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易性质对受贿罪的影响

论交易性质对受贿罪的影响

一、论交易性本质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魏昌东,张笑宇[1](2021)在《我国“分体式”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建:原理、反思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治理结构的构建,是中国式腐败治理理念、智慧、资源与立法技术的结晶。中国特色罪名体系的发展形成了以犯罪主体为中心的"分体式"发展模式,立法扩张以增设主体类型为中心,却忽视了对行为类型的重新识别、拓展以及规制对象的有效性等问题。"分体式"罪名体系所形成的贿赂犯罪治理结构,以对价关系为基础设定罪名结构、以结果本位为基础设定评价基准、以差异化治理策略为基础设定配刑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对罪名体系建设原理的代际更新提出了全新要求:(1)在体系建构基础上,实现从"分体式"立法向以行为类型为中心立法完善的转向;(2)在要件设定基础上,实现从以对价关系为中心向以公权伦理为基础转向的立法完善;(3)在犯罪治理结构上,实现从"差异式"治理走向"全链条式""同一性"治理的更新。

苟先琼[2](2021)在《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罪数关系的再探讨——以“行为”和“法益”的分析为视角》文中指出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罪数关系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实务中对此问题处理也不统一,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的罪数关系。当前,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伴发生是一种常发形态,且常造成受贿数额大、失职渎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巨大危害后果。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罪罪数关系重新探讨,以期统一司法认定,实现罪责相当。本文对两罪罪数关系争议进行归纳,提出对两罪"行为"和"法益"的认识决定罪数关系的认定,且以受贿罪所侵犯法益的认识为问题之根本。笔者通过对当前的几种观点进行评析,提出受贿罪侵犯法益应界定为"公权力的不可交易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两罪为实质数罪的结论。

汪豪[3](2021)在《论职后受财行为的认定——以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三条为视角》文中提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常常具有"期权化"的特点,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不断加大,其日益成为职务犯罪中预防和打击的重点。面对此类新型受贿方式,司法实践困境的"症结"在于过度重视客观的危害结果,而有意弱化甚至忽视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对于双方不存在"事先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是否成立受贿罪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及行为人是否具备受贿的故意,避免客观归罪。具体操作上,为避免不当扩大打击范围,需区分事先有无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并且对受贿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严格解释,以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相结合。

陆佳妮[4](2021)在《受贿罪的保护法益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迪里拜尔·阿不来提[5](2021)在《论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文中指出

钱婧[6](2021)在《受贿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以200份判决书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虞帅康[7](2021)在《论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及其边界》文中认为

胡英东[8](2021)在《放贷收息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魏昌东,张笑宇[9](2021)在《从“分体”到“分层”:中国特色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历史嬗变与时代跨越》文中指出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治理结构的构建,是"中国式"腐败治理理念、智慧、资源与立法技术的结晶。中国特色贿赂犯罪体系的发展,始终围绕扩张犯罪主体类型而展开,由此创立形成的"分体式"发展模式,忽视了对行为类型的重新识别、拓展以及规制对象的有效性等问题。在"分体式"罪名体系中,贿赂犯罪的治理结构以对价关系为基础设定罪名结构;以结果本位为基础设定评价基准;以差异化治理策略为基础设定配刑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对罪名体系建设原理的代际更新提出了全新要求:在体系建构基础上,应当实现由单一"分体式"立法向"分体+分层"立法的转型,引入行为类型的立法导向;在要件设定基础上,实现从以对价关系为中心向以公权伦理为基础转向的完善;在犯罪治理结构上,实现从"差异式"治理走向"全链条式""同一性"治理的更新。

曹丹[10](2021)在《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直以来,腐败问题都备受人们的关注,反腐败斗争不仅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使命,也是全人类社会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受贿是一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权力和利益的交易。随着反腐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机关对受贿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受贿罪也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样态,出现了大批具有隐蔽性、新颖性和多样性特征的新型受贿犯罪,对传统受贿罪产生了巨大冲击,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一些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以至于刑法学术界也对相关问题说法不一,最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审判不统一的现象。尤其是在贿赂范围的合理界定、受贿罪主体范围问题、受贿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理论瓶颈和司法难题,成为了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障碍焦点。本文从受贿罪的本质问题出发,提出将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除外)纳入到贿赂范围之中、适当扩大受贿罪主体范围和完善受贿罪刑罚适用标准的建议,试图厘清刑法学界对于受贿罪的理论争端,以便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贿赂范围的界定问题。笔者将首先阐述当前刑法对贿赂范围的具体规定,对理论界关于贿赂范围的三种学说争议进行分析和评价。其次,笔者将结合我国刑事政策和国际刑事立法等多方因素,阐述贿赂范围界定的应然意义和范畴,并对如何将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如何扩大受贿罪的贿赂范围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第二部分是关于受贿罪主体相关问题。笔者将以受贿罪主体判定标准在理论界的三种不同学说争议为切入点,根据公务说的本质内涵去试图厘清我国刑事法规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并对适当扩大受贿罪主体的路径给出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是关于受贿罪刑罚适用的问题。笔者将首先阐述“数额与情节”二元定罪标准的适用困境,对这些适用困境提出解决途径。其次笔者将分析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性质,对终身监禁制度在司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阐述,并给出自己的建议。

二、论交易性本质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交易性本质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分体式”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建:原理、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特别法时代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孕育与创立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腐败犯罪罪名群建设的探索
        1. 贪污罪罪名体系的孕育与建构
        2.“包容式”立法与贿赂行为的逐步分化
        3.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二)“第一部反腐败特别法”:隐性贿赂犯罪罪名群建设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二法典化时代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健全与发展
    (一)首部刑法典: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独立化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二)“第二部反腐败特别法”: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整体更新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及基本评价
    (三)单行刑法: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再次完善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四)第二部刑法典: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再法典化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三后法典化时代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再完善
    (一)刑法修正案:“分体式”罪名体系的“外延再扩张”
        1. 既有立法体系的局部扩张
        2. 公职贿赂犯罪主体的界外扩张
        3. 贿赂犯罪主体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的扩张
    (二)刑法修正案:“分体式”罪名体系的“内涵修复式”完善
        1. 个罪罪刑关系结构模式完善
        2. 类罪罪刑关系结构模式完善
四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治理结构建设原理的优化方案
    (一)从“分体式”立法向以行为类型为中心立法完善转向
    (二)从以对价关系为中心向以公权伦理为基础转向的立法完善
    (三)从“差异式”治理走向贿赂犯罪治理结构的全面更新
        1.“差异式”治理结构面临的困局
        2. 优化贿赂犯罪治理结构的“一体化”方案

(2)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罪数关系的再探讨——以“行为”和“法益”的分析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罪数关系之争议
    (一)争议之缘起
    (二)争议之各方观点
        1.牵连犯说
        2.法条竞合说
        3.想象竞合说
        4.实质数罪说
二、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罪数关系争议的本质
    (一)“行为”与“法益”的认识差异为争议本质
    (二)“行为”根本在“法益”
三、以受贿罪法益为视角对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罪数关系的探讨
    (一)受贿罪法益之观点争议
    (二)受贿罪法益之分析
        1.“公权力的不可交易性”准确体现了受贿罪规制之目的
        2.“公权力的不可交易性”的界定较为准确
    (三)将受贿罪法益界定为“公权力的不可交易性”情形下对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罪数关系的理解

(3)论职后受财行为的认定——以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三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之提出
二、职后受财行为性质的检视
    (一)职后受财性质的争议和评述
        1.否定说
        (1)不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
        (2)不具备受贿的故意。
        2.肯定说
        (1)职后受财行为侵犯了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
        (2)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3.区分说
    (二)职后受财行为的司法规制
三、职后受财行为性质的证成
    (一)客观上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
    (二)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四、职后受财行为认定路径的完善
    (一)区分事先有无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
    (二)对受贿罪的实行行为类型严格解释
五、结语

(9)从“分体”到“分层”:中国特色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历史嬗变与时代跨越(论文提纲范文)

一、 特别法时代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孕育与创立
    (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腐败犯罪罪名建设的探索
        1. 贪污罪罪名体系的孕育与建构。
        2. “包容式”立法与贿赂行为的逐步分化。
        3.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二) “第一部反腐败特别法”:隐性贿赂犯罪罪名群建设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二、 法典化时代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健全与发展
    (一) 首部刑法典: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独立化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二) “第二部反腐败特别法”: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整体更新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及基本评价。
    (三) 单行刑法: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再次完善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四) 第二部刑法典: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再法典化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三、 后法典化时代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再完善
    (一) 刑法修正案:“分体式”罪名体系的“外延再扩张”
        1. 既有立法体系的局部扩张。
        2. 公职贿赂犯罪主体的界外扩张。
        3. 贿赂犯罪主体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的扩张。
    (二) 刑法修正案:“分体式”罪名体系的“内涵修复式”完善
        1. 个罪罪刑关系结构模式完善。
        2. 类罪罪刑关系结构模式完善。
四、 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治理结构建设原理的优化方案
    (一) 从单一的“分体式”立法向“分体+分层式”立法完善的转向
    (二) 从以对价关系为中心向以公权伦理为基础转向的立法完善
    (三) 从“差异式”治理走向贿赂犯罪治理结构的全面更新
        1. “差异式”治理结构面临的困局。
        (1) “结果本位主义”湮灭了刑法的积极预防功能。
        (2) “非对称性治理”人为设定了刑法介入的“门禁”。
        (3) “差别化”刑罚处遇。
        2. 优化贿赂犯罪治理结构的“一体化”方案。
        (1) “全链条式”治理结构。
        (2) “同一性”治理的立法结构。

(10)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受贿罪贿赂范围界定问题
    (一)刑法中对贿赂范围的具体规定
    (二)理论界关于认定贿赂范围的主要观点
        1.传统的财物说及其评述
        2.财产性利益说及其评述
        3.利益说及其评述
    (三)贿赂范围之理性界定
        1.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探讨
        2.贿赂范围完善之立法建议
二、受贿罪主体问题
    (一)受贿罪主体的理论之争
        1.身份说及其评述
        2.公务说及其评述
        3.折中说及其评述
    (二)国家工作人员之厘清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2.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工作人员
    (三)受贿主体完善建议
        1.处理好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衔接
        2.增加“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为受贿主体
        3.增加入职前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主体
三、受贿罪刑罚适用问题
    (一)“数额与情节”二元标准的适用
        1.“数额与情节”标准的适用困境
        2.“数额与情节”标准完善建议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
        1.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定位
        2.终身监禁制度的具体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论交易性本质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分体式”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建:原理、反思与重构[J]. 魏昌东,张笑宇. 廉政学研究, 2021(02)
  • [2]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罪数关系的再探讨——以“行为”和“法益”的分析为视角[J]. 苟先琼. 法制博览, 2021(28)
  • [3]论职后受财行为的认定——以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三条为视角[J]. 汪豪.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4]受贿罪的保护法益研究[D]. 陆佳妮.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5]论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D]. 迪里拜尔·阿不来提. 新疆大学, 2021
  • [6]受贿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以200份判决书为例[D]. 钱婧.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7]论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及其边界[D]. 虞帅康.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8]放贷收息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D]. 胡英东. 南昌大学, 2021
  • [9]从“分体”到“分层”:中国特色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历史嬗变与时代跨越[J]. 魏昌东,张笑宇.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03)
  • [10]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D]. 曹丹.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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