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梁爽[1](2020)在《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呈现出蔓延、扩张的趋势。为了迅速恢复社会秩序,行政应急机关通过行使行政应急权应对突发事件。突发状况下如果对行政应急权缺乏监督和制约,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损害公民的权利。目前,由于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概括性、模糊性以及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我国在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亟待完善。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首先,从行政应急机关内部对行政应急权进行制约,即行政监督,围绕行政机关内部层级化监督以及部门间协同监督进行论述,夯实行政应急层级监督的法律基础,创新层级监督的方式,完善行政应急问责机制和行政应急部门间的协同监督机制,使行政应急权在内部监督下有效行使。其次,从行政应急机关外部进行监督,人大监督从法律层面事前对行政应急权的行使进行规范;监察监督是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对应急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贪污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司法监督作为事后监督通过完善司法审查制度、重构司法审查标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在突发事件中免受侵害;社会监督是公民和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已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各个监督主体承担着不同层面的监督职责,让各种监督方式能够凸显各自的监督特点,使行政应急权在外部监督下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作用于突发事件。本文以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为研究对象,分为三部分进行探讨:第一,从研究行政应急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夯实应急理论基础,从而推出行政应急权监督的内涵及意义,突出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现状,找出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根据不足,提出针对性建议。行政应急机关内部从纵向层级监督到横向部门协同监督,形成系统化、立体化的内部监督体系;行政应急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包括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从多个角度完善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互相弥补不足、叠加优势,从而使行政应急权的监督力度更加强大,最终达到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效果。上述对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研究分析,既能够从整体的角度对我国行政应急权的行使进行规范,也能够从各个监督主体的角度进行制度规制,使我国的行政应急监督体系更加突显中国特色而日臻完善。
陈辉[2](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指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任巧[3](2020)在《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肃政监察制度创建于民国初年共和政制向帝制蜕变时期,是中国传统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权力制约和法治要素相互融合的产物。该制度因设立肃政厅,专门且独立行使监察权而命名为“肃政监察”。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它取代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吏治模式,即通过肃政史对官吏违宪、违法、失职的行为提出纠弹,从而启动对官吏的惩处机制。在宪制意义上讲,肃政监察制的设立是在民初政制打破了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之后,意欲实现对权力控制的补救方案。当今天重估这一制度安排时,重要的可能不是对它的揭露和批判,而是应展现它的生长特点和在创设、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中国式问题,以及时人在宪制转型之后如何羁束权力的独特思考。同时,对这一较为独特的制度在组织、规范、操作等方面突出之处的揭示,也可能对当今的国家监察法治建设提供某些启示,甚至是借鉴。本文立足于历史和宪制框架,从动静两个维度对民初肃政监察制进行探索和分析。具体从以下六个问题展开:首先是厘清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民初共和政制的吏治模式,是《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在议会弹劾制确立后,弹劾官员的风潮逐渐涌起,其中包括对中央大员的弹劾与对地方官员的弹劾风潮。议会的弹劾风潮既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风采,也暴露出议会弹劾制在初创时的幼稚和缺陷,如弹劾程序缺失、弹劾权与不信任权混用以及弹劾成为党争的手段等。其后,伴随国会的瘫痪、消失和政制的蜕变,议会弹劾制度被废止,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也随之消失。为整顿吏治,约法会议在平政院下附设肃政厅独立行使监察权,并根据宪制安排,创制了监察法律法规体系。肃政监察制的组织模式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平政院的创设,以及与肃政厅之间的关系;二是肃政厅的组织形式,厘清其监察职能组织与监察内部事务组织在肃政监察制中的构设。平政院的成立是比照现代行政裁判制度而创设的整饬吏治的新制,以区别于前清的吏治体制,此机构在《临时约法》的制度安排中便已存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肃政厅作为整顿吏治的监察机关附设于平政院之下,但独立行使监察权,两者在职务与财务上均属于互相独立状态。肃政厅组织机构和人员十分精简,只设有中央机构,由职能组织与内部事务组织构成。职能组织由肃政厅总会议与行使监察职能的都肃政史与肃政史共同构成,并按照严格的选任程序选取肃政史与都肃政史。肃政监察制的核心问题是肃政监察权的配置。肃政厅的职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在民国时期主要有“行政监督权”或“行政监察权”与“检察权”之说,但从更深层次的研究看来,肃政厅的职权性质就是独立的国家监察权。因为从宪制上讲,它取代了《临时约法》上的三权配置,而成为四权配置。肃政监察的法定权力包括纠弹权、行政公诉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监督权。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权力主要有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以及政治建议权,这些权力或是由总统下达具体命令而产生,或是由肃政厅上呈总统要求而来。肃政监察运作机制包括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调查机制、处置机制以及与其他权力衔接后的纠弹事件的审理与惩戒机制。其中,启动机制包括主动与被动两种,这一双轨机制保证了弹劾范围的最大化。在分析了肃政监察制的运作机制之后,考查了该制度的实绩与局限。从肃政监察的实绩来看,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高官和一般官员纠弹的实效,以及为平民昭雪的实效。二是肃政史对复辟帝制的抵制所作出的努力。肃政监察制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人民厌讼心理导致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告诉告发程序严格而形成的阻碍、缺乏地方监察机构、肃政史调查权受限难以核实案件等。最后是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对待民初肃政监察,学界与政界几乎秉持相同的态度和立场,缺乏真正的认知和客观的研判。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重估。一是从肃政监察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它不是彻底的复古,而是古今的融合。因为,旧的形式并不能断定它一定就是旧的东西。例如,尽管肃政史对官吏向政府(总统)提出纠弹,与传统中国的御史对官吏向朝廷(皇帝)提出纠弹类似,但是前者却是有法可依,即对官吏的违宪违法行为提起,这就与后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二是肃政监察制本身也值得检讨。例如,从制度安排上讲,“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表征着监察权本身力度的缺乏;又如,肃政监察权的效力往往不取决于监察事实的真实性,而取决于总统的支持等。三是肃政监察制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启示,它主要表现在监察规范体系化、监察监督机制化、人民参与程序制度化等方面。
杨墨[4](2020)在《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项研究以秘书学和行政管理学为理论基础,通过历时分析、对比研究和案例归纳等方法,分别从各级政府办作为行使监督权的监督主体和接受监督的监督客体角度,针对政府办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瑕疵提出解决建议,以期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效力。首先,作为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政府办的监督主体职责来源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渊源形式,包括业务指导权、督促检查权、临时督导权三类监督权力,以督促落实、检查落实、调查研究、监督执行等形式分散在决定事项及领导指示落实工作、值班工作、电子政务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领域,并可以越级开展监督。同时,各级政府办面临着三个困境:一、从职能承接来看,无法实施效能监察职能;二、从机构设立来看,电子政务、信息、信息公开三项职责分立造成机构膨胀;三、从法律规定来看,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限制造成“先调整后规定”现象严重。对此,建议:一、设立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来行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剥落的部分效能监察职责;二、整合电子政务、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成为广义信息工作职责;三、及时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成果调整秘书局职责,写入政府办下一部“三定”规定中,并限制“先调整后规定”行为。其次,作为接受监督的客体。其他监督主体对政府办的监督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内部监督缺乏动力,二是外部社会监督缺乏效力。由此,向政府办外部各主体提出四条建议:充分发挥党组监督作用、加强政府办业务指导、完善权力机关监督机制、疏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向政府办提出三条建议:明确自身职责;制定优化内部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
陈梅娟[5](2020)在《肇庆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劳动保障监察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劳动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逐步健全劳动法制。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从改革开放走向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劳资结构、劳动关系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案件呈上升趋势,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近年来肇庆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分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内设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力求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然而,劳动用工形式及劳资双方利益诉求表现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劳动者到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权人数逐年增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问题多、任务重,重大劳资纠纷化解难度大,大型维权事件仍常有发生。因此,深入研究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深入研究,首先构建理论分析框架,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定义、其五个组成要素、作用及相关基础理论。其次,通过访谈等方式开展实证研究,分析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运行现状,探讨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原因。再次,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内外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的经验做法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对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启示。最后,针对存在问题和原因,结合先进经验,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意见:一是科学安排,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力量;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知法懂法会用法;三是完善职能,有效提升劳动监察执法效能;四是调整方式,多措并举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五是强化监督,拓展外部助力协调发展。
刘东红[6](2019)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监察委员会的组建,紧随其后的2018年修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实施,我国原有的监察权力出现了结构性的变革。原本分散在党和国家不同部门职权中的纪检监督、行政监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等监察性权力被重构、整合为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的监察权,从而实现对全部公权力、公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针对这一现象,学界围绕监察权的属性和内容、配置和运行、制约和监督等各个重要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涵盖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关于监察权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厘清,应当放置到一个宏大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及由其统一行使的监察权,是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产物,而监察体制改革则是国家权力机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在的一项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改革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要目标,这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结构进行优化。监察权的构建及其对原本分散的监察性权力的整合,本身也直接体现出国家权力结构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调整完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诞生的中国国家监察权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正义和质疑,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创新与既有理论的紧张关系。既有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无法承载制度变革所带来的认识革新,提出认识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应当基于我国历史、现实国情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得出国家监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复合的和专门的国家权力,也就是说它不是简单的行政权或司法权。因此,只有在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论大框架中,才能够准确地在制度伦理学上对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功能等问题进行正本清源,从动态和静态两个维度对监察权进行论证,针对监察权运行中的风险把控、人权保障和法法衔接等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路径和微观路径进行合理展望。故此,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监察权和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通过分析监察权的概念可知,无论何种形态的监察权都绝非一般的监督权,而是专属于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方式以及配置,它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标。国家权力结构包含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分化演进的结果,涉及到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不同属性的国家权力之配置和相互关系的构建,而关于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主要集中在横向国家权力结构的范畴中。国家的权力结构是一个整体运作系统,故而需要系统的各个部门分工协作、彼此配合、各司其职,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权力运行体系,从而防止因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扩张性所产生的权力异化,满足国家权力来源的需要。因此,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同时,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和配置,在根本上受到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产生不同的权力行为及其结果,不同时空的权力监督制度经过不同的发展演变后,既体现出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对于权力监督制度属性、地位、权能的要求,同时也体现出权力监督制度对于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需求的回应。通过对中外国家权力结构和监察权变迁的历史分析可知,当代西方的监察权制度主要基于“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而新中国的监察权制度的变迁始终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框架下进行不断的体制性调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及其在新时代的改革与优化,应作为考察中国当前监察权的基本出发点。第二章基于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这一背景对监察权属性、功能、定位等本体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在于实现权力的效益化和有序化。当代中国监察权体制改革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紧密相连,因此,中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在形式特征、功能取向和长远要求上,必然需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需求,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因此,就其属性而言,监察权应当作为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权”1,通过对这一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实现权力运行廉能善治,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保障机制。从权力功能的角度来看,监察权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能,以权力监督为根本功能定位。其功能发挥主要体现为,通过腐败惩治遏制权力寻租,通过监督检查保障权力合法行使,通过预防腐败实现德行治理。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权力结构,作为行使独立“第四权”的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关系主要体现为“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与行政权的关系则是“不受干涉、相互配合”,与司法权的关系则表现为“分工、配合和相互制约”。第三章对监察权的运行机制进行探讨。受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和监察权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监察权既担负着治理腐败、规制权力的政策性目标,同时也关涉实现正义、保障人权的多重价值,因此监察权应对统合多元目标下的不同价值,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实现监察权的内部运行与外部衔接的有序性、规范性。就监察权运行的价值取向而言,应当实现监察权依法监督与配合制约、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多元价值的平衡,而实现多元平衡的前提则是监察权本身的合理配置。就监察权运行的实践路径而言,权力结构失衡、被调查人权益受侵犯、冤假错案频发以及选择性监察是监察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应对这些风险,需要贯彻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风险化解的法治建构。就监察权运行中的外部衔接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到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应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下,完善监察权与司法权之间在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的衔接制度,理顺“监察全覆盖”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关系。第四章研究如何对监察权进行相应规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一部分,监察权并非凌驾在其他权力之上,其本身也必然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既是促进监察机关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更是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监察权的规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确保监察权有效行使的前提下实现权责一致。对监察权的监督,应在内部控权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上,构建一个体系完善、主体多元、层次分明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应将内部的制度设计作为规制监察权的重心,只有构筑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才能保证监察权不被滥用。在内部控权中,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制约,建立案件风险管理、办案责任制等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同时强化监察机关纵向的制约与监督是主要途径。在外部控权中,应当注重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完善司法机关在程序和实体上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监督作用,强化社会力量的监督。第五章则从国家监察体制优化路径展开讨论。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并且,关于监察权的研究也是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仍然在不断地探索和深化的过程中。从完善监察权的方法论上看,应当处理好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之间的关系,在不违反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区分重大改革与中小改革,有序开展相应的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探索实践。在完善监察权的宏观路径方面,应当立足于本土的制度环境,完善监察法治环境的构建,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问题,推动监察法治从“基本形成到走向完善”、“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换与变革。从微观路径来看,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完善纪检派驻与巡视制度、完善“合署办公”模式、注重军队和武警部队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成为了未来完善监察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
梁春程[7](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李福林[8](2018)在《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问题与改革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就尝试过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并在具体实践中为促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设打下了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变为执政党,国家行政监察体制开始建立,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行政监察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即从建国初期的同级党委领导体制阶段(1949年—1976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双重领导体制的尝试与发展阶段(1977—1992),再到1993年以来合署办公阶段与双重领导的再强化阶段(1993至今)。可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为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非常必要。当前,我国的腐败问题仍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比较严峻,坚决惩治腐败依然是党和国家的必然选择。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而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又直接关系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效能。从辩证法的原理来看,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是对同级党委领导体制的辩证否定,而双重领导体制的再强化又是纪检监察体制发展和改革史上的一大进步。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腐败现象变得越来越隐蔽和复杂,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越来越重,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履行监督职能已经表现出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对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表现出心有余力而不足。因此,进一步研究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发展历程及存在的问题,如何改革和创新纪检监察体制,让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现代化治理能力,具有建设性的理论指导意义。
仇志刚[9](2016)在《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监察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监督制度,它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在廉政建设及反腐斗争方面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行政监察体系。但在行政监察的现实运行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迅速,行政管理范围和职责的扩大、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张,全球经济形势发展的刺激,都给我国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带来了严峻地考验。因此,健全和完善行政监察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有效监控,显得尤为必要。认真剖析当前我国行政监察问题的现象及原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并完善一个措施强、效果好的行政监察体制,对提高行政监察效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管,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意义、目标和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行政监察制度的有关理论,包括行政监察的概念、特征、基础理论、地位和作用等方面。第二部分简要阐述了域外行政监察制度的有关内容,包括主要行政监察模式、特点等方面。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行政监察的现状和缺陷,其中包括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现状、优点以及我国目前行政监察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一是行政监察立法欠缺;二是行政监察领导体制不合理;三是行政监察工作机制不顺畅,四是行政监察队伍建设有待提高;五是行政监察操作措施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研究,探索性地提出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几点对策:第一,完善和健全行政监察制度的立法;第二,对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予以变革;第三,完善行政监察的运行机制;第四,提升行政监察队伍的素质;第五,加强对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管和保护。结语部分特别提到了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任务的艰巨性,以及行政监察体制的未来发展之路。
向康[10](2015)在《我国行政监察职能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监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订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日益严峻的反腐情势,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都需要充实和完善。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内部重要的自我制约机制,同时,也是国家权力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察职能在行政监察制度设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行政监察的预防、教育、惩处、保护和纠偏五大职能,是其他监督体系的职能所无法取代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政治生活的权力体系也愈发专有和强大,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权力滥用事件的发生。一次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种种权力寻租现象的曝光,使得公众对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愈发失望。这些现象都影响着国家公务人员的整体声誉、刺激着社会矛盾越演越烈、阻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国家和政府决不能姑息和纵容此类事件的恶性循环,必须通过各项措施,积极发挥行政监察职能的作用,致力于建设一个高效、廉洁、为民的政府。理论界对于行政监察职能问题的研究异常活跃,但能提出切实有效的促进行政监察职能发挥作用的操作方案的却付之阙如。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行政监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推动廉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的作用。但是,只有从思想上转变、从制度上完善以及从行动上加大惩处力度,才有可能在现实情况下,建设一个效率、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二、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概述 |
1.1 行政应急权概述 |
1.1.1 行政应急权的内涵 |
1.1.2 行政应急权的特征 |
1.2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概述 |
1.2.1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内涵 |
1.2.2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原则遵循 |
1.2.3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分类 |
1.3 对行政应急权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
1.4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法律基础 |
第二章 我国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
2.1 我国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现状 |
2.1.1 人大监督的现状 |
2.1.2 行政监督的现状 |
2.1.3 监察监督的现状 |
2.1.4 司法监督的现状 |
2.1.5 社会监督的现状 |
2.2 我国行政应急权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 |
2.2.1 行政应急层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2.2.2 应急部门协同监督机制不完善 |
2.3 我国行政应急权外部监督机制的不足 |
2.3.1 人大应急监督立法不完善 |
2.3.2 监察委员会应急监督不到位 |
2.3.3 行政应急司法审查规定缺失 |
2.3.4 社会权力应急监督处于弱势 |
第三章 加强我国行政应急权的内部监督机制 |
3.1 加强行政应急机关纵向层级监督机制 |
3.1.1 夯实行政应急层级监督的法律基础 |
3.1.2 明确应急机关实施层级监督的主体 |
3.1.3 创新行政应急层级监督的方式 |
3.1.4 完善行政应急层级监督问责机制 |
3.2 完善行政应急机关横向部门协同监督机制 |
3.2.1 建立专门的应急协同监督机构 |
3.2.2 优化部门间协同监督信息共享机制 |
3.2.3 完善应急协同监督结果运用机制 |
第四章 强化我国行政应急权的外部监督机制 |
4.1 完善人大监督机制 |
4.1.1 完善行政应急监督立法 |
4.1.2 通过设立专门机关进行监督 |
4.1.3 通过控制应急预算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4.2 落实监察监督机制 |
4.2.1 设立监察专员或监察派驻机构 |
4.2.2 加强对应急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 |
4.2.3 加强对应急贪污腐败行为的监督 |
4.3 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
4.3.1 完善行政应急司法审查制度 |
4.3.2 重构行政应急权的司法审查标准 |
4.4 增强社会监督机制 |
4.4.1 加强公民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 |
4.4.2 强化新闻媒体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论旨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考察 |
(一)民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讨论 |
(二)新中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研究考察 |
三、问题与方法 |
(一)问题 |
(二)方法 |
第一章 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 |
第一节 共和政治与议会弹劾制的确立 |
一、民初共和政制的创立 |
二、议会弹劾制度的确立 |
第二节 弹劾风潮的涌起 |
一、弹劾中央大员之风 |
二、地方议员弹劾要员之风 |
三、议会弹劾泛滥后的检讨 |
第三节 共和政制的变异与议会弹劾制的隐退 |
一、责任内阁制向总统制的突变 |
二、议会弹劾制的消亡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的创设 |
一、肃政监察制之初设 |
二、肃政监察制的规范体系 |
第二章 肃政监察的组织模式 |
第一节 平政院与肃政厅 |
一、平政院的创设 |
二、平政院下的肃政厅 |
三、肃政厅创立的独特性 |
第二节 肃政厅的组织架构 |
一、肃政厅的职能组织 |
二、肃政厅的内部事务组织 |
三、都肃政史与肃政史 |
第三章 肃政监察权的配置与扩张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与配置 |
一、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 |
二、肃政监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配置 |
第二节 纠弹权 |
一、纠弹之内涵 |
二、肃政厅的纠弹权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行政公诉权 |
一、行政公诉的主体 |
二、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 |
三、行政公诉的程序 |
四、行政公诉权的效力 |
第四节 肃政厅的一般监督权 |
一、行政裁决执行的监督权 |
二、选举监督权 |
第五节 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监察权 |
一、查办或审查权 |
二、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 |
三、政治建议权 |
第六节 肃政监察权的辐射范围 |
一、肃政厅监察权的覆盖面与限度 |
二、肃政厅监察权与司法权界限 |
第四章 肃政监察的运作机制 |
第一节 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 |
一、纠弹的主动启动式 |
二、纠弹的被动启动式 |
第二节 肃政监察的调查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调查 |
二、被动启动式的调查 |
第三节 肃政监察事件的初裁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初裁 |
二、被动启动式的初裁 |
第四节 与司法对接:肃政监察的移送机制 |
一、纠弹事件的审理 |
二、纠弹事件的惩戒 |
第五章 肃政监察的实绩与局限 |
第一节 肃政厅成立后的纠弹实效 |
一、肃政厅对高官纠弹的业绩 |
二、肃政厅对地方官吏纠弹的业绩 |
三、肃政史为平民冤案的昭雪 |
第二节 肃政厅对复辟帝制的抵制 |
一、宋育仁复辟谬说论弹劾案 |
二、杨度、孙毓筠筹安会弹劾案 |
第三节 舆论对肃政厅纠弹行为的反应 |
一、肯定性评价 |
二、质疑性评判 |
第四节 肃政厅纠弹实践中显现的局限 |
一、人民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 |
二、人民告诉告发程序的限制 |
三、肃政监察难以辐射地方 |
四、调查权的受限 |
第六章 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是旧瓶或新瓶装旧酒还是新酒? |
一、肃政监察:“新瓶”还是“旧瓶”? |
二、肃政监察:是“新酒”还是“旧酒”? |
第二节 肃政监察制中规范体系的创造 |
一、规范体系的层次结构 |
二、规范体系中的实体与程序 |
三、内部管理规范的特色 |
第三节 对肃政监察制度的检讨 |
一、“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 |
二、对肃政史的监督缺乏 |
三、肃政监察权对总统权力的依附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在当代的启示与借鉴 |
一、监察权中行政公诉权、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权的配置 |
二、监察权风险的防范:查处分离 |
三、肃政监察制对建设中的国家监察制度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肃政史履历 |
(4)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政府办公厅(室)概说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
第三节 国务院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
第四节 地方政府办公厅(室) |
小结 |
第二章 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政监督主体角色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政府办公厅(室)监督权的来源 |
第三节 政府办公厅(室)监督权的内容 |
第四节 政府办公厅(室)开展监督时的困境 |
小结 |
第三章 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政监督客体角色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不同主体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 |
第三节 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有何不足 |
第四节 如何加强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 |
小结 |
第四章 对政府办公厅(室)行政监督职责的建议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作为主体的职责 |
第三节 作为客体的职责 |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5)肇庆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目的 |
1.3.3 研究方法 |
1.3.4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 |
2.1.2 劳动保障监察与其他行政概念的区分 |
2.2 劳动保障监察构成要素 |
2.2.1 劳动保障监察主体 |
2.2.2 劳动保障监察客体 |
2.2.3 劳动保障监察职能 |
2.2.4 劳动保障监察方式 |
2.2.5 劳动保障监察环境 |
2.3 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 |
2.3.1 调节劳动关系平衡 |
2.3.2 督促落实劳动法律法规 |
2.3.3 维持劳动力市场秩序 |
2.4 基础理论 |
2.4.1 政府监管理论 |
2.4.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4.3 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运行现状及问题 |
3.1 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现状 |
3.1.1 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主体情况 |
3.1.2 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客体情况 |
3.1.3 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情况 |
3.1.4 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方式情况 |
3.1.5 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环境情况 |
3.1.6 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 |
3.2 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 |
3.2.1 监察主体力量不足 |
3.2.2 监察对象配合不够 |
3.2.3 监察职能划定不清 |
3.2.4 监察方式效能不高 |
3.2.5 外部监管机制不强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劳动保障监察内部原因 |
3.3.2 劳动保障监察外部原因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劳动保障监察经验借鉴 |
4.1.1 美国的经验 |
4.1.2 日本的经验 |
4.1.3 国外劳动保障监察的经验启示 |
4.2 国内劳动保障监察经验借鉴 |
4.2.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验 |
4.2.2 上海市的经验 |
4.2.3 镇江市的经验 |
4.2.4 温州市龙湾区的经验 |
4.2.5 国内城市劳动保障监察的经验启示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
5.1 科学安排,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力量 |
5.1.1 多管齐下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 |
5.1.2 全面提升执法队伍“软实力” |
5.1.3 切实加强执法队伍“硬实力” |
5.2 加强宣传,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知法懂法会用法 |
5.2.1 强化劳动关系双方遵法守法的意识 |
5.2.2 引导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有效维权 |
5.3 完善职能,推动劳动监察执法效能稳步提升 |
5.3.1 理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职能划分 |
5.3.2 加快推进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
5.3.3 探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垂直化管理体制 |
5.4 调整方式,多措并举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
5.4.1 建立劳动保障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 |
5.4.2 强化执法强制权限,加大执法力度 |
5.5 强化监督,拓展外部助力协调发展 |
5.5.1 健全企业工会组织,探索“工会+”模式 |
5.5.2 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评价机制 |
5.5.3 加强社会监督,引领群众共建共治和谐劳动关系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职人员访谈提纲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题解:监察与监察权之词义源流考 |
一、“监察”词源释义 |
二、“监察权”的内涵分析 |
第二节 监察权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一般关系 |
一、“国家权力结构”的内涵 |
二、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 |
三、监察权受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 |
第三节 国家权力结构变迁与监察权制度流变考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西方当代监察权制度的典型模式考察 |
三、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监察权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 |
一、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 |
二、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 |
三、监察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回应 |
第二节 监察权的权力属性 |
一、监察权属性之争议 |
二、作为“第四权”的监察权 |
第三节 监察权的权力功能 |
一、监察权的三项权能 |
二、监察权的功能定位 |
三、监察权的功能发挥 |
第四节 监察权的宪法定位 |
一、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
二、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
三、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第三章 监察权的运行 |
第一节 价值追求:监察权运行的多元平衡 |
一、多元平衡的前提:监察权的合理配置 |
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与配合制约的平衡 |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
四、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二节 实践路径:监察权运行的法治建构 |
一、影响监察权运行的多重风险 |
二、监察法治的原则与规则体系建构 |
三、风险化解的程序性建构 |
第三节 外部衔接: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 |
一、衔接工作的前提:“审判中心”与监察监督的合理定位 |
二、管辖制度的衔接 |
三、证据制度的衔接 |
四、案件移送的衔接 |
第四章 监察权的规制 |
第一节 规制的正当性:来自“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追问 |
一、监察活动接受规制之必然 |
二、对监察权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原则 |
三、构建制度规制与主体监督相结合的规制体系 |
第二节 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控权 |
一、改革背景下监察机关内部控权机制的反思 |
二、明确机构内部分工 |
三、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
四、完善纵向制约与监督 |
第三节 加强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 |
一、改革背景下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检视 |
二、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规制 |
四、其他社会监督 |
第五章 国家监察体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理顺改革的“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 |
一、“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辩证统一 |
二、正确处理立法与地方试验主义的关系 |
三、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试验发展道路 |
第二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宏观路径 |
一、立足于本土的监察法治构建 |
二、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问题 |
第三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微观路径 |
一、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 |
二、完善派驻与巡视制度 |
三、完善“合署办公”模式 |
四、注重特殊领域的监察制度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问题与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者对国外监察制度的研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主要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我国纪检监察理论与制度的基础和构成 |
第一节 我国纪检监察理论的基础 |
一、纪检监察的含义 |
二、党的纪检理论的基础 |
三、我国行政监察和国家监察理论的基础 |
第二节 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构成 |
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
二、行政监察体制与国家监察体制 |
三、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监督机关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发展历程及积极作用 |
第一节 建国以前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发展情况 |
一、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 |
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发展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纪检监察体制发展情况 |
一、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1949年—1976年):同级党委领导体制阶段 |
二、恢复和探索发展阶段(1977年—1993年):双重领导体制的探索与发展阶段 |
三、改革和创新发展阶段: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和双重领导的再强化阶段(年至今) |
第三节 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积极作用 |
一、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的巨大作用 |
二、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
三、在管党治党及反腐倡廉理论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推进作用 |
第三章 我国纪检监察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十八届三中全会前我国纪检监察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纪委监督职能受到制约 |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相对弱化 |
三、派驻机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 |
第二节 十八届三中全会前我国纪检监察体制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同级党委领导体制的惯性思维制约着纪委职能的发挥 |
二、双重领导体制制约着纪委职能的发挥 |
三、双重领导体制及合署办公制约着行政监察职能的发挥 |
第四章 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实践与构想 |
第一节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依据 |
一、党的政策依据 |
二、国家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实践 |
一、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实践 |
二、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改革实践 |
三、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实践及意义 |
四、纪检监察大机关体制的构建与反腐败大格局的形成 |
第三节 纪检监察机关垂直管理的构想 |
一、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原因 |
二、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对于反腐倡廉的积极作用 |
三、纪检监察机关垂直管理的探索思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行政监察制度概述 |
1.1 行政监察制度的概念 |
1.2 行政监察制度的特征 |
1.3 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理论 |
1.3.1 权力制衡理论 |
1.3.2 主权在民理论 |
1.3.3 依法行政理论 |
1.4 行政监察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
第2章 域外行政监察制度的模式和特点 |
2.1 域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监察模式 |
2.1.1 代议机关内部的监察专员模式 |
2.1.2 政府机关内部的行政监察模式 |
2.1.3 司法监察模式 |
2.1.4 监审合一的行政监察模式 |
2.2 域外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 |
第3章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现状和缺陷 |
3.1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现状 |
3.1.1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设置现状 |
3.1.2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 |
3.1.3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的职能分析 |
3.2 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缺陷 |
3.2.1 行政监察立法欠缺 |
3.2.2 行政监察领导体制不合理 |
3.2.3 行政监察工作机制不顺畅,职能发挥不充分 |
3.2.4 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
3.2.5 行政监察操作措施存在问题 |
第4章 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的思考 |
4.1 加强和健全行政监察制度的立法 |
4.2 对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予以变革 |
4.3 完善行政监察的运行机制 |
4.3.1 扩大行政监察职权,完善相关机制 |
4.3.2 全面保证并严格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
4.4 提升行政监察队伍的素质 |
4.4.1 紧守“入口”,提高监察队伍准入门槛 |
4.4.2 建立和完善行政监察队伍的人员培训机制 |
4.4.3 优化行政监察队伍管理机制 |
4.5 加强对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管和保护 |
4.5.1 加强行政监察纪律建设,强化内部监督 |
4.5.2 建立行政监察职务的保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行政监察职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行政监察职能的法理基础 |
1.1 行政监察职能的内涵 |
1.2 行政监察职能的价值 |
1.3 外国行政监察职能的配置模式 |
第2章 行政监察职能运行的现状分析 |
2.1 我国行政监察职能的定位 |
2.2 行政监察职能运行缺失的主要表现 |
2.3 行政监察职能缺失的原因分析 |
第3章 行政监察职能有效实现的主要对策 |
3.1 行政监察职能有效实现的基本原则 |
3.2 行政监察职能有效实现的模式构建 |
3.3 行政监察职能有效实现的体系优化 |
3.4 行政监察职能有效实现的职权配置 |
3.5 加强行政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研究[D]. 梁爽. 河北大学, 2020(03)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3]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D]. 任巧.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4]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D]. 杨墨. 暨南大学, 2020(04)
- [5]肇庆四会市劳动保障监察问题研究[D]. 陈梅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D]. 刘东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问题与改革研究[D]. 李福林. 云南大学, 2018(01)
- [9]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 仇志刚. 河北大学, 2016(02)
- [10]我国行政监察职能分析[D]. 向康. 湘潭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