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立法,强制农村基层按法律进行土地制度安排(论文文献综述)
邢伟[1](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林高松[2](2020)在《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兵役法律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是国家开展兵役工作的法律保证。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兵役制度等重大政策制度改革,推进军事管理革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研究分析兵役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法理价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本文按照“理性分析、历史沿革、价值定位、内外环境、完善之道”的逻辑顺序分五章展开研究。第一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从兵役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兵役实体法律制度、兵役程序法律制度等为研究起点,对兵役法律制度的内涵外延进行科学界定,系统分析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和地位作用,为论文撰写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二章,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按照古代、近代和新中国等三个阶段系统梳理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发展脉络,系统分析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现状,从体系构成、实质内涵和主要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发展的新要求,兵役法律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现役军人制度更加适应现代化局部战争需要、退役军人制度更加适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第三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主要从五个方面对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所蕴含的法理价值进行全面阐述,一是兵役义务与兵役权利的价值整合,二是国家价值与个人价值的有序统一,三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相互融合,四是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五是和平权与发展权的有序调整等,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第四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外环境。客观分析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既有有利条件、也有不利因素,这是新时代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根基。从五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防实力同步增强,二是我国总体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局部战争威胁始终存在,三是信息化局部战争对兵员素质要求普遍提高,四是优待军人成为兵役法律制度的内在共识,军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五是军队独生子女兵员质量不容乐观,应征青年身体素质明显下降。第五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完善之道。主要从兵役法律制度建设角度提出一系列对策措施,力求为国家兵役机关开展兵役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参考。一是科学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大力提升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质量,三是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落实。加快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持续为国家提供优质的兵员补充,确保国家总体安全,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赵志[3](2020)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国家实施的城乡一体化重大战略与土地权利的取得、分配和使用等管理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也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目标,在此过程中,促进土地权利市场化和公共利益价值,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深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写作本文目的就是在分析土地所应承载的使用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内涵、基础和体系特征的梳理和提炼,结合我国深化改革和开放新形势总体目标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对我国近年来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法律逻辑进行研究,判断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今后发展演进路径,并对重要城乡一体化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为主线,简要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涵和特点,发现我国土地公有制思想和实践在整个古代社会占有重要的地位,形成古老而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意识形态,并对近代以来的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确立之初,也受到前苏联土地公有制尤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思想和实践影响。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演进变迁过程中,还明显受到历史逻辑和现实社会生产生活结构的制约。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最大的特征。它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结果,也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土地公有制锁定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所谓土地“政治契约”,实质具有两重性,即土地控制权的国家所有(非集体所有)和土地权益的个人享有。在此之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三个隐喻,一是土地权利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二是集体土地权利的身份属性;三是国家对土地权益分配的主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之间达成新的政治契约,既能保证农民有权耕种土地,最大程度上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对土地秩序的最终控制权,是对原先“耕者有其田”承诺的发展。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虽然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或双轨制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逐步消除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需围绕着城乡一体化目标去设计。目前最显着的制度改变是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即不再把农村土地作为针对性的征收对象,淡化城乡土地差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更是把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下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很明显,市场化不是现阶段土地法律制度发展的全部目标。实践中,我国土地权利呈现出民生性、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价值目标,也由此形成具有三种权利价值内涵的土地权利体系。民生性用地仅指土地的使用用途直接用于个人生存和人格发展意义的土地;如农民的宅基地、耕地、一般住宅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是指用于国家管理、教育、国防、科研以及各种不盈利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设施的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用地则被认为是经营性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利可在区分三种不同用地性质的基础上,以不同的价值取向为原则来设计。经营性用地具有完全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市场化,可以自由取得和交易;公益性用地不具有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公共利益和共享性,由政府部门来管理使用,人人均可合理使用;民生性用地因为按照特定条件取得,主要为了社会平等需要,强调了土地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作用;土地的取得须具有一定身份或满足一定条件,在满足生存保障的基础上适当市场化,退出时应当比照特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由原分配组织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几部法律内容客观上涵盖了土地占有、使用、处分等几乎全部权利、权力,是现阶段我国占有使用土地的全貌。这几部法律的修订也反映了我国土地改革“三权分置”的伟大成果,土地物权进一步平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利进一步开放,完成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设计的阶段性任务和历史使命。笔者通过对这几部法律的修订内容的分析,试图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演变规律。它们总体上体现了土地权利发展方向是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即土地所有权意志的国家化,用益物权的自物权化即用益物权流转的自由化,成员权的财产化即成员权的固定化、个体化。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城市土地法律制度完善时,应当区分民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赋予物权效力、完善房地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离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利主体、创设公共地役权体系。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发展方向则是在坚持完善公有制(而非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分为四个阶段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该四个阶段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的开放、成员权的个体化(亦即土地权利非家庭化)、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集体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分化消亡。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目前最重要的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体化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规则进行重构;因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可以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成员权的天然封闭性、集合性特征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障碍。由此,笔者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构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分析集体成员权的形成、性质、司法救济。
李树静[4](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翟磊[5](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刘豪[6](2019)在《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研究 ——基于烟台市福山区农地征收的调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征收制度就是国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根据某种行为准则,通过补偿的方式征收土地,用于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行为,这种政府行为以国家法定程序为依据,行为实施之后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即从集体转移到了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农地流转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亦是乡村振兴战略实践的重要一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利益的实现。国内学者系统地论证了征地制度、手段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目的就是为征地实践做好理论铺垫,但结合实际调研数据的研究不多。国外学者大都是围绕产权制度展开征地补偿的研究,其侧重点在于构建能够对征地补偿绩效进行验证的实证和定量模型,并改良现有政策。本文在对现有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等概念进行了辨析,简述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梳理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透析其内在优秀经验与启示,回顾了我国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及新形势背景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并从补偿的原则、方式、标准、范围、程序等多维度,阐释了其发展逻辑。针对当前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问题,设计了调查问卷,并通过对烟台市福山区近几年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主要围绕征地情况、补偿款分配、住房安置、生活保障这几个方面,调查发现存在征地政策不透明、农民满意度低、补偿款分配不公以及司法救济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基于调查结论,从人本主义视角出发,提出了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原则和治理措施,即:一要健全主动关心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合理的征地程序;二要主动为农民提供保障,切实尊重他们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收益权、参与权、知情权、财产权;三要营造良好的《土地征收补偿法》的出台环境,构建参与和监督土地征收补偿的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制度、收益分配制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褚楚[8](2019)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有效性问题的探讨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关注重点。与许多从转变乡村治理模式、调整乡村治理结构等视角出发展开的研究不同,本文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规模庞大且素质优良的官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官僚主要构成群体、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乡镇公务员其素质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乡镇公务员是连接国家政治社会和乡村民间社会的纽带与桥梁,要完成乡村基层治理这样一种兼具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特殊社会分工,既应当具备坚定地政治素质、熟练于正式制度规则和政治权威的运用,发挥好政治传输功能,也应当具备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化解地方利益冲突和治理困境的乡土智慧,为乡村百姓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及其发挥职能的具体方式发生转变,对乡镇公务员观念意识、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的总体分析框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以治理理论、街头官僚理论、理性行为选择理论、素质模型理论和培训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和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一方面基于治理理论,从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职能的三个维度——即纵向维度的执行性职能、横向维度的协调性职能、以及前后维度上的规划引导与服务保障职能,探讨了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应当具备坚定的政策执行素质、积极的三农服务素质和良好的统筹协调素质。另一方面依据善治和善政的相关理论,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即具备更强的基层组织建设素质、民主与法治素质、统筹规划与协调素质、运用现代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的业务能力素质、以及预防、化解和应对突发危机的素质等。其次,从理论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从理论逻辑上,一是基于街头官僚理论和理性行为选择理论,在“工作环境—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下,以自由裁量权和行为选择空间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乡镇公务员的几种典型行为选择模式,如政策的变通执行、规则依赖、一线弃权等;二是基于素质模型理论,乡镇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其素质构成的一部分,并且由其内在的观念意识、性格品质以及知识能力等素质综合作用而形成,进而结合素质是由“意识灌输、知识学习、能力锻炼和习惯养成四个环节反复循环而形成”的这一基本规律,论述了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矫正乡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选择偏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媒体案例分析等途径考察了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的现状,发现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整体存在不足,例如政治意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不足,民主素质和法治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责任亟需增强,文化业务素质有待提升、身体和心理素质仍需提高等,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迫切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提高乡镇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第三,通过对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例如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素质培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公务员培训教育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不健全,导致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教育培训资源和经费拨付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和足够重视。第四,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几种主要的特征类型和主要做法,即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性”,总结了可供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借鉴的基本经验,例如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法治与制度保障、分级分类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素质测评、完善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建设、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及注重公务员培训教育结果的考核与运用等。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提出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路径。以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养成相结合、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传统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加强构建完整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为主要对策,通过丰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完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途径,提高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李海霞[9](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梁宝伟[10](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二、加快立法,强制农村基层按法律进行土地制度安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快立法,强制农村基层按法律进行土地制度安排(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 |
第一节 兵役法律制度的科学界定 |
一、相关概念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实体法律制度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程序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制度的法律特征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时代特征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内容特征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地位与作用 |
一、兵役法律制度是国家军事制度的重要内容 |
二、兵役法律制度是保卫国家安全的坚实基础 |
三、兵役法律制度是组织兵役工作的有效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我国古代兵役法律制度 |
二、我国近代兵役法律制度 |
三、新中国兵役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
一、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 |
二、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实质内涵 |
三、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客观分析 |
一、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经验 |
二、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优劣之处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发展的新要求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 |
第一节 兵役义务与兵役权利的价值整合 |
一、依法参加兵役是公民和法人的基本义务 |
二、参加兵役人员依法享有各种基本权利 |
三、正确处理兵役权利与兵役义务的关系 |
第二节 国家价值与个人价值的有序统一 |
一、兵役必须以实现国家价值优先 |
二、公民通常是实现个人价值优先 |
三、兵役法律制度是国家价值与个人价值的调节器 |
第三节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相互融合 |
一、国防是全体公民的国防 |
二、兵役实质是少数公民参加兵役 |
三、兵役法律制度是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的平衡器 |
第四节 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
一、公平与效率是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 |
二、兵役法律制度优先考虑军事效率 |
三、兵役法律制度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
第五节 和平权与发展权的有序调整 |
一、追求国家和平权是兵役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 |
二、保障国家发展权是兵役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 |
三、统筹和平权与发展权是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外环境 |
第一节 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是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 |
一、经济实力 |
二、法治环境 |
三、军事改革 |
第二节 国家严峻安全形势是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 |
一、国家统一困境 |
二、周边事态纷争 |
三、西方大国遏制 |
第三节 信息化局部战争对兵员素质要求普遍提高 |
一、信息化局部战争成为未来战争的基本样式 |
二、高技术武器装备占据未来战场的主导地位 |
三、高素质的兵员成为信息化战争胜负的关键 |
第四节 优待军人成为兵役法律制度的内在共识 |
一、尊重军人共识 |
二、优待军人传统 |
三、军人权益维护 |
第五节 军队独生子女兵员质量不容乐观 |
一、独生子女成为军队服役主体 |
二、应征青年身体素质明显下降 |
三、入伍后退兵比例呈逐年上升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完善之道 |
第一节 科学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体系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 |
第二节 大力提升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质量 |
一、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
二、统筹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规划计划 |
三、科学组织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起草拟制 |
第三节 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落实 |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兵役法律意识 |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
三、严格组织对违反兵役法律制度行为的惩治 |
结语: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应处理的几个关系 |
一、处理好兵役法律制度与其它军事政策制度之间的关系 |
二、处理好兵役法律制度与新时代强军要求的关系 |
三、处理好兵役法律制度制定与实施的关系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3)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述评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论文的结构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1 新中国成立之前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考察 |
2.1.1 共产党统治区的土地思想和实践 |
2.1.2 国民政府统治区的土地民生性和社会化思潮 |
2.1.3 苏联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 |
2.2 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2.1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演进 |
2.3.1 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宪法依据 |
2.3.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3.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4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
2.4.1 以土地的身份属性为逻辑起点 |
2.4.2 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权能分离为核心内容 |
2.4.3 以公权力主导土地资源配置为制度驱动和保障 |
第3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及特征 |
3.1 从二元到一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时代变革 |
3.1.1 城乡二元转向城乡一体的推动因素 |
3.1.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
3.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所有制基础 |
3.2.1 土地公有制是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
3.2.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是对土地公有制实施路径的完善 |
3.3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实践特征:土地功能类型化 |
3.3.1 城乡一体化管理:以功能为标准区分的土地类型 |
3.3.2 民生性用地 |
3.3.3 公益性用地 |
3.3.4 经营性用地 |
第4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成果及不足 |
4.1 土地物权体系的优化——《民法典》的颁布 |
4.1.1 城乡一体化下的物权体系整合 |
4.1.2 土地的“恒产——资产” |
4.1.3 土地利用的“平等化——社会化” |
4.1.4 《民法典》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足 |
4.2 “三块地”的时代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
4.2.1 土地征收制度的优化 |
4.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 |
4.2.3 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宣示性 |
4.2.4 “三块地”改革存在的不足 |
4.3 “三权分置”的伟大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
4.3.1 承包经营权的自物权属性 |
4.3.2 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
4.3.3 经营权主体的开放性 |
4.3.4 土地经营权的限制 |
4.3.5 “三权分置”改革的不足 |
第5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1 建设用地租赁的物权化 |
5.1.2 “房地不一致”的规则完善 |
5.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情况 |
5.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现状 |
5.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完善途径 |
5.2.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的纠纷现状及解决建议 |
第6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公益性和民生性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公益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1 公益性用地管理主体制度的优化 |
6.1.2 划拨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3 公共地役权的创设 |
6.2 民生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2.1 第一阶段:经营权(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6.2.2 第二阶段:成员权的个体化 |
6.2.3 第三阶段: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 |
6.2.4 第四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及分化 |
6.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6.3.1 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对城乡一体化的意义 |
6.3.2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6.3.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6)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研究 ——基于烟台市福山区农地征收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 |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进展 |
三、简要述评 |
第三节 主要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五节 预期达到的目标和创新点 |
一、预期达到的目标 |
二、本课题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土地征收及其制度 |
一、土地征收的内涵 |
二、土地征收制度 |
第二节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
第三节 土地产权理论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其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美发达国家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德国 |
第二节 东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中国台湾地区 |
第三节 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
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
二、应该以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的标准 |
三、完善征地补偿实施程序 |
四、完善土地纠纷解决的司法机制 |
第四章 中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制度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计划经济时代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二、市场经济时代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三、新形势下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分析 |
一、补偿原则 |
二、补偿范围 |
三、补偿标准 |
四、补偿方式 |
五、补偿程序 |
第三节 我国各地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混乱性与单调性 |
一、混乱性分析 |
二、单调性分析 |
第五章 农地征收补偿治理困境分析—烟台市福山区实践调查 |
第一节 现行征地补偿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践样态:实地调查数据 |
一、问卷设计和调研方式 |
二、农地征收补偿的认识度、满意度、透明度调查情况 |
第三节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立法工作滞后 |
二、“适当补偿原则”有失公平 |
三、补偿标准不科学且范围狭窄 |
四、补偿程序混乱 |
五、司法救济机制的缺位 |
六、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
第六章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原则和治理措施 |
第一节 坚持公平正义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原则 |
一、坚持农地征收补偿对象的公平正义 |
二、坚持农地征收补偿法治形式的公平正义 |
三、坚持农地征收补偿程序的公平正义 |
第二节 保障农地征收补偿中的农民各项制度权利 |
一、知情权和参与权 |
二、收益权 |
第三节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治理措施 |
一、有效推动《土地征收补偿法》的制度立法工作 |
二、确定完全补偿原则,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
三、采取多元安置方式,确保农民权益 |
四、规范征地补偿程序 |
五、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司法机制 |
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监督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拟创新之处、难点与不足 |
(一)拟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难点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治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二)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 |
(三)素质、公务员素质与乡镇公务员素质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与善治理论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 |
(四)街头官僚与行为选择理论 |
(五)学习和培训的相关理论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 |
(一)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提高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前提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在逻辑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与乡镇公务员素质要求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二)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的形成过程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逻辑 |
(一)基层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 |
(二)现代化治理价值与技术需要培育养成 |
(三)乡镇公务员的行为选择逻辑 |
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必要性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的现实要求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总体状况考察 |
(三)当前乡镇公务员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考察 |
一、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历史考察 |
(一)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二)改革开放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 |
(四)《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状考察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 |
(二)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保障机制不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经验 |
一、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特征类型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 |
(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 |
(四)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 |
(五)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型” |
二、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 |
(二)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
(三)重视对公务员进行素质测评 |
(四)加强培训教育机构建设 |
三、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经验 |
(一)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
(二)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 |
(三)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
(四)注重公务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
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路径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思路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原则 |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要求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构成要素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具体内容 |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途径 |
(一)构建完善的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 |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
(四)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四、加快立法,强制农村基层按法律进行土地制度安排(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研究[D]. 林高松. 武汉大学, 2020(04)
- [3]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D]. 赵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5]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研究 ——基于烟台市福山区农地征收的调查[D]. 刘豪. 烟台大学, 2019(06)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D]. 褚楚.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9]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10]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