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国务院办公厅[1](202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中指出国办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为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2](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魏婧,王乃亮,陶伟[3](2021)在《基于环境视阈的我国危险化学品法规制度现状分析》文中指出针对危险化学品以及相关的危险废物、新化学品等内容,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规制。本文通过总结和梳理我国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4](2020)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浙政发[2020]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8月4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以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推动改革事项在我省落地,制定本方案。
孙超然[5](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黄艳丽[6](2020)在《潍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执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代社会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在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危险化学品顾名思义存在着危险性,能够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伤亡损失惨重,在全社会或局部地区造成强烈影响。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把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当做一个重要问题来抓,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近年来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但安全治理基础仍然薄弱,火灾、中毒等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与美国、日本、法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相比事故发生率仍然较高。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亟须吸取事故教训,学习国外经验,提高政府监管能力。本文从潍坊市的实际情况出发,运用政策执行研究理论“梅-萨综合模型”,采用案例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在系统梳理潍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执行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目前潍坊市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执行方面主要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安全工作流于形式、监管部门职能交叉与监管缺失并存、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影响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方面是政策问题的特性,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政策的更新速度跟不上发展需要,部分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对目标团体行为调适量过大;第二方面是政策本身的因素,政策缺乏具体明确性,政策资源不足,缺乏高效的政策执行机构;第三方面是政策以外的因素,企业对危化品监管政策缺少正确认识,政策执行人员政策水平低,部门之间沟通不畅,缺少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在原因分析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增强潍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具体对策:一方面在对政策问题的认识上要更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理论,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统筹多元利益主体;另一方面在政策本身方面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大资源投入,强化政策执行机构执行力,完善事故调查体制;此外,在非政策因素方面要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危化品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提高政策执行人员素质,强化安全监管网络,实现无缝隙监管、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科学合理的政策需要切实有效的执行,否则再正确的政策也只会是一纸空文。政策执行并不仅仅单方面的需要政策执行者有较高的素质和执行力,还需要极强的理解能力和政策控制力,另外还要积极争取政策目标团体的认同和支持并加强沟通,以及关注媒体等一些非政策性因素。要使政策制定者制定的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需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还需要政策研究者和政策执行者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研究以寻找最有效的执行路径。
北京市人民政府[7](2020)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中指出京政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
绍兴市人民政府[8](2020)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指出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政发[2019]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9年12月30日为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许昌市人民政府[10](2018)在《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指出许政[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3)基于环境视阈的我国危险化学品法规制度现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危险化学品管理 |
1.1 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
1.2 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度 |
1.3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制度 |
2 新化学品管理 |
3 危险废物管理 |
4 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存在的问题 |
4.1 法律法规内容不全面 |
4.2 法律法规间缺乏协调 |
4.3 标准体系制定时效性不强 |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一、工作目标 |
二、主要任务 |
三、保障措施 |
附件 |
(5)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潍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执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总结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特点与不足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框架 |
2.1 基本概念 |
2.1.1 危险化学品 |
2.1.2 政府监管 |
2.1.3 政策执行 |
2.2 理论分析框架 |
2.2.1 梅-萨综合模型 |
2.2.2 政策执行影响因素模型构建表 |
第3章 潍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执行情况 |
3.1 潍坊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现状 |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 |
3.3 潍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
3.4 潍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执行现状 |
3.4.1 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
3.4.2 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
3.4.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3.4.4 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
3.4.5 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
第4章 潍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执行问题及原因 |
4.1 潍坊市4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对比 |
4.2 潍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执行问题 |
4.2.1 排查治理力度不足安全隐患依然较多 |
4.2.2 部分企业安全工作流于形式 |
4.2.3 职能交叉与监管缺失并存 |
4.2.4 应急救援能力不足 |
4.2.5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体系不健全 |
4.3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执行问题原因分析 |
4.3.1 对政策问题特性缺少充分认识 |
4.3.2 政策本身存在一定执行难度 |
4.3.3 非政策因素影响政策有效执行 |
第5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执行问题对策 |
5.1 正确认识政策问题特性 |
5.1.1 更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理论 |
5.1.2 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
5.1.3 统筹多元利益主体 |
5.2 提高政策可执行性 |
5.2.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
5.2.2 加大政策资源投入 |
5.2.3 强化政策执行机构执行力 |
5.2.4 完善事故调查机制 |
5.3 充分调动非政策因素 |
5.3.1 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5.3.2 建立危化品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 |
5.3.3 提高政策执行人员素质 |
5.3.4 强化安全监管网络,实现无缝隙监管 |
5.3.5 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J]. 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2(06)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3]基于环境视阈的我国危险化学品法规制度现状分析[J]. 魏婧,王乃亮,陶伟.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21(01)
-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J].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Z3)
- [5]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6]潍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执行问题研究[D]. 黄艳丽. 山东大学, 2020(11)
-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6)
- [8]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J].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02)
- [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1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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