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胡加祥[1](2021)在《WTO法律解释权的错配与重置》文中认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贸易纠纷时,解释规则既是定分止争的方法,也是强化WTO成员规则意识的过程。因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WTO规则是他们的日常工作和应尽职责。然而,WTO争端解决机构因其"非司法机构"属性,对受理的每一起纠纷都必须作出裁决,使《WTO协议》第9.2条规定的部长级会议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排他解释权"流于形式,争端解决机构"司法造法"的趋势愈演愈烈,最终导致WTO成员之间的意见不合而使上诉机构停摆。部分WTO规则的意思不清是当年多边贸易谈判受阻出现的"选择性模糊"。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究竟是鼓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动地发挥个人想象,对规则尽量作出符合社会主流民意的解释,还是恪守条文的狭义理解,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定位和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走向。
吕盈[2](2021)在《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如今,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运行了 25年。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能够帮助各成员方有效解决贸易纠纷。上诉机构作为国际法体系中唯一的处理国家间争端的类似“二审”的机构,在25年间做出了200余份裁决,裁决的质量和执行率也得到了国际社会上的广泛称赞。与此同时,据统计约70%的WTO专家组报告均会被上诉,这表明了上诉机构取得的成绩以及国际法“司法化”的发展,这也为国际上其他领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为国际法治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却在美国的阻挠之下被迫停摆,美国对上诉机构的批判在多份文件与DSB会议上均提出过,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的问题,如越权裁判、遵循先例、超期审理、成员过渡、咨询意见以及审查事实。而在多项反对上诉机构的理由中,其中之一就是美国认为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构成越权,是司法造法的行为。在WTO法律体系中,每一份判决里遵循先例的做法随处可见。WTO法律体系内先例的指导作用是客观存在,谁都无法视而不见。而美国在一系列的会议以及报告中对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进行批判,就想试图说明,上诉机构报告中提出来的“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裁决机关需在之后的案件里以相同方式解决相同法律问题”,这在条约上没有法律根据,在法律实践上也没有合理性。这种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破坏了制定规则的权力和适用规则权力之间的边界,表明同意上诉机构可以进行司法造法。为了应对上诉机构停摆危机,各国也纷纷提出对策,但是更多的仅是对美国进行回应,没有根本解决问题。反观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形成过程,是有其历史背景和制度背景的。WTO规则是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各成员国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妥协后达成的。因此,WTO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裁决的强制执行等制度背景都使得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纠纷时不得不进行相应的解释。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系列实践,WTO上诉机构基本上通过三个阶段,即不承认裁决的先例价值、倾向认可裁决的先例价值到强调裁决具有先例价值,最终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做法。虽然存在许多不同的声音,但在实践中,“令人信服的理由”这一准则让更多专家组所采用,此采用过程可以划分为犹豫阶段和确定阶段。这种遵循先例的做法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有利于维护争端解决规则的预见性和稳定性,增强报告的可执行性,还有利于完善和补充程序性规则,以及提高了司法效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行为有司法造法权力扩张的倾向,某种程度上破坏了 WTO机构间的权力平衡,也侵犯了成员的主权。面对美国的指责以及遵循先例做法存在的问题,回应美国的关切,进行改革和约束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从而恢复上诉机构的运行。为此首先引入法理一致性原则动摇美国批判遵循先例做法的论证基础。美国认为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司法造法,这是放在了英美法系的语境之下,认为上诉机构的这种做法是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而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事实上遵循先例,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这实际上更加贴合大陆法系的法理一致性原则;其次,激活WTO协定中立法解释机制平衡机构间权力。WTO总理事会和部长级会议重启对贸易、服务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有约束力的权威解释,从而平衡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最后,增加“重复规则”条款限制司法造法权力。“重复规则”条款则是在洪都拉斯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中的做法,即在实践里对多次出现在相同或类似案件中的理由进行反复的论证,达到一定的次数标准将形成稳定性的判理,并以法理一致性原则为指导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铺平前进道路。
刘倩[3](2020)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证据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对WTO争端解决提出的现实挑战不容忽视,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日益显示出科学、技术甚至是经济密集性的特点。为实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目标,专家组在裁决国际争端案件时必须首先履行DSU第11条规定的对事实进行客观审查的义务。鉴于专家组在科学、技术甚至经济等专业领域内存在专业知识短板,为履行这一义务,适用专家证据规则来帮助理解和审查争端当事各方提交的专家证据将是十分有利的手段。在专家证据规则方面,DSU第13条赋予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利”是专家组查明事实并对之进行客观审查的核心内容。然而,在WTO争端解决的裁判实践中,却呈现出一种适用实践与现实需求脱节的异常现象——适用专家证据规则向专家寻求信息帮助本是为了帮助专家组更好地审查和客观评估事实,但专家组在一些涉及复杂科学和技术问题的争端中却很少或者不适用该规则。本文主要研究专家证据规则,通过分析专家证据规则适用实践与现实需求脱节的原因,为专家证据规则的完善和发展提供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证据规则问题概述,着重介绍了专家证据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存在必要性、功能性、正当性,介绍了WTO专家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这为之后的专家证据规则的分析提供了分析的基础。同时,开门见山地提出当前专家证据规则适用实践与现实需求之间脱节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专家证据规则适用实践与现实需求脱节的原因。一方面,专家证据规则不完善限制了专家组适用专家证据规则的积极性,诸如专家证据规则适用要件不完善、强制性规则阻碍专家组适用专家证据规则、适用专家证据规则可能延长争端的解决时间、“法庭之友”陈述没有被包含在专家证据规则体系内等,这些都限制了专家组适用该规则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专家证据规则适用过程中存在正当程序保障缺失的问题,正当程序的缺失让专家组没有适用专家证据规则的规范依据,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专家组更加积极地适用专家证据规则。经本文分析,这些问题可能是导致专家组在争端解决中不积极适用专家证据规则的原因。因此,为让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维护世界贸易秩序,在WTO争端解决规则的未来发展中,应当不断完善和发展专家证据规则。第三部分就专家证据规则的发展和完善给出建议。基于本文对三种不同的专家证据基本特点的分析,本文认为适当合理的专家证据规则可以有效地提高不同类型的专家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例如,通过更适合的规则制定主体建立统一的专家证据规则,以及将“法庭之友”陈述纳入专家证据规则体系中来健全专家证据规则体系;通过完善更加具体的专家证据规则来增强WTO争端解决中专家证据规则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如明确必要的专家证据规则适用要件、设置合理的专家证据规则适用程序时间表、保留专家组对专家报告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明确专家证据规则相适应的救济机制等。
孙舒[4](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王欣欣[5](2020)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运行的重要程序,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是WTO协调多边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但是由于贸易战争背景下,各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不断,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世界经济贸易争端中呈现出来的无力状态,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出发,在此基础上从内部、外部两方面的角度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急需改革的原因进行分析;在结合美国、欧盟以及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改革建议综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中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对美国、欧盟已经提出的改革建议进行分析并提出中国对这些建议的应对策略;最后得出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需要结合WTO重要成员方的建议,并有针对性地结合中国国情、中国立场提出建议。
周艳云[6](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梁意[7](2018)在《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文中研究指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世贸组织”)中的司法节制原则(judicial economy)是专家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逐渐发展出来的一项原则/学说。一般而言,世贸组织中的“司法节制原则”是指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专家组不必对申诉方提出的每个问题和诉讼请求都进行审理或作出裁决,而只需对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问题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申诉方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不必审理和裁决的原则。然而,由于世贸法律体系没有对司法节制原则作出规定,实践中对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为了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或维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民主正当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时候可以甚至有必要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但这不能以牺牲公平(包括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为代价。为了论证该基本观点,论文采取递进式的结构安排。除第1章导论和第7章结论外,其余各章主要内容及所要论证的问题如下:第2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和性质,以回答什么是司法节制原则这一问题。司法节制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该概念的核心要义是高效率地利用司法资源。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是指提高司法机构和司法体制的运作效率以避免浪费司法机构的时间和资源的一项原则。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或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狭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可以界定为: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或规避某些疑难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必对争端当事方提出的每个问题和请求都进行审理或作出裁决,而只需对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问题和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争端当事方提出的其余请求和问题求不必审理和裁决的一项原则。从性质上讲,司法节制原则属于一种法律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符合法理学上“法律原则”的定义,而且广义和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都比较符合法律原则的特征。其次,从实际运用效果的角度来看,司法节制原则是规避疑难问题的一个法律工具。本章是论文的基础,因为只有厘清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和性质,才能开展进一步的论述。第3章论述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从而证明在法律上,GATT专家组、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够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并为进一步论述如何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做铺垫。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条约,二是一般法律原则,三是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其中,条约是该原则最主要的法律基础。无论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谅解》”)第11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能,还是《谅解》第3条第7款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又或者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第9条以及《谅解》第3条第9款所体现的分权理念,都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力。然而,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解读以及对GATT专家组实践的总结,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推导出这些条款并不要求专家组审理争端方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进而推导出专家组具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力。对于上诉机构而言,其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应仅限于第一层级“问题”项下的其中某个或某些“子问题”,或被第一层级的“问题”所涵盖的某个或某些上诉请求,而且其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不得违反积极解决争端的目的。此外,司法节制原则还是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因为无论是在内国法律制度中,还是在内国司法实践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司法节制原则的身影。同时,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证明了国际法中司法节制原则的存在,即便GATT或者世贸组织的涵盖协定没有对该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可以在争端解决中对该原则予以适用。第4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依法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标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标准:(1)排除适用的标准;(2)形式标准;(3)目的标准;(4)“必要性”标准。任意性标准是一些指导性规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结合争端解决的目的来决定是否按这些标准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笔者把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任意性标准分为两大类标准——“吸收”标准和隐含标准。其中,隐含标准指若某个问题是争议较大的敏感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政治问题),则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更有可能对该问题适用司法节制原则,而敏感问题的识别则以“纠结第三方”提出的“混合”意见为参考。“吸收”标准是按“吸收规则”的内涵(包括广义和狭义)来确立的。在运用吸收标准来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可以按以下规则或方法来判断哪些问题吸收哪些问题:(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实体问题优于程序问题,这一方法主要为上诉机构所用。(3)一般请求吸收替代请求。(4)逻辑顺序。当然,无论采用何种标准,都不得违背积极解决争端的目标。第5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及相应的救济措施。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主要是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违反了该原则的适用标准。其中,若违反了强制性适用标准(尤其是目的标准),则实际上违反了《谅解》的规定,构成违法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在争端解决中通常被称为错误的司法节制。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本质就是过分追求效率而忽视了公平,主要表现为违反《谅解》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条款以及关于专家组职能的规定。此外,如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违反司法节制原则的任意性适用标准,那么它们对该原则的适用可能也是不恰当的。例如,对于不同案件的类似或相同问题,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这给人留下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不公印象。对于专家组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产生的不良后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救济:第一,由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第二,在执行之诉中进行救济。该章旨在证明,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会导致争端得不到积极解决等不良后果,虽然现在可以通过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和执行之诉等方法进行补救,但这些事后救济方法都存在局限性。由此引出下文避免这些不良后果的预防方法。第6章在前面章节的基础上,分三个层面提出建议。第一个层面是关于司法节制原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的建议。首先明确不能摒弃司法节制原则,这是因为在GATT/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制度根源、经济根源以及政治根源。在此基础上,确立审慎适用的原则,但具体如何审慎适用,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不同的要求,上诉机构要比专家组更审慎地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此外,对于某些对效率要求较高的案件(例如贸易救济类的案件)中,在遵循上述适用标准的指引下,专家组可适当考虑对某些诉讼请求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此外,为了预防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不良后果,最好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制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内部规则、适当延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其中,在“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和“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这两方面的改革上,可以择一进行,但后者为更佳方案,因为这更有利于维护争端方的审级利益。根据以上章节的论述,中国在被诉案件中,可以在某些敏感问题中争取争端第三方的支持;在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中,对于中国关心的敏感问题,可以发表“混合意见”,让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意识到更广泛的世贸组织成员对此问题的矛盾态度,以提高它们对该敏感问题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几率。在作为申诉方时,中国应尽量避免把政治问题提到专家组跟前。
姚铸[8](2018)在《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指出经过多次反复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谈判于2015年10月5日尘埃落定。1TPP的签署标志着新一代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诞生,也预示着多边体制开始向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竞争政策等领域渗透,是WTO成立后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的一份区域贸易协议。2作为TPP的重要内容,争端解决条款无疑是落实协定各规定的制度保障,也是研究TPP的重要突破口。TPP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适用范围广泛、更加注重透明度和时效性,以及与其他国际体制的兼容性等特点,但并非“一声惊雷平地起”,某种意义上说,甚至不是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体系。TPP争端解决机制所涉主要内容及透射出的价值早有端倪,在众多FTA中或隐或现,仅绽放程度不同。TPP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WTO等数十年制度探索和实践基础之上,是WTO等争端解决机制的“升级版”。32017年1月2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宣布美国退出TPP,致力于与美国盟友及其他国家发展双边贸易机会。经美国之外的其他11个TPP缔约国努力,于2018年1月23日完成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谈判,并于同年3月8日签署该协定。CPTPP取消了TPP中知识产权、投资者争端解决、快递服务便利通关等内容,就马来西亚、越南、加拿大等国关注的国有企业、劳工权利和文化例外作了微调。4但保留了TPP超过95%的内容,5不妨碍TPP文本覆盖范围的宽领域和标准的高水平。可以预见,未来的双边、区域或WTO谈判,都会“路径依赖”地参考TPP文本。而且,CPTPP对TPP第28章争端解决的内容并没有作出调整,有必要对其作一个全面解读,把握其精神要义,以服务我国FTA及“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和运用。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介绍TPP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性理论。第一节阐述了TPP的产生、法律属性及产生的政治、经济背景。在介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性质。第二节讨论TPP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原则,包括合作原则、诚信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第三节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制度,具体包括其管辖范围、管辖权的性质,以及选择管辖的问题。第二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优先程序。第一节概述磋商与斡旋、调解和调停等传统的外交争端解决方式。第二节介绍TPP争端解决的必经前置程序——磋商,包括磋商提起、磋商请求的内容、磋商时限、第三方参与及磋商保障等问题。第三节介绍争端方可以自愿选择、随时适用的优先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第三章分析TPP争端解决的裁决机构。第一节介绍TPP专家组的组建。包括专家组的设立与组成、专家组成员资格,以及专家组成员的回避、补选、替换和去除。第二节讨论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包括TPP专家组审理常规争端、审理不违法之诉、寻求或考虑法庭之友提供信息资料,以及监督执行的职权。第三节介绍专家组的职能,共包括客观评审、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及决策机制共四项职能。第四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专家组程序。第一节介绍TPP专家组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如听证、陈述,专家组程序的中止、终止,以及一裁终局制度。第二节介绍TPP专家组报告,包括报告起草、报告报交、报告评论、报告内容等。第三节介绍TPP专家组审理程序的其他问题,包括透明度、保密性及第三方参与。第五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执行机制。第一节介绍执行标的、执行时限两个问题。第二节介绍执行救济措施,具体包括补偿、中止利益、货币赔偿及基金。第三节从提起时间、提起主体、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次数等方面介绍执行审查制度。第六章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首先,通过梳理我国FTA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总结我国FTA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模式选择多样、规范水平较低、“诉讼案例”缺失等特征。在此基础之上,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对完善我国FTA的启示。
王国统[9](2016)在《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文中研究说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律解释方法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中的应用,能够保证WTO法的统一适用和完整。文章通过对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进行分析,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WTO争端解决中的条文解释,以期实现在WTO法上的"国际法治",统一化地解决争端。
蒋圣力[10](2015)在《论“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应用》文中认为根据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结合WTO争端解决的相关实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之通则"成为了WTO争端解决中在对WTO法律文件进行解释时所应一体遵循的规则。由此,原本作为非WTO法律规则的"有关国际法规则"亦就得以成为在解释WTO法律文件时应予一并考虑的参考。而为了能够切实地执行上述条款的规定,应当首先明确"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应用限于对WTO法律文件进行法律解释,而后再据此确定其具体的内涵和范围。
二、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1)WTO法律解释权的错配与重置(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个谬误的缘起:从“皇冠上的明珠”说起 |
二、“司法能动”的勃兴及其成因 |
三、“司法克制”的回归及其合理性分析 |
四、“司法克制主义”的制度基础与现实选择 |
五、温和的“司法”能动与适度的“司法”克制:未来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定位 |
(2)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一、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基本理论 |
(一) 遵循先例的概念 |
(二)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性质 |
1、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事实上遵循先例 |
2、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是事实上遵循先例的依据 |
二、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形成过程 |
(一)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形成背景 |
1、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形成的历史背景 |
2、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形成的制度背景 |
(二)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确立过程 |
1、不承认裁决的先例价值 |
2、倾向认可裁决的先例价值 |
3、强调裁决具有先例价值 |
(三) 专家组对遵循先例做法的接受过程 |
1、犹豫阶段 |
2、确定阶段 |
三、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 |
(一)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积极意义 |
1、有利于维护WTO规则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 |
2、有利于提高裁决报告的可执行性 |
3、有利于完善和弥补程序性规则 |
4、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 |
(二)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消极影响 |
1、有司法造法权力扩张的倾向 |
2、某种程度上破坏WTO机构间权力平衡 |
3、可能侵犯参加方的主权 |
四、美国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批判与国际社会的改革措施 |
(一) 美国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批判 |
1、美国对WTO上诉机构的不满由来已久 |
2、美国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不满的原因 |
3、美国认为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司法造法 |
(二) 国际社会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措施 |
1、改革谈判的进展 |
2、国际社会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回应 |
3、国际社会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回应无法解决现存问题 |
五、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建议 |
(一) 引入法理一致性原则动摇美国批判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论证基础 |
1、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不同于遵循先例原则 |
2、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与法理一致性原则相契合 |
(二) 激活WTO协定中立法解释机制平衡机构间权力 |
1、WTO立法解释机制处于沉睡状态 |
2、激活WTO立法解释机制需解决的问题 |
(三) 增加重复规则条款限制司法造法权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WTO争端解决中专家证据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WTO框架下专家证据规则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专家证据规则概述 |
一、专家证据的概念 |
二、专家证据的种类 |
第二节 专家证据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专家证据规则的概念 |
二、专家证据规则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规则的正当性基础 |
四、专家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 |
第三节 专家证据规则需求与实践的脱节 |
一、科学技术等专业领域难题与日俱增 |
二、专家组极少适用专家证据规则 |
三、专家组不主动适用专家证据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家证据规则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成因 |
第一节 专家证据规则体系不完善 |
一、具体适用规则与专家证据规则主要内容的分离 |
二、“法庭之友”陈述未包含在专家证据规则体系内 |
第二节 专家证据规则之具体规则不完善 |
一、专家证据规则适用标准不明 |
二、专家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等具体规则缺失 |
三、强制性规则阻碍专家组适用专家证据规则 |
四、适用专家证据规则可能延长争端的解决时间 |
五、正当程序保障的缺失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家证据规则的发展和完善 |
第一节 完善专家证据规则的体系内容 |
一、健全更完整、统一的专家证据规则 |
二、由DSB建立统一的专家证据规则 |
三、将“法庭之友”陈述纳入专家证据规则体系 |
第二节 完善专家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则 |
一、明确必要的专家证据规则适用要件 |
二、设置合理的专家证据规则适用程序时间表 |
三、保留专家组对专家证据报告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
四、明确专家证据规则相适应的救济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5)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意义与目的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3.选题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现状 |
1.国内研究的现状 |
2.国外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本文的创新点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简介及改革的动因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简介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渊源 |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架构及程序简介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动因 |
1.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内因 |
2.WTO成员方的信任危机 |
3.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外因 |
三、欧美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及分析 |
(一)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及分析 |
1.多哈回合之前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2.多哈回合之后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 |
3.笔者对欧盟建议的分析 |
(二)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及分析 |
1.多哈回合之前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2.多哈回合之后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3.笔者对美国建议的分析 |
(三)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及分析 |
1.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
2.笔者对中国建议分析 |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 |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 |
1.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
2.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
3.笔者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分析 |
(二)中国应对WTO争端机制改革的策略 |
1.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现状的策略 |
2.中国对欧盟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的应对策略 |
3.中国对美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应对策略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欧美中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
(6)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7)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估 |
1.3 研究范围和内容 |
1.3.1 研究范围 |
1.3.2 基本观点及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价值分析法 |
1.4.3 跨学科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4.5 案例分析法 |
1.4.6 实证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1.5.1 研究视角的独特性 |
1.5.2 观点的创新性 |
1.5.3 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
第2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及性质 |
2.1 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 |
2.1.1 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 |
2.1.2 狭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 |
2.2 司法节制原则的性质 |
2.2.1 法律原则 |
2.2.2 规避问题的法律工具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 |
3.1 条约依据 |
3.1.1 世贸组织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条约依据 |
3.1.2 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条约依据 |
3.2 其它国际法依据 |
3.2.1 一般法律原则 |
3.2.2 其它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 |
4.1 强制性标准 |
4.1.1 排除适用的标准 |
4.1.2 形式标准 |
4.1.3 目的标准 |
4.1.4 “必要性”标准 |
4.2 任意性标准 |
4.2.1 “吸收”标准 |
4.2.2 隐含标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及救济措施 |
5.1 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 |
5.1.1 追求效率却违背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 |
5.1.2 追求效率却违背《谅解》第11条 |
5.1.3 违反平等原则 |
5.1.4 违反隐含标准 |
5.1.5 其它不当适用的情形 |
5.2 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救济措施 |
5.2.1 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 |
5.2.2 在执行之诉中进行救济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预防误用司法节制原则所致后果的建议及中国的因应 |
6.1 关于司法节制原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的建议 |
6.1.1 不摒弃司法节制原则 |
6.1.2 确立审慎适用原则 |
6.2 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改良建议 |
6.2.1 制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内部规则 |
6.2.2 适当延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 |
6.2.3 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 |
6.2.4 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 |
6.3 中国的因应 |
6.3.1 作为申诉方的诉讼策略 |
6.3.2 作为被申诉方的应诉策略 |
6.3.3 作为争端第三方的参诉策略 |
6.3.4 作为上诉方的参诉策略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案例名称对照表 |
后记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本文写作方法及研究特色 |
第一章 TPP争端解决机制概论 |
第一节 TPP及其争端解决机制 |
一、TPP及产生背景 |
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
三、TPP争端解决机制及性质 |
第二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原则 |
一、合作原则 |
二、诚信原则 |
三、正当程序原则 |
第三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问题 |
一、管辖范围 |
二、强制管辖 |
三、选择管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TPP争端解决的优先程序 |
第一节 国际争端解决优先程序概述 |
第二节 磋商 |
一、磋商提起 |
二、磋商请求的内容 |
三、磋商时限 |
四、磋商中的第三方参与 |
五、磋商保障 |
第三节 斡旋、调解与调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TPP争端解决的审理机构 |
第一节 TPP专家组的设立与组建 |
一、专家组的设立 |
二、专家组的组成 |
三、专家组成员资格 |
四、专家组成员的回避、补选、替换及去除 |
第二节 TPP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
一、审理常规争端的职权 |
二、“说明”不违法之诉的职权 |
三、寻求或考虑法庭之友提供信息资料的职权 |
四、监督执行的职权 |
第三节 TPP专家组的职能 |
一、客观评审 |
二、法律适用 |
三、法律解释 |
四、决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TPP争端解决的专家组程序 |
第一节 TPP专家组程序的一般规则 |
一、专家组听证程序 |
二、专家组程序的中止与终止 |
三、一裁终局 |
第二节 TPP专家组报告 |
一、报告起草 |
二、报告提交 |
三、报告评议 |
四、报告内容 |
第三节 TPP专家组程序的其他问题 |
一、透明度问题 |
二、保密性问题 |
三、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TPP争端解决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执行机制概述 |
一、执行标的 |
二、执行期限 |
第二节 执行救济 |
一、执行救济概述 |
二、补偿 |
三、中止利益 |
四、货币赔偿 |
第三节 执行审查 |
一、提起时间 |
二、提起主体 |
三、适用程序 |
四、审查范围 |
五、审查次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签署的FTA及其争端解决机制 |
一、我国签署FTA的基本情况 |
二、我国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对完善我国FTA的启示 |
一、坚持扞卫WTO多边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 |
二、注重通过合作磋商方式化解国际贸易争端 |
三、逐步加大利用法律方式解决FTA争端力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述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演进中法律解释规则的变迁 |
(二)WTO争端解决中法律解释规则的内容 |
二、WTO争端解决的解释方法 |
(一)善意解释 |
(二)文本解释 |
(三)上下文解释 |
(四)目的解释 |
(五)补充解释 |
三、中国涉外案件中的法律解释分析 |
四、WTO框架下的司法能动主义 |
(一)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能动主义 |
(二)司法能动主义在WTO中的主要表现 |
(10)论“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有关国际法规则”应用于WTO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和相关实践 |
二、“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应当应用于法律解释 |
三、“有关国际法规则”应当为适用于争端当事方之规则 |
四、对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关联性的确定应当采取逐案审查 |
五、结语 |
四、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法律解释权的错配与重置[J]. 胡加祥. 法学, 2021(10)
- [2]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问题研究[D]. 吕盈. 山东大学, 2021(02)
- [3]WTO争端解决中专家证据规则研究[D]. 刘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5]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D]. 王欣欣.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6]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7]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D]. 梁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8]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姚铸.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9]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J]. 王国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4)
- [10]论“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应用[J]. 蒋圣力.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