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反思(论文文献综述)
蔡国胜[1](2021)在《刑事证据标准指引的缘起、发展与功能》文中提出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一方对待证事实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但具体到千差万别的个案,对如何把握这个"程度"仍然莫衷一是。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差异性、层次性、操作性、基础性等特点。在法定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运用,从海量案例中提炼出基本证据标准指引,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动证据标准指引的数据化、具体化,充分发挥其规范、平衡、辅助、公信和效率功能,实现传统经验理性和现代科技理性的统一,就能够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公平正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
孙其帅[2](2021)在《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新时代背景下,党和国家大力开展反腐败工作,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的主要机关,促进了国家体制改革。监察机关是拥有专门的国家监察权的国家机关。监察体制改革整合了原行政监察部门的监察权和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权。《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收集证据权限以及收集证据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与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要求和标准基本一致,其中也暗含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监察机关开展监察调查程序应当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监察法》对证据体系的规定较笼统并且还存有制度真空和衔接空白,立法者和学界认为可以借鉴刑事审判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填补和完善监察机关调查程序中的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禁止适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并明确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应予排除。将该制度规则援引入监察程序中,有利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两法衔接”。研究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贯穿非法监察证据的产生到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全过程。我国并没有明确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标准,因此有必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非法监察证据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分析其考量因素;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中排除非法监察证据的重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进行点对点的研究。非法监察证据的调查规则、对监察机关在取证程序中的监督、监察机关的内部排除程序、监察证据的转化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而且对监察证据的外部排除也需要细化和补充,着力研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下在审判阶段对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等问题。为了防范监察权过大,实现保障被调查人人身权利的价值取向,针对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制的不足之处,应当以刑事审判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对非法监察证据进行理论辨析,对监察证据的调查规则予以完善,对非法监察证据设置合理的范围,健全监察证据的内外部排除制度,落实监察机关内部履行排除证据职责的部门,强化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作为监察证据外部排除机构的地位,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国的监察体制。
徐拿云[3](2020)在《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伦理学上的品性和心理学上的品性,为司法证明场域的品性提供了概念基础。品性证据规则主要面临三重问题。其一,品性自身存在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品性的倾向性、道德性和主体间性三个方面。当用于对行为进行证明时,品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品性在道德上是非中立的,包括良好品性和不良品性;根据品性的人际概念,品性建立在第二主体对原始主体做出行为评价的基础上。其二,品性证据的识别存在复杂性。无论是基于品性推论识别品性目的与非品性目的的具体行为证据,还是基于道德属性识别品性证据与习惯证据,都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三,品性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危险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偏见和额外的诉讼成本。从神示证据制度下品性证据萌芽初现,到法定证据制度下正式形成品性证据并对其自由采纳,再到自由证明制度下产生品性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并于自由证明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增设例外规定,品性证据的司法运用不断走向合理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为品性证据的演变奠定了社会基础。品性证据的演变史充分体现了鼓励采纳证据的规制取向和审慎排除品性证据的规制态度。品性证据的行为预测价值,为采纳品性证据提供了正当理由。品性证据规则的激励客体包括诉讼行为和社会行为。其一,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发现事实真相的内在目标。以BAF*对事实认定者信念属性的限制为认识论基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推论是从行为到品性再到行为的过程,其间运用了归纳推理和具有可废止性的溯因推理,由此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强化对证人的可信性检验、破除对女性被害人的歧视范式三个方面。但与此同时,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也可能产生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叙事危险性、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三个方面。其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塑造社会行为的外在目标。就激励方式而言,品性证据规则通过成本调控方式实现行为优化,通过重复博弈方式形成动态激励,进而对社会行为发挥激励作用。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威慑违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和鼓励性别平权三个方面。当前我国并未设立品性证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品性证据进行定罪和弹劾。从诉讼制度原因上看,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导致我国品性证据规则长期缺失。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缺失,也在社会层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基于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展望,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设立将对证人诚实作证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进而对诚信社会建设产生间接的激励作用。但与此同时,应当防范品性证据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抑制作用。
姜英志[4](2020)在《刑事案件无罪处理的困境与应对路径》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大量的冤假错案也开始浮出水面。公众在质疑司法公正,惋惜无辜者同时,也开始思考这当中的问题所在。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因此无罪处理机制是保障人权应有的制度安排。司法实践中,无罪处理机制的运行并不处在应然之态,无罪化出口并不畅通。无罪推定原则未完全落实、无罪化出口不畅通以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不适当是无罪处理机制运行不畅的几个影响因素。改善当下司法实践中无罪处理机制困境的出路,也要从以上几点影响因素中去寻找。
李世锋[5](2019)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案件事实问题是被称为证据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诉讼中最为争议的问题,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它是复杂的经验和思维过程。尽管案件事实认定在审判中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对案件事实研究的阶段上,一般较多关注证据的认证,并一定程度上将证据认证视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的研究,导致大多研究仅仅停留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构建与证据审查判断或者逻辑推理上。案件事实认定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三方参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独自从认证证据中分析、论证和整理得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律,本文以刑事审判法官实践运作为视角,以证据“认证”到事实“认定”过程作为研究重点,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按照认识规律,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括思维推论过程和外化固定过程两个层面。思维过程,是裁判者对证据自由评价,形成心证确信的过程;外化固定过程是裁判者将思维确信的内容,外化为外界可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过程。思维过程无形,只有外化显现才能被人感知,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必须外化固定,且必须以一种可监督、可检验的载体进行。对于上述思路的阐释,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关于论证角度。要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无法回避案件事实认定过程、认定规律、认定方法和认定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内在规律和方法,提出了从证据到事实如何“飞跃”的理性外化过程,包括:争议和差异确定的异议确定过程、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排除合理怀疑防范误认的质疑过程和证据到事实的外化阀定过程,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认定研究的不足。关于逻辑关系。法官首先通过异议确定,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发现指控事实与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再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将事实与证据通过对应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的对应性,然后对对应分析采信的证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进行反思、质疑检验,最终按照概括和叙事方法外化固定成规范的案件事实。上述过程不是分割成独立的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融合过程,也并非单一的流向模式,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关于研究内容。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认定的过程,认定过程包括异议确定、对应分析、质疑检验和外化固定四部分。四部分既是四个过程,也是四种方法。异议确定是裁判者确定控辩双方争议事实,以及主动发现指控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以准确确定案件焦点和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对应分析是指对认证证据与认证事实间,争议事实与争议性证据间,待证事实与认证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以实践样本对以单个证据分析证明片段事实,到组合证据证明部分事实,再到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全案事实的思路论证。为了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必须设立案件事实认定的验证程序。故质疑就是对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旨在对应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与事实提出疑点,并对存在的疑点予以排除,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必须经一定的载体外化固定形成书面直观的案件事实。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内部载体审理报告和对外载体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外化固定案件事实时,依据概括、叙事的方法将案件事实整理成规范的裁判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规范下进行,因此,要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事实,裁判者应遵循一定认定规律,才能反映或者再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研究,其目的是总结规范既有的司法技艺与司法规律,从而防范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恣意与任性,最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许炜[6](2019)在《醉驾案件的定罪误区与纠偏——以“醉酒”证明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施行后,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案数量迅速增加,全国一审判决数量2011年为2483件,2017年上升至141856件①,成为仅次于盗窃罪数量的刑事犯罪。2013年12月18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
赵祖斌[7](2018)在《论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文中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剑指侦查中心主义。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侦查机关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应对。第一章,审判中心概述。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理论界存在法官中心论、法院中心论、庭审中心论、审判阶段中心论。首先,该章第一节对四种学说进行了阐述;其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以上学说进行了反思;最后,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应该是以审判活动为中心。该章第二节指出了我国当下诉讼体制下存在侦查中心主义、案件中心主义、刑事诉讼阶段性太强等诸多弊端,推行以审判为中心能够纠正侦查中心主义,矫正案件中心主义,检讨刑事诉讼阶段论。第二章,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机关面临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查机关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侦查人员观念存在偏差,侦查中心主义在侦查人员思维中根深蒂固,有罪推定难以革出,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依旧存在;其次,侦查行为不规范,存在侦查措施适用失当,侦查取证不当等问题;再次,侦查机关考评体制不完善,考评导向失当、考评主体单一、考评标准体系不科学,进而造成侦查权被滥用,侦查工作低效等问题;再次,侦查人员取证能力、审查证据能力、出庭作证能力与以审判为中心要求的尚有差距;最后,侦查机关部门规章及内部办案程序规定与刑事诉讼及司法解释存在不统一,不协调之处。第三章,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机关应对之策。面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首先,侦查人员应该更新观念,克服侦查本位思想,摒弃有罪推定的观念,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其次,规范侦查行为,侦查措施适用要适当,侦查取证行为要恰当;再次,完善侦查考评,正确把握考评导向,考评主体多元化,优化绩效考评标准;再次,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出庭作证的能力;最后,完善侦查机关部门规章及内部办案程序规定,使之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统一、协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环节众多,涉及的部门广,在实施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因此各个部门积极应对,方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本文结合当下实践情况,主要对侦查机关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求能够为侦查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提供参考价值。
杨波[8](2017)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之批判》文中提出现代刑事证明标准是衡量裁判者内心主观信念程度的标尺,是主观范畴。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从确立之初就选择了客观化的立场,以实事求是对抗自由心证,以客观验证代替裁判者内心的主观信念程度,形成了刑事证明标准的印证化。由"供证一致"到印证规则的法定化,我国的印证规则体系日益规范、细化。但刑事证明标准的印证化掩盖了事实认定过程的主观性,虚化了证明标准的制度功能,异化了印证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加剧了庭审证明的形式化,最终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主观转向提供了事实基础和程序保障,未来应把印证规则与刑事证明标准相剥离,确立并强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地位及其应用,并明确印证作为证据分析方法的功能及走向。
马永平[9](2017)在《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程序性法律后果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范畴,核心内涵是通过在程序规范中系统设置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来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该理论提出后被广泛接受,并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程序性法律责任、程序性救济、程序性处置和程序性制裁等多种学说发展形态。除规范构成学说之外,程序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权利的现实性及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也是程序性法律后果及其后期发展形态重要的理论基础。程序性法律后果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具有独特作用,更深层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程序法定、促进程序理性和保障程序安全等方面。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建构的前提是实现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在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违法行为本质特征和证明方法的基础上,应依托诉讼行为进程、诉讼行为要件等定型理论,以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构成要素为标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分类。相应地,在比较分析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形式和法定形式的基础上,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程序性法律后果确定为程序原则,并在程序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充分配置程序性法律后果要素,在证据形成行为中适用排除与例外体系,在其他诉讼行为中适用无效与补正体系,以实现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系统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和程序性法律后果体系化的目的在于为现实中发生在诉讼各环节的程序性违法行为配置有效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法律后果实践展开的视角应投放到看似边缘的违法形态上,特别是对辩护权行使的阻挠妨害以及公诉权滥用和审判权滥用的隐形违法形态方面。侦查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应是告知行为相对无效。对于不当限制会见权的行为,既要配置申请撤销的快速通道,还应从排除体系或无效体系内选择配置最严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方式予以应对。对于积极公诉权滥用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可根据情形分别适用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裁定不予受理和补正等方式。消极公诉权滥用则可维持现行的不起诉制约机制。对于审判阶段的诉讼拖延,应当赋予被告人要求快速结案的申请权和申诉权,在理由成立的条件下,可以根据拖延的程度选择适用赔偿、解除羁押或减轻刑罚后果方式。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程序简化为无效简化,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发现都应及时回转到普通程序,否则,构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由;其他形式的简化,则可随时因被告人提出异议而回转到普遍程序。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司法责任机制的确立与完善,最大程度地接纳实体性法律后果及其他制约形式;二是通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与重构,确保程序性法律后果能够以最快速度兑现。
秦策[10](2015)在《审判中心主义下的“程序倒逼”机制探析》文中指出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应改变以往的"程序宽容"做法,通过庭审功能的实质性发挥,来强化审判对于侦查、起诉的引导制约作用,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法官敢于做出无罪判决、敢于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树立审判权威、提高司法公信、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从"程序宽容"到"程序倒逼"的转变,并最终逐步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
二、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反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证据标准指引的缘起、发展与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证据标准指引的缘起 |
(一)认识上的主观性。 |
(二)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
(三)刑事诉讼阶段的统一性。 |
(四)价值的理想化。 |
二、刑事证据标准指引的发展 |
(一)证据标准具有差异性。 |
(二)证据标准具有层次性。 |
(三)证据标准是具体的。 |
(四)证据标准具有基础性。 |
三、刑事证据标准指引的功能 |
(一)规范功能。 |
(二)平衡功能。 |
(三)辅助功能。 |
(四)公信功能。 |
(五)效率功能。 |
(2)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比较分析法 |
1.4.3 逻辑分析法 |
第二章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
2.1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源起与确立 |
2.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 |
2.1.2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
2.2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
2.2.1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 |
2.2.2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 |
2.3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分析 |
2.3.1 推进法治化进程 |
2.3.2 防范权力滥用 |
2.3.3 打击腐败行为 |
2.4 三种类型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 |
2.4.1 非法供述的排除规则 |
2.4.2 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 |
2.4.3 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
2.5 四个阶段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程序 |
2.5.1 调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2.5.2 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2.5.3 庭前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2.5.4 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第三章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排除规则缺乏逻辑构建 |
3.1.1 排除规则内容完备性不足 |
3.1.2 不同证据规则内容缺乏协同性 |
3.1.3 监察调查中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 |
3.2 排除规则可操作性不强 |
3.2.1 非法性标准难以认定 |
3.2.2 排除启动程序缺乏保障 |
3.3 自我排除规则难以实现 |
3.3.1 排除主体尚不明确 |
3.3.2 排除动力不足 |
3.4 排除规则在后续刑事司法中适用力度不够 |
3.4.1 审查独立性难以实现 |
3.4.2 程序惯性的影响 |
3.4.3 监察人员非法取证行为难以查证 |
第四章 完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路径 |
4.1 完善监察证据的调查规则 |
4.1.1 明确委托性规则在《监察法》中的作用 |
4.1.2 构建梯度的证明标准 |
4.1.3 完善正当程序框架下调查取证规则 |
4.1.4 创设价值引领下的特殊证据规则 |
4.2 设置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
4.2.1 直接排除情形:公民基本权利在监察调查中受到严重侵犯 |
4.2.2 裁量排除情形:非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获得的证据 |
4.2.3 补正适用情形: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 |
4.3 完善监察证据的内部排除规则 |
4.3.1 主体的中立性 |
4.3.2 对象的明确性 |
4.3.3 程序的法定性 |
4.4 完善监察证据的外部排除规则 |
4.4.1 完善检察机关对监察证据的排除制度 |
4.4.2 完善审判机关对监察证据的排除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事实真相发现的促进作用有待深化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塑造作用尚未激活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价值体系有待完善 |
二、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三重问题 |
第一节 品性的不确定性 |
一、品性的倾向性 |
二、品性的道德性 |
三、品性的主体间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识别的复杂性 |
一、基于品性推论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二、基于道德属性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运用的危险性 |
一、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偏见 |
二、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 |
第二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品性证据的演变历程 |
一、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品性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三、自由证明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第二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社会基础 |
一、品性证据演变的经济基础 |
二、品性证据演变的政治基础 |
三、品性证据演变的文化基础 |
第三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基本趋势 |
一、品性证据的规制取向:鼓励采纳证据 |
二、品性证据的采纳理由:行为预测价值 |
三、品性证据的自由裁量依据:平衡检验 |
第三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三、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激励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强化证人可信性检验 |
三、强奸盾护规则破除女性被害人歧视范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抑制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强化叙事危险性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
三、类似犯罪证据规则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 |
第四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 |
三、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反向激励效应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方式 |
一、成本调控方式 |
二、重复博弈方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效果 |
一、具体行为证据规则威慑违法行为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推进社会诚信 |
三、强奸盾护规则鼓励性别平权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运用的现状 |
一、被告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二、证人诚实品性与先前定罪证据的运用 |
三、被害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第二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诉讼制度原因 |
一、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 |
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
三、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
一、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 |
二、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 |
三、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 |
第六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公正和诚信社会建设的作用 |
第一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
一、定罪过程中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二、弹劾证人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相关制度构建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预期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诚实作证的积极作用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
三、我国品性证据规则消极作用的预防措施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激励作用 |
一、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的形成 |
二、品性证据与商务惯例有利于促进市场信誉的形成 |
三、实现证据制度建设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联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4)刑事案件无罪处理的困境与应对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案例介绍 |
(一)案例概况 |
1.案件主要事实 |
2.法院裁判情况 |
(二)案例评析 |
二、案例所引出的问题 |
(一)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充分落实 |
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
2.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 |
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未完全落实 |
(二)无罪处理路径不通畅 |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不当 |
1.事实不清楚 |
2.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
3.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
三、案例所引出问题的应对路径 |
(一)树立无罪推定原则意识 |
1.充分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
2.坚持疑罪从无 |
(二)无罪化出口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
1.侦查阶段的无罪化出口 |
2.控诉机关参与阶段的无罪化出口 |
3.审判机关应发挥无罪化出口通畅最后一道防线作用 |
(1)确保审判机关的独立审判地位 |
(2)确保庭审实质化 |
4.律师在畅通无罪化路径上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
(三)让证据成为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
1.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证据要确实、充分 |
2.根据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要排除合理怀疑 |
3.用完全自由心证模式对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述评 |
1.1.1 案件事实认定理论 |
1.1.2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
1.1.3 案件事实认定研究的成果 |
1.1.4 文献述评:边缘化的事实认定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之机理因素 |
2.1 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 |
2.1.1 案件事实的定义 |
2.1.2 案件事实的性质 |
2.1.3 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与外延 |
2.2 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素 |
2.2.1 诉讼模式与程序因素 |
2.2.2 证据制度因素 |
2.2.3 认定主体因素 |
2.2.4 客观条件因素 |
2.3 案件事实认定要素与过程界定 |
2.3.1 认定的要素 |
2.3.2 认定的过程 |
第3章 争议与差异事实的异议确定过程 |
3.1 异议确定的理论依据 |
3.1.1 异议确定与“争点”理论的关系 |
3.1.2 异议确定之原理 |
3.1.3 异议的种类及形成原因 |
3.2 异议确定之价值 |
3.2.1 可以引导诉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合理性 |
3.2.2 可以明确审理重点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
3.2.3 可以发挥程序功能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
3.3 确定争议事实 |
3.3.1 争议事实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合理性 |
3.3.2 争议事实的来源——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 |
3.3.3 争议事实的固定——必须由法官归纳整合 |
3.4 发现差异事实 |
3.4.1 指控事实与辩解事实的差异 |
3.4.2 证据与证据间的差异 |
3.4.3 证据与事实间的差异 |
第4章 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 |
4.1 为什么要对应分析 |
4.1.1 对应分析是指引裁判的坐标 |
4.1.2 对应分析是证据裁判的体现 |
4.1.3 对应分析是证明标准的检验 |
4.2 对应分析的基本要求 |
4.2.1 客观要求——证据的相关性 |
4.2.2 外在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
4.2.3 内在要求——证据的体系性 |
4.3 对应分析的实践样本 |
4.3.1 从事实到证据的分析——从整体到个体 |
4.3.2 从证据到事实的分析——从个体到整体 |
4.3.3 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从整体到整体 |
第5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检验过程 |
5.1 质疑——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 |
5.1.1 质疑是批判性思维 |
5.1.2 质疑是排除合理怀疑 |
5.1.3 质疑是反思中论证 |
5.2 设疑——发现事实中的疑点 |
5.2.1 设疑的方法 |
5.2.2 设疑的对象 |
5.3 排疑——排除案件事实中的疑点 |
5.3.1 分解疑点 |
5.3.2 正向排疑 |
5.3.3 反向排疑 |
第6章 证据与事实的外化固定过程 |
6.1 外化的前提 |
6.1.1 认证化的证据 |
6.1.2 程序化的结果 |
6.2 外化的方法 |
6.2.1 概括方法 |
6.2.2 叙事方法 |
6.3 外化的载体 |
6.3.1 内部载体——审理报告 |
6.3.2 外部载体——裁判文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论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面临的挑战及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审判中心概述 |
第一节 审判中心的概念 |
一、学者对审判中心的理解 |
二、审判中心内涵的界定 |
第二节 审判中心的意义 |
一、纠偏侦查中心主义 |
二、矫正卷宗中心主义 |
三、检讨刑事诉讼阶段论 |
第二章 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机关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侦查人员观念有偏差 |
一、侦查本位观 |
二、先入为主 |
三、重实体轻程序 |
第二节 侦查行为不规范 |
一、侦查措施适用失当 |
二、侦查取证不当 |
第三节 侦查考评机制不完善 |
一、考评导向出现偏差 |
二、评价主体较为单一 |
三、评价标准不够科学 |
第四节 侦查人员能力待提高 |
一、侦查人员取证能力不足 |
二、侦查人员证据审查能力不强 |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弱 |
第五节 侦查程序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协调 |
一、内部工作规定与部门规章不统一 |
二、部门规章与刑事诉讼法不协调 |
第三章 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机关应对之策 |
第一节 更新司法观念 |
一、克服侦查本位的观念 |
二、摒弃先入为主的观念 |
三、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
第二节 规范侦查行为 |
一、侦查措施的适用要适当 |
二、侦查取证行为要恰当 |
第三节 完善侦查考评机制 |
一、正确把握考评的方向 |
二、考评主体多元化 |
三、优化绩效评价标准 |
第四节 提高侦查人员能力 |
一、提高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能力 |
二、提高侦查人员审查证据的能力 |
三、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 |
第五节 完善侦查程序下位法 |
一、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规章应统一协调 |
二、内部工作规章应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顺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之批判(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之理论溯源 |
(一)在客观真实要求的统摄下,我国刑事证明标准走向客观化、印证化 |
(二)间接审理及审与判分离的司法实践,对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的需求 |
二、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之实践表征 |
(一)供证一致: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的初级形态 |
(二)印证规则法定化: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的立法强化 |
三、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之困境与隐忧 |
(一)掩盖了裁判者的心证过程,导致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立法缺位,实践失范 |
(二)混淆了印证证据分析方法与证明标准的关系,异化了印证证据分析方法的适用 |
(三)加剧了庭审证明的形式化,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构建 |
四、审判中心下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主观转向及其实现路径 |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主观转向之背景与条件 |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立法修正 |
(三)印证证据分析方法的规范与细化 |
五、结语 |
(9)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概说 |
一、概念缘起 |
二、构成界说 |
三、设立原则 |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
二、程序权利的现实性 |
三、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 |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意义 |
一、程序法定的强化 |
二、程序理性的促进 |
三、程序安全的维护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发展 |
第一节 程序性责任说 |
一、概念特征评析 |
二、构成形式借鉴 |
第二节 程序性救济说 |
一、程序性救济的本义界定 |
二、程序性救济的模式探索 |
第三节 程序性处置说 |
一、程序性处置的根据 |
二、程序性处置的方式 |
第四节 程序性制裁说 |
一、体系轮廓 |
二、反思质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类型化 |
第一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特征 |
一、现象论 |
二、原因论 |
三、本质论 |
第二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证明 |
一、程序违法性判断 |
二、程序违法性认识 |
三、程序性违法的证明责任 |
四、程序性违法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分类 |
一、诉讼行为分类溯源 |
二、程序性违法行为分类构想 |
(一)根据诉讼行为进程的分类 |
1、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2、公诉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3、审判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二)根据诉讼行为要件的分类 |
1、因行为主体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2、因意思表示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3、因行为内容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4、因行为方式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5、因行为期限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 |
第一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形式 |
一、四类型说 |
二、五类型说 |
三、七类型说 |
四、十类型说 |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法定形式 |
一、补充侦查 |
二、非法证据排除 |
三、撤回起诉 |
四、发回重审 |
五、变更强制措施 |
六、补正 |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 |
一、体系借鉴:排除或无效 |
(一)排除规则的内在体系 |
(二)无效制度的内在体系 |
二、体系建构:原则、规范与规程 |
(一)程序原则中的当然延伸 |
(二)程序规范中的具体配置 |
(三)操作规程中的灵活设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侦查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二、妨害律师帮助权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第二节 公诉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不当限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二、公诉权滥用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第三节 审判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诉讼拖延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配置 |
二、不当简化程序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的完善 |
一、司法责任制的作用机理 |
二、司法责任制的域外比较 |
三、司法责任制的传统转型 |
第二节 司法权力关系的调整 |
一、公检法关系原则的重释 |
二、诉审关系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10)审判中心主义下的“程序倒逼”机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程序倒逼”的内涵 |
二、基于疑罪从无的“程序倒逼” |
( 一) 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程序倒逼”机制的重要性 |
( 二) 疑罪从无原则在现实中的异化 |
( 三) 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路径 |
1. 正确认识无罪判决的价值,转变对“零无罪判决率”的不当追求 |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阶段性特点,设立具有渐进性的证明标准 |
3. 尊重司法的基本规律,完善法检绩效考核机制 |
三、基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倒逼” |
(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程序倒逼”机制的重要性 |
( 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现实中的落空 |
( 三) 有效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点建议 |
1. 在观念与实践层面落实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归属 |
2. 正确认识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点 |
3. 转换证明方式,减小非法证据排除的阻力 |
余论 |
四、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反思(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证据标准指引的缘起、发展与功能[J]. 蔡国胜. 山东社会科学, 2021(09)
- [2]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 孙其帅. 河北大学, 2021(02)
- [3]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D]. 徐拿云. 吉林大学, 2020(08)
- [4]刑事案件无罪处理的困境与应对路径[D]. 姜英志. 辽宁大学, 2020(01)
- [5]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D]. 李世锋. 湘潭大学, 2019(12)
- [6]醉驾案件的定罪误区与纠偏——以“醉酒”证明为视角[J]. 许炜. 东南法学, 2019(01)
- [7]论审判中心背景下侦查面临的挑战及应对[D]. 赵祖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之批判[J]. 杨波. 法学, 2017(08)
- [9]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D]. 马永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10]审判中心主义下的“程序倒逼”机制探析[J]. 秦策. 北方法学, 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