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论文文献综述)
张学军[1](2022)在《《民法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研究》文中认为《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释义书所称的"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应为"休闲活动",它引起的债务应为取得休闲活动所需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债务,它引起的债务只有合理,才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借款或赊购,它引起的债务应为借款合同债务或赊购合同债务,它引起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应为按照最有利于夫妻双方的原则保存、利用、改良共同财产,它引起的债务应为保存、利用、改良合同债务,只有保存合同债务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陈隆钺[2](202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民间融资渠道的拓宽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问题逐渐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关人士的关注。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增多,夫妻之间、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也更加突出。对民间借贷中的债务在何种情况下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国内相关领域近些年所研究的重要问题。准确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是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民间借贷中,区分何种情形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种情形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便是本文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数量上,我国现行立法不论是相关法律或者有关司法解释并不缺乏对该问题的规定,但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案件类型也呈多样化趋势发展。现行有关规范虽然一直在完善更新,但在面对具体案件中复杂情形时,仍显不足。审判机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何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仍存在许多不同意见。因此,要完善立法并理顺统一审判人员的裁判思路,建立起系统完善的认定规则。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本文内容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有五个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民间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进行论述,介绍了本文从民间借贷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研究的对象,并详细介绍了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夫妻共同债务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异同之处,列举了学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理论标准。对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作出介绍并与相似概念进行对比,明确其内涵与外延,对本文论述有先导作用。第二部分,介绍了从建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对每部法律文件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对每个发展阶段的相关法律规制文件的利弊进行了分析;除了介绍我国对该问题的立法之外,还对针对该问题的现行立法(主要是《民法典》)进行分析。总的来说,立法是一种价值选择,从2018年相关司法解释到2021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我们都可以看出,国家更偏向于保障夫妻中未实际举债一方的利益,避免其加入到与自身无关的债务纠纷中。第三部分,本文通过搜集相关案例,探究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在审理相关问题的立场与态度,该部分属于实证研究的案例分析部分。搜集了各级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一个认定情况,主要包括审判实务中对“家庭日常需要”、“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情况以及审判机关对夫妻共同债务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况。第四部分,对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其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本部分指出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畸重、在审理过程中忽视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三个问题,“同案异判”的主要成因有三:一是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日常需要、共同生产经营和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三个要件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二是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畸重,主要表现为在不同案件中债权人既对借款用途承担举证责任,又对夫妻对该债务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三是审理过程中忽视日常家事代理权表现为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经常忽视家事代理权的存在而偏向于依据“共债共签”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第五部分,立足前四个部分内容,针对我国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文结合基本国情、民法以及诉讼法基本原理,列出了三点改进对策:第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厘清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第三,区分家事代理与共债共签的适用范围。
成伟[3](2021)在《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文中提出一直以来,夫妻共同债务为我国理论界、实务界焦点问题。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家庭开始摆脱传统模式,走进社会从事经济活动,夫妻双方对外与第三人经济交往活动日渐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使得夫妻债务纠纷在实践中处理起来更加棘手。由于夫妻关系具有私密性,夫妻双方在对外与第三人经济交往中,夫妻内部分工、财产状况往往很难为外界所知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当坚持何种观点,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何平衡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与夫妻非举债方合法财产权益,多年来未有定论。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国家社会全面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生效,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人身财产不再由单一的《婚姻法》以及零散的司法解释调整,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完善统一的婚姻家庭法典体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面回归《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一自身亮点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他亮点还包括,第1060条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第1064条规定三类夫妻共同债务,第1089条规定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同时,由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在概括继受《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发展而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规较先前并变动范围较小,对于《民法典》出台前实务中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相关问题也未予以回应。因此,本文从《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法条入手,探析其理论基础,针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夫妻关系非正常期共同债务认定、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更加公正、合理。
王均锐[4](2021)在《民法典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文中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争论迁延已久,其复杂性在于,基于夫妻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特征,夫妻单方对外形成的债务能否归为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与其他的社会经济类团体相比,在夫妻团体中,每一位成员对团体的投入是一种全方位投入,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对于夫妻个体的行为引发的债务能否由夫妻团体承担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夫妻双方和债权人之间往往形成了三方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非举债方和债权人之间,夫妻单方与债权人的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双方利益博弈的关键,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和认定标准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1980年之前的《婚姻法》中规定因夫妻共同生活所引发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03年颁布的《婚姻法》第“24条”司法解释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新施行的《民法典》将夫妻债务的认定从之前的目的推定制和合意推定制转变为家事代理权制。在域外的法律规定上,《日本民法典》将夫妻一方因家事日常需要产生的债务归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包括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或者培养教育子女所招致的债务,《瑞士民法典》首先将因家事代理产生的债务归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被用来作为公司、企业等营利性机构的本金,或者其收益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由此引发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德国民法典》规定共同财产之债应当包括在取得配偶同意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下夫妻一方招致的债务、诉讼费用、特殊情形下因保留或者特有财产所引发的债务、管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招致或者经其同意引发的债务。当前,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的背景下,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仍存在一定的困境和不完美之处,如举证责任分配仍比较混乱,关于夫妻双方合意的解读被扩张,此外,相比于离婚状态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纠纷发生在婚内的时候更容易导致非举债方的利益受损。因此,基于当前的法律框架,现阶段应当构建以家事代理权为枢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制度,此外,对于夫妻合意的解读应采用限缩解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应当进行公证。
王轶,包丁裕睿[5](2021)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在既有规范技术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方案实现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裁判者对现有规范中"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不同解释方案,以及各类债务清偿规则的确定,有时反映了裁判者面对"边缘案例"作出了复杂的价值衡量,即通过责任确定或责任承担规则的扩张或限缩进行了价值决断;有时则反映了裁判者对规范意涵的理解偏差。对裁判者既有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的事实判断结论,可以检验既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所包含的协调策略的绩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奠定基础。
彭诚信[6](2020)在《《民法典》夫妻债务规则的应然理解与未来课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在我国历经了"用途论""推定论"及"2018年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三个阶段,《民法典》第1064条主要是整合"2018年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内容而成。论文在剖析婚姻的法律本质、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效力、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法律功能、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属性以及夫妻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等理论基础上,区分了夫妻债务的归属(债务认定)与承担(债务清偿),检讨了债权人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义务,明确了夫妻内部的财产补偿等问题。《民法典》第1064条把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共同债务(含"共债共签")作为最大亮点予以突出,更多的是对现实社会道德风险的回应,而非法律的本质属性使然;针对现实生活需要,真正需要法律做出回应的,或者应更为细化、深入规定的,是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包括认定标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以及夫妻内部的财产补偿等问题。
杨陶[7](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陶思宏[8](2020)在《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在新形势下,我国家庭中的夫妻财产形式也日益纷繁复杂,为满足夫妻日常生活和家庭生产经营等方面需要,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就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面临财产分割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往往会成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和夫妻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正确把握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就对司法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经合意,基于共同生活、为家庭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所负的或婚前夫或妻一方举债,为婚后共同生活所用所欠之债,夫妻双方以的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若按照时间推论理论划分可将其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分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欠之债;从事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欠之债;履行养育、奉养法定义务所欠之债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形所欠之债。其具有:产生债务时间相对特定、发生原因的多种多样、义务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等特征。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最高法院1993年发布了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的司法解释,我国才有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雏形。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2003年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变为时间推定原则。2017年又在一定程度减少了虚假举债、恶意负债等恶性案件发生的频次。2018年出台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但是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本身又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如何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方的利益、夫妻分居时如何认定共同债务、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等规则等规则的缺失,法律和司法解释冲突、既判力存疑等问题。回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成长史,其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规则依然存在不足之处。在立法上,存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狭窄、性质认识错误、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且缺乏系统性等不足之处;而司法实践中“被负债案件”也时有发生。德、法、瑞、日等四国的相关立法对我国健全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具有一定的启示,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情况,认定规则应当从调整其立法定位、扩大其认定范围、建立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田曙楠[9](2020)在《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审议通过,制定科学的夫妻债务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和谐、提高人民法院诉讼效率以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夫妻债务规则的制度研究中包含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侵权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达成了普遍的共识,但夫妻一方对外侵权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执行夫妻一方对外侵权形成的债务还存在一定的分歧。由于一些制度的缺失由此还产生了许多争议的问题,例如家事侵权之债能否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夫妻一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对审判实务造成了诸多的不便。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通过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向,引出正文对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为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概述,主要包括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法律渊源;第三部分为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司法认定现状,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裁判争议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认定标准,并对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重点分析;第四部分为执行程序中债务承担的范围,总结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执行案件的执行财产范围和应当遵循的原则,还包括了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法定条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途径的合理运用;第五部分为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了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制度构建的立法建议、进一步确定家事代理的范围、解决制度衔接问题的可行性方案,为构建夫妻共同债务体系及完善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规则提出设想。本文以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深入研究,结合当前审判的裁判现状和司法观点,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夫妻债务体系及完善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王海姣[10](2020)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重要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难点问题,对于夫妻债务纠纷的审判实践也意义重大。本文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分析了其法律特征,辨明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家庭债务的区别,将共同债务类型划分为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之债两种,并主要阐述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背景,总结我国理论和实践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用途标准、时间标准、家事代理标准、合意标准以及利益分享标准。但当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仍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说来,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债务制度存有冲突,无法解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经营但收益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这类债务的认定难题;要求债权人对“共同生产、共同经营”的举证责任难度过大,有失公平;家庭日常生活标准过于模糊以及对担保、侵权、夫妻一方受培训引起债务的认定规则不明。基于此,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主张通过增加财产受益标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补充认定标准,从而将“个人名义负债经营而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也纳入夫妻共债范围;并引入有限责任,针对按照“财产收益标准”所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在责任承担时,非举债方配偶仅以因该债务收益所得为限承担连带责任,而非以全部财产负责。针对担保之债,除非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担保,一律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举证责任上,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举证规则,对于夫妻合意的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类型化的家事日常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应当允许债务人举出反证;可将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此外,对于特殊类型的债务,提出了具体的认定途径并主张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日常生活的类型,希望对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实践难题有所帮助。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论文提纲范文)
(2)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外立法研究 |
(三)文章创新与不足 |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的概述 |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与特征 |
(二)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的概念与内涵 |
1.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内涵 |
2.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特征 |
(三)民间借贷纠纷与其他类型纠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差异 |
1.产生原因不同 |
2.责任要件不同 |
3.法律属性不同 |
(四)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学理综述 |
1.目的推定标准 |
2.时间推定标准 |
3.利益共享标准 |
4.夫妻合意标准 |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分析 |
(一)现行立法现状 |
1.法律的规定 |
2.司法解释的规定 |
(二)现行立法制度分析 |
1.对法律规定的分析 |
2.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分析 |
三、审判实务中的司法认定现状 |
(一)审判机关对“家庭日常需要”的司法认定现状 |
(二)审判机关对“共同生活经营”的司法认定现状 |
(三)审判机关对“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现状 |
四、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同案不同判” |
1.审判机关对“家庭日常需要”的认定存在差异 |
2.审判机关对“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存在差异 |
3.审判机关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存在差异 |
(二)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畸重 |
1.承担对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 |
2.承担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裁量标准不一 |
五、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的建议 |
(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
1.“家庭日常需要”的司法认定标准 |
2.“共同生产经营”的司法认定标准 |
3.“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司法认定标准 |
(二)厘清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 |
1.合理分配“家庭日常需要”的举证责任 |
2.合理分配“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 |
3.合理分配“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
(三)区分共债共签与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 |
1.明晰共债共签条款的适用范围 |
2.明晰家事代理条款的适用范围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
(一)《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条文 |
1.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条引入 |
2.夫妻共同债务类型 |
(二)《民法典》出台前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1.夫妻共同债务立法 |
2.夫妻共同债务相关司法解释 |
(三)《民法典》前后夫妻共同债务比较 |
1.夫妻共同债务规范体系的建立 |
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继承与发展 |
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确立 |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理论基础探析 |
(一)《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
1.共同意思标准 |
2.用途标准 |
3.家事代理标准 |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基础 |
1.夫妻财产制 |
2.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
3.法律行为理论 |
三、《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现实困境 |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不足 |
1.日常家事生活范围与夫妻共同生活范围界限模糊 |
2.日常家事生活需要范围举证主体不明 |
3.一方滥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情形未予限制 |
(二)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债务认定规则缺失 |
1.分居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缺失 |
2.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缺失 |
(三)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失当 |
四、完善《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立法建议 |
(一)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
1.细化日常家事生活需要标准 |
2.增加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损害配偶利益惩罚制度 |
(二)婚姻关系非正常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处理 |
(三)合理分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 |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法典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基本问题 |
(一)多方主体之间关系图景的解构 |
1.夫妻关系的伦理模型:共同体主义 |
2.夫妻单方与第三方的契约模型:利益平衡法 |
(二)认定规则规范体系的沿革与争议 |
1.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变迁 |
2.《民法典》颁布后的认定规则 |
二、夫妻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
(一)我国认定标准对“外延限定”与“内涵限定”的取舍 |
1.前民法典时代:目的推定制与合意推定制 |
2.民法典时代:家事代理权制 |
(二)不同法域国家或地区对认定标准的多元化选择 |
1.执行宽松的认定标准 |
2.执行中等的认定标准 |
3.执行严格的认定标准 |
三、民法典时代认定规则的现存困境与完善对策 |
(一)民法典时代认定规则的现存困境 |
1.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仍有些混乱 |
2.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合意的解读被肆意扩张,不利于落实共债共签 |
3.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债务纠纷,无法兼顾非举债方的利益 |
(二)民法典时代认定规则的完善对策 |
1.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的约定之债应严格以家事代理权限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节点 |
2.确立共同财产补偿制度 |
3.夫妻合意对外举债的推定应当作出限缩解读 |
4.夫妻双方约定婚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应当主动去相关部门公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 |
(一)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 |
(二)实证考察对象 |
二、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 |
(一)明示的意思表示 |
(二)默示的意思表示 |
(三)单纯的沉默 |
(四)小结与分析 |
三、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 |
(一)金额标准与用途标准 |
(二)举证责任 |
(三)小结与分析 |
四、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 |
(一)共同生活标准 |
(二)共同生产经营标准 |
(三)共同利益标准 |
1.以收益归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
2.以负债与家庭消费和收入的关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
3.认为“可能的共同利益”不代表“事实的共同利益” |
(四)小结与分析 |
五、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
(三)小结与分析 |
六、结语 |
(6)《民法典》夫妻债务规则的应然理解与未来课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的变化过程 |
二、确立夫妻债务规则的前提预设 |
(一)夫妻内外法律关系的区分 |
(二)对婚姻本质的理解 |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效力 |
(四)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法律功能 |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属性 |
三、规范夫妻债务的法律原理 |
(一)夫妻债务的归属———债务认定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债权人的举证义务 |
(三)夫妻债务的承担———债务清偿 |
(四)夫妻内部的财产补偿 |
四、对《民法典》第1064条的总体评价 |
(一)“推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内容过于简略 |
(二)法定债务性质认定规则阙如 |
(三)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共同债务的体系定位有待澄清 |
(四)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评析 |
结语 |
(7)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
2.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
2.2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
2.3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
2.4 夫妻共同债务和其他债务的区别 |
3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及评析 |
3.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变迁与分析 |
3.2 《新解释》出台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影响 |
3.3 《新解释》的不足 |
3.4 《民法典》施行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影响 |
4 外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4.1 外国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立法规定 |
4.2 外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立法考证 |
4.3 外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
5.1 调整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立法定位 |
5.2 扩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 |
5.3 建立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制度 |
5.4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内容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立法研究 |
1.3.2 我国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研究成果 |
2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概述 |
2.1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基本概念 |
2.1.1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概念 |
2.1.2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特征 |
2.2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 |
2.3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法律渊源 |
2.3.1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基础 |
2.3.2 夫妻债务规则的制度构建 |
3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司法认定现状 |
3.1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司法现状 |
3.1.1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审判争议 |
3.1.2 审判争议的成因分析 |
3.2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司法认定 |
3.2.1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法律依据 |
3.2.2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认定标准 |
3.2.3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举证责任 |
3.3 特殊类型侵权案件的司法认定 |
4 执行程序中债务承担的范围 |
4.1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清偿 |
4.2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法定条件 |
4.2.1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争议 |
4.2.2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正当性分析 |
4.3 案外人的权利救济 |
5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制度构建之完善 |
5.1.1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立法构想 |
5.1.2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制度设计 |
5.2 夫妻家事代理制度引用之建议 |
5.2.1 引入家事代理制度 |
5.2.2 明确家事代理范围 |
5.3 婚姻法与侵权责任法制度协调之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
1.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
1.2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 |
1.2.1 夫妻共同债务主体具有身份性 |
1.2.2 夫妻共同债务是消极的夫妻财产 |
1.2.3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1.2.4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原因和类型具有多样性 |
1.2.5 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连带之债 |
1.3 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 |
1.3.1 夫妻共同生活之债 |
1.3.2 夫妻共同经营之债 |
1.4 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债务、个人债务的辨析 |
1.4.1 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债务的辨析 |
1.4.2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辨析 |
第2章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历史演进及认定标准 |
2.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历史演进 |
2.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其评析 |
2.2.1 用途标准论及其评析 |
2.2.2 时间标准论及其评析 |
2.2.3 家事代理论及其评析 |
2.2.4 合意标准论及其评析 |
2.2.5 利益分享标准及其评析 |
第3章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存在不足 |
3.1 未能平衡婚姻家庭保护与交易安全保护 |
3.2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理论基础单一 |
3.3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过小 |
3.4 夫妻共同生活认定标准过于模糊 |
3.5 “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缺乏具体细化规定 |
3.6 分居阶段下的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缺失 |
3.7 缺乏特殊类型债务的认定规则 |
3.7.1 夫妻一方接受教育或培训所负债务认定不明 |
3.7.2 缺乏侵权行为引发债务的认定规则 |
3.7.3 担保之债认定不明 |
3.8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失当 |
第4章 对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
4.1 立法时兼顾交易安全和各方利益平衡 |
4.2 增加“为夫妻共同体利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基础 |
4.3 增加财产受益作为认定标准并引入有限连带责任 |
4.4 对共同生活标准加以补充完善 |
4.5 细化日常家事需要标准 |
4.6 增设分居债务制度,建立夫妻分居公示制度 |
4.7 对特殊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 |
4.7.1 明确夫妻一方受教育所产生债务的认定途径 |
4.7.2 确立一方侵权之债的认定规则 |
4.7.3 明确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4.8 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举证责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研究[J]. 张学军. 当代法学, 2022(02)
- [2]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研究[D]. 陈隆钺.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D]. 成伟.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民法典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D]. 王均锐.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5]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J]. 王轶,包丁裕睿.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01)
- [6]《民法典》夫妻债务规则的应然理解与未来课题[J]. 彭诚信. 政法论丛, 2020(06)
- [7]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8]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D]. 陶思宏.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9]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责任研究[D]. 田曙楠.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10]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D]. 王海姣. 南昌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