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金融监管革新(论文文献综述)
袁康,唐峰[1](2021)在《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及其监管因应》文中研究表明金融科技应用于金融基础设施提升基础设施服务质效、催生新型金融基础设施,也使平台型金融科技公司具备了部分金融基础设施功能。金融科技应用具有扩大和缓释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双重作用。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面临监管资源压力、动机缺陷和数据局限三重考验,需以高效信息协同为基础,实施全面性、前瞻性的风险识别监管,并通过科技监管工具"以技术应对技术"实现革新。应建立"金融基础设施—关键参与者—金融科技公司"的全面监管框架,高效管理金融基础设施中的金融科技应用风险,并以监管科技推进监管机构引导风险协同共治、监测整体风险发展,重塑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监管逻辑。
吴子熙[2](2021)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金融作为技术与金融融合的创新模式,改变了传统金融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费用,满足了小微企业等“长尾人群”的金融需求,释放了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潜力,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资本流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事物,在发展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频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事件层出不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重创了社会经济秩序,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此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亟需调整和完善。制度变迁必须建立在对当前制度全面清晰了解的基础之上,当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供给表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障。并且,在国家已经确定将互联网金融全面纳入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使监管直击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痛点,克服监管的路径依赖所带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低效率,也是制度调整和完善的难点。针对上述问题,为了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变迁更为有效率,依据法经济学相关理论,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假定前提,使理论分析更加贴近现实;以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确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低效性,同时给出了未来制度变迁的方向;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问题上,运用博弈分析工具,对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明确回应影响监管制度变迁的三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论文的章节安排和框架结构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整理和评价国内外相关文献,介绍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总结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界定研究中涉及的相关概念,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研究的理论依据可以概况为四个方面:(1)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为研究的假设条件,使问题的探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2)运用交易费用理论,指出构建有效率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质量,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标准的确立及其评价提供指引;(3)依据制度变迁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演化方向;(4)运用规制的经济分析相关理论研究监管机关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进行干预,合理使用激励手段,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第3章,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从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影响、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四个方面分析了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问题。同时,运用Va R-GRACH模型对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程度进行对比,得到中国消费者面临更高水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结论,进一步确认了完善相关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4章,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在分析确认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之后,仍然需要去构想更有效率实现该目标的制度选择方案。首先,给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分别是制度供给能否满足需求以及制度安排能否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要求;其次,依据上述标准,对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现行制度的低效性,为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5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等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监管,并且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鉴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涉及三方主体: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任何一方的行动,既要考虑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方的影响。因此,运用三方动态博弈分析方法,探讨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困境的三个核心问题:监管定位问题、监管介入时点问题以及监管激励手段问题。通过博弈分析以及相关演化路径仿真,得出结论:需要明确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监管应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或者业务开展之前介入;互联网金融监管激励手段应多样化,适时使用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直接激励以及间接激励,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此博弈分析试图解决导致监管及其制度困境的关键性问题,并且给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变迁方向。第6章,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将倾斜性保护与适度保护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全过程;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重视程度,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再次,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统一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最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建立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为优先,第三方非诉解纷为主体以及司法诉讼解纷为保障的多层次纠纷解决制度。论文的结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既关系人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乏有效性且相关制度变迁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提供有效保障,表明国家在经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存在不足,阻碍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在增加制度供给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同时,采取兼顾制度效率价值的适度保护原则,进而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践行制度自信,推进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宫子禄[3](2021)在《农村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发展问题研究 ——以H银行为例》文中指出普惠金融是农村金融行为的重要一员,是以公平对待一切需要金融服务的群众,帮扶“三农”建设为使命。H银行业务覆盖了济南全部的农村区域,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在全市建设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289个,打通了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但是当前H银行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不足,行业内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科学的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管理机制等问题,如何加强H银行自身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有效的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管理机制就显得愈发重要。本研究基于约束诱致理论、农业信贷补贴理论、农村金融市场论,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灰色系统模型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利用灰色关联模型对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进行了分析,根据关联度测算结果,评价项关联度值均高于0.7,说明所选择的5个指标都对H银行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其显着影响。其中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定位、农村普惠金融核心产品创新力度、农村普惠金融创新型产品覆盖面、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风控四个影响因素指标的关联度值高于0.8,对H银行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影响很大。并基于关键因素指出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问题主要在于产品创新缺少差异化,创新型产品市场宽度有待提升,产品创新风控机制不健全,产品创新定位不够精准。针对这些问题从加大农村普惠金融核心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力度方面提出了创新发展普惠型移动金融,设计个性化普惠金融产品,开发满足多元需求的针对性产品等建议。从拓展创新型普惠金融产品市场宽度方面提出了实现普惠金融创新产品宣传的村级覆盖,创新惠“三农”服务方式,创新信贷工具产品的市场覆盖等建议。从加强农村普惠型金融产品创新风控机制方面提出了加强合规风险管控力度,运用云计算模型确定数据真实性,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创新风控体系等建议。从精准化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定位方面提出了精准定位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产品,精准定位“三农”普惠金融产品,基于大数据的客户需求细分等建议。同时从三个从思想文化保障、组织与制度保障、资源保障三个方面提出了H银行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的保障机制。
赖枚劼[4](2020)在《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研究》文中认为金融是经济的核心,经济的有序运行是国家平稳发展的基石,银行业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支撑,是市场经济的重心,对资源的再分配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履行经济职能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内容。因为我国银行业特殊的发展历程,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既拥有国家资源的扶持也享受着政策倾斜的红利,在经营中获取着超额的利润,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还肩负着调节市场和政策传导的职能。正因为如此,国有大行需要肩负起广大人民最基本的利益诉求,切实实行属于国有大行自身的职责和肩负的重任。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在不动摇自身发展根基的前提下,投身到社会公众服务体系当中,并且在商业性和公共性方面寻求到平衡点,在更高的效益下也更积极的回馈社会,提升公共服务职能履行的成效是本论文的核心目标。论文主要将温州市作为研究对象探究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现状。首先根据国内外相关文献对理论研究发展现状进行了总结,其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公共服务职能现行的概念、发展过程、意义和实际价值做了陈述,并介绍了相关理论工具。然后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履行现状进行了实地调研和访谈,对于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以此为基准,明确了当前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履行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出现的不足之处,比如:履行信用中介职责时缺乏社会责任感、履行支付中介职能的银行监管体系和服务不健全、履行信用创造职能中对普惠金融基层支持力度不足、履行金融服务职能时公共服务模式缺乏创新等。在研究分析了问题的成因之后,从下列几点提出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改进的内容: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深化信用创造职能;提高社会责任感,改善信用中介职能;加快公共服务模式创新,扩展金融服务职能;健全监督保障措施和建立考评体系,完善支付中介职能。最后,本文总结明确了三点建议:第一,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需要国家来提供,必然会有一部分公共服务需要进入市场由社会机构来加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因其特殊性,应该最大化的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反哺社会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丰富种类和层级。其次,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并不是以牺牲自身经济效益为代价,二者之间应该互相促进、协同运作。最后,本文的研究成果虽然是从国有商业银行的角度展开,不过同样能够应用在其他层级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并为之提供理论支撑。
黄琳琳[5](2020)在《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服务贸易应运而生,如电子银行、整合支付、移动支付、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远程信息处理、网络众筹等。1995年乌拉圭回合,国际社会首次达成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将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普及,亟需形成以跨境交付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近期以来,WTO陷入困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更是难以推进,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则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1中出现,但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具体规则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预探究FTAs中规则的差异所在?以及规则差异背后所映射出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归纳出规则适用的方式与特点?最终试图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规则设计上与其适用实践中所具备的优势与缺陷,构建出既能够推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又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建议。本文除导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金融服务要素跨境为核心,包含传统服务提供模式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其依托网络空间规则,并且以金融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为关键性因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其产生以“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为基础,符合“破坏性创新”构成的三个要素,即“变革”、“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并且从“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行”等方面革新了以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从NAFTA中的初级规则演变到USMCA中的高级规则,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即市场准入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第二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与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对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显然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框架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成为市场准入争议的焦点、例外规定阻碍自由化措施的实施、DSU不能有效解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等。WTO有关争端涉及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包括跨境交付的含义问题、GATS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联系问题、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问题等。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从NAFTA到USMCA,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特定方面,基于跨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然而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三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非歧视性待遇是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维持国内外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合法的安全稳健性、国际义务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性以及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原本GATS项下对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服务原产地的认定问题、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以及事实上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等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新一代的FTAs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微弱的回应,但并未实质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应更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解决例外条款举证之困难、金融服务同类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等问题,并构建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第四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决定了必须存在审慎规制,金融服务贸易分为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前者是以结果为导向,依赖普遍适用的原则,而后者则是指存在具体的监管细则。但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常处于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其所依赖的审慎例外条款则本身具有原则性监管的性质,因而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GATS早期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根廷金融服务案是专家组做出的首例审慎例外条款解释的案件,但也存在解释过为宽泛的弊端,FTAs对于GATS审慎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从条款名称、关系需求、反滥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以期更加符合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然而,审慎例外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并且从GATS近30年的实践以及新的FTAs中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可见,各主权国家对于金融自由化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疑会增加达成一致性审慎例外条款的困难。欧盟在金融服务一体化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相互承认原则也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需要各主权国家的相互承认予以配合。第五章“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信息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得跨境金融服务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已经逐渐开始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予以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是WTO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业务范围和审慎规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涵盖服务贸易除商业存在模式外的三种模式。以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设定了高标准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规则对我国构成挑战。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无论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还是在签订的FTAs中,都展现了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以及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建议从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我国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完善等层面加以考虑。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将金融科技融入到审慎例外条款中。综上所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FTAs中愈发重要,并且其规则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但相较于GATS,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审慎例外等基本规则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以适用新金融服务贸易的出现。为对接并引领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可从完善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加快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等层面加以考虑。
凌晨鹤[6](2020)在《基于COSO框架的GX证券内部控制优化》文中指出当前,企业内部控制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是监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重中之重,尤其是近年屡次出现舞弊问题的金融行业。证券公司作为一体的集成化金融平台,其内部控制所引发的风险备受关注。正因为这样,建立科学、完善的二十一世纪内部控制对证券公司将来的进一步革新存在重要意义,也继续推动着学术金融界对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及优化的丰富探讨。本文研究对象GX证券处于属于行业龙头企业,业务面多元且平均,在专业领域有着重要的社会影响和企业地位。因此,研究分析目前的GX证券内部控制相关问题,有利于结合相关金融行业内部控制规范、拓宽内部控制理论实操经验,为GX证券的内部控制系统优化和保障措施提供一条可行之路。本文首先介绍了研究对象GX证券的企业概况与特点,并分析了其所处的行业背景;基于在GX证券内部实习期间获得的内部访谈与实地调研结果,基于COSO框架总结了研究企业GX证券的内部控制现状,剖析了该单位内部控制现存问题,并就GX证券内部控制发展尚未成熟、股东结构对内控有效性存在影响、GX证券信息化建设程度较弱、行业风险较高及市场监管层核查较严等进行成因分析。随后,本文基于COSO框架对GX证券的内部控制模式进行了优化,在优化思路中融入了量化指标反应内部控制设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结合、SAAS数据集成化等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等创新性的思路。在优化设计中,通过结合GX证券的自身实质情况,为其内部控制系统进行了针对性优化。最后,在GX证券内部控制系统优化基本落地的基础上,本文为GX证券的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和更新迭代提供了若干保障措施。
赵磊,吴凡[7](2020)在《信息科技助推金融风险的法律应对》文中认为信息科技的应用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而是改变了信息传递方式,重塑了金融信用体系,革新了金融中介服务,既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又可以保障交易安全与系统性安全。金融科技最大的优势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在大数据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地实现数据共享和数据分析,为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依据。金融创新由科技驱动的本质使得传统的金融风险和科技风险产生叠加效应,不仅加速了金融风险的外溢,也同时扩大了金融风险的外部性。在立法层面确立统一的监管主体,从传统分业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是提升金融监管效率、应对金融科技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体系依赖于科技手段进行基本运作、风险规避并降低合规成本,监管者也必须跳脱传统的人工监管模式,利用科技手段进行同步的监管和监测,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的国际交流合作。
马建新[8](2020)在《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市场风险演化机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选题是在信息技术快速冲击社会经济生活的背景下提出的。目前,新技术变革还处在早期阶段,创新层出不穷,发展前景难以预期。信息技术的冲击尤其是数字化的转型对保险业务价值链的所有环节都产生了潜在的影响。从产品设计、定价、营销、承销、分保、索赔到其他相关服务,数字化对保险业务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数字化可以帮助保险企业简化流程,消除行业中对市场变化反应滞后的冗余环节。但是,由于技术能力的不平衡,保险市场的竞争也将增长。竞争的增长,给保险企业实现利润带来了压力,这将迫使保险公司从整体上提高运营效率,可能导致对行业从业者提出全新的业务素质要求,也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保险公司的组织逻辑方式。信息技术的变革最终将重塑保险业务生态系统和其上的价值创造过程。与此同时,竞争的加剧以及较低的利润率也会削弱保险公司对意外损失和巨灾风险的承受力。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还会带来精算模型风险、企业声誉风险以及跨行业竞争的风险等等。当保险的组织逻辑和价值创造过程发生改变时,保险市场结构也随之变化,在结构重组和迁变的动荡期内,新的系统性风险可能会出现。监管机构和整个行业都需要在特定的转型时期,重新审视行业的风险特点、发展战略、业务生态、价值创造、组织逻辑、偿付能力和系统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在信息技术变革下,理解保险的组织逻辑和价值创造过程的变化,以及在此变化的过程中风险如何演化就成为透视行业变革方向和风险管理的前置性问题。解析信息技术变革下保险市场风险演化的内在机理,可以帮助我们看清保险业的固有特性与外部技术冲击的作用机制如何交织,并对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和蕴藏风险做出前瞻性的预测,为处在变革时期的保险监管和行业协作提供参考性的决策依据。关于新技术变革下保险市场风险如何演化与防范的问题,虽多见于公共媒体和讲座交流间的热议,形成严谨的学术研究范式的成果较少。为解决此课题,本文尝试利用复杂系统理论、产业组织理论、精算理论、保险学、博弈论和运筹学等交叉学科,搭建一个具有现实和学术双重意义的科学研究框架。保险市场是个主体形态丰富、开放性的、具有非线性交互作用的自适应复杂系统。保险市场风险是在其复杂网络结构下的一种涌现现象,其演化过程符合复杂网络的一般性演化规律,是风险因素在主体节点间的相互关系下不断变异、增强和传导,突破了风险阈值后造成的一种损失结果。因此,本文从保险市场外部风险源作用规律和内部风险生成机制两个方面阐明风险演化的逻辑基础,构建了信息技术突破下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演化的整体分析框架。首先,本文通过数字技术特点揭示了信息技术革新对保险行业风险的作用规律;其次,在对风险演化的一般性过程的分析下,通过保险市场风险因素的传导关系和市场网络的竞合关系明确了市场风险的生成机制;然后,以新技术突破下引发的风险因素对市场网络节点及网络结构的影响为冲击,结合保险市场主体的微观决策和博弈过程,模拟了保险市场风险演化的过程;最后,结合模型运行结果和逻辑分析,从企业和行业两个维度给出保险市场风险演化机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本文在第一章中利用产业组织理论,通过文献阅读和案例查询从一般性梳理了数字技术对所有行业的普遍作用规律,从中推演出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业的变革前景和由此引发的潜在的行业风险:(1)数字技术使得内容可以与载体介质相分离,引发了“脱媒”现象。(2)不同的产品可以表达成同一属性的可编程、可寻址、可存储的数字对象,而数字对象可以进行动态的变化设计,并且极具可塑性,信息技术的创新可以在行业间快速移植导致行业创新不间断地迭代升级。(3)数字技术的生成性使得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重新定义其边界来不断创造出新的内涵,创新的不确定性使得新型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边界和形态变得模糊。(4)信息技术变革将普遍性地改变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组织逻辑,而且绝大部分创新会忽略甚或破坏先前已经建立的价值链,价值创造活动可以跨越组织边界,甚至跨越传统行业边界而发生。(5)信息技术的变革所引发的风险可能对保险市场内在位企业的价值流通形成扭曲、隔离或阻断。保险企业现有价值链的断裂或重组引发了其经营失败的风险,甚至造成企业的破产。跨界企业的切入会进一步加剧保险市场复杂、动荡和快速变化的竞争格局。2、本文在第二章中利用复杂系统演化理论推演出保险市场风险演化的一般性过程,从微观主体和宏观网络结构两个层面出发,给出研究风险演化机理的整体逻辑架构:(1)厘清了外部风险源的作用规律。信息技术的变革引发的风险因素改变了保险行业组织间网络稳定存在的边界条件,引发网络中主体自身属性的改变和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的改变,造成主体不同程度的变异、阻断、重连和脱落,使保险市场网络系统内部主体节点和网络结构均产生了突变,从而在个体和行业的两个层面涌现出“风险”。(2)明确了内部风险的生成机制。技术革新引发的风险因素的传导关系和市场主体激烈的竞合关系共同形成了市场风险的生成机制。由保险市场网络和风险传导网络相互耦合作用形成的双层网络结构成为研究保险市场风险演化机理的逻辑分析框架。(3)阐释保险市场风险演化机理的两个分析维度。保险市场风险既包括网络主体微观层面的风险,即保险企业的风险事件;又包括网络结构宏观层面的风险,即保险行业的风险事件。3、本文在第二章中还对保险市场风险因素的传导网络进行了研究。通过文献阅读和逻辑分析梳理了10大类别75种信息技术突破下的主要风险因素,并结合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保险业的实际发展业态给出了风险因素之间的具体传导矩阵。通过识别传导关系的力学图,明确了容易成为新技术突破下引发保险市场风险的关键风险源因素和最容易被攻陷的脆弱因素,为构建网络微观行为模型中诱发主体风险的关键风险因素提供了依据。并利用风险因素的实际影响矩阵和信息熵给出了一种行业系统在风险冲击经历了时刻后系统脆弱性的定量分析方法。4、保险企业的风险演化是市场的风险演化在网络节点层面的体现,意味着技术革新引发了保险企业经营的困境,通常表现为企业的亏损、业务萎缩、破产或退出市场。大规模的企业经营失败将导致保险市场的动荡,形成系统性风险。本文在第三章中,基于多种新技术突破的假设,利用离散选择函数和BA模型共同构建了投保人的投保策略,利用价格-需求函数构建了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以价格保单变量为当期博弈的决策变量、技术水平变量为长期战略的调控变量,模拟了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竞合关系和博弈过程。基于模型运行结果和逻辑分析,本文从影响保险业务的核心经济指标——保费规模、承保对象的损失水平和新技术成本三个方面,总结出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企业的风险演化机理:(1)数字化转型战略的成功与否、用户偏好的改变、创新产品与技术、以及投保人的消费习惯均会影响保险企业的市场规模,市场规模的变化在叠加不同的作用条件下可能引发公司的经营失败。当规模萎缩时,保费收入的降低使得企业无法分摊固定费用,引发亏损。当市场规模扩大时,承保对象损失的变化或保单费用的增加,有引发企业亏损的风险。(2)承保对象损失分布的变化与精算假设容忍度不匹配时,在保费规模的影响下,企业可能产生经营上的亏损。风险结构不清晰的创新产品在金融资产高度关联的情况下还可能将风险在整个保险行业中进行传导。(3)实施新技术的成本过高引发企业的经营困境。一方面,当保单定价无法覆盖成本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资本金支持,企业将发生亏损,数字化转型战略难以为继;另一方面,保单提价后萎缩了的市场规模无法有效分摊其固定成本,也会引发企业的业务亏损。5、信息技术革命引发了保险市场的风险演化,当风险演化上升到整个行业层面时,市场结构发生变化。新技术创新造成了保险行业价值创造网络的重组,使现有的保险业务和保险企业的价值流通过程形成扭曲、阻隔或断裂,从而导致业务的萎缩或消失和保险市场的动荡。保险行业作为风险分散的专业机构,其得以立足的理论基础是承保对象的风险随机性,可以以大数理论对风险进行分散;得以立足的核心竞争力一是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经验,二是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技术对保险公司这两方面的核心竞争力都形成了有力的挑战。因此,本文在第四章中基于长期博弈模型,通过运行结果揭示的外部互联网科技企业切入后市场的破产情况和结构变化,从保险业立足的一个理论基础和两个核心竞争力出发,全面剖析了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行业的风险演化机理:(1)新技术创新使得某些承保对象的风险不再随机,挑战了保险业务立足的理论基础。由新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将导致保险企业的经营失败。保单价格的调整将进一步促成市场的挤出效应,造成相关保险业务市场的消失。同时,个体损失分布的完全确定使得难以汇集足够多的同质风险,这将导致保险产品不能再在同质的承保对象间进行风险分散,而只能在同一承保对象的不同风险时期间进行风险分散。在此情况下,保险产品将在本质上成为一种风险储备金的金融计划。(2)互联网平台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汇聚保险业务时,挑战了保险行业成熟的商业模式和专业经验。互联网平台可以凭借举足轻重的市场地位,向保险公司要求超额利润,挤压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同时平台构建逻辑的缺陷和隐蔽风险可能引发保险企业的巨额损失和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3)数字技术创新公司拥有先进技术,挑战了保险公司风险数据的垄断地位和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首先,创新公司依靠自身的主营业务优势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损失补偿方案,替代性的竞争产品将降低相关保险业务的规模,造成需求市场萎缩甚至消失。其次,创新公司具有优势开发更先进的精算技术,并垄断性地拥有损失数据,传统保险企业在相关的保险业务领域中被边缘化,失去了独立的市场地位和话语权,只能在数字企业建构的生态体系下寻找能发挥相对优势的局限生存空间。6、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在第五章中对技术革新下保险监管适用的原则和策略展开了进一步的探讨。保险行业监管应致力于建立动态的保险科技监管的长效机制,灵活调整和改造现有模式,增强对新态势新环境的适应性,保持监管效能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此目标,提出了保险监管在信息技术革命的行业转型中应遵循的三点基本原则:(1)坚持有价值导向的弹性原则;(2)坚持变革中“利大于弊”的迭代试错模式;(3)倡导行业多样性原则,增强系统容错纠错能力。当前的监管系统依然遵循着技术性监管的思维模式,缺乏系统性、复杂性、前瞻性的监管理念。因为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日益紧密的相关性,对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无法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存在漏洞。只有构建起更严格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弥补单一微观监管的不足,才能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信息技术革命下,在数字化转型和行业升级的过程中,保险市场的风险是传统保险企业与数字创新科技企业经由竞争与合作而产生的。保险行业组织间网络的风险关联性复杂性也应该纳入监管机制进行考察、防控和管理。因此,保险监管应从“微观审慎监管”过度到“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兼顾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机制”。具体的监管策略建议有:(1)依靠先进的信息数据与技术手段构建风险“预警”机制;(2)引入“负熵”抑制行业转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系统混乱;(3)控制行业系统演化中的关键参量,改善演化路径;(4)利用“监管沙盒”模式,促进保险创新,同时为风险及其应对留有制度空间;(5)建立复杂系统视角下的行业风险监管理念和风险管理方法;(6)加强与信息技术创新相关的法律建设,营造透明良好的法律环境。
陈洋[9](2020)在《数字代币的行政监管研究 ——以监管主体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数字代币自诞生以来便充满了争议性,其独特的去中心化、非对称加密、分布式系统的点对点现金支付体系对传统金融体系和货币体系产生了极大颠覆,为金融、法律、互联网等多领域带来全新变革与冲击。炙手可热的数字代币一度掀起世界范围内投资者的“炒币热”,引发全球投资热潮。同时,代币与传统产业结合催生出与新类型,新特征,对传统产业造成极大冲击。我国面对数字代币的冲击,起初央行联合多部门紧急联合发文叫停,限制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代币交易服务。如今各部门积极研究和探索其金融、法律、科技的发展应用与产业融合。这个态度转变的过程中体现出我国在面对科技变革时积极研究的开放理念,更展现我国紧跟世界发展步伐的应有举措和应变思维。本文首先通过分析数字代币的基本理论、工作机制,对数字代币的货币属性,虚拟财产属性以及ICO首次代币发行的属性做了区分与认定。并对比研究了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英国等域外先进的监管模式与法律实践,提炼出具有借鉴价值的监管经验。在分析数字代币对我国传统监管体系造成的冲击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行政监管架构的建议,并从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能的视角着重进行分析与论证,以更好地适配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研究现状,应对数字代币为代表的新型数字金融科技领域监管思维和监管方式的转变等现实问题。
梁嘉[10](2020)在《金融科技监管的创新 ——监管沙盒模式及本土化思考》文中指出金融与科技深度结合是国际金融创新的趋势,并逐渐成长为未来金融业竞争的重要领域。创新与风险并存,这既是金融科技发展的两难,也是金融监管者永远无法回避的课题。具有“破坏式创新”本质的金融科技(Fin Tech)不仅给国际金融业带来革命性影响,而且还将倒逼金融监管转型优化。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快速形成了全新的金融生态,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不小的挑战与冲击。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技术手段的匮乏、金融监管法律的滞后及监管理念失灵,将难以适应Fintech对监管提出的新要求,致使金融科技风险不断累积。在蓬勃发展的Fintech面前,法律的滞后性愈加显现,监管的发展难以同步。建立新的兼顾创新与风险的有效监管机制成为金融科技大背景下的必然监管选择。在这一背景下,监管沙盒机制应运而生。所谓监管沙盒,主要指监管者为Fintech创新主体设立和提供一个有时限和边界的“安全空间”,在兼顾风险外溢防范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立的促进金融有效创新的友好型监管机制,属于监管科技中的一种压力型测试。监管沙盒能更好针对Fintech的风险属性,实现动态的包容性监管。监管沙盒模式是为适应Fintech发展而打造出的在时间和空间双维度下有前瞻性和能动性的监管新路径,是在“变”中维持创新与安全的动态平衡,有助于推动金融科技的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8月,央行发布《金融科技(Fin 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要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顶层设计,监管沙盒“中国化”的工作正逐步开展。进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进一步刺激我国金融全面开放提速。然而,对于如何在我国内地构建监管沙盒模式,学界与实践的研究还相对缺乏。因此,探讨监管沙盒的本土化路径具有重要研究意义。在金融科技背景下,我国可否引入监管沙盒,以及如何建构符合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以解决当前的金融科技监管困局,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本文将通过学科交叉法、比较研究法、归纳与演绎研究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构建假想—验证假想—解决问题”这一问题导向思路,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本文第一章从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的角度入手,根据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现状总结现行金融科技监管框架下的监管挑战。本章共二节,第一节阐述金融科技的内涵及其“破坏式创新”的本质;第二节论述了面对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当前金融科技的监管现状,通过从金融监管者、金融创新主体和金融消费者三个主体维度出发,论述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困境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为下文的进一步解构进行背景铺垫。本文第二章引入国际监管科技领域的创新手段——监管沙盒,揭示监管沙盒模式的本质特征,结合国际监管沙盒实践经验,综合多方要素对监管沙盒进行研究与评价。本章共三节,第一节以监管沙盒的概念为切入点,阐述监管沙盒的推出亦是基于其具有“破坏式创新”的逻辑基础,并从四个方面解析监管沙盒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监管沙盒是结构化金融监管、事前金融监管、临时性金融监管和差异化金融监管,第二节主要分析监管沙盒的构成要素和核心运作机制。通过从沙盒监管主体、测试主体和消费者三个主体角度分析监管沙盒制度的构成要素,并按照沙盒的准入条件、测试过程和退出机制的运作全过程,对监管沙盒的本质内容进行解构。第三节对比介绍了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三种各自特色的监管沙盒运作模式。英国的监管沙盒属于行为监管;新加坡的监管沙盒则偏向于“柔性监管”,具有开放性、规制灵活和容错性较强的特点;我国香港地区的监管沙盒则为分业监管模式。通过上述比较,总结优秀域外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监管沙盒解决目前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困境的可能性。本文第三章在重点分析监管沙盒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适配性问题。在充分认识监管沙盒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内容的前提下,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目标,对我国构建监管沙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本章共三节,第一节从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借鉴监管沙盒的必要性。构建监管沙盒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有益于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间的良性互动和有利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价值的实现。第二节通过分析我国的包容性监管理念及区域金融改革试点与监管沙盒有着兼容和承继性,论述监管沙盒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第三节则强调监管沙盒与我国本土经验的机制衔接问题。本文第四章回应了第一章中提出的我国现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挑战,通过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结合我国本土经验,总结出适用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经验启示,对监管沙盒进行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思考。本章共四节,第一节通过监管主体在横向领域形成“一委一行两会”牵头的多元主体监管,在纵向领域给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赋能,建立中央——地方的多元多层次监管体系。第二节强调对创新主体要做好监管沙盒的梯队准入工作,明确对持牌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分梯次进入监管沙盒测试,同时要运用“穿透式”手段对监管沙盒的测试产品进行准入识别。第三节强调对监管沙盒的法律授权和责任豁免要有限度。第四节指出监管沙盒的本土化要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完善。
二、浅谈金融监管革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金融监管革新(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及其监管因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金融科技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实践与趋势展望 |
(一)金融科技提升金融基础设施服务质效 |
(二)金融科技应用催生新型金融基础设施 |
(三)平台型金融科技公司作为类金融基础设施 |
二、扩大抑或缓释——金融科技对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评估 |
(一)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生成机理 |
(二)金融科技应用对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评估 |
三、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局限与革新 |
(一)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监管之局限 |
1.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资源压力 |
2.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动机缺陷 |
3.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数据局限 |
(二)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监管之革新 |
1.以高效信息协同为风险监管基础 |
2.全面性、前瞻性的风险判断式监管 |
3.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科技监管工具 |
四、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设计 |
(一) “金融基础设施—关键参与者—金融科技公司”的全面监管框架 |
(二)有效管理金融基础设施中的金融科技应用风险 |
(三) 以监管科技重塑金融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监管逻辑 |
五、结 语 |
(2)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相关文献评述 |
1.2.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 |
1.2.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供给 |
1.2.3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演化路径 |
1.3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框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不足之处 |
第2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 |
2.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 |
2.1.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内容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规制的经济分析理论 |
2.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 |
2.3.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3章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
3.1 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
3.1.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成因 |
3.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一般”的关系 |
3.2 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 |
3.2.1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
3.2.2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垄断趋势明显 |
3.2.3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度复杂性 |
3.2.4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
3.3 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 |
3.3.1 消法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发挥保障功能不具有现实性 |
3.3.2 传统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适用性差 |
3.4 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威胁 |
3.4.1 互联网金融承袭传统金融的相关风险 |
3.4.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模式出现变异 |
3.4.3 互联网金融衍生新型的“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 |
3.4.4 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风险凸显 |
3.4.5 出现价格歧视等新的操作风险 |
3.5 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水平对比的实证 |
3.5.1 数据选取依据及基本统计描述 |
3.5.2 平稳性检验 |
3.5.3 异方差检验(ARCH效应检验) |
3.5.4 GARCH模型建模 |
3.5.5 计算VaR值并进行对比 |
第4章 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4.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的标准 |
4.1.1 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标准 |
4.1.2 制度安排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2 现有制度供给总量的非均衡性 |
4.2.1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互联网金融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 |
4.2.2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保障特定权益的需求 |
4.3 现有制度供给结构的非均衡性 |
4.3.1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缺乏统一性且效力较低 |
4.3.2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集中在事中监管方面且不完善 |
4.3.3 事前保护制度不完善 |
4.3.4 事后保护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 |
4.4 现有制度安排的低效率性 |
4.4.1 制度未能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4.2 制度未能降低单位交易成本以及提高交易量 |
第5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 |
5.1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的嬗变历程 |
5.1.1 包容性监管阶段 |
5.1.2 原则性监管阶段 |
5.1.3 专项监管阶段 |
5.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演化的困境 |
5.2.1 监管定位模糊 |
5.2.2 监管介入滞后 |
5.2.3 激励手段单一 |
5.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 |
5.3.1 三方博弈模型构建 |
5.3.2 演化策略的稳定性分析 |
5.3.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路径分析 |
5.3.4 演化路径仿真 |
5.4 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演化方向 |
5.4.1 明确监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 |
5.4.2 完善试验性监管机制以实现监管的提前介入 |
5.4.3 利用监管科技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
第6章 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6.1.1 倾斜性保护原则 |
6.1.2 适度保障原则 |
6.2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6.2.1 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的重视程度 |
6.2.2 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 |
6.2.3 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教育的主体 |
6.2.4 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 |
6.3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 |
6.3.1 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
6.3.2 建立统一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6.3.3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 |
6.3.4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 |
6.4 完善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 |
6.4.1 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作为优先 |
6.4.2 将第三方非诉解纷作为主体 |
6.4.3 将司法诉讼解纷作为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3)农村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发展问题研究 ——以H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银行金融产品 |
2.1.2 金融创新 |
2.1.3 普惠金融 |
2.1.4 农村普惠金融 |
2.2 理论基础 |
2.2.1 约束诱致理论 |
2.2.2 农业信贷补贴理论 |
2.2.3 农村金融市场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H银行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现状 |
3.1 H银行简介 |
3.2 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的主要方向 |
3.2.1 致力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
3.2.2 致力于科技产品创新 |
3.2.3 致力于三农扶贫 |
3.3 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的初步成效 |
3.3.1 产品成效 |
3.3.2 经济成效 |
3.3.3 社会成效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H银行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及问题分析 |
4.1 基于灰色系统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1 构建影响因素指标体系 |
4.1.2 数据收集与样本分析 |
4.1.3 信度和效度检验 |
4.1.4 灰色关联度模型分析 |
4.2 基于实证的关键因素探究 |
4.2.1 研究假设 |
4.2.2 因子分析 |
4.2.3 结构方程分析 |
4.2.4 实证结果分析 |
4.3 基于关键因素的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问题分析 |
4.3.1 产品创新缺少差异化 |
4.3.2 创新型产品市场宽度有待提升 |
4.3.3 产品创新风控机制不健全 |
4.3.4 产品创新定位不够精准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H银行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建议 |
5.1 加大农村普惠金融核心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力度 |
5.1.1 创新发展普惠型移动金融 |
5.1.2 设计个性化普惠金融产品 |
5.1.3 开发满足多元需求的针对性产品 |
5.2 拓展创新型普惠金融产品市场宽度 |
5.2.1 实现普惠金融创新产品宣传的村级覆盖 |
5.2.2 创新惠“三农”服务方式 |
5.2.3 创新信贷工具产品的市场覆盖 |
5.3 加强农村普惠型金融产品创新风控机制 |
5.3.1 加强合规风险管控力度 |
5.3.2 运用云计算模型确定数据真实性 |
5.3.3 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创新风控体系 |
5.4 精准化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定位 |
5.4.1 精准化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产品 |
5.4.2 精准化“三农”普惠金融产品 |
5.4.3 基于大数据的客户需求细分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H银行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保障机制 |
6.1 思想文化保障 |
6.1.1 具备勇于创新与变革的企业家精神 |
6.1.2 数字化敏捷文化保障 |
6.2 组织与机制保障 |
6.2.1 敏捷性组织结构改革 |
6.2.2 注重激励性评价机制的运用 |
6.2.3 部门间合作机制的打造 |
6.3 资源保障 |
6.3.1 金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
6.3.2 创新强度与资金实力匹配 |
6.3.3 信息技术的利用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H银行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致谢 |
(4)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概况 |
1.2.2 国外研究概况 |
1.2.3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与概念工具 |
2.1 国有商业银行及公共服务职能的概念 |
2.1.1 国有商业银行 |
2.1.2 公共服务职能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三重底线理论 |
第三章 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履行现状 |
3.1 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概况 |
3.2 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履行现状调查分析 |
3.2.1 公共服务职能履行现状 |
3.2.2 小微企业调查现状 |
3.2.3 调查总结 |
第四章 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履行问题与成因 |
4.1 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履行问题 |
4.1.1 履行信用中介职能时缺乏社会责任感 |
4.1.2 履行支付中介职能中监管服务不健全 |
4.1.3 履行信用创造职能时普惠支持待加强 |
4.1.4 履行金融服务职能的服务模式需创新 |
4.2 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履行问题的成因 |
4.2.1 职能履行思想过于单一 |
4.2.2 公共服务管理体系薄弱 |
4.2.3 服务普惠金融动力不足 |
4.2.4 体制改革落实程度不够 |
4.2.5 服务模式的市场性不强 |
第五章 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对策与建议 |
5.1 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信用创造职能 |
5.1.1 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
5.1.2 创新发展中间业务 |
5.1.3 深入发展普惠金融 |
5.2 增强责任意识,优化信用中介职能 |
5.2.1 完善银行机构管理 |
5.2.2 提出社会责任战略 |
5.2.3 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
5.2.4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
5.3 加快模式创新,扩展金融服务职能 |
5.3.1 促进多元创新发展 |
5.3.2 构建以人为本模式 |
5.3.3 打造新型社区银行 |
5.4 建立考评体系,完善支付中介职能 |
5.4.1 建立监督保障措施 |
5.4.2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 |
5.4.3 优化服务职能规划 |
5.5 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B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与种类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 |
第二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 |
二、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的革新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与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的融合 |
第三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特征归纳 |
一、市场准入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 |
二、非歧视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 |
三、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 |
第二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内涵 |
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含义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演变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供给不足 |
二、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的含义问题 |
三、GATS第16条的解释问题 |
四、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回应 |
一、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无效性 |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限制性措施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关系不大 |
三、跨境金融信息流动自由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
四、新金融服务条款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的特殊性 |
一、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性待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 |
二、跨境金融服务原产地的确认问题 |
三、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 |
四、监管环境能否成为歧视性待遇的抗辩理由问题 |
五、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问题的回应 |
一、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关系问题的回应 |
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问题的回应 |
三、对于“同类性”问题的回应 |
四、对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回应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应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 |
一、非歧视待遇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必要性 |
二、现有的非歧视待遇条款并没有满足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 |
三、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 |
第四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 |
第一节 审慎例外条款的性质界定 |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
二、审慎例外条款归属于原则性监管 |
第二节 GATS下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模糊性 |
一、GATS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 |
二、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争议 |
三、阿根廷金融服务案对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三节 FTAs对 GATS审慎例外规则的改变 |
一、含有审慎例外条款的FTAs |
二、FTAs对 GATS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需要相互承认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相互承认的必要性 |
二、GATS及 FTAs中相互承认的实践 |
三、欧盟相互承认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可借鉴性 |
第五章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 |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FTAs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二、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 |
第三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 |
二、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 |
三、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
二、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三、将金融科技融入审慎例外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基于COSO框架的GX证券内部控制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GX证券内部控制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2.1 GX证券企业概况 |
2.1.1 企业简介 |
2.1.2 行业背景及企业所处地位 |
2.1.3 GX证券组织架构 |
2.2 基于COSO的 GX证券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
2.2.1 控制环境维度 |
2.2.2 风险评估维度 |
2.2.3 控制活动维度 |
2.2.4 信息与沟通维度 |
2.2.5 内部监督维度 |
2.3 GX证券内部控制现存问题 |
2.3.1 控制环境方面现存问题 |
2.3.2 风险评估方面现存问题 |
2.3.3 控制活动方面现存问题 |
2.3.4 信息沟通方面现存问题 |
2.3.5 内部监督方面现存问题 |
2.4 GX证券内部控制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 |
2.4.1 GX证券内部控制发展尚未成熟 |
2.4.2 股东结构对内控有效性或存影响 |
2.4.3 信息化建设程度较弱 |
2.4.4 证券行业风险较多 |
2.4.5 市场及监管层核查较严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GX证券基于COSO框架的内部控制系统优化 |
3.1 基于COSO模型的优化思路 |
3.1.1 整体优化思路 |
3.1.2 创新性思路 |
3.2 GX证券内部控制系统优化原则与目标 |
3.2.1 优化原则 |
3.2.2 优化目标 |
3.3 GX证券内部控制的系统优化 |
3.3.1 内部控制框架优化 |
3.3.2 控制环境优化 |
3.3.3 风险评估优化 |
3.3.4 控制活动优化 |
3.3.5 信息与沟通系统优化 |
3.3.6 监督系统优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GX证券内部控制优化的保障措施 |
4.1 优化后内部控制的测试与完善 |
4.1.1 内部控制的测试与推行 |
4.1.2 内部控制的调整与修正 |
4.2 监管保障 |
4.2.1 内部审计与监督 |
4.2.2 外部检查 |
4.3 文化保障 |
4.3.1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 |
4.3.2 加强文化培训与宣传 |
4.4 技术保障 |
4.4.1 优化内部系统设计 |
4.4.2 金融科技的融合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信息科技助推金融风险的法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息科技如何赋能金融 |
(一)科技改变了金融信息的传递方式 |
(二)信息科技重塑了金融信用体系 |
(三)金融科技使得普惠金融成为可能 |
二、影响金融风险的主要因素 |
(一)信用风险的影响 |
(二)金融体系关联性的影响 |
(三)信息共享与监管有效性 |
三、信息科技时代金融市场的新变化 |
(一)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 |
1. 新市场参与者的冲击 |
2. 改变金融市场布局 |
3. 重塑消费者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导向 |
(二)信息科技背景下金融风险的新特点 |
1. 金融信息不对称性的新难题——计算机程序和算法的强技术性 |
2.“动物精神”驱动的金融决策——有限理性和羊群效应的加剧 |
3. 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范围变更——从“太大而不能倒”到“太复杂而不能倒” |
4. 信息数据的快速变化——传统监管措施失效的可能性加大 |
四、新时代金融风险的法律应对 |
(一)传统监管模式不能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 |
(二)国际经验 |
1. 可控环境下的创新测试——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 |
2. 科技监管手段的革新 |
(三)立法层面的应对措施 |
1. 原则性立法与监管细则相结合 |
2. 完善顶层设计,推进监管体制改革 |
(四)监管手段的技术革新 |
1. 把握信息数据的控制权——建立金融信息数据库 |
2. 数据算法和程序的监管——监管沙盒的模拟测试 |
3. 阻断金融风险的快速扩散——数据的动态监管和“熔断”机制 |
(8)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市场风险演化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目的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市场的风险传导 |
2.1 保险市场风险演化的整体研究框架 |
2.2 保险市场风险传导网络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 |
3.1 保险市场的主体博弈模型 |
3.2 模型参数设定和结果分析 |
3.3 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企业风险演化机理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
4.1 保险市场的多期博弈模型 |
4.2 不同技术突破设定下的模型运行结果与分析 |
4.3 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行业风险演化机理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监管原则与策略建议 |
5.1 当前保险监管体系与面临的主要挑战 |
5.2 保险行业的监管原则和策略建议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研究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2 未来的研究展望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数字代币的行政监管研究 ——以监管主体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数字代币概述 |
1.1 数字代币的定义 |
1.2 数字代币的发展进程 |
1.3 数字代币的属性 |
1.3.1 数字代币并非一种货币 |
1.3.2 代币的虚拟财产性质 |
1.3.3 数字代币的债券股权性质 |
2 数字代币工作机制 |
2.1 区块链技术栈 |
2.2 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网络 |
2.3 共识机制 |
2.4 基于密码学的节点之间安全通信 |
3 我国数字代币监管面临的新挑战 |
3.1 对监管法规适用的新挑战 |
3.2 对传统政府监管体系的冲击 |
3.3 引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必要性 |
4 域外数字代币监管实践 |
4.1 美国的监管实践 |
4.2 俄罗斯的监管实践 |
4.3 日本的监管实践 |
4.4 德国的监管实践 |
4.5 英国的监管实践 |
4.6 其他国家 |
5 我国数字代币的行政监管体系构想 |
5.1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
5.2 监管目标 |
5.3 行政监管体系的框架 |
5.4 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 |
5.4.1 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职责 |
5.4.2 工信部与网信办的监管职责 |
5.4.3 国家税务总局及监管职责 |
5.4.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及监管职责 |
5.4.5 公安机关及监管职责 |
5.5 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
5.5.1 数字代币应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
5.5.2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职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金融科技监管的创新 ——监管沙盒模式及本土化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价值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科技的内涵及其本质 |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 |
二、金融科技的实质——“破坏式创新” |
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金融科技的异变与冲击 |
一、现行金融监管应对乏力 |
二、科技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 |
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
第二章 金融科技监管的创新:监管沙盒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监管沙盒的法律界定 |
一、监管沙盒的概念及意义 |
二、监管沙盒模式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监管沙盒的运作模式 |
一、监管沙盒的构成要素 |
二、监管沙盒的运行流程 |
第三节 监管沙盒模式的国际实践 |
第三章 我国构建监管沙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构建监管沙盒的必要性 |
一、监管沙盒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 |
二、监管沙盒有益于金融监管机构与创新主体的良性互动 |
三、监管沙盒有利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价值的实现 |
第二节 监管沙盒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
一、理念的适应性——合作治理和包容型监管理念的运用 |
二、体制的兼容性——监管沙盒与我国区域金融改革试点内在逻辑契合 |
第三节 监管沙盒与我国本土经验的兼容和承继 |
第四章 监管沙盒模式的本土化思考 |
第一节 构建多元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
一、横向配置:“一委一行两会”牵头的多元主体协同监管 |
二、纵向配置:发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 |
第二节 规范监管沙盒的创新实体 |
一、“梯队式”准入:规范沙盒申请测试主体 |
二、“穿透式”甄别:界定沙盒测试产品边界 |
第三节 建立有限度的法律授权与责任豁免 |
第四节 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浅谈金融监管革新(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及其监管因应[J]. 袁康,唐峰. 财经法学, 2021(06)
- [2]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 吴子熙. 吉林大学, 2021(01)
- [3]农村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发展问题研究 ——以H银行为例[D]. 宫子禄.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4]温州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服务职能研究[D]. 赖枚劼.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4)
- [5]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基于COSO框架的GX证券内部控制优化[D]. 凌晨鹤.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0(02)
- [7]信息科技助推金融风险的法律应对[J]. 赵磊,吴凡. 中国应用法学, 2020(03)
- [8]信息技术革命下保险市场风险演化机理研究[D]. 马建新. 中央财经大学, 2020
- [9]数字代币的行政监管研究 ——以监管主体为视角[D]. 陈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10]金融科技监管的创新 ——监管沙盒模式及本土化思考[D]. 梁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