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费电子邮箱的作用与申请(论文文献综述)
范倬瑜[1](2020)在《基于图数据库Neo4j的信用卡反欺诈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提出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金融业已经深入到我们的生活当中,在金融业为大家提供便利的同时,基于金融的一系列诈骗也随着而来,这给各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各银行加大对于金融欺诈的打击力度,像以前那种单人小打小闹的诈骗行为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团伙化、专业化的诈骗团伙,这些引起银行业的重点关注。反欺诈是一项识别服务,是对诈骗行为的一项风险识别。其核心是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建立反欺诈信用评分和反欺诈模型,解决不同场景中的风险问题。因此,本论文作者设计并实现了一套基于图数据库Neo4j的信用卡反欺诈系统,为银行业识别团伙欺诈提供帮助。与传统的信用卡反欺诈系统的根本区别在于,本系统不是基于关系型数据库,而是基于图数据库技术。本文主要针对信用卡反欺诈和图数据库,本文的主要工作和成果如下:第一,本文对NoSQL数据库进行了介绍,并着重介绍了 NoSQL数据库中的一种:图数据库,同时对图数据库和传统关系型数据库进行了比较,说明图数据库的优缺点;然后介绍了图数据库中常用的算法。第二,深入分析信用卡欺诈的特点和作案手段,并针对性的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基于Neo4j图数据库对于多种算法的支持,利用图数据库中的Louvain(鲁汶)社区发现算法和标签传播算法,构建信用卡反欺诈系统的模型,通过发现团伙之间的关系,识别出团伙作案。第三,初步实现信用卡反欺诈系统的演示,该系统以开源图数据库Neo4j、Java标准开发框架Spring Boot、Java标准批量框架Spring Batch、Spring对于Neo4j API封装的Spring-Data-Neo4j库以及前端渲染框架D3.js库作为基础架构,以开源图数据库Neo4j处理和存储数据为核心,以Java标准批量框架Spring Batch作为批量定时节点调度,以Java标准开发框架Spring Boot作为服务端开发架构,以Spring-Data-Neo4j库来进行图数据映射,以前端渲染框架D3.js库展示和渲染系统。第四,本文总结了已有工作的成果和不足,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展望。
刘甜甜[2](2019)在《基于多元智能理论的小学信息技术教学设计与实践研究 ——以XX小学五年级为例》文中认为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课程在基础教育阶段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学校越来越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为培养人才的重中之重。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时代对人才发展的需要。美国着名心理学家加德纳提出的多元智能理论与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不谋而合。该理论强调每个学生都是多种智能不同程度的组合,都有自身的优势智能和弱势智能。如果教师能够根据学生的智能分布进行教学设计,可以很大程度上地改善课堂结构,提高教学效率。本文首先分析了多元智能理论在国内外的应用和研究现状,并总结文献的研究方向和特点。在对多元智能理论内容和教学设计内涵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基于多元智能理论的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教学设计的有机结构系统,并在此结构基础上对五年级课程《设计多媒体演示文稿》、《网际飞鸿雁》进行教学设计及其案例分析。最后分析整个教学设计的实施情况,总结问题并提出实施建议,希望能够给小学信息技术教师开展教学提供一定的参考。
王硕文[3](2019)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首先以网络虚拟财产现象考察为基础,将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界定为存在于网络当中的,具有现实财产价值的电磁记录,具有财产性与网络性的特征。其次,通过对《民法总则》立法过程的回顾,并结合对不同学者观点的分析,得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合理性。再次,以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主体两分为视角,厘清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并重点论述了网络用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从次,运用利益衡量论的研究方法对典型网络虚拟财产案例做出分析,提炼出相关制度利益:想要建立并维护好网络空间秩序,就要规制网络运营商的权利滥用行为,保护网络用户和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以该制度利益为出发点,分别论述了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发现网络运营商通过最终用户协议便可达到比较周全的自我保护,而网络用户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则要依靠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以及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而针对网络用户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救济路径,则具体提出了物权确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
张弛[4](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马玮琼[5](2019)在《SOLO分类理论在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课改明确提出教学要重视评价,要求教师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发现和发展其多方面的潜能。《初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随即提出要使用多种有效的评价手段评价学生学习过程,并结合学生反馈信息改进教学方法,以实现教学评一体化理念。作为一名农村教育硕士,通过三年的教学实践,笔者发现所在地区初中信息技术课程评价体系相对缺失,教师的教学设计缺乏评价环节,学生想要检测自己的学习效果却不知如何开展。教学目标在课堂教学中处于核心地位,扮演着指导、激励教学的角色。教学目标对后续教学重难点的确立和教学过程的开展起着导向的作用。因此,教师要重视教学目标。在确定课堂教学目标时,教师要从教材内容、课标要求和学生已有的认知理解水平三个方面来思考。在教学目标确定之后,要将教学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教学中去。然而,在实际中,教师对待教学目标敷衍了事,教学目标形式化现象十分严重。针对上述现象,笔者对SOLO分类理论相关的概念、理论及在教学中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和分析,本研究主要采用行动研究法,将SOLO分类理论应用于教学设计的教学目标分析、教学过程设计和教学评价三个主要环节。在进行教学目标分析时,根据思维结构的复杂程度对教学目标进行分层,来判断学生达到的学习水平;根据不同能力层次结构设计不同的学习任务进行教学;将SOLO分类理论与过程性评价整合,对学生的能力进行评价并构建了基于SOLO分类理论下教学目标体系。最后,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阐述,便于教师理解和运用。研究表明,利用SOLO分类理论开展信息技术教学,能从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方面优化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希望本次研究成果能为广大教育研究者提供参考。
邹越[6](2018)在《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经济正以超乎人们想象的速度改变着当今世界的经济体系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新的产品和服务、新的业态、新的营销方式、新的营利手段、新的垄断模式,使得互联网企业的经济规模可以在区区十数年内超越传统经济的百年基业,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困境。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诉讼正在成为司法体系必须面对的一类重大案件。尽管有些投诉可以在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后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决不意味着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只应通过行政管制,而非适用反垄断法的司法方式解决。互联网经济中的垄断之弊需要反垄断法规制,由于互联网经济的许多属性还在形成之中,尚未充分揭示,频繁修法不现实,研究互联网经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基于现行反垄断法的基本法理、分析框架和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则,从法官司法实践理性的视角,按照互联网经济反垄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原则和路径——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要件——认定违法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执法社会效果的逻辑链,突出“问题”意识,抓住若干关键问题深入辨析,探讨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法的适用,并对相关问题提供理论思考、法律和政策建议,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在互联网经济领域适用反垄断法时:一、应当审慎考虑垄断的竞争性。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垄断一般属于竞争性垄断。垄断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市场地位可能由于技术的创新而快速转换。网络外部性、“赢者通吃”、技术壁垒标准化是互联网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导致互联网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复杂化的根本原因。现行反垄断法规的法理精神,基本原则,一些基本的方法仍然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经济领域,但一些具体的规则、指标、程序,一些在传统经济领域反垄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和判据,如认定相关市场的供需替代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认定违法垄断行为的价格或非价格滥用行为分析法,市场占有率标准等,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做出修改。二、应当优先采用的审判原则和路径。由于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诉讼原告身份多样,举证困难,法院管辖冲突,目的公益等特点,在司法审判中应该优先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尊重原告意愿原则,原告在双边市场中选择相关产品市场时无需征得被告同意,法院不得以不同性质(双边市场中不同边用户)的市场替代,但可以在自有裁量权限度内认定原告选择的相关产品市场外延。第二谦抑原则,在有更多选择的前提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使用对经营者权利侵害较低的手段,也就是,能适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其他法律的,尽量不适用反垄断法;能够使用其他手段处罚的尽量不使用拆分之类的结构性惩罚。第三,比例原则,互联网经济中的竞争性垄断,往往在侵犯少数经营者权利的同时,可能增加更多消费者的利益,在轻微侵犯消费者现行权益的同时,可能实质性增加消费者未来的福利。所以,应当避免在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判罚中,直接以市场份额定性或过于注重市场份额的作用,法律的适用必须满足必要性、适当性和均衡性。第四,鼓励创新原则,鼓励互联网企业通过产品、技术、业态创新,利用网络效应、平台模式、跨界融合,提高竞争力,将可以公平分配的“蛋糕”做得更大。同时,适用反垄断法应该从传统的重视静态数据转变为更重视动态发展趋势,从重点保护公平竞争转变为重点保护消费者权益。由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留给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相关司法解释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创制规则,反垄断司法审判模式应以规则创建模式为主、争议解决模式为辅。三、应当扩大原告适格的范围。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应当扩大至直接或间接受到了违法垄断行为的损害或威胁者,与违法垄断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并不是必要条件。不宜将营利性列入经营者反垄断诉讼的适格标准。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或将要受到侵害,是互联网经济经营者是否实施了违法垄断行为的重要判据,给予消费者原告资格符合法律精神。应该给予交易相对人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应当给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业协会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四、应当改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在双边市场中认定相关产品市场时,应采用原告主张,法院补充的审判规则,从源头上解决司法审判中怎样选择相关市场的问题,理清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还原双边市场的本质。法院在整个案件的审理流程中,不对相关产品“是什么”定性,只对相关产品市场的外延做出认定。这样更有利于反垄断诉讼案件的审理。在相关市场认定供需替代方法中应采用“需求交叉弹性=A的需求数量/B的功能变化”,取代传统反垄断法适用的“需求交叉弹性=A的需求数量/B的价格变化”。采用“供给替代=技术供给增加量/消费者数量变化”,取代传统反垄断法适用的“供给替代=供给增加量/产品价格变化”。这样的改进更适应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特殊性,司法审判中也更具可操作性。五、应当改进违法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手段。由于技术的市场不相容定律和信息产品标准化的作用,网络经济中会出现竞争和垄断同时被强化的现象。市场份额在互联网经济领域仍然是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更不是唯一条件。相比传统经济领域,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应降低市场份额的重要性。互联网经济中的不公平定价行为只要不是反竞争的行为就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但以抑制技术创新、降低经济效率、危害消费者福利为结果的垄断行为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仍然必须依法规制。反垄断的结构性救济方法对企业损伤过大,行为救济方法的多样性可以兼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长远发展的目的。因此,在反垄断执法中,对受网络效应影响很大的互联网企业,应当以行为性救济为主,最大限度避免适用结构性救济。六、应当更加关注改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诉讼应采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并行程序。审判中应当更加关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证明力采信的合理性,减轻当事人依法维权的诉累。互联网经济领域中的反垄断案件审理,法理很重要,向当事各方,向社会的利益相关者讲清事理,写好既守法理,又讲事理的司法文书也很重要。反垄断以促进和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为目的,公平的市场竞争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互联网经济不可能在传统经济的制度框架内长大。技术理性、虚拟交易、交叉补贴、网络粘性、动态竞争、竞争性垄断、外部效应、双边市场、速度经济、无限供给,全球依存等等,这类传统经济中不曾有过的特性,还有更多将继续涌现出来的网络经济特征,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现行的反垄断制度框架,或者没有考虑,或者考虑得不周全,有其必然性。但现行反垄断法的根基仍然牢固,在立法有理由滞后的情况下,研究现行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适用,其意义不言而喻;其紧迫性,不言而喻;需要更多更深入的研究,也不言而喻。
王德夫[7](2016)在《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文中提出在现代社会“信息化”浪潮之下,以数据、信息等新产品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这当中,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对于“大数据”以及更为抽象的“数据、信息”的理解仍存分歧,制度供给也不充足,难以应对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一方面,“信息”的价值和法律定位仍显模糊。虽然当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更上位的财产权制度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有关“信息产品”或“虚拟财产”的内容,但是,法律对数据、信息进行系统性规定的尝试总是无法摆脱具体信息内容或应用领域、方式的限制,也为相关制度的构建带来极高的难度。当下,在我国最新的立法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将“数据信息”编入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范畴之内,而第二稿又将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数据信息”法律地位、知识产权客体地位的犹豫:抽象的“数据、信息”是否具有法律层面的“价值”,是否可以被完整地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客观上仍存在较多争议。这种认识层面的不确定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以及社会整体对“大数据”这一数据信息的集合体的准确认识。另一方面,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对于“大数据”这一新型知识产品的认识略显粗浅且尚未达成共识一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大数据相关技术及应用在缺乏必要法律保障与监管的情形下“野蛮生长”,使其引发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进而威胁到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而在更抽象“信息”的层面,则体现为特定主体通过对数据、信息的不合理独占所获取的不合理利益,甚至会从根本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创新、竞争利益乃至文明进步。对于这样的现状,大数据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将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应于本论文的研究,则体现在对大数据概念、内涵及法律定位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前瞻性的展望与判断,从指导理论、制度架构以及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等多方面出发,对大数据信息构筑系统化的法律保护和规制体系。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并对应于论文的四个章节。第一部分,主要对“大数据”这一新型技术对象进行准确地描述,并对数据、信息以及大数据信息等概念的价值印记和法律表达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和研究,致力于解决与大数据相关的基本法律问题。论文的研究从对大数据完整的物理描述出发,界定大数据的基本概念和与其他信息产品的区别,继而对数据、信息以及大数据信息的界分、内在价值、法律定位以及与《民法总则(草案)》的关系等等法律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这样逐层深入的比较与分析,判断出我国对大数据相关制度构建的对象是“大数据信息”这一特殊的知识产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则在于明确大数据信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在法制的框架获得充分发展空间的同时,保障数据信息的开放和共享,并为相关制度的构建确定基本的逻辑和路径。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得出的结论,对“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关系进行多维度的解读和论证。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除了大数据信息自身的特征之外,它对社会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影响是判断其与知识产权制度关系的重要因素,而这些因素正是知识产权工具价值的集中体现。从技术发展与社会关系变化的角度看,大数据在“知识积累--专家创新”的传统模式之外,引入了新的“非专家模式”,使原本与社会创新活动关联不甚紧密的广泛主体也能参与其中,但同时也从创新活动主体身份和创新内容等方面对社会进行了潜移默化的“分层”。而在竞争视角下,大数据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竞争环境,使得数据信息成为竞争的主要因素,并使其具有了类似于“基础设施”的地位,竞争利益也向掌握有数据信息优势的一方不断集中。以这样的判断为基础,通过对大数据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辨析和对大数据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的论证,明确了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规制的基本思路:应以大数据信息为对象构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三部分,是对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探讨与分析,也为后续制度内容的具体设计提供指引。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逻辑在于通过赋予权利人对知识的独占和支配权实现公开知识以及知识共享的目的,而权利人对大数据信息天然地就具有较强的支配能力,使得传统理论难以完整地支撑新制度的目标和内容,需要有所发展。针对这一现实,应从对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共享”之间关系的判断出发,找寻既能够承认对信息的“支配”,又可以促进信息“共享”的理论逻辑,并针对性地提出大数据“信息的有限支配和深度共享”这一新理念。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新理念合理性、现实的可操作性和对大数据本身特性的契合等方面的论证,实现对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支持,也期望能对相关理论的发展有所贡献。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具体内容的构建,也是对前三章内容的回应和相关理论分析在制度层面上的落实。在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当下,法律制度对于“大数据信息”的保护与规制应秉承确认产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同时公平分配相关利益的基本思路,立法层级应以“条例”为优,对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分配进行明确与规定的同时,也为相关技术的发展留有充足空间。与此同时,“大数据知识产权”作为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也应从具体制度内容、权利内部限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外部规制等多个方面实现对社会竞争利益和信息共享的保障。总体而言,现代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为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对“数据、信息”等信息技术相关对象、行为的制度供给需求十分强烈。然而,由于“数据、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应用领域、伴随而生的行为和牵涉的利益变动极为复杂,也给相关制度的构建增添了巨大的难度。在客观上,大数据技术所蕴含的价值和能量是如此地巨大,以至于其可以从根本上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未来,使得法律不得不对其加以关注;与此同时,“大数据信息”作为抽象意义上“信息”的具体对象,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降低了难度。因此,分析和研究大数据法律保护与规制方面的内容,既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也具有可行的操作路径。正如我国修订中的《民法总则(草案)》相关规定所体现的那样,尽管立法的对象仍显模糊,尽管制度构建的具体方式仍存争议,但法律已经不能再对“数据、信息”有所忽视,相关研究也应更多、更勇敢地投身于这一领域。
李培红[8](2016)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技术教学》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生活中信息、网络的应用无所不在,同时新课程改革促进了信息技术的运用。本文就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开展信息技术教学进行了相关阐述。
张苗苗[9](2013)在《“门户化”垄断时期互联网垂直应用之电子邮箱的发展研究》文中提出1999到2004年间,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垄断了互联网广告市场55%以上的份额,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可被称为“门户化”垄断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垂直应用站点呈现出了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信息获取、交流沟通、网络娱乐和商务交易类互联网垂直站点均开始崭露头角,尤其是电子邮箱独立站点犹如一匹黑马,试图在互联网市场抢占一席之地,但终究未能成为与门户网站并驾齐驱的垂直应用站点。经济驱动力不足是中国垂直应用站点的致命弱点,许多互联网垂直应用所依赖的网络广告并不能带领他们走向盈利。“门户化”垄断时期,在三大门户网站夹击的情况下,只有开创了新的利润空间的即时通讯和搜索引擎实现了创收,那些单独依赖微薄的广告收入的应用站点只能惨淡经营。此外,中国的信息化进程呈现的是后起的态势,在全球化过程中后发展国家拥有技术模仿的优势和制度不适用的劣势,“门户化”垄断阶段,中国垂直应用站点的发展存在着制度的不适用,这集中表现在网民结构及其价值上——中国的网民整体上以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为特征,商业价值呈现低水平状态。以电子邮箱为例,在单独依赖广告收入无法支撑其进一步发展时,许多电子邮箱独立站点选择采取“收费”的方式来获得发展的动力,但网民对此并不买账甚至采取了抵制行为,转而投向了并不收费的门户网站的怀抱,“收费”终结了电子邮箱的独立道路,垂直应用站点逐渐被边缘化。本文以1999-2004年中国互联网“门户化”垄断时期的垂直应用站点的发展状况为研究对象,以电子邮箱的发展脉络为切入点,并对比中美垂直网站发展的异同。在历史比较研究的方法指导下,综合使用了包括现有统计数据、文献等多种不同来源的证据,通过历史的纵向和跨国的横向比较,试图探讨中国垂直应用站点在中国未能发展起来的原因。
庄宏斌[10](2012)在《自主尝试教学法在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应用探究》文中指出学生的学习过程是一个不断构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知识构建教师不能取代,更不能强加。对于信息技术这样具有较强实践的课程,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来鼓励学生自主尝试,在自主尝试中完成对知识的学习,培养技能便具有了积极意义。以"申请免费电子邮箱"教学为例,对自主尝试教学法在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应用进行简单探究。
二、免费电子邮箱的作用与申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免费电子邮箱的作用与申请(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图数据库Neo4j的信用卡反欺诈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方案 |
1.4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研究现状与图数据库介绍 |
2.1 研究现状 |
2.2 NoSQL数据库 |
2.3 图数据库 |
2.4 图数据库的优缺点 |
2.5 常见图算法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技术选型和模型搭建 |
3.1 技术选型 |
3.1.1 图数据库 |
3.1.2 Spring框架 |
3.1.3 Maven项目管理工具和其他Spring子框架 |
3.1.4 D3js可视化框架 |
3.2 模型搭建 |
3.2.1 模型算法 |
3.2.2 模型实现 |
3.3 图查询语言 |
3.4 图数据加载比较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图数据库Neo4j的信用卡反欺诈系统设计与实现 |
4.1 当前现状 |
4.2 需求分析 |
4.3 解决方案 |
4.4 系统总体设计 |
4.4.1 系统功能设计 |
4.4.2 系统架构设计 |
4.4.3 图结构存储设计 |
4.4.4 系统数据库设计 |
4.5 系统实现 |
4.5.1 用户登录模块 |
4.5.2 数据展示模块 |
4.5.3 数据查询模块 |
4.5.4 数据下载模块 |
4.5.5 用户管理模块 |
4.6 系统测试 |
4.6.1 测试环境 |
4.6.2 兼容性测试 |
4.6.3 系统功能测试 |
4.6.4 系统总体测试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5.2.1 系统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
4 发明专利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基于多元智能理论的小学信息技术教学设计与实践研究 ——以XX小学五年级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多元智能理论研究现状 |
1.2.2 国外多元智能理论研究现状 |
1.2.3 多元智能理论应用于信息技术教学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的内容 |
1.5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5.1 研究的思路 |
1.5.2 研究的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多元智能理论 |
2.1.1 多元智能的概念和内涵 |
2.1.2 多元智能理论的基本内容 |
2.2 教学设计理论 |
2.2.1 教学设计的概念 |
2.2.2 教学设计理论的要点 |
2.3 多元智能理论为教学带来的积极意义 |
2.3.1 注重学生间个体差异,激发学生隐性潜能 |
2.3.2 多维的看待学生智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2.3.3 看重学生的优势智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
第3章 小学信息技术课堂教学现状的调查与数据分析 |
3.1 调查目的 |
3.2 调查对象 |
3.3 教师访谈调查及结果分析 |
3.4 学生问卷调查及结果分析 |
3.4.1 问卷设计说明 |
3.4.2 问卷结果分析 |
3.4.3 实验前后各班智能均值对比分析 |
3.5 课堂观察调查及结果分析 |
第4章 多元智能理论指导下小学信息技术教学设计 |
4.1 多元化地确定教学目标 |
4.2 多角度地分析学习者 |
4.3 灵活性地选择教学内容 |
4.3.1 以课标为基准,注意融合其他学科 |
4.3.2 尊重智能差异,适度调节授课内容 |
4.4 多元化地设计教学策略 |
4.4.1 针对言语智能提升的教学策略 |
4.4.2 针对数理逻辑智能提升的教学策略 |
4.4.3 针对空间智能提升的教学策略 |
4.4.4 针对身体运动智能提升的教学策略 |
4.4.5 针对音乐智能提升的教学策略 |
4.4.6 针对人际交往智能提升的教学策略 |
4.4.7 针对自我内省智能提升的教学策略 |
4.4.8 针对自然观察者智能提升的教学策略 |
4.5 多元化的教学评价设计 |
第5章 基于多元智能理论的小学信息技术教学案例设计与实践 |
5.1 基于多元智能理论的“设计多媒体演示文稿”教学案例设计 |
5.1.1 案例设计 |
5.1.2 学生反馈与案例分析 |
5.2 基于多元智能理论的“网际飞鸿雁”教学案例设计 |
5.2.1 案例设计 |
5.2.2 学生反馈与案例分析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的结果 |
6.2 实施的建议 |
6.3 研究的不足 |
6.4 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教师访谈内容与纪录 |
附录2 小学生多元智能调查问卷 |
附录3 教学实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外延 |
1.1.1 典型民事案例中的网络虚拟财产 |
1.1.2 不同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 |
1.2 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 |
1.3 相关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 |
1.4 小结 |
1.4.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1.4.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
第二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 |
2.1 传统物债二元体系说 |
2.1.1 物权客体说 |
2.1.2 债权客体说 |
2.2 新财产体系说 |
2.3 新财产权利说 |
2.4 小结 |
2.4.1 对上述学说观点的评析 |
2.4.2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之确认 |
第三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 |
3.1 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主体辨析 |
3.2 网络运营商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 |
3.3 网络用户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 |
3.3.1 网络用户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分析 |
3.3.2 网络用户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可行性分析 |
3.3.3 网络用户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及行使 |
第四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4.1 网络运营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4.1.1 基于最终用户协议的自我保护 |
4.1.2 基于刑法的公力保护 |
4.2 网络用户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4.2.1 基于利益衡量理论的保护 |
4.2.2 基于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 |
4.2.3 基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4.3 网络用户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救济路径 |
4.3.1 基于物权确认请求权 |
4.3.2 基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案例检索表 |
附录二 网络虚拟财产民事判决书 |
致谢 |
(4)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SOLO分类理论在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改对教学评价的要求 |
1.1.2 发展初中信息技术学科教学的需要 |
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SOLO分类理论 |
2.1.2 教学评价 |
2.2 理论基础 |
2.2.1 SOLO分类理论的起源: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 |
2.2.2 SOLO分类理论的衍生:比格斯的教育理论 |
2.3 SOLO分类理论在教学中的应用现状研究 |
2.3.1 国外研究现状 |
2.3.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基于SOLO分类理论的初中信息技术教学设计 |
3.1 初中信息技术课的性质和任务 |
3.2 学情分析 |
3.2.1 教学现状分析 |
3.2.2 学生特点分析 |
3.2.3 教材分析 |
3.3 SOLO分类理论应用于信息技术教学的价值 |
3.4 基于SOLO分类理论的教学目标分析 |
3.4.1 确定单元目标 |
3.4.2 确定课时教学目标 |
3.5 依据SOLO分类理论选择教学方法 |
3.6 基于SOLO分类理论的教学过程安排 |
3.7 依据SOLO分类理论设计教学评价 |
4 基于SOLO分类理论的信息技术教学实践 |
4.1 研究的总体情况 |
4.1.1 研究对象 |
4.1.2 研究进程安排 |
4.2 第一轮行动研究:数据的管理与分析 |
4.2.1 前期分析 |
4.2.2 教学设计与实施 |
4.2.3 实施效果分析 |
4.2.4 反思与改进 |
4.3 第二轮行动研究:网络资源的获取与分享 |
4.3.1 前期分析 |
4.3.2 教学设计与实施 |
4.3.3 实施效果分析 |
4.3.4 反思与改进 |
4.4 第三轮行动研究:演示文稿的动画效果 |
4.4.1 前期分析 |
4.4.2 教学设计与实施 |
4.4.3 实施效果分析 |
4.4.4 反思与改进 |
5 实施效果分析 |
5.1 调查结果分析 |
5.1.1 前测及后测数据分析 |
5.1.2 学生访谈 |
5.1.3 访谈结果分析 |
5.2 SOLO分类理论在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应用效果分析 |
6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的局限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数据的管理与分析”教学设计 |
附录2 “我爱你中国——网络资源的获取与分享”教学设计 |
附录3 “演示文稿的动画效果”教学设计 |
附录4 前测试题 |
附录5 后测试题 |
致谢 |
(6)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和写作的意义 |
四、整体框架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互联网经济中的垄断行为 |
第一节 互联网经济的界定 |
一、互联网经济的概念及特征 |
二、相关概念辨析 |
三、互联网经济的市场结构 |
第二节 互联网经济对反垄断法适用的影响 |
一、垄断行为的界定 |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要难点 |
第二章 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原则与路径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界定 |
一、概念梳理 |
二、类别归属 |
三、司法适用与行政执法之界分 |
第二节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特点 |
一、原告身份多样 |
二、举证困难 |
三、法院管辖冲突 |
四、目的公益 |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 |
一、尊重原告意愿原则 |
二、谦抑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四、鼓励创新原则 |
第四节 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现实路径 |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司法目标调整 |
三、审判模式选择 |
第三章 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
第一节 原告主体资格 |
一、原告适格范围的扩展 |
二、不同身份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相关制度的衔接 |
第二节 法院和专家证人的主体资格 |
一、管辖权与主体资格 |
二、专家证人主体资格 |
第四章 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适用的基础要件 |
第一节 界定相关市场的产品选择 |
一、现有方法的理论和实践困境 |
二、进路:遵循原告主张规则 |
第二节 相关市场的界定 |
一、相关产品市场 |
二、相关地域市场 |
三、相关时间市场 |
四、相关市场的外延问题 |
第三节 认定相关市场传统方法的改进 |
一、供需替代法 |
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 |
第四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市场支配地位辨正 |
二、市场份额的作用 |
三、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的其他要素 |
第五章 互联网经济中违法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对违法垄断具体行为的分析 |
一、价格滥用行为 |
二、非价格滥用行为分析 |
三、其他滥用行为分析 |
第二节 合理抗辩的特殊理由 |
一、竞争性垄断 |
二、市场进入门槛 |
第六章 适用反垄断法的效果改进 |
第一节 诉讼实践中若干方法的改进 |
一、执法权分配与诉因 |
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
第二节 司法审判社会效果的改进 |
一、关注舆论热点指向 |
二、消弭舆论对反垄断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相关主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大数据的物理描述与法律表达 |
第一节 完整的物理描述:大数据的内涵与外延 |
一、大数据的内涵:基本概念与特征 |
二、大数据的外延:与其他知识产品的辨析 |
第二节 基本的价值判断:大数据的法律地位 |
一、数据、信息与大数据信息的界分 |
二、大数据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价值 |
三、大数据是法律视角下的财产 |
四、大数据应被纳入民事法律体系 |
五、大数据与《民法总则(草案)》的关联 |
第三节 变动中的利益格局:大数据引发的价值调整 |
一、新的利益主体:更广泛的“信息活动”参与者 |
二、新的利益诉求:更深入的信息利用与更广泛的知识共享 |
三、激化的利益冲突:信息独占与共享的矛盾 |
第四节 现实的法律选择:制度构建视角下的大数据 |
一、法律制度构建的对象:大数据信息 |
二、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保障数据信息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
三、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以知识产权法为优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多维度关联 |
第一节 社会创新维度:大数据对社会创新的影响 |
一、大数据降低了社会创新门槛 |
二、大数据带来了新的创新模式 |
三、大数据拓展了创新主体的范围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维度:大数据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影响 |
一、大数据改变了市场竞争环境 |
二、大数据蕴含了潜在的竞争风险 |
第三节 对现有制度影响的维度:大数据语境下的知识产权 |
一、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理念的挑战 |
二、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影响 |
三、大数据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 |
第四节 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维度: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大数据 |
一、新客体的构想:大数据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客体 |
二、新客体的证成(一):大数据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条件 |
三、新客体的证成(二):大数据不属于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
四、新客体的证成(三):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融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有理论难以支撑对大数据的制度供给 |
一、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权利主体方面的不适应 |
二、现有理论在大数据权利客体方面的妥协 |
三、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利益分配方面的失灵 |
第二节 大数据对理论发展的需求 |
一、新理念的背景:竞争利益与知识被不合理独占带来的威胁 |
二、新理念的提出: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 |
三、新理念的论证: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现实依据 |
四、新理念的运行: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实现逻辑 |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理念与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
一、“信息有限支配”与“信息深度共享”的协调 |
二、“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安全”的协调 |
三、“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秩序”的协调 |
四、“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平等”的协调 |
五、“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个人表达自由”的协调 |
第四节 大数据“信息深度共享”的必要限制 |
一、为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 |
二、为保护人身利益不受侵害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适宜的立法模式 |
一、应采用“大数据信息”单独立法模式 |
二、立法的层级不宜过高 |
三、立法应兼顾对特定行为的控制 |
第二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导向与目标 |
一、制度构建应以“公共利益”的现实与发展为基础 |
二、制度构建应以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为导向 |
三、制度构建应以社会整体“竞争利益”的维护为直接目标 |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 |
一、适格的权利主体与客体 |
二、大数据相关权利的产生与确认 |
三、大数据相关权利的基本内容 |
四、大数据相关义务的主要方面 |
五、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限制 |
六、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外部规制 |
七、大数据法律保护对现有制度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 |
二、中文论文 |
三、外文专着 |
四、外文论文 |
五、学位论文 |
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8)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技术教学(论文提纲范文)
一、明确学习任务,策划学习方案 |
二、创设情境,激发学习兴趣 |
三、拓展学习资源,倡导自主学习 |
四、细化学习任务,在小组合作中学习 |
五、迁移反馈,检测评价 |
(9)“门户化”垄断时期互联网垂直应用之电子邮箱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研究概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背景 |
1.3 文献综述 |
2 “门户化”垄断时期中国知名电子邮箱的发展状况 |
2.1 专注于独立电子邮箱系统的 163.net |
2.2 “接入第一,邮箱第二”的 263.net |
2.3 “不断追求、创造最好”的 21CN |
2.4 电子邮箱收费风波 |
3 “门户化”垄断时期中美电子邮箱的比较 |
3.1 电子邮箱综合排名之比较 |
3.2 电子邮箱发展稳定性之比较 |
3.3 电子邮箱营销力之比较 |
4 “门户化”垄断时期中国垂直应用发展的限制因素 |
4.1 网络广告市场不繁荣 |
4.2 盈利模式不完善 |
4.3 网民价值低水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自主尝试教学法在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应用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创设情境, 激发兴趣 |
二、主动探索, 获取新知 |
1. 组织学生讨论哪里可以申请到免费的电子邮箱。 |
2. 引导学生在自我探究的同时学会合作来完成填写注册信息的操作。 |
3. 教师选择几个学生的邮箱地址, 并故意将一个网址夹在其中, 在大屏幕上展示, 然后请学生思考一个问题: |
三、对比讨论, 巩固拓展 |
四、免费电子邮箱的作用与申请(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图数据库Neo4j的信用卡反欺诈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范倬瑜.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2)
- [2]基于多元智能理论的小学信息技术教学设计与实践研究 ——以XX小学五年级为例[D]. 刘甜甜.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9(02)
- [3]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 王硕文. 河北大学, 2019(08)
- [4]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5]SOLO分类理论在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应用研究[D]. 马玮琼.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6]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D]. 邹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D]. 王德夫. 武汉大学, 2016(01)
- [8]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技术教学[J]. 李培红. 新课程研究(上旬刊), 2016(07)
- [9]“门户化”垄断时期互联网垂直应用之电子邮箱的发展研究[D]. 张苗苗. 华中科技大学, 2013(06)
- [10]自主尝试教学法在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应用探究[J]. 庄宏斌. 新课程学习(上), 2012(10)