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担保是否有效(论文文献综述)
汪杰[1](2020)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商业活动日趋繁荣的社会环境下,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为他人提供担保,既是公司人格化情景下应有的权利能力,也是公司参与现代经济活动的一种需要。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然会涉及担保权人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为他人担保方面的法律制度即是要最大限度地平衡和调整这种利益冲突,为公司正常的商业运作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公司担保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因其仅是概括性条文,亦未明确具体的法律后果,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制度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且之后《公司法》的历次修订中继续沿用了该条规定,但该条文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文的运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研究的核心要点便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为他人提供担保系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能力,接着阐述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能力的获得,以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什么作用与限制。第二章则是将我国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与域外立法进行对比研究。笔者首先系统研究了我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立法历程,并结合相关案例对人民法院裁判思路的变化进行了对比。除了正式的法律规定外,笔者还对近几年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研究,试图从这些文件中找出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立法逻辑及价值取向。最后,笔者归纳了域外立法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几种思路模式,并阐述了域外立法模式对我国今后立法的参考意义。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笔者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核心焦点出发,先是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出发,在分析了各种观点的合理性后,笔者得出《公司法》第16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但仅凭认定其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能直接对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担保行为作出效力判断。故笔者此时引入了对第三人审查义务的分析,在认定第三人应负形式审查义务后,笔者认为第三人审查义务的认定是为了更好地将《公司法》第16条无法解决的效力认定问题纳入到《合同法》第50条的框架下进行判断。后笔者进一步认为相对人非善意情形下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则,但根据效果归属的原则,无权代理规则的适用只能得出无权代理人越权担保的行为无效,担保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是因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均无与彼此订立合同的合意,因此笔者认为违反《公司法》第16条进行担保的,若相对人达到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善意标准,则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则担保合同无效。
陈凤鸣[2](2020)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争议相持不下,通过对140个案例统计分析和6个典型案例的梳理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在合同效力认定、裁判理由和责任归属等方面的司法裁判不一。从实践和理论的争议中可归纳出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三种不同裁判路径,分别为法条规范性质说、内部管理规范说以及法定代表权限制说。相较于前两种裁判路径,法定代表权限制路径能有效实现立法目的并且更能兼顾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即以《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限的法定限制为基础,法定代表人违反第16条,超越权限签订的担保合同效果归属引致《合同法》第50条的适用,结合《公司法》第16条作为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标准,进而得出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基于《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担保合同相对人须对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决议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方能证明其善意,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才对公司有效。若担保合同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的,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越权担保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予以追认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最终未追认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不归属公司,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应承担担保无效的民事责任,越权担保合同相对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熊璐璐[3](2018)在《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身信用或财产为自身债务或他人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的行为。”1我国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公司是否具有对外担保能力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答案。随着经济的不断继续向前发展,担保问题已经普遍存在,急需法律对此作问题作出一个明晰规定,2005年新《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并且严格区分了公司对外提供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还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关联担保要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公司章程还可对担保的单项数额或总额作出一定的限制。2005年新《公司法》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有了非常明显的进步,但新《公司法》关于担保事项有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外与他人签订担保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针对此问题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本文就以“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研究”为选题,重点对可能影响担保效力的一些问题进行解释,填补法律漏洞,以便更好的解释和适用法律。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分为三章内容。第一章主要对我国对外担保的立法现状作了简要的说明,1993年《公司法》没有专门条款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第16条改变了1993年以来这一法律缺位的问题,第16条明确规定我国公司具有对外担保能力,并在第2款和第3款中详细指出了对外提供担保的各项具体措施。在第二部分进一步讨论了《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学界主要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出发探究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还是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范进而决定担保的效力,笔者认为通过分析第16条的规范性质,来判断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效力是否有效的这一分析路径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太大的作用。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的分析路径,即把《公司法》第16条和《民法总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0条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未经决议提供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分两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为为未经决议提供关联担保的效力问题,被担保人与公司订立此合同时要形式审查法人登记簿上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构成表见代表,该担保合同有效。第二部分为未经决议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问题,笔者从各方面探讨应由哪个机关作为决议机关,指出公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时,只要决议是由股(大)会或者董事会这两者当中的一个有权机关作出,就能够充分体现公司的意志;当这两个有权机关同时作出担保决议时,只要这两份决议没有违反法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就都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同时被担保人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构成表见代表;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该合同效力待定,公司可以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章主要讨论公司超额对外担保的效力,指出当章程对担保单项数额作出限制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超额担保会构成越权代表行为,如果被担保人明知本次担保数额超出限制,则超额部分是没有效力的;当章程对担保总额作出限制时,一般对担保效力不产生影响,在特殊情况下会产生一定影响。
刁朋朋[4](2018)在《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以《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基于该规定,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具有公示效力,违反该规定的协议应该归于无效;但很多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才归于无效,而《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协议不因违反该规定而归于无效。除引言和结论外,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从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出发,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引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和必要性,并进一步讨论公司担保制度的基本理论及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现行《公司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0条及《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二章的第一部分分析了现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本人认为该条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公司担保行为违反该条法律规定并不会必然导致该行为无效。第二部分讨论了影响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其他基本因素。通过前面的铺垫引出第三部分,也就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问题:在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的认定。第三章根据前述内容,对各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做出详细分析。其中分别就公司章程未记载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事项时、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章程的规定时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时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四章主要是对完善现行《公司法》第16条的建议。其中包括确认该条的规范性质、明确公司章程未规定的事项应该由股东会决议、明确规定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在限额之内的效力和超过部分的效力的认定以及明确不同情形下,担保合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公司违规进行对外担保时应该向相对方直接承担责任。
张果[5](2018)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研究》文中认为在现代公司中,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共同组成治理结构,它们依据法律和章程赋予的权利、责任、利益相互分工,并相互制衡。2005年《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将担保决议权分配给了章程确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那么,没有决议权的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在未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究竟发生何种法律效力呢?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中,争议不断,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并未对违反该条款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而《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条等又确认了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一般不受限制的原则,这使得学者和司法裁判人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上,产生歧义,出现困难。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不同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各自不同的视角逻辑、分析路径和价值取向。最终的结果是,相似的案件常常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在裁判文书公开的背景下,这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也使得法律的教育指引功能大大减弱。鉴于此,笔者认为,以具体案例为切入,在对基本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研究全国各地法院对这类纠纷的裁判思维和路径,并分析其中优劣,寻求一条最优的可操作的路径对于裁判尺度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引言中以最高院的一则案例入手,引出理论和实务中的常见的争议焦点,提出研究意义和方法,并对探讨此类问题的观点和相关文献进行了总结,进而在第一章中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和概念进行规范分析和机制分析;在第二章中通过对2005年《公司法》出台前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立法和研究理论进行回顾,以此分析《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性质和具体内涵,同时对域外国家的立法和理论进行分析评述,希图从中找到借鉴;第三章则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后,以裁判的视角对涉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焦点问题进行理论概念和逻辑上的分析探索,厘清当前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所存在的思路偏离,寻求找到研究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效力的分析路径,既能兼顾交易安全、保障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恶意利用担保输送利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同案同判的最直接方式对这一问题补充立法,故在第四章中针对理论上的争议提出立法建议;第五章则为确保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提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何欢[6](2015)在《再议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基于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体系化解读》文中指出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对公司担保法律规则进行体系化解读。越权对外担保的上位概念是越权代表,对其效力的分析应以处理越权代表的一般规则为基础。越权代表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代表行为是否归属于公司,《合同法》第50条中的"代表行为有效"应解释为"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而非"合同有效"。只有在确定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之后,才能认定合同成立,进而对合同有效无效予以讨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越权对外担保具有与一般越权代表区别对待的正当性及必要性。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就是为此制定的区别对待立法,其着力点在于改变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的不利地位。该规定以法律形式限制了代表人对外担保的决议权,因此第三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应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韩佼[7](2009)在《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文中提出目次一、引言二、《公司法》修订之前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三、公司担保制度的主要模式分析四、《公司法》修订之后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五、对公司担保制度的实证分析及建议六、结论一、引言1.1问题的提出公司对外担保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对于公司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发挥其经济主体的作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则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往往会导致一系列的危害。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的违规担保现象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韩佼[8](2009)在《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文中指出目次一、引言二、《公司法》修订之前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三、公司担保制度的主要模式分析四、《公司法》修订之后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五、对公司担保制度的实证分析及建议六、结论一、引言1.1问题的提出公司对外担保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对于公司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发挥其经济主体的作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则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往往会导致一系列的危害。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的违规担保现象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曹士兵[9](2008)在《公司法修订前后关于公司担保规定的解读》文中指出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公司法,系统总结了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公司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成果,完善了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意义重大。其中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一系列规定,完善了公司从事担保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以金融机构为主的债权人提出了明确的
王彬[10](2007)在《公司担保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6条、第105条、第122条、第149条吸收现代西方对公司担保立法自治与规制相结合的新理念,在对公司担保相关权利滥用规制的基础上,承认公司对外的担保能力与担保效力。公司担保是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的客观现象,西方传统公司法理论与公司立法均否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但是随着公司商事交易实践的发展,公司担保对商事交易实践的促进作用不可否认,于是,西方各国现代公司立法在对公司担保做了不同程度规制的基础上,认可了公司担保的效力。本文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对公司担保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指出公司担保行为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将以本公司的资产代为履行或清偿。这也是担保的应有之意。如果公司不审慎的考虑就提供担保,则不仅将使公司本身蒙受不该有之利益损害,同时还会对公司相关利益主体,如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还有其积极的效应,它不仅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具有必要性,它可以为公司带来相应的利益,并非一无是处。公司担保之利,抑或说公司担保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公司担保既是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外公司担保立法的发展,通过对传统公司和现代公司的担保立法例及其种类的分析(其中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立法例),提出国外公司对于公司担保立法态度的转变,即从传统公司立法对公司担保的禁止到利益平衡保护下的允许。并对各国具体的做法进行了评价,认为各国法律普遍允许公司提供担保,但通过设立一定的标准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担保行为,同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外部作用上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第三部分通过对照分析我国旧《公司法》的规定,指出我国新《公司法》对于旧《公司法》的突破,即明确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给予程序上的规范。同时指出新公司担保立法的不足,如公司担保相应程序立法不甚合理,新《公司法》没有从控制股东与担保公司之间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于公司担保责任的规定还不完善等等。笔者指出,我国对于公司担保立法的态度经历了从混乱到自治与规制下的允许这一转变过程。第四部分,笔者综合分析提出建议,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利益平衡与风险控制结合下,通过严格公司担保的程序性规定,建立公司担保的董事义务体系,加强关联担保的信息披露,明确越权担保的法律责任以及设立担保风险的“警戒线”等措施,完善我国公司担保立法,构建我国的公司担保立法体系。
二、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担保是否有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担保是否有效(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制 |
第二节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能力的获得与肯定 |
第三节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能力的限制 |
第二章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立法对比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立法历程 |
一、1993年《公司法》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制度 |
二、2005年《公司法》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制度 |
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政策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稿 |
第二节 域外立法思路研究 |
一、以许可为原则、禁止为例外之模式 |
二、以禁止为原则、许可为例外之模式 |
三、完全许可之模式 |
四、域外立法思路对我国今后立法的参考意义 |
第三章 公司内部行为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研究 |
一、规范性质的分类 |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 |
第二节 第三人审查义务与担保合同效力的牵连性 |
一、关于第三人审查义务的正当性来源 |
二、第三人审查义务的限度与范围 |
三、第三人审查义务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司法实践现状 |
第一节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案例样本分析 |
一 关于合同效力的数据统计分析 |
二 关于裁判理由的数据统计分析 |
三 关于法律责任的数据统计分析 |
第二节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裁判立场变化 |
一 适用旧公司法期间的典型案例梳理 |
二 适用新公司法期间的典型案例梳理 |
三 司法裁判立场变化轨迹及背景分析 |
第二章 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以法条规范性质认定越权担保合同效力 |
一 对公司法第16条性质的争议 |
二 对法条规范性质路径的反思 |
第二节 以内部管理规范认定越权担保合同效力 |
一 引入公司关系内外有别观点 |
二 对内部管理规范路径的反思 |
第三节 以代表权的限制认定越权担保合同效力 |
一 法定代表权受限的效力争议 |
二 代表权法定限制路径之证成 |
第三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规则完善 |
第一节 越权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 |
一 相对人有无审查义务之争 |
二 审查义务的标准及其范围 |
第二节 越权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的法律后果 |
一 相对人非善意时的合同效力 |
二 合同相关者法律责任之归属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3)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现状与理论争议 |
第一节 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现状 |
一、明确公司具有对外担保能力 |
二、规定担保决议机关并对关联担保作特殊规定 |
三、对担保数额的限制 |
第二节 公司对外担保的理论争议 |
一、关于《公司法》第16条性质的争议 |
二、探究违反规定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分析路径 |
第二章 公司未经决议提供对外担保的效力 |
第一节 未经决议提供关联担保的效力 |
第二节 未经决议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 |
一、公司提供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 |
二、公司提供非关联担保时相对人对公司章程是否有审查义务 |
三、小节 |
第三章 公司超额对外担保的效力 |
第一节 单项担保限额对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担保总额限制对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以《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理论 |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及治理结构 |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 |
(三)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分制 |
三、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及必要性 |
(一)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
(二)肯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必要性 |
四、公司担保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 |
(一)从比较法角度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
(二)我国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的变迁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法律规范的性质 |
一、对现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分析 |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16条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 |
(三)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
二、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基本事项 |
(一)担保行为相对人形式审查义务 |
(二)对担保行为相对人的善意推定规则 |
三、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的问题 |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区别 |
(二)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的效力的问题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行为法律效力的分析 |
一、章程中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定缺位 |
(一)章程缺位,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机关如何认定 |
(二)章程缺位,有限责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 |
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违反章程的规定 |
(一)作出担保决议的机关与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被担保方 |
(三)公司对外进行担保的数额违反章程的规定 |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效力 |
(一)法定代表人、经理越权代理行为 |
(二)法定代表人、经理代表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 |
第四章 关于完善《公司法》第16条的建议 |
一、确认《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管理性规定的属性 |
二、明确章程未记载的内容应由股东会决议 |
三、明确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的担保合同效力 |
四、明确不同情形下,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
(一)被担保方为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
(二)被担保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 |
(三)被担保方为公司董事 |
(四)被担保方为法定代表人、经理 |
五、违规进行对外担保的责任人向相对方直接承担责任 |
六、对担保关系中各主体的行为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一)案情简介 |
(二)裁判路径简述 |
(三)裁判要点解析 |
(四)理论和实务上的争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案例检索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价值分析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释义及概念辨析 |
一、公司越权担保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概念辨析 |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与其他公司高管人员或股东的越权担保行为的概念辨析 |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是内部越权还是外部越权 |
第二章 国内外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立法和理论 |
一、我国理论和实务上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的历史沿革 |
(一)1993 年公司法的历史背景及该法第六十条的争议 |
(二)2015 年《公司法》第十六条出台的时代背景 |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的域外规定和相关理论 |
(一)英国模式 |
(二)美国模式 |
(三)德国模式 |
第三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的裁判路径评析 |
一、三种裁判路径及裁判结论 |
(一)一种路径 |
(二)另一种路径 |
(三)第三种路径 |
二、以裁判视角分析几个争议焦点及其法理辨析 |
(一)要求相对人承担审查义务有无合法正当性的判断 |
(二)相对人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 |
(三)《合同法》第五十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 |
(四)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五)相对人审查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对担保效力的影响 |
(六)担保合同效力和效果归属的二元化认定 |
(七)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关于规范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的立法建议 |
一、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解释 |
二、对于举证责任应当进行合理的分配 |
三、对一些特殊事项的规定 |
第五章 关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模式,避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建议 |
一、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文件明确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责任机制 |
二、通过优化公司治理限制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再议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基于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体系化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 |
二、越权对外担保的上位概念:越权代表还是公司越权 |
(一)ultra vires、公司越权及越权代表的关系 |
(二)越权代表与公司权利能力的关系 |
1.公司有相应能力,代表人亦有相应权限。 |
2.公司有相应能力,但代表人无相应权限。 |
3.公司无相应能力,代表人亦无相应的法律权限。 |
4.公司无相应能力,代表人有相应(事实)权限。 |
三、越权代表的司法处理的一般规则 |
(一)越权代表的根本问题:行为后果的归属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 |
1.法律对代表人权限的限制 |
2.公司章程对代表人权限的限制 |
四、对越权对外担保区别对待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
(一)对越权对外担保区别对待的正当性:欠缺合理对价的“痼疾” |
(二)对越权对外担保区别对待的必要性: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立法模式 |
1.台湾地区的“否认+例外”模式 |
2.大陆地区的“肯定+例外”模式 |
五、越权对外担保的区别对待立法:2005年《公司法》第16条 |
(一)对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 |
(二)越权对外担保效力判断的思维导图及现行学说的普适性缺陷 |
六、结语 |
(7)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形成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 |
1.1问题的提出 |
(1)公司违规担保规模巨大。① |
(2)“担保圈”泛滥逃避监管。 |
(3)大股东利用担保侵占公司利益,掏空公司财产。 |
1.2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公司法》修订之前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
2.1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1公司对外担保的含义及种类 |
2.1.2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及必要性 |
2.1.2.1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
2.1.2.2公司对外担保的必要性 |
2.1.3应形成完善的公司担保制度以规避风险 |
2.2《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令人费解 |
2.2.1公司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存在争议 |
(1)禁止说。(13) |
(2)肯定说。 |
(3)限制说。 |
2.2.2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规定不清 |
2.2.3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标准并无体现 |
2.2.4公司禁止关联担保并不合理 |
2.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
2.4两个部门规章的出台 |
2.4.1肯定公司具有对外担保能力 |
2.4.2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
2.4.3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标准为程序标准 |
2.4.4公司禁止提供担保的对象范围过于宽泛 |
2.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 |
2.6小结 |
三、公司担保制度的主要模式分析 |
3.1三种模式 |
3.1.1“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台湾地区的“公司法” |
3.1.2“原则允许,例外禁止”——1985年的英国《公司法》 |
3.1.3美国 |
3.2美国公司担保制度的分析 |
3.2.1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由禁止到允许 |
3.2.1.1奉行越权原则而禁止公司对外担保 |
3.2.1.2抛弃越权原则而允许公司对外担保 |
3.2.2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高级职员 |
3.2.3公司作出担保决议的标准为利益标准 |
3.2.4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基本没有限制范围(39) |
四、《公司法》修订之后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
4.1 2005年《公司法》中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
4.1.1明确规定公司具有担保能力 |
4.1.2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
4.1.3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标准为程序标准 |
4.1.4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对象 |
4.2中国与美国公司担保制度对比 |
4.2.1均明确规定公司有担保能力 |
4.2.2决策机关的不同 |
4.2.3决策标准的不同 |
4.2.4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对象较多 |
4.3“120号通知”与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不一致 |
4.3.1 2005年《公司法》所规定的限制担保对象范围略小 |
4.3.2“120号通知”的规定过于复杂 |
五、对公司担保制度的实证分析及建议 |
5.1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
5.1.1前提——债权人对公司章程及担保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 |
5.1.1.1债权人负有审查义务的后果 |
5.1.1.2担保权人应负有审查义务 |
5.1.1.3担保权人应负形式审查义务 |
5.1.2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 |
5.1.3章程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 |
5.1.4决议机关违反了章程规定的情形 |
5.1.5决议数额违反了章程的规定的情形 |
5.2对于公司防范担保风险的建议 |
5.2.1完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5.2.2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细化担保合同的规定 |
5.2.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六、结论 |
(10)公司担保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司担保的利弊分析 |
(一) 公司担保之弊 |
1. 与公司创立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
2. 危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
3. 危及债权人的利益 |
4. 加大了市场的风险 |
(二) 公司担保之利 |
1. 公司担保是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2. 公司担保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
(三) 公司担保与私法精神 |
1. 公司的意思自治 |
2. 公司担保与意思自治的限制 |
二、境外公司担保立法:从禁止到利益平衡保护下的允许 |
(一) 传统公司立法对公司担保的禁止 |
1. “越权原则”对公司担保的禁止 |
2. 直接利益原则对公司担保的限制 |
(二) 现代公司担保立法例及其种类 |
1. 公司担保的立法情况 |
2. 各国(地区)关于公司担保立法的标准 |
(三) 各国及地区立法例和种类的评价及借鉴 |
1. 各国法律普遍允许公司提供担保 |
2. 通过设立标准限制公司担保行为 |
3. 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担保行为 |
三、我国公司担保立法:从混乱到自治与规制下的允许 |
(一) 旧公司担保立法的混乱及其检讨 |
1. 旧《公司法》第60条 |
(二) 新公司担保立法的突破与不足 |
1.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为他人提供担保 |
2.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给予程序上的规范 |
3. 新公司担保立法的不足 |
四、利益平衡与担保风险控制结合下公司担保立法的完善 |
(一) 严格公司担保的程序性规定 |
(二) 建立公司担保的董事义务体系 |
(三) 加强担保的信息披露 |
(四) 构建专业担保市场 |
(五) 明确越权担保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担保是否有效(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 汪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研究[D]. 陈凤鸣. 郑州大学, 2020(02)
- [3]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研究[D]. 熊璐璐.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4]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以《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为中心[D]. 刁朋朋.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5]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研究[D]. 张果.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6]再议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基于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体系化解读[J]. 何欢. 交大法学, 2015(02)
- [7]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形成与完善[J]. 韩佼. 商事法论集, 2009(01)
- [8]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形成与完善[J]. 韩佼. 商事法论集, 2009(01)
- [9]公司法修订前后关于公司担保规定的解读[J]. 曹士兵. 人民司法, 2008(01)
- [10]公司担保法律问题研究[D]. 王彬. 山西大学, 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