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来疆调研(论文文献综述)
杨俊艳[1](2021)在《乐山市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流失情况调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梁诗静[2](2021)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进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信息化潮流席卷全球的浪潮中,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期,社会转型加速,纠纷规模愈加庞大、纠纷类型愈加复杂,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需求更加强烈。为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缓解司法压力,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都在不同场合、相继提出要结合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我国法院信息化进程,建设我国的“智慧法院”,期以提供阳光、便捷、公开、高效的司法服务,满足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智慧法院是法院信息化运作的一种形态,通过搭建起信息化的软硬件设施,在法院中广泛应用智能辅助系统,我国智慧法院的外在表征表现为更加的智能化、网络化、阳光化、数据化。本文通过诠释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剖析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历程,试图通过对智慧法院的发展历程、建设内容进行梳理,对我国智慧法院现状形成清晰认知,进而剖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设智慧法院的更优路径。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阐释。在明确智慧法院内涵的基础上,提炼出智慧法院具有阳光化、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等基本特征;结合域外国家的司法信息化进展进行横向比较,从国家信息化政策推动、社会公众司法需求推动、司法体制内部变革需求推动等角度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智慧法院产生的驱动力。第二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阶段。结合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历程,提炼出智慧法院建设的三个阶段:起步阶段(1996-2015),以实现我国法院网络化办公为重点;发展阶段(2016-2017),以全面展开法院信息化为重点;领先阶段(2018-至今),则是持续加强智慧法院的智能化建设为重点,同时取得了跻身世界前列的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划分阶段基础上,对每一阶段智慧法院的建设内容、建设现状进行简要的总结梳理。第三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的实践进路。从建设主体,建设模式,建设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智慧法院建设中有多方主体参与其中,党中央、国务院都分别出台政策、文件支持智慧法院建设,而各级法院则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坚力量,其他的国家部门、科技企业也积极参与提供技术支持。在建设模式下,通过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对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模式进行分析得出,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模式为“条+块”结合模式。在智慧法院建设内容中,则主要是从诉讼服务、法院管理、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等方面进行梳理。第四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智能应用存在易用性不强、专业性不足、体系性不够等问题;而且人工智能同司法活动的深度结合,引发了法官们对未来职业发展的焦虑,担心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会削弱司法人员的主体性地位,以及当人工智能辅助法官决策出现错误裁判时,产生的司法责任该如何认定以及分配。不仅如此,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是算法,而算法技术具有封闭性、不透明等特征,极易侵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基于此,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首先要坚持司法人员主体性地位,法律是一门从实践中不断获取智慧、经验的学科,学习和掌握司法实践中的知识、经验,这种过程是难以被数据化、程序化的,无法利用计算机语言传递给电脑,定纷止争最终依赖的是人的理性思维;其次,建立恰当的算法公开制度,规范对算法的管理,加强培养复合型人才,从根本上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自给自足;最后,还应当提升智能辅助应用的整体性建设,促进彼此之间的数据流通。
张国全[3](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刘晓鸣[4](2020)在《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审判功能,而且还扮演着党的政策实施者的政治角色,承担着将党的政策司法化的使命和任务。政策司法化,即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为载体,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性不断被强化。从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中观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同时根据地方党委工作大局形成政策性司法文件,服务于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微观层面,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将党的政策融入司法审判,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和困惑。如,法院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官如何将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这些既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亦是长期困扰法官的实践问题。“政策司法化”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亦是政治学理论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属于一个“初被探索的领域”。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以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分析,通过对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的观察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的感受和体会,力求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探究政策司法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判政策司法化的现实状况,科学理性地分析现阶段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困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看,党的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属于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政策司法化,本质上属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互动过程。从中国的政法体制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与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位推动”的政策执行模式。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司法政策以指导司法审判,其所扮演的是一个“政策制定者”或“政策转化者”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转化党的政策。地方法院作为地方党委领导的政法单位,其所依赖的资源,一方面来源于上级法院的供给,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场域外同级党委的供给,因此,地方法院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主要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以及地方党委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通过在司法裁判中对政策的考量与运用,将政策融入司法审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感受和体会,可知:法院执行党的政策不但可以体现为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中观层面地方各级法院对党的政策和司法政策的执行中,而且还体现在微观层面法官的政策思维和裁判行为中。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还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亟需纠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司法政策,还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一是以转化党的政策为要义的某些司法解释缺乏法理基础,有时为了迎合政策或政治需要肆意扩张解释;二是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有时过于突出和强调司法政策的意识形态特征,简单化回应党的政策,消解了司法政策本应具有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技术的特征。在地方各级法院层面,一是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甚至党政负责人所谓“大局”的驱动,地方法院及其法官未能正确把握“服务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界限,亦未掌握好地方治理要求与个案处理合法性的平衡。二是受利益偏差、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运动式、放大式、选择式执行政策。在一线法官层面,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和政策思维,有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党的政策,一方面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简单化地运用政策,缺乏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引用政策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致使政策与法律冲突,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政策司法化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三个方面,以提升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层面,首先应当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其次,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政策的能力;最后,加强指导案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层面,通过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矫正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偏差的现象。在法官运用政策层面,首先应当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政策的方式,同时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沈涓,吴用,张美榕[5](2019)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区际民商事司法互助现状——香港特别行政区调研报告》文中研究说明调研组对多个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务和研究机构进行调研,重点内容包括各机构在调整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民商事关系中的作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的区际民商事司法互助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签署的7项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落实情况。通过直接的接触和第一手材料,调研报告真实反映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区际民商事司法互助现状,并分析两地区际司法互助中存在的问题,展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际民商事司法互助的发展前景。
聂艳书[6](2020)在《贵州省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以四家试点法院审判工作为视角》文中指出家事纠纷案件,一般而言主要包括“婚姻、抚养、赡养等人身关系案件以及其婚姻家庭关系附带的继承、分家析产等财产类案件”,新类型家事案件伴随着社会的深刻变化和急速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目前,有专门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大概三分之一是家事纠纷类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但是家庭矛盾纠纷不但会导致家破,甚至有可能会导致人亡,如有些法官被对审理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恶意杀害。为了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促进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朝着更专业的方向进行,使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得到更加完善的发展,呈现多方位解决家事纠纷的新局面,同时令妇女、未成年人与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保障。基于但不限于上述原因,应当“进行家事审判改革、转变审判方式、机制以及理念,提升家事纠纷案件审判效果和质量”成为学者不断呼吁、学界一直热议的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在全国启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在改革中各试点法院对审判的工作机制、理念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和有益探索,积攒了大量的改革经验,改革实效不断彰显。超过90%的试点法院截止2018年7月成立了专门审判机构,各省高院开展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省中、基层法院积极参与,大力实践与探索各种改革机制:如心理疏导、家事调查等,但同时也有一部分改革措施受到了一定阻碍。贵州省四家参与试点的法院被本文选取为调研对象,笔者并广泛了解、学习日本、美国等国家审理家事案件审判的历程、经验,收集整理贵州试点法院家事案件审判改革的数据和资料,梳理改革试点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困难障碍,力使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得到更进一步的深化及发展质效。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的是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调研背景、调研对象以及调研方式,作者走访了贵州省四家试点法院,为本次论文数据的特殊性以及广泛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取长补短,为使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进一步得到深化提供有益的借鉴,阐述美、日等国及我国有关研究现状的家事审判改革历程及经验。通过梳理美国、日本家事审判改革历程,观察学习其先驱者们在家事纠纷审判改革领域的实践与探索。第二部分介绍各试点法院家事审判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对各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其特点,了解当前贵州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实践现状。第三部分对试点法院其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举措及成效进行有效梳理,依次介绍四家试点法院在家事纠纷审判改革中创建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介绍其经验做法。第四部分通过梳理试点法院近年来家事审判改革试点进程,归纳其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针对家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从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两个方向完善家事审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孙国耀[7](2020)在《基层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 ——以L区法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强调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7年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新一轮司法改革会融合信息技术,通过信息化手段有序推动司法改革,让信息技术成为人民法院未来发展的“翅膀”。而“智慧法院”就是司法信息化改革的成果。在大力发展法院信息化的基础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面建设“智慧法院”,正式将“智慧法院”这一概念引入全国四级法院的视野当中。随着2018年评价报告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经初步形成,开始进入打造“智慧法院3.0”时代。如何让智慧法院建设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这些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每一名“智慧法院”建设者不断思考的问题。本文研究以基层官僚理论和系统管理理论为基础,在分析基层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采用案例研究法、实地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在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上,从信息孤岛、政绩导向、资源禀赋三个方面进行挖掘,以山东省L区法院为个例,深入剖析该院智慧法院建设的情况和问题,在详细分析系统现状即立足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节点管控、全方位智能服务、全时空运维保障的成效,论证山东省L区法院近几年智慧法院建设在山东省的地位并分析山东省整体建设情况后,得出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详细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即智慧法院系统建设缺乏顶层设计、忽视使用主体、人财物保障不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设要求,立足“三个服务”,以“四位一体”促“智审、智执、智管、智服”的智慧法院建设理念,重构审执流程,从去除信息孤岛强化系统管理、树立正确政绩导向构建立足需求的深度应用系统、强化人财物保障优化法院管理管理三个大方面去提出建设性方案和对策,引入“司法链”等法院信息化发展最前沿的思想和技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助推司法改革,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靳匡宇[8](2020)在《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研究的对象为美国海事管辖权1的变迁。首先通过对海事管辖权自体性早期发展及消亡历程的阐释,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理想及其现实境遇。在殖民地经验、英国先例以及欧陆海事法传统的复合影响下,美国海事管辖权总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然而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在海事管辖权统一性2追求过程中有超越界限的情形,比如在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扩张过程中,由于传统“地点标准”的惯性影响,导致大量单纯发生在水上的欠缺海商事因素的案件被纳入海事管辖权范畴,引发了实践中的极大混乱。纵观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发展历程,具有鲜明的人道主义色彩,比如“海事法庭是船员的监护人”,就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深入到海事法官的观念之中,当然也存在新时代下保守的情形,在个别历史时期,一般海事法在水上人身伤害案件中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在后世饱受批评。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过程中,一般海事法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承担着引领性功能,立法在后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般海事法由法院运用,具有灵活性和统一性等优点,然而也存在因为规范性要素不足、不确定性较大而被误用等问题。在我国当下,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扩张海事管辖权的需要和隐忧。扩张的需要在于:我国传统受到“轻海重陆”观念的影响,一度缺少经略海洋的规划,导致海事管辖权的外延狭窄,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推出,扩张海事管辖权成为举国共识。此外,船员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我国亟需更新。在我国,从历时性角度观察,船员保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从共时性的视角,不难发现我国的船员保护和西方国家存在不少差距,这不但体现在工资福利条件的保障上,更多地表现在海事司法理念之中,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对船员的特别关怀。此外,海事习惯规则在我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运用具有局限性,除了国际海事惯例之外,其他惯例尚没有获得应有的适用地位。美国经验从正反两方面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带来启示。我国海事法院应以指导性判例为抓手,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海事习惯规则,肯定其优于一般民事规定的法源地位,以实现海事管辖权的合理扩张,达致更契合海商事本质的海事司法管辖权。本论文尝试通过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变迁经验的阐释和检讨,以期对我国当下扩张海事管辖权的变革实践有所启示。在内容框架上,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共七章)和结语,共九个部分:具体章节如次。导论部分阐述本文的写作缘由,对相关文献进行概括梳理,交代研究方法。论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革命之前的海事司法管辖权。第一节主要阐述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世界历史背景。海事管辖权历史的滔滔长河主要有两条源流,分别是普通法国家中的海事管辖权和欧陆国家中海事管辖权,它们在不同程度上给美国海事管辖权提供了历史资源。论文在介绍一般海事法的历史背景基础上,分析了海事管辖权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的演变历程。着重讨论了自体法时代在英国的兴起与消逝以及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第二节主要阐述了海事管辖权在殖民地新世界中的交锋。首先分析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起源,在殖民地早期呈现出国旗跟着商业走的特点,而后随着英国在殖民地控制力的加强,普通法院和海事法庭延续着在殖民地母国的争斗,其中夹杂着王权和贵族的博弈。由于殖民地处于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呈现出一定的离心倾向。第三节首先列举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其次分析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最后归纳出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论文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美国宪法出台前后新旧传统的缠斗与海事管辖权制度的诞生过程。第一节主要论述了美国革命时期在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及其失落。革命先贤们大胆开展了海事管辖权的新实验,开创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革命时代的州海事法庭和上诉法庭之间的博弈和妥协,凸显了管辖权变革的艰难,并对其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和检讨。第二节总结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对后世的遗产。指出了革命时代的管辖权探索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提示宪法海事管辖条款出台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发展方向。第三节论述了美国宪法制定之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指出宪法海事司法条款对海事管辖权的统摄性和解释上的开放性,并分析了其对后世海事管辖权发展的影响。并通过对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的阐述,指出其在实质上属于联邦主义下的妥协,为后世海事管辖权的实践扩张埋下伏笔。第四节通过回溯两大法系历史中的海事司法管辖权,阐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第五节通过海事管辖事项公法抑或私法的辨析,揭示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内容属性以及必然的时代转向。论文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美国联邦主义体制对海事管辖权变迁的影响,具体包含影响和制约两个方面。第一节首先分析了横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国会角色。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宪法制定之前、南北战争之前、南北战争之后三个历史阶段的变迁再现了国会角色从隐居幕后到走向前台的历程,随后介绍了国会关于海事管辖权的重要法规,这些法规均在海事管辖权变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会和法院之间围绕海事管辖权的互动。第二节对纵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各州角色进行了阐述。指出州权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承担着多元角色,其不仅是海事管辖权扩张的坚定异议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相关救济与权利的提供者,承担着补位的功能。随后对州法在海事管辖权中的适用进行分析,通过其适用可以看到州在联邦海事管辖权中的深度渗入,并对由此而生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进行了简要介绍。论文第四章主要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和制度实践。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亦即一般海事法的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取向,并阐述了其间的关系。第二节阐述了大陆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以及其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发展变迁的影响。第三节阐述了普通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首先,通过分析普通法在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演变,并以伊利案和詹森案为时间分界,阐述了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一般海事法救济和海事司法管辖权持续扩张。第四节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列举其四种表现形式,亦即: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欧陆制定法;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新时代原则和观念的影响;历史立法。第五节主要阐述了联邦法院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主要角色,其作为一般海事法的掌舵者,和国会和州之间的关系。第六节旨在统一性视野下,对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评价。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扩张下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及其自体性失落。第一节主要阐释了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时空维度的拓展。首先,介绍了美国海事管辖权中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二者构成了海事管辖权变迁的概念基础;随后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空间延展进行了叙述,意即从“潮汐水域”进发,止于“所有可航水域”,实现了海事管辖权通航水域的全覆盖。第二节阐述了海事合同管辖权标准沿革,其从最初期的地点标准逐渐回归其本质属性,并进而分析了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保险合同和海事管辖权的关系以及初步合同原则对海事合同管辖权的影响。最后在统一性视野之下做出评价。第三节阐述了海事侵权管辖的标准变革,首先对海事侵权管辖进行了概论,并对严格地点标准的消逝进行了历时性分析。海事管辖权在扩张过程中,相关联系标准次第出现。最后,主要对工业时代下人身伤亡的海事法救济进行了阐述。第四节主要关注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首先是一般海事法下的船员权利。美国船员保护既有继承,也有突破,随着时代的演变,美国海事管辖权下船员保护日渐多元化。其次是衡平救济的正式纳入,主要围绕美国法律研究所对1966年合并的评估阐述了管辖权合并下的海事统一性。第五节论述了面向公海的美国海事管辖权,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展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实践中收缩的另一面相。第六章重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功能。第一节归纳总结了百年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取向。首先指出了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存在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两大取向,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节指出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和独特性格。通过分析其在商业中的角色,凸显了其护佑海商业发展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规律;第三节指出在联邦主义背景下一般海事法在实践中的失措、未尽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形式,并进而引申出美国海事管辖权所能提供的经验和启示;第四节重估了几个世纪以来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变迁模式。从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综合视角,归纳出海事管辖权的本质属性和应然方向,并在历史经验辨识的基础之上,寻求海事管辖权统一性迷局的理论和实践破解之道。第七章回归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主要论述了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第一节在多重视野下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正当性分析。主要从规范角度、传统角度、现实角度、未来愿景等四大方面论证了我国海事管辖权扩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节阐述了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主要包括我国海事管辖权受案范围的扩张之失、海商案件民法一般性规定适用的泛化、普通法院和海事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第三节在比较法关照下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从价值层面进行系统检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历史检讨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事管辖权从功能视角下进行价值反思;第四节尝试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进行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第五节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机构互动、海事习惯法、特别关怀理念和管辖权拓展模式四方面的经验是中美海事管辖权的交集之所在,也是我国海事管辖权改革的突破点。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初步提出若干扩张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具体设想。本文结语部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超越自体性的角度对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改革的应然方向进行总体评价。本文的研究任务在于为当下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论证,并对相关附随问题提供比较法上的解决经验:在我国规划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当下,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基础之上,海事管辖权价值取向应该从自体性价值和对船员特别关怀两个方面进行定位,对于其功能设置,可以考虑海商事联系标准,但应注意美国法经验教训,防止标准的抽象化阐释。构建起以实质性海事联系为基础,兼顾统一性价值和弱势群体特殊关怀的受案范围规则体系,宜提倡一种“限定的自体性”,这种自体性不要求将所有涉海的案件一网打尽,而是采取“有进有退”的策略,从而提高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制度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服务于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
陈嘉琪[9](2020)在《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省思》文中研究说明管辖作为诉讼活动的起点,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前提,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管辖的确立,对于诉讼活动的发起、进行以及结果都有很大的影响,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正常有序开展,当事人诉权能否得到应有保障,行政案件的公正审判能否实现。良好的管辖制度,不仅能够减轻法院负担,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还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全面铺开已逾五年,面对行政审判易受行政干预的困境,改革尝试切断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理区的地域联结,探索实践了许多新的管辖模式。但是随着改革大范围铺开,新的问题逐渐显现。基于法规范的梳理与改革实践的调研,重新审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改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都值得质疑。一方面,基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而展开的改革,由于规定的模糊与笼统,实质上具有合法性的隐忧;改革的推进也对法定管辖制度、人大与法院的关系造成了冲击。另一方面,改革能否真正解决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受到质疑,改革探索的各种模式虽有一定成效,但管辖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却始终难以解决,跨区域管辖改革的大范围推行也对管辖制度的整体性与稳定性造成了冲击,无论是管辖改革之初就暴露的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诉讼成本增加的问题,还是改革推进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实质性化解困难、改革成效缺乏判断标准等问题,都在对改革的有效性提出追问。改革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的问题,症结在于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模糊定位,以及制度模式下应然目的与实然功能的错位。推进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需要回归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目的,立足于不断深化的改革实践,在此基础上深刻反省我国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明确制度定位,构建合理的管辖制度模式。从法规范层面来说,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定位,解决目前改革缺乏实质性基础的问题,理顺人大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跨区域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制度之间的关系。从制度构建层面来说,构建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从法院选择、案件范围、选择权告知及行使等方面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进行完善,保障管辖选择权的有效行使,实现跨区域管辖制度应然目的与实然功能的统一。同时,探索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建立科学系统的改革评估体系,促进改革成效的有效评估;建立必要的联动机制,推动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推进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从根本上避免行政干预的产生。
马骁[10](2020)在《银川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电子送达实施状况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送达是人民法院整个诉讼程序中最为重要也是耗时较多的一个环节。我国于201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把电子送达确定为法定送达方式之一。电子送达依托电话、网络、短信、传真等送达方式,以期更好地解决“送达难”问题。目前,我国立法虽然对其具体适用条件、送达方式、送达内容等予以规定,但电子送达依然存在“粗疏”弊端,而“粗疏”规定不等于就能“粗疏”适用,加上当前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原因较为复杂,司法实践电子送达适用在启动、送达成功的标准确定、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效力等方面亟待进一步研究明确。文章以银川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作为调研样本,样本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典型性等特点。考虑采集到的样本数据详实且多样,为此采取年度对比方式来进行样本分析,借助图表形式来全面的直观的展现数据,从中归结出X区法院电子送达适用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这基础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文章结合研究需要共设计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调研地点和对象、调研目的以及调研方法。第二部分电子送达现状及银川市X区人民法院具体实施情况。以2016年至2019年电子送达表现作为调研样本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及原因。第三部分则是对前期调查问卷及样本通过进一步探究总结出X区法院电子送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紧密结合调研数据统计、案例及阐释,通过数据形式来直观展现X区法院适用电子送达过程还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结合样本深入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背后原因。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具体包括细化法律制度建设;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及方式;设置归责与补救措施;完善民事电子送达的配套措施。调研发现,文中所列X区法院电子送达案件适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几乎都可以从样本数据中获得印证。X区法院电子送达存在问题除了与社会经济等客观因素存在关系之外,还与自身特有因素有关,特别是法院内部管理工作流程不合理对电子送达适用更是存在重大影响。为此,在当前社会、经济及法律等方面不调整前提下,X区法院可从改进及优化自身影响因素进行着手来解决电子“送达难”问题。
二、最高法院来疆调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法院来疆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状况 |
2.国内研究状况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一、智慧法院基础理论阐释 |
(一)智慧法院的内涵与外延 |
(二)智慧法院的特征 |
1.阳光化:以实现司法公开为核心 |
2.网络化:以依托互联网络为核心 |
3.智能化:以智能审判辅助为核心 |
4.数字化:以运用信息技术为核心 |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驱动力 |
1.顶层驱动:国家信息政策 |
2.社会驱动:公众司法需求 |
3.体制驱动:司法深化改革 |
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发展历程 |
(一)起步(1996-2015):以网络化为重点 |
(二)发展(2016-2017):以信息化为重点 |
(三)领先(2018-至今):以智能化为重点 |
三、我国智慧法院的实践进路 |
(一)建设主体:“政学研用”多主体共建 |
1.政府:制定建设政策 |
2.院校:提供理论指引 |
3.企业:进行产品研发 |
4.法院:负责产品运用 |
(二)建设模式:“条+块”结合 |
1.横向:法院为主,多方联动 |
2.纵向:自下而上,协同建设 |
(三)建设内容:法院业务全覆盖 |
1.智慧诉讼服务 |
2.智慧法院管理 |
3.智慧审判 |
4.智慧执行 |
四、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 |
(一)主要问题 |
1.司法人员的主体性地位面临削弱 |
2.司法价值中的程序正义遭受冲击 |
3.智能辅助应用功能发挥受到限制 |
(二)解决对策 |
1.消除“机器取代”隐忧,坚持司法人员主体地位 |
2.规制“算法黑箱”问题,确保应用程序公正运行 |
3.去除“单打独斗”现象,加强智能辅助整体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二、关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的研究 |
四、关于“法院执行政策的载体”的研究 |
五、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党的政策” |
二、“司法” |
三、“司法政策” |
四、“政策司法化”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基础 |
一、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
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三、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政治功能 |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实践基础——中国的政法体制 |
一、党中央 |
二、地方党委 |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 |
四、法院党组 |
第四节 政策司法化的主体及方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转化政策 |
二、地方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执行政策 |
三、法官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运用政策 |
第五节 政策司法化的载体 |
一、司法解释 |
二、政策性司法文件 |
三、工作性司法文件 |
四、指导性案例 |
第二章 政策司法化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政策司法化的宏观考察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梳理 |
二、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实践历程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中观考察 |
一、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二、地方法院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三、地方法院行政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微观考察 |
一、对法官的问卷调查 |
二、对法官的现场访谈 |
三、调查访谈的结论 |
第三章 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分析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政策司法化的法理基础薄弱 |
二、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 |
第二节 地方法院执行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执行政策偏差及其表现 |
二、执行政策偏差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法官运用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直接将政策作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
二、民事案件中运用政策缺乏充分说理 |
第四章 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 |
一、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 |
二、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 |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 |
一、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 |
二、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 |
三、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
四、健全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 |
第三节 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 |
一、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 |
二、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政策运用 |
三、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政策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贵州省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以四家试点法院审判工作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外相关研究历程 |
第一章 贵州家事审判改革实践与探索调研概述 |
一、调研背景 |
二、调研对象 |
三、调研方法 |
第二章 贵州省试点法院家事审判现状及分析 |
一、南明区法院家事审判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南明区法院家事审判基本数据 |
(二)南明区家事审判基本数据特点及分析 |
二、三都县法院家事审判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三都县法院家事审判基本数据 |
(二)三都县法院家事审判基本数据特点及分析 |
三、七星关区法院家事审判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七星关区法院家事审判基本数据 |
(二)七星关区法院家事审判基本数据特点及分析 |
四、江口县法院家事审判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江口县法院家事审判基本数据 |
(二)江口县法院家事审判基本数据特点及分析 |
第三章 贵州省试点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经验做法 |
一、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的一般举措 |
(一)组建特色家事审判队伍 |
(二)构建心理疏导机制 |
(三)设立家事纠纷调查员制度 |
(四)引入家事纠纷调解员制度 |
(五)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
(六)推出婚姻冷静期制度 |
(七)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
二、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的创新举措 |
(一)完善审判庭设置 |
(二)设立涉家暴案件告诫制度 |
(三)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四)保护家庭弱势一方利益原则 |
(五)案件必回访与巡回审理相结合 |
(六)创新调解方式 |
第四章 贵州省家事审判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
一、家事案件数量多涉及广 |
二、立法上缺乏审理家事案件的独立程序 |
三、欠缺契合家事案件审判规律的证据规则 |
四、冷静期设置无规定 |
五、缺乏纠纷解决联动机制 |
第五章 改进家事审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
一、案件类型化改革 |
二、设立审判专业化组织 |
三、重建审理程序 |
四、设置完善审判辅助体系 |
五、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7)基层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 ——以L区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智慧法院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4.1 信息孤岛 |
1.4.2 政绩导向 |
1.4.3 资源禀赋 |
1.5 创新点和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础理论 |
2.1 基层官僚理论 |
2.2 系统管理理论 |
2.3 智慧法院的概念 |
2.3.1 “智慧法院”的内涵 |
2.3.2 “智慧法院”主要内容 |
2.3.3 “智慧法院”的目标 |
第3章 智慧法院产生的背景及L区建设现状 |
3.1 智慧法院产生的背景 |
3.1.1 司法体制改革的内涵 |
3.1.2 司法改革对法院的要求 |
3.1.3 司法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的关系 |
3.2 L区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现状 |
3.2.1 L区“智慧法院”系统与平台现状 |
3.2.2 L区“智慧法院”建设在山东省法院体系地位 |
本章小结 |
第4章 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L区“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
4.1.1 智慧法院系统存在信息孤岛的问题 |
4.1.2 智慧法院政绩导向的问题 |
4.1.3 智慧法院资源禀赋的问题 |
4.2 分析:存在信息孤岛-智慧法院系统建设缺乏顶层设计 |
4.3 分析:政绩导向不正确-智慧法院建设忽视使用主体 |
4.3.1 诉讼环节忽略以当事人为中心 |
4.3.2 审判环节忽略以法官为中心 |
4.3.3 司法监管忽略以服务审判为中心 |
4.4 分析:存在资源禀赋问题-人财物保障不足 |
4.4.1 法院司法人员数量少 |
4.4.2 司法人员观念滞后 |
4.4.3 信息技术培训不足 |
4.4.4 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L区“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 |
5.1 去除信息孤岛,强化系统管理 |
5.1.1 强化“智慧法院”整体规划 |
5.1.2 加快推进数据共享与平台系统融合 |
5.1.3 细化“智慧法院”具体标准 |
5.1.4 建设司法信任体系、完善司法数据存证能力 |
5.1.5 进一步加大智慧法院建设的科学统领力度 |
5.2 正确树立政绩导向,构建立足需求的深度应用系统 |
5.2.1 完善“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智能诉讼与公开系统建设 |
5.2.2 完善“以法官为中心”的智能审判与执行系统建设 |
5.2.3 完善“以司法监督为中心”的智能质效系统建设 |
5.3 强化人财物保障,优化法院管理关系 |
5.3.1 推进“智慧+法院”主题下官僚体制改革 |
5.3.2 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 |
5.3.3 转变司法人员观念 |
5.3.4 加强培训指导 |
5.3.5 加强财政保障,完善基础基础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一、访谈提纲(40分钟) |
二、受访人名单 |
参考文献 |
一、论文类 |
二、电子资源类 |
三、着作类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概念辨析及主题限定 |
四、研究方法及难点创新 |
第一章 从殖民地走来:革命之前的海事管辖权 |
第一节 介入神秘的海洋:海事管辖权的历史背景 |
一、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 |
二、海事管辖权在英国的兴起与衰退 |
三、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 |
第二节 新世界中的交锋:重商主义时代下的管辖权历程 |
一、国旗跟着商业走: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初生 |
二、穿越艰难时世: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发展 |
三、在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离心倾向 |
第三节 统一性的基因: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运行形态 |
一、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 |
二、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 |
三、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 |
第二章 旧制度的缠斗与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生 |
第一节 革命发出的声音:不尽成功的海事管辖权统一实践 |
一、革命前夕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危机 |
二、革命时代的海事管辖权实验:以“积极号”帆船案为例 |
三、未完成的统一事业:海事管辖权变革的得与失 |
第二节 新制度的垫脚石: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遗产 |
一、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 |
二、提示宪法后时代海事管辖权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统一性的新起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宪法依据 |
一、迈向统一性:海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
二、联邦主义下的妥协: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 |
第四节 因循与扩张之路:海事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 |
一、管辖权的本源:美国海事法中的大陆法魅影 |
二、从奉行到抽离: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英国经验 |
三、更自由的经验:北美殖民地管辖权对后世的影响 |
第五节 公法年代的终结:海事管辖权变迁的私法转向 |
一、海事管辖权的公法年代 |
二、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私法转向 |
第三章 联邦主义情境下美国海事管辖权的运作 |
第一节 横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一、国会角色的时代变迁 |
二、国会制定法与海事管辖权的拓展 |
三、国会和法院的配合与制衡 |
第二节 纵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一、州权在海事管辖权的双重角色 |
二、海事案件中的州法适用及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第四章 一般海事法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塑造 |
第一节 一般海事法的概念探析 |
一、一般海事法的内涵与外延 |
二、流动的一般海事法 |
第二节 一般海事法的制度源流 |
一、一般海事法的欧陆法基因 |
二、一般海事法的普通法源流 |
第三节 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 |
一、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古海法典 |
二、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 |
三、新时代观念和一般原则的影响 |
四、比较历史立法和各国法院判例 |
第四节 一般海事法的美国发展 |
一、詹森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二、詹森案之后伊利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三、伊利案之后的一般海事法 |
四、持续变迁中的一般海事法 |
第五节 一般海事法的机构运作 |
一、法院与一般海事法 |
二、法院和国会的角色互动 |
第六节 一般海事法的效果评价 |
第五章 扩张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及其功能失落 |
第一节 向西部水域进军:海事管辖权空间维度的拓展 |
一、物理空间的重构: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 |
二、不断扩大的疆域:海事司法管辖权向棕水水域的扩张 |
第二节 拓宽流动的边界:美国海事合同管辖权的扩张 |
一、先例难弃:地点标准的革命后时代 |
二、告别传统:地点标准在合同中的消亡 |
三、扩张争议:以船舶保险合同和代理合同为例 |
四、总体评价:统一性视野中的海事合同管辖权 |
第三节 严格地点标准的变迁:美国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消长 |
一、无尽的困惑:寻找海事侵权管辖权的界线 |
二、流变的标准:严格地点标准的确立与松动 |
三、冲突的时代:人身伤亡的海事管辖权救济 |
四、未竟的统一:海事侵权管辖权变迁评价 |
第四节 特别关怀的遗泽:海事法人道主义的现代延展 |
一、从庇护到多元:美国海事管辖权之于船员保护 |
二、衡平救济的纳入:程序合并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第五节 有进有退的策略:面向公海的海事司法管辖权 |
一、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 |
二、从本国国民保护到一视同仁: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收缩 |
第六章 走出迷津:重估海事管辖权的价值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海事管辖权的自体性追求 |
一、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 |
二、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 |
三、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之关系 |
第二节 现实呈现: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与独特性格 |
一、作为商业推手的海事管辖权 |
二、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特征 |
第三节 实践反思:联邦主义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得与失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实践中的失措及呈现 |
二、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中的缺憾与启示 |
第四节 模式重估:从变迁模式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自体性 |
一、自发秩序和主权建构之间的海事管辖权 |
二、海事管辖权自体性迷局之辨识与破解 |
第七章 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 |
第一节 多重视野下海事管辖权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一、从规范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理论支撑 |
二、从传统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历史启示 |
三、从现实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机制保证 |
四、从愿景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价值意蕴 |
第二节 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 |
一、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实践历程 |
二、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中的障碍与不足 |
第三节 比较法观照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反思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检讨 |
二、功能视角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价值之反思 |
第四节 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 |
一、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 |
二、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功能厘定 |
第五节 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改革的若干初步设想 |
一、有限统一原则在海事管辖权布局中的践行 |
二、海事习惯规则在海事管辖权运作中的措置 |
三、特别关怀理念在海事管辖权价值中的引入 |
四、有进有退策略在海事管辖权拓展中的运用 |
结语:源于自体法,超越自体法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译着类 |
三、中文期刊类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外文期刊类 |
六、外文论着类 |
七、外文案例类 |
八、英文法规类 |
九、网址报刊类 |
附录 :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发展大事记 |
博士就读期间科研成果 |
博士论文后记 |
(9)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省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审视 |
第一节 改革的合法性质疑 |
一、改革法规范沿革 |
二、改革的合法性质疑 |
第二节 改革的有效性质疑 |
一、改革制度实践 |
二、改革实施成效 |
三、改革的有效性质疑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合法性问题之思考 |
第一节 改革合法性问题分析 |
一、以改革依据为分析重点 |
二、以改革内容为分析重点 |
三、以改革定位为分析重点 |
第二节 问题的根源: 制度的模糊定位 |
一、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模糊定位 |
二、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定位分析 |
第三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有效性问题之思考 |
第一节 改革有效性问题分析 |
一、以改革的成效为分析重点 |
二、以改革的推行为分析重点 |
三、以改革的实施为分析重点 |
第二节 问题的根源: 应然目的与实然功能的错位 |
一、公正审理目的与及时审理目的冲突 |
二、实质化解争议在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
三、保护当事人诉权在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
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目的能否实现 |
第四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优化 |
第一节 明确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定位 |
第二节 构建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模式 |
一、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的提出 |
二、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的优势分析 |
三、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健全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配套制度 |
一、推进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 |
二、建立必要联动机制 |
三、建立科学系统改革评估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银川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电子送达实施状况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研究综述 |
1.4 调研地点和对象 |
1.5 调研目的 |
1.6 调研方法 |
2 我国电子送达现状及银川市X区法院实施情况 |
2.1 国内电子送达立法发展历程 |
2.2 我国电子送达发展轨迹 |
2.3 银川市X区法院民事电子送达运行情况 |
2.3.1 调研样本数据整理及样本分析 |
2.3.2 银川市X区法院电子送达流程 |
2.4 银川市X区法院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 |
2.4.1 电子送达适用率与成功率不高 |
2.4.2 电子送达安全难保障 |
2.4.3 电子送达回执难固定 |
2.4.4 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缺乏信任 |
2.4.5 当事人权益未能充分保障 |
3 银川市X区法院电子送达问题的原因分析 |
3.1 电子送达制度立法上的缺失 |
3.2 电子送达操作中的困难 |
3.3 电子送达完成的标准不明确 |
3.4 规则设计缺乏可操作性 |
3.5 缺失民事电子送达失败的救济和归责程序 |
4 银川市X区法院民事电子送达改进路径 |
4.1 细化法律制度建设 |
4.1.1 尝试扩大可送达文书范围 |
4.1.2 明确当事人“确认收悉”的标准 |
4.1.3 完善“受送达人同意”规则 |
4.1.4 统一电子送达确认方式和文书格式 |
4.2 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及方式 |
4.2.1 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
4.2.2 拓展和丰富电子送达的方式 |
4.3 设置归责与补救措施 |
4.3.1 建立电子送达失败的归责程序 |
4.3.2 确立补救措施 |
4.4 完善民事电子送达的配套措施 |
4.4.1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
4.4.2 提高司法共同体的参与度 |
4.4.3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最高法院来疆调研(论文参考文献)
- [1]乐山市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流失情况调查研究[D]. 杨俊艳.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2]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进路[D]. 梁诗静.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4]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D]. 刘晓鸣. 吉林大学, 2020(03)
- [5]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区际民商事司法互助现状——香港特别行政区调研报告[J]. 沈涓,吴用,张美榕.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02)
- [6]贵州省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以四家试点法院审判工作为视角[D]. 聂艳书.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7]基层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 ——以L区法院为例[D]. 孙国耀. 山东大学, 2020(12)
- [8]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D]. 靳匡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省思[D]. 陈嘉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银川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电子送达实施状况及对策研究[D]. 马骁.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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