法律后果。实务中对于信息不公开的最终选择,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特定领域之下,很可能引发后续程度不同的风险,从个体性的维权抗争,到组织通过集体抱团进行反制,或是以群体性的暴力形式表达异议。从制度设计维度,信息公开现有的机制架构面临着日益紧张的张力。我国对于信息获取关联限制性条款(三需要条款)从设立之初就存在争议。显然立法者设定关联限制性条款的意图是让我国信息公开初期的口径有序扩大,并留给行政机关时间以自我调适逐步适应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但这种对信息公开申请设置门槛的要求与信息公开保障权利之间产生了内在悖论,因而导致三需要条款面临巨大争议。另外,三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因缺乏规范要求而行政裁量权过大,在信息公开初期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于逃避公开义务,在近期却又成为规制申请滥用的唯一手段,这种角色的变幻也凸显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复杂形态。与此同时,对申请处理补正程序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语义分歧,补正原则模糊的抽象表述使行政机关辨识补正类别时无所适从,陷入应补正的未补正,不应补正却补正的乱象,司法机关在后续的审判中面临着相似的情况。对申请内容认定和补正程序运用的偏差,导致补正处理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始终在弃置与滥用两极之间摆荡。对于整个公开制度体系而言,现阶段其实仍是偏重单项制度的先行推进,缺乏相关协同制度的联动。对于行政决策进程的参与一直缺乏相关的公开渠道,即便是形式上的一些松动,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参与效果。而对于政府信息的对外发布,则面临着专业技术对话语的垄断,基本以单向传达的形式向外界进行传播,注重专业性与单一性,尤其是在环境信息类发布的案例中。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话语体系构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正在被碎片化的信息涌动所削弱。而产生这种情况的另一制度根源则是协商民主原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应用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善。随着信息的不断流转,对信息流动的各个过程也缺乏有效监督,其中内部纠错偏重自上而下的考核,侧重形式上的被动回应,而所谓的中立性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独立产生多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方监管力量并没有形成气候。信息民主和信息公平尽管在信息公开制度领域已经有了隐性的制度安排,但仍需要实质性的举措予以推进和落实。上述未解决的内在矛盾,致使信息公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颇多的现实困境。由于权利之间关系的混沌,信息公开权在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价值排序难有统一标准。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这一组关系,多数情况以知情权优于隐私权的趋向出现,但又产生隐私权被侵害之嫌。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商业保密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似乎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上就可以牺牲商业秘密,这类做法尽管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对信息公开不足进行弥补,但过于笼统的公开理念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而在申请权与申请权之间,在行政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少数人的权利滥用会对其他人的权利伸张产生倾轧,迫切需要有效规制。上述实务中的争议有一定概率会转为司法纠纷,其中围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定义范围的争议就占了很大比例,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角度对公开范围的申请常面临着余地较大的选择范围,因此类似案件产生不同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不过随着经验的累积和权威案例的发布,现阶段司法审判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对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审查。另一类困境来源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扩张与信息公开供给的错位。由于信息作为资源的价值不断凸显,或作为博弈手段,或作为涉诉工具,或用以商业竞争,种种的诉求导致需求在持续扩展,但是现有的制度瓶颈使得信息诉求释放的非常有限。在初始目标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公开维权的方式开始异化,滥用申请权利的情况开始出现,这就使得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愈加严重。而应以主动公开为主的信息公开模式,实务中却主要以依申请公开形式公开,两者的倒置暴露了我国公开模式的原生问题。除此之外,过于强调新技术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打通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仅靠技术单方面的改造确实可以提升公开效率,可以使公开形式更为多样,公开维度更为多元,但是要在公开内容和范围形成突破,实现与公开需求的深度对接,更核心的是供给机制的内在革新。要从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境脱身,应以权利的逻辑来探究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从信息公开原点出发,实现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与实践经验的贯穿与自洽。随着权利理念的萌芽,知情的理念就已经逐步在滋长和蔓延,随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传统的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信息公开权利不仅是停留在愿景当中的权利,更是向具象化实体化发展,并对于公权机关规定了更多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权利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议一直没有停歇,从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其他与公开有关的权利研究,为信息公开权利逻辑的架构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另一大背景则是传统的行政惯性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这种惯性的不断弱化,个体权利开始逐步觉醒,并从个体案例向群体观念普及。而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包括信息开放全球共识的成型,公共利益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加迫切,再辅以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型权利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传统权利的一次隐性的升级,而包括信息公开权利在内的新兴权利的进一步发展为信息公开立法的启动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推力,同时也将权利的理念始终内嵌于信息公开立法的全过程。因此,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应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理论更迭方面,应考虑对公开功能的定位进一步确立,凸显其对信息获取程序的规范,同时也使其从过于集中的社会预期中一定程度的抽离,并将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进一步结合,对公开体制的弹性和刚性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同时必须跳出信息公开制度而从协同制度建设入手,如决策参与制度、民主协商制度、信息纠错制度等的创立入手,与公开制度形成制度链接,以共同处理混杂各类权益的综合需求。制度再造方面,在公开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应通过领域内具体细分的规则形成互补的格局,以公开合法性向公开合理性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发布效率,改善信息公开服务质量都需要技术改造与升级。公开领域指南、标准、规范的空白,则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进行填充,从原则性的文字表达转换至刚性的、具备实操性的体制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新情况的变化。而建构路径的底层进路毫无疑问是权利的实质释放。上述法规、文件、标准的建构和完善的初级目标,是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基础的保障,包括信息获取权利的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公开义务的明晰化和程序化。下一步则是对权利的界限进行厘定,将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信息申请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的承接关系进行梳理,并将权利逻辑能无碍的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除了信息公开权利之外,对于申请权与申请权、申请权与隐私权、申请权与秘密权、申请权与参与权的权利价值竞合也应找到有序共处的合理排序,而非互相倾轧的乱局。从权利的内核、边界、平衡的逻辑链条对信息公开规制进行透视,才能找到兼具可行性和稳定性的进路。
赵明霞[8](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蚁佳纯[9](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指出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张娟[10](2019)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冲突遍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各项权利也不例外,呈矛盾共生关系,有相容也有冲突。在以权利话语构筑的法律世界中,同样存在作为法律现象出现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一个同权利现象相伴随的问题。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权利理论为分析工具。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无疑能为化解当下的中国医患权利冲突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为指导,分析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以及探求化解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以法治路径为主导的多维路径。论文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理论立场、实践理性及人文意蕴这三个维度,阐释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并着重解读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基本内涵。接着转入描述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实践的现实图景,并指出权利冲突在权利实践中难以避免这一困境。通过已有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系统梳理,从中挖掘出其对当代中国权利冲突化解的理论启示,包括对权利冲突的成因、化解路径以及人文目标这三个方面的启示。当然,作为发生在医患关系领域的权利冲突,这三个方面的启示,同样对中国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有重大理论价值。论文以此为铺垫,选取了当下中国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探讨了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性与本质。接着,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指导下,对中国医患权利冲突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包括主体因素、法治因素、社会因素及经济因素这四个方面。接着文章开始探讨如何化解医患权利冲突。文章首先确立我国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包括患者利益优先原则、医患利益平衡原则,并围绕“医患权利合作”这一核心原则,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具体制度路径。对应已经揭示的医患权利冲突成因,对这一冲突化解的路径包括法治路径,以及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指导下的主体路径、社会路径以及经济路径的多维路径。最后,文章在结语中点出,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产生和化解,折射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乃至社会改革所经历的成功和挫折,以及所昭示的愿景和前途。在中国波澜壮阔的时代变迁的过程中,医患权利冲突的化解不仅需要制度革新,更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合作与温暖关爱。
二、我国宪法中应明确规定知情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宪法中应明确规定知情权(论文提纲范文)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 |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与原告资格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知情权理论 |
三、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必要性 |
一、提升民主参与积极性 |
二、监督政府行政权 |
三、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现代化 |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原告资格受限 |
二、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
三、例外信息阻碍原告资格认定 |
四、缺乏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 |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
一、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相关法律概述 |
二、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经验分析 |
第二节 日本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
一、日本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相关法律概述 |
二、日本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经验分析 |
第三节 域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启示 |
一、原告资格认定的限制较少 |
二、专门的信息公开法 |
三、独特的例外信息审查机制 |
四、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 |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拓展原告资格范围 |
一、明确界定“合法权益” |
二、放宽“利害关系”标准 |
三、扩大原告主体范围 |
第二节 构建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法律 |
第三节 完善例外信息的审查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 |
一、放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范围,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
二、构建应对滥诉行为的制裁制度,预防诉权滥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概述 |
2.1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1 税务公开意识觉醒阶段 |
2.1.2 初步建立税务信息公开制度阶段 |
2.1.3 逐步深入建构税务信息公开制度阶段 |
2.2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人民主权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知情权理论 |
2.3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规范体系 |
2.3.1 宪法层面:《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
2.3.2 法律层面:《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 |
2.3.3 行政法规层面:《信息公开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
2.3.4 部门规章层面: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3.1.1 现行宪法中公民税收知情权模糊 |
3.1.2 我国税收立法中公开原则缺位 |
3.1.3 《信息公开条例》法律位阶不高 |
3.1.4 税务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不统一 |
3.1.5 关于税务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模糊 |
3.2 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3.2.1 税务机关信息公开意识不足 |
3.2.2 税务机关执法能力不足 |
3.2.3 税务信息公开不及时 |
3.3 监督救济层面存在的问题 |
3.3.1 税务信息公开中法律责任后果及考核法规缺失 |
3.3.2 税务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不完善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借鉴 |
4.1 美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4.1.1 美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规定内容较为详尽 |
4.1.2 美国税务信息公开中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较为完善 |
4.2 日本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4.2.1 日本税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 |
4.2.2 日本税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
4.3 我国台湾地区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4.3.1 我国台湾地区税务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较为详细 |
4.3.2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救济制度较为完善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5.1.1 在宪法层面明确公民税收知情权 |
5.1.2 完善税收立法中的公开原则 |
5.1.3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
5.1.4 制定统一的《税务信息公开条例》 |
5.1.5 明确税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 |
5.2 执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5.2.1 强化税务机关信息公开理念 |
5.2.2 提升税务信息公开执法能力 |
5.2.3 及时公开并规范现有的公开渠道 |
5.3 监督救济层面的完善建议 |
5.3.1 明确违法失职责任及相关考核制度 |
5.3.2 完善税务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二、研究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时代背景 |
(三)法律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四、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的必要性 |
一、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 |
(一)立法层面需完成成员权体系的具体实化 |
(二)司法层面需确定成员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
二、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 |
(一)三农问题关于农民权利持续保障的要求 |
(二)国家政策关于农民权利有效保障的要求 |
三、新要素的产生需将成员权研究拓展完善 |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特别法人地位的影响 |
(三)市场经济理念的影响 |
(四)三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法律定位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之间的关系 |
(一)成员权的构建必须以团体组织为依托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权的团体组织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定位的由来 |
(一)农村生产合作社 |
(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
(三)非法人组织 |
(四)特别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法律定位的意义 |
(一)实现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质化 |
(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原主体性回归 |
(三)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交易 |
(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有效实现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性 |
(一)社区性与非社区性的结合 |
(二)职能与宗旨的多元融合 |
(三)行政色彩与市场主体的复合性 |
(四)多形式与多类型的发展模式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形态 |
(一)初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二)中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三)高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四)顶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律界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形态概述 |
(一)以农户(家庭)为主体 |
(二)以个人为主体 |
(三)以个人与农户并存为主体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户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不利于成员变动中的成员权认定和保护 |
(二)不利于成员资格制度有效建立 |
(三)导致成员权形同虚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个人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符合成员权私法权利属性 |
(二)有利于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
(三)契合集体资产量化与股权改革方向 |
四、确立以个人为权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 |
(一)区分权利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 |
(二)现阶段农户是成员权的行使主体 |
(三)未来应确立个人成员权主体形态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现状 |
(一)单纯的户籍标准 |
(二)“户籍+”复合标准 |
(三)对各类标准的评价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分类设计 |
(一)单一标准和复合标准 |
(二)经营资格标准和保障资格标准 |
(三)短期性标准和长期性标准 |
(四)特定贡献标准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一般确定 |
(一)一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
(二)以户籍标准为形式标准 |
(三)以其他标准为实质标准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确定 |
(一)外嫁女和入赘婿 |
(二)离婚、丧偶和再婚的妇女或入赘婿 |
(三)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监狱服刑人员 |
(四)收养子女、超生子女和继子女 |
(五)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 |
(六)空挂户人员 |
(七)户籍已迁入城镇的人员和城市退休返乡人员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现机制 |
(一)明确取得和丧失情形 |
(二)明确认定主体 |
(三)规范认定程序 |
(四)建立成员数据库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来源 |
(一)宪法权利是基础权源 |
(二)成员权是本质权源 |
(三)农民集体所有权是直接权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现状考察 |
(一)学理上分类的认知现状 |
(二)地方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规范现状 |
(三)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享有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形态划分 |
(一)初级形态的成员权 |
(二)中级形态的成员权 |
(三)高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顶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解构 |
(一)以集体土地分配请求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为主的财产性权利 |
(二)以集体事务参与权为主的管理经营性权利 |
(三)以退出权为主的变动性权利 |
(四)以撤销权和代表诉权为主的救济性权利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之概述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 |
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 |
(一)集体土地承包请求权的行使 |
(二)宅基地分配权的行使 |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行使 |
(四)集体事务参与权的行使 |
(五)退出权的行使 |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措施 |
(一)撤销权诉讼 |
(二)成员代表诉讼 |
(三)制度上的配套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宪法依据 |
1.人民主权理论 |
2.人权保障理论 |
3.权力制约理论 |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功能定位 |
1.实现公民知情权 |
2.保障民主参与权 |
3.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
(三)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冲突与平衡 |
1.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利益冲突 |
2.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衡平发展 |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
(一)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1.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立法现状 |
2.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司法实践 |
(二)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现存障碍 |
1.立法体系的欠缺 |
2.信息公开缺乏整体性 |
3.行政机关未充分履行审查义务 |
4.未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 |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公民知情权的滥用 |
(一)公民知情权滥用的现状与成因分析 |
1.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案 |
2.公民知情权滥用的现状 |
3.公民知情权滥用的成因 |
(二)公民知情权滥用的认定 |
1.立法上的认定 |
2.行政机关的认定 |
3.司法机关的认定 |
(三)对公民知情权滥用进行规制的障碍 |
1.缺乏对知情权滥用的明确界定 |
2.知情权滥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
3.知情权滥用的判断方式不合理 |
四、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的域外借鉴 |
(一)域外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相关制度 |
1.美国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
2.克罗地亚《信息公开法》及相关规定 |
3.日本知情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规制知情权滥用的有益经验 |
1.美国公民知情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
2.英国公民知情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
3.日本公民知情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
(三)域外制度对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的启示 |
五、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的制度完善 |
(一)公民知情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 |
1.构建完整立法体系 |
2.建立专门机构及平台 |
3.加强对豁免信息的审查 |
4.促进信息公开数据化发展 |
(二)完善公民知情权滥用的规制体系 |
1.立法上限制权利滥用 |
2.行政机关处理机制革新 |
3.司法机关制约权利滥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价值消解 |
第一节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抑制 |
一、信息公开权利的来源及实现 |
二、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限缩 |
三、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分化 |
四、信息公开权利的程序性中断 |
第二节 公开与例外的制度区隔 |
一、域外信息公开法规的例外原则 |
二、国内法规对信息公开豁免的移植特点 |
三、其他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的附加补充 |
第三节 信息不公开的累积风险 |
一、风险不平等中的个体抗争 |
二、公开申请的组织反制 |
三、从信息不公开到群体暴力 |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双重张力 |
第一节 信息获取关联限制的存废之争 |
一、关联限制的阶段功能 |
二、“三需要”的内在悖论 |
三、删除“三需要”的正反效应 |
第二节 申请处理补正程序的解读分歧 |
一、补正界定的辨识盲区 |
二、补正类别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信息产生的前置参与缺位 |
一、决策进程的公开障碍 |
二、公权部门的信息控制 |
三、信息参与的架构虚置 |
第四节 信息结果的后置监督失效 |
一、内部纠错的单向度 |
二、外部反馈的形式化 |
三、中立监管的空心化 |
第三章 信息公开运行过程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权益竞合的价值乱序 |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
二、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 |
三、信息公开申请权之间 |
第二节 具体适用的司法纠纷 |
一、信息定义的实务争议 |
二、公开主体的司法视角 |
三、申请答复的程序审查 |
第三节 公开需求的扩张和异化 |
一、需要的权益驱动 |
二、诉求的扩张阻滞 |
三、维权的方式异化 |
第四节 公开供给的不足和错位 |
一、主动与被动的倒置 |
二、技术与机制的换位 |
三、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
第四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权利逻辑 |
第一节 传统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 |
一、权利研究的积淀 |
二、传统惯性的弱化 |
三、个体权利的觉醒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 |
一、全球共识的成型 |
二、公共利益的权衡 |
三、法治环境的更新 |
第三节 新兴权利对立法突破的推进 |
一、知情权的新兴特色 |
二、作为新兴权利的预期与损害 |
三、公开立法的权利逻辑 |
第五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 |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加速更迭 |
一、制度的再定位 |
二、理性调节下的公开体系 |
三、专项制度的补充 |
第二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精细再造 |
一、领域细分的文件模式 |
二、技术与公开机制的关系 |
三、补正程序的规范标准 |
第三节 信息公开权利的实质释放 |
一、保障与监管下的权利 |
二、权利元问题与逻辑展开 |
三、权利间的调节平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基本内容 |
五、创新点及有待解决的问题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利观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理论维度 |
一、理论的基本前提:科学的权利观 |
二、理论的基本立场:历史唯物主义的权利观 |
三、理论的思维方法:唯物辩证法的权利观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实践理性 |
一、权利规范的形成根植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秩序 |
二、权利关系的变迁受制于社会关系的变迁 |
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对权利正当性的决定作用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人文意蕴 |
一、权利是“人赋”的,并且是人之为人的确证 |
二、权利的价值诉求体现人的主体性地位 |
三、权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当代中国发展及价值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当代中国发展 |
一、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二、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三、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第二节 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内涵解读 |
一、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主体地位 |
二、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根本保证 |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路径 |
四、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民权利实践的根本目标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实践的现实图景 |
一、权利观念革新:从服从权力到争取权利的观念进步 |
二、权利领域拓展:从民事权利到社会权利的不断推进 |
三、权利诉求多元:从基本人权到新兴权利的类型丰富 |
四、权利冲突产生:从个人主义到合作主义的困境突出 |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对权利冲突的启示 |
一、提供权利冲突发生原因的理论解释 |
二、确立权利冲突化解路径的实践指向 |
三、树立权利冲突得以化解的人文目标 |
第三章 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性与成因 |
第一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及规范梳理 |
一、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 |
二、医患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规范梳理 |
三、医患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相关启示 |
第二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殊性质 |
一、医患权利冲突的真伪之辩 |
二、医患权利冲突的特征概括 |
三、医患权利冲突的本质分析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医患权利冲突的成因 |
一、主体因素:医患双方权利观的非理性运用 |
二、法治因素:医患权利保护的法律运行失灵 |
三、社会因素:医患权利运行的保障制度不足 |
四、经济因素:医患权利实现的物质条件制约 |
第四章 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患者利益优先原则 |
一、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确立患者权利主体的首要地位 |
二、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的内涵辨析 |
三、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二节 医患利益平衡原则 |
一、医患利益平衡原则兼顾医患权利内容的动态实现 |
二、提出医患利益平衡原则的现实迫切性 |
三、医患利益平衡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三节 医患权利合作原则 |
一、医患权利合作原则促进医患权利关系的良性互动 |
二、坚持医患权利合作原则的必要性 |
三、医患权利合作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五章 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法治路径 |
第一节 医患权利配置的立法表达 |
一、制订医患权利保护的统一法律 |
二、确立医患权利内容的明确边界 |
三、明确医患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 |
第二节 医患权利协商的行政执法 |
一、增强医师个人行政责任的承担 |
二、发挥行政机关预防医患权利冲突的执法功能 |
三、完善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行政调解程序 |
第三节 医患权利平衡的司法裁量 |
一、强化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诉讼功能 |
二、改进医患利益冲突衡量的法学方法 |
三、确立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指导性案例 |
第四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多元化解机制 |
一、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多元化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加强医患权利冲突当事人间的和解制度 |
三、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医事仲裁制度 |
四、突出化解医患权利冲突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多维路径 |
第一节 培育医患权利共同体的理性权利观 |
一、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必要性 |
二、医患信任与沟通是构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关键因素 |
三、重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完善医患权利运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
一、推进医方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二、优化普通患者的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
三、健全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制度 |
第三节 巩固医患权利实现的物质经济基础 |
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患者权利均衡实现 |
二、公立医院改革坚持患者利益优先的公益本位 |
三、规范社会办医行为减少发生医患权利冲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我国宪法中应明确规定知情权(论文参考文献)
-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研究[D]. 季紫荷. 兰州大学, 2021(02)
- [3]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我国税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管春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5]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D]. 雷苗苗. 安徽大学, 2020(07)
- [6]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公民知情权保障与规制研究[D]. 温学博.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7]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D]. 于广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D]. 张娟.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论文; 法律论文; 环境权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