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石景山区召开第二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论文文献综述)
孙敬华[1](2021)在《积极老龄化视角下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比较分析》文中认为随着长寿时代的到来以及失能老年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中国传统的老年长期照护模式面临困境。老年人口的失能风险已成为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严峻挑战。为积极应对老年人口的失能风险,中国政府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具有本土化意义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虽然政府及学界都强调要总结试点经验,但现阶段对于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总体现状、已形成的共同特征以及存在的共性问题仍疏于研究,特别是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在多大程度上践行了积极老龄化理论的相关研究还比较缺乏。基于此,本文以积极老龄化理论为研究视角,结合政策产出模型,分析了30个试点城市颁布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总体现状、共同特征以及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就如何推进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也进行了探索。具体来说,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基于积极老龄化理论以及政策产出模型,构建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分析框架,由参与、健康和保障三个维度构成。(1)参与维度是指维护失能老人获得福利并根据个人需要参与到为其提供的长期照护服务中的机会与权利,即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社会分配基础,具体包括参保范围、保障对象、失能认定的标准与主体三个部分。(2)健康维度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和社会服务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该体系由社会供给类型和输送系统构成。其中社会供给类型进一步细分为服务项目、服务形式、待遇给付标准三个部分;输送系统可以分为政府部门、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以及非正式照护主体。(3)保障维度是指为失能老人解决长期照护服务费用问题的筹资模式,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资形式与标准以及启动资金三个部分。其次,运用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分析框架对30个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发展现状及其共同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1)30个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发展现状可以总结为以下内容。其一,在参与维度,一是参保范围主要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二是保障对象取决于处于失能状态的时间长度、失能失智程度、接受长期照护服务的场所以及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时间长度四个方面的限制因素;三是失能评估工具主要有三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以及当地自主建立的综合性失能评定标准;四是评定主体主要包括保险经办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鉴定专家。其二,在健康维度,一是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生活照护、医疗照护、预防性照护、康复照护以及心理疏导;二是服务形式可以分为定点机构照护(医疗机构照护、养老机构照护)、居家照护(居家上门照护、居家自主照护)以及失智专区;三是待遇给付标准可以分为按比例给付、定额给付或者差别化补偿方式。其三,在保障维度,一是最为普遍的筹资渠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划转、政府补助以及个人缴费;二是筹资形式主要有比例筹资、定额筹资和混合筹资三种;三是大多数城市都具有长期护理保险的启动资金。(2)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共同特征是,其一,在参与维度,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是一种以诊断差异为社会分配基础的补缺型社会政策;其二,在健康维度中,试点城市采取了以服务福利为主、现金福利为补充的事后补救型风险应对策略;福利输送系统属于决策、执行与输送职能相互独立的国家主导型;其三,在保障维度,筹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型,主要依托于医疗保险。再次,基于积极老龄化理论审视现阶段30个城市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1)参与维度的社会分配基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将城乡居民纳入覆盖范围、将重度失智老人排斥在福利申请者之外、失能认定评估工具结构简单、失能评估等级的设定粗略且不统一、缺少独立且专业的失能等级评定机构。(2)健康维度的社会供给类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预防性策略缺失、服务供给内容的精准度较低;福利输送系统的主要问题是:忽视了社区的重要作用,以机构照护为核心的服务输送布局难以解决长期照护供需失衡的难题。(3)保障维度的筹资模式面临的主要困境:筹资主体缴费能力有限、待遇给付与个人缴费存在不一致性、以长期护理保险为核心的筹资模式面临较大争议。接下来,本文梳理了荷兰、德国和日本三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较为先进国家的实践经验并从中得到了以下启示:(1)在参与维度,三个国家的覆盖范围根据运行状况进行调整,总体上荷兰和德国覆盖了全体公民,日本主要针对老年人;三个国家都建立了统一的评估体系;失能老人都具有福利给付形式的自主选择权。(2)在健康维度,重视非正式照护的发展;社区在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中作为服务系统中枢,将居家照护、机构照护与非正式照护连接与整合,解决了服务供给碎片化的问题;在服务供给中加强服务质量监督;注重预防性策略;三个国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之前都允许一个“准备”阶段,为制度正式运行储备服务供给者。(3)在保障维度,一是专项筹资专项使用,增加了引入这项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将资金从更大的政府预算分离促使长期护理保险的融资不会与军事、教育、基础设施投资等优先项目产生直接的冲突。三是三个国家都是以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作为基础筹资模式,同时还采取了其他方式作为补充。最后,提出了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进策略。(1)遵循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奉行机会平等、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分配标准和程序合理以及纠正不公四项原则。(2)在参与维度,需要完善失能评估体系、扩大失能老人自主选择福利内容的权利以及政策性支持老年人参与长期照护服务供给。(3)在健康维度,通过共同推进社区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基于生命历程的跨部门服务供给机制的构建以及促进正式照护与非正式照护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在地化的整合照护服务体系。(4)在保障维度,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其中长期照护补贴制度是基础,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是核心,长期护理商业保险是重要补充。
续伊特[2](2021)在《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与产业集聚、创新集聚的影响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我国人口集聚现象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模式,大规模人口为追求更好的自身发展向大型城市迁移,为当地带来丰厚的人力资本,从而为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劳动力基础,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底全国迁移人口达到2.6亿,其中1.7亿人口选择将城市作为迁移目的地,人口向城市集聚的现象尤为显着。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中指出,对人居环境临界适宜的地区,基本稳定人口规模,鼓励人口向重点市镇收缩集聚。对人居环境适宜和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超载的地区,重视提高人口城镇化质量,培育人口集聚的空间载体,引导产业集聚,增强人口吸纳能力[1]。基于此,本文从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创新集聚的发展现状入手,着眼于中国超大城市集聚效应的影响机制研究,同时将中国超大城市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纳入到Logistic回归模型中,分析各变量对流动人口在超大城市内长期居留意愿影响机制,再利用面板向量自回归模型、中介效应模型以及门限效应模型,对超大城市人口集聚、产业集聚与创新集聚之间的影响机理进行进一步分析,最后根据研究结论,给出未来我国超大城市三种集聚效应影响的对策建议等。通过对国内外现有文献的梳理总结后发现,国内外学者对于人口集聚与产业集聚和创新集聚方面的研究已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却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首先,大多数文献分析的是人口集聚对产业集聚的影响,或产业集聚对创新集聚的影响,而对于人口集聚与创新集聚之间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将三者统一纳入研究框架内的研究成果更是微乎其微。其次,在部分研究三种集聚效应的研究成果中,缺乏考虑某一要素的中介传导效应或门限效应,导致影响机制研究无法形成较为全面的理论系统。最后,目前大多数文献的研究对象均选择省级层面样本或地市级样本,缺乏同级别城市进行纵向比较的研究,而对于中国超大城市的比较性研究更处于有待完善补充的环节。因此基于现有文献存在的三个不足之处,本文遵循“研究基础-阅读经典理论文献-分析问题现状-构建理论模型-实证分析-概括结论-提出对策建议”的思路,进一步展开深层次研究,主要提出以下结论:第一、在构建以北京、天津、上海人口集聚发展对比框架后发现,北京市具有常住人口受教育水平较高、上海市具有外来人口比重较多的特点,同时根据人口集聚指数测算得知,北京市人口集聚指数同比其他两个城市增幅最快。在通过Arcgis技术测算了2000-2015年北京、天津、上海人口集聚空间关联格局后显示,以北京、天津、上海为例的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现象呈现“中心-外围”及“点轴状”分布结构,辖区等级变化幅度较小,保持长期稳定的一致性,而Moran’s I指数和LISA图结果表明,中国超大城市出现空间强相依特征,且总体呈现稳定上升趋势,分城市方面,北京市人口集聚现象开始由东城区、西城区向周围城区转移,已开始形成稳定的发展极。天津市人口集聚现象呈现出长期稳定的一致性。上海市人口集聚现象变化幅度较小,但浦东新区受到政策调整影响,呈现不显着的空间结构。第二、通过将以北京、天津、上海为例的中国三大超级城市进行对比后发现,三大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迁入人口普遍以男性为主,且具有从事行业相似和受教育水平快速上升的特点。在实证研究方面,影响中国超大城市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出现显着地区差异现象,北京市流动人口长期居留意愿受其婚姻状况和本周工作时长双重影响,天津市流动人口长期居留意愿受其受教育年限和流动时间双重正影响,上海市流动人口长期居留意愿受其性别和收支水平双重正影响,但从总体来看,中国超大城市流动人口年龄状况对长期居留意愿影响显着性较差,各年龄段分布对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影响较低,同时性别和住房支出等因素对流动人口长期居留意愿影响显着性较低。第三、根据动态面板模型和面板向量自回归模型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第二产业集聚与轻工业产业集聚受到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影响,均会显着影响人口集聚的发展,且呈现出负向影响机制,从中短期角度来看,产业集聚对人口集聚的累积效应为负,对人口集聚具有微弱的阻碍作用,但从长期角度来看,这种负向效应会随着产业结构优化而出现拐点,逐渐形成促进人口集聚效应的影响机制,并随着高耗能产业向周边城市扩散,产业集聚的推力作用增强,带来人口集聚现象的持续发展。第四、在探究创新集聚与人口集聚影响机制下,通过动态面板模型和面板向量自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创新集聚对人口集聚具有显着的推动性作用,从中短期角度来看,高校课题密度的正向作用会随时间推移而被持续放大,但从长期角度来看,高校课题密度的推动作用存在明显的拐点,整体脉冲函数模型呈现“倒U型”曲线,正向作用会出现逐步缩小的趋势,而专利授权密度的正向作用同样存在拐点效应,这种正向效应会随着人口集聚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缩小。第五、在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创新集聚的中介传导效应研究中,利用温忠麟和叶宝娟的中介效应模型检验方法解释三种集聚效应的传导理论机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在创新集聚影响人口集聚的过程中,产业集聚会作为中介变量产生传导作用,且呈现负向影响机制,但从整体来看创新集聚对人口集聚的影响机制仍然为正,产业集聚作为中介效应对总效应的解释度较低,即在创新集聚促进人口集聚的过程中,有10.2%是通过产业集聚实现的,从而发现产业集聚对人口集聚的中介效应非完全中介效应,而是为部分中介效应。第六、在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创新集聚的门限效应研究中,利用Hansen的门限效应模型解释在产业集聚影响人口集聚的过程中,创新集聚是否会存在门限作用的理论机制,发现创新集聚影响人口集聚的过程中,产业集聚存在单一门限效应,门限估计值为-0.0637,当中国超大城市产业集聚低于-0.0637时,创新集聚对人口集聚的回归系数为0.0437,当产业集聚系数大于-0.0637时,回归系数上升至0.0716,意味着创新集聚对人口集聚的促进作用有所上升。同时通过门限效应,得出产业集聚对人口集聚存在单一门限效应,门限值估计值为-0.1657,当产业集聚指数大于-0.1657时,产业集聚的回归系数由-0.2073下降至-0.664,表示产业集聚对人口集聚的阻碍作用有所上升。而通过门限效应对创新集聚和人口集聚的门限效应分析发现,创新集聚对人口集聚存在双重门限效应,门限值分别为-4.2649和-1.8766,当创新集聚指数位于-4.2649和-1.8766区间时,创新集聚对人口集聚的回归系数由0.0077上升至0.0414,当创新集聚指数大于-1.8766时,创新集聚的回归系数上升为0.0838,表示目前我国超大城市创新集聚对人口集聚的促进作用会随着创新指数的上升而逐渐扩大。
于沙沙[3](2021)在《北京市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文中指出为进一步了解北京市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进而推动奥林匹克教育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本研究以北京市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的建设情况为研究对象,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北京市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的建设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和困境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全国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进一步建设提供参考。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在组织管理方面,大多数示范校领导重视奥林匹克教育工作,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但存在领导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以及召开的相关会议较少的问题。(2)在条件保障方面,大多数示范校的师资、经费和场地设施情况良好,但部分示范校的场地设施来源单一、经费使用紧张、教师专业水平有待提高以及缺乏专门活动场地和专职教师。(3)在内容途径方面,大多数示范校通过设置专门课程、组织教育活动、进行学科渗透和课程融合、成立学生社团和志愿服务队伍以及利用校内宣传资源等多种教育形式和途径开展奥林匹克教育工作,但存在部分示范校的活动类型比较单一,与除体育和德育外的其他教育内容结合不太紧密、缺乏相关教材、考试内容偏重于体育内容以及未充分利用校内宣传资源等问题。(4)在教育成效方面,大多数示范校的学生和教师发展状况良好,学校取得一定的建设成效,一半左右的示范校还受到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获得上级部门的奖励或荣誉,但部分学科教师认为没必要将奥林匹克教育与自身学科内容相结合。(5)在发挥辐射作用方面,一半以上的示范校辐射了2至3所及以上学校,而且大多数示范校利用体育资源优势和奥林匹克教育影响服务周边社区。(6)花家地实验小学、电厂路小学以及姚家营中心小学将奥林匹克教育与文化教育、艺术教育以及学生的日常生活相结合,形成创新特色。(7)为解决示范校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从政府、社会、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等多方面着手,合力推动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的建设。
吴宏,林静宜[4](2021)在《业主成员权行使的困境与破解》文中提出一、问题的提出2018年至今,笔者经办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裁定驳回起诉)、一审(二次立案后撤诉、三次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给笔者带来了关于成员权行使问题的诸多思考。该案为阳光嘉园业委会起诉达祥物业,要求达祥物业支付小区车位费收益。该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阳光嘉园业委会是否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当时合法有效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张琪[5](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柳杨[6](2020)在《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即将全面开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新时代赋予了大学生前所未有的责任和使命。大学生志愿服务,由于具有自愿性与组织性相统一、无偿性与公益性相一致、实践性与育人性相结合等特点,是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立全方位长效育人机制,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有效载体。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学生也在积极创新多样的志愿服务形式,融入到“城乡一体化”“精准扶贫”“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中,在志愿服务中追求自我提高,自我成长。因此,研究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从理论意义上来说,是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志愿服务理论的需要、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需要,也是加强中国精神研究的需要;从现实意义上来说,是培养时代新人的需要,培养大学生志愿精神的需要,也是促进整个社会志愿文化形成的需要。全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分析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相关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一是对志愿服务的相关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探讨。二是在总结大学生志愿服务相关类型和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推动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意义,包括体现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相统一的中国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在阐释内涵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奠定了志愿服务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包括: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人的精神需要是更高层次的需要以及共产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的行为准则。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思想来源,包括:“崇德向善”、“积德行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以及“致良知”和“知行合一”。第二,分析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发展历程,总结其兴起的社会背景和历史作用。本文将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发展历程按照标志性的历史事件,分为初步形成期、成长壮大期、纵深发展期、影响力不断扩大时期以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走向新时代等五个阶段。在系统的梳理历史阶段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兴起的社会背景:包括雷锋精神的时代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志愿服务成为高校的重要职能。同时,本文阐述了大学生志愿服务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作用:构建了和谐的社会关系、创造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以及促进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第三,通过实证分析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面临的时代境遇。调查显示,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大学生志愿者的数量可观、志愿服务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志愿服务的制度框架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大学生对于新时代志愿精神理解不深刻、日常志愿服务参与度不高、志愿服务动机存在功利化的倾向等。本文从不良社会思潮的负面影响、法律及社会支持力度不足、志愿服务的运行方式不够创新、志愿服务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阐述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建设路径。推动大学生志愿服务不断发展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高校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论述作为行动指南,将大学生志愿服务纳入“大思政”范畴、创新大学生志愿服务方式、完善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运行机制。同时,要在整个社会营造推动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良好环境,以此来进一步推动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路径。总之,志愿服务在一代代大学生志愿者的身上不断进行着传承和发展,志愿精神激励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成为光荣的志愿者,加入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本文探索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建设路径,对于在实践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对于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丁潇颖[7](2020)在《中国社区农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高速的城镇化进程造成了严峻的社会、食物和环境问题。作为应对上述问题的策略之一,社区农园在我国诸多城市中大量涌现并快速发展。然而,这些农园的作用却差异显着——部分农园成为了促进居民互动、保障食品安全、改善社区环境的关键媒介;部分农园却因用地权属、规划布局、组织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矛盾与公众质疑。而既有研究缺少针对中国社区农园的整体性分析、理论性指导和综合性策略,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农园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对中国社区农园进行全面探索,深入分析造成社区农园效益差异的成因,提出社区农园发展策略变得十分必要。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GIS空间分析、案例研究、问卷调查、SPSS数据分析等方法,从理论研究、现状分析与策略构建三方面对中国社区农园展开研究。(1)在理论研究方面,梳理了社区农园相关规划设计思想,总结了社区农园实践的发展趋势,并从政策环境、设计模式、参与机制、效益、社会资本和社区农园等层面,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全面解析。(2)在现状分析方面,探究了中国社区农园的空间分布特征,深入分析了社区农园的现状设计模式和参与机制,并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探析了社区农园的效益与问题,认为社区农园的社会作用显着而问题多集中在政策法规、规划设计、社会参与、管理制度、运营方式等方面。基于对问题成因的分析,提出应强化对社区农园社会作用的认知,构建社区农园设计策略和参与机制,以此指导中国社区农园建设。(3)在策略构建方面,借助社会资本理论,阐明了社区农园能够建立信任、社会网络和规范,促进社会资本培育的社会作用,并进一步筛选得到影响社会资本形成的空间要素和社会要素。之后,基于不同要素对社会资本形成的影响程度,制定了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设计策略和参与机制:在设计策略层面上,剖析了典型社区农园案例,构建了分优先级的选址策略和农园尺度下的空间设计策略,并结合实践对设计策略进行验证;在参与机制层面上,提出了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组织模式、健全管理监督制度和开展多样化运营活动等途径和方法,论述了参与机制的有效性,并对社区农园的支持性政策体系进行探讨。本文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案例两方面,形成对中国社区农园的整体性认知,并基于社会资本理论,对社区农园社会作用进行解析和定位,进一步建立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设计策略和参与机制,对于突破社区农园发展障碍,科学指导社区农园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农园正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吴晓坚[8](2020)在《建设单位视角下S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大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的住宅小区相继投入使用,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但与此同时,还有部分1990年之前的老旧住宅小区设施不完备、安全隐患多、节能减排不达标,尤其是京沪等发展较早的地区,住宅市场逐渐由增量转为存量,大量老旧小区亟待改造。我国2012年开始按需求、分阶段、高密度的对老旧小区展开综合整治,百姓普遍支持与赞扬,但由于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大、业主数量多、原始图纸缺、现场调查难等特点,建设单位在造价管理方面问题多多,建设资金越到后期越捉襟见肘,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时有发生,急需提升全过程造价管理水平。T集团所属S小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隶属于国管局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畴,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在S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实施阶段发现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市政公用费用考虑不足、不平衡报价影响实施等问题,严重影响到项目的造价控制,究其原因,在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都有不同的造价管理问题,需要分析梳理并找出解决办法。论文首先通过查阅和学习有关资料和文献,对相关理论和概念进行梳理,其次将T集团所属S小区作为主要案例,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利用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分析全过程造价管理中各阶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发生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思路,为T集团第二批老旧小区综合维修改造项目的造价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引,也为其他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提供管理参考和有效借鉴。
曲成举[9](2020)在《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文中指出作为工业化的产物,铁路在中国经历了相当曲折的成长历程,对近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铁路自出现以来即被赋予了广泛的功能性价值,其所具有的连通疆域、活跃经济、利于军事等功能也使铁路成为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载体。自晚清至新中国成立之间,铁路往往在社会剧烈动荡时期被各方政治势力所窥伺,成为各方政治势力矛盾的交汇点,突出表现了铁路虽是一交通载运工具,但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发展紧密相关。解放战争中,随着战事的不断胜利和城市接管工作的广泛展开,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到铁路基本功能及重要性的前提之下,进行了大范围的铁路接管工作。但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完整的接管铁路、接管后中共如何管理和改造整个铁路系统,是消灭官僚资本企业影响、持续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乃至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条件。总体而言,中共铁路接管工作经历了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过程,与其它官僚资本企业接管不同,铁路接管因其行业特色、涉及层面广泛决定了中共在接管中除了要保证铁路运输畅通之外,更要确保铁路工厂、铁路附属单位等的完整,进而使广大铁路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正常运营,为解放战争、国家建设和社会秩序稳定所服务。因此,中共在铁路接管工作中遵循着接收、管理、改造的基本方式,对整个铁路体系进行了完整、全面、系统的工作。其中,接收遵循的是“原封不动,整套接收”的具体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领导动员和自下而上的职工群众参与,对整个铁路行业内部的人事、组织机构、物资器材进行清点接收,奠定铁路尽快恢复秩序的人员、组织和物质基础。与接收工作同时进行的是中共铁路管理工作,从整个接管过程来看,管理工作既是改造前的过渡,又是接收后的必然且贯穿始终。由于需要在短时间内恢复铁路运输,因此中共在管理阶段实行了部分的制度延续政策,以保证秩序迅速走上正轨。管理工作的开展涉及了铁路行业内部的线路修复、人事组织变革以及运营管理等,为广泛的铁路营运恢复提供了前提条件。改造工作是共产党整个铁路接管的核心过程之一,改造进行的好与坏是铁路能否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服务的基本标志,这一过程主要包括组织改造、人事改造和制度改造,特别是在当时学习苏联先进铁路管理经验的政策下,经过改造后的铁路性质发生了转变,成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建设在交通领域的重要依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作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新政权建设新中国铁路的开端,中共铁路接收、管理、改造的基本历史过程对整个铁路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初步建立了符合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共产党领导的铁路发展路径,从根本上改变了铁路的基本属性,促进了新中国铁路行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解放战争中其他行业接管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虽然接管工作中由于能力和经验的不足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倾向,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共铁路接管工作是成功、圆满的,且具有重大的战略地位,对当下乃至未来中国铁路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指导意义。
郝明英[10](2020)在《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近年来有关网络直播方式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探讨网络直播技术发展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着作权是核心问题,本文以着作权法律关系的分析为研究视角进行系统论述。着作权法律关系包括了着作权保护的客体、着作权内容、着作权主体及归属等具体方面。通过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与阐释着作权法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一方面为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提供建议,另一方面也为网络着作权理论的剖析与完善提供基础。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本文采用法历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视角,综合运用历史考察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法律解释等研究方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撰写思路主要分为三方面,一是从法律关系本身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二是从现有法律制度规定角度解释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三是从应然角度分析如何发展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加强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具体分为六章内容。第一章为基础理论分析,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及研究的必要性。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网络直播节目,具体可分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综艺直播节目和游戏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对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综艺节目等内容进行现场拍摄、制作并实时发布于网络的画面和声音的组合。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进行研究,是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需求,也有助于促进着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第二章为实证分析,即从立法、司法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现状,并结合现状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就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保护困境而言,主要为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目前包括了狭义着作权、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保护模式,在狭义着作权中还存在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汇编作品、其他作品说等。其次,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存在多个问题,包括主体复杂、作品独创性定义及认定标准缺乏一致性、涉及作品类型认定标准模糊、权利救济规定混乱等。第三章主要从着作权保护客体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作品定义及构成要件、独创性标准以及网络直播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独创性要求作品为独立创作,同时体现作者的选择与判断,判定某一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应以有无为标准,网络直播节目在创作中由作者独立创作,体现作者的个性与选择的,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其次,分析目前相关作品类型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作品类型分析。本文认为与网络直播节目相关的作品类型为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以及邻接权中的录像制品,二者区分并不明显,这些作品类型的本质在于其由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组成。在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建议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统一定义为视听作品,删除制作手段、传播方式的限定,避免产生着作权与邻接权独创性高低的划分。第四章从着作权保护内容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权利类型,明确各项权利控制的行为,进而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可以归入何种权利类型。目前主要存在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兜底权利、广播组织权的讨论。我国着作权法中有关广播权的规定主要来自于《伯尔尼公约》,不能控制初始为有限传播的行为,广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方式,而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特点是具有单向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其保护范围尚不能延伸至网络环境,亦无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提供保护。运用“其他权利”保护网络直播节目也仅仅是权宜之计,由于法律并未明确何种权利可以纳入兜底权利范畴,适用兜底权利会带来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应十分谨慎。第五章从着作权保护主体及权利归属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了节目的制作者、创作者、传播者、表演者以及节目中单个作品的作者。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需要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利息相关方发挥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网络直播节目的制作者应享有作品的着作权;根据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的送审稿,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归属应优先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第六章为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在上述五章分析内容的基础上,明确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坚持技术中立、利益平衡原则,坚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并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从实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明确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独创性判断在于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并合理解释涉及传播的着作权内容。从应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一是完善作品的定义,明确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二是完善视听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三是明确视听作品的归属。四是完善有关传播权的定义及内容。
二、北京市石景山区召开第二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石景山区召开第二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论文提纲范文)
(1)积极老龄化视角下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老年长期照护 |
二、长期护理保险 |
三、社会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
四、失能老(年)人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评析 |
第四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政策分析样本的选择 |
一、研究方法 |
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来源与样本选择 |
第六节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一、技术路线图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视角与政策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积极老龄化理论 |
一、积极老龄化的提出 |
二、积极老龄化的内涵 |
三、积极老龄化的三个行动支柱 |
四、积极老龄化的核心理论 |
第二节 政策分析框架 |
一、应用较为广泛的政策分析框架 |
二、本文政策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三章 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现状 |
第一节 参与维度: 社会分配基础现状 |
一、参保范围 |
二、保障对象 |
三、失能评定标准与主体 |
第二节 健康维度: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的现状 |
一、社会供给类型现状 |
二、福利输送系统现状 |
第三节 保障维度:筹资模式现状 |
一、筹资渠道 |
二、筹资形式与筹资标准 |
三、启动资金 |
第四章 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主要特征 |
第一节 参与维度的主要特征 |
一、社会分配基础:以诊断差异为主的资格审查 |
二、社会政策类型:补缺型社会政策 |
第二节 健康维度的主要特征 |
一、社会供给类型:以服务福利为主的补救型风险应对策略 |
二、福利输送系统:多主体参与的国家主导型福利输送架构 |
第三节 保障维度的主要特征 |
一、筹资渠道: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基金 |
二、财务模式:现收现付制 |
第五章 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参与维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参保范围与保障范围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分配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分配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健康维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社会供给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福利输送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保障维度面临的主要困境 |
一、筹资主体的缴费能力有限,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
二、不同城市之间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
三、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是否独立建制仍存在争议 |
第六章 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荷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 |
一、参与维度:荷兰社会分配基础的发展经验 |
二、健康维度:荷兰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经验 |
三、保障维度:荷兰筹资模式的发展经验 |
第二节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 |
一、参与维度:德国社会分配基础的发展经验 |
二、健康维度:德国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经验 |
三、保障维度:德国筹资模式的发展经验 |
第三节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 |
一、参与维度:日本社会分配基础的发展经验 |
二、健康维度:日本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经验 |
三、保障维度:日本筹资模式的发展经验 |
第四节 三个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一、参与维度:三个国家社会分配基础对我国的启示 |
二、健康维度:三个国家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
三、保障维度:三个国家筹资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七章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进策略 |
第一节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机会平等原则 |
二、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原则 |
三、分配标准和程序合理原则 |
四、纠正不公原则 |
第二节 参与维度:完善失能评估体系、维护老年人社会参与权利 |
一、完善失能评估体系 |
二、扩大失能老人自主选择福利内容的权利 |
三、政策性支持老年人参与长期照护服务供给 |
第三节 健康维度:发展在地化的整合照护服务体系 |
一、在地老化:推进社区照护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
二、整合照护:构建基于生命历程的跨部门服务供给机制 |
三、培养服务提供者:促进正式照护与非正式照护相结合 |
第四节 保障维度:推进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的构建 |
一、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进路径 |
二、长期照护补贴制度的推进策略 |
三、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制度的推进策略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一、研究的不足之处 |
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英文参考文献 |
中文参考文献 |
附录 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样本汇总表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与产业集聚、创新集聚的影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2.3 评述与启示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人口集聚 |
2.1.2 产业集聚 |
2.1.3 创新集聚 |
2.1.4 超大城市 |
2.2 人口集聚的相关理论 |
2.2.1 刘易斯二元经济理论 |
2.2.2 规模效应理论 |
2.2.3 人口迁移成因与劳动力市场理论 |
2.3 产业集聚的相关理论 |
2.3.1 新古典学派 |
2.3.2 空间经济学理论 |
2.4 创新集聚的相关理论 |
2.4.1 创新系统理论 |
2.4.2 经济增长理论 |
2.4.3 新经济地理理论 |
第3章 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时空演变及空间分布特征 |
3.1 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发展历史 |
3.1.1 北京市人口集聚的发展演进 |
3.1.2 天津市人口集聚的发展演进 |
3.1.3 上海市人口集聚的发展演进 |
3.1.4 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发展与国外超大城市比较 |
3.2 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空间分布特征 |
3.2.1 北京、天津、上海人口分布特征 |
3.2.2 北京、天津、上海人口自相关度量 |
3.2.3 北京、天津、上海的局部Moran’s I指数分布 |
3.3 小结 |
第4章 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的人口增长机制分析 |
4.1 人口集聚现状分析 |
4.1.1 北京、天津、上海人口自然增长情况 |
4.1.2 北京、天津、上海人口机械增长情况 |
4.2 北京、上海、天津流动人口居留意愿实证分析 |
4.2.1 人口居留意愿重点文献回顾 |
4.2.2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取 |
4.2.3 样本描述性统计 |
4.2.4 流动人口长期居留意愿特点 |
4.2.5 流动人口长期居留意愿影响机制分析 |
4.3 小结 |
第5章 中国超大城市产业集聚与人口集聚的影响机制分析 |
5.1 产业集聚现状分析 |
5.1.1 产业分布现状 |
5.1.2 产业结构高度化现状 |
5.1.3 产业集聚现状 |
5.2 产业集聚影响人口集聚的理论依据 |
5.3 产业集聚对人口集聚的影响机制分析 |
5.3.1 PVAR模型表达式 |
5.3.2 模型构建 |
5.3.3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分析 |
5.3.4 单位根检验 |
5.3.5 最优滞后阶数选择 |
5.3.6 偏度矫正LSDV估计 |
5.3.7 面板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
5.3.8 脉冲响应分析 |
5.3.9 方差分解分析 |
5.4 小结 |
第6章 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与创新集聚的影响机制分析 |
6.1 创新集聚现状分析 |
6.1.1 创新主体发展现状 |
6.1.2 创新投入产出现状 |
6.1.3 创新集聚现状 |
6.2 创新集聚影响人口集聚的理论依据 |
6.3 创新集聚对人口集聚的影响机制分析 |
6.3.1 模型构建 |
6.3.2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分析 |
6.3.3 单位根检验 |
6.3.4 最优滞后阶数选择 |
6.3.5 偏度矫正LSDV估计 |
6.3.6 面板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
6.3.7 脉冲响应分析 |
6.3.8 方差分解 |
6.4 小结 |
第7章 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创新集聚的影响机制分析 |
7.1 理论分析 |
7.1.1 创新集聚影响产业集聚的理论依据 |
7.1.2 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创新集聚的影响理论依据 |
7.1.3 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创新集聚的实证研究基础 |
7.2 人口集聚、产业集聚与创新集聚的理论模型 |
7.2.1 固定效应模型 |
7.2.2 随机效应模型 |
7.2.3 Hausman检验 |
7.2.4 中介效应模型 |
7.2.5 门限效应模型 |
7.3 人口集聚、产业集聚与创新集聚的中介效应实证分析 |
7.3.1 变量指标选取 |
7.3.2 模型构建 |
7.3.3 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性分析 |
7.3.4 变量相关性分析 |
7.3.5 单位根检验 |
7.3.6 人口集聚、产业集聚与创新集聚的中介效应分析 |
7.3.7 人口集聚、产业集聚与创新集聚的Bootstrap中介效应检验 |
7.4 人口集聚、产业集聚与创新集聚的门限效应实证分析 |
7.4.1 Hausman检验 |
7.4.2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7.4.3 人口集聚与产业集聚、创新集聚的门限效应分析 |
7.4.4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7.4.5 人口集聚与产业集聚的门限效应分析 |
7.4.6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7.4.7 人口集聚与产业集聚的门限效应分析 |
7.5 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北京市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满足冬奥会主办国普及奥林匹克教育的需要 |
1.1.2 落实《北京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中小学生奥林匹克教育计划》的要求 |
1.1.3 改革学校体育的契机 |
1.2 研究目的、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任务 |
1.4 文献综述 |
1.4.1 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 |
1.4.2 相关文献分析 |
1.4.3 国内研究状况 |
1.4.4 国外研究状况 |
1.4.5 文献述评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访谈法 |
2.2.3 问卷调查法 |
2.2.4 逻辑分析法 |
2.2.5 实地考察法 |
2.2.6 数理统计法 |
2.3 技术路线 |
3 研究结果与讨论 |
3.1 北京市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整体建设情况分析 |
3.1.1 组织管理情况 |
3.1.2 条件保障情况 |
3.1.3 内容途径情况 |
3.1.4 教育成效情况 |
3.1.5 发挥辐射作用情况 |
3.2 个案分析 |
3.2.1 花家地实验小学的“一班一国” |
3.2.2 电厂路小学的“小小冬奥博物馆” |
3.2.3 姚家营中心小学的“海坨之星评价手册---成长之路” |
3.2.4 小结 |
3.3 北京市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政府方面的问题 |
3.3.2 社会方面的问题 |
3.3.3 学校方面的问题 |
3.3.4 教师方面的问题 |
3.3.5 学生方面的问题 |
3.3.6 家长方面的问题 |
3.3.7 问题总结 |
3.4 推进北京市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建设的对策研究 |
3.4.1 政府完善顶层设计,奖励优秀示范校 |
3.4.2 提高公众认同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3.4.3 学校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
3.4.4 教师提升专业素养,发挥学生主体作用 |
3.4.5 学生树立正确意识,积极参加教育活动 |
3.4.6 家长扭转错误观念,助力奥林匹克教育 |
4 结论与建议 |
4.1 研究结论 |
4.2 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4)业主成员权行使的困境与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成员权的概念及主体资格 |
(一)成员权的概念及行使主体 |
(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三)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
1. 理论及实务认定 |
2. 资格审查要点——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表决权 |
(四)业主个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
三、成员权纠纷案件类型化裁判路径 |
(一)业主撤销权纠纷 |
1. 诉讼主体资格 |
2. 业主撤销权的客体范围 |
3. 撤销权请求的审查标准 |
4. 证明责任分配 |
(二)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业主公共收益的纠纷 |
1. 诉讼主体资格 |
2. 业主共有部分及公共收益的定义 |
3. 公共收益审查标准及证明责任 |
四、业主成员权的立法进展、实践探索与建议 |
(一)立法进展 |
(二)实践探索 |
(三)立法建议 |
(5)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本文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历史分析法 |
1.3.3 问卷调查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概念、类型及特点 |
2.1 志愿服务的相关概念 |
2.1.1 “志愿服务”的概念 |
2.1.2 “志愿者”的概念 |
2.1.3 “志愿精神”的概念 |
2.2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类型 |
2.2.1 日常社区类 |
2.2.2 扶贫帮困类 |
2.2.3 助学支教类 |
2.2.4 应急救援类 |
2.2.5 环境保护类 |
2.2.6 大型活动类 |
2.2.7 海外服务类 |
2.3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特点 |
2.3.1 自愿性与组织性相统一 |
2.3.2 无偿性与公益性相一致 |
2.3.3 实践性与育人性相结合 |
2.4 推动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意义 |
2.4.1 体现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相统一的中国精神 |
2.4.2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4.3 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
第3章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理论基础与思想渊源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
3.1.1 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 |
3.1.2 人们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活动 |
3.1.3 人的精神需要是更高层次的需要 |
3.1.4 共产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的行为准则 |
3.2 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思想渊源 |
3.2.1 “崇德向善” |
3.2.2 “积德行善” |
3.2.3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
3.2.4 “致良知”和“知行合一” |
第4章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兴起及历史作用 |
4.1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发展历程 |
4.1.1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初步形成时期 |
4.1.2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成长壮大期 |
4.1.3 大学生志愿服务向纵深发展时期 |
4.1.4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时期 |
4.1.5 大学生志愿服务走向新时代 |
4.2 大学生志愿服务兴起的社会背景 |
4.2.1 雷锋精神的时代发展 |
4.2.2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
4.2.3 志愿服务成为高校的重要职能 |
4.3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历史作用 |
4.3.1 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
4.3.2 创造经济价值 |
4.3.3 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
第5章 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现状 |
5.1 大学生志愿服务呈现良好的态势 |
5.1.1 志愿者人员数量可观 |
5.1.2 志愿服务范围更广 |
5.1.3 志愿服务的制度框架不断完善 |
5.2 大学生志愿服务存在的问题 |
5.2.1 对志愿精神理解不深刻 |
5.2.2 日常志愿服务参与度不高 |
5.2.3 志愿服务动机功利化 |
5.3 大学生志愿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3.1 错误思潮的负面影响 |
5.3.2 志愿服务的法律及社会支持力度不足 |
5.3.3 志愿服务的运行方式不够创新 |
5.3.4 志愿服务体制机制不够健全 |
第6章 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建设路径 |
6.1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论述作为行动指南 |
6.1.1 中国青年志愿者事业是党领导服务社会需求的一大创举 |
6.1.2 广大青年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 |
6.1.3 志愿者事业要同“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同行同向 |
6.2 将大学生志愿服务纳入“大思政”范畴 |
6.2.1 志愿服务纳入高校党建工作 |
6.2.2 思政课培育志愿精神 |
6.2.3 志愿服务融入校园文化建设 |
6.3 创新大学生志愿服务方式 |
6.3.1 打造具有时代特征的志愿服务品牌 |
6.3.2 加强志愿服务基地建设 |
6.3.3 运用网络技术提高志愿服务效应 |
6.4 完善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运行机制 |
6.4.1 规范大学生志愿者招募、动员和遴选机制 |
6.4.2 加强大学生志愿者培训机制 |
6.4.3 完善大学生志愿者激励机制 |
6.4.4 完善大学生志愿服务的保障机制 |
6.5 营造推动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良好环境 |
6.5.1 完善志愿服务的相关法律 |
6.5.2 加大对志愿服务的政策支持 |
6.5.3 塑造志愿文化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中国社区农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源起:高速城镇化引发严峻的社会、食物和环境问题 |
1.1.2 契机:社区农园与城市可持续发展 |
1.1.3 困境:社区农园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
1.1.4 小结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 |
1.3.1 社区 |
1.3.2 社区农园 |
1.3.3 社区农园与份地农园 |
1.3.4 社区农园与社区农业 |
1.4 研究问题、内容和框架 |
1.4.1 研究问题 |
1.4.2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5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第2章 社区农园发展历程与研究现状综述 |
2.1 社区农园相关规划设计理论回顾 |
2.1.1 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上半叶:蕴含农业生产的城市规划构想 |
2.1.2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重建社区农业的思想 |
2.1.3 二十一世纪初期:与农业共生的城市规划理论 |
2.1.4 当代农业与社区关系的理论研究 |
2.2 社区农园相关实践探索脉络分析 |
2.2.1 社区农园的实践渊源 |
2.2.2 英国社区农园的当代发展 |
2.2.3 美国社区农园的当代发展 |
2.2.4 中国社区农园的当代发展 |
2.3 关于社区农园政策环境的分析 |
2.3.1 国外社区农园政策环境 |
2.3.2 国内社区农园政策环境 |
2.4 关于社区农园设计模式的研究 |
2.4.1 社区农园的区位特征 |
2.4.2 社区农园的空间设计特征 |
2.4.3 社区农园的种植模式 |
2.5 关于社区农园参与机制的研究 |
2.5.1 社区农园的参与动机 |
2.5.2 社区农园的组织模式 |
2.5.3 社区农园的管理模式 |
2.5.4 社区农园的运营模式 |
2.6 关于社区农园效益的研究 |
2.6.1 社区农园的经济效益 |
2.6.2 社区农园的社会效益 |
2.6.3 社区农园的生态效益 |
2.6.4 社区农园的健康效益 |
2.7 关于社会资本与社区农园的研究 |
2.7.1 社会资本与促进社区农园成员间社会融合 |
2.7.2 社会资本与提高社区农园成员的资源调动能力 |
2.7.3 社会资本与增强社区农园成员的政治权利 |
2.8 社区农园研究现状分析 |
2.9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社区农园现状调查分析 |
3.1 基于GIS的中国社区农园空间分布研究 |
3.1.1 GIS分析思路和方法概述 |
3.1.2 中国社区农园整体空间分布特征 |
3.1.3 中国社区农园空间分布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 |
3.2 基于调研的中国社区农园专项特征解析 |
3.2.1 调研目的、方法和内容概述 |
3.2.2 问卷结果统计与案例概况 |
3.2.3 社区农园设计模式分析 |
3.2.4 社区农园参与机制分析 |
3.2.5 社区农园效益分析 |
3.2.6 社区农园问题诊断 |
3.2.7 问题的解决思路:明确社区农园社会价值,构建社区农园的设计策略和参与机制,指导农园建设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社区农园的社会作用及其影响因素 |
4.1 社会资本与社区农园的关联性 |
4.1.1 社会资本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
4.1.2 社区农园语境下社会资本的定义和分类 |
4.1.3 社会资本与社区农园社会作用的理论对接 |
4.2 社会资本视角下中国社区农园的社会作用解析 |
4.2.1 社会资本在社区农园中的培育 |
4.2.2 社区农园社会资本的功能 |
4.2.3 理论框架——社区农园促进社会资本培育的机制分析 |
4.3 影响社会资本形成的空间要素和社会要素分析 |
4.3.1 已有关于社区农园社会资本及其影响要素的研究 |
4.3.2 研究设计与研究方法 |
4.3.3 研究结果与讨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设计策略研究 |
5.1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案例分析 |
5.1.1 北京育园 |
5.1.2 上海创智农园 |
5.1.3 深圳馨月园 |
5.1.4 上海梅园 |
5.2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选址策略 |
5.2.1 优先利用街道或社区中心闲置地 |
5.2.2 开放社区公共服务单位附属场地 |
5.2.3 融入社区公园 |
5.2.4 活化社区消极空间 |
5.3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空间设计策略 |
5.3.1 建立开放性社区农园,实现人人共享目标 |
5.3.2 “因地制宜”地构建公共交往空间 |
5.3.3 营造规整有序的种植形式 |
5.3.4 配置适当比例的观赏性景观 |
5.3.5 增设必要的基础设施,采用复合式设计 |
5.3.6 构建服务于不同群体的种植园区 |
5.3.7 不同空间载体下社区农园设计手法分析 |
5.4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实践应用 |
5.4.1 点——天津万盈家园社区食物花园项目 |
5.4.2 线——天津丁字沽工人新村十三段社区生产性步道设计方案 |
5.4.3 面——天津丁字沽工人新村十三段社区有农化设计方案 |
5.4.4 小结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参与机制研究 |
6.1 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组织模式 |
6.1.1 分阶段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方式解析 |
6.1.2 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模式中参与主体的权责分析 |
6.1.3 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模式的途径 |
6.2 健全管理监督制度 |
6.2.1 设立社区农园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农园协会,完善监管结构 |
6.2.2 设置有效公开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
6.2.3 分类型社区农园管理建议 |
6.2.4 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 |
6.3 开展多样化运营活动,拓展农园社会资本宽度 |
6.3.1 开展文化类活动 |
6.3.2 开展自然教育类活动 |
6.3.3 开展商业类活动 |
6.3.4 开展综合类活动 |
6.4 参与机制的有效性分析 |
6.4.1 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模式的有效性分析 |
6.4.2 健全管理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6.4.3 开展多样化运营活动的有效性分析——以商业类活动对社会网络形成的影响为例 |
6.5 政策建议:建立支持社区农园的政策体系,保障社会资本培育 |
6.5.1 国家层面 |
6.5.2 地方层面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和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拓展——绿色生产性社区视角下的社区农园 |
7.3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附录 B |
附录 C |
附录 D |
附录 E |
附录 F |
附录 G |
附录 H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建设单位视角下S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论文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1.3.1 论文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框架 |
2 全过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 |
2.1 工程造价概述 |
2.1.1 工程造价 |
2.1.2 工程造价管理 |
2.1.3 工程造价影响因素 |
2.2 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 |
2.2.1 全过程造价管理概念 |
2.2.2 全过程造价管理原则 |
2.2.3 全过程造价管理体系 |
2.3 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 |
2.3.1 决策阶段造价管理 |
2.3.2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
2.3.3 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 |
2.3.4 实施阶段造价管理 |
2.3.5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 |
3 S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情况 |
3.1 S项目概况 |
3.1.1 项目总体说明 |
3.1.2 投资管理体系 |
3.1.3 S小区概况 |
3.1.4 S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理结构 |
3.2 S项目决策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
3.2.1 建立造价管理责任制 |
3.2.2 SWOT分析 |
3.3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
3.3.1 概算编制 |
3.3.2 施工图设计 |
3.4 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
3.4.1 编制清单控制价 |
3.4.2 合理组织招投标 |
3.4.3 签订施工合同 |
3.5 实施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
3.5.1 工程变更控制与审核 |
3.5.2 资金支付控制与审核 |
3.6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
3.6.1 结算审核内容 |
3.6.2 入户验收单 |
4 S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决策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1 组织管理欠缺 |
4.1.2 改造范围不明 |
4.2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缺少现场调研 |
4.2.2 工期风险预估不足 |
4.3 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3.1 清单控制价不准确 |
4.3.2 不平衡报价 |
4.4 实施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4.1 缺少造价控制体系 |
4.4.2 市政公用费用考虑不足 |
4.5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5.1 入户验收单签认不及时 |
4.5.2 变更洽商不规范 |
5 S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1 决策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1.1 完善组织机构 |
5.1.2 重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5.1.3 善用第三方机构 |
5.2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2.1 加强现场调研力度 |
5.2.2 加强同类型项目调研力度 |
5.2.3 运用限额设计 |
5.3 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3.1 建立清单控制价编制联动制度 |
5.3.2 利用清标调整不平衡报价 |
5.4 实施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4.1 注重现场管理 |
5.4.2 建立造价管理知识体系 |
5.5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5.1 结算资料审查 |
5.5.2 加强技术管理水平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的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现状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选题的研究方法和创新性 |
1.3.1 选题的研究方法 |
1.3.2 选题的创新性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理论依据与经验借鉴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铁路的论述 |
2.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铁路的论述 |
2.1.2 列宁、斯大林关于铁路的论述 |
2.2 苏联无产阶级铁路管理的经验积累 |
2.2.1 无产阶级专政下的铁路领导权转移 |
2.2.2 巩固和恢复铁路运输的措施 |
2.2.3 苏联早期对铁路系统的改造 |
2.3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作用的认识 |
2.3.1 铁路能为军事服务 |
2.3.2 铁路能为经济服务 |
2.3.3 铁路能为社会服务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背景与政策 |
3.1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背景 |
3.1.1 中国铁路发展的历史背景 |
3.1.2 中国革命发展的现实背景 |
3.2 中国共产党接管官僚资本的政策 |
3.2.1 明确官僚资本界限,保护民族工商业 |
3.2.2 保证机构完整,不轻易打乱企业原有组织 |
3.2.3 稳定企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 |
3.2.4 延续旧的制度,慎重改造企业规则 |
3.2.5 稳定职工心态,妥善处置旧员工 |
3.3 铁路接管的具体政策 |
3.3.1 坚持党的领导,保障铁路营运 |
3.3.2 原封不动,先接后管 |
3.3.3 制度延续,缓步进行 |
3.3.4 依靠群众,建设铁路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接收 |
4.1 铁路接管的前期准备 |
4.1.1 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接管对象 |
4.1.2 组织准备,成立各级接管机构 |
4.1.3 思想准备,强化接管干部纪律 |
4.2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机构接收 |
4.2.1 东北地区铁路系统的组织接收 |
4.2.2 大范围铁路管理局的接收 |
4.2.3 铁路附属单位的接收 |
4.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人事接收 |
4.3.1 管理职员的接收 |
4.3.2 技术人员的接收 |
4.3.3 普通工人的接收 |
4.4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物资接收 |
4.4.1 铁路器材的接收 |
4.4.2 档案文件的接收 |
4.4.3 其他物资的接收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管理 |
5.1 过渡阶段的基本阐释 |
5.1.1 过渡阶段管理的特点 |
5.1.2 过渡阶段管理的内容 |
5.2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人事管理 |
5.2.1 工人阶级的再界定 |
5.2.2 铁路旧人员的管理 |
5.2.3 接管人员的管理 |
5.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管理 |
5.3.1 职能机构的管理 |
5.3.2 共产党组织管理 |
5.4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运营管理 |
5.4.1 铁路既有线路的修复 |
5.4.2 铁路运营管理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改造 |
6.1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改造 |
6.1.1 党组织的建立 |
6.1.2 青年团的建立 |
6.1.3 职工工会的建立 |
6.2 中共对铁路职工的改造 |
6.2.1 铁路职工的思想改造 |
6.2.2 改造与生产相结合 |
6.2.3 发动政治运动 |
6.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制度改造 |
6.3.1 推广铁路负责制 |
6.3.2 改造经济制度 |
6.3.3 改革行车制度 |
6.3.4 管理民主化建设 |
第7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经验与特点 |
7.1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经验 |
7.1.1 明确目标,以尽快恢复铁路运营为中心 |
7.1.2 政策调试,以稳定政权为首要任务 |
7.1.3 调查研究,以铁路发展规律为导向 |
7.1.4 群众路线,以动员群众为基本力量 |
7.2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特点 |
7.2.1 铁路接管具有跨地域性 |
7.2.2 铁路接管具有复杂性 |
7.2.3 铁路接管具有相对独立性 |
第8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评价 |
8.1 圆满完成了铁路接管工作 |
8.1.1 科学分析形势,适时调整策略 |
8.1.2 全面系统布局,完成接管改造 |
8.1.3 尊重客观规律,建设发展铁路 |
8.2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影响 |
8.2.1 确立了中共在铁路系统的领导地位 |
8.2.2 推动了铁路行业的发展 |
8.2.3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变革 |
8.2.4 凸显了人民主体性 |
8.3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历史局限 |
8.3.1 接管实践中的行动偏差 |
8.3.2 接管初期依靠工人阶级政策贯彻不彻底 |
8.3.3 接管人员思想状况处理不及时 |
8.3.4 铁路安全观念强调不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着及科研情况 |
(10)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节目的演变 |
一、网络直播技术的发展及特点 |
二、网络直播节目的生成及特点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需求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现状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相关规定 |
二、网络直播节目相关法规规章 |
三、网络直播节目相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二、综艺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三、游戏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着作权保护困境 |
一、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现存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客体 |
第一节 作品的定义及独创性标准分析 |
一、作品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
二、独创性标准的界定 |
三、网络直播节目的独创性分析 |
第二节 视听作品的定义及网络直播节目作品类型分析 |
一、相关作品类型概念解析及有关国家规定 |
二、网络直播节目与现有作品类型之间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内容 |
第一节 传播权相关内容及比较分析 |
一、广播权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三、广播组织权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涉及权利内容 |
一、广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三、“其他权利”与网络直播节目 |
四、广播组织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 |
第一节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分析 |
一、有关国家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比较 |
二、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立法选择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分析 |
一、网络直播节目涉及利益相关方及其作用 |
二、我国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相关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 |
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 |
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
四、保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完善建议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
二、司法解释下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建议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完善建议 |
一、关于作品定义的完善建议 |
二、关于作品类型的完善建议 |
三、有关权利归属的完善建议 |
四、有关传播权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召开第二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 [1]积极老龄化视角下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比较分析[D]. 孙敬华. 山东大学, 2021(11)
- [2]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与产业集聚、创新集聚的影响机制研究[D]. 续伊特. 吉林大学, 2021(01)
- [3]北京市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D]. 于沙沙. 首都体育学院, 2021(09)
- [4]业主成员权行使的困境与破解[J]. 吴宏,林静宜. 人民司法, 2021(04)
- [5]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6]新时代大学生志愿服务研究[D]. 柳杨. 辽宁大学, 2020(07)
- [7]中国社区农园研究[D]. 丁潇颖. 天津大学, 2020(01)
- [8]建设单位视角下S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研究[D]. 吴晓坚.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3)
- [9]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D]. 曲成举.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10]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D]. 郝明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