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长如何抓好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徐光岩[1](2021)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的检视与完善》文中认为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法律化、制度化体现。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检察长列席监督制度都给予立法上的全面确认。在新时代检察工作格局中,新的监督理念和监督方式都给列席监督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此,有必要调整列席监督的职能定位,深刻认识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挑战,完善列席监督的立法规定并构建相应的工作机制。
童建明[2](2019)在《学习新检察官法 做新时代高素质检察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修订检察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检察官法的修订,紧紧围绕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目标,在检察官的职责义务权利、遴选、管理监督、权益保障等方面都做了全面修改,为完善检察官队伍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下一步应将检察官法的新要求落实到检察官管理监督和履职办案中去,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检察官法的新规定,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落实制度。
王海波[3](2019)在《Y市检察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司法改革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彰显了国家对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和信心。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确定了行动准则。湖北省是首批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Y市检察院作为湖北省确定的试点市级检察机关,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积极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Y市检察院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核心目标,出台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方案,从改革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改革检察委员会运行、改革检察人员职责清单制定、改革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改革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五个方面开展了探索和实践。改革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新的办案组织新及新的运行机制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新的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提高了办案工作科学化水平,职责权限更加明确推进检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发展,新的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确保正确用权促进办案公平公正,新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障检察人员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但是还存在的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不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不完善、检察管理与监督有欠缺、司法责任追究存在漏洞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运用人民主权理论和权责一致理论,以Y市检察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样本,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现状进行思考和研究,对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结合英美西方发达国家司法责任实践的经验和启示,提出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对策建议,即依据检察权属性合理设置办案组织形式和正确协调好新办案组织下的两组关系,以进一步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通过合理调整检察委员会功能定位和科学设置检察委员会议案定案标准和形式,以进一步完善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制定科学规范的监督制约清单和加强检察院领导自身的监督管理,以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精确划分司法责任承担和优化司法责任承担的内容和形式,以进一完善司责任认定和问责机制。通过以上研究得出的结论,希冀对今后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所助益。
高振东[4](2018)在《新时代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探析及完善路径》文中认为当前,试点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已初步完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与经验。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下一步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运行中,如何从宏观层面上继续统筹深化好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怎样从微观层面上为办案责任制度配套相关实施细则和规定,需要亟待完善和健全。本文将从更好地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等角度抛砖引玉,进一步阐述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路径,以期对后续深化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林珠琳[5](2018)在《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经历了主诉制、主任制以及当下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三个阶段。整体审视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呈现出从系统自我推动到中央顶层设计,先试点后推广,改革内容逐步全面化的特征。前两次改革未达到预期目标,究其主要原因是办案行政色彩浓厚,检察官权责利不统一。新一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吸取之前改革的经验教训,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以明确司法办案主体、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责任体系为主要改革内容。此次改革打破了三级审批的办案模式,下放案件决定权,明晰权责对应关系,实现检察官有权有责。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检察职能的调整,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存在的固有问题和改革伴生问题叠加,改革面临多重困境。具体来说,表现为检察官相对独立性不足、检察官权力清单不完善、办案组织设置不科学、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等。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应从强化检察官主体地位、完善检察办案运行机制、完善检察官责任追究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制度设计,不断提高改革系统集成水平。
杨爱民,韩东成[6](2017)在《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之合理界定:问题与进路——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的议题范围,是检委会权力行使的边界。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导致检委会议题范围可操作性差;司法实践中,因为"参照物"不同,不同检察院检委会议题范围也是"宽""窄"不一;在"议事"与"议案"的轻重比例上,实践与导向更是产生了明显背离。《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除规定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外,也明确规定了要发挥检委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办案责任制改革与检委会制度不存在冲突与矛盾,而是为检委会职能的回归提供了机遇。但随着检察官授权范围的不断扩大,检察官员额制的逐步推行,以及不容回避的检委会研究决定办案模式的先天缺陷,检委会的议案范围应进一步限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应尽可能取消检委会议题范围所谓"灵活性"规定,进一步明确检委会议事范围的载体,进一步限定检委会议案范围的类型。
刘拥[7](2016)在《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检察机关利益冲突是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或所在检察机关的部门利益与其担负的公共职责及义务发生冲突,致使与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担负的不同公共职责及义务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经历探索、发展到不断完善,制度内容逐步配套和全面,制度形式逐步综合和系统,制度执行逐步严格和到位。完成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需要立足新时期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总结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发展的经验,借鉴域外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成功实践,从完善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内容、整合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提升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加以完善。构建和完善检察权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完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制度。对于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构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对于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的配置,应进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与整合,为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将检察权中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三个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别配置给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避免同一个内设机构履行不同方面的职能进而产生角色和心理的矛盾、冲突。要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将检察机关追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有限度地适当分离,促使追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协调和兼容。构建和完善检察权运行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利益回避制度,完善需要诉讼回避的情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整体回避制度,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诉讼回避的基础上,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公务回避制度。完善检察权运行的人力资源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完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遴选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录用、遴选工作人员的公平公正,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遴选机构。为确保检察机关严肃公正惩戒工作人员,需要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惩戒机构。完善检察权运行的物资经费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加强检察经费预算、开支、来源管理,积极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构建和完善检察权监督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履行好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重任,聚焦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防止各种类型利益冲突的行为,特别是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行为,严格依法依纪查处。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纪检机构派驻体制,建议将派驻机构干部、业务、后勤保障全部纳入纪委统一管理,使派驻机构干部与驻在检察机关彻底脱钩,增强纪委派驻检察机关纪检机构的垂直管理优势和独立执纪优势。完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法律责任与利益处置措施。参考和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对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等,采取民事手段进行处置,使这些资产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隔离,使得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控制和利用这些资产谋取私人利益。基于对传统案件管理方式的反思,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独立于各办案部门之外的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案件管理部门与案件办理部门形成相互平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案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委员会的衔接、配合机制。在履行检务公开职责的过程中,要树立云理念,整合符合大数据时代要求的检务公开体系,完善检务公开救济制度和追责机制。要扩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主体的范围,扩大须公开的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益冲突情况公开机制。
徐清[8](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指出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于绪芬[9](2015)在《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文中研究表明主任检察官制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原有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必然会对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责权划分产生重要影响。处于最高决策机构地位的检察委员会,在实施主任检察官制的框架下,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衔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认真总结分析当前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委员会在责权厘清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上海等地主任检察官试点工作的经验,提出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的具体构想。
于绪芬[10](2015)在《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主任检察官制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原有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必然会对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责权划分产生重要影响。处于最高决策机构地位的检察委员会,在实施主任检察官制的框架下,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衔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认真总结分析当前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委员会在责权厘清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上海等地主任检察官试点工作的经验,提出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的具体构想。
二、检察长如何抓好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检察长如何抓好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的检视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列席监督的职能定位 |
(一)列席监督是秉持客观公正履职立场的常态化监督 |
(二)列席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公开相统一的共赢式监督 |
(三)列席监督是建议类与纠正违法类相结合的程序性监督 |
二、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列席监督面临的新挑战 |
(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更高的关注和期待 |
(二)列席监督固守的传统理念与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存在偏差 |
(三)监督职责与列席质量、监督能力之间的适应性矛盾 |
(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给列席监督带来新课题 |
(五)审委会改革给列席监督带来的议题范围和发展方向上的影响 |
三、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列席监督的改进和完善 |
(一)立法上的完善 |
(二)列席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 |
(2)学习新检察官法 做新时代高素质检察官(论文提纲范文)
一、深刻认识检察官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检察官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
(一)调整了检察官法的框架体例 |
(二)调整了检察官的范围 |
(三)调整充实了检察官履行的职责 |
(四)增加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规定 |
(五)提高了检察官任职门槛 |
(六)完善了逐级遴选的相关规定 |
(七)吸收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成果 |
(八)增加了对检察官严格管理监督的措施 |
(九)明确了检察官退出员额的八种情形 |
(十)完善了检察官权益保障 |
三、认真抓好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 |
(一)要抓好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的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 |
(二)要将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的新要求落实到检察官管理监督和履职办案中去。 |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的新规定。 |
(四)要按照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的规定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
(3)Y市检察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实地调查法 |
3.比较分析法 |
(五)主要创新点 |
二、相关概念界定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责任制概念 |
2.司法责任制概念 |
3.司法责任制改革概念 |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
1.人民主权理论 |
2.权责一致理论 |
三、Y市检察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现状分析 |
(一)Y市检察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动因 |
1.宏观背景 |
2.具体原因 |
(二)Y市检察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前期动员 |
1.层层发动统一思想 |
2.深入调研摸清底数 |
3.制定方案稳步推进 |
4.汇报沟通争取支持 |
(三)Y市检察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具体措施 |
1.组建新的司法办案组织,并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 |
2.创新完善检察委员会职能,规范运行机制 |
3.科学划分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健全司法责任制 |
4.健全检察人员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5.健全完善办案责任体系,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 |
(四)Y市检察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
1.新的办案组织新及新的运行机制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 |
2.新的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提高了办案工作科学化水平 |
3.职责权限更加明确推进检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发展 |
4.新的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确保正确用权促进办案公平公正 |
5.新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障检察人员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
四、Y市检察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1.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不健全 |
2.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不完善 |
3.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有欠缺 |
4.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方面存在漏洞 |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机制设计缺乏完整性,内部去行政化不到位 |
2.受传统思维影响,责任意识不强 |
3.司法缺乏独立性,监督机制效力受限 |
4.受现行体制制约,司法追究效果不彰 |
五、发达国家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经验及启示 |
(一)英美法系国家落实司法责任制成功经验 |
1.检察官独立办案负责制 |
2.检察人员科学分类管理 |
3.检察官与检察官两者之间关系独立 |
4.检察官办案责任监督制约全面 |
(二)英美法系国家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启示 |
1.赋予检察官充分的独立办案权 |
2.健全完善检察官制度改革 |
3.完善检察官的监督制衡机制 |
六、完善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对策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 |
1.依据检察权属性合理设置办案组织形式 |
2.正确协调好新办案组织下的两组关系 |
(二)完善规范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 |
1.合理调整检察委员会功能定位 |
2.科学设置检察委员会议案定案标准和形式 |
(三)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管理与监督机制 |
1.制定科学规范的监督制约清单 |
2.加强检察院领导自身的监督管理 |
(四)进一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问责机制 |
1.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
2.精确划分司法责任承担 |
3.优化司法责任承担的内容和形式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致谢 |
(4)新时代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探析及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下试点改革中,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经验与模式 |
(一)检察人员入选员额制的经验借鉴 |
(二)办案责任制现行改革的具体模式 |
1. 检察官办案组织模式。 |
2. 主任检察官审批制和审核制,以上海市闵行区院和浦东区院为例。 |
3. 主任检察官实名挂牌制模式。 |
二、目前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 |
(一)当下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
(二)第一批试点改革中存在的不足与亟需解决的问题 |
三、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中,完善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路径选择 |
(一)建构检察官职业保障和管理制度体系,增强检察职业尊荣感 |
(二)落实制定执法过错标准,公正合理认定责任,完善办案责任追究机制 |
(三)加强横向、纵向科学管理,厘清办案组织之间的内部关系,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 |
(四)构建员额检察官办案监督、制约机制,妥善处理改革磨合时期突出问题 |
(5)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历程 |
第一节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索 |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评析 |
第二节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索 |
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评析 |
第三节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索 |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成效 |
第四节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呈现的特点 |
一、改革的动力从系统自我推动到中央顶层设计 |
二、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方法 |
三、改革内容逐步全面化 |
第二章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度定位 |
第一节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意涵 |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概念 |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一、司法规律与检察权运行规律相统一原则 |
二、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相协调原则 |
三、适度放权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原则 |
四、权责一致原则 |
第三节 正确把握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关的几个问题 |
一、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系 |
二、检察官员额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系 |
三、检察办案组织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系 |
第三章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困境 |
第一节 检察官相对独立性不足 |
第二节 检察官权力清单不完善 |
第三节 检察办案组织设置不科学 |
第四节 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强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
一、确立检察官独立的法律人格 |
二、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 |
三、规范行使检察指令权 |
第二节 完善检察办案运行机制 |
一、科学设置办案组织 |
二、健全案件分配机制 |
三、完善集体议事机制 |
第三节 完善检察官责任追究和保障机制 |
一、健全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 |
二、严格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 |
三、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之合理界定:问题与进路——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检委会议题范围“三问” |
(一)“粗”与“细”:检委会议题范围的技术之问 |
(二)“宽”与“窄”:检委会议题范围的实践之问 |
(三)“轻”与“重”:检委会议题范围的导向之问 |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对检委会议题范围提出的新挑战 |
(一)检委会制度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不存在冲突与矛盾 |
1.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检委会职能的回归提供了机遇 |
2. 二者皆为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题中应有之义 |
3. 检委会是对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有益补充 |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议案范围应进一步限缩 |
1.“能放尽放”的检察官放权趋势 |
2. 检察官素质不断提升 |
3. 检委会不容回避的缺乏亲历性先天缺陷 |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议题范围合理界定之路径探讨 |
(一)对于检委会议题范围所谓“灵活性”原则的理解 |
(二)明确载体:对于完善检委会议事范围的建议 |
(三)限定类型:对于完善检委会议案范围的建议 |
四、结语 |
(7)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1.3.1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 |
1.3.3 本文的主要研究框架 |
第2章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相关理论问题研究 |
2.1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概念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价值功能 |
2.1.1 概念分析 |
2.1.2 制度功能 |
2.2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构成要素 |
2.2.1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调整的主体 |
2.2.2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调整的内容 |
2.3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
2.3.1 交易型利益冲突 |
2.3.2 影响型利益冲突 |
2.3.3“旋转”型利益冲突或复合型利益冲突 |
2.3.4 集体型利益冲突或集团型利益冲突 |
2.4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的特点 |
2.4.1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可分为“情境”和“行为”两个层面 |
2.4.2 公私利益的共存性 |
2.4.3 利益获取的隐蔽性 |
2.5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基础 |
2.5.1“人性恶”和“经济人”假定 |
2.5.2 寻租理论 |
2.5.3 法治理论 |
2.5.4 程序正义理论 |
第3章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分析 |
3.1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历史演进 |
3.1.1 检察机关防止各种表现形式的利益冲突制度的演进 |
3.1.2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相关配套和保障制度的演进 |
3.2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现状的分析考量 |
3.2.1 制度内容逐步配套和全面 |
3.2.2 制度形式逐步综合和系统 |
3.2.3 制度执行逐步严格和到位 |
3.3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路径选择 |
3.3.1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2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4章 检察权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4.1 检察权内部配置的现状分析 |
4.1.1 检察权在上下级检察院和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的配置 |
4.1.2 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的配置 |
4.2 检察权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构 |
4.2.1 上提一级制度作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价值功能 |
4.2.2 上提一级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防止利益冲突功能虚化问题 |
4.2.3 完善上提一级制度,充分发挥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价值 |
4.3 检察权在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构 |
4.3.1 当前刑事申诉案件管辖模式不利于防止利益冲突 |
4.3.2 构建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
4.4 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构 |
4.4.1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整合中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4.4.2 检察机关追诉与诉讼监督职能优化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第5章 检察权运行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5.1 检察权运行中利益回避制度的完善 |
5.1.1 当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诉讼回避的相关规定 |
5.1.2 完善需要诉讼回避的情形 |
5.1.3 检察机关整体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5.1.4 构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公务回避制度 |
5.2 检察权运行的人力资源保障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5.2.1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遴选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 |
5.2.2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惩戒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 |
5.3 检察权运行的物资经费保障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5.3.1 检察经费保障现状和检察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
5.3.2 检察财务管理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 |
第6章 检察权监督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6.1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制度的完善 |
6.1.1 聚焦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规范 |
6.1.2 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纪检机构派驻体制 |
6.1.3 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法律责任与利益处置措施的完善 |
6.2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 |
6.2.1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职能设置中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6.2.2 完善案件管理机制中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6.3 检务公开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制度的完善 |
6.3.1 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 |
6.3.2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
四、方法与材料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
(一) 技术逻辑 |
(二) 社会逻辑 |
(三) 权力逻辑 |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
四、小结 |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
四、小结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
(三) 由“案件”到“结构” |
(四) 由“结构”及“人” |
(五) 小结 |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
(四) 小结 |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
一、问题回溯 |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的核心问题 |
二、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的具体构想 |
(一)依法、合理、逐步“放权”,循序培养主任检察官司法的独立人格 |
(二)建立案件分类的刚性标准,以检察委员会制衡主任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
(三)加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
(四)必须实现权责统一 |
(10)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论文提纲范文)
(一) 依法、合理、逐步“放权”, 循序培养主任检察官司法的独立人格 |
(二) 建立案件分类的刚性标准, 以检察委员会制衡主任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
(三) 加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
(四) 必须实现权责统一 |
四、检察长如何抓好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的检视与完善[J]. 徐光岩.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5)
- [2]学习新检察官法 做新时代高素质检察官[J]. 童建明. 人民检察, 2019(15)
- [3]Y市检察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D]. 王海波.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9)
- [4]新时代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探析及完善路径[A]. 高振东. 2018年六盘水市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年会论文集, 2018
- [5]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D]. 林珠琳. 厦门大学, 2018(02)
- [6]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之合理界定:问题与进路——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视角[J]. 杨爱民,韩东成. 司法改革论评, 2017(02)
- [7]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D]. 刘拥. 湖南大学, 2016(06)
- [8]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D]. 徐清. 云南大学, 2016(03)
- [9]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J]. 于绪芬. 中国检察官, 2015(21)
- [10]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J]. 于绪芬. 法制博览, 20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