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的有关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徐亮[2](2019)在《长春龙翔国际商务中心施工项目人力资源配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企业的管理模式中,人力资源一直都是关键因素,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而对建筑项目企业而言,更需要对人力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和管理。近几年来,建筑行业发展较快,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积累,而且社会对建筑项目的要求逐步提升,这就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建筑项目企业存在人员流动性大、人员能力不足、项目工期长、项目环节衔接性不够等问题。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人力资源配置方案存在不足。因为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人员是项目资源的主导者、组织者和使用者。因为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管理的重要性,这就需要企业在是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科学、规范、可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同时根据市场机制,吸纳有关人才构建项目核心队伍,使人才配置更加专业化、合理化。对于施工项目中容易流动的外围劳动力资源可以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将配置与管理更好的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本文首先通过学习国内外学者的有关资料,了解了人力资源配置的一些理论基础和研究现状,从而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结合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概念和特点,提出了建筑项目人力资源配置的有关依据;第三结合长春龙翔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分析了项目概况、项目目标、施工计划等基本情况,并且估算了项目的整体工作量并设计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总体方案;第四从强化资源配置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岗位监控、强化绩效考核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的保障措施。总而言之,在项目企业的管理中,人力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是十分关键和重要的环节,也是重中之重。人力资源的配置不仅关系到企业中每一个员工的生存和发展、更直接影响企业的命运前途。本研究以理论结合实践,以实证研究分析人力资源配置的方法,为其他相关企业可以提供较好的借鉴价值。
陈玲花[3](2019)在《云南建投集团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为基础,结合价值链理论、微笑曲线理论等,对云南建投集团在高速公路领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进行研究分析。该企业在近7年的时间内,以总承包模式承建了19条高速公路,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企业原有的项目管理理念、管理层级、管理方式进行调整,逐渐形成了具有企业特色的总承包项目部管理方式:以事业部为管理主体实施四级管理;秉承“总策划、总协调、总控制、总指挥、总服务”的理念,以项目策划为始进行总包管理;形成主材统供、大宗材料集中采购的物资采购系统,建立了集团层面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集中采购考核系统。该企业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过程中,也显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如:物资供应链未闭合;原材料价格波动大影响项目成本;信息化水平较低;设计管理能力不足;技术研发对产业支撑不足;风险控制水平较低等等。针对该企业总包管理过程中呈现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提升建议:在加快建立企业层级的高速公路总包管理规范,提升采购、施工管理能力的同时,加大培养科研设计能力,构建适应总承包管理发展状况的风险管控体系,从而提升企业总承包项目管理水平。
郑秀珍[4](2019)在《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的突出问题与应对策略》文中研究说明招投标是一种以在商家双方同意的基础之上而实施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竞争方式之一,其特点是在招标人向社会公开采购要求和条件后,再由各位投标人在相同的条件之下进行竞争,招标人依据相关规定来选择其中的优胜者。文章章分析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出现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以此来更大化地实现公路工程招标的平等化,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张剑[5](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徐哓方[6](2016)在《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现状及对策》文中认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企业最基础、最重要的战略稀有资源。建筑业企业资质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同样也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缺少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也就缺少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无法实现做优、做大、做强的目标。由于企业资质类别的多少决定了企业参与建筑市场竞争的机率,企业资质等级的高低决定了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范围。因此,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企业资质,对于提升企业规模,引领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修正企业发展方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十分重要。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在借鉴和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建筑业市场发展的实际,经过近30年的发展历程,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制度体系,并在引导建筑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4年来,企业资质在市场营销运用中的大量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企业市场营销的“四大”业务板块和专业发展方向并对其进行有效评价。在同全国建筑业特级企业资质对比的情况,结合企业资质市场营销运营的基础上,通过运用SWOT原理分析,诊断出了企业资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了企业今后发展的建议和改进措施。本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阐述了论文研究的背景、意义和方法;第二章介绍国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建筑业资质管理相关理论,总结了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发展的历程及现阶段做好资质管理工作的依据;第三章介绍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展历程及企业资质基本情况,在总结企业成立4年来资质现状及在市场营销中的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大量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企业发展主要产品板块及专业发展方向定位并进行了有效评价;第四章通过对全国建筑业特级、机场场道一级资质企业的统计对比,运用SWOT分析,诊断了企业资质在市场营销中存在的不足;第五章针对企业资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挥企业资质作用的对策,即:在继续发挥现有资质优势的基础上,提高资质等级、扩大资质数量、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人才培养、强化项目管控等加快企业今后发展的几点建议。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
汪才华[7](2015)在《全国公路机电施工综合资质企业招标投标大数据研究成果之一——全国公路机电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行业资质基本情况及名单》文中研究指明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划分和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对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开展专项研究,形成全国所有具有该类资质的企业名单、区域分布、曾用名等信息,并综合后续研究的其他信息,形成行业大数据,可以为公路机电和招标投标行业研究、管理等提供借鉴和参考。
杜兴华[8](2017)在《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一直处在工程建设的高峰期。与此同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不是说工程招投标导致腐败,而是招投标的不规范操作给腐败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招投标制度,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市场化的要求,在节省投资和提升经济效益方面成效明显。此后不久,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用品及器材采购等领域普遍采用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加速了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公共采购活动是政府管理和市场交易直接发生接触的一个环节,发生公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的机率较大,成了大面积滋生腐败的温床,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正确处理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发挥好政府作用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共采购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约束,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运用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等理论视角,对市场化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进行研究,重点从制度诱因、产权基础和社会心理三个方面对公共采购领域招投标腐败多发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对公共采购招投标中的腐败治理提出对策。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创新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高度集权的体制结构下,政府出于政治合法性的追求,偏好渐进的改革方式,通过增量改革的办法引入市场机制,采用试点方式先在一定范围内试验,然后再推广。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变迁的路径为招投标实践先行和相关制度逐步完善的一个适应性的调整和演化。从统收统支的国家财政到市场配置资源的公共采购政策转向适应了市场化改革目标,从刚开始的制度移植时受到外力压迫和内在改革动力的共同作用,到公共采购领域的拓展完全是各级政府自发的行动,公共采购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经济效益得到提升的同时,公共性有所缺失,很多招投标的违规操作是各种腐败问题滋生的根源。行政部门主导的立法、国有产权约束不到位和制度贯彻执行中的变通是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变迁和发展面临的三个主要困难。分行业监管的体制是适应当时条件做出的不得已选择,较快地建成了公共采购的政府监管体系,也拓展了公共采购招投标的适用范围,却引发了不少监管方面的体制性障碍。统一监管平台的构建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兴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分行业监管的体制性障碍,但一些涉及权钱交易的串通投标问题仍无法得到根治,问题的关键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国有体制造成的产权激励约束不到位,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搭便车”问题,造成招标人按招投标规范操作的内在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历史形成的政策执行变通问题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惯性思维导致了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因此,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完善必须从制度创新和制度执行等层面去考虑。一是要遵循制度变迁发展的规律,建立健全操作层面制度规范。针对行政部门主导的立法和分行业治理带来的体制弊端,需要创新科技手段为公平公正交易提供技术保障,通过体制的设计甚至是政治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公共采购政策实施中的问题。二是强化国有产权的约束机制解决公共采购招标人行为失范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在不改变国有产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探索以公益性机构投资者作为“国有产权替身”,解决国有产权的“所有者缺位”,通过明确公有产权的激励和约束,为公共采购招标提升经济效益目标提供内在动力。立足于现代企业“三权分离”的发展趋势,将国有产权转变为国有股权资本,把国有产权转化为真正的社会化产权,由公益性基金持有(包括实物形态和证券化形态),提出分两步走的具体设想,通过社会事业类基金持有实物形态的国有股权和机构投资者(公益性共同基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证券化流通基础上持股来实现所有权的社会化。三是以强力反腐推动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执行。强化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执行,按照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和各归其位、各尽其职的思路,分清中央和地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厘清部门的监管职责,规范行政权力,防止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突出案件查办的惩治功能,用治标的办法为治本赢得时间,通过实施强力反腐的一系列举措,改变了各级官员对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为下一步完善采购招标制度和建成标本兼治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打好基础。
管志强[9](2015)在《试论爆破企业的资质管理与行业发展》文中研究表明从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历史沿革和爆破的发展历程出发,结合住建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论述爆破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认为爆破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认识问题,爆破行业缺少综合管理部门,爆破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缺乏系统性等。资质是爆破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依托,爆破企业应积极做好新资质标准下企业资质的就位工作,行业协会应努力做好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
郭培义[10](2015)在《新资质标准对施工企业影响几何》文中认为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响应了完善建筑市场法规建设、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简政放权简化资质标准、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建筑市场深化改革的趋势和方向。
二、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的有关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的有关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长春龙翔国际商务中心施工项目人力资源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建筑项目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
2.1.1 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概念 |
2.1.2 建筑项目人力资源配置的特点 |
2.2 建筑项目人力资源配置的主要依据 |
2.2.1 项目目标 |
2.2.2 项目进度计划 |
2.2.3 项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
2.2.4 各项工作任务的工作量 |
2.3 项目人力资源配置的有关理论 |
2.3.1 科学管理理论 |
2.3.2 帕森斯的“职业—人匹配”理论 |
2.3.3 帕累托最优理论 |
第3章 长春龙翔国际商务中心施工项目介绍及现状分析 |
3.1 项目概况 |
3.2 项目目标 |
3.2.1 成本目标 |
3.2.2 质量目标 |
3.2.3 环保目标 |
3.2.4 计划进度目标 |
3.3 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任务 |
3.3.1 施工方案设计 |
3.3.2 施工物资准备 |
3.3.3 施工现场准备 |
3.4 基坑和桩基施工阶段的工作任务 |
3.4.1 复合地基处理 |
3.4.2 土方开挖与回填 |
3.4.3 坑基排水系统建设 |
3.5 地下室结构施工阶段的工作任务 |
3.5.1 底板钢筋铺设 |
3.5.2 底板砼浇 |
3.6 上部结构施工阶段的工作任务 |
3.6.1 总体安装技术要求 |
3.6.2 钢框架柱吊装 |
3.6.3 主楼钢框梁施工 |
3.6.4 钢结构焊接设计 |
3.6.5 砌体工程设计 |
3.6.6 模板工程设计 |
3.7 建筑装修阶段的工作任务 |
3.7.1 墙柱面安装 |
3.7.2 门窗工程安装 |
3.7.3 楼地面工程铺建 |
3.8 竣工验收阶段 |
3.8.1 验收准备工作 |
3.8.2 验收实施配合 |
3.9 公司人力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 |
3.9.1 工程项目组织结构方面存在问题 |
3.9.2 工程项目核心人员储备不足 |
3.9.3 人员学历与岗位要求不匹配 |
3.9.4 项目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存在脱节 |
3.9.5 外围人员素质低、技能水平不足 |
第4章 长春龙翔国际商务中心施工项目人力资源配置方案设计 |
4.1 人力资源配置思路 |
4.2 通过BIM估算项目工程量 |
4.2.1 估算步骤 |
4.2.2 BIM流程图 |
4.2.3 各阶段工程量估算 |
4.3 组织结构安排 |
4.4 管理人员配置 |
4.4.1 配置基本要求和依据 |
4.4.2 项目核心领导层人员配置 |
4.4.3 项目基础管理层人员配置 |
4.5 作业人员配置 |
4.5.1 测算公式及系数的确定 |
4.5.2 测算实例举例 |
4.5.3 作业人员配置表的确定 |
4.5.4 实际作业人员配置对比 |
4.6 人员配置方案对比 |
第5章 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的实施保障措施 |
5.1 强化人力资源配置过程管理 |
5.1.1 做好动态配置调整准备 |
5.1.2 做到人岗匹配 |
5.1.3 确保主力工作人员稳定 |
5.1.4 建立人力资源异动调整机制 |
5.1.5 措施预测效果 |
5.2 加强人员培训 |
5.2.1 对一般技术人员的培训 |
5.2.2 对项目经理的培训 |
5.2.3 施工作业人员管控和培训 |
5.2.4 措施预测效果 |
5.3 强化岗位监控 |
5.3.1 聘请咨询顾问 |
5.3.2 建立个人档案 |
5.3.3 设置专项执行岗位 |
5.3.4 措施预测效果 |
5.4 强化绩效考核 |
5.4.1 考核体系要体现岗位差异性 |
5.4.2 合理设置考核指标 |
5.4.3 确保考核透明化 |
5.4.4 措施预测效果 |
5.5 确保人力资源供给 |
5.5.1 借助外部人才资源市场 |
5.5.2 建立人力资源合作伙伴 |
5.5.3 措施预测效果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土方工程施工定额 |
附录2 地基处理施工定额 |
附录3 桩基工程施工定额 |
附录4 砌筑工程施工定额 |
附录5 混凝土工程施工定额 |
附录6 钢结构工程施工定额 |
致谢 |
(3)云南建投集团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平行承发包模式与工程总承包模式 |
2.2 研究理论基础 |
3 云南建投集团在高速公路领域的总承包发展现状 |
3.1 企业简介 |
3.2 企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历程 |
3.3 企业在高速公路领域的总承包实施情况 |
4 云南建投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特点分析 |
4.1 矩阵式总包项目部 |
4.2 四级管理层次 |
4.3 两级项目策划 |
4.4 分级采购管理 |
4.5 “五总”管理理念 |
4.6 集团内部产业链雏形 |
5 云南建投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
5.1 物资供应链未闭合 |
5.2 变更处理效率较低 |
5.3 设计管理能力不足 |
5.4 技术研发对管理提升支撑不足 |
5.5 风险控制水平较低 |
5.6 信息化水平较低 |
5.7 资质布局有待提升 |
6 云南建投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提升建议 |
6.1 提升科研设计板块对总承包项目的支撑力度 |
6.2 加快确立集团统一的高速公路总包项目管理标准 |
6.3 提升总承包核心能力 |
6.4 打造EPC全产业链运营能力 |
6.5 建立综合集成的信息管理体系 |
6.6 加快公路板块资质提升 |
6.7 构建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
7 结论和展望 |
7.1 结论 |
7.2 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的突出问题与应对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 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的突出问题 |
1.1 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1.2 招标人评标的方式存在不足 |
1.3 违规招投标的现象普遍存在 |
1.4 监督缺位 |
2 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解决的相应策略 |
2.1 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管理系统 |
2.2 精心编制招标文件 |
2.3 严格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
2.4 优化评标的方式方法 |
2.5 设立相关的惩罚政策,对违规违法的行为加以惩戒 |
2.6 加大对公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力度 |
2.7 切实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 |
3 结束语 |
(5)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现状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基本情况 |
2.1 国外企业资质管理概况 |
2.2 企业资质管理相关理论 |
2.3 中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发展过程 |
2.3.1 中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发展历程 |
2.3.2 企业资质的相关概念 |
2.3.3 企业资质分类及申请所需条件 |
2.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 |
2.4.1 企业资质管理的主要依据 |
2.4.2 企业资质管理带来的新变化 |
2.4.3 企业资质管理带来的新机遇 |
第3章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概况 |
3.1 企业情况简介 |
3.1.1 历史沿革 |
3.1.2 人员构成 |
3.1.3 组织结构 |
3.2 中国中铁航空港全集团资质情况 |
3.2.1 按照资质类别划分 |
3.2.2 按照法人单位划分 |
3.3 中国中铁航空港全集团资质取得情况 |
3.4 资质在市场营销中使用情况 |
3.4.1 2012年企业资质使用情况 |
3.4.2 2013年企业资质使用情况 |
3.4.3 2014企业资质使用情况 |
3.4.4 2015年企业资质使用情况 |
3.5 企业资质使用情况评价 |
3.5.1 铁路房建板块优势明显 |
3.5.2 “四大业务板块”作用突出 |
3.5.3 机场业务有待提升 |
3.5.4 海外业务是企业今后的突破点 |
第4章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SWOT分析 |
4.1 全国具有特级资质情况 |
4.1.1 全国企业中具有特级施工资质情况 |
4.1.2 全国各省(市)具有特级资质企业主要分布情况 |
4.1.3 中国中铁系统具有两项特级资质企业情况 |
4.1.5 全国施工企业中具有机场一级资质企业情况 |
4.2 资质是企业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
4.2.1 竞争优势分析 |
4.2.2 竞争劣势分析 |
4.2.3 发展机遇分析 |
4.2.4 面临威胁分析 |
4.2.5 SWOT矩阵图及结论 |
4.3 企业资质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不足 |
4.4 问题产生的原因 |
4.4.1 外部原因 |
4.4.2 内部原因 |
第5章 发挥企业资质作用对策研究 |
5.1 发挥好企业资质作用的建议 |
5.1.1 提高资质等级增强企业差异化能力 |
5.1.2 做好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申报 |
5.1.3 加快企业人才培养步伐 |
5.1.4 提高现有资质的使用率 |
5.1.5 规范企业项目管理行为 |
5.2 对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预期评价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全国公路机电施工综合资质企业招标投标大数据研究成果之一——全国公路机电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行业资质基本情况及名单(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行业资质的基本情况说明 |
三、全国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综合资质企业全部名单 |
四、结束语 |
(8)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和文献综述 |
一、基本概念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框架 |
三、创新点 |
第二章 公共采购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变迁发展历史 |
第一节 从“摸着石头过河”改革起步 |
一、放权让利的市场化改革 |
二、公共采购的财政基础 |
第二节 招投标制度移植和公共采购领域拓展 |
一、招标拍卖的起源和发展 |
二、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引入招投标制度 |
三、招投标制度在公共采购领域的拓展 |
第三节 招投标制度移植效果 |
一、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从无到有 |
二、招投标制度移植效果堪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招投标腐败现象的制度诱因 |
第一节 分行业监管的体制弊端 |
一、行政主导立法的管理体制 |
二、“九龙治水”的监管乱象 |
第二节 监管体制改革调整尚未走出困境 |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强制招标规定 |
二、轰轰烈烈的工程专项治理冷清收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招投标腐败问题的行为分析 |
第一节 串通投标背后的权钱交易 |
一、博弈分析模型 |
二、招投标博弈中的合谋——串通投标 |
三、招投标市场主体之间的一般博弈分析 |
四、串通投标背后的权钱交易 |
五、招标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危害与治理 |
第二节 公共采购招标人行为失范的产权分析 |
一、从私有产权到公有产权 |
二、公共采购中官员的私利 |
三、公共采购招标人的产权约束 |
四、政府采购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串通的产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招投标腐败多发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社会转型对招投标带来负面影响 |
一、社会转型带来的冲击 |
二、转型社会公共采购腐败新特点 |
第二节 政策执行中的变通行为对招投标带来冲击 |
一、公共采购的政策目标 |
二、招投标政策执行中的变通机制 |
三、加强招投标监管防止政策变通 |
第三节 建设国家治理体系要求招投标制度的规范执行 |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二、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
三、对公共采购的权力行使加强执纪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防治工程腐败的公共采购制度创新 |
第一节 构建统一监管平台提升招投标监管效率 |
一、构建统一的监管平台 |
二、以信息技术进步推动招投标制度创新 |
三、创新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
第二节 分步实施公共采购产权约束的现实路径 |
一、国有产权的改革出路 |
二、“两权分离”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 |
三、“三权分离”和“所有权替身”的选择 |
第三节 以强力反腐策略改变公共采购制度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 |
一、以加强监督和揭露来推动公共采购招投标规范化执行 |
二、以强力反腐策略改变公共采购制度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试论爆破企业的资质管理与行业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前言 |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历史沿革及爆破行业发展简要历程 |
2.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历史沿革 |
2.2爆破行业发展的简要历程 |
3爆破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3.1爆破行业存在的问题 |
3.2新资质条件下爆破企业的对策和措施 |
4结语 |
四、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的有关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2]长春龙翔国际商务中心施工项目人力资源配置研究[D]. 徐亮. 江苏大学, 2019(05)
- [3]云南建投集团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研究[D]. 陈玲花. 云南大学, 2019(02)
- [4]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的突出问题与应对策略[J]. 郑秀珍. 工程技术研究, 2019(18)
- [5]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6]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现状及对策[D]. 徐哓方. 西南交通大学, 2016(02)
- [7]全国公路机电施工综合资质企业招标投标大数据研究成果之一——全国公路机电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行业资质基本情况及名单[J]. 汪才华. 招标与投标, 2015(09)
- [8]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D]. 杜兴华. 南京大学, 2017(05)
- [9]试论爆破企业的资质管理与行业发展[J]. 管志强. 工程爆破, 2015(04)
- [10]新资质标准对施工企业影响几何[J]. 郭培义. 施工企业管理,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