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梁杰[1](2020)在《FM教育投资集团资产证券化双SPV模式设计》文中认为本文研究主要围绕学费资产证券化展开,并针对FM教育投资集团,就其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双SPV”模式设计。资产证券化(简称ABS),是指拥有证券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帮助发起人将能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开展一系列的组合包装形成有价证券后,并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并获得融资的行为。2005年,在国务院的批准下,我国相关部门开始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开启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之路,然而在短短三年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2009年资产证券化又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11年又开始重新启动,初步建立了如发行、交易等各项基本制度。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得到迅猛发展[9],短短不足三年便已发展成为万亿级市场。以上法规使得将资产证券化引入民办教育行业有了政策上的依据。故而民办学校可将其未来有稳定现金流的学费收益权开展包装后出售,经过资产证券化融资,以获得更长远的发展。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已是越来越受到资本市场所青睐,经过将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学费收益权开展证券化包装,可以解决民办学校资金短缺的问题。学校能够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主要是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及其住宿费,存在着一定波动性,而这种学费收益权能否作为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还是难以界定,故而可以采取引进信托计划,将学费收益权转化为法律关系明确的信托受益权,解决现金流不稳定的问题。本文在理论上就学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分析,在实操上,针对FM教育投资集团的筹资困境进行了分析,涉及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方式。并利用市场上已有昆明理工大学JQ学院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福州大学YG学院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对比分析。从风险、收益等方面出发,提炼出了双SPV模式的特点及其优势,最终得出双SPV模式有利于学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提升,有助于更便捷融资重要结论。本研究成果将为后续其它学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推出,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丰富提供研究依据。
孟铂林[2](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陈春梅[4](2019)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及其内部治理研究》文中指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引入民营资本,充分发挥公私不同属性资源的优势,从而激发国企的活力和竞争力。随着经济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这种理念渐渐渗透到教育领域。长期以来,公办高职习惯了“养尊处优”且担心与民营企业合作有损公益形象或导致国有资本流失,而民办高职由于被视为“二等公民”难以吸引优秀企业合作,使得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往往存在“两张皮”的现象。是否可以探索一种新的办学体制以激发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让不同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2014年,国务院正式提出鼓励各类办学主体以资本、知识、技术和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办学,并明确指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从而拉开了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序幕。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指由来自公共和私人部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以多种要素共同举办职业教育,具有多元产权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且不同产权主体共同治理、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特点。国务院倡导高职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旨在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参与办学,实现不同属性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案例院校的调研,梳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现状并着重探究其内部治理。相比于国外,当前我国关于公私合作办学的实践较少,相关研究也有限。研究中选取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两大机构——社区学院(大都会学院)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戴维瑞教育集团和阿波罗教育集团)的典型案例展开具体分析,以拓展研究的国际视野。研究发现:社区学院的公私合作不涉及产权。各方通过签订协议保护举办者权益;社区学院非常重视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企业为了人才培养愿意大力投入办学。研究还发现,大型营利性教育集团内部组织机构的构建相对完善。董事会是集团实现内部治理的载体,因此必须强调董事成员构成的科学性,包括董事成员学历背景、职业背景的多样化,且独立董事和女性董事应占一定比例。为了保障机构规范、有序运行,这些机构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行保障制度。与国外公私合作办学不同,我国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涉及产权问题,且产权结构影响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结构。然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权大小与话语权大小不一定呈正相关。政府的产权占比可能很小,但却拥有较大话语权。因此,不能完全套用经济的产权逻辑分析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类似,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在于构建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它的独特之处在于:作为教育组织,高职院校需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其内部治理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制约,应借鉴现代大学制度;与此同时,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其内部治理又应借鉴现代公司治理的合理内核。本研究立足于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从微系统、中系统、外系统和宏系统分析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内部治理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处的不同层面及同一层面不同要素相互作用的环境。与此同时,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对其内部治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一,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文件,明确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法律地位和法人属性、保护各举办方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第二,完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首先,提高董事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董事(理事)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来自法律、财务、会计、管理及教育等多种职业背景。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校友、教师、学生、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中应占有一席之地,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并实行监督权。此外,应增加独立董事(理事)和独立监事的比例。其次,职业校长(院长)由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并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且职业校长(院长)的激励方式应多元化。还要正确处理董事会(理事会)、职业校长(院长)、党委及监事会等之间的关系;第三,制定、修订和完善学校章程、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以推动高职院校实现依法依规治校、治学。今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内部治理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制衡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当然,对这种新的办学体制的探索,一些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如独立法人的问题、举办者与校长(院长)关系的问题、产权结构合理性的问题、董事会(理事会)中教师和学生代表的问题等。这些问题有待高职院校在后续的改革探索中,由学者进一步跟踪研究。
李瑞[5](2017)在《资产评估收费定价中的锚定效应研究》文中指出资产评估收费是决定资产评估机构成本与收益的关键因素,过低的收费也是导致业内恶性竞争的根源所在。市场经济下,一方面,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使客户得到评估机构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激烈的竞争又迫使资产评估机构以牺牲评估质量为代价来压低收费,损害行业形象。由此可见,评估收费作为评估执业的首要环节,无论对于评估质量的好坏,还是对整个评估行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评估机构作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掌握着评估收费的自主定价权,但业内激烈的价格战、频发的低价揽客现象、评估收费法律的缺失以及监管的不完善导致评估市场中收费定价的混乱局面。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深入了解评估人员的定价过程来改变现状呢?本文的研究无论对于拓展评估收费的理论研究范围,还是对监管、完善资产评估市场都大有裨益。本文将心理学理论融入资产评估领域,以定价人员决策行为为主线,首先通过问卷形式、利用层次分析法筛选出影响收费定价的关键因素,再利用这些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实验设计,深入探究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定价人员在整个收费定价过程中是否产生锚定效应,以及如何利用锚定进行收费定价的。最后通过对实验结论的分析提出相关建议来规范评估收费过程,从根本上解决评估市场混乱的现状。值得说明的是,本文实验部分采用2×2×2三因素二水平实验,以层次分析法筛选出的“评估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客户风险”以及“评估机构综合能力”为自变量,在严格控制无关变量的条件下,通过一系列实验来探究收费定价人员是否会参照相关定价标准选定一个初始“锚”值,并以此为基础利用获取的新信息对初始“锚”值进行上下调整,且进一步验证定价人员在定价决策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有限理性。经过对实验数据结果的综合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评估收费的最终定价会受客户、评估机构、承接项目、宏观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第二,资产评估中的收费定价过程是定价人员处在不确定情景下的决策过程,在此过程中会产生锚定效应;第三,定价人员在获取一定的新信息后,会根据所在评估机构自身能力和客户的风险情况,对初始评估收费进行一定幅度的上调或下调;第四,在定价过程中,定价人员会综合考虑各因素对收费产生的影响,各因素间会产生一定的交互作用,即评估收费的最终定价是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第五,评估收费定价的过程是定价人员基于有限理性做出的定价决策。据此,本文认为可以分别从政府和评估机构自身视角来规范评估收费的定价过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具体措施包括规范各地区政府指导价格、加强对收费的监管力度、建立评估收费披露政策、加强评估机构自身建设、定价人员对客户风险的充分关注以及对影响收费各因素的综合权衡等。
洪红[6](2013)在《交易成本角度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林权制度改革加快了林业市场化及产业化经营,随之而来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求不断扩大。但是森林资源资产的复杂性导致价值评估要求高而难度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在成本约束条件下评估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不均衡。本项研究在描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基础上,利用市场均衡理论剖析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成本约束机制,特别指出我国小规模林业为主体的评估供给缺失的交易成本约束及其后果,进而通过研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交易成本构成及其影响因素,提出可以借助批量评估技术及构建森林资源信息平台降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交易成本,缓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供需矛盾。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有:一是目前体系下,基于成本约束,我国森林资源资产供给需求存在矛盾,供给需求不均衡,而其成因是森林资源资产的分散性与复杂性;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受成本制约,小规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无法得到满足,小额的林权抵押贷款被排除在外;三是缓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供需矛盾,尤其是缓和小规模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矛盾必须降低评估成本,降低评定成本和资源资产核查成本是关键;四是降低成本、优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可行的途径是共享以林业部门森林资源资产清查及其管理为核心的森林资源信息平台,同时辅以批量评估技术的应用。
王利东[7](2012)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研究 ——以庆元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抵押贷款部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解决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集体产业时遇到的资金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研究,不仅可以促进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理论基础研究的进展,而且对促进农民增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庆元县作为全国的林改典型县,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管理方面进展很快。本研究首先用文献研究法阐述了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理论和基本要素;然后采用调查法和文献研究法了解庆元县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管理现状,并采用定性分析法得出庆元县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中存在评估法律规则不健全、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缺乏、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模糊、评估技术参数时效性差、评估风险可控性差、评估收费标准不统一、评估信息披露不足、林权信息化后续管理难度大等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以下对策:(1)健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政策法规;(2)明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主体;(3)加强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管理;(4)修订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数;(5)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6)规范评估收费标准。同时探索性的构建了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体系。
郭保香[8](2011)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问题的探讨》文中指出介绍了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类型、评估收费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收费中有关问题时,必须贯彻2009年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实施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也必须适应这一制度改革,调整过去单一的收费类型,对森林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
宋鑫鑫[9](2010)在《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应用与管理研究》文中提出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森林资源中具备资产条件的部分资源为对象,进行价值的判断。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林地流转日益频繁,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显得非常尤为重要,它为我国林业体制市场化改革和集体林权流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林地资源资产评估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完善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已刻不容缓。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借鉴经济学和管理学中的相关理论,阐述了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的理论基础,提出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林地及林地资源资产的内涵、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介绍了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常用的四种方法,并通过案例讨论了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的应用;分析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混乱以及行业管理模式急需改进;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明确评估收费的标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设立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格考试,转变行业管理模式,实行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管理模式。
韩福恒[10](2010)在《收费标准有保障 评估业腰杆更硬》文中研究指明新标准对于规范山西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西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制发了全国第一家省级评估业收费标准——《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了评估?
二、论我国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FM教育投资集团资产证券化双SPV模式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论文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学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
2.1 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概况 |
2.2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
2.2.1 按监管层角度划分 |
2.2.2 按基础资产划分 |
2.3 学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
2.3.1 我国学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
2.3.2 学费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构成 |
2.3.3 SPV的组织形式 |
2.3.4 学费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信用风险点分析及其防范措施 |
第三章 FM教育投资集团资产证券化分析 |
3.1 FM教育投资集团的筹资困境分析 |
3.1.1 FM教育投资集团简介 |
3.1.2 FM教育投资集团的资金来源 |
3.1.3 FM教育投资集团的筹资困境 |
3.2 学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 |
3.2.1 有利因素 |
3.2.2 广阔的前景 |
3.3 FM教育集团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
3.3.1 政策法规可行 |
3.3.2 FM教育投资集团未来现金流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资产证券化模式借鉴——JQ学院与YG学院 |
4.1 SPV概念简述及双SPV结构分析 |
4.1.1 特殊目的信托(SPT)的特点分析 |
4.1.2 特殊目的实体(SPE)的特点分析 |
4.1.3 特殊目的公司(SPC)的特点分析 |
4.2 JQ学院ABS——单层SPV交易构成 |
4.2.1 昆明理工大学JQ学院概况 |
4.2.2 JQ学院ABS——单层SPV交易构成 |
4.3 YG学院ABS——双层SPV交易构成 |
4.3.1 福州大学YG学院概况 |
4.3.2 YG学院ABS——双层SPV交易构成 |
4.4 JQ学院与YG学院特征对比分析 |
4.4.1 基础资产 |
4.4.2 交易构成 |
4.4.3 增信措施 |
4.4.4 总结 |
第五章 FM教育集团资产证券化双SPV模式设计 |
5.1 SPV模式的选择 |
5.1.1 SPV的破产隔离效果 |
5.1.2 SPV的财产的独立性 |
5.1.3 SPV的法律合规性 |
5.1.4 SPV的税务政策 |
5.2 FM教育集团资产证券化双SPV模式分析 |
5.2.1 FM教育集团资产证券化双SPV模式交易构成 |
5.2.2 FM教育集团双SPV模式运作交易流程 |
5.2.3 交易参与方与各方职责 |
5.3 FM教育集团资产证券化双SPV模式的交易构成优势 |
5.3.1 解决了学费收益权法律界定模糊的问题 |
5.3.2 解决了学校资产的现金流的不稳定难题 |
5.3.3 解决了单层SPV构成破产隔离的不确定性风险 |
5.4 学费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风险与防范 |
5.4.1 发行主体学校被限制招生或停止办学的风险 |
5.4.2 产品端未来学费、住宿费现金流预测的风险 |
5.4.3 差额支付承诺人、担保人信用风险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及其内部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混合经济”的发展 |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出 |
三、“混合所有制”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渗透 |
第二节 研究缘起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缘起 |
二、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资料收集与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可靠性 |
五、研究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研究依据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三、对已有研究的思考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生态系统理论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三、产权理论 |
四、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第三方视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公私合作及其内部治理的研究与启示 |
第一节 社区学院公私合作探究 |
一、概况简介 |
二、案例分析 |
三、特征归纳 |
四、启示 |
第二节 营利性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公私合作 |
一、概况筒介:营利性高等教育发展前景不乐观 |
二、案例分析:普渡大学收购卡普兰大学 |
三、启示 |
第三节 营利性高等教育内部治理 |
一、戴维瑞教育集团内部治理 |
二、阿波罗教育集团内部治理 |
三、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 |
第一节 内涵、特征及其二元选择 |
一、概念解读 |
二、主要特征 |
三、二元选择 |
第二节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一、企业的利益诉求 |
二、其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
三、不同利益诉求的博弈 |
第三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趋势及相关建议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发展趋势 |
三、相关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内部治理的影响因素、组织机构及其运行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影响因素 |
一、政府的支持 |
二、校长的魅力 |
三、产权的设计 |
四、文化的交流 |
五、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 |
六、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
第二节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运行 |
一、董事会(理事会)决策 |
二、校长(院长)及各职能部门执行 |
三、党委及监事会监督 |
四、运行制度保障 |
第三节 激励约束机制 |
一、校长(院长)年薪制 |
二、管理层及骨干教师持股 |
三、教师薪酬、发展空间及退休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内部治理的分析、发展趋势及“悬置”的问题 |
第一节 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文件缺失 |
二、组织机构作用的发挥不充分 |
三、运行保障机制不完善 |
第二节 发展趋势预测 |
一、政府支持力度加大 |
二、组织机构及其运行保障机制更为完善 |
第三节 “悬置”的问题 |
一、关于独立法人的问题 |
二、关于举办者与校长(院长)关系的问题 |
三、关于产权结构合理性的问题 |
四、关于董事会(理事会)中教师和学生代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
致谢 |
(5)资产评估收费定价中的锚定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三节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评估收费文献综述 |
第二节 锚定效应的文献综述 |
第三节 锚定效应与资产评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锚定与调整启发式理论 |
第二节 前景理论 |
第四章 实验设计与实验研究 |
第一节 关于评估收费影响因素的问卷调查 |
第二节 关于评估收费定价的实验设计 |
第五章 实验数据分析 |
第一节 评估收费定价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二节 独立样本t检验——自变量选取合理性检验 |
第三节“锚定与调整启发式”实验 |
第四节 主效应、交互效应与简单效应 |
第五节 前景理论分析 |
第六节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实验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本文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评估收费定价影响因素问卷 |
附录2 各维度判断矩阵 |
附录3 评估收费定价实验的设计方案 |
作者在读期间参加的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 |
致谢 |
(6)交易成本角度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发展 |
1.2.1 国外研究发展 |
1.2.2 国内研究发展 |
1.2.3 国内外研究进展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资产评估理论 |
2.2 森林资源价值理论 |
2.3 交易成本理论 |
2.4 协作性公共管理理论 |
2.5 批量评估理论 |
3 资产评估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3.1 资产评估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3.1.1 资产评估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3.1.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 |
3.1.3 资产评估方法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
3.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要性及其供需特征 |
3.2.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
3.2.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求的成本约束 |
3.2.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供给特性 |
3.3 交易成本约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供给需求均衡分析 |
3.3.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的市场均衡 |
3.3.2 成本制约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的市场均衡 |
4 交易成本约束下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供给现状及问题 |
4.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变迁 |
4.1.1 初期普通资产评估业务 |
4.1.2 整顿过渡阶段 |
4.1.3 规范发展阶段 |
4.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现状 |
4.2.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 |
4.2.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
4.2.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
4.3 交易成本约束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问题及后果 |
4.3.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内部冲突 |
4.3.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格难以认定 |
4.3.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采信度不高 |
4.3.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成本约束后果分析 |
5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交易成本分析 |
5.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程 |
5.1.1 评估准备 |
5.1.2 价值评定 |
5.1.3 评估结果提交及存档 |
5.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交易成本构成 |
5.2.1 事前成本 |
5.2.2 事中成本 |
5.2.3 事后成本 |
5.2.4 交易成本构成分析 |
5.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成本比较分析 |
5.3.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一般资产评估成本比较 |
5.3.2 中等以上规模与小规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成本比较 |
5.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交易成本案例分析 |
5.4.1 样本及数据来源 |
5.4.2 案例说明 |
5.4.3 案例分析及结论 |
6 基于成本降低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优化 |
6.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的优化目标 |
6.2 降低交易成本的体系优化的可行性分析 |
6.2.1 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
6.2.2 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手段 |
6.2.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特点的相似性创造了条件 |
6.3 基于成本降低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优化路径 |
6.3.1 批量评估技术的应用 |
6.3.2 构建森林资源资产信息平台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建议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7)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研究 ——以庆元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2.3 综合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的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研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概念 |
2.1.1 集体森林资源与集体森林资源资产 |
2.1.2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管理的概念 |
2.2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理论基础 |
2.2.1 森林资源价值理论 |
2.2.2 评估相关管理理论 |
2.2.3 制度创新理论 |
3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基本要素 |
3.1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 |
3.2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 |
3.2.1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主体 |
3.2.2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操作主体 |
3.3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客体 |
3.4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法 |
3.4.1 集体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
3.4.2 集体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
3.5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 |
3.6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情况 |
3.7 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手段 |
4 庆元县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现状 |
4.1 庆元县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及评估情况 |
4.2 庆元县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情况 |
4.2.1 评估依据 |
4.2.2 评估主体 |
4.2.3 评估客体 |
4.2.4 评估方法 |
4.2.5 评估收费情况 |
4.2.6 评估程序 |
4.2.7 评估监管手段 |
4.2.8 林权 IC 卡建设 |
5 庆元县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5.1 评估的政策、规章不健全 |
5.2 评估操作主体数量缺乏、质量不高 |
5.3 评估管理机构效率不高 |
5.4 评估技术参数时效性差 |
5.5 评估风险的可控性差 |
5.6 评估收费标准不统一 |
5.7 评估信息披露不足 |
5.8 林权信息化后续管理难度大 |
6 完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
6.1 健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政策法规 |
6.2 明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监管主体 |
6.3 加强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管理 |
6.4 修订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数 |
6.5 加快林权信息化建设步伐 |
6.6 规范评估收费标准 |
6.7 创新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8)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类型 |
1.1 20世纪90年代中期, 林业部门在南方集体林改革试点阶段批准成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
1.2 2005年以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成立的具有 |
1.3 2005年以后由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评估机构 |
1.4 2006年以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科研院所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 |
2 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收费情况 |
2.1 评估单位的认定 |
2.2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
3 解决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执业收费问题 |
3.1 必须贯彻《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
3.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适应收费制度改革 |
3.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办法与标准 |
(9)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应用与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2章 林地资源资产相关理论分析 |
2.1 资产价值构成理论 |
2.1.1 劳动价值论 |
2.1.2 效用价值理论 |
2.1.3 资产补偿理论 |
2.2 相关土地价值理论 |
2.2.1 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地租理论 |
2.2.2 马克思地租理论 |
第3章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 |
3.1 林地资源资产的内涵 |
3.1.1 林地 |
3.1.2 林地的特殊性 |
3.1.3 林地资源资产 |
3.2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与评估管理 |
3.3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的主体 |
3.3.1 评估的管理主体 |
3.3.2 评估的执行主体 |
3.4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的目的 |
3.5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的原则 |
3.5.1 工作原则 |
3.5.2 经济技术原则 |
3.6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的程序 |
第4章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的方法与应用研究 |
4.1 市场法 |
4.1.1 现行市价法 |
4.1.2 与市场法有关的其他方法 |
4.2 成本法 |
4.2.1 林地费用价法 |
4.2.2 与成本法有关的其他方法 |
4.3 收益法 |
4.3.1 林地期望价法 |
4.3.2 年金资本化法 |
4.3.3 与收益法有关的其他方法 |
4.4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
4.5 案例分析 |
第5章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问题分析与案例研究 |
5.1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
5.1.1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比较粗略,有待细化和完善 |
5.1.2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程序细致且冗长,降低评估工作效率 |
5.1.3 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不明确,阻碍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的发展 |
5.1.4 我国林地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质管理混乱 |
5.1.5 政府管理模式阻碍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发展,行业管理模式需要改变 |
5.2 案例分析——崇义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及其启示 |
第6章 完善我国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 |
6.1 细化和完善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政策和法规 |
6.1.1 明确评估收费标准 |
6.1.2 明确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6.2 简化林地资源资产评估程序,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
6.3 明确评估机构资质,促进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健康发展 |
6.4 改进和完善评估人员资质管理,建立完善的行业准入制度 |
6.5 转变行业管理模式,实行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管理模式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四、论我国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FM教育投资集团资产证券化双SPV模式设计[D]. 梁杰.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及其内部治理研究[D]. 陈春梅. 厦门大学, 2019
- [5]资产评估收费定价中的锚定效应研究[D]. 李瑞. 浙江财经大学, 2017(05)
- [6]交易成本角度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优化研究[D]. 洪红. 南京林业大学, 2013(03)
- [7]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研究 ——以庆元县为例[D]. 王利东. 浙江农林大学, 2012(12)
- [8]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问题的探讨[J]. 郭保香. 林业经济, 2011(01)
- [9]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应用与管理研究[D]. 宋鑫鑫. 南京林业大学, 2010(05)
- [10]收费标准有保障 评估业腰杆更硬[N]. 韩福恒. 中国会计报, 2010
标签:法律论文;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论文; 混合所有制改革论文; 资产评估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